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經證釋》洛書:戴九履一左三右七二四為肩六八為足五在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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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經證釋》洛書

易經證釋

洛書

戴九履一左三右七二四為肩

六八為足五在中央

河圖。

同一數也。

而像異。

以體用之分也。

天地生化萬物。

自其先言之。

則為不易者也。

自其後言之。

則日易者也。

故有體用之殊焉。

體者一成不易。

示其極也。

用者隨事而易明其變也。

天地之大。

萬物自生。

變化自出。

體用之間為氣數之所至。

明其體而後知其本源。

明其用而知其變化。

蓋氣數同而所以氣數不同也。

河圖者氣數之大體。

者氣數之變化。

以不息之德。

成無盡之用。

此變化之例。

有不可盡言。

而則舉其大用耳。

之謂象。

亦猶河圖。

生於二氣。

分於五行。

本於天地之數。

成於一陰一陽一之類而名一貫實異也。

故河圖之數重列五方。

而則平列九位。

河圖之物。

一陰一陽一合得。

而則互為推移。

其象之殊。

即其取義之異。

其物之別。

即其致用之差。

由是以合於河圖。

則體用以全。

以證於易。

則變化以見。

苟非聖人。

焉足以明之哉。

象數。

由河圖變化而來。

其一陽一數自一而三。

方位不變。

自七而九。

則互易矣。

一陰一數則全與河圖易其方位。

蓋一陽一體一陰一用。

為明用之圖。

故一陰一數大易。

然自其次序觀之。

則一之與六。

以重列變為先後平行。

三之與八。

四之與九。

二之與七亦然。

皆平行也。

以一居北。

而六在西北。

三居東。

而八在東北。

九居南。

而四在東南。

七居西。

而二在西南。

其所合仍相得也。

五之在中。

本於中極不變之理。

此所以允執厥中為至道也。

體固如是。

用亦不違。

非中極之道。

不足以喻之也。

就書象言之。

數之變化在於動。

以北方之一。

東方之三。

皆原位不動者。

非不動也。

先天之生化首為水。

後天之生化首為木。

其所變即在其位。

故動而不動也。

至南方之七。

變而居西。

西方之九。

變而之南。

以後天金火互用。

與先天恰反其位。

故動而易其地也。

以數之序言。

則一三者順行北而東仍前。

而七九者由西而南、則與前異。

此由變化而分其用也。

一陰一數之序。

則東南之四。

而西南之二。

與東北之八。

而西北之六。

其序已與河圖反行。

而其合乎一陽一數。

則正相得。

蓋一陽一由一三而七九分作兩途。

一由北之東。

一由西之南。

以明四正之氣。

猶相偶合也。

而一陰一數則與之成逆行。

一由東南之西南。

一由東北之西北。

亦分兩途。

以與一陽一合。

其所行之序雖變。

而所合之數不差。

蓋亦天地自然之變化。

而成其用者也。

夫一陽一之與一陰一。

為萬物生化之本。

有其一必有其二。

如一陽一數順分而變位。

一陰一數勢必逆分而變方。

以便合一陽一而成其生化之用。

故一之三。

七之九。

為生成數之經然。

而四之二。

八之六。

為生成數之緯然。

經緯相得。

生成之功見矣。

且合數之。

自北而東。

自西而南。

一陰一陽一之數。

各得其半。

即由兩以生四。

兩儀生四象是也。

一陽一由一三七九之一序。

分為一三與七九兩系。

一陰一由四二八六之一系。

分而為四二與八六兩系。

以成其四也。

故一陽一有太一陽一少一陽一。

一陰一有太一陰一少一陰一。

則一與九為太一陽一。

三與七為少一陽一。

四與六為太一陰一。

二與八為少一陰一。

以在數之始終為太。

中為少也。

以此相分合。

而變化成生成見。

萬物自是出萬數自是成矣。

合此兩系之數觀之。

為一八三四。

此自北而止於東南也。

為六七二九。

此由西北而止於南也。

兩數相錯而正相得。

以符天地生成之用。

一陰一陽一均平之數故也。

蓋左右兩行。

亦一陰一陽一之道路。

二者必求其平均。

左之八與三。

右之七與二。

雖原來火木生成之數。

而二與八則互換其位以相合。

若不換位。

則三與二。

七與八。

皆相失。

而生成之功不能見矣。

故二八易位而後一陰一陽一之數以平。

生成之功不改。

此則天地之自然之妙。

不可不知者也。

因此互換。

如是相對之位。

皆合而成十。

即一與九。

三與七。

二與八。

四與六。

莫不成土之成數。

中央用五。

而不見十。

不知十之數。

恰藏於八方。

以相合而後得之。

河圖之合皆五。

之合皆十。

明五十為天地之心。

土為天地之中。

萬物之本。

其義至深切矣。

夫之象。

明用者也。

天地大用。

在此圖中見之。

即易之卦象。

亦於此圖明之。

南九北一。

由乾坤變為離坎也。

東三西七。

由離坎變為震為兌也。

東北之八。

西南之二。

由震巽變為艮坤也。

而艮坤易其位焉。

東南之四。

西北之六。

由兌艮變為巽乾也。

而巽乾首明其用焉。

此皆易象所自仿也。

蓋河圖者體。

合伏羲之卦。

而含文王卦之變者也。

者用。

合文王之卦。

而合文王之卦。

而存伏羲之卦之體者也。

二者必互觀之。

方明其義。

以天地之生化萬物。

由一而眾。

故由太極。

而兩儀。

而四象。

而八卦。

即由二氣。

而五行。

而九宮。

皆由一而二。

三而四。

自少分多。

自寡化眾。

此生化自然之象。

而圖書所示之例也。

以生化之始。

不離於一。

故生化之眾。

不失其中。

有此中極。

則千萬變化。

不亂其序。

此中央之五。

永不易者也。

而其他像數。

則隨氣數所至。

二五分合而成其變。

變成而天地之大用見。

萬物之生化出;。

其理其事。

固顯然如指掌矣!

