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經證釋》歸妹卦:震上兌下孔子《宣聖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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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經證釋》歸妹卦

易經證釋

歸妹卦

震上兌下

孔子《宣聖講義》

歸妹與漸往來。

皆三一陰一三一陽一卦。

一陰一陽一均勻。

而漸以艮下於巽為交和。

歸妹則震在兌上。

成背戾此二卦之異也。

歸妹以震長男兌少女。

合為一卦。

而情志懸殊。

一陽一升而一陰一降。

行止不同。

兌在內為柔得勢。

乃為全卦主。

剛以不得柔之順承。

反而遂成其志。

故曰歸妹。

取長兄遣嫁其妹為喻。

非限於嫁妹也。

凡類此者。

亦皆象之。

為剛在外。

而柔得時。

上下相違。

而不得各行其是。

在柔為有所歸。

在剛為無所得。

此譬以兄嫁弱妹。

徒勞而不為功。

以動於憐一愛一之情。

推於孝友之義。

則雖有過。

亦宜任之。

此為曲成柔志。

不避艱阻之行。

亦人道之權變。

不可廢也。

漸已為女歸吉。

歸妹於女之歸。

自為得所。

然未見親迎。

未備六禮。

倉卒遣嫁。

而由兄主之。

是非婚娶常徑。

必因變亂而權宜為之。

此歸妹為非吉。

異於漸矣。

傳曰。

未濟男之窮也。

歸妹女之終也。

斯義人多未解。

此就後天生育之例言也。

蓋後天生育。

必本於一陰一陽一交一合。

若分離而不交。

阻隔而不和。

則生育不成。

悖於生生之道。

乖於化育之情。

此類於否也。

天地否塞。

將何生哉。

一陰一陽一背馳。

將何育哉。

未濟者。

離在坎上。

水火不交。

歸妹者。

男在女外。

剛柔不和。

皆如否也。

按之卦序。

八宮之序。

大終於雷澤歸妹。

周易之序。

大終於火水未濟。

可見其為終窮之數矣。

而何以歸妹為女之終。

未濟為男之窮。

男一女之分。

以何判之。

則以歸妹柔為主。

兌為少女。

女歸其夫。

女子之道已終。

而其為歸。

猶自始也。

是女之終者非終。

終而又始。

生育之德。

正自終後見之。

然歸妹非娶婦也。

但就女言為終。

以先天純一陰一之坤。

至此終也。

坤之德未交於乾。

則天地否塞而不通。

如女子未嫁。

不得其男。

則女子之職不盡。

女子之德不明。

此歸妹以震與兌違行。

而成女子之終也。

未濟則以坎男也。

一陽一在內而與一陰一不孚。

水在下而與火背行。

故為一陽一之窮。

乾之盡也。

乾不得坤。

亦無以生化。

純一陽一之氣乃終。

生化之功以絕。

然終則有始。

天行也。

窮則變。

變則通。

故未濟之終。

仍返於乾。

是又一易矣。

以卦位言。

二卦亦皆孚於終窮之義。

如先天八卦。

離東坎西。

而後天八卦。

震東兌西。

此四卦先後天同位。

自後天言。

日昇於東。

物育於春。

而落於西。

枯於秋。

此震為生育之始。

兌為枯落之初。

離坎震兌。

實司其職。

交則為生。

分則為殺。

合則為榮。

背則為枯。

故火下於水則生成見。

反之則為窮。

一陽一下於一陰一則化育明。

反之則為絕。

窮絕者。

時也地也。

而東西二方。

春秋兩季當之。

故震與兌離。

則為一陰一之終。

離與坎背。

則為一陽一之窮。

此揆諸天道。

無不合也。

故左右為升降之道。

東西主生殺之權。

此歸妹為女終。

恰反於隨。

猶未濟之反於既濟也。

歸妹中互既濟。

而中爻六三九四。

卻同否與未濟。

以人道重中爻。

則歸妹不及漸。

漸能進。

必有所歸。

故受之以歸妹。

是周易之序。

歸妹由漸變來。

亦即進之窮也。

六二為坤正位。

九五為乾正位。

此漸為女歸吉。

以其孚於家人也。

歸妹則與之反。

九二六五。

互失其正。

遂與睽同。

睽違之象。

睽則不睦。

此歸妹不得正其行也。

行之不正。

即家人不齊。

故漸佔吉。

而歸妹占凶。

不過彖辭稱征凶。

謂征則與歸義悖。

然以兌主內。

而無所合。

則歸亦無吉。

此彖稱無攸利。

言既背中正之道。

而戾於交和之情。

則行止皆無所利矣。

漸稱利貞。

有艮止在內也。

歸妹不得其止。

故無利。

亦以其非一性一情之正。

女子既長。

自宜遣嫁。

而婚姻之事。

非可苟者。

必以父母一之命。

媒妁之言。

禮儀具備。

親迎有期。

始孚於人道。

固其家道。

歸妹當變而行權。

則失其正。

雖有所歸。

而無所利。

和出於貞。

貞之不足。

則奚利哉。

貞者正也。

守也。

守於正。

而後行於中。

先失所守。

將何以行。

此歸妹為女之窮。

實即女歸之變也。

時位不宜。

欲循正道而不可得。

柔悅以主內。

剛動以持外。

一馳一躁。

忽疾忽徐。

而不得其和。

如男一女之異其情志。

此天地否塞。

而生化不見。

推人之事。

亦無所為。

故女子之窮。

即人道之乖。

人生即違於正。

將安用乎。

兩情不得協和。

徒求遣送。

此情義之將絕。

而失於孝友之一性一。

倫常之反經。

而近於睽乖之所為。

故自其上下正位。

與其中爻證之。

已見其無所利。

強以為行。

其能免於凶乎。

然震動也。

兌悅也。

果相提攜。

亦堪振作。

此隨之賅四德。

以其克如泰既濟之交和也。

歸妹反是。

遂無以昭其用。

斯時位所為。

變動之日。

有不得已者。

窮則變。

既為女之窮。

能無變乎。

下經至歸妹。

以迄未濟。

由女之終。

以達男之窮。

皆多變之象。

讀易者可細玩味其往來之跡。

終始之情。

則明其數矣。

《宗主疏述》

歸妹與漸為往來卦。

即顛倒一卦成兩卦也。

漸以上巽下艮合成。

歸妹則為上震下兌。

以震與艮。

巽與兌。

皆顛倒之象。

由一陽一爻在上言為艮。

在下言為震。

由一陰一爻在上言為兌。

在下言為巽。

艮震一一陽一兩一陰一。

