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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史紀事本末》○修明曆法

明史紀事本末

○修明曆法

卷七十三

太祖吳元年冬十一月,太史院使劉基率其屬高翼上《戊申大統歷》。

洪武元年冬十月,征元太史院使張佑、張沂,司農卿兼太史院

使成隸,太史同知郭讓、朱茂,司天少監王可大、石澤、李義,太監趙恂,太史院監候劉孝忠,靈台郎張容,回回司天監黑的兒、阿都刺,司天監丞迭裡月實一十四人,修定歷數。

二年夏四月,征元回回司天台官鄭阿里等十一人,至京議曆法,占天象。

三年六月,改司天監為欽天監。

設欽天監官,其習業者分四科:曰天文,曰漏刻,曰《大統歷》,曰《回回歷》,自五官正而下,至

天文生,各端科肄焉。

五官正理曆法,造歷。

歲造《大統歷》、《御覽月令歷》、《六壬遁甲歷》、《御覽天象七政躔度歷》。

凡歷注上御歷三十事,民歷三十二事,壬遁歷六十七事。

靈台郎辨日月星辰之躔次分野以占候。

保章正專志天文之變,辨吉凶之占。

挈壺正知漏,孔壺為漏,浮箭為刻,以考中星昏明之度,而統於監正丞。

十五年,命大學士吳伯宗等譯《回回歷》、《經緯度》、《天文》諸書。

十七年冬閏十月,欽天監博士元統上言:「臣聞一代之興,必有一代之歷。

隨時修改,以合天道。

今歷雖以《大統》為名,而積分

猶踵授時之數,非所以重始敬正也。

《授時》法以至元辛巳為歷元,至洪武甲子積一百四年,以曆法推之,得三億七千六百一十九萬九千七百七十五分。

經雲大約七十年而差一度,每歲差一分五十秒。

辛巳至今,年遠數盈,漸差天度,擬合修改,請以洪武甲子歲冬至為歷元。

而七政之行,有遲疾順逆,伏見不齊,其理深奧,實難推演。

聞磨勘司令王道亨有司郭伯玉者,一精一明九數之學,願征令推算,以宣昭一代之制。」

書奏,報可,擢統為監正。

二十年冬十一月,選疇人年壯解書者,赴京習天文推步之術。

二十六年秋七月,欽天監副李德芳言:「故元至元辛巳為歷元,上推往古,每百年長一日,下驗將來,每百年消一日,永久不可易

也。

今監正元統改作洪武甲子歷元,不用消長之法。

考得《春秋》晉獻公十五年戊寅歲,距至元辛巳二千一百六十三年。

以辛巳為歷元,推得天正,冬至在甲寅日夜子初三刻,與當時實測數相合。

洪武甲子元正,上距獻公戊寅歲二千二百六十一年。

推得天正,冬至在己未日午正三刻,比辛巳為元,差四日六時五刻。

當用至元辛巳為元,及消長之法,方合天道。」

疏奏,元統復言:「臣所推甲子歷元,實於舊法無爽。」

上曰:「二說皆難憑,獨驗七政交會行度無差者為是。」

於是欽天監以洪武甲子為歷元而造歷,依《授時》法推算如初。

英宗正統十四年,造《己巳大統歷》。

冬夏二至,晝夜六十一刻,行之而疏,尋廢不行。

學士楊廉言:「漢興四百年,更三造歷。

唐三百年,更七造歷。

宋三百餘年,至十八造歷。

本朝自洪武至今,百四十年未更造,而交食一一驗不爽,則知許平仲、郭守敬所造歷,理數極一精一,古今歷無過之者,乃天生桀出之智,豫國家歷數無疆之用也。」

憲宗成化十七年秋八月,真定教諭俞正已言:「歷象授時,乃敬天勤民之急務。

後世曆法失差,由不得古人隨時損益之法也。

我朝盡幫前代弊政,獨於曆法可議。

臣竊以經傳所載,日月行天下之常度,本歷元以■算;又以一陰一陽一虧盈之理求之,以驗今歷。

