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經證釋》伏羲八卦講義: 孔子《宣聖講義》伏羲畫卦。已見前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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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經證釋》伏羲八卦講義

易經證釋

伏羲八卦講義

孔子《宣聖講義》

伏羲畫卦。

始於太極。

已見前講。

所畫八卦者純本太極一陰一陽一併行之象。

及河洛五行九宮之圖者也。

太極之一陰一陽一兩儀。

非同等同類各據一方者也。

非守位不移者也。

非分行不侔者也。

其生也有序。

化也有次。

交也有多寡。

行也有往復。

一消一長。

一降一升。

非劃然兩截也。

一盈一虛。

一錯一綜。

乃合而有得者也。

故自一陰一之始。

至一陰一之終。

一陽一之消。

至一陽一之息。

皆遞為加減乘除。

而像其氣之上下往復。

皆序為東南西北。

而分其數為奇偶盈虛。

故其名有等。

位有級。

類有大小。

像有經緯。

以成其變化。

而賅天地萬物之始終者也。

故兩儀遞分為四。

四象遞變為八。

八卦於是成象矣。

合之河洛亦恰同。

河洛之圖。

由天地之數成五行。

由五行之位變九宮。

五行除中央則仍四象。

九宮除中央則仍八卦也。

中央者太極也。

八卦以中央為虛。

故列八方而虛其中。

實則中央太極仍自在也。

八卦之象。

本於太極。

合於河洛。

而像天地萬物之生成變化者。

生成無盡。

變化無窮。

八卦之用亦無垠也。

易傳曰神無方。

易無體。

此即指八卦之虛中位也。

中為太極。

元氣周流。

主之者神。

行無定方。

太極為體。

八卦成用。

太極既虛。

故曰無體。

此八卦既立之後。

用其變化。

而至無盡。

雖曰無體。

體見於用。

猶神之無方而無不在也。

夫伏羲作卦之始。

初無文字。

卦象則像形之字也。

其命名也。

即像物之名。

故為乾象天。

即天字。

天之古文。

即如卦之象。

像一陽一氣之聚於上也。

為象地。

即地字。

象地之形。

地成於山水。

其左為山。

右為水。

後人其狀為地也離為火。

即火字也。

火為旁實中虛。

如後人變為火字。

或作。

仍像也。

為坎為水。

即水字。

像水之形。

後人變為。

仍像也。

為震為雷。

象天下之電光流照。

即雷字也。

後人變。

仍像所化。

為艮為山。

象山在地面。

高出於土。

即山字。

後人變為。

有作者。

仍像也。

為巽為風。

又為木。

像風行天空。

木枝葉分披。

後人變為。

或仍像也。

為兌為澤。

像水之在澤。

如湖沼之類。

後人以其從水出。

變為。

像水之瀦。

而後流之意。

又為說言。

象舌動而口啟也。

此皆最初之字。

象形者也。

雖以去古久遠。

遷變已多。

不盡相同。

而其意仍在。

且坎離二象。

仍如初也。

坎之水。

離之火。

其象既似。

其數亦同。

則一覽可知者矣。

因水火二者。

一陰一陽一之樞紐。

天地之運用其自然之象。

永古如斯。

則字象亦不變也。

況八卦明氣與數者也。

氣有一陰一陽一。

數有奇偶。

故天為一陽一奇。

地為一陰一偶。

其所生者一陽一則奇。

一陰一則偶。

亦如之。

而一陽一卦多一陰一。

一陰一卦多一陽一。

明一陰一陽一必交互而後見其用也。

所謂自然之理。

自致至焉。

不假人為者也。

試觀八卦之名及其字。

即可以知其數與氣。

其符合者。

純自然自在。

非聖人所為也。

八卦之氣數。

生化之所繫。

皆自四象來。

如乾與兌。

太一陽一也。

坤與艮太一陰一也。

坎與巽。

少一陽一也。

離與震。

少一陰一也。

一陰一生一陽一。

一陽一生一陰一。

二氣周流。

循環無窮,其數則有先後。

其位則有上下。

屬於一陽一者。

近天而數奇。

屬於一陰一者。

近地而數偶。

天地者一陰一陽一之總樞。

故乾坤為父母。

水火者一陰一陽一之大用。

故坎離為樞機。

此四者居四方之正。

震巽艮兌者。

一陰一陽一之變化。

消息盈虛終始之事也。

故四者在四偶。

以輔翼其生化。

而變通其氣數。

此卦之有八。

為天地萬物之總象也。

夫伏羲作卦。

以象明氣數生化者也。

而生必有始。

化必有終。

有其氣。

則有其物。

有其數。

則有其類。

天地至大。

萬物至眾。

而約之於八卦。

其所象者簡。

而所推者繁。

所舉者易:而所變者多。

則由其用之不窮也。

