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經證釋
未濟卦
。
離上坎下。
孔子《宣聖講義》
未濟之義。
已見既濟卦。
既未濟往來。
實有共通之用。
顛倒則既濟即未濟。
未濟即既濟。
一也。
自二爻以上反至初爻。
則既濟亦成未濟。
未濟亦成既濟。
二也。
以中爻言。
既濟反互成未濟。
未濟反互成既濟。
三也。
蓋既未濟之差一間耳。
而兩卦之分。
一在水火互易其上下。
一在中爻。
三四孚於艮者為既濟。
亦同於泰。
即九三六一四是也。
若孚於震者。
為未濟。
亦同於否。
即六三九四是也。
震艮往來。
泰否反類。
是皆以三四爻為判。
剛在下。
柔在上。
則孚於道。
剛在前。
柔在後。
則睽於時。
此既未濟。
兩者之異。
全以三四爻為重。
而既濟九三六一四。
恰成其濟。
以升降相通。
外內交一合也。
未濟六三九四。
乃成不濟。
以水火背馳。
上下戾道也。
故於三四爻辭也。
著其用焉。
而未濟六三。
尤明稱未濟征凶。
可見濟與否者。
即在中爻剛柔交否為斷。
傳稱既濟定也。
定則易窮。
物不可窮。
故以未濟終。
言終而不盡。
週而復始。
天之道也。
又未濟男之窮也。
與歸妹為女之終相匹。
乾氣窮於未濟。
坤德終於歸妹。
一陽一以未濟終。
而仍返於乾也。
一陽一包萬有。
故周易始終以一陽一為主。
此未濟之窮。
實一陽一道之終。
生化之機。
發於一陽一。
一陽一盡則生化絕。
而有一陰一在。
仍可延其氣而待其復。
如冬至一一陽一來復是也。
一陽一剝於山地剝。
而盡於坤。
一陰一窮於澤天夬。
而盡於乾。
二者相應。
未濟應於剝。
歸妹應於夬。
此二卦者。
雖終其一。
仍續其一。
則終而又始。
故未濟窮而不終窮。
亦猶歸妹也。
坎反在離下。
一陽一反在一陰一上。
如天地否。
是曰未濟。
而九二六五。
交易乾坤之正。
則又同於泰。
且中互既濟。
是雖名未濟。
仍有濟也。
三一陽一三一陰一。
間行而相應。
故未濟窮而仍亨。
不過亨於內。
窮於外。
待時而後復耳。
未濟。
亨。
小狐汔濟。
濡其尾。
征凶。
無攸利。
孔子《宣聖講義》
此未濟彖辭也。
亨下小字。
亦略其一。
以未濟時之窮。
雖亨於內而不大。
亦如既濟。
小狐者。
稱濟之關於物。
非人畜。
而為獸。
獸以狐最敏捷譎詐。
利用時之非。
如人類之小人。
小狐者。
邈爾之辭。
猶詩以有狐綏之。
喻男子之輕佻者。
狐善蠱惑。
俗稱狐媚。
未濟男之窮。
不安其家。
不得其匹。
亦如狐之媚女以求合。
故稱小狐。
言其情正盛。
欲正熾。
不安於分。
而思遂其所圖耳。
汔者幾及也。
欲濟而未濟。
已及於濟。
故曰汔濟。
以其不自檢束。
而濡其尾。
亦如既濟初九。
為曳於前。
而忘其後。
如詩之狼跋。
明於遠而不顧其近也。
此句下脫征凶二字。
征凶者。
未得濟。
將何往乎。
既濡其尾。
是行之不利。
不獨不利。
且有凶。
不獨征凶。
且無攸利。
言凡行動皆不宜也。
此與歸妹彖同。
皆窮而無所往之意。
故曰小狐汔濟。
獨一陽一孤一陰一。
不得有成。
不合不偶。
不得有生。
生成之絕。
利濟何來。
此未濟之亨小。
而逢天時也。