詳定成化十四年戊戌十一月初一日己丑子正初刻合朔,冬至,日月與天同會於斗宿七度。

至三十三年丁巳十月初一日戊辰酉正初刻合朔,冬至,日月與天復同會於斗宿七度。

所謂氣朔分齊,是為一章者也。

今將一章十有九年七閏之數,冬至、月朔、閏月、節氣、年、日、月、時,逐月開坐,編成一冊上進,請敕該部一精一加考訂,仍行欽天監從宜造歷,頒布天下。」

疏下部,尚書周洪謨掌欽天監事,童軒與正已參考講論,竟日不能決。

洪謨等因奏:「正已止據邵子《皇極經世書》及歷代《天文志》推算氣朔,又祖述前代術家評論歲差之意,言古今曆法俱各有差。

曾不知與天合,雖差而可。

今正已膠泥所聞,輕率妄議,請下法司治罪。」

詔錦衣衛執治之。

孝宗弘治十一年,訪世業疇人,並諸能通歷象遁甲卜筮者。

武宗正德十三年夏五月己亥朔,日食,起復弗合,日官周濂請驗交食,以更歷元。

十五年冬十月,禮部主事鄭善夫奏曰:「今歲及去年三次月食,臣皆同欽天監官登台觀驗,初虧、復圓時刻分秒,多不合占步。

蓋天道幽玄,其數一精一微,以人合天,誠亦未易。

歲差之法,晉虞喜定以五十年差一度,久而驗之,弗合也。

何承天以百年,劉焯以七十五年,僧一行以八十三年,久而驗之,又弗合也。

許衡、郭守敬定以六十六年有餘,似已密矣。

今據法推演,仍又不合,天道豈易言哉!且如定歲差之法,積四期余一日,以一日分加於四期,故二至之時,只爭絲忽,此所宜定也。

又如定日之法,一日百刻,而變為九百四十分者,以氣朔有不盡之數難分也。

凡月三十日,二氣盈四百一十一分二十五秒,一朔虛四百四十一分,積虛盈之數以制閏,故定朔必視四百四十一分前後為肉,只在一分之間,此又所宜定也。

如日月交食,惟日食為最難測。

月食分數,惟以距交遠近,別無四時加減,蓋月小,虛大,月入虛而食,故八方所見皆同。

若日為月體所掩而食,則日大而月小,日上而月下,日遠而月近,日行有四時之異,月行有九道之異,故旁觀者遠近自不同矣。

如北方食既,南方才半虧;南方食既,北方才半虧。

故食之時刻分秒,必須據地定表,因時求合而後准也。

如正德九年八月朔日食,歷官報食八分六十七秒,而閩、廣之地遂至食既。

其時刻分秒,安得而同!今按交食以更歷元,時分刻,刻分分,分分秒,極一精一極細。

及至於半秒難分之處,亦須酌量以足者也。

若皆半秒,積以歲月,則躔離肉,皆不合矣。

漢、宋以來,皆設算學,與儒藝同科,稱四門博士,九章之法大明,故定差法,更歷元,每得其人。

我朝算法既廢,而占天之書國法所禁,官生之徒,明理實少。

必須明理,然後數一精一。

方今海內儒術之中,固有天資超邁,究心天人之學者,使得盡臂秘書,加以歲月,必能上按往古,下推未來,庶幾歷元可更也。」

不報。

世宗嘉靖三年,光祿少卿管監事華湘言:「天子奉順一陰一陽一,治歷明時。

蓋時以作事,事以厚生,而世從治也。

時苟不明,將每朔弦晦望失其節,分至啟閉乖其期,無以該洽生靈,而世亂矣。

夫歷數之典,代有作者,曷嘗不廣集眾思,人無遺智,法無遺巧,期於永久不變也哉!然不數歲而輒差。

歷所以差,由天周有餘而日周不足也。

日之差驗於中星,堯冬至昏■中,而日在虛七度,躔玄枵之子。

今冬至昏室中,日在箕三度,躔析木之寅。

計去堯三千餘年,而差者五十度矣。

再以赤黃道考之,至元辛巳改歷,冬至赤道,歲差一度五十秒,今退天三度五十二分五十秒矣。

黃道歲差九十二分九十八秒,今退天三度二十五分七十四秒矣。

是以正德戊寅日食,庚辰月食,時刻分秒,起復方位。

