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經證釋
小過卦
孔子《宣聖講義》
小過震在艮上。
山上有雷之象。
與頤同。
而易上下。
艮止而震動。
動於外。
止於中。
以艮言,為知止有守。
最良於行。
以震言。
為因勢而動。
易罹於過。
故頤以艮在震上。
能止其動。
為養正。
而小過則反是。
動止相違。
一陽一剛志外。
遂成其過。
此小過之名。
由震動乖方耳。
然以歸妹卦之例言。
兌在內能主震之動。
震不得拗其志。
而勉從之。
故稱歸妹。
猶兄之曲從弱妹之情也。
則小過之震。
胡不內從於艮。
以求其止。
而乃徇已之動。
以干於過哉。
此蓋艮與兌之不類。
而卦爻剛柔之得正與否。
為其別也。
兌少女而九二得中。
能牽掣震之六三為應。
一陽一乃俯順於下。
男乃降志於女也。
若小過之艮。
乃少男。
二男相合。
如兄與弟。
弟當敬兄。
兄不順弟。
且以六二六五皆柔爻。
重柔失中。
不得其正。
男志在外。
剛德易躁。
中三四兩爻。
復成重剛之勢。
而狎其始末四柔。
則肆恣無所憚。
而爭競以相逐也。
故小過之艮。
不足以阻震之行。
而在中之一陽一。
反足以率下之一陰一。
首末皆柔。
固同大過。
而中互又恰為大過。
大過之漸。
實由小過。
細行不矜。
終累大德,以柔勢方盛,剛無以抗之。
相習成過。
乃時位所迫。
故曰小過。
言其所失者小。
傳曰小過過也。
大過顛也。
過者失中之謂。
顛則反覆之稱。
過猶錯誤之行。
情有可原。
顛則悖逆之舉。
罪無可逭。
此過之略別。
大過彖辭曰,大者過也。
是明言過之大。
而責在有位。
咎屬當權。
則以二五皆剛。
不能率眾以正。
此過在一陽一。
不得諉之於一陰一。
小過則兩剛在四柔層疊束縛之中。
下無其輔。
外無其應內外失正。
時勢陵夷。
此過在一陰一。
而非一陽一之罪也。
一陽一大一陰一小。
大過責一陽一。
小過責一陰一。
大過之責在剛。
小過之失在柔。
柔順之過。
亦猶剛愎之情。
一陰一昧之行。
適成蔽塞之害。
故小過亦不可法。
雖為善之過勝於惡。
而不中之咎同其罪。
雖順退之勢異於逆。
而非正之謀終難師。
此周易以小過與中孚往來。
明其相反也。
反於中孚。
則成小過。
反於頤。
則成大過。
而小過又與頤易位。
大過又與中孚同體。
此四卦交錯。
一得一失。
一利一害。
相勘自明。
《宗主疏述》
小過與中孚往來。
而頤易其上下。
頤大過中孚小過四卦。
皆相連繫。
或對或反。
或往或復。
極天地變化之情。
著人物行藏之用。
大小過皆以過稱。
而大小異。
大過者。
四一陽一在內。
不勝其一陰一。
故曰大者過也。
指過在一陽一。
小過者。
四一陰一二一陽一。
一陽一在中爻。
而失正位。
一陰一乃代之。
故曰小過。
為一陰一之過。
一陽一重於外。
一陰一志於下。
而過反之。
故為過。
過失也。
又太過也。
如人之行。
不及於中者,為不及。
過於中者,為過。
而大過為過中之過。
小過則過中之不及。
以事言。
則大過者過於惡。
小過者過於善。
皆失中也。
過於惡者其害大。
過於善者其害小。
凡善惡皆以至中為準。
而事物以至平為則。
中平者,如剖物而各半。
其份量勻。
如分財而為兩。
其數目等。
無多無小。
不偏不倚。
方免於過。
而所謂過惡與過善者。
如與人分利。
與人過少。
是惡之過。
與人過多。
則善之過。
雖不失於善。
而不免於過。
以其乖中平之道。
戾公正之行也。
過於善之害。
雖交過於惡者輕。
而積久亦以敗德。
流弊且將禍人。
是以不中不平者。
不足為德。
非公非正者。
不足免害。
君子持於至中。
行於至正。
用之以公。
劑之以平。
則無過不及。
如人為善也。
不務於名。
不希於利。
此善也。
而不知其節。
不守其位則過矣。
小過之過。
多關於此。
失於中孚。
乃成其過。
若尾生抱橋而死。
信固信矣。
而過焉。
如墨子捨已利人。
一愛一固一愛一矣。
而過焉。
非信一愛一之咎。
過信過一愛一之害耳。
明乎此。
則明小過之過由於柔。
柔過以失於剛。
則不知其節。
莫擇所守。
而偏於所自信。
蔽於所自是。
其初若無可議。
其終將胡底矣。
卦以雷在山上。
內欲止而外思動。
動以掣止。
遂罹於過。
不知止將安行。
行而忘止。
適成其過。
此中爻兩剛。
不能勝四柔也。
中互澤風大過。
可見其機甚微。
其至必大。
小過不改。
終成大過。
善過不止。
終成惡過。
此坤初六有履霜堅水之戒。
而乾九三有朝乾夕惕之辭。
大小過實皆備之。
設悖此義。
其過可勝言哉。
故大小過皆過也。
皆由失於中正來。