四德僅亨。
已不及既濟之備利貞。
則以其失位。
無可守。
即無可為耳。
彖曰。
未濟亨。
柔得中也。
小狐汔濟。
未出中也。
濡其尾。
征凶。
無攸利。
不續終也。
雖不當位。
剛柔應也。
孔子《宣聖講義》
此申釋彖辭之義也。
未濟應不得亨。
而稱亨者。
柔得中也。
言二五居中正之位。
而孚於泰。
交濟之功。
可望中互既濟。
其明證也。
小狐汔濟者。
以坎為狐象。
而在內居險陷中。
雖欲出以就離之光明。
卻阻於中爻三四之失當。
中爻六三九四同於否。
否塞不通。
則坎陷者不出。
故幾於濟。
而不得濟。
雖有狐之智。
亦不能用其技矣。
濡其尾者。
狐亟求濟。
不惜其尾也。
征凶無攸利者。
以未濟終而思再續。
今卦用失交濟之道。
是不克續。
而全易以終。
易有交易之義。
既不得交。
將誰與易。
此未濟不續終。
而占征凶無攸利矣。
狐幾及於濟。
而濡其尾。
是亦不續終之象。
為果得濟。
則免濡尾之咎。
今濡尾。
是不克濟。
則惟順其終。
而無望其續。
此句實包全易大終於未濟之旨。
雖在天道。
終而有始。
而在易數。
終不復續。
此明易道與天道。
時有異同。
用有分別。
易重交易。
不交不易。
何以續哉。
此未濟為男之終。
六十四卦至此不復續矣。
未濟剛柔互失。
恰與既濟反。
既濟皆當位。
柔與剛皆定於其位。
絲毫不差。
是既濟之孚於時位也。
而未濟柔與剛錯居其位。
皆不得當。
則為不孚於時位者。
易重時位。
而自二至五尤要。
未濟至上九始稱有孚。
則以其變也。
變而後當位。
故以孚稱。
然六爻雖不當位。
而一剛一柔。
仍如既濟。
交相為應。
且以二五正位。
尤得其應。
雖戾於乾坤之正。
卻協於交泰之情。
故曰剛柔應也。
應則有合。
合則可濟。
是以顛倒仍為既濟。
移易亦成既濟。
而中互恰是既濟。
則未濟者。
一時之行。
而既濟有其期矣。
未濟變而濟。
豈非終者有續乎。
故全卦稱亨。
明柔果順夫剛。
坤果承於乾。
則生生不窮之道。
與天地同不盡矣。
象曰。
火在水上。
未濟。
君子以慎辨物居方。
孔子《宣聖講義》
此未濟象辭。
明人道也。
坎下離上。
火在水上之象。
火炎上而水潤下。
上下背馳。
升降愈遠。
故名未濟。
以不得交濟也。
如阻於川者。
無舟楫以濟涉之。
則相望一方。
不可交和。
此由坎與離不交。
而見其不能濟也。
而君子則以人道示其用焉。
人道在中爻三四。
前所謂泰與否。
天道也。
所謂艮與震。
則人道也。
艮九三六一四與泰同。
震六三九四與否類。
此未濟與震應。
而既濟與艮協也。
艮之象辭曰。
思不出位。
故既濟以思患豫防為訓。
震之象辭曰。
恐懼修省。
故未濟以慎辨物居方為言。
慎即恐懼之意。
辨即省察之功。
在同人像辭曰。
君子以類族辨物。
在恆之象辭。
曰君子以立不易方。
則慎於辨物者。
猶同人之有資於離明也。
而慎於君(居?)方者。
猶恆之有鑒於震動也。
資於離明則辨物。
而知其情一性一。
別其好惡。
鑒於震動則知方。
而宜其行止。
審其出處。
此慎以行之。
不因未濟而失其正也。
未濟原乖於正位。
而人道則以濟時之窮為先。
未濟原失於交和。
而人道則擇其物方。
而順應其變為本。
故窮與變者天道。
