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戰奇略
第二卷罰戰
【原文】
凡戰,使士卒遇敵敢進而不敢退,退一寸者1,必懲之以重刑,故可以取勝也。
法曰:「罰不遷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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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大將楊素3,御戎嚴整,有犯軍令者,立斬之,無所寬貸。
每將對敵,輒求人過失而斬之,多者百餘人,少者不下十數人。
流血盈前,言笑自若。
及其對陣,先令三百人赴敵,陷陣則已,如不能陷陣而還者,無問多少,悉斬之。
又令二三百人復進,還如向者。
將士股慄,有必死之心,由是戰無不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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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1退一寸者:馬本及諸本均無「退」字,根據前後文義,疑脫,故補。
2罰不遷列:語出《司馬法·天子之義第二》。
3楊素:隋代名將。
弘農華陰(今屬陝西)人,字處道。
士族出身。
初事北周武帝,官至車騎大將軍。
後從隋文帝滅陳作戰有功,官至上柱國,封越國公。
他與晉王楊廣交厚,曾參予楊廣謀篡活動。
楊廣即帝位後,改封其為楚國公,官至尚書令、司徒。
4本篇史例出自《隋書·楊素傳》。
【提示】
本篇以《罰戰》為題,旨在闡述懲罰制度在治軍中的運用及其作用問題。
它認為,在對敵作戰中,對於那些畏敵不前的加以懲處,就可以使部隊臨戰敢進而不敢退,就可以打勝仗。
懲罰與獎賞,是歷代兵家治軍用兵所常採用的相反相成的兩種有效手段和措施。
實踐中運用得當,真正做到賞罰分明,恰到好處,就能提高士卒積極一性一,增強部隊戰鬥力。
本篇引自《司馬法》的「罰不遷列」一語中的「遷列」意即移動行列,句義是說實施懲罰要就地執行。
這就是說,懲罰不但嚴明、適變,而且要果斷、適時。
只有這樣,才能收到懲一儆百、及時教育部眾的作用,從而達到整肅軍紀、提高戰鬥力的目的。
陣朝大將楊素是以治軍嚴整而聞名於世的。
歷來軍隊是有紀律約束的武裝集一團一,只有維護鐵的紀律,才能令行禁止,具有強大戰鬥力。
楊素能夠嚴格要求部隊,對違犯軍令者及時予以懲治,防止部隊鬆散懈怠,這是無可非議的。
但是,每戰都專門「求人過失」而成批的殺人,特別是對於「不能陷陣而還者」,不問緣由,一律殺掉,這就不可取了。
對廣大士卒,應以說服教育為主,同時輔以必要地懲治。
如果拋開說服教育的一面,單純以懲罰為樂事,這種懲辦主義的作法,非但不能達到整肅軍紀,提高戰鬥力的目的,相反則極易激化矛盾,釀成事變,造成損失。
此類情況,在中國古代軍事史上是不乏其例的。
這是應當引以為訓的。
【譯文】
大凡在作戰中,要使士卒在與敵人遭遇時,敢於奮勇前進而不敢後退,而對於畏敵後退一步的,必須用重刑加以懲處。
這樣,就可以打勝仗。
誠如兵法所說:「懲罰罪過要就地執行,絕不遷延姑息。」
隋朝時期,大將楊素治軍嚴整。
他的部隊如有違犯軍令的人,立即處斬,而絕不寬容。
每當將要對敵交戰之時,他就搜求犯有過失的士卒而立即殺掉,被殺的人多者一次上百人,少者也不下十數人。
由於殺人太多,鮮血流遍帳前,而楊素卻談笑風生,若無其事。
到了與敵對陣交戰之時,他先令三百人進擊敵人,若能攻陷敵陣也就罷了,如果不能衝破敵陣而活著回來的,不論多少都全部殺掉。
然後又派二三百人再去進攻,對於不能陷陣而生還者仍如舊法全部殺掉。
將士們因此而震懼,人人抱定必死之志奮勇殺敵,所以每戰都能獲勝。
分類:古代兵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