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經證釋
訟卦
孔子《宣聖講義》
為需之反象。
需以水天相從而成用。
訟以乾坎相背而成爭。
需以相得為象。
喻人有所求。
訟以不合為旨。
喻人有所妒。
此由氣之順逆。
數之從違。
兩不同也。
訟之為象。
上乾下坎。
坎者乾所生。
水者天所化。
天一生水。
原為同類。
而上下違行。
乃反德為仇。
天主一陽一而上升。
則氣無由降。
水主潤而下一注。
則德無所承。
故天在水上為訟。
明其情之乖違也。
夫水者德柔而一性一順。
而其用則險而易陷。
剛而易沉。
處於高。
則得其溉灌之功。
孚其潤澤之用。
處於下。
則變為氾濫之患。
加其潰漬之虞。
蓋所居不同。
則得失以異。
天者至清明而德玄虛。
至剛健而用邈遠。
以其主一陽一氣而宰生化。
履高明而含神用。
不能屈之為用。
褻之為從。
故其德宜始生。
而其功在大遠,此覆萬物而生化萬類。
初不見其跡也。
今處水之上。
乘氣之升。
日與地遠。
不相接洽。
則兩者之間。
成睽違之勢。
而兩象之意。
懷嫉妒之心。
此其所以反需而成訟矣。
天下之所以有爭者。
必因於利害之不齊。
人物之所以相訟者。
必由於情一性一之偏激。
失其中正之道。
則無以致其均平。
背乎太和之德。
則無以調其虛實。
此爭訟必始於失中和也。
需之為需。
本於中和。
情不離一性一。
欲不徇物。
人以禮為守。
以敬為行。
貞固自持。
利用不過。
故為人道之正。
而訟則反是。
逐乎物慾。
以自觸於刑。
忘其禮敬。
以自失其守。
以物為滿足之望。
而物乃仇之。
以情為恣肆之行。
而情乃害之。
使一性一無權。
而為意氣之爭。
使禮不振。
而求法律之效。
此人道之不立。
而民生苦矣。
故同生者不親。
共存者相恨。
私慾是逞。
至一性一以漓。
人紀不綱。
太和以壞。
此情識之所誤。
而非正知之所裁也。
君子知之。
必先格物致知。
以期其底於一性一命之正。
保其中和之功。
此者。
聖人明致知之教者也。
就卦象言。
訟以上乾下坎。
上為純一陽一。
下為一陰一卦。
以一陽一從一陰一而不相得。
內藏險阻。
外示光明。
下有二心。
上成浮蕩。
一陽一浮於上。
一陰一厄於中。
上下相離。
父子責善。
故為不親之象。
以剛臨險相待不讓。
情一逼一勢迫。
乃至於訟。
此氣數自然。
事理自至。
皆物慾之害。
而情識為蔽也。
夫人生而有其靈以為其知此一性一之光明也。
亦乾知大始之義。
既長而情一欲增。
漸將真知錮閉。
而好惡日多。
情識為主。
一性一靈以汨。
人慾橫流。
遂使是非不明。
善惡無准。
忘天逆理。
逞暴使強。
棄義違仁。
好爭務殺。
皆由於一念之妄。
而糾紛無窮也。
夫天理之存於人者。
一性一也。
人生而靜。
天之一性一也。
感於物而動。
情之欲也。
物至知知。
而後好惡生焉。
此禮經所述也。
可以見一性一之至善。
而情乃因物以生知。
因知以生好惡。
則好惡之知。
非正知也。
乃情識也。
正知者與生俱生。
不增不減。
情識者。
隨生以長。
日添日多。
故嬰兒只知欲一乳一。
而童年只知好弄。
初無他欲也。
及其長也。
而後一愛一憎之心生。
嗜欲之念廣。
為恩為怨。
或親或仇。
所務既繁。
所逐不止。
於是情識彌滿於內。
物好徵求於外。
是非曲直。
各以所便為辭。
貧富有無。
只求心意所遂。
而後利害罔別。
人己殊觀。
畛界既分。
爭訟乃起。
此由於正知之晦。
但憑情一欲以為是非。
真理之亡。
但逞意氣以明得失。
此訟之不免也。
而君子知其蔽焉。
則明其致訟之源。
而進以求知之道。
此因訟而推及於格致也。
格物之至。
則情識不足蔽其一性一靈。
而好惡自當。
致知之至。
則物慾不足涸其天理。
而意念自誠。
此人人所當反已以觀。
而事事所宜清心以察者也。
故訟者。
