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經證釋
噬嗑卦
孔子《宣聖講義》
噬嗑繼臨觀之後。
為觀卦嬗變之象。
觀為二一陽一四一陰一。
噬嗑與賁。
為三一陽一三一陰一。
臨觀之一陰一陽一末交。
噬嗑賁則互錯。
此固天地遞嬗自然之序。
亦易卦象數推演之大則也。
由二一陽一變三一陽一。
由分立變交錯。
即如世界萬物萬事。
由簡而繁。
由分而合之例。
原氣數必至。
生化必然者也。
象。
雖三一陰一三一陽一。
而互相交錯。
雖一陰一陽一交錯。
而上下始終、仍配置分明。
上為一陽一。
初亦一陽一。
獨九四一爻。
以一陽一居兩一陰一之中。
於是下為二一陰一一一陽一以成震。
上為二一陽一一一陰一以成離。
合而為火雷噬嗑。
若四爻變為一陰一。
則成山雷頤。
是九四之一一陽一。
有似於頤中含物。
此即頤中有物日噬瞌之謂也。
頤以二一陽一分居初上。
四一陰一在中。
兩端實而中虛。
故類於頤。
中有九四之一陽一。
則類頤中含物。
此取名噬瞌之由來也。
噬嚙也。
食也。
嗑合也。
合而嚙之。
為食物之象。
內虛而得物。
亦為得食之象。
以嗑猶口之合。
噬猶口齒之咀嚼。
與人之食時相類。
故傳釋曰、噬嗑食也。
而序卦又曰、嗑者合也。
可觀而後有所合。
所以次觀。
則又因食物之義。
推而及於物之有合也。
有合者。
如人與己志同道合。
相得無間。
如人與物、情親心一愛一。
相需孔殷。
以彼此皆樂得之也如不欲。
則不能強合。
強合之合。
非真合也。
其終必分。
此序卦以噬嗑為合。
必因於可觀可觀於外者。
其中必誠。
可觀於人者。
其己必明。
人己同觀。
則無間隔之情。
內外同明、則無隱昧之慮。
此所以有合。
而無虞於終離也。
蓋以觀之二一陽一分於上下。
而更以九四一一陽一。
照於正中。
則上下中外無不通明。
而剛柔相調。
終始相應。
其得合也。
不亦宜乎。
又如人之食物。
必因腹之饑。
而後欲得之。
必因食之美。
而後願得之。
非可強人以難食之物。
飫人以不饑之食也。
苟不饑而食。
不美而食。
是偽也。
非合也。
合者、宜也。
當也。
當其時。
宜其事。
則自合矣。
故噬嗑為合。
而取喻於食。
其意義可深長思已。
噬嗑與賁為往來卦。
所差在中爻三四之一陰一陽一倒置。
噬嗑為六三九四。
賁為九三六一四。
以中爻言。
則噬嗑合於末濟。
賁合於既濟。
則噬嗑不利於人事。
賁有利也。
因噬嗑上剛。
賁下剛也。
以全卦言。
噬嗑上離下震。
震為長男。
離為中女。
則上一陰一下一陽一。
賁上艮下離。
艮為少男。
則上一陽一下一陰一。
以卦意言。
噬嗑合於泰。
賁合於否。
則噬嗑利於治道。
賁則否也。
則噬瞌克孚世運。
賁則末也。
噬嗑以剛寖長。
而得應乎上。
賁以柔漸下。
而得固於中。
則噬嗑宜於內治。
以整飭紀綱。
賁則宜於外觀。
以抒揚華美。
噬嗑孚於法治。
以申明刑賞。
賁則孚於文怡。
以表章威儀。
噬嗑為撥亂反正之道。
賁為宣化安民之時。
噬嗑為固本定基之功。
賁為增飾務觀之會。
故噬嗑易流於嚴刻。
而定亂反以釀亂。
賁易趨於浮誇。
而右文反以害文。
此用二卦不可不知者也。
夫噬嗑以得食之象。
喻人民可以安生之意。
以有合之義。
喻國家可以獲助之情。
是安內攘外之機。
安邦定國之際。
不過所慮在苟安而無遠志。
幸樂而忘大患。
故得食者。
須知食之匪易。
而期毋負於人。
有合者。
須知合之維艱。
而必盡其在己、此仍重在觀也。
觀己觀人。
觀內觀外。
通明一切。
卓立不移。
達於天下。
自守弗失。
則噬嗑乃有成之象。
此彖辭所以稱為亨也。
亨通也。
得時乘位。
無往不宜之謂亨。
噬嗑繼臨觀之餘。
有大明之象。
而上火下木。
木火通明。
有洞達之象。
是在用者善致之耳。
卦取於食。
明民以食為貴之義。
又申戒貪之訓。
食近乎貪。
貪則反為害。
得食者之亟宜戒也。
民之所以犯法者。
莫不由貪。
其下者。
莫不由食。
爭食而後訟。
貪求而後惡。
此噬嗑之弊也。
不合之食弗食。
已食弗貪。
則惡者為善。
訟者得和。
則誠得噬嗑之道矣。
故曰利用獄。
獄因爭惡而設。
無爭無惡。
何獄之需。
可知用獄者。
將以儆貪而慎食也。
將以明觀而知所合也。
合者和也。
爭則失和。
惡則傷和。
皆背於合。
皆緣於貪、起於食耳。
此噬嗑以食得名。
以合致用也。
夫聖人治世。
不得不先民食。
而有食者。
必先慎其所求。
故足為治道大端。
而戒貪亦治民要德。
天下無不食之民。
亦多貪求之情。
不予之食。
固非人道。
若不戒其貪。
亦乖治道。
此噬嗑因食而思用獄也。
凡人之情。
不得食則求食。
已飽煖則求多。
末食則羨人之飽。
已食則忘人之饑。
食之末美。
則慕膏粱。
食之已甘。
則忘困苦。
貧者多妒。
富者多吝。
貧者多求食不得而為盜。
富者多饜飫無止而為一婬一。
故貧富之志不同。
而爭惡之害難已。
此獄之所由用也。
噬嗑因其所至。
推其所原。
乃制為卦爻。
發為辭句。
深探本末。
進溯終始。
而以食為教。
以合為言。
使人民知食之所關者重。
合之所繫者大。
不因情以害一性一。
物以害道。
不將本以為末。
小以為大。
則生生之理順。
而天下同安治矣。
故名曰噬嗑。
易卦三一陰一三一陽一之卦。
多屬吉利亨通。
以其氣數相當。
剛柔相得也。
其不吉者。
如否末濟等。
則以一陰一陽一背馳。
剛柔失調。
此由氣數升降異宜。
消長異時。
而與他一卦成正反。
如否與泰。
末濟與既濟。
皆一正一反。
泰吉則否凶。
既濟亨則末濟塞。
此正往復之道。
興廢之機。
非關人事。
而人事應之耳。
若噬嗑與賁。
雖為往來卦。
而皆三一陰一三一陽一。
交錯綜雜。
其始終皆一陽一。
內外皆通。
非如否泰末既濟之反其類也。
只以中爻三四。
剛柔各殊。
其用遂異。
然所異者。
不過表裡之問。
虛實之別。
無多差也。
