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書
列傳第七上 景穆十二王
一陽一平王 京兆王 濟一陰一王 汝一陰一王 樂一浪一王 廣平王
景穆皇帝十四男。
恭皇后生文成皇帝。
袁椒房生一陽一平幽王新成。
尉椒房生京兆康王子推、濟一陰一王小新成。
一陽一椒房生汝一陰一靈王天賜。
樂一浪一厲王萬壽、廣平殤王洛侯,母並闕。
孟椒房生任城康王雲。
劉椒房生南安惠王楨、城一陽一康王長壽。
慕容椒房生章武敬王太洛。
尉椒房生樂陵康王胡兒。
孟椒房生安定靖王休。
趙王深早薨,無傳,母闕。
魏舊太子後一庭未有位號,高宗即位,恭宗宮人有子者,並號為椒房。
一陽一平王新成,太安三年封,拜征西大將軍。
後為內都大官。
薨,謚曰幽。
長子安壽,襲爵。
高祖賜名頤。
累遷懷朔鎮大將,都督三道諸軍事北討。
詔徵赴京,勖以戰伐之事。
對曰:「當仰仗廟算,使呼韓同渭橋之禮。」
帝歎曰:「壯哉王言!朕所望也。」
未發,遭母憂,詔遣侍臣以金革敦喻。
既殯而發,與陸叡集三道諸將議軍途所詣。
於是中道出黑山,東道趨士盧河,西道向侯延河。
軍過大磧,大破蠕蠕。
頤入朝,詔曰:「王之前言,果不虛也。」
後除朔州刺史。
及恆州刺史穆泰謀反,遣使推頤為主。
頤密以狀聞,泰等伏誅,帝甚嘉之。
世宗景明元年,薨於青州刺史,謚曰莊王。
傳國至孫宗胤,肅宗時,坐殺叔父賜死,爵除。
頤弟衍,字安樂,賜爵廣陵侯。
位梁州刺史,表請假王,以崇威重。
詔曰:「可謂無厭求也,所請不合。」
轉徐州刺史,至州病重,帝敕徐成伯乘傳療。
疾差,成伯還,帝曰「卿定名醫」,賚絹三千匹。
成伯辭,請受一千。
帝曰:「《詩》云『人之雲亡,邦國殄瘁。
』以是而言,豈惟三千匹乎?」
其為帝所重如此。
後所生母雷氏卒,表請解州。
詔曰:「先君余尊之所厭,禮之明文,季末陵遲,斯典或廢。
侯既親王之子,宜從余尊之義,便可大功。」
後卒於雍州刺史,謚曰康侯。
衍一性一清慎,所在廉潔,又不營產業,歷牧四州,皆有稱績,亡日無斂一屍一具。
子暢。
暢弟融,字叔融。
貌甚短陋,驍武過人。
莊帝謀殺爾朱榮,以融為直閣將軍。
及爾朱兆入洛,融逃人間。
衍弟欽,字思若。
位中書監、尚書右僕射、儀同三司。
欽色尤黑,故時人號為黑面僕射。
欽一婬一從兄麗妻崔氏,為御史中尉封回劾奏,遇赦免。
尋除司州牧。
欽少好學,早有令譽,時人語曰:「皇宗略略,壽安、思若。」
及晚年貴重,不能有所匡益,識者輕之。
欽曾托青州人高僧壽為子求師,師至,未幾逃去。
欽以讓僧壽。
僧壽一性一滑稽,反謂欽曰:「凡人絕粒,七日乃死;始經五朝,便爾逃遁。
去食就信,實有所闕。」
欽乃大慚,於是待客稍厚。
後除司空公,封鉅平縣公。
於河一陰一遇害,贈假黃鉞、太師、太尉公。
子子孝,字季業。
早有令譽,年八歲,司徒崔光見而異之曰:「後生領袖,必此人也。」
京兆王子推,太安五年封。
位侍中、征南大將軍、長安鎮都大將。
子推一性一沉雅,善於綏接,秦雍之人,服其威惠。