言數。

有明用者。

有明變者。

有與道同者。

有與人事同者。

大別之有三。

(一)圖中之數與河圖異。

河圖為五十五。

則四十五。

此由天地生化。

一陰一陽一消長之數使然也。

河圖言體。

一陰一陽一平均。

此合乎道者也。

則重在用。

用者以一陰一從一陽一。

以一陽一統一陰一。

一陽一主一陰一從。

天包地而生化方就其序。

故一陽一數二十五不變。

一陰一數以三十變為二十。

明一陽一道常長。

一陰一道常消。

而以立天地之極。

正一陰一陽一之位。

俾下毋僭上。

小毋陵大。

並育不害並生不賊。

而全其用。

以至無窮也。

乃為一陽一位者五。

為一陰一位者四。

一陽一居四正。

一陰一居四隅。

一陽一正位中宮。

一陰一環行四極。

而後名正事順。

體建用周。

雖一陰一陽一似失其平衡。

實則如是方得其平衡也。

蓋一陰一氣不可長。

中極不可亂。

以五之一陽一正立中宮。

而四圍二氣。

仍自平均。

未嘗偏頗。

此其為數以四十五為制也。

(一)之數。

一陰一陽一平列。

而與河圖位異序殊。

與河圖數同而像二者何也。

則河圖明天地生成者。

所生成為五行。

其位限於五。

又河圖明天地偶合者。

其合以順逆。

故序唯依一陽一順一陰一逆之例。

則由河圖而推其變化以極其用。

所像在生成之後。

自五行推至九宮。

以明生化之序。

由二五而可推至無窮也。

故數位分而為九。

又明生化之例。

本於二氣之交錯。

二氣分合。

生化以眾。

則數序之行。

亦循環往復以至無盡。

而其序或順或逆。

或移彼就此。

或分此合彼。

互相推移。

成其變化。

此亦天地生化自然之序。

萬類消長一定之例。

有不易而易。

不變而變。

而變仍不失。

易仍不亂之道存焉。

故與河圖同異也。

如一陽一數東北原位。

以水木之生成。

先後天之所始。

言先天之生成者首水。

以天之一氣切化也。

言後天之生成者首木。

以天之二氣再化也。

故卦象以六為坤之用。

定爻之數。

以三為卦之數。

以八之自乘。

為全卦之數。

皆取乎水木之數。

以領先後天一切生成之象也。

若西南之七九。

則先天後天之生化各異。

先天之火在南。

數為七。

金在西。

數為九。

而後天之九屬火非金。

七屬金非火。

二者恰易其數。

故變其位。

蓋火之與金本相剋也。

非同水木之相生。

既克則有勝有復。

火之勝金於先天。

則金必復於後天。

若勝而不復。

則生化將窮。

更何後天變化可言哉。

故在火退而西。

金進而南。

恰得其反。

以成其序。

蓋五行之生。

火必因土而後生金。

既互易其位。

乃得受中央之土氣。

而後不相剋而相生。

生剋之間。

即在此易位數耳。

且因變化之例。

必二氣之平衡。

且相得有合也。

以火移西。

以金移南。

一則九與一對。

一則七與三對。

皆合十而受土氣。

以自成後天之化。

即以一陰一數言之。

其變例亦同。

以二之接七。

而仍不失火之生成。