而辨物居方。
則人道也。
辨物猶格物。
居方猶知止。
物之不齊。
不可混同為一。
方之各異。
不可失其所宜。
坎居北而離在南。
此方也。
水就下。
而火騰上。
此物也。
辨而明其一性一。
則得其功。
居而宜其立。
則成其利。
未濟之人道。
在審夫天時。
別夫地利。
明乎物一性一。
擇乎方宜。
雖未濟而不忘濟。
或反以求之。
或順以致之。
或移易以遷就之。
或裒益以劑平之。
皆君子之所尚也。
以時之未濟。
數之當終。
則不得苟焉。
以行貿焉以止。
此貴在慎。
仍本震之用也。
故九四爻稱震用伐鬼方。
即可見未濟有取於震。
與既濟之稱終止則亂。
有取於艮止者相應也。
初六。
濡其尾。
吝。
孔子《宣聖講義》
此未濟初六爻辭也。
濡其尾。
與彖辭同。
又與既濟初九有相通之義。
皆以濟而濡尾。
是不得濟。
而涉水以履險。
以在初爻勿用之時。
則所失者小。
僅濡其尾而已。
然既濟剛在下。
雖濡而非入水。
故無咎。
未濟則以柔在下。
是已在水之象。
即陷於水。
已如彖所謂不出中。
陷而難出。
濡而莫濟。
故占吝。
吝者惜之之辭。
行之不當。
所受損失非其分。
所視禍害出於意外者。
皆吝也。
吝猶嗇也。
明知有險而故涉之。
是自嗇也。
吝於財物曰吝。
吝於聞見曰嗇。
謂所見之不廣。
聞之不多。
如吝嗇其財物。
而不肯大其德。
厚其施也。
濡尾這吝。
是自嗇也。
自嗇者。
智之不足。
識之不增。
徒顧目前。
而遺身後。
乃如狐之幾濟。
而濡其尾也。
象曰。
濡其尾。
亦不知甚也。
孔子《宣聖講義》
此申釋爻辭之義也。
原文甚訛作極。
知去聲。
今當作智。
易不言智。
以顯仁藏用。
用即智也。
而至未濟初六。
始有不智之辭。
可見智在內。
至終始見。
未濟終易。
乃以智稱。
不智者失其用。
未濟用之窮。
故以不智。
明其不可再用矣。
濡其尾。
由於自忘其身。
忘其身者。
不智已甚。
世之善忘者。
莫過於忘其身。
徙宅忘妻。
猶不及也。
不智而竟忘其身。
即中庸所謂人皆曰予智。
驅而納諸罟擭陷阱之中。
而莫之知避也。
初六坎之下。
正入於坎窞之象。
亦即罟擭陷阱。
如狐但求濟。
而竟入之。
豈非不智之甚者乎。
狐本多智。
今乃忘身。
則智之不足恃也明矣。
故易重藏智。
為聖人垂教深意。
九三。
曳其輪。
貞吉。
孔子《宣聖講義》
此未濟九二爻辭也。
九二內中位。
剛履柔正。
以一陽一介於一陰一。
地高於左右。
故與既濟初九辭同。
既濟初爻。
亦一陽一也。
而爻辭分作未濟初二爻。
可見既濟之用為廣。
一陽一能包一陰一。
剛能挈柔。
傳曰。
柔之為道。
不利於遠。
未濟柔勝。
故爻用不及既濟。
而凡未濟剛爻。
辭多與既濟同。
足明易例重一陽一之旨。
九二剛在中爻。
如陸之岸然。
由初至二。
初由水登陸。
陸乃行車。
故曳其輪。
而占貞吉者。
以外應六五。
柔之中。
剛之正。
本坤安貞之德。
乃孚元吉之行。
其義亦重在濟。
以全卦為未濟。
而九二六五則孚於濟。
為其孚於泰也。
且中互既濟。
自二至五。
九二為濟之始。
正與既濟初九同。
象曰。
九二貞吉。
中以行正也。
孔子《宣聖講義》
此申釋爻辭之義也。
言未濟彖無利貞。
而爻辭曰貞吉者。