必求其無訟。
而聽訟者。
必復之於中和。
使物我皆盡其情。
而是非不失其正。
使一性一情皆得其正。
而好惡不偏於情。
此則物格而知至矣。
故大學始教。
必先從事斯義。
物我不過。
則天下皆得其平。
情一性一不差。
則人心皆得其正。
好惡既當。
則意念易誠。
一愛一憎有恆。
則心思以一。
此中和之德。
必本於情發中節也。
情者人所不免。
中節則和。
而訟無由生。
故聖人制體以定其節。
若已過其節。
而至於爭。
則情將害其一性一。
物將害其生。
中德不全。
太和且失。
是禮之不足為用。
而後聖人始假法以刑之。
此聽訟之不可免。
而刑法所以濟體教之窮也。
法者。
聖人不得已而後用之。
而訟者。
人道之反常也。
法則因其反常而生焉。
故需者定於禮。
而訟者齊於法。
一反一正。
一變一常。
交相為用。
以成其道也。
故訟以天水相違。
父子不親。
一性一情不正。
物我失德。
而後致之。
有訟必有刑。
天道之所殺也。
故天道不下濟。
而水德成泛流。
光明不下被。
而險阻梗乎中也。
學者覽之。
當可以明聖人制象立辭之旨焉。
象義已如前述。
其辭旨亦可知。
以訟字從言從公。
意謂有爭不決。
必待判於公也。
言者爭論之意。
公者士官之所。
不得明其是非。
辨其曲直。
則相質於公堂。
而待栽於法律。
此訟之所取義也。
然訟有公有私。
有誠有偽有被屈而愬之。
有攻訐而毀之。
有當訟不訟。
而從解勸者有不當訟而訟以健訟為能者。
有訟人而直已者。
有自訟而悔禍者。
有藉訟以為惡者。
有因訟以成善者。
訟之情不同。
訟之類亦異。
則所以成訟。
與為之聽訟者。
亦各有其例。
而不得一概論也。
易之。
則本乎一。
致於同。
期之中正。
分其利害。
要以人情為主。
人一性一為先。
糾其過不及。
矯其蔽害。
明其真誠。
戒其誣毀。
則以表濟教化之窮。
以政成體義之用。
使訟者愧而自艾。
悔而自咎。
復其天一性一。
而飭其私情遏其物慾。
而保其中和之德。
此以訟止訟。
以訟平訟。
而歸旨於無訟也。
訟德之失也。
訟而直。
猶不為損。
聖人不得已而許民訟焉。
故訟從公言。
以公為止訟之本。
平訟之方也。
上以公示於民。
民以公信其上。
則法懸而不用。
刑制而不施。
道德昭回。
一性一情適正。
險阻芟夷。
人民和居。
則治道之成。
亦禮教之輔。
訟之時義大矣哉。
故訟者致知之道也。
人所以爭而不決者。
知之蔽也。
識之役也。
逐物忘正。
任情失中。
則爭訟之所起。
而己之知。
不足以明其是非。
定其曲直。
是有賴於聽訟之官。
裁訟之法。
官與法者。
補民知之不逮也。
比之於禮教焉。
禮以齊之。
教以化之官以正之。
法以革之。
其道同而用異。
途別而歸一致。
故訟之義。
以公為本。
至公無私。
訟乃得平。
大公以正。
訟乃得止。
夫蒙者教其愚也。
訟者教其妄也。
蒙以養正。
訟以致中。
中正之德。
教之所成。
法之所行。
故曰訟以致知。
在物格之後。
格物致知。
人道之始。
故需與訟相反相成也。
孔子《宣聖講義》
訟:有孚,室,惕中吉,終凶。
利見大人,不利涉大川。
此訟彖辭也。
以訟之象。
與需相反。
而又相成。
故同為有孚。
有所合也。
乾坎雖相違。
而父子當有合。
此由其本來言之也。
乾者純一陽一。
坎者生一陽一。
上下相孚。
此氣之應也。
天水違行。
此德之背也。
氣應故曰有孚。
坎固乾所生也。
以一陰一交一陽一。
以坤交乾。
而後成也。
而一陽一卦一陰一德。
一陽一體一陰一用。
內雖一陰一而外剛。
剛與柔應一陽一與一陰一應上卦之一陽一。
與下卦九二相應。
雖不親而有孚也。
孚者信也。
氣應而不失常也。
行雖違。
其不失常。
則與需同。
故皆曰有孚。
以爭訟者。
發於情。
止乎理。
則訟已成者。
不失訟之正。
訟不成者。
不乖訟之道。
訟固求其平也。
故訟雖為過。
而不失其孚也。
