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史紀事本末》○李福達之獄:世宗嘉靖五年秋七月,妖人李福達坐死。福

古籍查詢

輸入需要查詢的關鍵字:

《明史紀事本末》○李福達之獄

明史紀事本末

○李福達之獄

卷五十六

世宗嘉靖五年秋七月,妖人李福達坐死。

福達,山西代州崞縣人,一名午。

初以妖賊王良謀反,事發,戍山丹衛。

逃還,改名五,竄居陝西洛川縣。

與季父越同倡白社妖

術,為彌勒佛教,誘愚民。

嘯聚數千人,大掠州、洛川諸處,殺掠亡算。

己而官兵追剿,捕得越及其一黨一何蠻漢等誅之。

福達跳去,占籍徐溝縣。

變姓名為張寅,賄縣中大姓以為同宗,編立宗譜,塗人耳目。

已,又挾重貲入京,竄入匠籍,輸粟為山西太原衛指揮。

其子大仁、大義、大禮俱補匠役。

以燒煉術往來武定侯郭勳。

後仍往同戈鎮,其仇薛良首發之。

福達懼,逸入京。

官司捕其二子按系之,福達窘,乃自詣獄置對。

先後鞫訊者,代州知州杜蕙、胡偉,證之者李景全等。

具獄上布政司李璋、按察司徐文華等,復上巡按御史張英,皆如訊。

獨巡撫畢昭謂:「福達果張寅,為仇家誣所致。」

反其獄,以居民戚廣等為證,坐良罪。

獄未竟,昭乞侍養去。

會御史馬錄按山西,復窮治之,傳爰書如前訊。

勳為遺書囑免,錄不從,擬福達謀反,妻子緣坐。

飛章劾勳一黨一逆賊,並上其手書。

帝下之都察院,席書亦助勳為福達地。

大理寺評事杜鸞上言劾勳及書,乞將二人先正國法,徐命多官集議福達之罪。

不報。

都察院覆奏李福達罪狀,宜行山西撫、按官移獄三司會鞫。

先是,御史馬錄咨於徐溝鄉紳給事中常泰,泰言:「寅為福達不疑。」

又咨於讞獄郎中劉仕。

仕,人也,其言如泰。

錄復檄取、洛父老識福達者辨之,俱以為真福達也。

乃檄布政使李璋、按察使李玨、僉事章綸、都指揮使馬豸雜鞫之,福達對簿無異辭。

遂附爰書上錄,錄乃會巡撫、都御史江潮上言:「福達聚眾數千,殺人巨萬,雖潛蹤匿形而罪跡漸露,變易姓氏而惡貌仍前,論以極刑,尚有餘辜。

武定侯勳納結匪人,請囑無忌。

雖妖賊反狀未必明知,而術客私干,不為避拒,亦宜抵法,薄示懲艾。」

章復下都察院。

冬十一月,左都御史聶賢等覆奏:「李福達逆跡昭灼,律應磔死。」

帝從之,錮獄待決。

因詰責郭勳,令自輸罪。

勳懼乞恩,因為福達代辨。

帝置不問。

勳又令福達子大仁具奏,求雪父冤。

章下,聶賢與原訊御史高世魁知為勳指,奏寢其議。

勳謂大仁曰:「苟弗解,爾曹姑亡命,勿蹈叢戮也。」

於是給事中劉琦、程輅、王科、沈漢、秦佑、鄭自璧,御史高世魁、鄭一鵬,南京御史姚鳴鳳、潘壯、戚雄各劾勳「交通逆賊,明受賄賂。

福達既應伏誅,勳無可赦之理」。

給事中常泰亦上言:「勳以輸罪為名,實代福達求理,論以知情何辭?勳為福達居間,畫令大仁等事急亡命,論以故縱何辭?」

給事中張逵等亦上言:「凡謀反大逆,宜服上刑。

知情故縱,亦從重典。

今勳移書謝托,一黨一護叛逆,不宜輕貸。」

聶賢亦奏勳當連坐。

帝不從。

勳亦累自訴,具以議禮觸眾怒為言。

帝信之。

尋命錦衣千戶載偉移取埃達獄詞及囚佐,下鎮撫司羈候會鞫。

給事中常泰、秦佑,御史任孚、邵豳,郎中劉仕復交章劾勳。

江潮、馬錄仍會疏極言「福達不枉,乞問如律」。

勳乃與張總、桂萼等合謀為蜚語,謂「廷臣內外,交結,借事陷勳,漸及議禮諸臣,逞志自快」。

帝深信其說,而外廷不知也。

帝命速取埃達至京鞫問,刑部尚書顏頤壽,侍郎王啟、劉玉,左都御史聶賢,副都御史張閏、劉文莊,大理寺卿湯沐,少卿徐文華、顧必,寺丞一毛一伯溫、汪淵及錦衣衛、鎮撫司各官會鞫福達於京畿道,對簿無異辭,奏請論磔。

