魏書
志第十五 食貨六
夫為國為家者,莫不以谷貨為本。
故《洪範》八政,以食為首,其在《易》曰「聚人曰財」,《周禮》以九職任萬民,以九賦斂財賄。
是以古先哲王莫不敬授民時,務農重谷,躬親千畝,貢賦九州。
且一夫不耕,一女不織,或受其饑寒者。
饑寒迫身,不能保其赤子,攘竊而犯法,以至於殺身。
跡其所由,王政所陷也。
夫百畝之內,勿奪其時,易其田疇,薄其稅斂,民可使富也。
既飽且富,而仁義禮節生焉,亦所謂衣食足,識榮辱也。
晉末,天下大亂,生民道盡,或死於干戈,或斃於饑饉,其幸而自存者蓋十五焉。
太祖定中原,接喪亂之弊,兵革並起,民廢農業。
方事雖殷,然經略之先,以食為本,使東平公儀墾闢河北,自五原至於棝一陽一塞外為屯田。
初,登國六年破衛辰,收其珍寶、畜產,名馬三十餘萬、牛羊四百餘萬,漸增國用。
既定中山,分徙吏民及徒何種人、工伎巧十萬餘家以充京都,各給耕牛,計口授田。
天興初,制定京邑,東至代郡,西及善無,南極一陰一館,北盡參合,為畿內之田;其外四方四維置八部帥以監之,勸課農耕,量校收入,以為殿最。
又躬耕籍田,率先百姓。
自後比歲大熟,匹中八十餘斛。
是時戎車不息,雖頻有年,猶未足以久贍矣。
太宗永興中,頻有水旱,詔簡宮人非所當御及非執作伎巧,自余出賜鰥民。
神瑞二年,又不熟,京畿之內,路有行饉。
帝以饑將遷都於鄴,用博士崔浩計乃止。
於是分簡尤貧者就食山東。
敕有司勸課留農者曰:「前志有之,人生在勤,勤則不匱。
凡庶民之不畜者祭無牲,不耕者祭無盛,不樹者死無郭,不蠶者衣無帛,不績者喪無衰。
教行三農,生一殖九谷;教行園囿,毓長草木;教行虞衡,山澤作材;教行藪牧,養蕃鳥獸;教行百工,飭成器用;教行商賈,阜通貨賄;教行嬪婦,化治絲枲;教行臣妾,事勤力役。」
自是民皆力勤,故歲數豐穰,畜牧滋息。
泰常六年,詔六部民羊滿百口,調戎馬一匹。
世祖即位,開拓四海,以五方之民各有其一性一,故修其教不改其俗,齊其政不易其宜,納其方貢以充倉廩,收其貨物以實庫藏,又於歲時取鳥獸之登於俎用者以韌膳府。
先是,禁綱疏闊,民多逃隱。
天興中,詔采諸漏戶,令輸綸綿。
自後諸逃戶占為細繭羅谷者甚眾。
於是雜營戶帥遍於天下,不隸守宰,賦役不周,戶口錯亂。
始光三年詔一切罷之,以屬郡縣。
神二年,帝親御六軍,略地廣漠。
分命諸將,窮追蠕蠕,東至瀚海,西接張掖,北度燕然山,大破之,虜其種落及馬牛雜畜方物萬計。
其後復遣成周公萬度歸西伐焉耆,其王鳩一屍一卑那單騎奔龜茲,舉國臣民負錢懷貨,一時降款,獲其奇寶異玩以巨萬,駝馬雜畜不可勝數。
度歸遂入龜茲,復獲其殊方瑰詭之物億萬已上。
是時方隅未克,帝屢親戎駕,而委政於恭宗。
真君中,恭宗下令修農職之教,事在《帝紀》。
此後數年之中,軍國用足矣。
高宗時,牧守之官,頗為貨利。
太安初,遣使者二十餘輩循行天下,觀風俗,視民所疾苦。
詔使者察諸州郡墾殖田畝、飲食衣服、閭裡虛實、盜賊劫掠、貧富強劣而罰之,自此牧守頗改前弊,民以安業。
自太祖定中原,世祖平方難,收穫珍寶,府藏盈積。
和平二年秋,詔中尚方作黃金合盤十二具,逕二尺二寸,鏤以白銀,鈿以玫瑰,其銘曰:「九州致貢,殊域來賓,乃作茲器,錯用具珍。
假以紫金,鏤以白銀,範圍擬載,吐耀含真。
