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史紀事本末
○李福達之獄
卷五十六
世宗嘉靖五年秋七月,妖人李福達坐死。
福達,山西代州崞縣人,一名午。
初以妖賊王良謀反,事發,戍山丹衛。
逃還,改名五,竄居陝西洛川縣。
與季父越同倡白社妖
術,為彌勒佛教,誘愚民。
嘯聚數千人,大掠州、洛川諸處,殺掠亡算。
己而官兵追剿,捕得越及其一黨一何蠻漢等誅之。
福達跳去,占籍徐溝縣。
變姓名為張寅,賄縣中大姓以為同宗,編立宗譜,塗人耳目。
已,又挾重貲入京,竄入匠籍,輸粟為山西太原衛指揮。
其子大仁、大義、大禮俱補匠役。
以燒煉術往來武定侯郭勳。
後仍往同戈鎮,其仇薛良首發之。
福達懼,逸入京。
官司捕其二子按系之,福達窘,乃自詣獄置對。
先後鞫訊者,代州知州杜蕙、胡偉,證之者李景全等。
具獄上布政司李璋、按察司徐文華等,復上巡按御史張英,皆如訊。
獨巡撫畢昭謂:「福達果張寅,為仇家誣所致。」
反其獄,以居民戚廣等為證,坐良罪。
獄未竟,昭乞侍養去。
會御史馬錄按山西,復窮治之,傳爰書如前訊。
勳為遺書囑免,錄不從,擬福達謀反,妻子緣坐。
飛章劾勳一黨一逆賊,並上其手書。
帝下之都察院,席書亦助勳為福達地。
大理寺評事杜鸞上言劾勳及書,乞將二人先正國法,徐命多官集議福達之罪。
不報。
都察院覆奏李福達罪狀,宜行山西撫、按官移獄三司會鞫。
先是,御史馬錄咨於徐溝鄉紳給事中常泰,泰言:「寅為福達不疑。」
又咨於讞獄郎中劉仕。
仕,人也,其言如泰。
錄復檄取、洛父老識福達者辨之,俱以為真福達也。
乃檄布政使李璋、按察使李玨、僉事章綸、都指揮使馬豸雜鞫之,福達對簿無異辭。
遂附爰書上錄,錄乃會巡撫、都御史江潮上言:「福達聚眾數千,殺人巨萬,雖潛蹤匿形而罪跡漸露,變易姓氏而惡貌仍前,論以極刑,尚有餘辜。
武定侯勳納結匪人,請囑無忌。
雖妖賊反狀未必明知,而術客私干,不為避拒,亦宜抵法,薄示懲艾。」
章復下都察院。
冬十一月,左都御史聶賢等覆奏:「李福達逆跡昭灼,律應磔死。」
帝從之,錮獄待決。
因詰責郭勳,令自輸罪。
勳懼乞恩,因為福達代辨。
帝置不問。
勳又令福達子大仁具奏,求雪父冤。
章下,聶賢與原訊御史高世魁知為勳指,奏寢其議。
勳謂大仁曰:「苟弗解,爾曹姑亡命,勿蹈叢戮也。」
於是給事中劉琦、程輅、王科、沈漢、秦佑、鄭自璧,御史高世魁、鄭一鵬,南京御史姚鳴鳳、潘壯、戚雄各劾勳「交通逆賊,明受賄賂。
福達既應伏誅,勳無可赦之理」。
給事中常泰亦上言:「勳以輸罪為名,實代福達求理,論以知情何辭?勳為福達居間,畫令大仁等事急亡命,論以故縱何辭?」
給事中張逵等亦上言:「凡謀反大逆,宜服上刑。
知情故縱,亦從重典。
今勳移書謝托,一黨一護叛逆,不宜輕貸。」
聶賢亦奏勳當連坐。
帝不從。
勳亦累自訴,具以議禮觸眾怒為言。
帝信之。
尋命錦衣千戶載偉移取埃達獄詞及囚佐,下鎮撫司羈候會鞫。
給事中常泰、秦佑,御史任孚、邵豳,郎中劉仕復交章劾勳。
江潮、馬錄仍會疏極言「福達不枉,乞問如律」。
勳乃與張總、桂萼等合謀為蜚語,謂「廷臣內外,交結,借事陷勳,漸及議禮諸臣,逞志自快」。
帝深信其說,而外廷不知也。
帝命速取埃達至京鞫問,刑部尚書顏頤壽,侍郎王啟、劉玉,左都御史聶賢,副都御史張閏、劉文莊,大理寺卿湯沐,少卿徐文華、顧必,寺丞一毛一伯溫、汪淵及錦衣衛、鎮撫司各官會鞫福達於京畿道,對簿無異辭,奏請論磔。
帝不從,命會九卿大臣鞫於闕廷。
時告者薛良、眾證李景全等共指福達,福達語塞。
畢昭引證薛良之誣者,戚廣也。
訊之,復云:「我曩未就吏訊,安得此言!」頤壽等以其詞上,上心益疑,命「俟齋祀畢,朕親臨鞫問」。
大學士楊一清上言:「庶獄無足煩聖慮者,乞仍屬諸勘官會訊。」
刑部主事唐樞言:「福達罪狀甚明,擬死不枉。」
上怒,黜為民。
頤壽等懼,乃雜引前後讞詞,指為疑獄。
帝切責頤壽等。
六年夏四月,遣錦衣官劉泰等逮馬錄赴京,下鎮撫司獄待鞫,仍取原勘各官李璋、李玨、章綸、馬豸詣京即訊。