然訟者易趨於偏滶。
因求平而反失其平。
因不直而反過其直。
則非訟之正。
乃乖訟之道。
曰有孚。
言不過則孚。
過則不孚。
此人事之變也。
而視訟之所至。
如訟而平而直。
則孚。
否則遇矣。
過猶不及。
屈者辱者不及也。
今以訟而屈人辱人。
是過矣。
過則不孚。
此中孚與大過為相反也。
以其或過也。
故曰有孚。
明其非必孚也。
人事之所為也。
然有孚者。
信於外。
達於物。
明於情。
通於道。
此其德也。
而訟以上下相違。
內外相一。
氣合而行反。
體同而用乖是雖有孚。
不全其德故曰窒。
惕中吉。
終凶。
以其不通達也。
故曰窒。
窒。
塞也。
阻也。
不順也。
不合也。
剛險相交。
外虞內滯。
故為窒。
窒則惕也。
行之不可進也。
居之不可安也。
乘剛而阻於險。
妒物而迫於情。
欲讓末能。
欲抗末敢。
不惕得乎。
然事之害者。
恆以畏而得利。
情之急者。
恆以警而獲安。
是人力之勝也。
則因惕而中吉者。
亦理勢所至也。
而惕之中吉。
非可恃也。
情因安而自怠。
事因利而自驕。
則向之賜者轉而自幸。
向之有備者轉而不憂。
則事變之來。
將與時易。
過失之咎。
將與數遷。
則向之中吉者。
遂轉為終凶矣。
此訟之常也。
訟之初也。
激於意氣。
必因義憤而出於想有其理以致其辭。
有其情以御其勢。
此所以有孚。
而志在進也。
迨其末判。
心念法之難恃。
情之難申。
或官之不信。
勢之不達。
因憂以惕。
因窒以思。
則一念之微。
足以悔禍。
中人之勸。
足以解仇。
此中吉也。
洎夫情移事遷。
心高志傲。
或不恤於法。
而弄智謀。
或不畏於官。
而假勢利。
以圖直曲之反。
遂無善惡之分。
失中而偏。
不正而邪。
則中孚之占。
變大過之象。
此所以為終凶也。
故訟之所至。
恆為終凶。
非必凶也。
情之所役。
志之所縱。
乃反吉為凶。
故官力不可假也,機詐不可弄也。
法律不可瀆也。
情一欲不可恣也。
此訟之正道也。
訟者求申於官。
陳情於上。
故利見大人。
而乾剛居上。
大人之象也。
訟者處險難安。
臨深莫測。
故不利涉大川。
而坎水在下。
大川之象也。
乾坎相背。
天水相違。
行而多險。
居而多艱。
此人道之苦也。
辭乃寓其義焉。
夫訟出乎不已者也。
若好為之。
則逆行而倒施。
不智之甚也。
需者情之常。
訟者情之變。
需者德之正。
訟者德之違。
故相反也。
君子因之以自反。
則逆為順。
違為和。
則訟而需。
凶而吉矣。
訟占終凶者。
明訟之不可久也。
人民之安必求其睦。
訟則不睦。
何以求安。
此聽訟者以無訟為貴也。
知之至者。
訟亦無矣。
故君子先格物以致知也。
彖辭。
系釋全卦之用。
而為聖人立教之旨。
使讀者由辭而知其用也。
夫訟以爭起。
以不平而出於訟。
以權利失當而至於訟。
則其所用。
明為相仇。
故有不親之義。
夫不親者。
非謂路人也。
乃本來親近之。
忽變不親也。
若路人無利害之爭。
無恩怨之緣。
無嫉妒之念。
無欺侮之行。
自無訟之可言。
則其不親。
不過漠不相識。
遠不相聞而已。
無得失也。
無吉凶也。
唯其親而不親。
近而不近。
本同生而不同道。
本共處而不和居。
反恩為仇。
變和為戾。
則其得失已著。
利害甚明。
爭訟不休。
吉凶自判。
故訟之所起。
為失其親一親之誼。
而悖於和睦之俗。
乖於友助之情。
逆於恭讓之德。
此人道之變也。
強乃陵弱。
智乃侮昏。
唯利害之圖。
勝負之辨。
民德以薄。
民風以澆。
國俗以非。
國本以動。
在群而不能合其群。
居類而不能和其類。
各有異志。
而無同心。
是離亂之因。
敗亡之兆也。
故君子惡之。
而立教以讓為本。
以貪為戒。
以忍為德。
以暴為非。
以相一愛一為仁。
以相爭為野。
立人道而制禮節。
警民失而定國法。
訓之於始。
罰之於終。
導之於先。
禁之於後。
使強一暴有所畏。
良善有所保。