纖文麗質,若化若神,皇王御之,百福惟新。」
其年冬,詔出內庫綾錦布帛二十萬匹,令內外百官分曹賭射。
四年春,詔賜京師之民年七十已上太官廚食以終其身。
顯祖即位,親行儉素,率先公卿,思所以賑益黎庶。
至天安、皇興間,歲頻大旱,絹匹千錢。
言劉彧淮北青、冀、徐、兗、司五州告亂請降,命將率眾以援之。
既臨其境,青冀懷貳,進軍圍之,數年乃拔。
山東之民鹹勤於征戍轉運,帝深以為念。
遂因民貧富,為租輸三等九品之制。
千里內納粟,千里外納米;上三器戶入京師,中三品入他州要倉,下三品入本州。
先是太安中,高宗以常賦之外雜調十五,頗為煩重,將與除之。
尚書一毛一法仁曰:「此是軍國資用,今頓罷之,臣愚以為不可。」
帝曰:「使地利無窮,民力不竭,百姓有餘,吾孰與不足。」
遂免之。
未幾,復調如前,至是乃終罷焉。
於是賦斂稍輕,民復贍矣。
舊制,民間所織絹、布,皆幅廣二尺二寸,長四十尺為一匹,六十尺為一端,令任服用。
後乃漸至濫惡,不依尺度。
高祖延興三年秋七月,更立嚴制,令一准前式,違者罪各有差,有司不檢察與同罪。
太和八年,始准古班百官之祿,以品第各有差。
先是,天下戶以九品混通,戶調帛二匹、絮二斤、絲一斤、粟二十石;又入帛一匹二丈,委之州庫,以供調外之費。
至是,戶增帛三匹,粟二石九斗,以為官司之祿。
後增調外帛滿二匹。
所謂各隨其土所出。
其司、冀、雍、華、定、相、秦、洛、豫、懷、兗、陝、徐、青、齊、濟、南豫、東兗、東徐十九州,貢綿絹及絲;幽、平、並、肆、岐、涇、荊、涼、梁、汾、秦、安、營、豳、夏、光、郢、東秦,司州萬年、雁門、上谷、靈丘、廣寧、平涼郡,懷州邵郡上郡之長平、白水縣,青州北海郡之膠東縣、平昌郡之東武平昌縣、高密郡之昌安高密夷安黔陬縣,泰州河東之蒲阪、汾一陰一縣,東徐州東莞郡之莒、諸、東莞縣,雍州馮翊郡之蓮芍縣、鹹一陽一郡之寧夷縣、北地郡之三原雲一陽一銅官宜君縣,華州華山郡之夏一陽一縣,徐州北濟郡之離狐豐縣、東海郡之贛榆襄賁縣,皆以麻布充稅。
九年,下詔均給天下民田:
諸男夫十五以上,受露田四十畝,婦人二十畝,奴婢依良。
丁牛一頭受田三十畝,限四牛。
所授之田率倍之,三易之田再倍之,以供耕作及還受之盈縮。
諸民年及課則受田,老免及身沒則還田。
奴婢、牛隨有無以還受。
諸桑田不在還受之限,但通入倍田分。
於分雖盈,沒則還田,不得以充露田之數。
不足者以露田充倍。
諸初受田者,男夫一人給田二十畝,課蒔余,種桑五十樹,棗五株,榆三根。
非桑之土,夫給一畝,依法課蒔榆、棗。
奴各依良。
限三年種畢,不畢,奪其不畢之地。
於桑榆地分雜蒔余果及多種桑榆者不禁。
諸應還之田,不得種桑榆棗果,種者以違令論,地入還分。
諸桑田皆為世業,身終不還,恆從見口。
有盈者無受無還,不足者受種如法。
盈者得賣其盈,不足者得買所不足。
不得賣其分,亦不得買過所足。
諸麻布之土,男夫及課,別給麻田十畝,婦人五畝,奴婢依良。
皆從還受之法。
諸有舉戶老小癃殘無授田者,年十一已上及癃者各授以半夫田,年逾七十者不還所受,寡一婦守志者雖免課亦授婦田。
諸還受民田,恆以正月。
若始受田而身亡,及賣買奴婢牛者,皆至明年正月乃得還受。
諸土廣民稀之處,隨力所及,官借民種蒔。
役有土居者,依法封授。