故二卦吉凶互見。
通塞兼賅。
有如鹹與恆之例。
則以其交錯之故。
雖不當位。
其相得之情末改。
雖非至和。
其相需之志仍存。
細審之。
用固不同。
統言之。
像有相似。
此讀易者應先知也。
不得以其為正反卦。
遂視同泰否既末濟之大懸殊耳。
蓋噬嗑以一陽一卦在內。
重在充實其中。
賁以一陽一卦在外。
用在輝耀其表。
一近於質。
一偏於文。
質先文後。
亦聖人治世要則。
此富在教先、禮居食後也。
噬嗑以食為重。
而明人生之本原。
因食而求合。
因情而製法。
此皆鑒於民志。
因於時宜。
由此推彼。
自內達外。
有必然之理數也。
後人不解此義。
執一見以斷全章。
泥一言向以概大體。
遂使易教終晦。
治道用乖。
無他。
學而不思。
知而不達。
為之蔽也。
譬諸噬嗑彖辭言利用獄。
乃推原因食而訟。
為爭難平。
勢必用獄。
以齊之於道。
非重在獄也。
獄之先、尚有最重之食在。
更有最要之合在。
民必有食。
一義也。
食必有合。
二義也。
無食而至於爭。
貪多而忘所合。
而後強者陵弱。
眾者暴寡。
而後貧富若仇。
竊盜思逞。
而後良善失保。
家國莫安。
於是不得不用獄。
以平之,均之、遏之、護之。
此用獄乃第三義矣。
讀者忘其一二。
而專重其三。
於是尚刑崇法之說興。
而人道益苦。
國治益替。
豈非大悖易教者哉。
此明易之不可緩。
而言治者當光求之於經也。
噬嗑二字義頗有深意。
字均從口。
示為口舌之用。
口舌非徒食也。
凡言語辯論。
均口舌所司。
且為人生要害。
食飲為生命之源。
一也。
言語為意志之見。
二也。
而呼吸所關。
氣息所出入。
三也。
津一液所會。
吐納所憑導。
四也。
故養生者慎飲食。
謹行止者慎言語。
重呼吸調攝者存津一液。
皆莫不關口舌。
此為人生最要之地,人情最重之體。
如修養者。
不先吐納。
調呼吸。
養津一液。
則不能成道。
處世不慎言論。
交接不審辭華。
則不能成事。
是知言擇辭。
亦修養之一端。
為養生之大節。
固不獨飲食關乎饑一渴。
言笑通於心志也。
故噬嗑從口。
為明生之本源。
道之竅要。
雖僅取喻於食。
實則推之可大可細。
而食物之爭論,則其最著之用也。
噬字從筮。
雖為諧聲。
而有取於卜筮之義。
蓋噬嗑承觀而來。
觀不雲乎。
觀天之神道、而四時不忒。
噬嗑即緣斯義。
明神道。
重時宜。
此所以稱為合。
上合於天時。
中合於人事。
下合於物情。
如何而後合。
則觀之大觀在上、因神道以設教。
則有類於卜筮。
以誠明神。
以數達理。
此所以從筮之微意也。
盍字亦然。
既本諧聲。
復取同音。
音義皆與合同。
合必有開。
開於先、而合於後。
此相應也。
合必有共。
共於眾、而歸於公。
此相成也。
且盍又與何字義通。
言為物多。
為類眾。
將何合乎。
則莫外於道。
盍字象以皿盛物。
亦狀人之食也。
盛食之具日盍。
或作榼廅。
實即盍下之皿字。
正為盛物之具。
上之去字。
有如蓋。
蓋亦從盍。
上有蓋者。
中多有物。
示非空皿也。
噬嗑以食為訓。
其有物在皿可知。
古本作盍。
象蓋形也。
噬嗑就字義講。
即食榼中之食也。
因食而合口。
則由嗑之通合而廣其意。
食不必皆具於皿。
而飯食則必以皿。
此明食之為飯也。
飯食乃養生必需者。
非他物可比。
故不曰噬而曰噬嗑。
明食之所重也。
人生飲食。
固以飯為重。
物類之食。
亦以所常食之物為重。
如牛食草。
反芻而嚼之。
亦噬嗑之象。
然皆於其生命所必需。
而後能稱其義。
故取喻於頤。
頤養也。
頤中有物。
不獨指口所含嚼。
且示其所含嚼者、為養其生命也。
此噬嗑之用。
實生物所不可缺。
不獨人類也。
人類為最著者。
故彖辭占曰亨。
言此理通行天下、皆無異也。
且生物得食而亨。
亦自至之理。
不食何足言亨。
亨而食。
食之正也。
食而亨。
亨之大也。
既正且大。
此所以通行天下無異矣。
象。
三一陽一包納三一陰一。
一陽一首一陰一從。
剛柔相得。
上離下震。
離明震動。
表裡同功。
在六爻言。
一陽一動於下。
上出二一陰一。
為震發於地中之象。
一陰一居一陽一外。
一陽一又包一陰一。
有日明中天之象。
下以一陽一貴。
則震為剛。
上以一陰一貴。
則離為女。
中女長男。
剛柔分明。
一陽一施一陰一應。
內外相應。
此通達之象。
雖不若泰既濟之停勻配合。
而交錯不亂。
相互成用。
亦有生成之功。
故取喻於食物。
而訓義為有合也。
食物以為生。
因食以成用。
此天下之通則。
無論人物皆然。
有生必食。
有類必合。
而人為最著。
無食不足以遂其生。
不合不足以底於成。
此凡事皆然。
無時或異也。
故易教列同人一大有二卦為序。
以昭其義。
同人著合群之道。
大有顯得食之情。
此最盛治之世也。
而噬嗑則兼有之。
以明中治之例。
而見人生所必需之道也。
人生為己為人。
為家為國。
或為賢智。
或愚不肖、或為貴富。
或為貧賤。
舉不外此例。
以生以成。
下至於為匪盜。
為禽一獸。
獷如狼虎。
細如螻蟻。
亦莫不需食以生。
賴合以濟。
食以果腹。
而生命以延。
合以得助。
而事業可舉。
此二者人情物慾。
天地之常。
聖人所不易也。
乃以噬嗑明其道焉。
一陽一者得一陰一以相成。
柔者藉剛以相保。
兩相需也。
故卦爻交錯。
以明其意。
男一女即一陰一陽一剛柔。
離震即男一女。
兩相得也。
觀象則知其意。
問名則知其道。
因卦爻之交錯。
則知合得之情。
因噬嗑之命名。
則知食用之趣。
此讀者不可不深求者也。
《宗主附註》
噬嗑為三一陰一三一陽一卦。
一陽一中含一陰一。
一陰一中含一陽一。
故取象於噬嗑。
如口之含物。
而食之也。
然食物不必皆含嚼。
其含嚼者。
必待咀嚼而後咽。
必因滋味有餘。
是以含在口中而嚼之。
雖曰食。
實非止食也。
因食而含嚼之耳。
故亦曰合。
言合其口也。
合口則物不外出也。
可久留以細嚼之。
是噬嗑有食與合二義也。
人之食物。