仇怨不長。
遠近如一。
則爭者化為和睦。
訟者易為退讓。
民情以平。
國本以固。
人生以定。
物力以盈此大同之治也。
民不私其家。
人不私其身。
財用唯公。
力役唯勤上下相親恩怨皆平。
此人情之至。
而天下皆得其平矣。
故示其意焉。
有利則害。
有得則失。
爭則有損。
訟則終凶。
此天道也。
從之則吉。
逆之則凶。
凶者以反人情而背人道也。
人情以縱極而反。
人道以失中而背。
故情不可縱。
而道不可違。
物不可窮。
用不可極。
力不可竭。
智不可盡。
爭不可久。
訟不可成此順天以全生即格物以致知之義也。
故訟辭雖簡。
含意則宏。
文雖顯。
寓理則微。
道之所成。
教之所立。
人物生命。
民抬國政。
胥基於此。
而定於是也。
彖曰:訟,上剛下險,險而健,訟。
訟有孚,窒,惕中吉,剛來而得中也。
終凶。
訟不可成也。
利見大人,尚中正也;不利涉大川,入於淵也。
孔子《宣聖講義》
申釋彖辭之義。
明訟之所由成也。
以剛而行險。
是以出於訟。
非民情之醇。
民德之厚也。
健者由己言則成不忍。
由人言則為很戾。
蓋以我所不欲。
加之人。
人亦不甘受。
是一以險來。
一以剛往。
雖健而不能和。
故至於訟也。
為其剛則不讓。
險則多詐。
詐以陷人。
剛以反惡。
此斗很之勢也。
如非剛。
則遇險必避。
而不與抗。
如非險。
則遇剛能承。
而不與爭。
則不至於訟。
唯以剛而待險。
又其同類。
情既相忌。
力又相衡。
事勢一逼一人。
和讓不克。
此所以必出於訟也。
以訟有孚而窒。
則曲直之情可見。
隱伏之禍可推。
惕中吉者。
剛來而得中道。
以道能自警。
故吉。
謂中者。
兩端之中。
不偏也。
不過也。
不偏則能恕。
不過則能中。
雖剛猶可和也。
處之得道。
故能忍而讓。
經人之解譬。
故能和而安。
此中吉不為剛折。
亦卦象也。
卦內外之交。
尚相應也。
至其後也。
剛已觸險。
險已交剛。
事勢既成。
和讓不得。
訟乃曰急。
其終以凶。
則理之所當。
數之所至也。
人之不諒。
我又不容。
唯很心以攻訐之。
惡聲以報復之。
爭執無休。
災害乃大。
此終凶之兆明訟之不可成也。
亦卦象合上下之數也。
其氣已極。
其道以窮。
兩不相投。
遂成兩敗。
勝亦為負。
得不償失。
此終凶之所由來也。
故君子示戒焉。
明訟之不可成。
而必求其初之無訟。
繼之不訟。
終之解訟也。
蓋退而自懺。
則情易平。
忽而恕人。
則恨立解?只在充其孚惕而已。
孚則反仇為友。
惕則轉禍為福。
因逆而成順。
由變而復常。
在人事也。
利見大人。
以訟必於官。
必訟於法。
必求於公。
正之士師。
明達之裁斷。
故利見大人。
言尚乎中正也。
大人者。
無不中正。
中則不私。
正則不邪。
私邪既杜。
冤屈乃申。
此訟之所求也。
而訟者之所以得平。
亦必待中正而後止。
中正之大人又能以中正示民。
使皆無訟。
訟而速解。
以遠於凶也。
唯中則能和。
正則能判。
故訟之有無。
當以聽訟者為準。
聽訟而能使無訟。
則至中至正者矣。
道之見也。
一性一之至也。
非盡於人情。
順於物力者。
不能也。
非格物致知者。
不能也。
唯格物。
始明物力。
唯致知。
始盡人情。
人物同明。
一性一情兩盡。
非中正之德而何。
大學之道。
而歸於至善。
中庸之德。
而致於中和者。
皆此中正之用也。
皆大人成德達道之效也。
不利涉大川。
以與需反。
需之利。
訟之不利。
訟象下坎易陷。
如涉大川。
將墜於淵矣。
蓋防害末然。
避難事先。
此聖人立教本旨。
傳曰水儒民狎而玩之。
故多死焉。
以見臨深之心。
必時具也。
唯乾惕足以免禍。
唯反省足以無咎。
此以涉川為喻。
明訟之禍如水。
不可試也。
不可狎也。
訟者意氣之爭。
猶水之氾濫。
川之深陷也。
險莫逾於水。
而人之險。
莫甚於情一欲。
因情一欲而至於訟。
則以身歷險矣。
回頭是岸。