以二五相應。
原居中而坤履正。
九二得中。
二五得正。
九二之用。
乃本中德以行正道。
故占貞吉。
雖間於三四。
卻協位時之中正。
有守有為。
不失其中。
不悖於正。
此秉乾德施普及。
而成坤文明在中之道也。
六三。
未濟征凶。
不利涉大川。
孔子《宣聖講義》
此未濟六三爻辭也。
原本利上脫一不字。
三四兩爻。
關於濟否之樞杻。
既未濟之別。
即視三四剛柔交否。
九三六一四孚於泰與艮。
則交濟。
六三九四孚於否與震。
則不濟。
未濟稱名。
亦由六三爻。
爻辭明曰未濟征凶。
既不得濟。
將何往乎。
此與彖辭同義。
行兼水陸。
六三猶坎陷之地。
在水之中。
則欲濟之不能。
將何以涉哉。
故曰不利涉大川。
言淺流可揭。
狹水可越。
雖無濟水舟楫。
尚免沉沒之災。
若在大川。
則無道可濟。
苟強濟焉。
其害不止濡尾。
其終必至滅頂。
此辭明阻於其險。
以戒後之求濟者。
象曰。
未濟征凶。
位不當也。
孔子《宣聖講義》
此申釋爻辭之義也。
六三之凶。
固由三四兩爻。
剛柔背道。
升降分馳。
而亦以柔履剛位。
一陰一乘於一陽一。
且三多凶。
五多功。
易之大例。
剛爻剛位則吉。
柔爻剛位則凶。
三五皆剛位。
故傳曰其柔危。
其剛勝耶。
而不當者。
固以三非正位。
亦兼爻不當言。
則指六三九四。
剛柔乖離。
與否同類。
與既濟反。
上下不交。
內外不合。
將何濟乎。
此爻稱未濟征凶也。
九四。
貞吉。
悔亡。
震用伐鬼方。
三年有賞於大國。
孔子《宣聖講義》
此未濟九四爻辭也。
九四在外。
離之始。
而當中互既濟之坎中。
有離明之德。
出坎陷之時。
坎陷在內。
出至四爻。
已為離。
而爻剛。
剛以履柔。
雖不當位。
卻勝於柔。
有其致遠之功。
得其就正之道。
以二四同功。
故曰貞吉悔亡。
內貞外悔。
九四六五之貞吉。
皆以來就九二而得佔之。
九二貞吉。
其本也。
四五貞吉。
其用也。
貞吉者。
守正不失而得吉。
悔亡者。
所行有功而悔亡。
悔之不存。
即志之已遂。
未濟志在濟。
九四果濟。
則與既濟九三同。
將六爻順序外推。
自二爻始至九四。
即既濟九三。
一也。
將卦顛倒自上爻始。
至九四。
亦即既濟九三。
二也。
故九四爻辭與既濟九三大同。
既濟順以致之。
故稱高宗。
以同於艮。
艮為山。
崇高之象。
高宗雖人。
而辭義兼崇高。
易辭皆舉一概余。
不可泥也。
至未濟九四。
則同於震。
震以一一陽一起於下。
其勢猛。
其志躁。
九四有近之。
故曰震用伐鬼方。
在六五正位之下。
不得稱王。
猶代攝之相。
輔弼之宰。
而以剛爻在上。
亦有擬於王者之尊。
蓋傳曰。
帝出乎震。
又曰震為長男。
主器者莫如長子。
是九四體震之用。
如儲君監國之象。
故能主征伐。
司爵賞。
代天子之命。
攝九五之政也。
伐鬼方三年。
義見既濟。
而論功行賞。
得大國之封。
剖茅踐土。
孚建侯之象。
此與屯師兩卦之用相應。
既濟有孚於師。
九三曰小人勿用。
未濟有類於屯。
九四曰賞於大國。
此可合參者也。
以九四介於三五中。
如建國之侯公。
雖非正位。
亦近之矣。
三年而後賞。
亦足見功之大。
勞之至。
功懋之賞。
為王者濟時之一柄一。
成功之衡。