一陽一為主。

巽兌一一陰一兩一陽一。

一陰一為主。

此互成對反也。

先天八卦。

艮與兌。

震與巽。

對反。

後天八卦。

震與兌對。

而巽與艮。

則為夾震分據一隅。

以後天乾坤居隅位。

震兌與離坎為四正也。

艮起於東北。

巽至於東南。

而震居正東。

左右夾輔之。

此後天之方位。

別於先天也。

周易以後天為主。

故在先天對反者。

在後天或相比連。

以爻位之剛柔為標準。

巽兩一陽一在上。

與兌兩一陽一在下。

乃成顛倒。

而非對反。

惟兌兩一陽一一一陰一。

與震兩一陰一一一陽一。

而上下亦相對。

是為後天對位之所本也。

兌既與震對。

則艮不得對居。

故艮在震之右。

而與坤對。

成二八易位之用。

此漸與歸妹。

不以巽合兌。

震合艮。

而恰易其位。

震兌相合。

歸妹以成。

巽艮相孚。

漸進以見。

由艮與震既變之後。

艮以主巽。

震以從兌。

此漸以艮止為重。

而巽順之。

歸妹以兌悅為主。

而震隨之。

故漸為進。

順止之道。

可以進也。

歸妹為歸。

悅澤之德。

有所歸也。

歸而曰妹。

足見為兌得所歸。

即少女得所適也。

震在外。

猶長兄遣送弱妹。

故曰歸妹。

以與漸往來。

漸為女歸吉。

則歸妹亦從漸來。

而歸其夫家。

由女變為婦。

由兄遣其嫁。

此兌為重。

而柔道之終。

易傳曰。

乾道成男。

坤道成女。

非徒始生也。

實達於終成之時。

故八宮卦六終於雷澤歸妹。

蓋女道已終。

如艮之為男道盡。

然周易取交一合為用。

故不以歸妹終。

而終於未濟。

未濟火上水。

一陰一陽一分離。

為男之窮。

亦生化之盡也。

後天人道。

坎離主之。

與先天之以艮為人者有別。

此周易終於未濟。

與八宮終於歸妹者。

由卦序之殊。

而見其變易之道不同也。

歸妹震上兌下。

與澤雷隨為同體卦。

震兩一陰一在上。

兌兩一陽一在下。

一陰一陽一相匹。

剛柔平均。

一性一情相得。

志意和同。

故隨為相隨。

以震在內也。

歸妹則以兌在內。

一陽一反隨一陰一。

男以從女。

女主其事。

剛外而柔內。

乾以遂坤之志。

女子以嫁為婦。

以男為家。

始不自主。

則終必從人。

此歸妹為柔勝。

而不克大用也。

中互既濟。

水在火上。

應得協和。

而男竟女之志。

以內外互失其正。

一陽一主內。

一陰一主外。

大體似泰。

而其行則反為否隔。

以六三九四同於未濟。

亦如周易男道之窮。

乾道之終。

故剛柔雖均勻。

而不得交孚。

如否也。

人道重生。

女為生之母。

亦天地之大則也。

故歸妹為人之終始。

有同於艮。

艮主先天終始。

歸妹兌為主。

故亦主人之終始。

震動乎外。

兌悅於內。

澤流濕。

木升空。

是反其道行。

剛志於上。

柔志於下。

升降殊途。

不利於行如未濟也。

漸雖中互未濟。

而中爻孚於既濟。

內外正位。

合於乾坤。

故宜於進。

而以艮主其下。

進必以漸。

若歸妹則與之反。

順乎兌。

則有所歸。

而不宜於行。

故名歸妹。

指其義重在返歸也。

歸與出對。

漸進向外。

歸妹向內。

此其別也。

隨以一陽一在下。

故得隨和之情。

歸妹震在上。

徒見其欲行而不得耳。

此彖辭稱為征凶。

無攸利。

以時地之不宜也。

人之有家。

必本於內外正位。

此家人卦之本旨。

歸妹內外皆失其正。

則戾於齊家之道。

此女不能先男。

婦不能主夫。

天地之經義也。

而其初則以男下女。

重宗祧。

光嗣續。

故鹹以艮在兌下。

為男一女感悅之象。

今歸妹兌反在下。

而外為長男之震。

宜其不能相下矣。

震為長子。

代父以嫁少妹。

則孚於用。

故內外為兄妹。

而非夫婦。

柔不能順承剛。

剛則有順遂其柔之志。

此明天地之重生育。

斯女子之得所也。

而嫁妹之禮。

非婚禮之正。

父母一之命。

方為正也。

歸妹乃權宜之行。

必當變動之際。

遂失其位。

而乖夫中和。

此征凶無利之由來。

而八宮卦序之大終也。

漸進而歸。

行之終始。

由女言。

為歸其夫。

由人言。

為歸其家。

其歸同。

其所以歸不同。

女之歸也。

得其所矣。

人之歸也。

罹其凶也。

以其不利於行。

雖欲不歸。

不可得矣。

故歸妹為坤之窮。

坤道厚載而安貞。

窮則將何為哉。

此窮則變也。

時至歸妹。

能毋變哉。

故歸妹者。

是男嫁女。

由女言為得所。

由男言為失利。

況所主持者。

非乾而為震乎。

以從權變。

以應時勢。

乃歸妹之用所重。

若執經常。

而失時機。

則其悖於道亦多矣。

漸進已不宜於急行。

歸妹尤不利於攸往。

二者皆本女子之行。

非光大之道。

故有是占。

而歸妹又異漸進之義。

此漸為吉。

歸妹則稱凶。

漸孚利貞。

歸妹則無攸利。

互參自知其異同。

歸妹。

征凶。

無攸利。

孔子《宣聖講義》

此歸妹彖辭也。

歸妹與漸往來。

其用亦相反。

已見前講。

而歸妹之占征凶者。

指行進之不宜。

無攸利者。

指凡行止皆無利。

凡卦不宜於行者。

則利於止。

不宜於進者。

則利於退。

惟歸妹皆不宜不利。

此與各卦大異也。

各卦之宜與利。

恆視時位為判。

時過則遷。

位移則改。

以其有常度也。

歸妹固亦時位所使。

而所用始終不宜不利。

以其為變數也。

窮則變。

歸妹女之終。

為坤道之窮。

人物立於地上。

育於水土。

載於坤輿。

今逢其窮。

能無變乎。

既窮則變。

將何為乎。

此行止皆不宜。

進退皆無利也。

以彖言全卦大用。

為長兄之嫁弱妹。

人倫之變也。

違古昔男子親迎之禮。

而反使其女隨兄來歸。

此婚禮之變也。

兌柔而主於內。

震剛無以持之。

反從其志以送之歸。

動於非經。

說於非正。

此家道之變也。

推之於一切。

則皆悖於經常。

睽於中和。

失其正道。

勉從權宜之象。

此彖辭所佔。

不限於兄嫁其妹。

女歸其夫矣。

故征凶。

非指遣送之行無攸利。

非只于歸之事。

女子有行。

必有所從。

在家從父。

出嫁從夫。

今上非父命。

外非夫迎。

而貿然隨兄之遣送。