天地一一陰一陽一也。

萬物亦一一陰一陽一耳。

故萬物雖生化無盡。

不得外於天地。

即不得外於八卦也。

八卦之始終可得言也。

而變化不可測。

八卦之名物可得類也。

而遷移有無窮。

此所以名之曰卦。

言以一卦萬。

以簡御繁。

以易御眾。

其為德不二。

故能成其大也。

此就八卦之名類氣數略言之耳。

伏羲八卦。

自象言之則包舉天地萬物之象。

自數言之則納天下之數。

自氣言之、則通二五之氣。

其設像有物。

制卦有則。

物者天地生成之物。

則者河洛太極之象。

故卦有大小。

地有方位。

行有次序。

有往來之度。

有變化之形。

有奇偶對待之數。

有一陰一陽一分合之情。

故卦有名有義有位有時。

有交一合之類。

變易之事。

雖簡而不遺於物。

雖繁而不乖於道。

此其本於自然。

成於固有者。

非作者有意為之也。

如八卦之氣數。

與河洛太極之圖合。

自分一陰一陽一。

自成上下。

乾為天而居上。

坤為地而居下。

此天地自然之位也。

一陽一從天下。

一陰一從地上。

一陰一陽一上下。

天地以交。

生成乃見。

此河圖之象也。

生成之數。

首水次火。

水以一陰一藏一陽一。

火以一陽一包一陰一。

水則潤下而隨一陽一升。

火則炎上而隨一陰一降。

一陽一左一陰一右。

故離東坎西。

以象日月。

日為一陽一則東昇。

月為一陰一則西出。

其象亦天地自然者也。

天三生木。

則一陽一氣切生於一陰一。

一陽一在天為風。

在地為木。

風行於空。

木生就上。

故震在東北。

巽在西南。

一陽一息則一陰一消。

一陰一虛則一陽一動。

亦天地之氣自然分合也。

地四天九。

金以生成。

金藏於山。

而耀其質。

含英則靜而居地。

飛光則動而近天。

山乃厚藏。

一陽一因一陰一用。

澤乃流潤一陰一以一陽一耀。

故艮為山而居西北。

以附於地。

兌為澤而處東南。

以麗於天。

一陰一陽一自分。

方位以異。

亦天地萬物自然之象也。

一陽一者從一陽一而樂交一陰一。

一陰一者隨一陰一而喜順一陽一。

天地既立其樞。

六物因之而定。

水火既分其用。

四象由之而行。

風雷震於東西。

以成寒暑之令。

山澤列於南北。

以見生化之機。

此八卦之方位有所定也。

易傳曰,天地定位。

山澤通氣。

雷風相博。

水火不相射。

此指伏羲八卦之方位也。

至八卦之次序。

則本於太極兩儀之象。

而分一陰一分一陽一。

順逆以相交。

成往復循環之數。

亦與河洛同。

蓋太極之變易。

河洛之生成。

一陰一陽一二氣。

自生至老。

自始迄終。

有其序也。

而以數紀之。

則次序乃明。

八卦亦然。

乾為一陽一統。

坤為一陰一統。

乾數為九。

紀一陽一之老。

坤數為六。

紀一陰一之終。

此二氣之樞。

為各數之宰。

循環者由一陰一始。

行一陰一者由一陽一起。

故一陽一自上統下。

一陰一自下統上。

左之卦上統於乾。

右之卦下環於坤。

一順一逆。

而成環行。

一陰一乃繼一陽一。

一陽一乃交一陰一。

故自乾數之。

則次為兌。

次為離。

次為震。

又次為巽。

次為坎。

次為艮。

次為坤。

以成一序。

相貫而相得。

莫見其盡也。

蓋乾者純一陽一靜則一陰一生矣。

坤者純一陰一。

動則一陽一生矣。

以一陽一交一陰一。

則生者必有死。

以一陰一繼一陽一。

則盈者必有虛。

一往一來。

一進一退。

乃見其次序焉。

故太一陽一有二。

太一陰一有二。

少一陽一少一陰一亦然。

以有始則有終。

有來則有往。

其行之自至也。

觀其卦象。

則自知之。

如一日然。

日午夜子定其樞。

晨夕定其行而自午至夕。

自夕至子。

自子至晨。

自晨至午。

氣有異同。

數有進退。

像有盈虛消長。

此自然之理。

非有所為也。

故卦之次序亦象之。

一陰一陽一二氣。

無一息之停。

其序不亂。

日月往來。

無一時之失。

其度不乖者。

則由於有自然之次序也。

故八卦成列。

則次序見。

而推之無盡。

變之無窮。

猶依此序。

未嘗有差。

以合天道。

以類萬物。

無不鹹得。

則序之效也。

故有卦象。

則有卦位以定其方。

有卦序以定其行。

方定則可守。

行定則可遵。

有守有遵。

則可久可大。

此易之道。

大而無盡。

久而不息者也。

八卦之象物。

雖有天地水火風雷山澤之名。

然舉其類。

不止此也。

蓋物之生也日繁。

氣之所賦。

數之所同。

有難盡舉。

此則以其類而統之耳。

如乾象天。

以其純一陽一也。

其數九。

其氣一陽一。

則凡類是者皆其屬也。

他卦亦然。

有是象者皆附是類。

以象言之。

不以物名之。

故於所象之物名外。