九四代用之。
此所以占貞吉悔亡也。
象曰。
貞吉悔亡。
志行也。
孔子《宣聖講義》
此申釋爻辭之義也。
既濟中互未濟。
行多艱。
志難達。
故有憊也之辭。
未濟中互既濟。
則退可守。
進有功。
故有志行之釋。
志行者。
言既志於行。
而復見其行也。
志於行者。
九四之情。
志果行者。
九四之德。
以其發於中而達於外。
出於陷而登於明。
高明在前。
功業以大。
此宜占貞吉悔亡也。
六五。
貞吉無悔。
君子之光。
有孚。
吉。
孔子《宣聖講義》
此未濟六五爻辭也。
六五全卦正位。
而柔履剛。
得九二之應。
故亦占貞吉。
而曰無悔。
九四曰悔亡。
此曰無悔。
九四非正位。
故悔亡由命。
六五當尊嚴之時。
故無悔由己。
言所行無可悔也。
事之成敗。
行之功罪。
皆自己出。
將何悔哉。
而六五善自卑謙。
以就下九二。
本坤順承之德。
有離文明之行。
則孚于謙之謙尊而光。
亦即坤六五文在中也之象。
篤實而有光輝。
文明而協中正。
故曰君子之光。
有孚吉。
有孚者。
一指二五交孚。
剛柔相應。
一指乾坤合德。
健順皆臻。
而又以六五離之中爻。
兩一陽一夾一一陰一。
有類於中孚。
中孚上下四一陽一。
中夾兩一陰一。
為離之大象。
未濟六五。
有類中孚。
故曰有孚。
上九有孚。
亦本此義。
而未濟原由不孚。
今既有孚。
是將有濟。
故占吉。
象曰。
君子之光。
其暉吉也。
孔子《宣聖講義》
此申釋爻辭之義也。
六五柔履尊位。
自卑而尊人。
孚于謙尊而光。
卑而不可踰。
君子也之義。
故稱君子之光。
君子以德言。
王以位言。
六五不稱其位。
獨稱其德。
德如日之暉。
如火之明。
如星月之朗。
如燈燭之光。
皆離之象。
六五離之中爻。
如日之暉。
暉及於物。
天下同慶。
如春日之溫。
秋月之明。
天下同被。
萬物同瞻。
故曰有孚吉。
孚乃吉。
既濟曰吉大來。
亦與此同。
吉則免凶。
未濟征凶。
六五與九二九四皆貞吉。
可見未濟之時。
行則凶。
守則吉。
以不得濟。
惟有退而自守。
如艮六二。
不拯其隨。
其心不快。
釋曰。
未退聽也。
果能退而聽於天命。
何不快哉。
此未濟之窮。
果能退聽以待時。
則亦可續。
續則不終窮矣。
上九。
有孚於飲酒。
濡其首。
無咎。
有孚失是。
孔子《宣聖講義》
此未濟上九爻辭也。
無咎二字。
應在濡其首下。
誤在其上。
宜改正之。
上九窮當變。
變則反於全卦之用。
故未濟反為孚。
而濡尾者至濡其首。
有孚於飲酒者。
離坎往來。
為用亦相應。
坎水在上則酒也。
飲水者。
變為飲酒。
飲同水酒異。
在坎卦亦曰尊酒。
象曰飲食宴樂。
是飲酒之象。
由坎見之。
上九之用。
雖為濟之可期。
而爻位已極。
則亦如日昃之離。
姑飲酒宴樂。
以圖一時之快。
離所謂不鼓缶而歌。
則大耋之嗟凶。
此爻辭以有孚者飲酒為用。
可見其位已至。
其時已窮。
無可作為。
亦惟沉湎醉夢而已。
過貪飲。
遂至濡其首。
飲而濡首。
又與求濟涉而濡者不同。
以在上。
亦稱首。
則與既濟上六濡其首相類似。
但既濟以涉水而濡。
此則以飲酒而濡。
濡同而所以濡不同。
濟涉之濡。
進之過也。
飲酒之濡。
退之過也。
未濟之終以飲酒。
飲而終以濡首。