入為中都大官,察獄有稱。
顯祖將禪位於子推,以大臣固諫,乃傳高祖。
高祖即位,拜侍中、本將軍、開府儀同三司、青州刺史,未至,道薨。
子太興,襲。
拜長安鎮都大將,以黷貨,削除官爵。
後除秘書監,還復前爵,拜統萬鎮將,改封西河。
後改鎮為夏州,仍以太興為刺史。
除守衛尉卿。
初,太興遇患,請諸沙門行道,所有資財,一時佈施,乞求病癒,名曰「散生齋」。
及齋後,僧皆四散,有一沙門方雲乞齋余食。
太興戲之曰:「齋食既盡,唯有酒肉。」
沙門曰:「亦能食之。」
因出酒一鬥,羊腳一隻,食盡猶言不飽。
及辭出後,酒肉俱在。
出門追之,無所見。
太興遂佛前乞願,向者之師當非俗人,若此病得差,即捨王爵入道。
未幾便愈,遂請為沙門。
表十餘上,乃見許。
時高祖南討在軍,詔皇太子於四月八日為之下發,施帛二千匹。
既為沙門,更名僧懿,居嵩山。
太和二十二年終。
子昴,字伯暉,襲。
薨。
子悰,字魏慶,襲。
孝靜時,累遷太尉、錄尚書事、司州牧、青州刺史。
薨於州,贈假黃鉞、太傅、司徒公,謚曰文。
悰寬和有度量,美容貌,風望儼然,得喪之間,不見於色。
一性一清儉,不營產業,身死之日,家無餘財。
昴弟仲景,一性一嚴峭。
莊帝時,兼御史中尉,京師肅然。
每向台,恆駕赤牛,時人號「赤牛中尉」。
太昌初,為河南尹,奉法無私。
時吏部尚書樊子鵠部下縱橫,又為盜竊,仲景密加收捕,悉獲之,鹹即行決。
於是豪貴寒心。
出帝將西行,授仲景中軍大都督,留京師。
齊獻武王欲至洛一陽一,仲景遂棄妻子而遁。
仲景弟暹,字叔照。
莊帝初,除南兗州刺史。
在州猛暴,多所殺害。
元顥入洛,暹據州不屈。
莊帝還宮,封汝一陽一王,遷秦州刺史。
先時,秦州城人屢為反覆,暹盡誅之,存者十一二。
普泰元年,除涼州刺史,貪暴無極。
欲規府人及商胡富人財物,詐一台符,誑諸豪等雲欲加賞,一時屠戮,所有資財生口,悉沒自入。
孝靜時,位侍中、錄尚書事。
薨,贈太師、錄尚書。
子沖,襲。
無子,國絕。
太興弟遙,字太原。
有器望,以左衛將軍從高祖南征,賜爵饒一陽一男。
世宗初,遭所生母憂,表請解任。
詔以余尊所厭,不許。
肅宗初,累遷左光祿大夫,仍領護軍。
遷冀州刺史。
遙以諸胡先無籍貫,一奸一良莫辨,悉令造籍。
又以諸胡設籍,當欲稅之,以充軍用。
胡人不願,乃共構遙,雲取納金馬。
御史按驗,事與胡同,遙坐除名。
遙陳枉不已,敕有司重究,乃披雪。
遷右光祿大夫。
時冀州沙門法慶既為妖幻,遂說勃海人李歸伯。
歸伯閤家從之,招率鄉人,推法慶為主。
法慶以歸伯為十住菩薩、平魔軍司、定漢王,自號「大乘」。
殺一人者為一住菩薩,殺十人為十住菩薩。
又合狂藥,令人服之,父子兄弟不相知識,唯以殺害為事。
於是聚眾殺阜城令,破勃海郡,殺害吏人。
刺史蕭寶夤遣兼長史崔伯驎討之,敗於煮棗城,伯驎戰沒。
凶眾遂盛,所在屠滅寺捨,斬戮僧尼,焚燒經像,雲新佛出世,除去舊魔。
詔以遙為使持節、都督北征諸軍事,帥步騎十萬以討之。
法慶相率攻遙,遙並擊破之。