大過失頤之養正。
小過違中孚之用中。
而後過象以明。
過行以著。
習易者先將四卦往來之旨。
熟思而慎辨之可也。
傳曰有其信者。
必行之。
故中孚之後。
受之以小過。
則過之義。
重在行。
謂猶走過也。
凡訪人者,或前往。
或約來。
果遇於中道。
非過也。
若過訪則稱過。
以屈己尊人。
若過恭也。
推之一切行動由於過者。
離其位。
失其分。
則小過之類也。
故爻辭以過與遇並稱。
過則非圖遇。
遇則非為過。
過門不入。
則不求遇者。
遇諸途。
則原有過訪之意。
二字形相似。
其行亦略同。
惟其意義有別耳。
有過則所行有戾於中。
以其非必如是而後可。
而竟違其本心。
出諸勉強者。
豈非過乎。
至若義當親往。
情難自傲。
如卑之就尊。
下之趨上。
禮所宜然。
不得為過。
則凡行動亦如之。
宜恭謙,則恭謙非過。
宜倨傲則倨傲非過。
以其中節也。
尊其位。
守其分也。
設過於節。
失於位。
乖於分。
即過矣。
故過者非中之辭。
不中則不平。
不公則不正。
此過之所成。
而以動戾乎。
止為義。
一陽一好動。
反艮之止。
以成震之動。
其升進之情勝。
則忘於自降下也。
四柔包於始末。
據於中正。
此為過之由來。
以剛無所守。
無其位。
則不明其分也。
事之過者。
與不及同咎。
而不及,必關乎柔。
不及者,退避之心勝。
過者進取之志多。
其失中一也。
故有可過者。
有不可過者。
有宜不及者。
有不宜不及者。
皆應揆之以中。
不問為善為惡也。
中者天下之大本。
過與不及。
亂其本矣。
故周易以小過次中孚。
實示人用中之可貴矣。
觀象辭所舉君子之道。
則可見過亦有取。
以其過於善。
雖非至善。
而未及惡。
猶可順時之宜。
因勢之便。
以成其用。
此論語所謂觀過知仁。
雖過不害於仁。
則過又何過乎。
然過終為過。
過而不改。
以過為中。
則必害其行。
敗其德。
此善之必以至。
且必有止。
止於至善。
斯無過矣。
觀過雲者。
觀卦由過變。
即小過宜下之義。
以震顛倒則與艮同。
上下皆艮為正。
合之於一,則為觀卦。
兩一陽一在四一陰一上也。
是合兩艮之象。
重艮為止。
合艮為觀。
此佛家止觀相應之訣。
時止時觀。
觀止不二。
則靜功始終工夫。
因觀知過。
防過以觀。
則易教修習途徑。
震艮一體。
惟顛倒之異。
故由上而下。
則震返於艮。
由下而上。
則艮反成震。
此一陽一陰一升降之別。
而為小過吉凶利貞之樞。
讀易者不可不知。
小過為善之過。
故彖稱小事不可大事。
謂善之失猶小。
若欲大之。
反為大過。
則善且惡矣。
此義至關重要。
後人勿以小過之佔大吉亨利貞。
而謂可以恣行其過也。
小過亨。
利貞。
可小事不可大事。
飛鳥遺之音。
不宜上宜下大吉。
孔子《宣聖講義》
此小過彖辭也。
乾坤四德。
小過有三。
是小過之用。
亦可取。
以其與頤表裡。
與中孚往來。
如主與賓。
若往與復。
去返相聯。
而行相涉。
用之者得其時則吉。
順其變則亨。
此小過之義。
重在因時達變。
以過成其行也。
故亨利貞皆備。
惟少元焉。
以非先天之道。
永恆之行。
故不及元。
而重在尋常日用也。
亨也者。
通於一切。
禮止於情。
利也者。
功及於物。
利見於用。
貞也者。
返求諸已。
安貞有守。
此小過之以柔勝。
而中存剛健之德。
外昭靜順之情也。
而小過雖過。
系發於人情。
順乎天一性一。
一性一情之著。
行有所踰。
此人之恆情。
如臨喪而過哀。
見危而過懼。
有失而過惜。
有患而過憂。
此不能已者。
聖人不禁。
為其發於中心。
緣於物事。
非中庸之士。
輒不免於過情。
以柔之偏多。
其弊在徇夫情而不知止近物之害。
更事之繁。
觸景之思。
非常之遇。
則呈於外。
見於色。
施於四體。
盎於百骸。
寖失於中和。
反於正義。
此小過之用。
可小事而不可大事也。
小事者,害及於細末。
損涉於有限。
則有過失,猶免於咎。
若施諸大事。
用於有眾。
利害所關者大。
禍福所逮者遠。
偶有末慎。
足以敗國亡家。
或有未思。
則堪隳宗滅姓。
此小過之宜懲。
而大用之當審矣。
小事大事。
以其影響大小。
關係鉅細。
時有暫久。
地有遠近。
人有眾寡。
物有廣狹。
即輕重之別。
微顯之殊。
而上下位之所為。
善惡德之所辨。
出與處異趣。
卑與尊異宜生與殺異名。
禍與福異數。
故小事之宜者。
大事反不宜。
小事之適者。
大事反不適。
是為小過之用。
以小事之過猶可免。
大事之過則不堪矣。
故亨本於利。
利本於貞。
貞固幹事。
必守其正。
反過為正。
則達於亨利。
知過能悔。
則成其德行。
此所謂觀過知仁。
有過貴改。
聖者無過。
賢者不二過。