是天道之窮。
人道之壞。
將誰咎哉。
故曰無咎。
言無可咎也。
六五無悔。
已明悔之自我。
上九無咎。
更明咎之在人。
人之不臧。
事之不濟。
則雖有孚。
亦奚為哉。
而易之道。
上當變也。
故終之曰有孚失是。
此語為全易辭之終。
包全卦爻用之概義。
一精一微深廣。
人不易知。
而上九兩稱有孚。
尤有至理。
蓋乾坤為易之門。
坎離為易之鑰。
上經終於坎離。
而離在後。
下經終於既未濟。
而未濟在末。
此義人或知之。
聖人之心。
與天地同紀。
天地不盡。
乾坤不亡。
坎離亦不竭。
則坎與離交一合之。
既未濟亦永不分。
水火二者。
無時可無之。
日月二者。
無地能亡之。
則未濟雖終不終。
雖窮不窮。
不終必有生。
不窮必有成。
生成之功。
自和合來。
此必有孚而後濟其未濟。
孚於所生。
孚也。
孚於所成。
孚也。
故兩稱有孚。
生者乾與坤。
天與地。
成者坎與離。
水與火。
此前之孚。
孚於乾坤。
後之孚。
孚於坎離。
即一孚於天道。
一孚於人道。
坎離人道。
離合則見於未既濟。
既濟合矣。
未既離之。
離則必合。
則貴在孚。
孚則非離而為合。
非未濟而仍既濟。
故曰有孚失是。
是字猶此字。
指可。
指道之窮可。
指易之終可。
既有孚則失之矣。
失未濟則反得濟。
失窮反通。
失終反始。
此是也。
即猶自是而始之意。
古是與始同音。
其義亦通。
故失是即失此。
而終又始也。
惟在上九之用。
實終窮矣。
終窮者。
故見其沉醉於酒。
將無知也。
無為也。
是天地且渾淪。
人物同草昧矣。
則豈非易之終。
道之窮乎。
故言易者。
須於爻象求之。
象曰。
飲酒濡首。
亦不知節也。
孔子《宣聖講義》
此申釋爻辭之義也。
蓋聖人明易設辭。
在立人道。
人不知節。
則不孚天時之終窮。
所謂人道。
在盡人以順天。
果盡人事。
安能沉湎荒一婬一而無節乎。
人不知節。
乃惟順時之窮。
易之終。
此一語實含無窮慨惜之意。
節者節卦。
止也。
不知止者。
將何行。
人而不知止。
其害豈獨不濟哉。
此道之貴止。
而孚之貴知止。
全卦已終。
終以知止之義。
即大學止干至善之道。
實以未濟反於艮。
遂不知止。
艮為人道。
反艮者。
悖人道矣。
《宗主疏述》
最後一語。
有孚失是。
此四字。
實屬全易終結之辭。
非專屬於未濟上爻。
亦非屬於未濟一卦者。
此四字頗與乾卦之用九。
坤卦之用六。
兩辭相類。
用九指全易各一陽一爻之用。
如初九。
九二。
九三。
九四。
九五。
上九。
凡稱九者。
必為一陽一爻。
必分於乾之爻。
如初九即乾之潛龍勿用。
上九即乾之亢龍有悔。
卦雖非乾。
爻用不異。
故以用九別之。
用九有辭。
即指其在各卦之九。
其用仍附於乾。
而為群龍無首之象。
以不在乾。
故無首。
以為乾爻。
故稱龍。
以其非乾之乾。
而用同乾。
則附於乾之後也。
坤之用六亦如之。
各卦之一陰一爻稱六者。
如初六。
六二。
六三。
六一四。
六五。
上六。
皆用六。
皆坤爻之一。
初六即坤之履霜冰至。
上六即坤之龍戰元黃。
以其非坤之坤。
而用同坤。
則附於坤之後也。
利永貞之辭。
即坤之辭。
而略別於坤。
永貞為本。
非坤則兼見其利。
此利永貞。