諸地狹之處,有進丁受田而不樂遷者,則以其家桑田為正田分,又不足不給倍田,又不足家內人別減分。
無桑之鄉准此為法。
樂遷者聽逐空荒,不限異州他郡,唯不聽避勞就逸。
其地足之處,不得無故而移。
諸民有新居者,三口給地一畝,以為居室,奴婢五口給一畝。
男一女十五以上,因其地分,口課種菜五分畝之一。
諸一人之分,正從正,倍從倍,不得隔越他畔。
進丁受田者恆從所近。
若同時俱受,先貧後富。
再倍之田,放此為法。
諸遠流配謫、無子孫、及戶絕者,墟宅、桑榆盡為公田,以供授受。
授受之次,給其所親;未給之間,亦借其所親。
諸宰民之官,各隨地給公田,刺史十五頃,太守十頃,治中別駕各八頃,縣令、郡丞六頃。
更代相付。
賣者坐如律。
魏初不立三長,故民多廕附。
廕附者皆無官役,豪強征斂,倍於公賦。
十年,給事中李衝上言:「宜准古,五家立一鄰長,五鄰立一里長,五里立一一黨一長,長取鄉人強謹者。
鄰長復一夫,里長二,一黨一長三。
所復復征戍,余若民。
三載亡愆則陟用,陟之一等。
其民調,一夫一婦帛一匹,粟二石。
民年十五以上未娶者,四人出一夫一婦之調;奴任耕,婢任績者,八口當未娶者四;耕牛二十頭當奴婢八。
其麻布之鄉,一夫一婦布一匹,下至牛,以此為降。
大率十匹為工調,二匹為調外費,三匹為內外百官俸,此外雜調。
民年八十已上,聽一子不從役。
孤獨癃老篤疾貧窮不能自存者,三長內迭養食之。」
書奏,諸官通議,稱善者眾。
高祖從之,於是遣使者行其事。
乃詔曰:「夫任土錯貢,所以通有無;井乘定賦,所以均勞逸。
有無通則民財不匱,勞逸均則人樂其業。
此自古之常道也。
又鄰里鄉一黨一之制,所由來久。
欲使風教易周,家至日見,以大督小,從近及遠,如身之使手,干之總條,然後口算平均,義興訟息。
是以三典所同,隨世洿隆;貳監之行,從時損益。
故鄭僑復丘賦之術,鄒人獻盍徹之規。
雖輕重不同,而當時俱適。
自昔以來,諸州戶口,籍貫不實,包藏隱漏,廢公罔私。
富強者並兼有餘,貧弱者餬口不足。
賦稅齊等,無輕重之殊;力役同科,無眾寡之別。
雖建九品之格,而豐埆之土未融;雖立均輸之楷,而蠶績之鄉無異。
致使淳化未樹,民情偷薄。
朕每思之,良懷深慨。
今革舊從新,為裡一黨一之法,在所牧守,宜以喻民,使知去煩即簡之要。」
初,百姓鹹以為不若循常,豪富並兼者尤弗願也。
事施行後,計省昔十有餘倍。
於是海內安之。
十一年,大旱,京都民饑。
加以牛疫,公私闕乏,時有以馬驢及橐駝供駕免耕載。
詔聽民就豐。
行者十五六,道路給糧稟,至所在,三長贍養之。
遣使者時省察焉。
留業者,皆令主司審核,開倉賑貸。
其有特不自存者,悉檢集,為粥於術衢,以救其困。
然主者不明牧察,郊甸間甚多喂死者。
時承平日久,府藏盈積,詔盡出御府衣服珍寶、太官雜器、太僕乘具、內庫弓矢刀鉾十分之八、外府衣物繒布絲纊諸所供國用者,以其大半班繼百司,下至工商皁隸,逮於六鎮邊戍,畿內鰥寡孤獨貧癃者,皆有差。
十二年,詔群臣求安民之術。
有司上言:「請析州郡常調九分之二,京都度支歲用之餘,各立官司,豐年糴貯於倉,時儉則加私之一,糴之於民。
如此,民必力田以買絹,積財以取粟。
官,年登則常積,歲凶則直給。
又別立農官,取州郡戶十分之一,以為屯民。
相水陸之宜,斷頃畝之數,以贓贖雜物市牛科給,令其肆力。