此比之凡事。

不奉正命。

不備禮儀。

不合人情。

不遵天道。

而勉強以行。

孟一浪一以進。

則其為凶。

為無利。

固咎有應得者也。

以既遇時之窮。

位之乖。

則不動猶恐有禍。

況其動乎。

此征凶。

咎其輕動也。

當變之際。

行權之中。

進固不能。

退亦非易。

此無攸利。

明其艱於進退也。

讀易者。

不可泥于歸妹之名。

而謂彖辭專指婚嫁。

婚嫁固人事之大者。

亦歸妹所重者。

不過卦名舉一概百。

何可執於一義。

且辭明言征。

是非婚嫁之行。

明言無攸。

是非一事之指。

故當包一切行止進退言。

如漸之女歸吉。

亦不過舉其一以為喻耳。

爻辭已分別示及其他行為。

可見易之立辭。

擇其重大者以為例而已。

非限於所稱已也。

彖曰。

歸妹。

天地之大義也。

天地不交。

而萬物不興。

歸妹。

人之終始也。

說以動。

所歸妹也。

征凶。

位不當也。

無攸利。

柔乘剛也。

孔子《宣聖講義》

此申釋彖辭之義也。

歸妹為坤道之終。

坤無成而代有終。

故上六永貞以大終也。

為坤卦大用所著。

以坤妻道也。

臣道也。

不得擅專。

則不得侵越上一位。

攘乾之用。

歸妹以兌柔主內。

而六五持全卦正位。

實乖於代終之義。

有悖於擅專之戒。

故為窮變之象。

窮變者。

戾於常經。

反於正用。

此所以稱為女之終。

而殿八宮卦序也。

釋彖文由斯旨趣。

申言之曰。

歸妹天地之大義也。

大義之說。

以坤之窮。

原數理自至。

有始必有終。

一也。

坤乾相交。

則生化見。

不交。

則萬物衰亡。

歸妹上下否阻。

生育已盡。

有生必有滅。

二也。

物本乎氣。

氣本乎道。

道有起止。

氣有興衰。

如歲寒暑。

一往一來。

迴圈代謝。

盈虛消息。

有通必有窮。

三也。

人物之生。

有其數。

生化之數。

有其度。

分合聚散。

各有其紀。

進退行止。

各有其時。

自始迄終。

有動必有靜。

四也。

因此四義。

則歸妹者。

時之極。

位之至。

進則相失。

久則必敝。

故為天地大義所見。

義者宜也。

因時制宜。

義者利也。

依位為利。

時位既易。

宜利亦移。

此如女子以年長而必嫁也。

父母雖一愛一女。

不能留育終老於家。

此所謂大義也。

生一殖者。

人物共同之志。

宗祧者。

男一女和合之功。

不得悖也。

故歸妹迫於大義之行。

而不得不從權以應變耳。

震雖長子。

無主婚之權。

而勢使之。

不能委其責。

則大義所制。

能毋為乎。

天地尚不得違。

而況人乎。

故自爻言。

上下否隔。

實與否同。

天地不交。

剛柔莫諧。

則生成不著。

而萬物不興。

柔雖強不能代剛之行。

女雖盛。

不得奪男之位。

此歸妹動於外。

說於中。

不得協也。

人道。

男一女婚媾為始。

生育子女為終。

歸妹之行。

人之終始。

不可廢也。

而不揆於正。

不得於中和之行。

是以始者。

不克有終。

終以復始。

不克復於天道。

按諸易象。

周流六位。

終而又始。

為乾之氣。

天之行。

歸妹坤之終。

不克承乾。

是以不復始。

而稱女之終。

然人道未終也。

上以反下。

外以歸內。

則終而始。

無窮期。

此重在變。

變則往復。

消者以息。

盈者以虛。

故歸妹者。

以歸宿得所為志。

為欲成其生也。

全其用也。

而時位限之。

不可即見。

乃待於變。

震兌變。

則易其位。

而為隨。

則無亨利貞。

四德備矣。

剛柔相協。

天地復交。

則否變為泰矣。

終者有始矣。

今歸妹兌說而震動。

由內而外。

為說以動。

非隨之動於內。

說於外矣。

故取喻于歸妹。

謂非正道而從權也。

歸指其行。

妹指其人。

合之為震。

勉遂兌之志。

而遣送其妹。

非震所樂也。

故用不光大。

而行多蹊蹺。

彖辭稱征凶。

以上下正位不當。

而中爻剛柔互失。

宜其不便於行。

行以得時為重。

位不當。

即時不宜。

能毋凶哉。

六五一爻。

見柔之越位。

六三一爻。

見剛之從權。

此時位之失。

即行之失也。

而無攸利者。

不行則止。

不進則退。

果何為乎。

而以柔乘剛位。

失其中正之德。

則既悖於行進。

亦且違於退止。

為剛又復柔位。

九二失安貞之德。

九四戾順承之情。

故一切皆無利也。

總之。

歸妹者時位之非。

行止之艱。

人秉坤德。

以利貞為本。

今坤已窮。

先失其本。

則何為哉。

此彖辭稱其凶且無利矣。

象曰。

澤上有雷。

歸妹。

君子以永終知敝。

孔子《宣聖講義》

此歸妹全卦象辭。

明人道也。

歸妹之義。

已詳前講。

震在兌上。

兌澤之上。

有震雷之象。

而歸妹以名。

兌為少女。

震為長男。

兌澤在內。

柔為主。

震雷在外。

剛為從。

此歸妹之象也。

澤上原無雷。

以雲氣蒸成。

而雷隨之起。

此雷由澤中之水所蒸之雲生者也。

雷者氣之一陽一。

而澤者物之一陰一。

一陰一中生一陽一。

澤上乃有雷起。

是以澤為主。

雷為從。

澤在先。

雷在後。

如兄送妹于歸。

其事當以妹為重。

兄不過致送其歸。

不得奪兌之權也。

澤中之水。

成雲雷之氣。

非以雲雷為主。

苟無澤水。

即無雲雷。

而雲雷始於澤。

亦終於澤。

為其化為雨露。

仍歸於澤也。

是澤握其始終之權。

雷雖威。

不能忘所自。

雖迅疾。

不能不終返於所始。

故易以歸妹名之。

明震之剛。

不得違兌之柔。

雖動而疾上。

其終必歸於安靜而廣深之澤也。

雲因不盡出於澤。

而必化於水。

山谷之雲。

亦以泉流所蒸。

是澤為雲雷自生地。

亦其歸宿處。

歸妹以女之歸夫。

而必有遣之者。

震代乾而行其命。

則非所得自主。

此震雖剛。

不能戾於柔之志。

而全卦之象。

亦必本此義以為用。

剛外柔內。

外而順於內。

柔靜剛動。

動而麗於靜。

此全卦之大義也。

而人道法之。

一以體坤達乾為本。

順柔以及剛。

由內以推外。

則有守有為。

不疾不妄。

此貴在慎終如始也。

坤道大終。