過而不憚改。
則仍反於中孚。
故中孚小過為往來。
為正反。
苟明其過。
即可自返於中。
中和之功。
一性一情之正。
此卦重利貞。
言必本乎一性一情也。
卦象兩一陽一立於中。
四一陰一夾於外。
如鳥之展其翼而飛騰。
故曰飛鳥遺之音。
飛鳥者,亦如中孚之鶴與翰音。
一陽一志飛昇。
而在中下者慕高舉。
翱翔上下鳥之一性一也。
飛鳴來去。
鳥之情也。
詩雲鳥之鳴也。
為求友聲。
小過之飛鳥遺音。
亦孚此義。
為一陽一被一陰一包遏。
則求其類。
而不覺遺其鳴聲也。
遺音者,亦過之義。
飛過而鳴。
音遺於空中。
聞於地面。
故過者兼行過之義。
過去也。
已往為過。
鳥已他往。
而音猶遺是過之有跡。
循其音而得鳥。
則包過之有害於己。
而利於人。
鳥雖非為獵者鳴。
非為弋取者飛。
而循至其所為害將及焉。
是以行止不可不慎也。
飛鳥之過。
亦本於情。
情之為災。
恆類於此。
徇情致害。
有甚於此者矣。
使鳥不動於情。
而不飛不鳴。
則善獵者,不可得之。
巧於弋取者。
不可物色也。
是為求高崇之蔽。
慕超舉之災。
樂得其友而鳴。
因貪於歡而遭人之敵視。
此亦過也。
然以小過。
重在自悔。
貴在知改。
則於前之求高崇者,而速改焉。
初之慕歡樂者,而速悔焉。
則可由高而卑。
由飛而息。
由鳴而自噤其聲。
由往而速返其所。
故鳥飛者宜下。
去者宜返。
下而後得安。
止而後免害。
此詩稱綿蠻黃鳥。
止於丘隅。
是其智也。
小過以艮在下。
求止者必自下。
故曰不宜上宜下。
宜下則戒於高遠之情。
知止則懲其歡樂之欲。
此反小過而中孚。
既由震動而就於艮止。
止得其所。
行孚於時。
故佔大吉。
以其不違於位。
自安其分。
柔而就剛。
上而俯下。
卑以自牧。
謙之道也。
謙卦之行。
即基於知止。
柔順以止。
故無不吉。
無不吉。
斯為大吉矣,故小過彖辭重在可小事不可大事。
及不宜上宜下,二句以大就小。
則減其害。
以上返下。
則安其居。
此仍本坤之德。
安貞迪吉之義。
易垂訓戒人免過之道。
即在於是矣。
彖曰,小過。
小者過而亨也。
過以利貞與時行也。
柔得中。
是以小事吉也。
剛失位而不中。
是以不可大事也。
有飛鳥之象焉。
飛鳥遺之音。
不宜上宜下,大吉,上逆而下順也。
孔子《宣聖講義》
此申釋彖辭之義也。
小過以一陰一之過。
故曰小過。
謂易倒一陽一大一陰一小。
大過為一陽一之過。
小過則責在一陰一,以一陰一多於一陽一。
一陽一不得抗之而其過。
不似大過一陽一多於一陰一。
反被一陰一所束縛也。
小過以一陰一柔得位。
而行重柔順。
柔以承剛。
為其本一性一。
今不復順承而反過之。
如坤上六。
一陰一疑於一陽一。
是反其安貞之德。
而希於剛健之行。
所謂疑於一陽一。
猶擬於一陽一。
非一陽一而擬似之。
則戾其本來順承之志。
乃求越於一陽一剛。
躐其等位。
此所以為過也。
一陰一過而比擬於一陽一。
柔過而希冀於剛。
是以過而望亨也。
亨原一陽一剛大用。
如歲之夏。
如日之午。
如五常之禮。
如五方之南。
其德昭明。
其用博大。
其功宏達。
其道悠久。
皆本諸天。
法諸乾者。
小過亦首稱之。
可見其志之在擬一陽一。
其心之圖抗剛。
故雖小過而德首亨。
釋曰小者過而亨。
文義亦如乾卦。
乾元者始而亨也。
但乾純一陽一。
自有其亨。
而知大始。
小過無元無始。
本乎坤之有終而亦稱亨。
則所謂過而亨。
謂以過成亨者也。
凡道之至者。
必由中行。
今小過過而亨。
是戾乎中行。
戾中之亨。
乃一時之功。
非恆久不變之德。
雖亨而不能失所本。
本於利貞。
本於一性一情。
而其用由此見焉。
故曰過以利貞與時行也。
利貞者一陰一之本。
而亨者時之功。
以小過本坤之正位。
而中藏乾之三四。
乾不顯其德。
惟坤之是依。
則坤之代乾。
以利一牝一馬之貞。
代行周天。
以安貞之德。
代諸自強不息。
本柔而用健。
體貞而外亨。
合坤以為乾。
代天以育物。
此利貞亦以過成。
而功業必以時著。
故曰過以利貞與時行。
不過不得同於乾之利貞。
不時不得達於乾之亨。
時者隨時之變。
變而得見其德用者。
時所為也。
小過以過而能備三德者。
時所使然。
非時則過。
適時則反成其德。
故與時行句。
實為小過至要之義。
而所謂過而亨。
過以利貞。
皆明時之所繫。
時宜則亨利貞。
時非則過。
故稱亨利貞。
皆冠一過字。
明過與亨利貞。
原無二致。
只視時行。
彖辭僅舉三德。
釋文加以過字。
更申以時行。
足見小過之時。
非常時也。
過不在人。
而屬乎時。
則過反成其德。
此君子貴知時。
而易教重偕時也。
柔得中位。
二五皆柔。
柔不可大用。