一夫之田,歲責六十斛,甄其正課並征戍雜役。
行此二事,數年之中則谷積而民足矣。」
帝覽而善之,尋施行焉。
自此公私豐贍,雖時有水旱,不為災也。
世祖之平統萬,定秦隴,以河西水草善,乃以為牧地。
畜產滋息,馬至二百餘萬匹,橐駝將半之,牛羊則無數。
高祖即位之後,復以河一陽一為牧場,恆置戎馬十萬匹,以擬京師軍一警之備。
每歲自河西徙牧於并州,以漸南轉,欲其習水土而無死傷也,而河西之牧彌滋矣。
正光以後,天下喪亂,遂為群寇所盜掠焉。
世宗延昌三年春,有司奏長安驪山有銀礦,二石得銀七兩,其年秋,恆州又上言,白登山有銀礦,八石得銀七兩,錫三百餘斤,其色潔白,有逾上品。
詔並置銀官,常令采鑄。
又漢中舊有金戶千餘家,常於漢水沙淘金,年終總輸。
後臨淮王彧為梁州刺史,奏罷之。
其鑄鐵為農器、兵刃,在所有之,然以相州牽口冶為工,故常煉鍛為刀,送於武庫。
自魏德既廣,西域、東夷貢其珍物,充於王府。
又於南垂立互市,以致南貨,羽一毛一齒革之屬無遠不至。
神龜、正光之際,府藏盈溢。
靈太后曾令公卿已下任力負物而取之,又數賚禁內左右,所費無貲,而不能一丐百姓也。
自徐楊內附之後,仍世經略江淮,於是轉運中州,以實邊鎮,百姓疲於道路。
乃令番戍之兵,營起屯田,又收內郡兵資與民和糴,積為邊備。
有司又請於水運之次,隨便置倉,乃於小一平、右門、白馬津、漳涯、黑水、濟州、陳郡、大梁凡八所,各立邸綁,每軍國有須,應機漕引。
自此費役微省。
三門都將薛欽上言:「計京西水次汾華二州、恆農、河北、河東、正平、平一陽一五郡年常綿絹及貲麻皆折公物,僱車牛送京。
道險人弊,費公損私。
略計華州一車,官酬絹八匹三丈九尺,別有私民雇價布六十匹;河東一車,官酬絹五匹二丈,別有私民雇價布五十匹。
自余州郡,雖未練多少,推之遠近,應不減此。
今求車取蓖絹三匹,市材造船,不勞采斫。
計船一艘,舉十三車,車取三匹,合有三十九匹,雇作手並匠及船上雜具食直,足以成船。
計一船剩絹七十八匹,布七百八十匹。
又租車一乘,官格四十斛成載;私民雇價,遠者五斗布一匹,近者一石布一匹。
准其私費,一車布遠者八十匹,近者四十匹。
造船一艘,計舉七百石,准其雇價,應有一千四百匹。
今取布三百匹,造船一艘並船上復治雜事,計一船有剩布一千一百匹。
又其造船之處,皆須鋸材人功,並削船茹,依功多少,即給當州郡門兵,不假更召。
汾州有租調之處,去汾不過百里,華州去河不滿六十,並令計程依舊酬價,車送船所。
船之所運,唯達雷陂。
其陸路從雷陂至倉庫,調一車雇絹一匹,租一車布五匹,則於公私為便。」
尚書度支郎中朱元旭計稱:「效立於公,濟民為本;政列於朝,潤國是先。
故大禹疏決,以通四載之宜;有漢穿引,受納百川之用。
厥績顯於當時,嘉聲播於圖史。
今校薛欽之說,雖跡驗未彰,而指況甚善。
所云以船代車,是其策之長者。
若以門兵造舟,便為闕彼防禦,無容全依。
宜令取蓖車之物,市材執作,及倉庫所須,悉以營辦。
七月之始,十月初旬,令州郡綱典各受租調於將所,然後付之。
十車之中,留車士四人佐其守護。
粟帛上船之日,隨運至京,將共監慎,如有耗損,其倍征。
河中缺失,專歸運司。
輸京之時,聽其即納,不得雜合,違失常體。
必使量上數下,謹其受入,自余一如其列。