類與推算迕,恭惟皇上入繼大統之年,適與元革命改憲之年合。

則調元正歷,固有待於今日也。

臣伏揆古今善治歷者三家,《漢太初》以鍾律,《唐大衍》以蓍策,元《授時》以晷景;而晷景為近,其所因者本也。

欲正歷而不登台測景,竊以為皆空言臆見,非事實已。

伏望許臣暫住朝參,督同中官正周濂及掄選疇人子弟諳曉本業者,及冬至前,詣觀象台,晝夜推測。

日記月書,至來年冬至,以驗二十四氣分至合朔,日躔月離,黃赤二道,昏旦中星,七政紫氣,月孛羅■計都之度,視元辛巳所測,差次錄聞。

昔班固作《漢志》,言治歷有不可不擇者三家,專門之裔,明經之儒,一精一算之士。

臣三者無一,蚤夜皇皇,罔知所措。

乞敕禮部延訪有能知歷理如揚雄,一精一歷理如邵雍,智巧天授如僧一行、郭守敬者,征赴京師,令詳定歲差,成一代之制。」

不報。

神宗萬曆二十三年秋七月,鄭世子載育疏請改歷,略曰:「高皇帝格命之時,元歷未久,氣朔未差,故仍舊貫,不必改作,但討論潤色而已。

今則積年既久,氣朔漸差,似應修治。

《後漢志》所謂三百年斗歷改憲者,宜在此時。

仰惟列聖御極以來,未嘗以歷為年號,至我皇上,始以萬曆為元。

而九年辛巳歲,距至元辛巳正三百年,適當斗歷改憲之期,又協干元用九之義,而歷元應在是矣。

繼述之盛舉,寧不可待於今日乎?前代人君,或有新歷考成,則改年號,以歷為名以紀之,以為福壽之征,然此不過後天而奉天時者也。

聖上預以萬曆為元,此乃先天而天弗違,固宜有歷以應之,為聖壽萬萬歲之嘉征,乃俟之久而未見焉。

此愚臣日夜之所也。

於是采眾說之所長,輯為一書,名曰《律歷融通》,其學大旨出於許衡,而與衡歷不同。

《後漢志》曰:「一陰一陽一和則景至,律氣應則灰除。

是故天子常以日冬夏至御前殿,合八能之士,陳八音,聽樂均,度晷景,候鍾律,權土灰,放一陰一陽一,效則和,否則占。」

《晉志》曰:「日冬至,音比林鐘,浸以濁;日夏至,音比黃鐘,侵以清。

十二律應二十四氣之變。

其為音也,一律而生五音,十二律而為六十音,因而六之,六六三十六,故三百六十音,以當一歲之日。

故律歷之數,天地之道也。」

夫黃鐘乃律歷本原,而舊歷罕言之。

新法則以步律呂爻象為首,此與舊歷不同,一也。

堯時冬至日躔所在宿次,劉宋何承天以歲差及中星考之,應在須女十度左右。

唐一行《大衍歷》議曰:「劉炫推堯時日在虛危間,則夏至火已過中。

虞■推堯時日在鬥牛間,則冬至昴尚未中。」

蓋堯時日在女虛間,則春分昏張一度中。

秋分虛九度中,冬至胃二度中,昴距星直午正之東十二度。

夏至尾十一度中,心後星直午正之西十二度,四序進退,不逾午正間,軌漏使然也。

元人歷議亦云堯時冬至日在女虛之交。

而《授時歷》考之,乃在牛宿二度,是與虞■同。

《大統歷》考之,乃在危宿一度,是與劉炫同。

相差二十六度,皆不與《堯典》合。

新法上考堯元年甲辰歲,夏至午中日在柳宿十二度左右,冬至午中日在女宿十度左右,心昴昏中,各去午正不逾半次,與承天、一行二家之說合,而與舊歷不同,二也。

《春秋》《左傳》昭公二十年己丑,日南至,《授時歷》推之得戊子,先《左傳》一日;《大統歷》推之得壬辰,後《左傳》三日;新法推之與《左傳》合。

此與舊歷不同,三也。

《授時歷》以至元十八年為元,《大統歷》以洪武十七年為元,新法則以萬曆九年為元。

其餘各條,不同者多,詳見歷議新法。

比諸《授時》庶幾青生於藍,而青於藍者。」

章下禮部,覆言:「歷名沿襲已久,未敢輕議。

至於歲差之法,當為考正。