另為之名。

非其不限於此物也。

此象天。

於天之名外。

別名日乾。

象地。

於地之名外。

別名日坤。

示不止象天地也。

故別稱之為乾坤。

他卦皆然。

不可以名泥其象也。

故曰象不曰物。

猶之二氣。

不曰氣。

曰儀也。

凡物之生成。

皆有其氣數。

則有所象。

象何卦者屬何類。

其多不可盡述。

述其易見聞而名之。

而恐人泥於名物。

乃別名之。

又恐人之不能推演其象。

乃別述卦象於傳。

雖所舉較多。

實未盡也。

且天地間事事物物。

生化無盡期。

則分類無盡數。

名不盡名。

紀不盡紀。

由其化合而得者。

則自其所合之象合之。

由其化分而來者。

則自其所分之象分之。

此在人之推之也。

如八卦之象。

固以天地水火風雷山澤之物名之。

而八卦有分合而成者。

則將自天地水火風雷山澤之分合而像之也。

推之至六十四卦。

三百八十四爻。

各有所象。

有所合。

有所分。

有所變化。

其所得之事物。

亦自其象推之。

無不知也。

故易象以簡象繁。

以少象眾。

由其本推之。

可無盡也。

夫乾坤之名。

與六十四卦之名。

名其象耳。

不可泥於物。

物不止此名。

而像則同。

如一陰一陽一之為物。

可千萬以至無盡。

而像同於兩儀。

五行亦然。

九宮亦然。

凡同此氣數。

同此生成者。

皆同此象,或事或物。

或隱或顯。

或神或形。

或過去。

或未來。

皆同在象中。

皆得推而類之也。

故象者象氣數也。

非像物。

物從而像之耳。

故在之卦曰乾曰天。

不過名其卦而舉天以象之。

非謂以象天已也。

其他皆作如是觀。

孔子《宣聖講義》

伏羲作卦。

以象天地萬物。

而自無之有。

自始至終。

無不包舉。

所制卦象。

初不必皆有其物也。

而物之生成者自合焉。

初不必皆有其事也。

而事之遷變者自孚焉。

蓋本於氣化而推之也。

合而言之。

則卦有物。

分而言之。

物自物。

卦自卦。

且卦簡而物事繁。

一卦不止一物一事也。

故言物以象卦。

言事以名卦。

為自未達本。

不可盡也。

必由卦以象物以名事。

而後推之無盡。

所謂由本以及末也。

伏羲首制八卦。

以象天地水火風雷山澤。

而天下之物與事未可盡也。

乃重之以極其變。

變之以通其化。

變化既生。

其用乃宏。

而八者重之為六十四。

六者重之為三百八十四。

此皆本於八卦之變。

三爻之化而成者也。

卦雖盡於六十四。

而卦之用未盡。

爻雖盡於三百八十四。

而爻之用無窮。

以其變化之率言之。

則適止於六十四卦。

三百八十四爻也。

蓋卦之為像三。

以象天地人。

各有一陰一陽一。

乃重之為六爻。

六爻者體用俱備。

一陰一陽一鹹具之卦也。

故卦成於六爻。

天地人也。

八卦之爻皆六。

分一陰一分一陽一。

而天地之氣以見。

由六爻之變。

而八卦成六十四卦。

四十八爻、成三百八十四爻。

此皆自本推之末也。

天地生成。

自少而眾。

人物生化。

自簡而繁。

雖有終始之殊。

究無氣數之異。

故八者變為六十四。

四十八者變為三百八十四。

皆自氣數之分合者也。

氣數分合。

有綱有紀。

有起有止。

卦之與爻。

有統有屬。

有錯有綜。

以象之也。

八卦之分變而成六十四。

由其卦象之推移可見者也。

一卦所變為八。

八八為六十四。

故八卦為綱也。

四十八爻之變為三百八十四爻。

其象亦同。

由卦之象見之也。

蓋爻者卦之支體。

卦變則爻隨之。

爻始於、。

即兩儀也。

積爻為卦。

不離兩儀。

故爻之變不出於、之推往移往復。

卦以爻成。

故爻變而卦亦隨之。

以卦言。

則爻隨卦變。

以爻言。

則卦以爻變。

實則皆氣數之變也。

如八卦自變。

而自成。

則由變者。

莫不由變也。

六爻成卦。

六位成章。

故卦有六變。

六變。

而成八卦。

即、六八之數。

合之為四十八爻。

因其六位之易。

而自有之體。

故以八變。

八者後天之木數。

物之初生也。

以象生化之序。

故八卦之變亦盡於八。

以其變化之序言之。

則凡者必變為。

者變為。

自其三位之爻言之。

則其變者自下之爻始。

六位之爻亦然。

故初變自下之爻。

由下遞上。

六變而至上一位。

與其對位本二者合之。

則八變也。

故有一宮八卦之變象焉。

其對位者。

如天與地。

水與火。

雷與風。

山與澤。

皆正對也。

亦一陰一與一陽一也。

本位者言返其本主也。

如天之歸天。

地之歸地。

各復其本原。

猶一陰一還一陰一。

一陽一還一陽一也。

故名對位曰遊魂。

反位曰歸魂。

往者必復。

終者仍始之道也。

亦由氣至而自致也。

故變終於不變。

此變之常度也。

八卦之變以此而極於八。