遙遣輔國將軍張虯等率騎追掩,討破,擒法慶並其妻尼惠暉等,斬之,傳首京師。
後擒歸伯,戮於都市。
初,遙大功昆弟,皆是恭宗之孫,至肅宗而本服絕,故除遙等屬籍。
遙表曰:「竊聞聖人所以南面而聽天下,其不可得變革者,則親也,尊也。
四世而緦服窮,五世而袒免,六世而親屬竭矣。
去茲以往,猶系之以姓而弗別,綴之以食而弗殊。
又《律》雲議親者,非唯當世之屬親,歷謂先帝之五世。
謹尋斯旨,將以廣帝宗,重磐石。
先皇所以變茲事條,為此別制者,太和之季,方有意於吳蜀,經始之費,慮深在初,割減之起,暫出當時也。
且臨淮王提,分屬籍之始,高祖賜帛三千匹,所以重分離;樂良王長命,亦賜縑二千匹,所以存慈眷。
此皆先朝慇勤克念,不得已而然者也。
古人有言,百足之蟲至死不僵者,以其輔己者眾。
臣誠不欲妄親太階,苟求潤屋,但傷大宗一分,則天子屬籍不過十數人而已。
在漢,諸王之子不限多少,皆列土而封,謂之曰侯,至於魏晉,莫不廣胙河山,稱之曰公者,蓋惡其大宗之不固,骨肉之恩疏矣。
臣去皇上,雖是五世之遠,於先帝便是天子之孫,高祖所以國秩祿賦復給衣食,後族唯給其賦不與衣食者,欲以別外內、限異同也。
今諸廟之感,在心未忘;行道之悲,倏然已及。
其諸封者,身亡之日,三年服終,然後改奪。
今朝廷猶在遏密之中,便議此事,實用未安。」
詔付尚書博議以聞。
尚書令任城王澄、尚書左僕射元暉奏同遙表。
靈太后不從。
卒,謚曰宣公。
遙弟恆,字景安,粗涉書史。
恆以《春秋》之義,為名不以山川,表求改名芝。
歷位太常卿、中書監、侍中。
後於河一陰一遇害。
贈太傅、司徒公,謚曰宣穆公。
濟一陰一王小新成,和平二年封。
頗有武略。
庫莫奚侵擾,詔新成率眾討之。
新成乃多為毒酒,賊既漸一逼一,便棄營而去。
賊至,喜而競飲,聊無所備。
遂簡輕騎,因醉縱擊,俘馘甚多。
後位外都大官。
薨,贈大將軍,謚曰惠公。
子郁,字伏生,襲。
位開府。
為徐州刺史,以黷貨賜死,國除。
長子弼,字邕明,剛正有文學。
位中散大夫。
以世嫡應襲先爵,為季父尚書僕射麗因于氏親一寵一,遂奪弼王爵,橫授同母兄子誕。
於是弼絕棄人事,托疾還私第。
世宗徵為侍中,弼上表固讓。
入嵩山,以一穴一為室,布衣蔬食,卒。
建義元年,子暉業訴復王爵。
永安三年,追贈尚書令、司徒公,謚曰文獻。
初,弼嘗夢人謂之曰:「君身不得傳世封,其紹先爵者,君長子紹遠也。」
弼覺,即語暉業。
終如其言。
暉業,少險薄,多與寇盜交通。
長乃變節,涉子史,亦頗屬文,而慷慨有志節。
歷位司空、太尉,加特進,領中書監,錄尚書事。
齊文襄嘗問之曰:「此何所披覽?」
對曰:「數尋伊霍之《傳》,不讀曹馬之書。」
暉業以時運漸謝,不復圖全,唯事飲啖,一日三羊,三日一犢。
又嘗賦詩云:「昔居王道泰,濟濟富群英。
今逢世路阻,狐兔郁縱橫。」
齊初,降封美一陽一縣公,開府儀同三司、特進。
暉業之在晉一陽一也,無所交通,居常閒暇,乃撰魏籓王家世,號為《辨宗室錄》,四十卷,行於世。
暉業弟昭業,頗有學尚,位諫議大夫。