坤之用六曰永貞。

釋文以大終也。

故凡從坤者。

皆不能外此旨。

而歸妹之柔主持其終。

傳所謂女之終也。

亦即坤之大終。

乾始而坤終。

則用坤者。

自本於用六永終之道。

永者久也。

恆久不易曰永。

以其延綿不絕也。

夫永終之稱。

即慎終之意。

此天行終則有始。

終而始者。

雖終而不終。

即永終也。

永持其終。

自復於始。

故慎始不難。

而慎終難。

謂終者物也。

數也。

不終者道也。

理也。

持其不終。

以待其終。

斯為永終。

蓋終與永原異象。

永則非終。

終則不永。

豈非終於不終哉。

此道之無盡。

德之無窮也。

人道亦如之。

順其時而終。

守其位而永。

則確乎永終之用。

而物自不得無終。

有始必有終。

始者生之初。

終者生之盡。

則有新與敝之別焉。

敝者生之劫。

如物有生必有敝。

有壯必有衰。

有繁榮必有枯落。

此春秋異令。

寒暑異時。

善於永終者。

必先知其敝。

敝則必換。

即窮則必變之意。

故敝與新對。

新為始。

敝為終。

永終者執於一。

知敝者。

察於變。

此以不易用易者也。

一則無盡。

變則無常。

故知敝者不敝。

長生者不生。

其道一也。

永終知敝。

為君子順時應變之道。

而以歸妹之時。

當坤之終。

地道之敝。

即生物之災。

人道之敝。

敝者舊也。

破敗也。

凋殘不整之象。

而君子必先知之。

為因應其將敝。

而防杜其終敝。

亦體坤卦之用。

初六履霜堅冰之義。

見幾而作。

不俟終日。

即知敝也。

不俟終日。

即不待其終窮之日。

永終知敝。

即預測其終敝之期。

所謂君子有終身之憂。

無一朝之患。

為其能豫於事先也。

雷地豫。

即本是義。

坤易為兌。

兌亦坤之一體。

其用與坤不違。

此雷澤歸妹。

亦必以豫防為重。

物無不敝。

數無不終。

知其敝。

則時與維新。

永其終。

則復歸於始。

此道之無窮也。

德之不二也。

詩曰。

維天之道。

於穆不已。

以其至誠不息也。

而文王師之。

純亦不已。

此文王能知敝而永終也。

文王作易。

首重人道。

周公繼承其訓。

時以人道昭垂於後世。

此象辭所由立也。

歸妹為女之終。

亦為地道之敝。

人秉利貞之德。

遇其終敝。

甯無法以防杜之乎。

此永終知敝。

示人道之應變也。

持於一而不易者。

道也。

隨於眾而不居者。

物也。

惟不失其道。

能御其變。

而守其常。

惟不乖於一。

能統其眾。

而用其中。

中常之義。

天下之大本也。

時變之用。

天下之達道也。

歸妹以女子得其所歸。

明人生之一界域。

而非果終也。

女終而婦始。

從父者終。

從夫者始。

是亦終而不終。

敝而不敝。

要在善守其貞耳。

又歸妹妹字。

亦與暗昧昧字義通。

歸於冥昧。

即猶天之入夜。

時之入冬。

成寂滅而枯朽。

同幽暗而蒙昧也。

故升卦上六冥升。

利於不息之貞。

與豫之冥豫相應。

而歸妹爻辭。

亦曰利幽人之貞。

幽冥義近。

不息即永終也。

皆本坤道之窮。

物生之敝來。

人不可隨物浮沉。

故必知其敝。

人不可偕數終始。

故宜永其終。

永終則無終。

知敝則無敝。

是惟君子能之。

以其知幾也。

知幾者。

神乎。

至誠如神。

故君子以誠為本。

誠則一。

一則道。

此中和之德。

不外於至誠守一。

至誠守一。

長與道同。

則何終何敝。

猶雷之鳴於澤上。

何去何來。

及其為雨為雲。

既消既散。

仍歸於無跡。

則又何終何敝哉。

此辭因象以宏其旨。

細繹其象。

自明辭之義。

歸妹上卦兩一陰一。

中隔九四。

下有一一陰一。

下為兩一陽一。

大象類地天泰。

斯六五爻辭。

亦如泰稱帝乙歸妹。

而以中爻互否。

與泰相反。

可見其交而不交。

合而不合。

此正為其終敝之象。

人道能濟天地之窮。

則惟永終知敝。

足轉否為泰矣。

初九。

歸妹以娣。

跛能履。

征吉。

孔子《宣聖講義》

此歸妹初九爻辭也。

初九在下。

為兌初爻。

乾之潛龍勿用之象。

而歸妹上震。

初九與九四相應。

雷澤相逢。

重剛不協。

則初爻之用異於乾。

亦不同於兌。

兌悅而震動。

柔內而剛外。

以卦自上下。

則所謂歸妹者。

必有所始。

有所輔相。

有所助理者。

以歸妹本長兄送妹之義。

而非男之專責也。

女歸必有從。

春秋曰侄其從姑。

即本歸妹之用。

為女子之行。

不以疏間親。

不以遠失近也。

初九爻辭曰歸妹以娣。

與後之歸妹以須。

皆指以類相從者。

娣妻之妹。

亦猶妹也。

由女家言為妹。

由男家言為娣。

即妹陪姊嫁也。

兌為妾媵。

故有從嫁者。

雖非婚嫁之正。

即為古俗之常。

初九兌之始。

亦歸妹之初。

送嫁者為兄。

從嫁者為娣。

以爻重剛變柔。

兩奇變偶。

故嫁以二女。

明其為時用也。

如非時尚。

則不拘於是義。

為變與常異其趣。

經與權殊其道。

歸妹者。

權變之所行。

不得以經常視之。

後人勿以爻辭。

而疑有未當耳。

婚嫁之事。

人道之基。

夫妻之倫。

家道之始。

故禮重於聘娶。

道首於夫婦。

禮者履也。

在行曰禮。

在易曰履。

有履始有所立。

有所守。

故天澤履。

民志所由定。

民秩所由分。

歸妹之行。

不得悖焉。

悖於履。

即違於禮。

將何以行。

何以守乎。

遵夫履者能立。

循夫禮者能行。

此禮儀為行止之本。

履道為人類之綱。

而致其功。

足以立其不能立。

行其不能行。

推而致之一切。

則可聰其未聰。

明其勿明。

以禮之為人道。

克補天地闕陷。

而齊人物一性一情。

足挽民人敗亂。

而致世道於平安。

故履之六三曰跛能履。

眇能視。

斯人道濟天之窮。

而禮教救之敝。

其功用莫與大矣。

雖跛者之履。

不足與行。

眇者之視。

不足與明。

而以禮節之。

亦可無所憾。

為身一體之敝。

物也。

一精一神之復。

道也。

道無所敝。

物亦奚害。

此履之大用。

特舉此以概其餘。

歸妹必率於禮。

必本於履。

是以初九有跛能履。

九二有眇能視。

與履六三同。