恆因需而後甘。
不需者不甘也。
噬嗑之食物。
亦以合而後得其用。
合既需也。
當其時。
宜其地。
為合。
凡文字中當或宜者。
亦多用合。
如公文中合行合仰等類。
猶語言之該當也。
應該也。
是噬嗑之合也。
非徒指口之合。
乃指合乎口胃。
亦非徒指口胃之合。
乃指合乎時宜。
合乎時宜。
為易經全體大義。
不獨噬嗑為然。
而噬嗑則尤顯著耳。
噬嗑之合時宜。
正由觀而得來。
故傳曰可觀必有所合。
言人己同以觀察之終。
而掃除一切蔽障。
兩誠相見。
如露肺肝。
則其所合。
正如饑之欲食。
渴之欲飲。
相需孔亟。
安得不相合無間乎。
此合字指人與物。
人與己。
情投意得。
如水之與一乳一。
利備益兼。
如膠之與漆。
其所因者正大。
則其成用光明。
此即取卦象。
兩一陽一介於始終。
一一陽一通於內外。
一陽一以包一陰一。
剛以攜柔。
其相得而有合。
乃順乎二氣自然之一性一。
乾坤自在之德也。
故噬嗑以合而能亨。
合則亨。
言無所不合。
則無所不亨。
亨通也。
終則有始。
是曰大通。
此噬嗑之大用也。
《宏教附註》
噬嗑重在食。
正與民生重食之義同。
以福禍相倚。
利害相因。
食之所重。
豈徒一饑飽哉。
富貴貧賤。
良莠善惡。
何一不與食相緣。
故易卦拈出食字。
而更申以合字。
食合之不當。
則齊之以獄。
此聖人治民之大則也。
食豈易言哉。
此食字即民生。
生字。
不但指飲食。
凡人生所需。
皆與食同視。
讀者宜准此解之。
又曰。
噬嗑一卦。
因食而及於道。
因情而及於理。
此由近以推遠。
內以達外者也。
噬嗑雖得食。
而重在食之能安能久。
以食為一日不可缺者。
故戒於爭與貪。
爭則不均。
貪則不公。
不均不公則亂。
不中則一婬一。
一婬一亂之行。
唯法以儆之。
此利用獄。
乃先王不得己者也。
然為生物,不能無食。
此至情至理。
可戒勿爭。
不可令勿食。
可止勿貪。
不可使無食。
此聖人重民食。
為致治之本也.易教於此卦。
與大有同人兩卦。
皆為關民生之道。
而其旨無不在均平公正。
富以天下。
食以天下。
天下皆富。
則大有之義。
天下皆食。
則噬嗑之義。
卦以雷電合為象。
雷雨電火。
一陰一陽一相濟。
此有食之象也。
離火亦為日。
日中而食。
古之常制。
此義所關甚大。
容後再詳。
噬嗑:亨、利用獄
孔子《宣聖講義》
此噬嗑彖辭。
言全卦之用也。
利字亦可連上亨字讀。
古文簡晷。
省一利字。
亨利為四德之二。
乾坤二卦。
坤則雲利一牝一馬之貞。
以所利有所指也。
亨當夏時。
萬物發育盛大之際。
利當秋時。
萬物成熟收穫之日。
其德用各有所指。
亨者通也。
通於一切。
通於天下。
是噬嗑之德。
因食與合。
能行於天下也。
利用獄之義。
已見前講。
蓋以噬嗑之道。
含有爭訟之意。
為食而爭訟。
為不合而爭訟。
乃不得不求其平。
此利用獄。
實噬嗑兼具之用。
亦所以成其亨達之德者也。
除暴所以安良。
去爭所以致和。
然後天下一家。
萬類大同。
此乾坤亨德之極則也。
故言噬嗑之德用。
曰亨。
曰利用獄。
利以成其亨。
實即噬嗑之大用在於亨耳。
何以亨。
則以得食而有合。
得食、人之常情。
有合。
事之常需。
此所以為亨也。
或以噬嗑既亨。
不宜用獄。
則末知聖人製法明刑之由來。
人情無不多欲。
為食而爭。
勢所不免。
人心無不好勝。
因群而鬥。
亦所易見。
雖食為必需。
而貪求則不可縱。
合為善德。
而朋比則不可逭。
此用獄因情志之失中。
而致用之末當。
不得不別求其平。
以齊之於一也。
何以知其必失中也。
必不當也。
則為噬嗑本依情一欲而成用。
情一欲無所制。
末有不及於惡者。
噬嗑之德。
本以和合而致功。
和合之間。
恆易為背謬之舉。
以善惡不一。
善常為惡所累。
則爭訟鬥毆。
即由此而成。
且人之常情。
以安為先。
求安必去其不安。
事之至理。
以利為尚。
欲利必防其不利。
此用獄。
重在保其安、而大其利耳。
何以辭知其利用獄。
則以卦爻知之。
卦正位不當。
首位失中。
柔居五爻。
一陰一得上行。
其情易偏。
其志易蕩。
偏則失中。
蕩則失和。
為利反害。
為亨反塞。
斯不可以不救之。
則用獄正所以致其中和。
遂其德用。
有必至之勢。
必然之理也。
然噬嗑吉卦也。
用獄則非吉事。
而賴此以成其吉。
猶罰惡為教善也。
刑莠為保良也。
天道以舂之蕃殖。
為秋之收成。
此福也。
秋之肅殺。
致冬之凋零。
則非福也。
而適以成其福。
物老而後實。
谷殺而後獲。
以其害正其利也。
人亦法之。
因獄以成其生。
因刑以全其德。
此天人相同之道。
即噬嗑食合與獄兼備之義也。
以本於天道。
依於人情。
順於物理。
故能亨通、而無所阻格也。
讀者當於亨利二德、分別求之。
則可明噬嗑之大用。
及辭義之微旨矣。
曰:頤中有物。
曰噬嗑。
噬嗑而亨。
剛柔分動而明。
雷電合而而章。
柔得中而上行。
雖不當位。
利用獄。
孔子《宣聖講義》
此申明彖辭之義。
而見噬嗑之道、及其大用也。
與頤同象。
唯多九四一一陽一。
故曰頤中有物。
以類人口中含有物也。
噬嗑而亨。
剛柔分動而明。
言噬嗑因食與合而得亨。
通行天下而無阻。
則順以致之。
其用大矣。
上離為柔。
離火為明。
下震為剛。
震雷為動。
故曰剛柔分動而明。
以上下一陰一陽一分明。
離震合德。
有比於男一女相慕。
情志相得。
而一陰一需一陽一。
剛喜柔。
雖分而不離。
動而有序。
此為人生至道。
實發乎情。
止乎理者也。
雷電合而章四句。
以離象日。
亦象電。
由一陽一稱曰日。
由一陰一稱曰電。
雷即震也。
以其相合。
故稱電而不稱日。
且在一陽一卦之上。
其用宜柔。
不得稱日。
日與雷。
用相反。
德相違。
不似電之同類也。
以卦言日離震。
以用言日雷電。
與天火同人火天大有。
稱火而不稱日者、其義一例。
皆視其用之宜而稱之。
亦以其德之合而名之。
如離泥於象日。