故彖辭以小事稱。
小事之吉。
即大事之非吉。
剛失二五正位。
而不中。
以剛正在九五。
中在九二。
今小過六二六五。
是失正而不中。
一也。
又中爻三四皆剛。
而乖於九三六一四泰既濟之象。
是亦不中。
二也。
推之一剛一柔。
相應為中行。
如六二九五。
九三六一四是也。
今二五重柔。
三四重剛。
皆不相協。
亦為不中。
三也。
有此三過。
故不可大事。
為失正則無主。
失中則難用。
體用皆悖。
小事猶可。
大事則非所宜矣。
以四一陰一分夾兩一陽一之旁如鳥之展翅。
故曰有飛鳳之象焉。
一陽一實一陰一虛。
一陰一在一陽一表。
其勢陵虛。
故象鳥之飛。
若不飛。
則翅歛而非虛矣。
以已往也。
而今猶在如飛鳥之鳴。
其音猶遺。
故彖曰飛鳥遺之音。
亦以震在上,有鳴聲之喻。
而過者賅往義。
事之已往曰過。
人之已去曰過。
如訪人者曰過訪。
來往者曰過從。
皆指行也。
而對來言。
以時位言。
亦分三者。
時曰去來今。
位曰上中下。
事曰始中終。
時之今。
位之中皆中行也。
非中行者。
則已往曰過。
未至曰不及。
遺者。
已過而猶留也。
既非現在。
即過也。
鳥過而音遺。
亦猶事過而跡在人過而名存。
皆由今以溯諸往。
往之與來。
其間者為中。
小過屬於往。
故曰過。
如人之過。
必自事後見之。
當時未有知為過者。
如知為過而故行之則非過而為惡矣。
過者過失。
一時之失。
非有心之惡。
故過非惡德也。
事後知之。
而速改之。
則仍不失為善。
故小過在能自返。
自返即悔過之機。
而飛鳥之遺其音。
音亦必自下。
以鳥原自下上飛。
鳴音亦自高返下。
故不宜上宜下大吉。
以上為逆。
而下則順也。
逆與順者。
亦關乎時位。
順乎時位者吉。
逆時位者凶。
小過既重自返。
是宜下以順夫一性一命之正。
不貪高榮。
不涉危殆。
此大吉由於知過必改也。
改其過。
即返於中行。
中行不失。
宜其佔大吉矣。
由卦言。
震在上。
若反就艮之下。
是反小過為頤。
頤則得養正之旨。
即由本卦言。
反震之動。
以從艮之正。
動而知止。
止而有定。
則孚於止至善之道。
此皆順也。
象曰。
山上有雷,小過。
君子以行過乎恭。
喪過乎哀。
用過乎儉。
孔子《宣聖講義》
此小過象辭。
明人道也。
艮上合震。
指山上有雷之象。
雷動而山止。
止於內。
動於外。
止不能以制動。
故名小過。
兩一陽一在中。
不抗四一陰一。
一陰一反疑於一陽一。
以成其過也。
而君子則之。
亦以過成其用。
既名曰過。
自非中行。
小過與中孚反對。
中孚之後乃有小過。
如行道者。
至中途而更往前。
則過半矣。
過半者即過中行。
無論為善為惡為過同也。
君子不罹於惡。
而難免於過。
則以善之過。
將與時地相連。
而不自覺其失。
此人之情也。
人情所不免者。
聖人不禁。
為中庸之難及。
則擇其善者,而略其過焉。
故小過之用。
即緣乎情之過中。
在人為情。
在天為時。
在物為勢。
數為變。
此四者之所由生。
而君子或不免焉。
且以其過。
反成其德。
斯彖之稱亨利貞。
明其道之不可廢也。
情之所使。
時之所為。
勢之所迫。
變之所見。
則智者不能謀。
勇者不能奪。
況眾人乎。
故君子之過。
有如日月之食。
其度相值。
不得避也。
而其復也。
不殊其明。
此辭之遷移。
位之遠近。
人毋尤焉。
象辭所舉。
蓋亦諒其過。
而原其心。
許其情,而望其復。
則所謂行過乎恭者。
恭之過。
而勝於不恭。
喪過乎哀者。
哀之過。
而勝於不哀。
用過於儉者。
儉之過。
而勝於不儉。
以其由於時。
限於勢。
遇於變。
發於情。
不可厚非。
則與其不過而為惡。
毋寧過而近於善也。
恭之於行。
亨之於喪。
儉之於用。
皆善也。
惟不過為中行。
今既過於中行。
雖不免過。
卻終非惡。
果不過而不及焉。
則反不如其過矣。
不及恭者。
其行必肆。
不及哀者。
其喪必苟。
不及儉者。
其用必濫。
是惡也。
雖曰未過。
而害甚於過。
君子寧取其過。
不為不及。
此小過之能備三德也。
夫三者之過。
皆責在己。
其失也不逮於人。
過恭者。
敬之至。
過哀者孝之至。
過儉者。
節之至。
是固非害於人也。
為防其過。
則惟禮以節之。
故天澤履,以禮定民之志。
不使之過。
一性一情得其正。
則不至於過。
苟失正。
則失中。
此中孚之異於小過。
而近夫履。
柔在中。
而上下皆剛。
則得其正矣。
艮止而不遂震之動。
則為頤。
頤則能養正。
此頤象辭以慎言語。
節飲食為訓。
而在震象辭。
則曰君子以恐懼修省。
在艮之象辭。
則曰君子以思不出其位。
小過合震艮二卦。
果叮嚀於其象辭。
而恐懼修省。
則行有度。