八八六十四卦。

而其變已盡。

其氣已極。

盡則反始。

極則復生。

雖有變者。

仍還於初。

不必更推之也。

故卦終於八八。

而全易之卦已成矣。

爻隨卦動。

卦以爻成。

卦盡則爻亦盡。

卦終則爻亦終。

此爻亦盡於八之四十八。

而止於三百八十四爻。

雖有變者。

不更推之矣。

夫數本於氣。

循環無端。

寧有終極。

而曰盡者言其一段也。

如以三百六十五日紀一歲也。

天地之數皆至是而更轉也。

故卦爻盡焉。

盡而未嘗盡也。

八卦自乾坤而成。

六十四卦。

自八卦而變。

其義人盡知之。

而其所以成所以變者。

人或未之知也。

本來天下之物物事事。

莫外二氣之推蕩所成所變。

二氣之推蕩自在流行。

自然生化。

與天地間一切物事。

自相分合。

實氣之自至。

非有為主宰之。

驅策之也。

其氣自太極。

而兩儀、而四象、而八卦。

自生自成。

莫之為而為。

莫之致而至者也。

而有其序焉。

有其位焉。

有其時焉。

有其類焉。

非漫然無章。

雜然並陳者。

故其生化不相害。

推移往復不相亂。

是則謂之道。

道猶路也。

路有自至。

有近有遠。

有水陸舟車之宜。

有關山驛旅之便。

各不亂也。

故行者利之。

居者安之。

天地之生化亦如是也。

有其跡之可驗也。

有其名之可紀也。

有其外之可度內之可測。

大之可計。

小之可數。

雖繁而不雜。

多而不亂者。

有一定不易之統緒也。

雖大而無外。

細而無內。

莫不可擬以象。

可系以辭者。

以其永久不息。

終古如一也。

故得其本。

知其末。

明其往。

知其來。

推其初。

知其終。

質其顯。

知其隱。

如合符契也。

彼八卦固自乾坤出。

而六十四卦。

則自八卦生。

其序至明。

其位至清。

其推移變化。

至一不二。

故觀一足以知十。

察此足以見彼。

只在就其象而核之耳。

如乾坤之變。

而離坎六卦成。

只由其卦象。

索其為乾為坤者幾何。

則知其出自乾抑坤。

或乾坤之和。

或乾之幾。

而坤之幾。

皆能了然矣。

六十四卦之成於八卦也亦然。

除八卦外。

為五十六卦。

屬於乾者幾。

坤者幾:其他者幾。

或由乾之消。

坤之息。

或由坤之進。

乾之退。

或其他之消息進退。

皆可於卦象中見之。

故卦之變成於八卦。

始出於兩儀。

有一定之序者也。

而合於一太極焉。

卦雖有八。

有六十四。

爻雖有六。

有四十八。

有三百八十四。

合之亦一太極耳。

以太極銜兩儀而行。

卦爻隨二氣以變。

初無他物也。

雖卦有象。

爻有名。

或所象所名無盡。

總不外二氣之消長生化耳。

故物物事事雖不可窮。

卦爻有可盡者也。

明乎此義。

則知卦爻之所自成也。

伏羲之卦象。

為象氣之初行。

道之始用。

天地既奠。

人物以生。

其數初見。

其象漸成。

其卦之序。

有異於文王之易。

故名之為先天卦象。

然既有象。

是已有生成可言。

既有物。

是已有名類可辨。

非如太極之先天尚無所有者。

不過伏羲之創作時。

為物也簡。

為名也寡。

所象者氣之所至。

非有是物。

而後像以卦。

乃有是氣。

而後像之。

其後因其象。

而得其物。

物乃備。

是伏羲之卦在物先也。

非先天。

乃先物。

以物言之為先天耳。

至其制卦。

純本於氣。

而其所重。

純在於象。

初未致其用以極其變也。

六十四卦。

三百八十四爻。

雖隨時皆成。

亦就其本體變化象之。

未及其變體之用。

蓋將以示天地之生成。

人物之生化。

而模其形。

指其途。

以教於眾。

使知天之為天。

地之為地。

人物之為人物而已。

初未演其用也。

故其卦象。

猶懸則以示民。

如天之文。

地之理。

其象顯而變化有度。

其義明而往來有紀。

乃發天道之端。

而立人道之極。

故為易之始基。

而後世諸易之所本也。

此卦象之名先天。

與文王之名後天者。

一屬體。

一屬用。

一屬成則。

一屬變例。

其同異自其序可見者也。

夫伏羲既立卦矣。

寧不盡推其變而極其用哉。

則由為時太古。

文字未傳。

初無遺者。

後之可考者。

有連山歸藏之易。

即文王所資以作後天卦序者也。

卦本無異。

以序而異。

伏羲之卦。

留其本則。

而文王之卦。

通其變例。

其用不同耳。

然卦始自伏羲。

則習易必先成則。

以探其本。

本達而後可言用也。

故卦之用。

必從文王。

而卦之習。

必溯伏義。

伏羲之卦為後聖所採。

以製作文物者多矣。

其氣所象不易故也。

物有生化。

氣永存也。

物有成壞。

氣常在也。

故言物不可盡。

言氣則有度有紀。

伏羲之卦名先天者。

以依於氣而先於物也。

非太極之先天也。