則噬嗑不得有食與合之用。
易重在用。
用重在宜。
視時之宜。
而辨其用。
因用之利。
而別其稱。
初非一定不改者也。
即在一卦中或前稱電。
而後稱日。
亦無不可以爻有異用。
時有異宜。
各從其便。
不得泥也。
柔得中而上行。
指離之中爻。
居上卦正位。
而離在上。
一陽一隨一陰一升也。
五爻為一陰一。
故曰不當位。
然不當者、正以其柔得中也。
得中則有大用。
柔主殺。
而德為一陰一險。
故其用宜於刑獄。
卦之德固如是也。
柔不可長。
一陰一不可大。
正如情不可過。
欲不可縱同理。
今一陰一柔得長大。
是情一欲易縱恣。
雖欲不用刑獄。
亦將無以劑之於平。
則不得保其噬嗑之用。
故用獄者。
正所以為成噬嗑之用。
而全人類之生也。
噬嗑本以一陽一含一陰一。
而一陽一德光明。
一陰一德晦昧。
此利用獄、即本一陰一爻之用也。
如人食物。
唇一舌齒牙。
剛柔各異。
而相互為用。
闕一不可。
則噬嗑雖本生成之道。
為養育之用。
而必兼取刑罰之功。
作儆懲之圖。
非相反也。
似反而實相成。
其卦義仍重在生養也。
一陰一雖在上、而不當位。
終在一陽一所包涵之中。
一陽一有不逮。
一陰一以濟之、非變於一陰一也。
故辭稱其分明合章。
而又嫌其不當位。
以見噬嗑固生養之事。
而徒生養。
不足以全其德用。
正如人之需教誨。
而後成才。
不獨富庶之為急務。
即教誨又需鞭撲。
而後達用。
不獨提命之為要圖。
可見聖人治民。
其道不一。
而其旨歸則無殊。
無非遂其生成而已。
刑賞一也。
罰惡與獎善同也。
食教一也。
養身與成德同也。
知乎此。
則知噬嗑之用獄。
實不可緩也。
更就卦爻證之。
上電下雷。
雷電天威之所著也。
而行雨澤。
以成天恩。
恩由威出。
則刑獄、正所以成其生養教化也。
教化固在乎德。
而頑梗者、必賴於刑。
生養固在乎財。
而貪黷者、必正以法。
此刑法為全良善。
而成政教必備之物也。
聖人鑒於民情。
察於事理。
乃因食而思及刑法。
因噬嗑而策及用獄。
此本末相應。
體用相偕者。
實由卦象而證得之。
故命曰噬嗑。
而取象於雷電合德。
剛柔相濟。
而取用於一陰一陽一相成。
其辭雖簡。
其義無盡。
讀者善用之。
治平之道已過半矣。
象曰:雷電噬嗑。
先王以明罰敕法
孔子《宣聖講義》
此申明象。
關乎人事之用也。
噬瞌為雷電之合。
已見前講。
雷鳴而發光為電。
是水火同濟之象。
電為光明。
雷為威嚴。
光明則照物。
威嚴則鎮物。
萬物因得雷電之施。
而有生成之用。
以雷電之後有雨澤也。
則雷電為成雨澤之用。
即威光為成恩澤之施。
恩由威行。
是以先王明罰敕法。
將以成其德治也。
法者補德之不備。
罰者申教之末遍。
教行則無待於罰。
德成則無庸於法。
而先王猶用之者。
非教之不立。
德之不章。
實以教之難周。
而民一性一之不齊也。
德之難化。
而民情之易惡也。
故鑒於天之雷電並至。
為雨澤之先聲。
乃明罰以昭其教。
敕法以明其德。
罰不必用。
而不可不明。
法不必張。
而不可不敕。
誠以噬嗑之象。
一陽一以范一陰一。
剛以翕柔。
二氣得其正道。
上下獲由於軌物之中也。
更就事言。
食者人情。
而有道以取之予之。
合者人義。
而有德以別之同之。
不合於道。
則食為非禮。
不據於德。
則合為作一奸一、。
為嚴其界而立法。
正其義而有罰。
此刑律之備。
正以適夫情。
止夫禮。
使得中道而歸大同也。
故聖人制為定教。
布之天下。
貴賤不可移。
智愚不可犯。
上孚天道。
下劑物慾。
中依人事。
以法於雷電噬嗑之象。
俾後世皆知法律之由起。
刑罰之所重也。
然易辭簡意晷。
或末盡明其故。
因頤中有物。
而知人之需食。
食之啟爭。
因雷電之合。
而知事以群建。
道以正立。
則為成其大用。
必有取於罰與法者。
實聖人鑒天以知人。
因人以明天。
天人之間。
其道一致。
讀者推原其始。
而後知易教之深遠也。
《宗主附註》
噬嗑以離震二卦合成。
有光明震動之義。
而訓為食與合。
以有食始能動。
能合必光明。
由己言。
則在得食以盡其力。
由人言。
則在光明以合於眾,簡言之既忠信二字。
盡己為忠。
孚眾為信。
忠信為處世接物要道。
論語曰主忠信。
能忠信。
則蠻貊之邦可行。
不忠信.則至親不達。
卦辭稱為亨。
言其德能通行天下。
正以能忠信也。
忠信之至。
內外同達。
此所以無不亨也。
細繹辭義。
當知易教之所在矣。
又曰。
噬嗑二字。
前己講釋。
尚有餘義。
茲補述之。
噬從筮有卜筮之義。
古人決疑所用筮法。
明人生於天。
則凡行動。
無不決之於天。
噬以食為訓。
飲食養生之要事。
其利害涉乎身命與嗣續。
則其取捨必慎,有如他事之待決卜筮。
以期毋背於生。
毋逆乎天。
故字從筮。
嗑者合也。
而有吸呷之義。
俗或作喝。
即以口飲湯水也。
人之飲食。
二者缺一不可。
噬為食。
嗑為飲。
換言之。
即飲食二字。
飲食皆養身之事。
而其要適乎天一性一。
孚於生生之德。
故以合為訓也。
以象言之。
噬為張齒嚙物。
嗑為翕唇呷物。
即開合之謂。
一開一合。
為乾坤之道。
而一陰一陽一由茲出焉。
生化由茲成焉。
故噬嗑之義。
取象天地之生化萬物。
人類之生成一切。
其道極廣。
不徒止於飲食己也。
《宏教附註》
夫子所講,注重在法律發生之源。
近人只言法律。
而不知法律生於何處。
由食而後成用獄。
一語揭示刑所自出。
即法律必與經濟相成。
且法律實為經濟之助。
人之生養食。
法律正所以使之得食。
食有不均則爭。
法律正所以使之無爭。
此法律為民生立也。
人民無生。
奚有法律之可言。
不揣其本。
而齊其末。
足見其不濟也。
大學雲。
德者本也。
財者末也。
此當雲。
食者本也。
法者未也。
本末不定。
奚以言治。
此夫子再言之也。
初九:屨校滅趾。
無咎。
孔子《宣聖講義》
此噬嗑初九爻辭。
言初爻之用也。
噬嗑全卦之用。
即食與合二大義。
關乎食者。