莊帝將幸洛南,昭業立於閶闔門外,扣馬諫。
帝避之而過,後勞勉之。
位給事黃門侍郎、衛將軍、右光祿大夫。
卒,謚曰文侯。
郁弟偃,字仲FM,位太中大夫。
卒。
子誕,字曇首。
初,誕伯父郁以貪一污賜死,爵除。
景明三年,誕訴云:伯郁前朝之封,正以年長襲封,以罪除爵。
爵由謬襲,襲應歸正。
詔以偃正元妃息曇首,濟一陰一王嫡孫,可聽紹封,以纂先緒。
誕既襲爵,除齊州刺史。
在州貪暴,大為人患,牛馬騾驢,無不一逼一奪。
家之奴隸,悉迫取良人為婦。
有沙門為誕採藥,還而見之,誕曰:「師從外來,有何消息?」
對曰:「唯聞王貪,願王早代。」
誕曰:「齊州七萬戶,吾至來,一家未得三十錢,何得言貪?」
後為御史中尉元纂所糾,會赦免。
薨,謚曰靜王。
子撫,字伯懿,襲。
莊帝初,為從兄暉業訴奪王爵。
偃弟麗,字寶掌。
位兼宗正卿、右衛將軍,遷光祿勳,宗正、右衛如故。
時秦州屠各王法智推州主簿呂苟兒為主,號建明元年,置立百官,攻一逼一州郡。
涇州人陳瞻亦聚眾自稱王,號聖明元年。
詔以麗為使持節、都督、秦州刺史,與別駕楊椿討之。
苟兒率眾十餘萬屯孤山,列據諸險,圍一逼一州城。
麗出擊,大破之,便進軍永洛。
賊徒逆戰,麗夜擊走之。
行秦州事李韶破苟兒於孤山,乘勝追奔三十里,獲其父母妻子,斬賊王五人。
其餘相繼歸降,諸城之圍,亦悉奔散。
苟兒率其王公三十餘人詣麗請罪。
椿又斬瞻。
麗因平賊之勢,枉掠良善七百餘人。
世宗嘉其功,詔有司不聽追檢。
拜雍州刺史,為政嚴酷,吏人患之。
其妻崔氏誕一男,麗遂出州獄囚死及徒流案未申台者,一時放免。
遷冀州刺史,入為尚書左僕射。
帝問曰:「聞公在州,殺戮無理,枉濫非一,又大殺道人。」
對曰:「臣在冀州可殺道人二百許人,亦復何多?」
帝曰:「一物不得其所,若納諸隍,況殺道人二百而言不多。」
麗脫冠謝,賜坐。
卒,謚曰威。
子顯和,少有節一操一,歷司徒記室參軍。
司徒崔光每見之曰:「元參軍風一流清秀,容止閑雅,乃宰相之器。」
除徐州安東府長史。
刺史元法僧叛,顯和與戰被擒,執手命與連坐。
顯和曰:「顯和與阿翁同源別派,皆是磐石之宗,一朝以地外叛,若遇董狐,能無慚德!」遂不肯坐。
法僧猶欲慰喻,顯和曰:「乃可死作惡鬼,不能坐為叛臣。」
及將殺之,神色自若。
建義初,贈秦州刺史。
汝一陰一王天賜,和平三年封,拜鎮南大將軍、虎牢鎮都大將。
後為內都大官。
高祖初,殿中尚書胡莫寒簡西部敕勒豪富兼丁者為殿中武士,而大納財貨,簡選不平。
眾怒,殺莫寒及高平假鎮將奚陵,於是諸部敕勒悉叛。
詔天賜與給事中羅雲督諸軍討之。
前鋒敕勒詐降,雲信之。
副將元伏曰:「敕勒色動,恐將有變,今不設備,將為所圖。」
雲不從。
敕勒輕騎數千襲殺雲,天賜僅得自全。
後除征北大將軍、護匈奴中郎將。
累遷懷朔鎮大將。
坐貪殘,恕死,削除官爵。
卒,高祖哭于思政觀,贈本爵,葬從王禮,謚曰靈王。
子逞,字萬安。
卒於齊州刺史,謚曰威。
逞子慶和,東豫州刺史。
為蕭衍將所攻,舉城降之。