履合見於六三一爻。

歸妹分見於初二兩爻。

則歸妹非履也。

履以五剛一柔。

主用在三。

歸妹則三一陰一三一陽一。

婚禮重始。

此其別也。

跛者能履。

自利於行。

故占征吉。

亦本初之志也。

初志在外。

剛志於升。

雖病足者不忘其履。

雖勉強以立者。

不忘其遠行。

此可見歸妹之迫於時勢。

志甚切而行甚遽。

所謂權變之為。

而非經常之道也。

象曰。

歸妹以娣。

以恆也。

跛能履。

吉。

相承也。

孔子《宣聖講義》

此申釋爻辭之義也。

歸妹雖當時之變。

行一事以權。

而非果權變以終者。

爻辭固明其為權變。

釋文恐人誤認。

特申之以恆久之義。

即言權變者一時之情。

而恆久者一性一情之正。

則傳所謂夫婦之道。

不可以不久也。

故卦序以恆次鹹。

由卦言。

亦含有常變相承之意。

經權相應之旨。

如鹹為兌艮合。

而恆則易以震巽。

兌之與巽。

艮之與震。

皆往來卦。

即反正也。

故始於此。

必終於彼。

雷風之恆。

即承繼澤山之鹹。

而歸妹上震下兌。

各得其半。

是由兌澤言宜於變。

由震雷言宜以恆。

此義乃天道不易者也。

爻言歸妹以娣變也。

時之所尚。

俗之所為也。

而釋曰以恆則反。

以為經常矣。

以恆者。

因人之恆情。

俗之久習。

不可遽易。

故從其權。

於禮為從權。

於義正常道也。

且權者其初。

恆者其終。

初之隨時。

隨之義也。

終之以恆。

恆之義也。

有暫必有久。

有往必有來。

故其後歸妹者。

有反歸。

況女子從人者。

從必以親。

娣之為嫁。

從其親也。

此人之常情。

世之習見。

未可非也。

若時移勢易。

則亦隨之異矣。

又恆字明人道終以正常為重。

雖變於始。

必一其終。

此女子之德。

人道之本。

家道之基。

不可以逐變為尚。

變而歸於恆。

斯不戾於道。

如天時春夏秋冬。

只見其變。

而年年如是。

終而復始。

則恆也。

恆而後可以變。

變而後終於恆。

初二爻釋文。

皆注重恆常者。

正以與爻辭互證。

明常與變。

莫非道也。

跛者能履。

亦變而有常。

變其跛。

而履者常也。

故占吉。

示不隨變。

而失其常也。

則以兌澤承剛。

震雷相從。

上下不悖。

以相承繼。

物之敗敝。

氣仍相續。

足之病殘。

神仍不離。

此跛者能履。

以其行合於人道也。

人道見於中爻。

六三九四。

雖失其位。

而孚於情。

故剛柔相承。

能佔吉矣。

初原勿用。

以其善承其上。

乃反致其奇效。

可見禮教之為用大矣。

禮以齊其不齊。

正其不正。

整其亂。

一其紛。

去其敝。

已其害。

偏者全之。

危者安之。

病者愈(沒找到對應簡體,能否作愈,請自定奪)之。

廢者興之。

則天地尚可同功。

況其下乎。

此初九之吉。

與全卦之佔有殊。

初能順變以歸於恆。

承上以安於下。

此兌之悅澤。

足以補天。

故澤天夬。

為天之缺。

而澤欲以全之也。

夬進則成乾矣。

震出於乾。

足代乾之德。

兌能承之。

宜其能使跛者履。

眇者視。

與天澤履之承乾者相近。

履得其整。

歸妹初二爻各得其半。

此則震與乾殊也。

坤以順承而代終。

兌為坤之一體。

而樂近剛。

此所以有相承之用。

亦如坤也。

以恆得不失其貞。

相承則不失其利。

利貞之德。

坤之本。

人之基。

而首見於夫妻之道。

此男一女之交。

必以正。

既合必以久。

歸妹之行。

雖非正而久。

而人道則不得不先正久之義。

此釋文之微旨也。

九二。

眇能視。

利幽人之貞。

孔子《宣聖講義》

此歸妹九二爻辭也。

九二內卦中爻。

本柔正位。

而剛履之。

爻辭亦如初九。

分得履六三之辭。

曰眇能視。

眇而視者。

雖不足以言明。

而能補其天然之缺陷。

與跛能履同。

九二與六五。

內外相應。

剛柔互易。

變其常態。

自二至四互離。

離為目。

而下卦兌為缺陷。

九二兌之中爻。

本坎之內正位。

故有眇目之象。

得離之明。

故有能視之象。

與火澤睽相近。

離上兌下為睽。

九二介乎離之初。

兌之中。

合為睽之變象。

亦其類似之象。

睽者目之異視。

與正視者別。

如人驚視時。

睛不正也。

眇者之視亦如之。

為其居離之偏。

若目之眇。

雖能視。

而不能正視。

則其為用。

將與睽同。

所謂睽孤。

遇主於巷。

見豕負塗。

載鬼一車。

匪寇婚媾。

雖睽之辭。

歸妹之情亦有同者。

蓋歸妹變以行權。

怨而為偶。

先疑為匪寇。

而後為婚姻。

視若驚而心旋憶為舊識。

虛無而成實有。

離異而可歸還。

分合之情。

來去之跡。

皆相類也。

皆以兌澤主於內耳。

兌澤主內。

柔道之尊。

柔以御剛。

一陰一道之重。

故曰利幽人之貞。

履九二曰幽人貞吉。

與此正同。

幽者不明也。

不顯也。

深藏一獨處曰幽人。

猶隱逸之士。

與守貞之女。

持節之夫。

不失其一操一。

則無求於外。

不希於物。

則無慊於內。

此所以為利。

以其貞也。

貞以成利。

幽以為明。

君子之行。

靜順之德。

即秉坤之正位。

得其安貞者也。

安貞者。

恆一不變。

永久不移。

惟坤有之。

九二雖剛加柔。

而位仍坤之正。

未肯變也。

以兌少女。

不違於坤母一之道。

亦如初九之以恆。

能行乎恆情。

守其常道。

承順其變。

遵乎時宜。

則眇者仍能視。

而幽人之貞。

成其利矣。

象曰。

利幽人之貞。

未變常也。

孔子《宣聖講義》

此申釋爻辭之義也。

以九二內卦正位。

內貞外悔。

在內守正。

為其常道。

今以剛履柔。

似失常經。

而仍能保其貞以為利。

此幽人之行。

未變常道也。

履之幽人貞吉。

即與此義同。

皆本兌澤之柔。

而上承離之文明。

柔而用剛。

不戾其守。

則不變其常。

女子之德。

以貞為本。

歸妹女之終。

當窮變之時。

最易失常。

乃以兌少女之行。

在內之位。

雖當變而不失常。

此正位之可貴也。

眇者之視。

亦人之常情。

與跛者不忘履一意。

此常字與初九恆字。

皆指爻之一性一情。