有和與爭。
關乎合者。
有真與偽。
以道得食則和。
否則爭。
以正得合則真。
否則偽。
和為吉。
爭則凶。
真為吉。
偽則凶。
此視乎時地之宜。
與情志之當辨之。
各爻辭或就食言。
或就合言。
而凶與吉依此判也。
初九一陽一動於下。
其用在合。
與上九相類。
故皆稱校。
言其合必有校也。
校古與較同。
相計較也。
合者兩宜。
有一不宜、非合也。
必較之於事物。
而驗其合否。
如人之著屨。
必較之以足。
足合則合。
足之不合。
則屨無用。
雖為屨、不成用。
是有其名、而實不稱者。
偽也。
初九居下位近地。
猶人之足。
其所需者屨也。
因需而得其用為合。
即噬嗑之義與用也。
與因饑得食同意。
食以果腹。
身之所養也。
屨以保足。
身之所安也。
皆人情所急。
而凡人所必得者。
設得之而不為用。
則與不得同。
如食之不能養身。
其害甚於不食。
則寧無食也。
初九以一一陽一在下。
上接二一陰一。
其德不相當。
其志不相得。
猶人足大而屨小。
則不為用可知。
不為用而強之。
必有所損。
滅趾者。
損其趾、以與屨合也。
削足適屨之意。
因屨與足校、而有差。
則欲其合。
必滅其趾。
滅趾以合屨。
合則合矣。
而不能行。
以趾之傷也。
傷其趾、以求合於屨。
而不能行。
是何需於屨哉。
人之需屨。
為其行也。
得屨而反不能行。
其非真合可知。
故爻辭以喻初九之合為偽也。
偽出於己。
而己受其害。
無遺於人。
則害猶小。
故占曰無咎。
言其害止於不能行耳。
初九在下。
本勿用之時。
雖不行、不為咎。
以時地使之然也。
其為此喻者。
二一陰一一一陽一。
賓主不相得。
剛柔不相當。
求合而非其儔。
求配而非其偶。
勉強相就。
終非所宜。
正如削足適屨。
將何以為行哉。
孔子《宣聖講義》
此申釋爻辭之義也。
言初九處不行之地。
又遭不行之病也。
不行為時之所宜。
故占無咎。
或釋之曰、校為桎梏。
屨為加侄梏於足。
乃因象辭有罰法之文。
遂附於刑罪之例。
實與噬嗑之義不合。
以古人明罰敕法。
不必刑人。
而屨校滅趾。
亦非僅為刑人之象。
刑人而至加械。
而至滅趾。
此已近酷。
初九靜居初動。
末有大慝。
寧用重典。
此不當也。
且釋象只言不行。
以明無咎之占。
則非指刑人可知。
刑人則必有咎。
受刑自不能行。
此讀原文即可明者。
唯滅趾為害。
而不曰害者。
則以咎由求合。
其志可許。
故得無咎。
俟講上九時。
更可互證其義。
六二:噬膚滅鼻。
無咎
孔子《宣聖講義》
此噬嗑六二爻辭。
言本爻之用。
及其吉凶也。
初爻言屨校滅趾。
與上九之何校滅耳。
及本爻之噬膚滅鼻。
三滅字。
皆由不當而得。
滅者、沒也。
損也。
有所傷害。
而不得全其體也。
若以事言。
則失敗也。
屈辱也。
不得全其令名。
保其功業之謂也。
入水曰沒。
以身為水所淹也。
人火曰滅。
以形為火所焚也。
因受物之害。
不克自全。
故曰滅。
非謂斬之或去之也。
噬嗑以食為用。
以合為義。
食與合。
當則吉。
有一不當。
則必受其害。
初九之滅趾。
上九之滅耳。
合不當也。
六二之滅鼻。
食不當也。
噬嗑全卦六爻。
初與上皆一陽一。
主合之道。
如人之上下唇。
故重在合。
六二至六五。
居卦之中。
主食之道。
如人之口。
故重在食。
此爻辭分別取喻也。
然合者求之於外。
食者納之於中。
合之用、在於相得。
食之用、在於相安。
其義固一。
其致少異。
皆以當為貴。
需為務。
當則為道需則為宜。
道可遠可久。
宜可進可退。
有非道者。
則如貌合神離。
不得久也。
有非宜者。
則如飲酖止渴。
不得出也。
故吉凶之判在此。
六二噬膚滅鼻。
食不當也。
何以不當。
非所需也。
不需而食之。
其受害可知。
膚者皮也。
鼻則近口。
因噬皮而傷其鼻。
非皮之刺鼻肉。
乃皮臭之害鼻官也。
膚非可噬之物。
鼻為辨臭之官。
因貪於異昧而害於鼻之官。
猶喜食腐物者。
不顧鼻之惡也。
徒快於口舌。
而忘其鼻之所司。
則鼻受其損矣。
乃有滅鼻之稱。
意即因情害一性一。
得不償失之謂。
與逐臭嗜痂、同為癖也。
而非正道。
故有滅鼻之喻。
然噬膚者。
所欲有限。
害於鼻之官。
而非大眚故占曰無咎。
為咎不足言也。
或以噬膚為食皮內肉。
而滅鼻則因貪食而傷其鼻。
其意亦通。
唯膚字與腐字古通用。
古作胕或腑。
易之則成腐。
以肉腐而僅存皮也。
故曰滅鼻。
猶人食腐、掩鼻而咽之意。
又膚者淺也。
滅者深也。
淺食而深噬之。
則有滅鼻之虞。
為鼻為食所蔽。
不復辨其香臭也。
食淺者、不必深一吮一之。
今至滅鼻。
則食近於貪矣。
總而論之。
皆由食之不當。
貪也、癖也。
其害正同。
不獨不養生。
且將為身害。
是聖人所同戒也。
戒貪則無因情害一性一。
戒癖則無因病損身。
而以所害者、止於一人。
所損者、止於自己。
故無大咎。
然既曰無咎。
則有咎可知。
飲食之微。
口腹之禍。
雖無大咎。
其非合於道可見。
故辭以之為喻。
明食之不可不謹也。
象曰:噬膚滅鼻。
乘剛也
孔子《宣聖講義》
此申明爻辭之義也。
蓋六二爻居內卦之中。
以柔行柔。
下接初九。
上鄰六三。
而與九四對。
二四同功。
而剛柔異一性一。
其下初九之一陽一。
奮起上升。
柔不能制。
雖不為抗。
而無調和之力。
雖得居中。
而有偏一黨一之嫌。
則以柔乘剛。
而不克自全其柔也。
故有噬膚滅鼻之象。
言人之情一欲易肆。
物好易干。
而一性一不克制之。
道不得止之。
乃順其所欲而偏。
役於所好為癖。
偏則為貪。
癖則為僻。
貪鄙之念。
是成卑污之行。
僻怪之情。
足致齷齪之病。
此噬膚為不當。
而滅鼻為自貽伊戚也。
夫易之用。
貴在得平。
剛柔勿相乖。
一陰一陽一無太過。
則中和之道。
情一性一之正者也。
六二偏柔。
而加於剛。
上下二一陽一夾兩一陰一於中。
九四之剛不讓。
初九之一陽一過迫。
雖得中位。
不克自貞。
而不覺近於貪磷於癖耳。