計底柱之難,號為天險,迅驚千里,未易其功。
然既陳便利,無容輒抑。
若效充其說,則附例酬庸,如其不驗,征填所損。
今始開創,不可懸生減折,且依請營立。
一年之後,須知贏費。
歲遣御史校其虛實,脫有乖越,別更裁量。」
尚書崔休以為刳木為舟,用興上代;鑿渠通運,利盡中古。
是以漕輓河渭,留侯以為偉談;方舟蜀漢,酈生稱為口實。
豈直張純之奏,見美東都;陳勰之功,事高晉世。
其為利益,所從來久矣。
案欽所列,實允事宜;郎中之計,備盡鮑理。
但舟楫所通,遠近必至,苟利公私,不宜止在前件。
昔人乃遠通褒斜以利關中之漕,南達交廣以增京洛之饒。
況乃漳洹夷路,河濟平流,而不均彼省煩,同茲巨益。
且鴻溝之引宋衛,史牒具存;討虜之通幽冀,古跡備在。
舟車省益,理實相懸;水陸難易,力用不等。
昔忝東州,親逕闕
驗,斯損益不可同年而語。
請諸通水運之處,皆宜率同此式。
縱復五百、三百里,車運水次,校計利饒,猶為不少。
其欽所列州郡,如請興造。
東路諸州皆先通水運,今年租調,悉用舟楫。
若船數有闕,且賃假充事,比之僦車,交成息耗。
其先未通流,宜遣檢行,閒月修治,使理有可通,必無壅滯。
如此,則發召匪多,為益實廣,一爾暫勞,久安永逸。」
錄尚書、高一陽一王雍,尚書僕射李崇等奏曰:「運漕之利,今古攸同,舟車息耗,實相殊絕。
欽之所列,關西而已,若域內同行,足為公私巨益。
謹輒參量,備如前計,庶徵召有減,勞止小康。
若此請蒙遂,必須溝洫通流,即求開興修築。
或先以開治,或古跡仍在,舊事可因,用功差易。
此冬閒月,令疏通鹹訖,比春水之時,使運漕無滯。」
詔從之,而未能盡行也。
正光後,四方多事,加以水旱,國用不足,預折天下六年租調而征之。
百姓怨苦,民不堪命。
有司奏斷百官常給之酒,計一歲所省合米五萬三千五十四斛九升,孽谷六千九百六十斛,面三十萬五百九十九斤。
其四時郊廟、百神群祀依式供營,遠蕃使客不在斷限。
爾後寇賊轉眾,諸將出征,相繼奔敗,所亡器械資糧不可勝數,而關西喪失尤甚,帑藏益以空竭。
有司又奏內外百官及諸蕃客稟食及肉悉二分減一,計終歲省肉百五十九萬九千八百五十六斤,米五萬三千九百三十二石。
孝昌二年冬,稅京師田租畝五升,借賃公田者畝一鬥。
又稅市,入者人一錢,其店捨又為五等,收稅有差。
莊帝初,承喪亂之後,倉廩虛罄,遂班入粟之制。
輸粟八千石,賞散侯;六千石,散伯;四千石,散子;三千石,散男。
職人輸七百石,賞一大階,授以實官。
白民輸五百石,聽依第出身,一千石,加一大階;無第者輸五百石,聽正九品出身,一千石,加一大階。
諸沙門有輸粟四千石入京倉者,授本州統,若無本州者,授大州都;若不入京倉,入外州郡倉者,三千石,畿郡都統,依州格;若輸五百石入京倉者,授本郡維那,其無本郡者,授以外郡;粟入外州郡倉七百石者,京倉三百石者,授縣維那。
孝靜天平初,以遷民草創,資產未產,詔出粟一百三十萬石以賑之。
三年夏,又賑遷民稟各四十日。
其年秋,並、肆、汾、建、晉、泰、陝、東雍、南汾九州霜旱,民饑流散。
四年春,詔所在開倉賑恤之,而死者甚眾。
時諸州調絹不依舊式,齊獻武王以其害民,興和三年冬,請班海內,悉以四十尺為度。
天下利焉。
河東郡有鹽池,舊立官司以收稅利,是時罷之,而民有富強者專擅其用,貧弱者不得資益。