衍以為北道總督、魏王。
至項城,朝廷出師討之,望風退走。
衍責之曰:「言同百舌,膽若鼷鼠。」
遂徙合浦。
逞弟泛,字普安。
自元士稍遷營州刺史。
一性一貪殘,人不堪命,相率逐之,泛走平州。
後除光祿大夫、宗正卿,封東燕縣男。
於河一陰一遇害。
天賜第五子脩義,字壽安。
涉獵書傳,頗有文才,為高祖所知。
自元士稍遷左將軍、齊州刺史。
脩義以齊州頻喪刺史,累表固辭。
詔曰:「脩短有命,吉凶由人,何得過致憂憚,以乖維城之寄。
違凶就吉,時亦有之,可聽更立館宇。」
於是移理東城。
脩義為政,寬和一愛一人,在州四歲,不殺一人,百姓以是追思之。
遷秦州刺史。
肅宗初,表陳庶人禧、庶人愉等,請宥前愆,賜葬陵域。
靈太后詔曰:「收葬之恩,事由上旨,籓岳何得越職干陳!」在州多受納。
累遷吏部尚書。
及在銓衡,唯專貨賄,授官大小,皆有定價。
時中散大夫高居者,有旨先敘,時上一黨一郡缺,居遂求之。
脩義私已許人,抑居不與。
居大言不遜,脩義命左右牽曳之。
居對大眾呼天唱賊。
人問居曰:「白日公庭,安得有賊?」
居指脩義曰:「此座上者,違天子明詔,物多者得官,京師白劫,此非大賊乎?」
脩義失色。
居行罵而出。
後欲邀車駕論脩義罪狀,左僕射蕭寶夤諭之,乃止。
二秦反,假脩義兼尚右僕射、西道行台、行秦州事,為諸軍節度。
脩義一性一好酒,每飲連日,遂遇風病,神明昏喪,雖至長安,竟無部分之益。
元志敗沒,賊東至黑水,更遣蕭寶夤討之,以脩義為雍州刺史。
卒於州,贈司空,謚曰文。
子均,位給事黃門侍郎。
樂一浪一王萬壽,和平三年封,拜征東大將軍,鎮和龍。
一性一貪暴,徵還,道憂薨。
謚曰厲王。
子康王樂平,襲。
薨。
子長命,襲。
坐殺人賜死,國除。
子忠,肅宗時,復前爵,位太常少卿。
出帝泛舟天淵池,命宗室諸王陪宴。
忠愚而無智,一性一好衣服,遂著紅羅襦,繡作領;碧紬褲,錦為緣。
帝謂曰:「朝廷衣冠,應有常式,何為著百戲衣?」
忠曰:「臣少來所一愛一,情存綺羅,歌衣舞服,是臣所願。」
帝曰:「人之無良,乃至此乎!」
廣平王洛侯,和平二年封。
薨,謚曰殤。
無子,後以一陽一平幽王第五子匡後之。
匡字建扶,一性一耿介,有氣節。
高祖器之,謂曰:「叔父必能儀形社稷,匡輔朕躬。
今可改名為匡,以成克終之美。」
世宗即位,累遷給事黃門侍郎。
茹皓始有一寵一,百僚微憚之。
世宗曾於山陵還,詔匡陪乘,又命皓登車。
皓褰裳將上,匡諫止。
世宗推之令下,皓恨匡失色。
當時壯其忠謇。
世宗親政,除肆州刺史。
匡既忤皓,懼為所害,廉慎自修,甚有聲績。
遷恆州刺史,徵為大宗正卿、河南邑中正。
匡奏親王及始籓、二籓王妻悉有妃號,而三籓已下皆謂之妻,上不得同為妃名,而下不及五品已上有命婦之號,竊為疑。
詔曰:「夫貴於朝,妻榮於室,婦女無定,升從其夫。
三籓既啟王封,妃名亦宜同等。
妻者,齊也,理與已齊,可從妃例。」
自是三籓王妻名號始定。
後除度支尚書。
匡表引樂陵、章武之例,求紹洛侯封,詔付尚書議。
尚書奏聽襲封,以明興絕之義。