所幸已得正位。
其本猶存。
一時之偏。
不足累其固有之德。
一人之癖。
不足損其外物之情。
故仍免咎。
聖人冀人之全一性一。
而不廢人情。
嘉人之至一性一。
而不拒物好。
乃明著為教。
使知所省。
則貪者可歸於廉。
癖者可復於正。
此言外之意也。
就爻位言。
歸廉復正。
原無不可以。
既居中位。
秉靜德。
而初四二一陽一尚足資為鑒。
六五一一陰一。
亦可引為助。
則暫時之蔽。
末必無他日之光明。
一己之欲。
末必旡就正之師友也。
故爻辭稱無咎者。
實已暗啟其悔過之機。
而期更得成全之道耳。
此爻辭義。
後人多誤解。
茲特正之。
要知易辭大都取喻小而寓理大。
引象淺而含義深。
讀者宜推而廣之。
則左右逢源。
要義無窮盡矣。
六三噬臘肉。
遇毒。
小吝。
無咎
孔子《宣聖講義》
此噬嗑六三爻辭。
言三爻之吉凶也。
自二爻至五爻。
皆稱噬。
以在口中之象。
如入食物之時。
而以爻有剛柔。
位有內外。
所食有異。
所得亦殊。
六三已由內卦而接近外卦。
與九四爻同屬中爻。
故所噬異於六二。
六二稱膚。
以易食也。
六三則介於內外。
而以柔履剛位。
外柔內剛。
體一陽一用一陰一。
乃有食臘之喻。
臘乾肉而猶潤者。
如今鹹肉之類。
昔者、夙夜也。
與夕通。
前夕所藏之肉。
故曰臘。
藏而末腐。
故非膚可比。
乾而猶潤。
故非胏可比。
以其藏不久。
與四五兩爻之像有異。
四五爻皆曰乾。
此但曰臘。
可見其末全乾也。
內卦為震為風。
外為離為火為日。
近離則乾。
屬震、故不日乾。
猶今俗風乾之肉。
末經烘爆者也。
以爻位雖剛。
而爻為柔。
地雖近火。
而居在下。
其像有如臘也。
噬之者、本非不吉。
而遇毒者。
風乾之肉易為毒也。
然毒不甚。
噬者毋貪。
亦可免咎。
故曰小吝。
無咎與小吝。
為爻之用。
亦為人事之則。
以六三不當位。
其用有客。
人如則之。
則亦為吝。
吝與貪為主賓。
由主言為吝。
由寡言為貪。
噬之多則為貪。
予之少、則為吝。
六三之吝。
由於不許貪多。
而不得不出於吝。
是吝由自出。
故曰小吝。
小吝不害大德。
況出於噬者。
則無咎可知。
若反其道而必貪求。
則固有咎。
是無咎者。
以人之明哲而能免耳、六三為人爻之始。
人道所見。
以人勝天。
而能明其德。
則雖不慎於始。
而能自懺於終。
斯遇毒不為害也。
夫遇毒、固由意外。
而噬肉、則在情中。
情之不可逞也有如是。
可見聖人垂戒之旨深矣。
象曰:遇毒。
位不當也
孔子《宣聖講義》
此申明爻辭遇毒之由來也。
六三一陽一遇一陰一爻。
故日遇毒。
然他卦末日毒。
而此爻以毒稱者。
因噬嗑主食。
食不當則為毒。
不必真毒物也。
食以養生為本。
非養生者。
猶服毒也。
為其有害於身耳。
六三食臘。
本為養生。
而臘非鮮肉。
且已宿夕,其有害於人可知。
爻辭因一陽一與一陰一違。
故以毒為喻。
推之凡事之不利於行。
物之不合於用。
而強求之。
皆有遇毒之患。
以其不當也。
九四:噬乾胏。
得金矢。
利艱貞吉。
孔子《宣聖講義》
此噬嗑九四爻辭。
言四爻之用、及其吉凶也。
九四居外卦之始。
為人爻之一。
與六三同一居中央。
而恰與末濟相類。
一陰一陽一失當。
剛柔不中。
其用艱苦。
其德阻滯。
不似既濟之順而易成。
亨而能大也。
然以一陽一居一陰一位。
柔遇剛爻。
在口之中。
得食之象。
亦如六三六五。
故皆以噬肉為喻。
第九四以一一陽一居眾一陰一之中。
以剛為用。
上與上九應。
下與初九協。
三一陽一具張。
以裹脅群一陰一。
持中有物。
吐茹有節。
乃有噬乾胏得金矢之辭。
乾胏亦肉類。
而非真肉。
以秉一陽一剛。
有堅韌之象。
胏原柔物。
乾則變堅。
即今乾肺肝之類。
胏同肺。
稱肺賅其他內臟。
如心腹肫皮皆是。
以異於肉。
故不曰肉。
以其較肉堅也。
九四居中而為剛爻。
斯有是喻。
噬之而得金矢。
以中藏剛也。
正如剖腹得珠。
破肫得石之例。
以藏在髒府腸胃之內者。
畜之所吞。
猶末化也。
食而得之。
出乎意外。
而以中剛。
乃在理中。
不足怪矣。
矢非箭。
乃屎也。
金矢以在腸胃中、與屎混。
形若乾矢橛耳。
蓋食腹中雜類。
而忽見金矢。
為幸而得財。
本非所求。
而竟得之。
斯為幸獲。
幸者不正得亦無福。
然已得之。
其利可見。
貪利則凶。
懲幸則吉。
艱貞者自懲於貪。
而知幸得之不正。
乃返求諸己。
而勵其苦心。
堅其貞節。
如是則終吉矣。
故曰利艱貞吉。
四字四句。
合之為一句。
言得金矢為利。
因非分而自戒為艱。
因自勵以為守為貞。
因此不渝乃成其利為吉。
合之則以艱貞為吉為利。
其義固通。
誠以食而得財。
易誤於貪。
而啟其幸得之念。
苟不自檢。
是利反為害。
得反為失。
聖人不矯情以為偽。
則偶得無害於利。
不縱一情以肆貪。
則非分不遭其凶。
此爻辭四字。
實含深意。
夫食胏而得金矢。
以意外之獲。
而為易得易失之緣。
君子所慎。
小人所喜。
苟不明得失之道。
則必干於利害之災。
不辨邪正之途。
則必昧於吉凶之理。
是得者為失。
吉者為凶。
此人情所當自謹。
而因此爻之義。
明其自處之道也。
釋文稱為末光。
言得之不光明正大。
則必戒之以艱貞。
以自保其剛。
無污於物。
故九四之得為吉。
較六三異者。
以其能剛也。
若不能剛。
則失爻義矣。
象曰:利艱貞吉。
未光也。
孔子《宣聖講義》
此申明爻辭之義。
而見得失之有道也。
噬嗑以得失為大用。
因食與合所關。
為得為失。
全繫乎道。
道有應得。
得之為利。
道不應得。
得之反害。
反言之。
於失亦然。
失之當者。
雖失無咎。
失之不當。
失固有損。
且害道焉。
如初九六二、失而當。
乃無咎。
而上九則不當。
故凶。
六三九四、得之末當。
雖得非吉。
六五則當。
故無咎。
而九四之不當。
又異六三。
以九四一陽一也。
德用可大。
行止可正。
且近於五。
其位已隆。
其勢已盛。