延興末,復立監司,量其貴賤,節其賦入,於是公私兼利。
世宗即位,政存寬簡,復罷其禁,與百姓共之。
共國用所須,別為條制,取足而已。
自後豪貴之家復乘勢佔奪,近池之民,又輒障吝。
強弱相陵,聞於遠近。
神龜初,太師、高一陽一王雍,太傅、清河王懌等奏:「鹽池天藏,資育群生。
仰惟先朝限者,亦不苟與細民競茲贏利。
但利起天池,取用無法,或豪貴封護,或近者吝守,卑賤遠來,超然絕望。
是以因置主司,令其裁察,強弱相兼,務令得所。
且十一之稅,自古及今,取輒以次,所濟為廣。
自爾沾洽,遠近齊平,公私兩宜,儲益不少。
及鼓吹主簿王后興等詞稱請供百官食鹽二萬斛之外,歲求輸馬千匹、牛五百頭。
以此而推,非可稍計。
後中尉甄琛啟求罷禁,被敕付議。
尚書執奏,稱琛啟坐談則理高,行之則事闕,請依常禁為允。
詔依琛計。
乃為繞池之民尉保光等擅自固護,語其障禁,倍於官司,取與自一由,貴賤任口。
若無大宥,罪合推斷。
詳度二三,深乖王法。
臣等商量,請依先朝之詔,禁之為便。
防一奸一息暴,斷遣輕重,亦准前旨。
所置監司,一同往式。」
於是復置監官以監檢焉。
其後更罷更立,以至於永熙。
自遷鄴後,於滄、瀛、幽、青四州之境,傍海煮鹽。
滄州置灶一千四百八十四,瀛州置灶四百五十二,幽州置灶一百八十,青州置灶五百四十六,又於邯鄲置灶四,計終歲合收鹽二十萬九千七百二斛四升。
軍國所資,得以周贍矣。
魏初至於太和,錢貨無所周流,高祖始詔天下用錢焉。
十九年,冶鑄粗備,文曰「太和五銖」,詔京師及諸州鎮皆通行之。
內外百官祿皆准絹給錢,絹匹為錢二百。
在所遣錢工備爐冶,民有欲鑄,聽就鑄之,銅必一精一練,無所和雜。
世宗永平三年冬,又鑄五銖錢。
肅宗初,京師及諸州鎮或鑄或否,或有止用古錢,不行新鑄,致商貨不通,貿遷頗隔。
熙平初,尚書令、任城王澄上言:「臣聞《洪範》八政,貨居二焉。
《易》稱:『天地之大德曰生,聖人之大寶曰位,何以守位曰仁,何以聚人曰財。
』財者,帝王所以聚人守位,成養群生,奉順天德,治國安民之本也。
夏殷之政,九州貢金,以定五品。
周仍其舊。
太公立九府之法,於是國貨始行,定銖兩之楷。
齊桓循用,以霸諸侯。
降及秦始、漢文,遂有輕重之異。
吳濞、鄧通之錢,收利遍於天下,河南之地,猶甚多焉。
逮於孝武,乃更造五銖,其中毀鑄,隨利改易,故使錢有小大之品。
竊尋太和之錢,高祖留心創製,後與五銖並行,此乃不刊之式。
但臣竊聞之,君子行禮,不求變俗,因其所宜,順而致用。
『太和五銖』雖利於京邑之肆,而不入徐揚之市。
土貨既殊,貿鬻亦異,便於荊郢之邦者,則礙於兗豫之域。
致使貧民有重困之切,王道貽隔化之訟。
去永平三年,都座奏斷天下用錢不依準式者,時被敕云:『不行之錢,雖有常禁,其先用之處,權可聽行,至年末悉令斷之。
』延昌二年,徐州民儉,刺史啟奏求行土錢,旨聽權依舊用。
謹尋不行之錢,律有明式,指謂雞眼、鐶鑿,更無餘禁。
計河南諸州,今所行者,悉非制限。
昔來繩禁,愚竊惑焉。
又河北州鎮,既無新造五銖,設有舊者,而復禁斷,並不得行,專以單絲之縑,疏縷之布,狹幅促度,不中常式,裂匹為尺,以濟有無。
至今徒成杼軸之勞,不免饑寒之苦,良由分截布帛,壅塞錢貨。
實非救恤凍餒,子育黎元。