所以求之者,大約有三:曰考月令之中星,移次應節。

曰測二至之日景,長短應候。

曰驗交食之分秒,起復應時。

考以衡管,測以臬表,驗以刻漏,斯亦危得之矣。

夫天體至廣,歷家以周天三百六十五度四分度之一,而紀日月星辰之行次,又析一度為百分,一分為百秒,可謂密矣。

然在天一度,應地二千九百三十二里。

其在分秒又可推也。

譬之輪轂,外廣而中漸以狹,至於輻輳之處,間不容矣。

夫渾儀之體,逕僅數尺,外布三百六十五度四分度之一,每度不及指許,安所置分秒哉。

至於臬表之樹,不過數尺,刻漏之籌,不越數寸。

以天之高且廣也,而以徑尺寸之物求之,欲其纖微不爽,不亦難乎?故方其差在分秒之間,無可驗者,至俞一度,乃可以管窺耳。

此所以窮古今之智巧,不能盡其變與?今之談歷者,或得其算,而無測驗之具,即有具而置非其地,高下迥絕,則亦無准,宜非墨守者之所能自信也。

即如世子言,以《大統》、《授時》二歷相較,考古則氣差三日,推今則時差九刻。

夫時差九刻,在亥子之間,則移一日,在晦朔之交,則移一月,此可驗之於近也。

設移而前,則生明在二日之昏;設移而後,則生明在四日之夕矣。

弦望亦宜各差一日,今似未至此也。

此以歷家雖有成法,猶以測驗為準。

為今之計,直令星歷之官再加詳推,以求歲差之故,亟為更正。

嘗聞前禮官鄭繼之有言:「欲定歲差,宜定歲法於二至,余分絲忽之間,定日法於氣朔,盈虛一畫之際,定日月交食於半秒難分之所。」

斯其言似中歷家肯綮,要在得一精一思善算,而又知歷理者,以職其事。

誠博求之,不可謂世無其人。

而其本又在我皇上秉欽若之誠,以建中和之極,光調玉燭,默運璇璣。

正歷數以永《大統》之傳,是在今日,誠千載一時也。」

載育議遂格不行。

二十四年河南按察司僉事邢雲路奏:「窺天之器,無俞觀象、測景、候時、籌策四事。

乃今之日至,《大統》推在申正二刻,臣測在未正一刻,是《大統》實後天九刻余矣。

不寧惟是,今年立春、夏至、立冬,皆適值子午之交。

臣測立春乙亥,而《大統》推丙子。

臣測夏至壬辰,而《大統》推癸巳。

臣測立冬己酉,而《大統》推庚戌。

夫立春與冬,乃王者行一陽一德一陰一德之令,而夏至則其祀方澤之期也。

今皆相隔一日,則理人事神之謂何,是豈為細故!且曆法疏密,驗在交食,自昔推之矣。

乃今年閏八月朔,日有食之。

《大統》推初虧己正二刻,食幾既,而臣候初虧已正一刻,食止七分余,《大統》實後天幾二刻,而計閏應及轉應若交應,則各宜如法增損之矣。

蓋日食八分以下,一陰一歷交前初虧西北,固歷家所共知也。

今閏八月朔日食,實在一陰一歷交前。

初虧西北,其食七分余明甚。

則安得謂之初虧正西,食甚九分八十六秒耶?而《大統》之不效亦明甚。

然此八月也,若或值元日於子半,則當退履端於月窮。

而朝賀大禮,當在月正二日矣。

又可謂細故耶?此而不改,臣竊恐愈久愈差,將不流而至《春秋》之食晦不止。

臣故曰閏應、轉應、交應之宜俱改也。」

久之,刑科給事中李應策亦言:「國朝歷元,聖祖崇諭二說難憑,但驗七政交會,行度無差者為是。

惟時以至元辛巳揆之,洪武甲子,僅百四年,所律以差法,似不甚遠。

至正德、嘉靖已當退三度余,奚俟今日哉。

《春秋》不食朔,猶值書官失之。

今日食後天幾二刻,冬至後天逾九刻,計氣應應損九百餘分,乃雲弗失乎?歷理微秒,日月五星運轉交會,鹹取應於窺管測表,歐一陽一修所謂事之最易差者,雖古《太初》、《大衍》諸書,詎不深思玄解,得羲和氏之歷象授時遺意。