匡與尚書令高肇不平,常無降下之色。
時世宗委政於肇,朝廷傾憚,唯匡與肇抗衡。
先自造棺,置於事,意欲輿棺詣闕,論肇罪惡,自一殺切諫。
肇聞而惡之。
後因與太常劉芳議爭權量,遂與肇聲色。
御史中尉王顯奏匡曰:
自金行失御,群偽競興,禮壞樂崩,彝倫攸斁。
大魏應期,奄有四海。
高祖孝文皇帝以睿聖統天,克復舊典。
乃命故中書監高閭廣旌儒林,推尋樂府,依據《六經》,參諸國志,以黍裁寸,將均周漢舊章。
屬雲構中遷,尚未雲就。
高祖睿思玄深,參考經記,以一黍之大,用成分體,准之為尺,宣佈施行。
暨正始中,故太樂令公孫崇輒自立意,以黍十二為寸,別造尺度,定律刊鐘。
皆向成訖,表求觀試。
時敕太常卿臣芳,以崇造既成,請集朝英,議其得否。
芳疑崇尺度與先朝不同,察其作者,於經史復異,推造鮮據,非所宜行。
時尚書令臣肇、清河王懌等以崇造乖謬,與《周禮》不同,遂奏臣芳依《周禮》更造,成訖量校,從其善者。
而芳以先朝尺度,事合古典。
乃依前詔書,以黍刊寸,並呈朝廷,用裁金石。
於時議者,多雲芳是,唯黃門侍郎臣孫惠蔚與崇扶同。
二途參差,頻經考議。
而尚書令臣肇以芳造。
崇物故之後,而惠蔚亦造一尺,仍雲扶。
以比崇尺,自相乖背。
量省二三,謂芳為得。
而尚書臣匡表雲劉孫二尺,長短相傾,稽考兩律,所容殊異。
言取中黍,校彼二家,雲並參差,抑中無所,自立一途,請求議判。
當時議者,或是於匡。
兩途舛駁,未即時定。
肇又云:權觔斗尺,班行已久,今者所論,豈喻先旨?宜仰依先朝故尺為定。
自爾以後,而匡與肇厲言都座,聲色相加,高下失其常倫,噂競無復彝序。
匡更表列,據己十是,雲芳十非。
又云:「肇前被敕旨,共芳營督,規立鐘石之名,希播製作之譽。
乃憑樞衡之尊,藉舅氏之勢,與奪任心,臧否自已。
阿一黨一劉芳,遏絕臣事,望勢雷同者接以恩言,依經按古者即被怒責。
雖未指鹿化馬,移天徙日,實使蘊藉之士,聳氣坐端;懷道之夫,結舌筵次。」
又言:「芳昔與崇競,恆言自作,今共臣論,忽稱先朝。
豈不前謂可行,輒欲自取,後知錯謬,便推先朝。
殊非大臣之體,深失為下之義。
復考校勢臣之前,量度偏頗之手,臣必刖足內朝,抱璞人外。」
囂言肆意,彰於朝野。
然匡職當出納,獻替所在,斗尺權度,正是所司。
若己有所見,能練臧否,宜應首唱義端,早辨諸惑,何故默心隨從,不關一言,見芳成事,方有此語。
計芳才學,與匡殊懸,所見淺深,不應相匹。
今乃始發,恐此由心,借智於人,規成虛譽。
況匡表云:「所據銅權,形如古志,明是漢作,非莽別造。」
及案《權銘》云:「黃帝始祖,德佈於虞;虞帝始祖,德佈於新。」
若莽佐漢時事,寧有銘偽新之號哉?又尋《莽傳》云:莽居攝,即變漢制度。
考校二證,非漢權明矣。
復云:「芳之所造,又短先朝之尺。」
臣既比之,權然相合。
更云:「芳尺與千金堰不同。」
臣復量比,因見其異。
二三浮濫,難可據准。
又云:「共構虛端,妄為疑似,托以先朝,雲非己制。」
臣按此欺詐,乃在於匡,不在於芳。