謹惟自古以來,錢品不一,前後累代,易變無常。
且錢之為名,欲泉流不已。
愚意謂今之太和與新鑄五銖,及諸古錢方俗所便用者,雖有大小之異,並得通行。
貴賤之差,自依鄉價。
庶貨環海內,公私無壅。
其不行之錢,及盜鑄毀大為小,巧偽不如法者,據律罪之。」
詔曰:「錢行已久,今東尚有事,且依舊用。」
澄又奏:「臣猥屬樞衡,庶罄心力,常願貨物均通,書軌一范。
謹詳《周禮》,外府掌邦布之入出。
布猶泉也,其藏曰泉,其流曰布。
然則錢之興也始於一品,欲今世匠均同,圜流無極。
爰暨周景,降逮亡新,易鑄相尋,參差百品,遂令接境乖商,連邦隔貿。
臣比奏求宣下海內,依式行錢。
登被旨敕,『錢行已久,且何依舊』。
謹重參量,以為『太和五銖』乃大魏之通貨,不朽之恆模,寧可專貿於京邑,不行於天下!但今戎馬在郊,江疆未一,東南之州,依舊為便。
至於京西、京北域內州鎮未用錢處,行之則不足為難,塞之則有乖通典。
何者?布帛不可尺寸而裂,五穀則有負擔之難,錢之為用,貫繈相屬,不假斗斛之器,不勞秤尺之平,濟世之宜,謂為深允。
請並下諸方州鎮,其太和及新鑄五銖並古錢內外全好者,不限大小,悉聽行之。
雞眼、鐶鑿,依律而禁。
河南州鎮先用錢者,既聽依舊,不在斷限。
唯太和、五銖二錢得用公造新者,其餘雜種,一用古錢,生新之類,普同禁約。
諸方之錢,通用京師,其聽依舊之處,與太和錢及新造五銖並行,若盜鑄者罪重常憲。
既欲均齊物品,廛井斯和,若不繩以嚴法,無以肅茲違犯。
符旨一宣,仍不遵用者,刺史守令依律治罪。」
詔從之。
而河北諸州,舊少錢貨,猶以他物交易,錢略不入市也。
二年冬,尚書崔亮奏:「恆農郡銅青谷有銅礦,計一鬥得銅五兩四銖,葦池谷礦,計一鬥,得銅五兩;鸞帳山礦,計一鬥得銅四兩;河內郡王屋山礦,計一鬥得銅八兩;南青州苑燭山、齊州商山並是往昔銅官,舊跡見在。
謹按鑄錢方興,用銅處廣,既有治利,並宜開鑄。」
詔從之。
自後所行之錢,民多私鑄,稍就小薄,價用彌賤。
建義初,重盜鑄之禁,開糾賞之格。
至永安二年秋,詔更改鑄,文曰「永安五銖」,官自立爐,起自九月至三年正月而止。
官欲貴錢,乃出藏絹,分遣使人於二市賞之,絹匹止錢二百,而私市者猶三百。
利之所在,盜鑄彌眾,巧偽既多,輕重非一,四方州鎮,用各不同。
遷鄴之後,輕濫尤多。
武定初,齊文襄王奏革其弊。
於是詔遣使人詣諸州鎮,收銅及錢,悉更改鑄,其文仍舊。
然一奸一僥之徒,越法趨利,未幾之間,漸復細薄。
六年,文襄王以錢文五銖,名須稱實,宜稱錢一文重五銖者,聽入市用。
計百錢重一斤四兩二十銖,自余皆准此為數。
其京邑二市、天下州鎮郡縣之市,各置二稱,懸於市門,私民所用之稱,皆准市稱以定輕重。
凡有私鑄,悉不禁斷,但重五銖,然後聽用。
若入市之錢,重不五銖,或雖重五銖而多雜鉛鑞,並不聽用。
若有輒以小薄雜錢入市,有人糾獲,其錢悉入告者。
其小薄之錢,若即禁斷,恐人交乏絕。
畿內五十日,外州百日為限。
群官參議,鹹以時谷頗貴,請待有年。
上從之而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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