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經證釋》例言:亦文亦畫。本合圖畫文字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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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經證釋》例言

易經證釋

例言

易自伏羲畫卦。

亦文亦畫。

本合圖畫文字為一。

雖太極等圖。

系後世傳出。

源流自遠。

講易時。

應並及各圖。

以資參證。

易為聖人明天道以立極。

立人道以制教。

本為明道而作。

有關內修一性一命之功甚多。

故講易應注

易既本天地之道為教。

內中多闡神鬼之德。

一陰一陽一之情。

習易者。

必有敬信之誠。

而講易時。

應注重人神因果之理。

易明神道。

為明一性一命之源。

吉凶禍福。

均屬易中固有之義。

凡人生窮達壽夭。

皆有定數。

不可妄干。

則習易者。

必明行藏之所宜。

得失之有定。

故講易時。

應注重吉凶悔吝之說。

而求其毋悖於數也。

易者。

包乎道德一性一情數象各類而言者也。

言文必顧義。

言數必徵象。

因名思義。

因類辨物。

因詞審情。

不可偏執。

故講易時。

務求其貫通一切。

而洞明聖人立教之旨。

易之言吉凶、重在數。

言數、重在象。

數見其氣。

象別其類。

以徵人事之所合。

即以測天道之所宜。

而見象必因蓍龜。

明數必候氣運。

天干地支、五運六氣。

皆易所重。

故講易時。

應並及占筮之術。

測驗之法。

易之為教。

原以授民全生之道。

推之成一人成物。

以至治國平天下。

莫不貫通。

而原始要終為第一義。

人之習易。

亦當求其先後。

不可好為素隱行怪之談。

故講易。

雖不能如王弼之掃象。

亦不可如費氏之徒以災異言也。

易道博大一精一深。

無不包被。

內則修己以一天人。

外則成一人以一道德。

而本末一以貫之。

即時中也。

習易者既諳斯義。

必期實行。

務求行動咸宜。

言思不悖。

而能有德以為世則。

有道以為人師。

庶可使易教重明。

聖道彌廣。

易之為教。

始於古聖。

闡於道宗。

成於儒者。

言既一精一微。

旨尤玄妙。

固賅各教之義。

集諸派之大成。

習者當以聖人天下為公之心。

一本有教無類之旨。

不可自存門戶。

有入主出奴之見。

以自狹而狹聖人之教也。

易傳至今。

注說不一。

漢宋各異派。

儒道不同宗。

遂致議論紛歧。

爭持齟齬。

徒亂人意。

何裨聖經。

今茲講易。

務求闡明微言。

表章至道。

不執於宗派之習。

不徒為同異之求。

即令漢宋諸儒有所卓見。

能探經旨。

不睽經義。

仍可互相引證。

期其貫通。

無問其人。

祇征於是。

則於聖人講示之後。

有可多得研究之助云爾。

以上各條。

系為講易之前。

必知之事。

以易經至不易明。

必先知其研習之道。

方不為歧途所誤。

略指大概。

以告讀者。

或亦極深研幾之一助焉。

【說明】易經在未講之先有。

應行準備諸事。

因此經不比他書。

但釋文義。

即可明白。

必將圖像數理占驗諸學。

均為說明。

凡講述時所應注意者。

當先指出。

使讀者隨文參證。

更無疑義。

並可求其實用。

不蹈虛談玄理之弊。

故於講經之前。

須略加說明。

訂為。

使既講之後。

均可按圖索驥。

不致惝怳迷一離。

有偏於漢宋門戶之見。

而能會通究竟。

有以探天人道德之源。

庶不負夫子臨壇教誨之苦心也。

分類:易經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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