速自惕焉。
故不獨不利涉已也。
訟之不可成。
成則比涉川尤不利矣。
夫訟以不平而求平。
又複試於凶險。
是猶玩水以為平耳。
不知其深陷無底也。
故君子戒之。
而必先正其知。
明其誤也。
象曰:天與水違行,訟,君子以作事謀始
孔子《宣聖講義》
此釋全卦象辭也。
夫始之不臧。
終受其害。
訟之終凶者。
始之末慎也。
小不忍。
則亂大謀。
細行不矜。
終累大德。
訟之謂也。
以一時之忿。
而忘其身。
以一事之激。
而忽其生者。
皆始之不諜也。
由情識蔽其真知。
物慾累其一性一靈。
遂種因於先。
收果於後。
此謀始之所貴。
而作事之有先也。
人物同生。
而利害同受。
何以獨享其福。
遺禍於他人哉。
此不平者。
人為之也。
為己則先自省。
為人則先以恕。
忠恕不失。
此謀始之本也。
忠恕之至。
寧有訟乎。
故情一欲不於無。
亦不可過節。
事不可不作亦不可不謀始。
謀始之義大矣哉。
始對終言。
謀始對凶終言。
因訟終凶。
則謀始。
當自需致其中正也。
人道始於教。
人生始於飲食物育。
需以正飲食。
訟以正教。
教不及者。
法乃施之。
人之學也。
始於格致。
故大學先之。
亦本訟象辭謀始之義也。
謀者致知也。
謀始即先致其知之意。
事物也作事。
即格物之意。
若不明於物。
將何以作事。
若不致其知。
將何以謀始。
故畢生之學。
首於格致。
而凡人之生。
首於需訟之道也。
聽訟而使無訟。
為盡人物之情。
而得其平。
謀始者亦求其情盡而理平也。
作事之訣在此。
推之治平亦在此。
故學業為一貫也。
中正之謂也。
情正於一性一。
德凝於道。
修之所成。
學之所致也。
而必有謀始之教焉。
天下無事無物。
莫不有始有終也。
乾知大始。
訟上從乾。
故辭曰謀始。
謀即乾之知也。
因乾為易之首也。
此知字。
與致知知字一義。
唯乾知大始。
不待格致。
而訟雖承屹。
以情一欲之蔽。
則不得不先謀焉。
此格致之所貴也。
坤作成物。
即作事也。
事物一也。
坎非坤。
而由坤交乾以生。
且後天代居坤位。
故亦有作事之象也。
《宗主附註》
為需之反。
亦需之變也。
物窮則變。
理極則反。
此自然而然。
不致而至者也。
天之生人物也。
而與之以情一欲者。
為將因之以延其生。
育其族也。
故及其成長。
無不有嗜欲之念。
一愛一憎之心。
利害之知得失之辨者。
將以是繁榮其世界。
發展其生活也。
是皆屬之情一欲。
而為生化之樞機。
氣數之標準也。
故情一欲者。
後天之物。
不可一日絕者也。
而其利之者、害亦在焉。
生之者、殺亦存焉。
求其利而不害。
生而不殺。
則唯聽命於道。
道在人曰一性一。
在德曰善。
在行曰中和。
在位曰中正。
是所以閒情一欲而保生利。
免禍亂而成至道也。
失於此者。
必為災害。
必至粉亂。
其無災害。
不紛亂者。
則天理之至。
人道之正。
超生化之外。
握權衡之數。
而能與天同老。
與日月同明。
與鬼神同化矣。
故聖人以此立教。
以教制禮。
以禮定法。
止災害。
判紛亂。
而皆不越於一性一。
不離於道。
不背於中和。
不失其中正。
而又不反於情不毒於物。
不殘其生。
不損於生嗣。
不阻於世界繁榮。
此所謂至教也。
至理也。
至德也。
人道之大則也。
故有利而無害。
有生而不殺。
足以合天之仁。
助天之化。
此人之所以配天地而稱三才也。
易需之後有訟者。
為明情一欲之失。
紛爭之害。
而以教法示之。
使還就於中和也,訟者。
用法以正一性一。
其功與教同。
而為人道所不得不備也。
故卦從變從反。
因其變而之正。
反而復原。
則訟仍為需。
情仍歸一性一。
世道以治。
人生以全。
豈不休哉。
故訟與需。
一正一變。
一來一往。
道路所指。
人物所由。
唯自辨之。
以正其知。
而明於物。
此物格知至之義也。
請細味之。
初六:不永所事,小有言,終吉
孔子《宣聖講義》