伏羲之卦。

既屬先天之象。

則其卦所象。

為氣而非物。

其系物名者。

多後人為之辭也。

且卦少物眾。

不可以物象者。

則別名之。

要皆非伏羲所名也。

不獨六十四卦如是。

八卦亦如是。

故為天而名乾。

為地而名坤。

者。

卦象氣者也。

天地者。

象物者也。

乾坤者。

別名者也。

別名亦有其義。

為指事或會意。

物名則像物者也。

如巽之為風又像木。

離之為火又像日。

皆一物不可盡其象。

而後名之以巽以離。

然巽與離之義。

不訓為風木及火日也。

是則別名非像物者也。

且古人尚有他名者。

至文王始釐定今名。

以其知者眾。

而含義廣也。

故習易時先知其名。

與卦有同異。

不可執名以求之也。

欲明卦之象。

必求象之變化在爻位也。

或一陰一或一陽一。

必自其卦爻求之。

始得伏羲之卦義也。

伏羲之時。

初無文字。

所具者卦爻之畫而已。

以畫之進退升降。

知氣之消長往復。

以畫之變化遷移。

知氣之生成同異。

故習之者。

必列其卦爻以按之也。

伏羲卦序以八卦為綱。

每卦屬者共八。

明自其本卦所生化也。

然每卦之間。

有連貫之氣。

非截然獨立者也。

如乾坤之卦。

固相連而成變化者。

非只在本卦綱下也。

其他亦然。

故必會通而求。

則其序可見。

此八宮之外有圓方圖二者。

以其連貫生化自成方圓。

象天地之氣自相統屬也。

圓者象天。

方者象地。

方在圓中。

象天之包地。

其卦則像天上地下之物。

及天地間之物也。

象其氣之周流終始。

非限於何物也。

故觀伏羲之卦。

先八卦之變化。

次六十四卦之推移。

次六十四卦本宮之序次。

及方圓各圖。

以求其所以生化之跡。

以驗其所由周行之氣。

因以見天地生成之序。

人物生化之次。

皆可明瞭。

則於伏羲作卦之意已知。

而全易卦象之義可得。

既得其本。

再求其用。

既得其則。

再極其變。

而後及於文王之卦。

其終始可一覽而盡矣。

是則習易者所當知也。

卦之變化。

自其本宮所生者。

則其本氣所變也。

自他宮生者。

則間他氣所變也。

如乾宮卦。

自乾所變。

若坤宮有乾卦所生者。

則二宮之氣共化也。

八宮皆相通。

唯乾與坤。

離與坎。

震與巽。

艮與兌。

皆相對。

半屬本宮。

半屬對宮。

以氣之相當。

而變之必至也。

如乾三變則受坤氣;四變以下。

皆坤卦之來化。

此定例也。

唯最末仍返本宮。

以歸於本原。

明氣化之終歸始也。

此本宮變化之序也。

方圓各圖。

則以卦為主。

凡其卦之氣屬某者。

不問其宮。

與各卦同序。

如乾卦凡屬乾者。

不問在乾宮與別宮。

皆列於一序。

交錯各宮以成卦序。

因天地之氣。

流行八方。

本無界限。

氣之所至。

則卦象見焉。

以此可氣之周流。

不限本宮。

而天地間之物。

不出兩氣之生化分合也。

故豎之則成行。

橫之則成列。

圓之則成環。

方之則成塊。

氣之所至則成形。

象之所見則成物。

初無可泥也。

不過行有度。

至有紀。

不相亂耳。

故卦相像錯綜。

氣數往來。

天地之大。

萬物之眾。

無一非所生化者。

則無在不有其氣也。

觀乎伏羲卦象。

知氣之所化。

而萬物生成。

知氣之所行。

而萬物消長。

氣至有象。

氣行有序。

象徵其物。

序徵其數。

高下大小。

遠近來去。

莫不可徵。

則天地人物。

生化變易。

莫不可知者矣。

故曰卦象。

言卦以象之也天地尚在象內。

況其下者乎。

故物物事事。

有名無名。

總在卦中。

就像驗之。

無遁情矣。

故易者通天地之造化。

明天下之亹亹者也。

孟子《亞聖講述》

易象莫先於伏羲之卦。

由八而六十四,綱舉目張,條分縷晰;有體有用,有正有變。

其體不見而用昭,其變無盡而正一;

必從其生自化,而求其推移之跡;必由其所位所行,而求其氣數之類;

非一覽可盡者也。

奇正錯綜。

參伍變化;其義詳於象,昭於辭;

而引申於傅,不待贅述;茲所欲為之言者,卦象之所自成;伏羲文王之易之所自異而已。

夫卦而言象,有所象也;非為物象,物不可盡舉也;非為事象,事不可盡稱也;蓋象夫氣化。

而仿於天地造化之機者也;

天地造化,無大小多寡,莫不出入於機;機動則生,機轉則化;機散則消,機靜則息;皆依於大氣,符於真宰;而包乎萬物萬事,立於至中至一者也。

故卦有所始焉,始於太極;有所仿焉,仿於河洛之圖;

皆自上而下,自一而眾;自神而形,以少御多;以虛類實者也。

卦名虛也。

卦象少也;

虛則所類不滯於物,少則所徵不失其中;

故易之道,神而明;易之用,大而化;非聖人不能知其故,而立其義也。

夫天地萬物,莫不自無入有,自一而眾;故象造化者亦如之。

河洛之圖,太極之象,皆如是也;