而思不出位。
則守有分。
斯即免於過矣。
凡易象辭。
皆明人道。
皆以中正光大為旨,惟小過以過成德。
可見聖人原不責難免之過。
而必原其有過之情。
過不違於時。
不戾於變。
不反於情勢者。
則過亦何害。
不過望其速復。
復則仍為中孚。
此中孚與復。
皆體天時一一陽一之復為用。
一陽一復則一陰一消。
一陰一安於位。
一陽一暢其德。
則過者改,而行已中庸矣。
初六,飛鳥以凶。
孔子《宣聖講義》
此小過初六爻辭也。
初六在下。
艮之始。
而秉坤履霜之戒。
柔而位卑。
暗而在下。
不可以圖高舉。
時位使然。
合初六以上應九四。
內希近外。
一陰一希就一陽一。
兩一陰一連於初二。
如鳥之一翼。
張而欲飛。
故稱飛鳥。
鳥之飛止。
以一翼先。
在下而望上飛先展其左翼。
以柔而悖其下降之道。
以下而企乎高昇之謀。
而越於其位乖於其時。
以艮之止。
而妄求同於震之動。
此所以為凶。
謂其行之悖也。
悖為過。
過以求用。
而忘其卑微。
斯罹其凶。
彖曰不宜上宜下大吉。
初六反希其上。
而急求飛。
故凶。
柔樂觀剛。
初乃應四。
此其飛有不可遏止之勢。
則其凶也時位也。
志行之過也。
不能言止。
而求於動,是妄也。
妄則災生。
無妄為災。
即關此義。
象曰,飛鳥以凶。
不可如何也。
孔子《宣聖講義》
此申釋爻辭之義也。
言初六戾乎履霜堅水之訓。
而只知一陰一樂近一陽一。
下志在上。
順卦之自下上。
則不得不飛。
反柔之自高降。
則不得免於凶。
其飛也。
情之過。
而凶也。
數之災。
過情之行。
人有不免。
戾數之災。
事亦難逃。
故釋曰不可如何。
言其不得不飛。
不得不凶。
乃智者莫與謀。
勇者莫與奪。
此即所謂為過也。
過之為用。
皆迫於時勢。
關乎情變。
不能巧避。
不易強逃。
乃明知之。
而故為之哉。
實由不能洞知。
而逆料之。
遂成過失。
而罹夫凶害耳。
或曰不可如何。
深惜之辭。
惜其已鑄成大錯。
追悔無及。
如何則可。
惟自返以求其止。
止於誠則免凶。
故鳥之行。
以善止為得。
如黃鳥之止於丘隅。
雌雉之止乎山梁。
皆止得其所。
而契夫時。
斯可貴矣。
況初六艮之下。
方重在止。
反以飛稱。
宜其凶無如之何。
君子知時先豫。
臨事而懼。
見機而作。
則免於初六之凶矣。
六二,過其祖。
遇其妣。
不及其君。
遇其臣。
無咎。
孔子《宣聖講義》
此小過六二爻辭也。
六二內正位。
而為坤之正。
本安貞之道。
有含章之美。
宜於從王事。
敬於其上。
和於其下。
如後與帝。
如臣與君。
此坤道也。
而小過上應六五。
亦為柔。
並後匹敵。
不能相下。
雖內外殊。
而尊卑幾等。
雖貴賤殊。
而權勢若同。
故辭以祖妣相提。
君臣相擬合六二與六五。
中判兩剛。
遙遙相望。
雖若匹配。
而異君臣。
然以兩剛在中。
則雖匹配不在一處。
雖君臣而有往還。
故以過遇相喻。
過為往。
遇則來。
如過訪者,過也。
道遇者,遇也。
因過其祖。
而遇其妣。
以柔在位。
所遇非祖。
乃其妣。
妣固之配也。
不及其君。
遇其臣。
亦有同義。
而不曰過其君者。
臣無過訪君之禮。
而曰不及者。
以過與不及對。
皆失中也。
過乎中曰過。
不及乎中曰不及。
言臣無過其君之意。
而行卻遇其臣。
亦以柔在下位也。
不及二字。
明小過之過兼不及。
此退一步言。
不及猶過。
則進一步言。
總之皆為失中。
以往者原非過訪其君。
而中途遇其臣。
與前之原欲過訪其祖。
而結果遇其妣。
其初意不同。
而其終成則同。
皆以過為用。
則祖與妣同一居。
祖去而妣在。
在君不與臣同一居。
未見君而遇臣。
此所遇者,出乎意外。
所謂過之用也。
過而有用。
則非關乎德義。
而實繫乎時情。
位者兼德與時。
用者分情與義。
義以成利。
情以為害。
故過之甚。
則有咎。
以六二得中。
斯免耳。
遇之與過。
亦一屬不及。
一屬太過。
遇者無心之所遭。
過者有情之所發。
故過始於己。
遇成諸人。
過有其始。
遇得於終。
以遇形過。
則易見過之為失在乎己也。
己而不過。
何過之有。
知過而改。
則過亦無咎。
此六二之旨。
重在使人知過之由成。
與免咎之所在。
象曰:不及其君。
臣不可過也。
孔子《宣聖講義》
此申釋爻辭之義也。
以六二爻辭。
稱過其祖。
遇其妣是無所疑。
惟稱不及其君。
而不曰過者。
人多未達。
實以易辭原包多義。
所謂過者。
既有過中之義。
亦含過失之情。
又以相過與過去。
均為兼見之旨。
視其所合而為釋。
故過其祖。
猶人之情。
若過其君。
是失臣禮。
則以不及相提並論。
而不及亦過也。
過為太過之行。
不及則不足也。
不足者。