以二之對八而合十。

以受土氣。

此二之必移西南與西七接也。

其他四六八皆然。

既以此互易。

而後相得。

則其原位必依此變易而後成用。

此固自然之理也。

(一)中宮之數五。

河圖之數十五。

何也。

則以河圖土之生成數全。

一陰一陽一之體。

不可少也。

以明用為主。

土之德在五。

言五已賅十。

前講河圖已詳其義。

之僅舉五者。

又不獨以土德用五之例。

蓋明生化之變。

為後天之象。

非河圖可比。

後天之例。

以生化為用。

生化之道雖本於五行。

而非止於五行。

故其象皆變河圖之原例。

而成新例。

後天者以生化無盡為用。

故各方之數皆由內而外。

由寡而眾以分合變化示生化者也。

生化既眾。

象數益繁。

而並生不害。

並育不亂者以有中極也。

中極止於一。

此數用五而去十。

明其不二也。

天地之道。

一言可盡。

為物不二。

則生物不測。

此即堯舜執中之道。

以本天地之用。

而見於者也。

天地以五為中心。

五行以土為根本。

萬物萬事以中一為立極。

皆自此象見之。

以天道言之。

則一切生化之數。

不離於中五。

而用以廣。

德以大。

萬物所倚。

萬數所持。

皆此五也。

故曰:天地心。

亦一陰一陽一之中氣。

五行之中道也。

易傳曰顯諸仁。

藏諸用。

此二語即釋者也。

之中五。

即仁也。

而曰藏用者。

則言用五藏十也。

夫一陰一陽一二道。

相倚而成用。

而一陰一必藏。

一陽一必顯。

一藏一顯。

其用始大。

五與十皆土數。

即土德也。

一屬於仁一陽一也。

一屬於智一陰一也。

用仁而藏智。

仁顯而智不顯。

藏也者非去而不用。

言藏之於內。

不以顯也。

蓋天下之道。

必首德行。

仁為人之全德。

亦天地之全德也。

若智者。

以成仁之用也。

不可獨用。

仁顯其德。

而智全其用。

則用不顯而自大。

是中庸成已成物之功。

所謂不慮而中。

不思而得者也。

唯聖與至誠則之。

以人之生本乎仁。

仁之德無不全也。

而智成之。

即一陰一陽一之道也。

顯仁藏智。

智在仁中。

即扶一陽一抑一陰一之道也。

此義則本於。

顯五而藏十非無十也。

四正四偶。

所合皆十。

即所謂藏也。

藏之於內。

而獨顯五。

以明立極之義。

實為天地微妙之道所見者也。

天地之功。

見於生成皆仁德也。

不見其智。

而功莫與大。

此即能藏其智以成其用也。

人若忘乎此義。

不顯其仁而用智焉。

是悖天逆道。

無不敗矣。

尚何成哉。

故用五之義至深切矣。

明變化之例。

示生化之用。

其所包者廣。

此略舉其大者耳。

要將河圖之象數。

與之一一對參。

而求其變化之跡。

則可漸悟天地生物之則。

聖人易教之心矣夫。

分類:易經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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