然果以鍾律為數無差,則《太初歷》宜即定於漢,而後之為《三統》、《四分》者若何?又果以蓍策為術無差,則《大衍歷》亦當即定於唐,而後之為《五紀》、《貞元》、《觀象》者又若何?蓋一陰一陽一迭行,隨動而移,移而錯,錯而乖違,日陷不止,則躔離之謬,分至之忒,積此焉窮。

雲路持觀象、測景、候時、籌策四事,議者應宜俱改,使得中秘星歷書一編,閱而校焉,必自有得。」

於是欽天監正張應侯等疏詆其誣。

禮部言:「使舊法無差,誠宜世守。

而今既覺少差矣,失今不修,將歲愈久而差愈遠,其何以齊七政而厘百工哉!理應俯從雲路所請,即行考求磨算,漸次修改。

但歷數本極玄微,修改非可易議。

蓋更歷之初,上考往古數千年,布算雖有一定之法,而成歷之後,下行將來數百年,不無分秒之差。

前此不覺,非其術之疏也。

以分秒布之百餘年間,其微不可紀,蓋亦無從測識之耳。

必積至數百年差至數分,而始微見其端。

今欲驗之,亦必測候數年,而始微得其概。

即今該監人員,不過因襲故常,推衍成法而已。

若欲斟酌損益,緣舊為新,必得一精一諳歷理者,為之總統其事。

選習星家,多方測候,積算累歲,較析毫芒,然後可為準信,裁定規制。

伏乞即以邢雲路提督欽天監事,該監人員皆聽約束。

本部仍博訪通曉曆法之士,悉送本官委用,務親自督率官屬,測候二至太一陽一晷刻,逐月中星躔度,及驗日月交食起復時刻分秒方位諸數,隨得隨錄,一切開呈御覽。

積之數年,酌定歲差,修正舊法,則萬世之章程不易,而一代之歷寶惟新,其於國家敬天勤民之政,誠大有卑益矣。」

疏奏,留中未行。

四十一年,南京太僕寺少卿李之藻上西洋曆法,略言:「邇年台東失職,推算日月交食,時刻虧分,往往差謬,交食既差,定朔定氣,由是皆舛。

伏見大西洋國歸化陪臣龐迪我、龍化民、熊三拔、一陽一瑪諾等諸人,慕義遠來,讀書談道,俱以穎異之資,洞知歷算之學,攜有彼國書籍極多。

久漸聲教,曉習華音。

其言天文歷數,有我中國昔賢所未及道者。

一曰天包地外,地在天中,其體皆圓,皆以三百六十度算之。

地經各有測法,從地窺天,其自地心測算,與自地面測算者,都有不同。

二曰地面西北,其北極出地高低度分不等,其赤道所離天頂,亦因而異,以辨地方風氣寒暑之節。

三曰各處地方所見黃道,各有高低斜直之異,故其晝夜長短,亦各不同。

所得日景有表北景有南景,亦有周圍圓景。

四曰七政行度不同,各為一重天,層層包裹。

推算周經,各有其法。

五曰列宿在天另行度,以二萬七千餘歲一周。

此古今中星所以不同之故,不當指列宿之天,為晝夜一周之天。

六曰五星之天,各有小輪,原俱平行,特為小輪旋轉於大輪之上下,故人從地面測之,覺有順逆遲疾之異。

七曰歲差分秒多寡,古今不同。

蓋列宿天外,別有兩重之天,動運不同。

其一東西差,出入二度二十四分;其一南北差,出入一十四分,各有定算。

其差極微,從古不覺。

八曰七政諸天之中心,各與地心不同處所,春分至秋分多九日,秋分至春分少九日。

此由太一陽一天心與地心不同處所,人從地面望之,覺有盈縮之差,其本行初無盈縮。

九曰太一陰一小輪,不但算得遲疾,又且測得高下遠近大小之異,交食多寡非此不確。

十曰日月交食,隨其出地高低之度,看法不同。

而人從所居地面南北望之,又皆不同。

兼此二者,食分乃審。

十一曰日月交食,人從地面望之,東方先見,西方後見。

凡地面差三十度,則時差八刻二十分。

而以南北相距三百五十里作一度,東西則視所離赤道以為減差。

十二曰日食與合朔不同。

日食在午前,則先食後合;在午後,則先合後食。

凡出地入地之時,近於地平,其差多至八刻。

漸近於午,則其差時漸少。

十三曰日月食所在之宮,每次不同,皆有捷法定理,可以用器轉測。

十四曰節氣當求太一陽一真度,如春秋分日,乃太一陽一正當黃赤二道相交之處,不當計日勻分。