不及中道。
以君與臣。
不得等諸賓主。
或僚友也。
君可過臣。
臣不可過君。
六二在下。
臣也。
而上六五。
則君位。
雖亦為柔。
以位尊不得視之如臣。
故下不逮上。
臣不及君。
此位分所定。
不得有過失之行。
故不及者。
猶原不思過之也。
臣而過君。
君將失其尊嚴。
遂率天下而無君矣。
君父皆不可過。
稱君已賅父。
而上文但稱祖者。
亦寓此義。
故禮曰孫可為王父一屍一。
子不可為父一屍一。
祖雖尊而異於父之親。
禮惟一尊。
故尊父而略殺其祖。
此禮之權宜。
人倫之有先後也。
臣之於君如子之於父。
臣不可過其君。
則所稱過亦不及。
不及者,原情之辭。
推及之義。
不可執也。
而仍曰遇。
則可見其亦如過祖遇妣。
不過過君遇臣。
不稱曰過。
則遇為來。
過為往。
往猶進也。
上也。
來則退也。
降也。
君臨天下。
所過為幸。
如神之降。
而臣民不得進於君。
上於神。
傅曰君子不欲多上人。
況敢陵天子乎。
則過而稱不及者。
亦諱其陵上。
而不失其臣節耳。
六二柔位。
故從剛者皆過。
而所遇者皆柔。
志雖在上。
而阻於中爻。
仍返而下。
不出其位。
此艮知止之義。
為人臣止於敬。
設欲過其君。
尚何止乎。
九三,弗過,防之。
從或戕之。
凶。
孔子《宣聖講義》
此小過九三爻辭也。
九三重剛失中。
而艮之主爻。
上接震之九四。
兩剛之勢。
易折之情。
剛過則折。
故辭曰弗過。
深戒之也。
弗過而猶防之。
惟過之虞。
謂乾九三,朝乾夕惕之時。
危厲之位。
切宜審慎恐懼。
以防其過。
斯守位之貴。
而過分之憂矣。
設有未備。
而從其過。
則或狀之。
必受其害。
以剛能戕身。
柔則迪吉。
從於柔則順。
從於剛則逆。
九三與上六應。
而易啟逆上之心。
此彖辭稱宜下大吉。
釋曰上逆下順。
下順大吉。
則可止。
上逆者凶。
故占凶。
以艮之一一陽一在終。
終則有始。
必返而下。
以逆行為順。
此所謂知止者也。
苟順而升。
前履於危。
自其災。
而不可悔。
是過而又過。
將何以成其用哉。
況進於震而動。
忘其止。
失其本始。
徒增其過。
則由小過而大過矣。
中互大過。
以三四兩剛為其樞機。
此用者所宜慎也。
象曰,從或戕之。
凶如何也。
孔子《宣聖講義》
此申釋爻辭之義也。
以九三剛過而不知防。
希動而不知止。
失艮之道。
從震之動。
兩剛相接。
如兵刃之戕其身。
此不可從也。
從者順也。
言順三之志以從上。
順剛之情以陵柔。
既失二五正位。
遂無所裁製。
逞於一時之快。
而不可收拾。
則其為害至大。
將不可究詰。
故曰凶。
如何也。
言凶之甚不可狀耳。
爻曰弗過防之。
可見不過而自提防。
以抑其情一欲。
如防水也。
小過類坎大象。
兩一陽一迫於四一陰一。
抑鬱欲洩。
為過之源。
故不可縱。
縱與從古通用。
從猶縱也。
或以弗過防之。
為不可強止。
強止於前。
必反洩於後。
如防水而逆水之一性一者。
其潰決為害尤大。
故曰從或戕之。
言從此以後。
或反害之也。
此固辭中兼義。
止者因勢利導。
時止則止。
則免於害。
此在順夫時用。
納於中行。
中行之失。
其過乃成。
弗過防之。
專重在中行。
非止之止。
即乖中行。
故弗過雲者。
以在中爻。
應以中行為本也。
九四,無咎。
弗過遇之。
往厲必戒。
勿用永貞。
孔子《宣聖講義》
此小過九四爻辭也。
九四震之主爻。
與九三同屬人爻而重剛失中。
四一陰一束於外。
以成其過而秉剛健之情。
失中正之德。
有乾之自強。
而忘九四之躍淵。
則動必有咎。
以其剛而在六五之下。
與六二錯應交相協。
而不戾於艮止。
則免於咎。
故曰無咎。
明其在外。
行且自返。
一往一返。
內往而外返。
返以就下。
則知止。
止而動。
則不過。
故亦如九三稱弗過。
然九三志在上進。
雖與六五錯應。
同功異位。
故弗過。
而重在堤防。
九四志既在返下。
以錯應六二。
同功異位。
故弗過。
而可相遇。
此三四之行有別也。
以遇與過,相提並論。
仍同六二。
過則非遇。
其遇也。
則不必先過。
此弗過而遇之者。
明其責在自反。
而效能致人之來。
以爻位當來。
則雖不過。
亦當有遇。
此遇字。
亦兼賅遇合及待遇諸義。
遇於途者。
必有二人以上。
即我與彼或他也。
主與賓。
或友與類。
皆有二者之別。
故可推至遇合。
合猶會也。
不期而會。
謂之遇。
遇字以偶。
偶亦合也。
匹合也。
而因同等相匹敵。
同類相會合。
則有對待之義。
故又為待遇。
等亦待也。
候之於此曰待。
見之於彼曰遇。
而推及有所備以接物。
先其時以候人。
皆待遇也。
主與賓款洽。
我與人接待。
亦待遇也。
以其行以禮。