河圖之數,自一至十;洛書之數,起一終九;太極之數,由一生二;八卦之數,自一化八;其義同也。

故大氣之動,而為兩儀;二氣之合。

而成五行;二五之化。

而分九宮;其變愈多,其物愈眾;而莫不自一始也。

河洛之圖,雖不見生化之序,而其方位與所得之數,已可明其所始矣!積之則成物,分之則化生;由數證之,可知其氣;

故河圖之數,一六在北,二七在南;三八居東,四九居西;五十在中。

此五行由二氣之合化者也。

洛書之數,一九三七居四正,二四六八居四隅;五在中宮。

此九宮由二五之分化者也。

數止此數,物已變易;則可知物雖殊而氣猶同,名雖萬而機猶一也。

河圖像其初生,數定於位,各有所合;洛書象其既化,數之往復順逆;錯行不已,以適其方。

故河圖之位,至洛書而變也;

洛書之數,為天下之大化;其縱橫往來,皆極變易之觀;其所象者多,故所用者廣;其所生化者眾,故所變易者神;

其數以一居北,九居南,三居東,七居西,已異河圖;而一之左,非二而為八;九之次,非八而為二;互易其位,以成其用;更殊於河圖者矣。

蓋以此遷移,生出變化;而見天地間造化之妙,御一用之神爾。

故其數無論如何數之,合三數皆十五;去中數則自成各數,得中數則同一數;以中五執生化之樞機,為萬有之立宰也;

故數之變不離十五,而其中不離於五,十亦五所生也。

天下萬物自五行生,而五行自二氣合化;

此數之始終也。

河洛之言數者如此,而氣在數中;太極則以氣寓數者也。

太極以兩儀互抱而周行,一消一長,一盈一虛;氣之始終,即可見數之進退,奇一陽一而偶一陰一也;

一陽一者左行,一陰一者右行;二者不可截然兩途也,必參伍而後見其變化之用;

故仍當合河洛之數以觀之。

此卦象之數,必仿於河洛,而同於太極;

太極明氣之升降,河洛明數之乘除,卦則合二者而像之也。

是故卦象,其象自虛,而用可實;其數自一,而變可百;其氣自同,而生化可無盡;皆本乎自然者也。

言卦象必徵以物,言數必徵以名,言氣必徵以類;是滯也,不知易之為易者也;易豈得而執者哉?

故一象之徵,此殊而彼異;一數之合,今是而昨非;一氣之推遷,來如此而往如彼;不相侔也。

如懸則以測事物,則可;若謂此即事物也,則不可;

故曰:卦者;卦也;卦之取象,非以物實之也;虛則用大而化,神而明;實則不化不明,故觀象必通其義焉。

卦雖此於六十四,其象可盡天下萬事萬物;其數無盡,其氣無窮;由其常,則至中至一;極其用,則至奇至神;此言易所當知也。

伏羲之畫卦也,自八卦始;其初止於三爻,以符於洛書之象;而分為八方,

以本於河圖之數;而定為對偶,以推於太極之氣;而立為爻與序,可自其卦位卦體見之也。

乾坤之為一陽一與一陰一也,其位正對;坎離亦然,以坎為一陰一中一陽一,離為一陽一中一陰一;由體而進於用也。

故同於乾坤,此四正之卦也,震兌巽艮,分列於旁;由震而兌,為一陰一消一陽一長;

由巽至艮,為一陽一退一陰一升;介乎坎離之間,屬於乾坤之類;各歸其體,各成其用;

以符氣之升降,數之乘除;故分列四旁,而為四隅之卦者也。

位如河洛,行如太極;賅氣數而分一陰一陽一,以進退而見生化者也。

故八卦以一陰一陽一分之。

屬一陽一者四,隨乎乾;屬一陰一者四,統乎坤;其序則左右也,其行則順逆也;其數則奇偶也,其位則相對與相反也;

皆以二氣辨焉,以符太極,而本河洛者也。

故卦有序,有行,有數,有位;以明氣之始終,生化之推移,有一定也。

以見天地之道,萬物萬事之變遷,有無盡也。

試就其三畫之卦證之;乾為一陽一綱,其爻;其用九,三九二十七,其數奇也;

坤為一陰一統,其爻;其用六,三六一十八,其數偶也。

坎艮震之爻,為乾者一,為坤者二;其數皆二十一,皆奇也,是皆為一陽一;

離兌巽之爻,為乾者二,為坤者一;其數皆二十四。

皆偶也,是皆為一陰一。

一陽一則從一陽一而歸乾,故乾為父,震坎艮為三男也;一陰一則從一陰一而歸坤,故坤為母,巽離兌為三女也。

以數紀之,知其氣所至;以象測之,知其氣所行;故一陽一卦者,得一陽一氣而成一陽一數;一陰一卦者,得一陰一氣而成一陰一數;皆以象見之者也。

卦有相對者,有相反者,有相對兼反者;

皆以數見之,既氣之所至也。

而必因以位以明之,因序以次之;以象氣之消長進退也。

故卦象因位而別,因序而殊;八卦之位,乾坤居上下;相對也,亦兼反;坎離居左右,相反也,亦兼對;

此易見者也。

若震與巽,則相對而非反也;