言不違於一性一情之正。

乃不失其所守之位。

則其用克孚於利貞。

此全卦不言四德。

而九二稱利幽人之貞。

可見爻與全卦用有別也。

爻主一時。

卦主全部。

歸妹之道。

原無利貞可孚。

而九二以坤之德。

兌之志。

合於離之情。

不違於乾之一性一。

則至內主其內。

在位守其位。

此所謂天地常經。

永不易也。

故象辭曰永終知敝。

明其能守恆常不變之道。

終而不終。

敝而不敝。

惟君子能之。

惟幽人利之。

幽人即君子而潛隱者。

不求聞達。

不希名利。

不願於外。

不戾其中。

此所以成其利。

誠於中則達於外。

守其位則昭其德。

此利必自貞來。

貞固足以幹事。

坤之大用在安貞。

人師之以貞為本。

以利為用。

此幽人之吉。

孚於履也。

有所立。

有所行。

有其聰。

有其明。

則人道濟天之窮。

一性一情達道之用。

故爻辭必以幽人稱。

謂非幽人不得至焉。

何哉。

兌以合震。

內說而外動。

處於內正位者。

果忘於幽明之辨。

忽於貞利之機。

則雖得位乘時。

亦無所用之。

故象辭重在永終知敝。

而爻釋文申以恆未變常。

其義一也。

六三。

歸妹以須。

反歸以娣。

孔子《宣聖講義》

此歸妹六三爻辭也。

六三兌之主爻。

人爻之始。

以柔履剛。

上與上六應。

重柔不協。

而得外卦九四。

一一陰一一一陽一。

雖失位而能有合。

此爻辭稱其嫁娶有成。

與初九爻辭大同而略異。

初九剛爻。

奇也。

六三柔爻。

偶也。

雖全卦以歸妹為名。

而婚媾之事。

不限于歸妹。

故初九稱歸妹以娣。

言其非婚姻之正也。

六三亦如之。

三爻失正位。

故歸妹者。

且以其須。

須者女之姊。

故稱女姊為須。

或作嬃。

言歸妹以姊媵。

或以姊代。

或姊妹同嫁。

或妹先姊後。

仍不外從嫁之義。

與以娣從者同。

不過初九以娣。

此以姊。

長與幼之別耳。

六三為兌之主。

一逼一近長男之震。

故為姊。

而非娣。

蓋近震者。

必長於娣妹之女。

且六三下為九二。

上為九四。

乃離中爻。

離為中女。

則嬃者。

次女兄之類。

為兌少女之姊行。

又須者。

亦婢妾之稱。

非限於其親姊。

俗稱婢曰大姐。

或某姐。

即是義也。

以富貴之家。

一愛一憐其生女。

而恐保姆一乳一姆。

不能洽其情一性一。

則擇貧賤之女。

年長於其所生者。

為婢。

俾得護衛。

且供使令。

故呼為姐。

明其年較長而已。

不必為婢妾專稱。

而俗因之。

遂稱婢妾亦曰須。

以須字義有所需也。

待人之呼。

而應其需。

亦須也。

以六三之嫁。

應有年長者從。

或應其需。

故曰歸妹以須。

而六三居內卦之中。

柔降之位。

得九四剛為協。

成和諧圓滿之用。

是嫁人女者。

又可有娶婦之望。

則爻辭反歸之謂也。

反歸者。

稱以姊或妹嫁人。

而反迎其家之女以為弟一婦。

故曰反歸以娣。

亦明其屬於少女。

仍本兌之象也。

六三近震。

故稱須。

卦為兌。

而爻為柔。

故仍稱娣。

與初九同。

此隨俗尚婚姻耳。

歸妹全卦。

皆以從權應變為旨。

則如此互易其女者。

亦權變之行。

非婚姻之正。

故不稱吉否。

象曰。

歸妹以須。

未當也。

孔子《宣聖講義》

此申釋爻辭之義也。

以六三爻位失中。

剛柔失正。

是為未當。

而有以須之從婦。

娣之反歸。

明其行之未揆於正常也。

若如既濟。

九三六一四。

則為得當。

則所佔亦必吉利。

所行亦必孚於正常。

釋文雖不及反歸。

意已概於未當二字。

蓋六三兌之主爻。

正宜以女歸為本。

今反因之娶婦。

是戾於其志。

逆於其用矣。

故爻辭竟曰反歸。

不曰娶婦。

明全卦不得有娶女之用。

而釋文遂不及反歸之辭。

既曰反。

則可知其非順應之行。

猶背也。

送其妹者。

今以其須。

固乖恆情。

更以其娣來歸。

豈非反於所志乎。

然反字包有反義。

古同。

以嫁者又反為娶。

且即於其同時也。

去以送女。

歸以娶婦。

是去返皆為婚媾。

惟六三有是用也。

九四。

歸妹愆期。

遲歸有時。

孔子《宣聖講義》

此歸妹九四爻辭也。

九四外卦之始。

震之主爻。

剛正得時。

柔乃失勢。

與全卦剛俯順柔志者異。

故爻辭以歸妹愆期為喻。

即女子失其于歸之期也。

全卦以女歸為大用。

今歸於失期。

是不克嫁。

即不能達其用也。

剛為男。

而不肯從女之志。

雖以九四六三可合。

而非其位。

位與時一也。

失位即失時。

柔位而剛履之。

是女之失時。

故為于歸之愆期。

世未有以男嫁者。

雖贅婿男從女。

而非婚姻之正。

此九四有失時之占。

為剛而復柔位。

且為其主爻。

正如六三柔居剛位。

剛不得獨行其志。

雖娶歸來歸。

反以娣歸之。

亦時位所為也。

九四既為女之歸夫失期。

則阻柔道外行之願。

柔而為剛阻。

則必有難行之憂。

女子從人者也。

決不以失期。

而忘其于歸之志。

此則惟有待時以求合。

故歸期由此而遲遲。

終必有其時。

以上有六五。

柔得正位。

是雖阻於九四。

而仍有歸期可待。

遲者。

緩也。

晚也。

亦待也。

亦與六三須字相應。

六三之須。

男之待也。

九四之遲。

女之待也。

是兩爻互失之害。

而一則得六五之正。

女雖遲而可待。

一則有九二之中。

男雖降而可須。

故終能成其歸妹之用。

此全卦之通義也。

明二爻之用。

知全卦之情。

則反歸者亦恆情。

而愆期者原時勢。

六五在上。

則愆期終有歸時。

九二在內。

則反歸無礙娶婦。

一升一降。

合成進退之機。

或後或先。

互達婚娶之志。

此歸妹之名。

由其不當之交協。

而成其權變之所行矣。

象曰。

愆期之志。

有待而行也。

孔子《宣聖講義》

此申釋爻辭之義也。

以九四爻。

當震之初。

為剛得時。

柔不能強其相從。

本全卦之用。

終以歸妹為志。

則雖一時愆期。

其志不改。

惟有待時而行耳。

此待時由於柔之失勢。

而遲歸。

必因剛之退遜也。

爻辭稱遲歸有時。

可見其時有遲速。

其歸妹之志如一。

震原以順從兌志為全卦之用。