接以儀。
交以物。
信以誠。
則待遇兼包賓客迎送。
臣工酬報。
儀不及物。
禮必以敬。
故遇之者。
先優其奉。
厚其供。
為將其情。
致其意。
必孚於信。
必本於敬也。
九四弗過。
而重在遇。
可見重在自卑以下人。
自謙以接物。
不為其來而自倨傲。
不以其自至而愆於儀也。
故九四弗過不肯過訪。
非言尊也。
不求有過。
而求免咎。
斯九四主旨。
故重在敬待其至。
成候其孚。
而不自往。
往則危厲。
而必戒備。
戒慎戒飭。
不疏不虞。
皆戒也謂如戒嚴者。
警飭行人。
嚴密戒備也。
以九四重在返以自下。
故不可往。
而勿用者。
以得乾之初。
猶潛龍勿用之時。
指勿自用也。
自見曰用。
勿自見者。
深藏守拙。
而勿求用。
則宜永貞。
以四為坤位。
下就六二坤之正位。
故永貞本夫坤德也。
象曰:弗過遇之。
位不當也。
往厲必戒。
終不可長也。
孔子《宣聖講義》
此申釋爻辭之義也。
以爻稱弗過。
而待其遇。
因九四位不當耳。
不當者,既非二五正位。
又以剛覆柔位。
戾乎既濟。
而同未濟。
雖下應初六。
一陰一與一陽一協。
而初爻無位。
亦不當也。
笫以九四不宜上而宜下。
則重在來。
而不宜往。
故弗過。
即不可往。
遇之,即待其來。
是順乎爻用。
而孚彖辭不宜上宜下之吉。
故全爻無咎。
凡無咎多在辭末。
九四而在辭首。
可見重在自免其咎。
即以止御動以艮制震之義。
蓋九四震動之主。
躁進之情。
易成其過。
故以弗過而待其遇為言。
又以此句聯為一義。
亦如九三言不可過以遇人。
即過以待人之意。
過以待人。
即像辭行過乎恭三語之旨。
過於禮為過恭。
過於情為過哀。
過於用為過儉。
皆過也。
在柔爻或宜。
若剛爻則不可故三四爻皆有弗過之辭。
而九四位尤不當。
不似九三為艮主爻。
合於既濟。
知止有濟。
其用尚易近於中行。
然猶有戕之之凶。
況易於躁動而類未濟者乎。
故曰往厲必戒。
以順震動而躁進。
則蹈於危。
而必戒慎。
釋以終不可長。
言不可長其輕動之志。
成其躁進之行也。
又終字與爻辭永貞相應。
坤用六利永貞。
以大終也。
爻稱勿用永貞。
亦可作一句解。
言不可永終。
以坤位乾爻。
一為始。
一為終。
一則九四宜順乎乾以知始。
而不宜遽終。
一則順震之初交夫一陽一。
以為時之始。
亦不可在此位而言終。
故勿用永貞。
兼體用二義。
體則秉坤位。
以應六二而永貞。
用則體乾爻。
以孚震位而勿長其終。
是在視時位而為釋耳。
凡終不長。
多屬上爻。
今在九四。
可見其為過。
過則不可為法。
一時之宜。
非恆久之道。
故釋文如此。
六五,密雲不雨。
自我西郊。
公弋取彼在一穴一。
孔子《宣聖講義》
此小過六五爻辭也。
六五正位而柔履剛。
失乾之正。
乃成其過。
爻辭首二句與小畜同。
小畜有象中孚。
一一陰一在中四爻。
一陽一束其一陰一。
如天之密雲不雨。
謂一陽一不與一陰一和也。
和則雨降。
今六五則反是。
而以一陰一包一陽一。
亦不得和。
故曰密雲不雨。
而自我西郊者。
由西而東。
即由上而下。
由高而窪。
如小畜之上巽。
以來就下之乾也。
巽本初變於一陰一。
而在外。
則重在下。
六五亦以下有三四兩一陽一。
一陰一降而阻於一陽一。
有雲而不雨。
有來而自西。
郊者外也。
遠也。
由外而內。
由遠而近。
由西而東。
由郊而城。
行以日降。
道以日近也。
公弋取彼者。
本一陰一柔而攝正位。
故稱公以正位。
而俯下各爻。
剛柔紛陳。
則重擇取。
必有其道。
故曰弋取。
言小過有飛鳥之象。
鳥飛者欲得之。
弋取焉。
而鳥遺其音。
是已由上而下。
由飛而歸於巢一穴一。
則弋取之。
當在其所棲宿處。
稱一穴一不稱巢者。
明其在下。
非枝上也。
由上而視下。
由高以弋卑。
則在一穴一矣。
鳥原賅獸。
不必執於巢。
而弋者原不可射宿。
今取彼在一穴一。
是乘其不戒也。
一陰一柔之情。
暗眛之舉。
非光明之行仁義之道。
此正如天密雲不雨。
則暗而不明。
如人之行而自郊。
則邪而非正。
不光明。
不正大。
斯小過之以柔居正。
而有此占。
六五六二重柔。
而三四兩剛。
奪物之明。
肆一陰一之毒。
此過也。
而時使然。
故乖夫獵狩之道。
戾於一愛一物之仁。
行既非宜。
用有難大。
故在正位明其義。
即彖所謂可小事不可大事者也。
卦爻互大過。
而六五當兌澤主爻。
兌說而在上。
有闕之象。
於人為有失。
在上一位而有失德。
豈獨鳥獸之災。
由此可見小民之不獲安其生。
樂其業矣。
井卦曰求王明。
王而不明。
將何福哉。
如天有雲而不雨。
將何澤沛哉。
故弋取而乘不備。
貪得而行不仁。
則過雖小。
其害已大。