凡此十四事者,臣觀前此天文歷志諸書,皆未能及。

或有依稀揣度,頗與相近,然亦初無一定之見,惟是諸臣能備論之。

不徒論其度數而已,又能論其所以然之理。

蓋緣彼國不以天文歷學為禁,五千年來通國之俊,曹聚而講究之。

窺測既核,研究亦審。

與中國數百年來始得一人,無師無友,自悟自是,此豈可以疏密較者哉!臂其所制窺天窺日之器,種種一精一絕。

即使郭守敬諸人而在,未或測其皮膚。

又況現在台諫諸臣,刻漏塵封,星台跡斷者,寧可與之同日而論也!昔年利瑪竇最稱博覽超悟,其學未傳,溘先朝露,士論至今惜之。

今龐迪我等須已白,年齡向衰,失今不圖,政恐後無人解。

伏乞敕下禮部,亟開館局,首將陪臣龐迪我等所有曆法,照依原文,譯出成書,其於鼓吹休明,觀文成化,不無卑補也。」

懷宗崇禎二年九月癸卯,開設歷局,命吏部左侍郎徐光啟督修曆法。

先是,五月乙酉朔,日食,時刻不驗,上切責欽天監官。

五官夏官正戈豐年等奏言:「《大統歷》乃國初監正元統所定,其實即元太史郭守敬所造《授時歷》也。

二百六十年來,歷官按法推■,一毫未嘗增損,非惟不敢,亦不能。

若妄有竄易,則失之益遠矣。

切詳歷始於唐堯,至今四千年,其法從粗入一精一,從疏入密。

漢、唐以來,有差至二日一日者,後有差一二時者。

至於守敬《授時》之法,古今稱為極密,然中間刻數,依其本法,尚不能無差。

此其立法固然,非職所能更改,豈惟職等,即守敬以至元十八年成歷,越十八年為大德三年八月,已推當食而不食;大德六年六月,又食而失推,載在《律歷志》,可考也。

是時守敬方以昭文殿大學士知太史院事,亦未能有所增改。

良以心思技術已盡於此,不能復有進■矣。」

於是禮部覆言:「曆法大典,唐、虞以來,鹹所隆重,故無百年不改之歷。

我高皇帝神聖自天,深明象緯,而一時歷官如元統、李德芳輩,才力有限,不能出守敬之上,因循至今。

後來專官修正,則有童軒、樂音、華湘等。

著書考定,則有鄭世子載育、副使刑雲路等。

建議改正,則有俞正已、周濂、周相等。

是皆明知守敬舊法本未盡善,抑亦年遠數贏,即守敬而在,亦須重改故也。

況曆法一志,歷代以來,載之國史,若《史記》、《漢書》、《晉》、《唐書》、《宋》、《元史》,尤為一精一備。

後之作者,稟為成式,因以增修。

我國家事度越前代,而獨此一事,略無更定。

如萬曆間纂修國史,擬將《元史》舊志謄錄成書,豈所以昭聖朝之令典哉!」已而光啟上曆法修正十事:「其一,議歲差,每歲東行漸長漸短之數,以正古來百五十年、六十六年多寡互異之說。

其二,議歲實小余,昔多今少,漸次改易,及日景長短,歲歲不同之因,以定冬至,以正氣朔。

其三,每日測驗日行經度,以定盈縮加減真率,東西南北高下之差,以步日躔。

其四,夜測月行經緯度數,以定交轉遲疾真率,東西南北高下之差,以步月離。

其五,密測列宿經緯行度,以定七政盈縮遲疾順逆違離遠近之數。

其六,密測五星經緯行度,以定小輸行度遲疾留逆伏見之數,東西南北高下之差,以推步凌犯。

其七,推變黃赤道廣狹度數,密測三道距度,及月五星各道與黃道相距之度,以定交轉。

其八,議日月去交遠近及真會似會之因,以定距午時差之真率,以正交食。

其九,測日行,考知二極出入地度數,以定周天緯度,以齊七政。

因月食考知東西相距地輸經度,以定交食時刻。

其十,依唐、元法,隨地測驗二極出入地度數,地輪經緯,以求晝夜晨昏永短,以正交食有無先後多寡之數。」

因舉南京太僕寺少卿李之藻,西洋人龍華民、鄧玉函同襄歷事。

疏奏,報可。

故有是命。

三年夏五月,征西洋陪臣湯若望,秋七月,征西洋陪臣羅雅谷供事歷局。

四年春正月,禮部尚書徐光啟進《日躔歷指》一卷、《測天約說》二卷、《大測》二卷、《日躔表》二卷、《割圓八線表》六卷、《黃道升度》七卷、《黃赤距度表》一卷、《通率表》一卷。