帝不從,命會九卿大臣鞫於闕廷。

時告者薛良、眾證李景全等共指福達,福達語塞。

畢昭引證薛良之誣者,戚廣也。

訊之,復云:「我曩未就吏訊,安得此言!」頤壽等以其詞上,上心益疑,命「俟齋祀畢,朕親臨鞫問」。

大學士楊一清上言:「庶獄無足煩聖慮者,乞仍屬諸勘官會訊。」

刑部主事唐樞言:「福達罪狀甚明,擬死不枉。」

上怒,黜為民。

頤壽等懼,乃雜引前後讞詞,指為疑獄。

帝切責頤壽等。

六年夏四月,遣錦衣官劉泰等逮馬錄赴京,下鎮撫司獄待鞫,仍取原勘各官李璋、李玨、章綸、馬豸詣京即訊。

顏頤壽上言:「福達反狀甚明,法難輕縱。

況彼以神一奸一妖術蠱惑人心,臣等若不能執,一或縱捨,異時復有洛川之禍。

臣雖伏斧質,何抵欺罔之罪!」帝怒,謂:頤壽職司邦刑,朋一奸一肆誣「,令戴罪辦事。

顏頤壽等復請會訊,從之。

乃出錄與福達對鞫,情無反異。

頤壽等復以上請。

帝謂頤壽等「朋比罔上」。

乃逮系頤壽及侍郎劉玉、王啟,左都御史聶賢,副都御史劉文莊,大理寺卿湯沐,少卿徐文華、顧必於詔獄。

其原鞫郎中、御史、寺正等官,俱逮系待罪。

八月,帝命桂萼攝刑部事,張璁攝都察院,方獻夫攝大理寺雜治之。

太僕卿汪玄錫與光祿少卿余才忽偶語曰:「福達獄已得情,何更多事乃爾?」

者以白璁等,奏聞,帝命逮系玄錫、才於詔獄,並掠之。

大學士賈詠與馬錄俱河南人,錄被逮,詠遺書慰之,鎮撫司以聞。

復搜得都御史張仲賢、工部侍郎閔楷、大理寺丞汪淵、御史張英私書,上責狀,詠引罪,得致仕去,而逮仲賢等。

九月,張璁、桂萼、方獻夫逢合帝意,復鞫錄等於闕廷,榜掠備至。

錄不勝五毒,乃誣服「挾私故入人罪」。

璁等以聞,遂釋福達。

帝怒錄,欲坐以死。

璁營解之,得免,乃論戍,編伍南丹衛,子孫世及焉。

帝以群臣皆抗疏劾勳,朋一奸一陷正,命逮系給事中劉琦、常泰、張逵、程輅、王科、沈漢、秦佑、鄭一鵬等,御史姚鳴鳳、潘壯、高世魁、戚雄等,刑部郎中劉仕,大理評事杜鸞等詔獄,死棰楚狴犴者十餘人,余戍邊、削籍,流毒至四十餘人。

謫大理少卿徐文華、顧必戍邊。

初,顏頤壽等既逮治,備嘗五毒,聞者慘之。

己而皆奪官罷歸,獨文華、必論戍邊,二人皆與璁等廷爭大禮者。

江潮、李璋、李玨、章綸、馬豸等俱奪官,韓良相及其左證俱論遣。

璁等自謂平反有功,請編《欽明大獄錄》,頒示內外諸臣,以明頤壽等之欺罔。

從之。

四十五年,四川妖寇蔡伯貫反。

己而就擒,鞫得以山西李同為師。

四川撫、按官移文山西,捕同下獄。

自吐為李午孫,大禮之子,世習白社妖教。

假稱唐裔當出馭世,惑民倡亂,與《大獄錄》姓名無異。

撫、按官論同坐斬,奉旨誅之。

都御史龐尚鵬上言:「據李同之獄,福達之罪益彰。

而當時流毒縉紳至四十餘人,衣冠之禍,可謂烈矣。

郭勳世受國恩,乃一黨一逆寇,陷縉紳。

而樞要之人,悉頤指氣使,一至於是。

萬一一陰一蓄異謀,人人聽命,為禍可忍言哉!乞將勳等官爵追奪,以垂鑒戒;馬錄等特加優異,以伸忠良之氣。」

穆宗從之,見當時死事、謫戍者,皆得敘錄,是獄始明。

谷應泰曰:永嘉、安仁是舉也,果為平亭冤獄乎哉?亦一黨一武定,讎諸台諫爾。

當其議大禮時,禮官嘗要勳同疏攻永嘉,勳後竊語永嘉曰:「吾嘗謂汪俊,此事關係甚大,宜折中不可偏執。

俊與吾力辨,至大詬而止。

竟署吾名疏中,非吾意也。」

永嘉信之,收其語於《大典》中,且曰「勳竟以是構怒於眾」雲。

及後再議考獻皇帝,徐文華等與璁力辨,勳遽曰:「祖訓如是,古禮如是,璁等言當,更何議!」於是璁等與勳同上議當考獻皇,伯孝宗,而勳益見悅於永嘉矣。

游言一唱,鼓簧宸聰,則帝亦以勳為心膂臣矣。

及福達獄起,而台諫諸臣乃力攻勳,必欲置之連坐。

此其所以反覆追讞,必翻釋而後已也。

永嘉等主之,必永嘉等成之。

非為福達,為武定耳。

武定獲伸,則諸臣之竄削有弗恤矣。

甚哉!永嘉之舉也。

然則台諫豈盡無過乎?夫武定之主福達罪,固有在,而必欲連坐,則甚矣。

當福達判亂時,武定豈與其謀耶?及福達以方術見勳,亦以方術遇之耳,而豈知前日之為叛賊也。

迨其事露,特不宜與之請囑耳。

而嗾使陳白,則未知其果有與否也。

故待福達獄定之後,治其請囑之罪,亦足矣,而何故必欲其連坐哉?況「知情藏匿故縱」之律,本與勳事不相似,而必引此繩之,欲置重典,此其所以激成翻釋之紛紛也。

福達之獄,前已奉命監決矣。

使當時諸臣稍存寬緩,待福達伏誅之後群攻武定,則勳亦百口莫解,雖欲再鞫福達以自為地,何可得耶?惜乎諸臣慮不及此,而使法司大臣、藩臬諸司俱罹其禍也。

悲哉!

分類:史書

共2頁 上壹頁 1 2 下壹頁
明史紀事本末
 
漢語學習
漢語文化
語言學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