此訟初六爻辭也。
訟之初六。
以坎下爻。
居卦之始。
其位不大。
其用不昭。
雖發乎訟。
而末成也。
雖啟乎爭。
而可明也。
此時之所為。
勢之所使。
有易已之情。
可辨之機也。
爻辭之意。
與需九二差近。
則可見爭之末甚。
訟之才起。
事非大。
時非亟。
故事不永。
言猶小。
不永則易解。
小言則易釋。
既不至於久訟。
則其終吉亦如需九二之情。
夫訟原終凶。
而以易解釋逐孚終吉。
則可知聖人立教。
以無訟為尚矣。
訟全卦皆爭訟之象。
而初六則可訟可已。
故猶與需相似。
蓋正反之間一間耳。
知而自反。
即歸於正。
此致知之功也。
象曰:不永所事,訟不可長;雖小有言,其辯明也。
孔子《宣聖講義》
此申釋爻辭之義也。
言處柔用柔。
不為已甚。
則易饒人。
以寬加寬。
不事苛求。
則易自解。
其勢既順。
其事猶和。
不永訟者。
不獨不欲也。
亦不可也。
不可者。
言時之所為。
位之所定。
不得逆也。
故不永訟者。
自然之勢。
非故不訟也。
逆之則凶。
故以不永而終吉。
順用時位者也。
以易明之言。
易和之恨。
則所得於時。
所利於位者。
有其天也。
故小有言。
不為害。
而易辯明其故。
則猶些些誤會。
不足以長爭久訟。
一語得以解之。
一時得以止之。
則雖訟於先。
而和於後。
雖爭於彼。
而解釋於此。
其所處者順。
故其至不逆。
其所復者速。
故其終中正。
此以終吉也。
九二:不克訟,歸而逋,其吧人三百戶,無眚。
孔子《宣聖講義》
此訟九二爻辭也。
本爻居下卦之中。
為一陽一氣之行。
上接乾剛。
而不能諧。
中間一陰一爻而不能弱。
以一陽一之正履坎之險恚而不忍。
激而難安。
怨而不伸。
一逼一而自迫。
此由時之非。
事之變。
其情之窘。
其行之艱。
而不能自懺。
不能復正。
故其象顛沛。
其境流離。
不得已也。
訟之不勝。
忿而歸。
歸之不安。
迫而逃。
乃勢所至也。
克者能也。
勝也。
不能者訟之不成。
不勝者訟之不直。
二者皆不克也。
以上之不受理。
則不成訟。
判之不得情。
則不直所訟。
此其剛柔勢乖。
強懦形禁。
有必然也。
以下而訟上。
柔而爭剛。
力殊位格。
其不克也固矣。
不克而歸。
被一逼一而逋。
以身殉訟。
以家殉爭。
而末足也。
所居在中央。
所交多比戶。
則其連累者眾矣。
故辭曰。
其邑人三百戶無眚。
眚者災也。
所為災者。
以仇恨之至。
今訟已不克。
歸而逃矣。
則雖有比戶之嫌同一居之義。
仍無災矣。
此其所佔。
在能識時而避禍。
去眾而遠嫌。
則雖迫於勢。
而無害於人。
雖激於情。
而保其身家。
此重在逋也。
若估其眾而不畏。
逞其忿而不避。
則禍及其邑人。
豈獨患加妻子耶。
故逋者自逋。
而邑人無眚。
言逋者為全邑人也。
此訟之大者。
譬之兵爭。
一人逃。
而全城免。
譬之擒盜。
一人去而脅從生。
其所以全者。
正其不求全也。
訟九二其禍亟矣。
以能避而免者多。
此聖人教人權乎輕重。
擇乎安危。
而速自決也。
象曰:不克訟,歸逋竄也:自下訟上,患至掇也。
孔子《宣聖講義》
此申釋爻辭之義也。
掇者相拾而及也。
以九二之禍大患也。
果不逋竄。
邑人三百戶。
將皆及於患也。
蓋以下訟上。
其勢然也。
此上下二字。
非限於君民朝野。
凡大小強弱。
皆上下也。
以小爭大。
以弱爭強。
皆有至掇之患也。
故圖全者。
不驅眾於危。
仁也亦義也。
九二之辭。
其旨深矣。
《宗主附註》
訟之九二爻辭。
人多疑其義。
則以歸逋二句難解之故。
釋之者、或連為一句。
或指為一事。
遂使原意不明。
歸而逋、是主。
邑人三百戶、是客。
無眚二字。
則共有之。
蓋人以不克訟。
歸而逃。
以免於眚。
邑人以罪主既逃。
亦免於眚。
是以一人之逃。
而免邑人三百戶。
結果不
獨邑人之幸也。
以訟者必有凶。
而善避則免。
訟者易為累。
而主逃者則免。