故有利吉之占。
與六三之遇毒。
利害懸殊。
唯以九四當代昭明德之地。
有以身作則之義。
應自省於得失。
辨於貪廉。
方為合道。
今以食肉之細。
而得金矢之貴。
雖無貪得之心。
終有一愛一寶之嫌。
其來匪正。
其受有玷。
是以於其得也、有末光之辭。
末光者、言末能光明正大也。
因食而得金。
有類於竊取苟得之所為。
行末光明。
名非正大。
然既非有意貪求。
而所遇又出乎自然。
更不別生貪念。
而所得止於金矢。
則不傷大德。
無累全體。
只要戒之於後。
永持其一操一。
行之有素。
克保其譽。
則雖末光。
猶占吉利。
觀於利艱貞吉之辭。
可見易教重以艱貞為訓也。
艱者知其難、而不敢自逸。
貞者執其正。
而不敢自肆。
因幸擭而無貪心。
有所利而非自私。
則艱貞足勵其德。
以蓋其愆矣。
此釋文僅曰末光。
而無他貶詞也。
若進至六五。
則得為當。
行足以昭示於人。
用足以施被於下。
則無末光之譏矣。
六五:噬乾肉。
得黃金。
貞厲無咎
孔子《宣聖講義》
此噬嗑六五爻辭。
言五爻之用及其吉凶也。
六五居上卦之中為全卦之主。
位為離卦中爻。
與下六二相對。
皆一陰一也。
不過六五為一陽一位。
與六三同功。
以柔行剛。
以一陰一居一陽一。
本非當。
而以五爻正位。
在二一陽一爻之間。
乃為當也。
全卦大用。
繫於此爻。
亦止於此爻。
噬嗑以食為用。
六五之食。
更過於下三爻。
自六二始以食稱。
由噬膚及胏。
進而噬乾肉。
其食漸加。
其味漸厚。
而其所得亦漸多。
六五以噬乾肉、而得黃金。
已異於九四。
且以正位逢時。
為當大用之際。
柔與剛協。
左右有輔。
為當權乘勢之時。
其食彌甘。
其得彌富。
有由來矣。
五爻為一陽一。
上下皆剛爻。
一陰一以綰一陽一。
柔以履剛。
故有乾肉之供噬。
黃金之待取。
有如在上一位者。
群下供奉。
全國貢納。
富且貴也。
福祿之優。
名位之榮。
蓋集全體之一精一華。
以備一人之服用。
其數固如是。
非人可強致者也。
然天之所眷者德。
民之所望者恩。
德業者。
福祿之源。
恩澤者、名位之本。
報施有數。
因果不虛。
既非幸致。
自難徒取。
故六五雖得甘美之食。
貴重之財。
而必有以副其德。
推其恩。
大其道。
弘其用。
則返躬自審。
能無愧乎。
夙夕自省。
能無忝乎、上對天地之生成。
下對民人之供養。
果皆安於心乎。
愜於意乎。
則當因離之光明。
而反於乾之乾惕。
由震之奮勉。
而歸於坤之靜順。
此貞厲二字所昭示之德。
實為六五爻用者之大經大法也。
貞者、由外而內。
自保其節。
富貴不一婬一之道也。
厲者、由內而外。
自弘其德。
夙夜不懈之道也。
厲與勵同義。
即乾夕惕若厲之厲字。
為鑒於所處之安美。
則不敢少存怠逸之心。
鑒於所遇之崇隆。
則不敢少有驕奢之志。
故貞且厲。
以求免於咎戾。
而後能長保其祿位也。
爻辭乾肉以喻厚祿。
黃金以喻多財。
厚祿足以養身。
多財足以致用。
二者既備。
天下不難治平。
所慮者。
有祿位、不能永享。
有財用、不能立德。
則末能貞厲。
福且為禍。
利且為害。
是雖一時之尊榮安富。
將為無窮之憂患毒害也。
故在六三為毒、六五不曰毒者。
以克貞厲也。
苟不貞厲。
固亦如六三為毒矣。
然六三之毒。
以位不正。
得不當。
六五則居正位。
而所得當。
天所予也。
民所願也。
雖甘美。
不為饕餮。
雖富有。
不為貪婪。
以分所宜也。
全卦之用。
歸於此一爻。
故有是象。
不得以下三爻為比也。
象曰:貞厲無咎。
得當也。
孔子《宣聖講義》
此申明爻辭之義。
而見時位之可貴也。
六五得位乘時。
多得美食。
無害於道。
唯在能貞厲。
則自免咎。
以貞厲足大其用。
廣其德。
使天下同富其財。
美其食。
天下皆安。
而己亦能長保久享。
以竟六五之用。
是不獨無咎已也、六三得食不豐而遇毒。
九四得食較美而末光。
唯六五稱得當。
時位之義大矣哉。
又九四金矢。
其質下。
而所得自內。
六五黃金。
其數無限。
而所得自外雖與乾肉並稱。
實則肉與金。
不必同一時至。
與九四所得者不同。
讀者勿泥其辭可也
上九:何校滅耳。
凶。
孔子《宣聖講義》
此噬嗑上九爻辭也。
噬嗑全卦大用。
既止於六五。
則上爻已窮。
有如乾之亢龍。
貴而無位。
高而無民。
雖翹居高上。
而不得與其下接。
則為無用之地。
而成無功之時。
此凡各卦皆然。
而噬嗑則尤甚。
故在乾之上九。
不過有悔而已。
而噬嗑上九。
則反吉為凶。
凶對以下各爻言。
各爻皆有所用。
雖貴賤不同。
皆有所得。
雖多寡不類。
其用其得。
末嘗異也。
而在六五。
則用愈昭。
得愈厚。
則以位與時之當。
而天眷之正隆。
民歸之鹹偏也。
雖有貪婪之嫌。
而不易其貞厲之吉。
雖有奢侈之害。
而不失其肉與黃金之利。
此占易者所當知也。
至上九則不然。
上九為離上爻。
即乾上九。
下與九四應。
而中含六五一一陰一。
更與初九合。
而中梗二一陰一一一陽一。
在像有如口之外唇。
已無物可食。
在用已居極地。
遂無朋與合。
噬嗑以食合為用。
至此其用乃窮。
窮則變。
變則通。
窮而不變則凶。
噬嗑上九。
以快志之餘。
席豐厚之業。
而末肯遽降其志。
辱其身。
乃仍欲以逐逐。
視以眈眈。
求有所足於心。
達於用。
則其所得。
恰與前爻相反。
此事所必至。
理所必然者也。
故爻辭斷其為凶。
為其不克自悟也。
噬嗑全卦六爻。
初上主合。
以如口之上下唇也。
中四爻主食。
以象物之在頤中也。
此義已詳初九。
唯上九以時位不同。
乃異初九之用。
雖志在求合。
而下無所輔。
中無所交。
雖欲強合。
徒貽後患。
爻辭以何校滅耳為喻。
蓋明其合之不得。
且為害矣。
何同荷。
負荷也。
負載於首或肩、皆日荷。
荷者必有所承。
或輕或重。
或巨或細。
以其所宜而後為利。
今上九所荷。
乃不宜也。
不宜者而強荷之。
則必有所損。
與初九之削足適屨相類。
故有滅耳之占。