艮與兌亦然,而震與艮,則相反而非對也;巽與兌亦然。

蓋乾之與坤,離之與坎;皆位相當,而爻相反;以一陰一陽一之不同也。

震之與巽,艮之與兌;其位固當,其類則別;是一陰一陽一相對而已,不相反也。

若震之與艮,巽之於兌;一則一陽一在下,一則一陰一在上;一則一陽一多,一則一陰一多;

其數相反,而其位不相當也,故為氣之升降消息之象者也。

由對言之,則為配偶,或怨仇;由反言之,則為侵襲,或退讓;

對者多異類,反者多同類;如震與巽,異類也;與艮,則同類;兌與艮,異類也;與巽則同類。

異則本為敵也,同則原相近也;敵則對而無嫌於爭,近則違而適成其逆;

故對者位之當,反者序之逆;

以震遇艮為一陽一自反,以兌遇巽為一陰一自逆;其一陽一與一陰一消息不同也。

故乾坤坎離對且反,震巽艮兌為對,震艮巽兌為反;

以位與序證之,自可見也;即在三爻之一陰一陽一數求之耳。

八卦之位,相對者,皆異類;相連者,則多同類;

其序之次分二系,以一陽一從一陽一,以一陰一從一陰一;而一陽一中有一陰一也,則一陰一從一陽一;

一陰一中有一陽一也,則一陽一從一陰一。

視其氣所至耳。

乾坤為一陽一陰一主,故一陽一卦從乾,一陰一卦從坤;

而兌為少女,又從乾;艮為少男,又從坤;則一陰一陽一互近之序也。

兌出於離變,艮由於坎進;故雖不類,而相從也;

乾之左為巽,坤之旁為震;一陽一交於一陰一,一陰一交於一陽一;其氣之遞嬗也,故位從之。

震者,坤之初得乾氣也;巽者,乾之始換坤象也;故長男近母,長女近父;

以是交錯而孚於河洛之圖也。

河圖四方,天地之數,相合成物;洛書八方,一陰一陽一之氣,往復成文;皆二者相錯也。

故卦位序象之,然亦本於變化自然而然者也。

氣至則像見焉,二者之行,必一一陰一一一陽一相互;

以乾坤既立,余物皆自天地之和生化,則不得獨行也;

故一陽一卦以一陰一成,一陰一卦以一陽一成;而行也以交錯,至也以分合;各有其變化,則各具其數;

各有其消長,則各殊其象;非截然不干者也。

對者非仇則偶,反者非主則從;皆自其象數可測者也。

夫氣之動也,有消長往來之形,故卦象有對反分合之別;

以八卦之分一陰一陽一,不過兩類;而乾坤主之。

震坎艮屬一陽一,巽離兌屬一陰一;

此易見者也。

而離象日。

且可代乾;坎象月,且以代坤;

則前之一陰一者為一陽一,一陽一者為一陰一矣!豈非氣有消長,像有往來;數有乘除,卦有升降乎?

故一陰一者樂一陽一,其體一陰一者其用一陽一;一陽一者樂一陰一,其體一陽一者用一陰一;此一定不易者也。

蓋先天之氣,至後天而變;變則用殊,其因於動也;動則變見,不動不變;

則用不彰,而無所分於一陰一陽一;既動既變,則用以明;而一陰一陽一之象,不復渾淪;一陰一陽一之途,亦隨遷易;此皆生成之例,造化之源;有必至者也。

故一陽一卦多化於一陰一,一陰一卦多化於一陽一;進則變矣,退則復矣;其跡可求於象,其行可見於序,其至可審於位也。

雖為卦八,其變化可無窮焉;此固聖人一體察入微,徵考有目;蓋能明河洛之象,闡太極之形;推之而不差,用之而不忒也。

夫河洛之數,一陰一陽一相對,奇偶相生;皆示物之所生化,氣之所流行;而明天下之大本也。

故卦象之,以畫示其數,以卦成其名;

雖氣之不可見,而數之多少可計也;雖物不可形,而卦之大小可名也;

故立卦,而萬物萬事皆自卦中出;天地尚不外是,況其下者乎?故卦者卦也,言以一而卦眾也;

懸則以測物,謂之卦;卦立,則物物事事皆得依則以測之;故能周知無窮。

八卦之序,乾一、兌二、離三、震四、巽五、坎六、艮七、坤八;

自乾至震,自巽至坤;分為左右,而仍成圓形;以二氣之往來相續,循環無已也。

乾坤對列,六子成行;以明一陰一陽一之有所屬,而升降之有次也。

故一二三四之序,乃位次也;必求於象之變化,始見氣之進退;

如自下而上,則震者坤所變;自上而下,則巽者乾所化;其序不同,亦相當也。

蓋一陰一陽一二者,往來不已,初非泥於一地也;升降有時,初非限於一日也;故時位不同序,升降往來不同道;

消長進退不同途,各以所宜而自至焉。

卦象亦如之,故以兌次乾,言兌之上既復,即歸於乾;

以巽隨乾,言乾之初初變,即成為巽;一來一往,一進一退,各有序也。

由兌溯離,可見其升之道;由巽推坎,可見其去之途;