故文言人事之得移其禍福。
足見為易教之旨。
或以為一句一事解、則誤矣。
如一句。
則必為邑人同逃。
同逃既眾。
安免於眚。
如謂一事。
則眚者何在。
無眚者何屬。
既曰無眚。
必己有眚而得免也。
重在逋逃矣。
又三百戶雲者。
言其數眾也。
而皆同邑近居耳。
非以邑大小言也。
古文言眾多。
輒曰三。
或三十、或三百、或三千。
皆指其大多數也。
非恰恰三。
三十。
三百、三千也。
說者勿以辭害意。
蓋九二以下訟上。
開罪於其尊強。
設追其咎。
必連累多眾。
此古來密法嚴刑屢見之事。
以訟本不親。
非人道之常。
則乖乎仁義。
肄其殺害。
其災可知。
聖人揭之以示人。
使知訟之害。
且欲人之檁然自惕。
善於趨避。
則雖災不省。
其意至深矣。
六三:食舊德,貞厲,終吉。
或從王事。
孔子《宣聖講義》
此訟六三爻辭也。
本爻以一陰一行一陽一。
以柔履剛。
一陰一而自慎。
顯而不彰。
乃守舊之象。
安貞之祥也。
蓋以下從上。
以柔順剛。
能自貞以厲。
則吉矣。
舊者先人之遺。
在卦為先天。
為其反正卦。
訟之正需也。
食舊德。
應乎需也。
需以酒食為先。
故曰食。
凡一陰一者逆行。
逆加逆則反正。
六三之逆。
乃反同於需。
以氣之行。
時之至也。
循環之道也。
坎生自乾而合於坤。
貞者坤之本德。
厲者乾之善行。
乾九三之義也既貞以守。
又厲以行。
以終吉也宜矣。
以六三以逆為順。
以訟為從。
有舊德可食。
能貞厲自慎。
則反終凶為終吉矣。
然坤者無成。
六三取坤之義。
從乾之事。
故曰或從王事。
無成。
言訟者雖吉。
而從者無功。
此皆以反為正也。
以訟則吉。
以從則否。
是以坤道變也。
象日:食舊德,從上吉也。
孔子《宣聖講義》
此申釋爻辭之義也。
夫訟之先為需。
故其行也。
時與需應。
而訟者貪得。
果戒於貪則吉。
若因以為利則無成矣。
故吉者逆取之。
無成者順致之。
欲功而無功。
欲獲而不獲。
此天之所以戒人貪也。
乘訟之時。
不訟可也。
因以為媚。
則不可。
六三之吉由訟得也。
其無成。
由諂也。
非從王之時故也。
觀此則知逆順之理。
吉凶之象。
不可一概論也。
彼食舊德者。
先人之澤末盡。
果加以貞厲。
則吉大矣。
九四:不克訟,復即命,渝,安貞吉。
孔子《宣聖講義》
此訟九四爻辭也。
九四居外卦之始。
與九二相應。
一陽一行一陰一位。
柔承剛德。
而以卦上下不同。
內外異用。
主賓各別。
從逆異宜。
故同而不同。
似而不似。
此理勢然也。
爻辭言雖訟而不克訟。
與九二正同。
但九四以在上一位而訟其下。
則與九二異其皆不克者。
一陽一與一陰一。
剛與柔。
不親而近。
不交而悅。
其怨易釋。
其仇可解。
故不克也。
唯上之不克。
則無後患。
非如九二下訟上而不克。
其患至如掇也。
上者勢之所集。
雖不克。
不足畏。
故不似九二之必歸逋也。
然不克者、必有所沮。
必理之難直。
言之難信。
而一逼一於公論。
待於國法。
其勢不用。
其強莫施。
則當其不克訟也。
唯有自反而復。
以聽於命。
自順而守。
以變其衷。
渝者變也。
變則安矣。
前以忿而訟。
今以反而自責。
前以爭而進。
今以變而自守。
則前之欲伸於人者。
今且聽之於天。
前之欲決於力者。
今且安之於命。
是與末訟之時變矣。
一變而安貞自處。
數乃易。
象乃更。
則訟之凶者。
亦變而之吉。
故曰安貞吉。
夫安貞。
末有不吉者也。
而曰安貞吉者。
以九四初末能安貞耳。
徒以訟之不克。
反以聽命。
渝其初衷。
而長守安貞。
是以轉為吉也。
象日:復即命渝,安貞不失也。
孔子《宣聖講義》
此申釋爻辭之義也。
渝字句。
言能復即命渝。
是能安貞不失也。
安貞者。
坤之大用。
以乾而用坤。
是有守矣。
故曰不失。
不失其德。
不失其業。
二者皆不失。
斯大吉矣。
若渝字連安貞。
則宜釋作渝而安貞。
蓋安貞不可渝也。