荷不合於首。
則下蔽其耳。
荷不合於肩。
則旁障其耳。
皆同有滅耳之象。
即使耳不能為聽也。
耳為主聽之官。
今減其耳。
何以為聽。
欲得其物。
而害其身。
用其首或肩。
而損其耳。
是所得不償所失。
所害切於五官。
所蔽及於聰明。
是猶汩其一性一以快其欲。
亂其心以適其志。
則昏昧之夫。
聾贖之人之所為耳。
人而失其靈明。
絕其知識。
雖有生氣。
何異木石。
雖能行動。
何殊鳥獸。
木石之倫。
不足與言一性一情。
鳥獸之類。
不足與言道德。
則以其所生者早失。
受於天者弗全也。
生失而天弗全。
則雖能食。
亦奚足稱。
雖有合。
亦奚足貴。
故上九之用。
不如其不用。
而所荷、不如其無荷也。
其凶固宜矣。
象曰:何校滅耳。
聰不明也。
孔子《宣聖講義》
此申明爻辭之義也。
聰者、耳聽五聲也。
人之耳目。
為聰明所寄。
無耳即無聰。
故日聰不明。
蓋上九獨居高位。
下無輔佐。
內無助襄。
一人之耳目。
不能為聽。
則天下之事物。
不足以辨其是非。
是雖有耳。
等於不聰。
正如荷物而自蔽其聽官也。
又如掩耳盜鈴。
自己不聞其聲。
雖有耳。
與龔無異。
其用之不足稱可知。
且居高者。
本可多聞見。
廣視聽。
而反不聰。
則物為之蔽障也。
物之蔽障。
起於心之貪得。
是不可責物。
而咎在己之不明。
故不聰者。
乃互為因果。
先有不聰之心。
而後成不聰之耳。
甚哉。
物慾之易誤人聰明也。
夫上九本離火之用。
為光明之原。
乃以時過境遷。
數窮事變。
反為不聰。
則是變離為坎之象。
由一陽一而一陰一。
由明而晦。
其害不止於一己。
乃與初九異而占為凶。
凶言將來之禍。
及於天下。
不獨一時之害。
累於己身已也。
蓋噬嗑本人情而成德。
因人欲而見道。
苟悖乎道。
則人欲不可遏止。
徇乎情。
則德用不得成全此聖人之所憂。
而特著於易以為訓。
讀者驗其吉凶之數。
當可以得其從違之道矣。
《宗主疏述》
以食合二義為大用。
而彖辭稱為利用獄。
故後人釋爻辭。
率及罰人刑具。
謂爻象所指。
多關用獄之事。
其實不然。
誠以用獄一語。
乃聖人因象制用之意。
正如利涉大川之例。
爻辭不必皆關渡濟也。
蓋古人明刑飭法。
將以儆眾。
非好為罰也。
將以止一奸一。
非預知必犯也。
故書曰。
刑期無刑。
噬嗑以卦象有口食之形。
又有囚人之象。
物之在口。
人之在囚。
皆易入難出。
多傷少全。
人之齒牙。
猶刑之斧鑽。
人之喉舌。
猶訟之獄囚。
食者以物養身。
刑者以法保眾。
其義有相類也。
合之宜否。
猶事之正邪。
其道有相同也。
因食與合。
而連及於用獄。
乃推廣卦用之辭。
非謂噬嗑專為刑獄用也。
釋者不揣其本。
而必附會於獄刑。
是悖聖人立辭之原旨矣。
如爻辭減趾、而必此於刖足。
滅耳。
而必此於刵刑。
是皆臆強牽。
不足以達爻辭之義。
故夫子不講。
非遣之也。
噬嗑以食為人生大事。
因食而有訟。
以合為人道大則。
因合而有一奸一。
一奸一訟苟興。
辟刑斯尚則用獄亦勢有必至。
理有固然。
非聖人故為之辭也。
然食與合乃本義。
用獄則由食台推充之用。
其不能並為一談。
等量齊觀。
亦巳明甚。
則爻辭所指。
必皆循其本義。
先其大用。
就食與合。
明其得失。
及其吉凶。
此凡易辭皆如此例者。
而噬嗤當亦不能遽捨其本。
而求其末。
棄其大。
而許其細。
則關於刑法一層。
謂可推及之則可。
謂專為是釋。
則不可。
何況爻辭明明以食合為言。
初末嘗擬及刑罰者哉。
噬嗑言食。
而爻辭一再稱得金。
此義人多末達。
古以食貨並重。
二者皆民生之本。
無食無以生,無錢亦然。
故貨幣之要。
不下於食也。
古者重農。
耕而得食。
此就力田者言。
若農民之外。
如士工商賈。
率皆不能自耕得食。
官有祿以代耕。
商有物以易米。
士或兼農。
工或兼種。
則猶可自食。
此外莫不仰賴於交易。
則貨幣實為易食之所必需。
雖黃金不足以果口腹。
而食之來。
有待於黃金。
即目之為食。
亦無不可。
若在上古。
農耕末興。
漁獵以食。
而時無貨幣。
物物交易。
此日中為市。
自黃帝時即有之。
斯時人民生活極簡。
得食較易。
固無待於貨幣。
然以物易物。
終嫌不便。
久而感其困苦。
思所以利之。
此貨幣之起源。
實與人民生活之繁同其時。
人民既眾。
需食亦多而漁獵不足以生。
農桑遂繼之以發達。
田土既辟。
居趾乃囿。
非復遊牧之可此。
交易亦愈覺為難。
此貨幣代物交換。
乃勢所必至。
於是貨幣與食同重。
實自中古巳然。
堯舜三代。
文化日隆。
幣制漸定。
文王作易。
知食貨為民生必需。
而噬嗑爻辭。
肉金並舉。
由此可見當時民倩之所尚矣。
因食肉而得金。
亦猶因耕田而獲玉。
金玉雖實。
在平民視之。
亦不過多得食耳。
而在貴人視之。
則足以供其作業之用。
弘非粒民之心。
則得金之利。
何啻十倍於肉。
肉徒果一人之腹。
快一時之欲。
金則可以發揮事功。
富厚天下。
此其利。
有與大有之志向。
故爻辭於六五之占。
稱為得當。
則以其位言之也。
有其位者。
必有其德。
有其德者。
必能用其財。
此大學諭財用時。
始於慎德。
而終於有用。
且必稱之君子。
連及有人。
以見治平之功。
非備此數者不達。
噬隘六五之得當。
正如此義。
並非以其成一人之富也。
六五之得金。
即噬啗嗑全卦大用之告成。
聖人以民為先。
民皆得食而後謂之不饑。
民皆得富。
而後謂之不貧。
初未嘗以己為念。
是六五之得金。
天下之利也。
得之而能用。
故為利利及天下。
故為天下之利。
天下皆利。
己又何嘗不利哉。
此六五之占。
實我與天下皆得食之象。
亦即我與天下同富之象。
天下既同富矣。
尚有不合者乎。
則食與合。
二猶一也。
讀者須推其意而深求之則聖人立辭之心可了然矣。
分類:易經書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