何以言之?芳先被敕,專造鍾律,管籥優劣,是其所裁,權斛尺度,本非其事。
比前門下索芳尺度,而芳牒報云:「依先朝所班新尺,復應下黍,更不增損,為造鍾律,調正分寸而已。」
檢匡造時在牒後一歲,芳於爾日,匡未共爭,已有此牒,豈為詐也?計崇造寸,積黍十二,群情共知;而芳造寸,唯止十黍,亦俱先朝詔書。
以黍成寸,首尾歷然,寧有輒欲自取之理?肇任居端右,百僚是望,言行動靜,必副具瞻。
若恃權阿一黨一,詐托先詔,將指鹿化馬,徙日移天,即是魏之趙高,何以宰物?肇若無此,匡既誣毀宰相,訕謗明時。
豈應談議之間,便有指鹿之事;可否之際,輕生刖足之言。
趙高矯惑,事屬衰秦;卞和抱璞,時遇暴楚。
何宜以濟濟之朝,而有斯謗者哉!阻惑朝聽,不敬至甚,請以肇、匡並禁尚書,推窮其原,付廷尉定罪。
詔曰「可」。
有司奏匡誣肇,處匡死刑。
世宗恕死,降為光祿大夫。
又兼宗正卿,出為兗州刺史。
匡臨發,帝引見於東堂,勞勉之。
匡猶以尺度金石之事,國之大經,前雖為南台所彈,然猶許更議,若議之日,願聽臣暫赴。
世宗曰:「劉芳學高一時,深明典故。
其所據者,與先朝尺乃寸過一黍,何得復雲先朝之意也?兗州既所執不經,後議之日,何待赴都也。」
肅宗初,入為御史中尉。
匡嚴於彈糾,始奏於忠,次彈高聰等免官,靈太后並不許。
以違其糾惡之心,又慮匡辭解,欲獎安之,進號安南將軍,後加鎮東將軍。
匡屢請更權衡不已,於是詔曰:「謹權審度,自昔令典,定章革歷,往代良規。
匡宗室賢亮,留心既久,可令更集儒貴,以時驗決。
必務權衡得衷,令寸籥不舛。」
又詔曰:「故廣平殤王洛侯,體自恭宗,茂年薨殞,國除祀廢。
不祀忽諸。
匡親同若子,私繼歲久,宜樹維城,永茲磐石,可特襲王爵,封東平郡王。」
匡所制尺度訖,請集朝士議定是非。
詔付門下、尚書、三府、九列議定以聞。
太師、高一陽一王雍等議曰:「伏惟高祖創改權量已定,匡今新造,微有參差。
且匡雲所造尺度與《漢志》王莽權斛不殊。
又晉中書監荀勖雲,後漢至魏,尺長於古四分有餘。
於是依《周禮》,積黍以起度量,惟古玉律及鐘,遂改正之。
尋勖所造之尺與高祖所定,毫釐略同。
又侍中崔光得古象尺,於時亦准議令施用。
仰惟孝文皇帝,德邁前王,睿明下燭,不刊之式,事難變改。
臣等參論,請停匡議,永遵先皇之制。」
詔從之。
匡每有奏請,尚書令、任城王澄時致執奪,匡剛隘,內遂不平。
先所造棺猶在僧寺,乃復修事,將與澄相攻。
澄頗知之。
後將赴省,與匡逢遇,騶卒相撾,朝野駭愕。
澄因是奏匡罪狀三十餘條,廷尉處以死刑。
詔付八座議,特加原宥,削爵除官。
三公郎中辛雄奏理之。
後特除平州刺史,徙青州刺史,尋為關右都督,兼尚書行台。
遇疾還京。
孝昌初,卒,謚曰文貞。
後追復本爵,改封濟南王。
第四子獻,襲。
齊受禪,爵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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