其相次亦有定也。

坤之與震艮亦然,不可泥一二之序,而執於一偏;必通各象之形,而尋其所至;此八卦位序所賅之義,實至一精一深也。

一陽一之進者,為一陰一之退;一陰一之長者,為一陽一之消;此易見者也。

皆定於三畫,故有多必有少,有減必有加;

其象所具,則數之所計也。

故坤納艮之一陽一而變震,震之初爻,即乾之下;

乾氣初見,坤氣即潛;此震卦之象,示由靜初動,由一陰一生一陽一之機;

其象既明,其氣亦昭;觀其所變,即得其所示之義矣!不獨震也,余卦皆然。

故來往有途,進退有道;以成環行,永無斷絕;此始彼終,非真始終也;

為便於紀錄,謂之始終耳。

如春去夏來,秋往冬至;此一歲之始終,為紀歲也;

實則冬去春復來,日月何嘗有所始終哉?彼八卦之交遞亦猶是也。

故泥其跡則不達,通其意則皆知;

氣行無垠,數至有紀;必旁通各象而會歸之,方得聖人立卦之心,與河洛圖書相合之義耳。

夫卦之用以測物,必自物之既生始;物物事事所自生成者三,天地人是也;

故卦之爻三,既仿河圖中之三五也。

然生成必自二氣之合化,孤一陰一獨一陽一不克生化也;

必合一陰一陽一,而後生成之功始見;必列一陰一陽一,而後事物之情始明。

此三爻之卦必重,重而後竟其用也;

亦即河圖、洛書四方之數,以一一陰一一一陽一交一合成象之義;故卦之體三爻,而成用,則六爻也。

天有一陰一陽一,地有柔剛,人有仁義;皆二氣相間,以生成事物,而見其情一性一者也;名之日道,言物物事事必由者也。

天地人之合,而二氣行止於其間;故卦象以六爻分像之,而變化亦因之生矣!六爻之卦所自成者以此,原夫天下之物事,莫不以一陰一陽一之從違,為有無生化之本;

一陰一者求一陽一,一陽一者求一陰一;合而有得,生化無盡,則前之孤獨者,至此必偶;而前之三爻者,至此必重;此重卦之立,亦本乎生化自然所至者也。

如乾之三爻也,無所謂生成,故無所謂物事;不過以象天之元氣而已。

若推其生成,像其物事,則必加其所行止之象,而仿其氣之動靜;

名其數之奇偶,以盡其生化之用;則三爻之乾,即重為六爻矣!動靜之所別,行止之所殊;而後可記可名,不復渾沌;而氣之所至,亦悠然見之於數矣!

如乾卦既為六爻,已由一陽一而生一陰一,奇而成偶;前之三九為奇者,今已六九為偶;奇之為一陽一者,今已偶之為一陰一矣!

此孚於二氣之妙用,生化之大則;莫之為而為,莫之致而至者也。

蓋一陽一動必生一陰一,體一陽一者必用一陰一;乾雖純一陽一之氣,若既動矣,亦當生一陰一;

既用矣,必當有一陰一;不必其變也。

以三爻之重,逐換奇為偶;非爻之變,其數之自易也;

乾卦如是,余卦亦然,故體用不同,動靜各異;因其異,而氣乃見,數乃明;生成之功,乃得而言;事物之類,乃得而辨;

則六爻重卦者,實易道之本,而言易者所必知者也。

重卦之爻六,因而變化以成六十四卦;即八自乘數也;

六爻之變為三百八十四爻,因而變化以成四千九十六;即六十四之乘數,皆自變出;

故六爻重卦,為極卦之變,而窮象之用也。

伏羲之初創時,由八卦之三爻,易為六爻,八卦之用以見;由六爻之變,成六十四卦,而八卦之變以明;若再推之,則變者愈多,為用愈廣;其所以測事物者,亦無盡矣!

故卦之體止於八,而變則無盡;則由於六爻之重卦也。

其所仿者,河圖之數,易為洛書;二氣分合,化成萬類;

皆以數之變,而像以成,類以眾也;易卦之象,三爻者,一陰一陽一自純,而六爻則交錯矣!

三爻者,生化未見;而六爻,則分明矣!六爻之卦,系後天之象,蓋氣已動,而形亦成,數已繁;而用亦廣,非復單純之象可比;

則觀象以辨物,徵數以卜事者;必於爻求之,且必於重卦之爻求之也。

三爻之象天地人也,為數甚簡;六爻則天在上,地在下,人居中;各得二爻,其數已繁;

由下而上,地居其始;由上而下,天處其顛;人在中央,得二氣之和。

故爻六而氣仍二,天氣上行,地氣下降;一卦之例,正如八卦之方位圖;

故乾氣自初至五。

為乾之正位,即九五也;坤氣自上至二,為坤之正位,則六二也。

一陽一者一陰一用,一陰一者一陽一用;一陰一陽一交用者也。

故天氣下行,而地氣上達,人在其中也;卦之有爻,以紀數也;爻之有象,以明氣也;重卦之爻,二氣或備;

六爻之用,八卦俱全;

一陽一奇一陰一偶,天往地來;

故在下為初,在未為上;

初以明時之始,上以紀位之高;

皆氣之所至、所行、所進、所退也。

故卦爻六,而所像甚多;類雖三,而所用無盡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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