夏四月戊午,夜望月食,徐光啟豫定月食分秒時刻方位。

奏言:「日食隨地不同,則同地緯度算其日分多少,用地經度算其加時早晏,月食分數寰宇皆同,止用地經度,推求先後時刻。

漢安帝元初三年三月二日日食,史官不見,遼東以聞。

五年八月朔日食,史官不見,張掖以聞。

蓋食在早,獨見於遼東;食在晚,獨見於張掖。

當時京師不見食,非史官之罪,而不能言遼東、張掖之見食,則其法為未密也。

《唐書》載北極出地,自林邑十七度,至蔚州四十度。

元人設四海測驗二十七所,庶幾知詳求經緯之法矣。

臣特從輿地圖約略推■,開載各省。

今食初虧度分,蓋食分多少,既天下皆同,則余率可以類推,不若日食之經緯名殊,必須詳備也。

又月體一十五分,則盡入虛,亦十五分止耳。

而臣今推二十六分六十抄者,蓋虛體大於月,若食時去交稍遠,即月體不能全入虛。

止從月體論其分數,是夕之食極近於二道之交,故月入虛一十五分,方為食既。

更進一十一分有奇,乃得生光,故為二十六分有奇。

如《回回歷》推十八分四十七秒,略同此法也。」

冬十月辛丑朔,日食光啟復上測候四說。

其略曰:「日食有時差,舊法用距午為限,中前宜加,中後宜減,以定加時早晚。

若食在正中,則無時差,不用加減,故台官相傳,謂日食加時有差,多在早晚,日中必合。

獨今此食,既在日中,而加時則舊術在後,新術在前,當差三刻以上。

所以然者,七政運行皆依黃道,不由赤道,舊法所謂中,乃赤道之午中,而不知所謂中者,黃道之正中也。

黃赤二道之中,獨冬夏二至乃得同度,餘日漸次相離。

今十月朔,去冬至度數尚遠,兩中之差,二十三度有奇,豈可仍因食限近午,不加不減乎?若食在二至,又正午相值,果可無差,即食於他時而不在日中,即差之原尚多,亦復難辨。

適際此日,又值此時,足為顯證,是可驗時差之正術一也。

交食之法,既無差誤,及至臨期實侯,其加時亦或少有後先,此則不因天度而因地度。

地度者,地之經度也。

本方之地經度,未得真率,則加時難定其法。

必從交食時測驗數次,乃可較勘畫一。

今此食依新術測候,其加時刻分,或前後未合。

當取從前所記地經度分,勘酌改定,此可以求裡差之真率二也。

時差一法,溺於所聞,但知中無加減,而不知中分黃赤。

今一經目見,一經口授,人人知加時之因黃道,人人知黃道極之歲一周天,奈何以赤道之午正為黃道之中限乎?臣今取黃道中限,隨時隨地,算就立成。

監官已經謄錄,臨時用之,無不簡便。

其他諸術,亦多類此。

足以明學習之甚易三也。

該監諸臣所最苦者,從來議歷之人,詆為擅改。

不知其斤斤墨守者,郭守敬之法,即欲改不能也。

守敬之法,加勝於前矣,而謂其至今無差,亦不能也。

如時差等術,蓋非一人一世之聰明所能揣測,必因千百年之積候,而後智者會通立法,若前無緒業,即守敬不能驟得之,況諸臣乎!此足以明疏失之非辜四也。

有此四者,即分數甚少,亦宜詳加測候,以求顯驗,故敢冒昧上聞。」

六年冬十月,以山東布政司右參政李天經督修曆法時。

徐光啟以病辭歷務,逾月卒,所著《崇禎歷書》幾百卷。

七年春正月乙巳,督修曆法山東右參政李天經疏言:「七政之餘,依新法則火土金三星本年九月初旬會於尾宿之天江左右。

木星於是月前,犯鬼宿之積一屍一氣,一時五緯,已有其四,非必以數合天,即天驗法之一據也。

從來歷家於列宿借星,有經度無緯度,雖《回回歷》近之,猶然古法。

故臣等所推經緯度數時刻,與監推各各不同。

如本年八月秋分,《大統歷》算在八月三十日未正一刻,新法算在閏八月二日未初一刻一十分,相距兩日。