安貞之渝。
尚謂吉乎。
釋文恐後人誤解。
故申之曰不失也。
言不失於安貞。
則亦不失於吉也。
九五:訟元吉也
孔子《宣聖講義》
此訟九五爻辭也。
訟九五為上卦之中。
亦全卦之正。
位當而時宜。
勢集而理得。
此一卦之主。
亦訟之所由決也。
夫訟者有三人焉。
一訟者。
一被訟者。
一聽訟者。
曲直不同。
強弱各異。
而皆決於聽訟者。
九五之訟。
則聽訟也。
以至正之位。
行至中之權。
中正不失。
公直以判。
則訟決而人情平。
爭解而民志和。
平和之至。
國治民安。
此國之福。
人民之宰也。
夫訟無吉也。
其稱吉者。
訟而中止。
或不成訟。
或不久訟。
或訟而得解。
或訟而自讓。
則轉凶為吉。
此以上各爻所示也。
而九五忽曰元吉者。
實以聽訟之得也。
聽訟之得。
可以無訟。
始有元吉之占。
元吉無不吉也。
以天地至大之理。
人物至情之事。
不徇於私。
不發於忿。
不偏不激。
不二不易此中和之德也。
正直之用也。
九五以之。
故以訟而元吉也。
古者民德樸簡。
情理適宜。
好惡不偏。
爭訟罕見。
而聖人以教為本。
以格致為先。
無訟而猶設聽訟之官。
非訟而猶明止訟之道。
故易之。
各爻皆凶。
獨九五屬聽訟。
以元吉稱。
其餘則以不克訟為吉。
其所以示訟之不可長。
明人民之不宜訟。
意至深也。
象曰:訟元吉,以中正也。
孔子《宣聖講義》
此申釋爻辭之義也。
言九五居位中正。
則聽訟中正。
中正乃足止訟。
而民人以和。
爭執以決。
此以訟而成元吉也。
甚矣哉。
聖人之重聽訟也。
情一性一得所。
反訟於需。
中正不失。
反凶為吉。
此之本旨。
亦易教之微意也。
上九:或錫之鞶帶,終朝三褫之。
孔子《宣聖講義》
此訟上九爻辭也,夫事有至中。
時有至宜。
位有至正。
用有至當。
不及者為害。
過者亦然。
訟之九五。
是中正宜當者矣。
而上九則過也。
上九居高一亢之位為剛戾之德。
處強盛之顛。
絕援應之時。
其不能用。
乃勢也。
亦理也。
雖欲圖功。
賞亦不榮。
雖欲建業。
成亦未厚。
故辭曰或鍚之鞶帶。
終朝三褫之。
蓋明其不足取也。
訟者以平為歸。
以公為斷。
本求無過而已。
安望乎功。
本希得免而已。
安企乎賞。
今以貪念不戢。
好大喜功。
樂人之爭。
而以取利。
快人之訟。
而以為功。
雖有善斷之才。
果決之智。
以邀上賞。
而受官服。
其得之不當。
則失之必速。
受之非宜。
則奪之必易。
故雖錫之鞶帶。
而不終日三褫之矣。
以訟者屬於爭。
勝而得賞與兵勝同。
故所錫者鞶帶。
示旌其勇毅也。
然錫之者。
亦可褫之。
終朝。
言其速也。
三、言其數也。
以訟之不可獎也。
不獨教民為然。
即聽訟之官。
執法用刑原為聖王不得已之舉。
豈好為之哉。
今因以圖功受賞。
則其乖乎人道。
背乎正義。
其所榮不情。
則反為辱。
其所陟不道。
則反為黜。
故榮辱黜陟之間。
足明聖人戒訟之意。
而得失利害之際。
尤易見人民好訟之災也。
象曰:以訟受服,亦不足敬也。
孔子《宣聖講義》
此申釋爻辭之義。
可見易教之本旨矣。
夫訟為需之變。
即人情之變也。
不得已而出於訟。
唯求其免禍而平忿耳。
若進而有所圖。
則利反為害。
功反為過。
此數自至。
理自然也。
蓋全卦皆以反為正。
以逆為順。
志在無訟而已。
彖辭已明言之。
爻辭重其義。
望世之導民者。
於此三致意焉。
《宗主附註》
訟爭也。
不限於訴訟一事。
凡有爭不決者、皆訟也。
人類重在和睦。
不宜爭訟。
故聖王治民。
必使萬邦協和。
君子教人。
必先孝弟泛一愛一。
示人民以爭訟者。
乃因民情難平。
人忿難窒。
不得己而至於爭訟。
則唯求其速解。
以愎歸於和一愛一。
此易訟辭三復言之「而夫子更再四指示其義。
分類:易經書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