而九四當其主爻。

得自主之時。

毋委曲之意。

又將在外君命有所不受。

君父一也。

不受命。

則柔不得相強。

而內有六三之柔。

外有六五之正。

則雖剛一時抗命。

終不能久持其志。

此愆期亦不過暫止其行而已。

待至六五。

柔履正位。

表率於外。

則九四之剛。

無以抗拒其命。

仍必須兌柔之意。

成歸妹之志也。

歸妹一卦。

其時與位。

均不得當。

而勢迫力絀。

不得不行。

有如齊景公之嫁女與吳一例。

所謂既不能令。

又不受命者也。

九二在內。

而不能令人之從。

九四居中。

而不甘受命以從人。

豈非自絕者乎。

絕字與傳稱終字相應。

女之終即女之窮。

絕原為主之窮絕。

以歸妹柔主五爻正位也。

故齊景公之語。

即引歸妹之義。

蓋欲不行不可得也。

此釋文揭出行字。

明其勢在必行。

徒以九四之時。

略為之阻。

而不得不遲遲耳。

六五。

帝乙歸妹。

其君之袂。

不如其娣之袂良。

月幾望。

吉。

孔子《宣聖講義》

此歸妹六五爻辭也。

六五外卦中爻。

全卦正位。

而以柔履剛。

下與九二應。

一陰一陽一互易。

內外失正。

此六五雖主爻。

而非正也。

以非正之主。

則其名實難副。

故稱帝乙。

以十干甲剛乙柔。

乙猶次也。

第二也。

明其非長而已。

然文王作易。

原本商易。

其時為商。

所有商代各帝。

均以甲乙推排。

如盤庚武丁受辛是。

此稱帝乙。

不必指為何人。

凡在長出之次。

即乙也。

亦猶後世之某甲某乙。

代其姓名。

以五正位。

故稱帝。

以六柔爻。

故稱乙。

以全卦大用。

故仍稱歸妹。

帝乙歸妹。

乃一國之主。

為遣嫁之行。

則宜如何尊崇其禮儀。

豐儀其奩具。

而爻辭反稱其袂。

不如娣之袂良。

足見非時之行。

倉足具禮。

有非得已者。

所指袂者。

亦含有領袖之意。

袂袖也。

衣之重要者為領與袖。

今以震為兄。

兌為妹。

歸妹而非嫁女。

故不稱領而稱袂。

以兄妹手足。

有連袂之誼也。

其君之袂。

非限於其所服者。

以所服或所備者。

或所持者。

皆可指之。

君之所有。

不如其娣者良。

尤可見服之不一良。

行之失常。

總不外權變之所為。

在上一位猶有慊焉。

一卦爻。

數舉娣為言。

亦見歸妹之連屬相從為婚姻。

且本少女為主之義也。

五爻本震之一爻。

而為坤之外中。

柔以統剛。

內以率外。

此爻辭與袂與娣。

亦如稱帝乙。

皆以其次者為言。

明其不孚於正也。

坤道無成。

故凡所為必待於乾。

惟在正位。

得權宜主持一時。

此所以有不足之辭。

不一良者。

猶劣也。

亦次也。

俗稱最良為上等。

稍劣為次等。

故不如其良。

亦與帝之稱乙相應。

月幾望者。

月以望為最光明圓滿之時。

幾望猶將及望日。

是十三四日也。

以其明尚有虧。

光未全圓。

亦猶次於望。

不足也。

不及也。

但得主位而當時之宜。

則雖不足。

仍可占吉。

指月為喻者。

為其歸妹之時。

古者婚禮以昏時。

故曰昏。

昏必乘月之明。

明必以月之望。

而君比日。

妃比月。

女子之貴者亦比月。

月為太一陰一。

柔也。

在位為兌。

月出於西。

歸妹兌主於內。

故以月明時。

且包有諸義也。

象曰。

帝乙歸妹。

不如其娣之袂良也。

其位在中。

以貴行也。

孔子《宣聖講義》

此申釋爻辭之義也。

爻辭之義。

不外以柔居中。

孚於坤六五黃裳之象。

坤稱裳。

此稱袂。

微有不同。

則以歸妹上為震。

略異於坤。

而六五得中。

則無異。

坤六五釋文曰。

黃裳元吉。

文在中也。

此則曰。

其位在中。

以貴行也。

其旨相近。

皆以中德為重。

坤以安貞為德。

故稱文在中。

震以動起為用。

故曰以貴行。

一靜一動。

略不同耳。

帝乙之袂。

以非全德。

則不足以昭其文采。

故反不如娣袂之良。

言震之剛。

不得其位。

反不如柔之美。

此坤所謂含章可貞。

為女德之美。

臣德之光。

從人為先。

效忠為本。

亦猶娣袂。

含其文德。

絢其華美。

而合其容止。

見其威儀。

蓋以柔勝者。

不取於剛。

以女美者。

不用於男。

此帝乙之袂。

不如娣良。

義固然也。

而以位當中。

有其尊貴。

則孚於將望之歸期。

而協於坤五之吉矣。

歸妹原以女歸為志。

凡不違此志。

則行必吉。

此貴在剛能從柔也。

《宗主附註》

六五帝乙歸妹一語。

曾見泰卦六五。

泰六五爻曰。

帝乙歸妹。

以祉元吉。

當時講義。

亦引及為證。

歸妹有泰卦大象。

若將三四爻互易。

即成泰卦。

而以六三九四。

剛柔互失。

遂反泰為否。

此由全體言。

實類泰。

由人事言。

則同否。

以三四爻為人道所寄。

主客之情既異。

往復之數以殊。

此歸妹與泰否皆相關。

而六五則出人爻之上。

自與泰一例。

故爻辭大同。

皆秉坤之用也。

坤主柔。

為女道之宗。

故歸妹必秉坤德。

而成女之終。

六五得中。

故釋文曰其位在中。

以貴行也。

義均重中行。

可見其所本。

不外自坤六五之黃裳元吉。

文在中也來。

坤稱元吉。

泰亦占元吉。

為其為純坤也。

歸妹但稱吉。

則以其為震而非坤。

不過六五一爻。

屬坤正位而已。

震已得乾之氣。

其志動。

其情躁。

其行易外。

不如坤。

而六五仍體坤之德。

以中行為先。

在中以行者。

貞以為利也。

歸妹無四德。

而爻辭則有利貞。

此以正位言。

亦本泰之用。

泰交和而剛能下柔。

如鹹。

故得守其貞。

而成其利。

若反為否。

則不然矣。

否不交而難協。

內不可守。

外不能行。

則何利貞可言。

此彖辭不及四德。

不似漸之稱利貞也。

上六。

女承筐無實。

士刲羊無血。

無攸利。

孔子《宣聖講義》

此歸妹上六爻辭也。

上六全卦之終。

當窮變之位。

與各爻之用不同。

而以爻在上。

與六三應。

內外重柔。

不得協調。

此爻辭稱無利。

明其無成也。

本坤之德。

無成而代有終。

今上六處已終之地。

成空虛之象。

歸妹者。

至此已不能復行其志。

故各爻皆稱歸妹。