此小過與中孚反。
即在失中道也。
象曰,密雲不雨。
已上也。
孔子《宣聖講義》
此申釋爻辭之義也。
密雲不見雨。
見小畜卦彖辭。
其義與此微異。
小畜重畜。
畜而不發。
積而不施。
故雲密而不雨。
必至上九爻位已極。
卦位已窮。
窮則變。
變則通。
乃有既雨既處之辭。
則畜者已發。
積者已施。
雲密者已見雨。
自郊者已歸處。
皆與前異其趣。
今小過六五。
則以柔在正位。
以一陰一居高地。
一陰一無一陽一不能化。
雲雖密不克雨。
謂其為一陰一之過。
而不與一陽一和也。
不和則不雨不處。
故亦如小畜之辭。
而責在上一位。
與小畜偏重畜積者微別。
畜積亦由過來畜而不發。
積而不施。
是畜之過也。
如人有財。
貴在能捨。
陶朱以富稱者。
以其三致千金而三散之。
致則畜也。
散則施也。
是有雲而沛其雨澤矣。
小過六五。
不得其和。
乃成其過。
有雲而不雨。
有家而不處。
則為一陰一柔之失。
而非仁智之行。
一陰一柔原可用。
而在上則悖其位。
戾其德。
故六五不雨。
釋曰已上。
已者過甚之辭。
猶太也。
已上即太上太高之意。
言一陰一柔所居過高。
不得與下接。
如雲之升過上。
不得成雨澤。
是一陰一柔戾其德用。
乖於位時之過也。
上六,弗遇過之。
飛鳥離之。
凶。
是謂災。
眚
孔子《宣聖講義》
此小過上六爻辭也。
上六過之極。
而卦用之窮。
又為一陰一柔在上。
重柔失位。
過在於自怠。
則與前三四一陽一爻之用相反。
一陽一剛好進。
故抑之而曰弗過。
一陰一柔易怠。
故促之。
而曰弗遇。
以上與三應。
三剛而上柔剛者躁進。
則曰弗過。
上則怠惰。
而望人之來遇。
不肯進以求之。
則曰弗遇。
言不可遇。
而必過之也。
與九四之弗過遇之。
恰互易其過遇二字。
不過而遇。
是明其必來。
不遇而過。
是示其必往。
卦例外來內往。
上窮則變。
變則反常。
而亦重往。
與下同。
是反而下也。
六位圓成。
週而復始。
則上者反而下。
遇者不可期。
則過者為其時宜也。
或以弗遇過之為一句。
則言上一位用窮。
過與遇皆無當。
故既不得遇。
亦不必過。
此兼義也。
上六一陰一降之時。
易與艮之九三相協。
協則反來成往。
反遇為過。
以易其地。
則移其情。
此過之本乎柔言。
與三四剛德反也。
而飛鳥之象。
至上已將鎩其羽不克再飛。
故在下則遺其音。
在上則離之凶。
謂離其所當凶也。
離又通罹。
干也。
如鳥之觸於綱。
則飛者已不得飛。
而鳴者已不能鳴。
是禍自數成。
而害由時至。
禍害非發於已。
非咎於人者。
謂之災眚。
此上六之窮。
時位之所為。
天數之所見。
故其凶為災眚。
而不專屬於過。
然過亦不可遇。
過而遇。
則亦招災。
干天之怒。
攖神之忌。
則災眚至。
無妄災也。
大畜時也。
非時即災。
小過上六,非時非位。
宜其有災。
而如飛鳥。
無惡於人。
無怨於物。
而罹其害。
而受屠宰拘繫。
豈非災乎。
上六如翅之將折。
聲之已嗄。
雖欲飛鳴。
徒招其禍。
此正與九四之弋取在一穴一相應。
在一穴一尚有弋取之禍。
飛空何免捕捉之災。
此重在善於趨避。
如人之善於改過也。
象曰,弗遇過之已亢也。
孔子《宣聖講義》
此申釋爻辭之義也。
六五曰已上。
上六曰已亢。
皆指一陰一柔高居於上不得下與一陽一和。
而兼指位之過高。
用之已窮言。
六五在中位。
已有已上之辭。
上六則居極地。
故曰已亢。
明其如坤之上六。
一陰一疑於一陽一。
而等於乾之亢龍有悔也。
乾曰亢龍。
此曰已亢。
兩亢字義同。
雖九六之爻不同。
而在上之位則一。
故凡初上兩位。
不分一陰一陽一。
為其不及於辨識也。
初為勿用。
上為無位。
皆非時位所許。
則其用不利。
上六柔爻柔位。
又過六五。
故以亢稱。
爻辭弗遇過之。
正以其極高而無位。
當變而難久。
不得久待其來遇。
姑盡己而過訪之。
此上六不得已之情。
而仍不外為過所成也。
戾乎中道。
不得中行。
與其不及。
勿寧過之。
此易重責柔懦怠忽。
而示人以自強不息也。
故對三四剛爻。
則曰弗過。
而在上爻。
則曰弗遇。
明知其情不免。
而其行有必至也。
辭以見爻之用。
爻以見位時之用。
位時者,行之所循。
志之所著。
吉凶利害之所分也。
上六位時已失。
故爻以災眚占凶。
可見及時之過。
猶可亨。
非位之過。
不可試。
與其過而有利。
何若無過而致功。
此中孚之可貴。
而小過與之反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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