臣於閏八月二日,同監局官生,測太一陽一午正高五十度零六分,尚差一分入交。

推變時刻,應在未初一刻一十分,■合新歷。

隨取轉臣徐光啟從前測景簿,數年俱合。

《春秋傳》曰:「分,同道也;至,相過也。」

二語可為今日節變差訛之一證。

蓋太一陽一行黃道中線,迨二分而黃道與赤道相交,此晝夜之所以平,而分應所由起也。

迨二至則過赤道內外各二十三度有奇,夫過赤道三十三度為真至,則兩道相交於一線,詎不為真分乎!太一陽一有平行,有實行,平則每日約行若干,而實則有多有寡,不獨秋分為然。

謹將諸曜會合凌犯行度,開具禮部,委司官同監局官生詳議以聞。」

蒲城布衣魏文魁上言:「今年甲戌二月十六日癸酉,曉刻月食。

今歷官所訂乃二月十五日壬申夜也。

八月應乙卯月食,今乃以甲寅,遂令八月之望為晦,並白露、秋分,皆非其期,訛謬尚可言哉!」奏上,命文魁入京測驗。

秋七月甲辰,李天經上《歷元》二十七卷,《星屏》一。

冬十一月,日晷星晷儀器告成,上命太監盧維、寧魏征至局驗之。

先是,西儒羅雅谷、湯若望在歷局,造測儀六式:一曰象限懸

儀,二曰平面懸儀,三曰象限立運儀,四曰象限座正儀,五曰象限大儀,六曰三直游儀。

復有一弩一儀、弧矢儀、紀限儀諸器,不錄。

谷應泰曰:古今改歷者,無慮數十家。

由黃帝訖秦凡六改,由

漢初漢末凡五改,由■魏訖隋凡十三改,由唐訖周凡十六改,由宋初訖宋末凡十八改,由金熙宗訖元凡三改。

其間傑然名家者,漢《太初》以鍾律,《唐大衍》以蓍策,元《授時》以晷景,而晷景為最密。

明太祖吳元年,太史令劉基率其屬進戊申《大統歷》。

已而欽天監博士元統請以洪武甲子歲冬至為歷元,大約錫名雖殊,立成罔異,與《授時》都無增損。

良以才非守敬,革故滋難也。

自時厥後,建議改正,則有俞正已、鄭善夫、周濂、周相諸人。

端官修治,則有童軒、樂音、華湘諸人。

著書考定,則有鄭世子載育、副使邢雲路諸人。

志切持籌,事同築室,言人人殊,旋復報罷。

迄於萬曆,西儒來賓,繼軌迭至,一時象緯歷算之說,迥出尋常,默與天會。

李之藻既推轂於定陵,徐光啟復連茹於懷廟,開局京圻,允稱甚盛。

其法以二十四刻二十一分八十八秒六十四微為平行,歲實小余,而以均數加減之,則為定冬至。

由是太一陽一有平行實行,而三百六十五度之盈縮因之。

太一陽一有自行次輪,又次輪而朔望之遲疾因之。

交食有時差、裡差、視差,而食時之刻數分秒方位因之。

有所為根數者,猶《授時》氣應也;引數者,猶《授時》盈縮歷遲疾限也;均數者,猶《授時》加減差也;黃道東行一分四十三秒餘者,猶《授時》歲差一分五十秒也。

至如午中分黃赤之辨,分至有贏縮之殊,而隨動、自動、疾動、遲動不同,則交道之廣狹生焉。

闡微析幽,思出象表,雖使楊子譚玄,洛下握算,無以及此。

眾言淆亂,迄未通頒。

適我皇南向之辰,詔司天西曆之布,法象維新,璣衡愈密,豈非宏制尚闕於垂成,而大典終歸於有待哉!唐乎盛矣!

分類:史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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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史紀事本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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