獨上六無之。

蓋歸妹之行。

極於六五。

過此以上。

無可相攸。

即無可遣嫁。

柔至之德。

不能代生成之功。

幽靜之行。

不能達實收之果。

此以一陰一盛於上。

不得一陽一和。

與坤上六相似。

坤上六以一陰一疑於一陽一。

而成龍戰於野之象。

此則以震動之勢已盡。

作為之力將窮。

則兩者皆不得和。

而各敗其所事。

此所謂終無成也。

爻辭稱女承筐無實。

以無收果。

猶詩謂標有梅。

傾筐系之。

僅持空筐而無所獲。

故此雖懷擇人之志。

而無可偶之人。

女子之年已過嫁時。

則生育之機已絕。

縱得其偶。

亦將無成。

此承筐而不得實之象。

承者擎受之以待物。

筐者原可盛而中虛之器。

其既也。

身勞無功。

心切無獲。

此女子之終。

成大終矣。

而觀彼為士者。

雖非無果之時。

而有損失之患。

猶刲羊而無血。

是不見其生也。

不見其生。

而竟刲之。

豈非戾其所志。

枉盡其心力哉。

且無血者。

血以為功之證。

無血既無功。

與坤爻其血玄黃者異矣。

坤代有終。

故見血。

刲羊者。

事至易。

無血者。

情難堪。

此為士亦無所為。

將與女而同終窮。

以期其變耳。

故曰無攸利。

言士女皆無所成。

則一切將無所利。

以其不偶。

則不得其助。

不合。

則不達其生。

不一育。

則不收其果。

不用。

則不著其功。

此所謂窮也。

柔之極。

而剛之盡。

不得互助之道。

自無相和之望。

不獲相協之力。

自無獨見之利。

為後天生化。

必二者之和而後有其功也。

女既無成。

士亦無功。

將何利哉。

爻辭不過取以為喻。

見歸妹已不復歸。

而大用已不再顯。

女道之盡。

累及男道之窮。

無成之災。

兼為無功之害。

此上六之辭。

恰與彖應而無攸利矣。

以彖由權變言。

無利者時也。

上六由常變言。

無利者位也。

位時同也。

而有後先上下之別。

以爻象言。

上六六五。

兩一陰一相及。

反於初九。

則為艮。

山澤成損。

故有損傷。

筐無實。

羊無血。

皆損傷之象。

而分屬士女者。

仍本震兌一男一女言。

原不相諧。

終亦不相得。

此與前各爻之歸妹或反歸者相反。

前得其偶。

今失其和。

故上六終無所獲。

而筐為虛矣。

象曰。

上六無實。

承虛筐也。

孔子《宣聖講義》

此申釋爻辭之義也。

以歸妹兌為主。

故釋文但稱女之承筐無實。

而不及士之刲羊無血也。

然女承虛筐。

即可見士亦必無所獲。

蓋士與女。

互為偶。

則皆有成。

互失諧。

則皆無利。

以生育為首。

人生之至重者。

故男婚女嫁。

人道之本。

今歸妹固違婚嫁之正。

而上六更乖婚嫁之情。

則一陰一陽一兩離。

男一女互失。

更何生育哉。

此所以為終也。

窮也。

推之一切。

何莫不胥歸於終窮。

故爻辭概之以無攸利。

即凡所行皆不宜耳。

《宗主疏述》

講義至歸妹。

亦孚於時之暑。

為一陰一不足也。

一陰一之終窮。

為物之敝。

故象辭稱君子以永終知敝。

此義如老氏所云。

夫維(唯?)不盈。

是以能敝不新成。

言知敝則守其舊。

守其舊。

則保其恆久之真。

此不新而常新。

不成而常成。

皆體坤之德用也。

歸妹為坤之終。

即坤德之成。

傳稱坤無成而代有終。

無成者而不自成。

即不求其成。

代終者不自終。

即不任其終。

此終而又始。

敝而常新也。

惟必自虛靜致之。

虛則不盈。

靜則不躁。

此道之至要。

即老氏之旨。

坤六爻皆虛。

大用在靜。

兌亦率坤之教。

兌虛其上。

一陰一自上始。

虛其上。

即虛其本。

故兌為缺。

亦即虛也。

不盈也。

如物不使之滿。

則必有所缺。

必有所虛。

兌本柔靜之行。

抱少女之節。

此以靜為先。

而主於內。

以制外之震。

震躁卦也。

兌主持其用。

則躁者亦順於靜矣。

此道功必以歸妹為準則。

其義已見教經。

總其大綱。

不外致虛靜守一。

亦即永終知敝之道。

永終則無變。

知敝則無二。

此即守一也。

道守一而有餘。

人順眾而不足。

何哉。

一持其本。

一逐其末而已。

本一而末萬端。

若逐末而不歸。

將何以返本復始乎。

故成道者返其本。

復其始。

本始不失。

永在道中。

而必因一陰一之行。

柔之德。

以返之復之。

此即致虛靜守一之訣。

於易惟兌能之。

而歸妹震能從兌。

剛能順柔。

故名歸妹。

亦即返也。

復也。

妹者人之始。

人生必有母。

母必先為少女。

此少女婷婷。

即人類絪縕之本始。

苟無少女。

何來大母。

又何來人類哉。

以女之少。

方善生育也。

若中女則已嫌不足。

至長女生育機能已盡。

雖能代母。

不過執母一之教。

行母一之事。

非能生子女之時。

故妹字有深意存焉。

而卦取兌。

有妙用在焉。

若已為夫婦。

主家政。

期恆久。

明家道者。

則有恆卦在。

此恆以震合巽。

而長女方見其代母一之勞。

成家之效。

若推原生生之本。

人類之始。

必自兌見之。

兌少女也。

生育之事。

必自其于歸始之。

故歸妹者女之終。

而人之始。

虛靜之極。

而守一之道也。

女子從一而終。

此守一也。

亦其始也。

終與始無不一。

斯誠能守一者。

此由人生言之。

歸妹即道。

推之於天地。

於萬物萬事。

何莫不然。

一陰一為一陽一之母。

雌主雄之生。

無地則天道不施。

無雌則雄力不發。

凡有生者。

有偶合者。

即一切事業。

莫不以一陰一柔為其本始也。

至於人身。

則尤顯然。

心腎者一性一命之主。

皆為少一陰一。

而心必依於腎。

一陽一必根於一陰一也。

氣必生於血。

神必成於一精一。

皆柔主之。

女先之。

故命門必在少一陰一之腎。

而不屬於太一陰一與厥一陰一。

亦以少一陰一為生生之本。

一性一命之原也。

細繹此理。

則自知歸妹之於道要。

為至重大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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