顏頤壽上言:「福達反狀甚明,法難輕縱。
況彼以神一奸一妖術蠱惑人心,臣等若不能執,一或縱捨,異時復有洛川之禍。
臣雖伏斧質,何抵欺罔之罪!」帝怒,謂:頤壽職司邦刑,朋一奸一肆誣「,令戴罪辦事。
顏頤壽等復請會訊,從之。
乃出錄與福達對鞫,情無反異。
頤壽等復以上請。
帝謂頤壽等「朋比罔上」。
乃逮系頤壽及侍郎劉玉、王啟,左都御史聶賢,副都御史劉文莊,大理寺卿湯沐,少卿徐文華、顧必於詔獄。
其原鞫郎中、御史、寺正等官,俱逮系待罪。
八月,帝命桂萼攝刑部事,張璁攝都察院,方獻夫攝大理寺雜治之。
太僕卿汪玄錫與光祿少卿余才忽偶語曰:「福達獄已得情,何更多事乃爾?」
者以白璁等,奏聞,帝命逮系玄錫、才於詔獄,並掠之。
大學士賈詠與馬錄俱河南人,錄被逮,詠遺書慰之,鎮撫司以聞。
復搜得都御史張仲賢、工部侍郎閔楷、大理寺丞汪淵、御史張英私書,上責狀,詠引罪,得致仕去,而逮仲賢等。
九月,張璁、桂萼、方獻夫逢合帝意,復鞫錄等於闕廷,榜掠備至。
錄不勝五毒,乃誣服「挾私故入人罪」。
璁等以聞,遂釋福達。
帝怒錄,欲坐以死。
璁營解之,得免,乃論戍,編伍南丹衛,子孫世及焉。
帝以群臣皆抗疏劾勳,朋一奸一陷正,命逮系給事中劉琦、常泰、張逵、程輅、王科、沈漢、秦佑、鄭一鵬等,御史姚鳴鳳、潘壯、高世魁、戚雄等,刑部郎中劉仕,大理評事杜鸞等詔獄,死棰楚狴犴者十餘人,余戍邊、削籍,流毒至四十餘人。
謫大理少卿徐文華、顧必戍邊。
初,顏頤壽等既逮治,備嘗五毒,聞者慘之。
己而皆奪官罷歸,獨文華、必論戍邊,二人皆與璁等廷爭大禮者。
江潮、李璋、李玨、章綸、馬豸等俱奪官,韓良相及其左證俱論遣。
璁等自謂平反有功,請編《欽明大獄錄》,頒示內外諸臣,以明頤壽等之欺罔。
從之。
四十五年,四川妖寇蔡伯貫反。
己而就擒,鞫得以山西李同為師。
四川撫、按官移文山西,捕同下獄。
自吐為李午孫,大禮之子,世習白社妖教。
假稱唐裔當出馭世,惑民倡亂,與《大獄錄》姓名無異。
撫、按官論同坐斬,奉旨誅之。
都御史龐尚鵬上言:「據李同之獄,福達之罪益彰。
而當時流毒縉紳至四十餘人,衣冠之禍,可謂烈矣。
郭勳世受國恩,乃一黨一逆寇,陷縉紳。
而樞要之人,悉頤指氣使,一至於是。
萬一一陰一蓄異謀,人人聽命,為禍可忍言哉!乞將勳等官爵追奪,以垂鑒戒;馬錄等特加優異,以伸忠良之氣。」
穆宗從之,見當時死事、謫戍者,皆得敘錄,是獄始明。
谷應泰曰:永嘉、安仁是舉也,果為平亭冤獄乎哉?亦一黨一武定,讎諸台諫爾。
當其議大禮時,禮官嘗要勳同疏攻永嘉,勳後竊語永嘉曰:「吾嘗謂汪俊,此事關係甚大,宜折中不可偏執。
俊與吾力辨,至大詬而止。
竟署吾名疏中,非吾意也。」
永嘉信之,收其語於《大典》中,且曰「勳竟以是構怒於眾」雲。
及後再議考獻皇帝,徐文華等與璁力辨,勳遽曰:「祖訓如是,古禮如是,璁等言當,更何議!」於是璁等與勳同上議當考獻皇,伯孝宗,而勳益見悅於永嘉矣。
游言一唱,鼓簧宸聰,則帝亦以勳為心膂臣矣。
及福達獄起,而台諫諸臣乃力攻勳,必欲置之連坐。
此其所以反覆追讞,必翻釋而後已也。
永嘉等主之,必永嘉等成之。
非為福達,為武定耳。
武定獲伸,則諸臣之竄削有弗恤矣。
甚哉!永嘉之舉也。
然則台諫豈盡無過乎?夫武定之主福達罪,固有在,而必欲連坐,則甚矣。
當福達判亂時,武定豈與其謀耶?及福達以方術見勳,亦以方術遇之耳,而豈知前日之為叛賊也。
迨其事露,特不宜與之請囑耳。
而嗾使陳白,則未知其果有與否也。
故待福達獄定之後,治其請囑之罪,亦足矣,而何故必欲其連坐哉?況「知情藏匿故縱」之律,本與勳事不相似,而必引此繩之,欲置重典,此其所以激成翻釋之紛紛也。
福達之獄,前已奉命監決矣。
使當時諸臣稍存寬緩,待福達伏誅之後群攻武定,則勳亦百口莫解,雖欲再鞫福達以自為地,何可得耶?惜乎諸臣慮不及此,而使法司大臣、藩臬諸司俱罹其禍也。
悲哉!
分類:史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