亦用六之辭。
而為各一陰一爻之用也。
未濟之有孚失是。
亦與用九用六同例。
以非未濟。
而同於未濟耳。
未濟為六十四卦之終。
終於上九。
而有孚失是。
即自上九之終。
推至全易之終。
此所謂終之至也。
而曰有孚者。
終而不終。
絕而不絕。
雖未濟而有孚也。
有孚。
有合也。
中孚之義。
一陰一在一陽一中。
未濟之上。
一陽一在一陰一外。
是反也。
而易之道。
不忍其反。
終使之孚。
謂反者數。
而孚者道也。
道不變。
數易移此反而孚。
變而常也。
變不失其常。
則與天地同紀。
乾坤不毀。
則易之門戶永存。
易道不改。
則物之利濟可望。
此以未濟而終於有孚也。
失是者。
失其正也。
失其本始也。
是者自是始。
字上為日。
下為正。
日正天中。
如日正午。
日午則光無不被。
德無不達。
而失之者。
則非東即西。
非升即落。
易以順變為用。
變與正反。
失正者失常。
失常者不久。
故未濟者不可久。
而濟則得其正矣。
易卦以二五為中。
九五為正。
未濟原失其正。
上九又非其位。
此失是者。
上九之德。
未濟之占。
而推之全易。
則恰成變例。
變例者。
由動見之。
未濟一動。
則變於既濟。
此上九一變。
而降為九五。
剛又孚於正矣。
上變為五。
偏變為正。
則終變非終。
絕變不絕。
此一爻之進退。
關乎全易之正變。
孚於正變。
以就於正。
其途殊而歸同也。
又是為始。
古音同也。
失始者。
失乾之用。
乾知大始。
未濟者。
男之窮。
即乾之終。
失乾之始。
而望於坤之終。
則未濟者。
轉以濟。
濟於俯一陽一以就一陰一。
反剛以為柔也。
水火互易其位。
則失乾者反得之。
一陽一者天下之至動者。
健者天下之至強者。
未濟外一陽一內一陰一。
棄健就順。
此失是之由來。
而全易則以其失。
反成其得。
正如大過反為中孚。
小過反為頤。
一陰一反主於內。
則一陽一客於外。
是失是者。
轉得是矣。
是字實為易字變體。
易上為日。
與是字同。
下為勿。
與正字近。
勿者物也。
屬一陰一。
古篆如月字。
正字原兼日月言。
凡中天者皆正也。
一止為正。
止於一也。
而楷書作疋。
疋同匹。
匹配也。
物之生也。
必有其匹。
月之明也。
必因於日。
是字兼日月之明。
合一陰一陽一以正。
此即全易首於乾坤。
下經始於鹹恆之義也。
鹹者善感。
月之明也。
必感於日。
恆者不變。
日之行也。
永守其常。
故日為恆星。
月以夜明。
兩者匹配。
而是見焉。
物自是生。
用自是成。
有易則有匹。
有生則有合。
此生與成。
不得外匹合之道。
乖日月之行也。
即未濟者。
離為日。
而坎為月。
既濟坎在上。
為正下有日。
未濟離在上。
為日下有正。
故是字未濟之象。
而失是。
則反於既濟矣。
失始而有終。
此坤道也。
坤先於乾。
則地天泰。
此有孚失是。
即將交泰矣。
未濟而易以泰。
豈非天地生生不已。
息息相通之道乎。
故以此四字殿全易。
為旨至深遠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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