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衡
禍虛篇
【題解】
傳書上認為,惡人有過錯,一定要遭到天地鬼神降災禍的懲罰,王充則認為它是「虛而無驗」的欺人之談,所以把篇名稱為「禍虛」。
子夏眼睛瞎了,傳書上說是「天罰有過」之人。
王充運用邏輯推理逐一加以駁斥,認為子夏眼瞎是因為死了兒子,傷心過度,「哭泣無數,數哭中風,失目明矣」,並非「天罰」。
他又從反面推論道,為什麼那些謀財害命,魚肉百姓,發荒年財的惡人,不但未受天罰,反而「皆得陽達,富厚安樂」?為什麼社會上一胡一 作非為的沒有遭受災禍,而遵循道義的卻得不到福祿呢?因而王充得出結論,所謂「天罰有過「的傳說都是「虛而無驗」的無稽之談。
至於為什麼會這樣,王充的解釋是,「窮達禍福」是由天命與時運決定的,「遭遇適然,命時當也。」
【原文】
21·1世謂受福祐者,既以為行善所致;又謂被禍害者(1),為惡所得。
以為有沉惡伏過,天地罰之,鬼神報之。
天地所罰,小大猶發;鬼神所報,遠近猶至。
【註釋】
(1)被:蒙受,遭受。
【譯文】
社會上認為受上天賜福保祐,完全因為是做好事招致的;又認為遭受禍害,是作惡得來的。
以為有掩藏罪惡隱瞞過錯的,天地會懲罰他,鬼神會報應他。
而且凡是天地要懲罰的,不管罪惡大小還是要被發現;凡是鬼神要報應的,不管遠近仍然可以達到。
【原文】
21·2傳曰:「子夏喪其明,曾子吊之(1),哭。
子夏曰:『天乎,予之無罪也/曾子怒曰:『商,汝何無罪也?吾與汝事夫子於洙、泗之間(2),退而老於西河之上(3),使西河之民疑汝於夫子(4),爾罪一也。
喪爾親,使民未有異聞,爾罪二也。
喪爾子,喪爾明,爾罪三也。
而曰(5),汝何無罪歟?』子夏投其杖而拜,曰:『吾過矣,吾過矣·吾離群而索居(6),亦以久矣(7)/」夫子夏喪其明,曾子責以罪(8),子夏投杖拜曾子之言(9),蓋以天實罰過,故目失其明,已實有之,故拜受其過。
始聞暫見(10),皆以為然。
熟考論之(11),虛妄言也。
【註釋】
(1)吊:慰問。
(2)洙:即洙水,古水名。
據《水經注》,源出今山東省新泰縣東北,流經曲阜縣城東北,最後注入泗水。
故道久湮,現今府河和濟寧、魯橋間的運河大致即其故道。
泗:即泗水,古水名。
源出今山東省泗水縣東蒙山南麓,西經泗水、曲阜、兗州等縣,最後注入淮河。
洙、泗之間:相傳孔子進學的地方,在今山東省曲阜縣城北。
(3)西河:古地區名。
在今河南省安陽市,戰國時黃河流經安陽之東,西河意即河西。
(4)疑(n!你):通「擬」,比擬。
曾參認為子夏在西河自比孔子炫耀自己,是一種罪惡。
(5)而:通「爾」,你
(6)離群:這裡指是離開了孔子師徒。
索:孤獨。
(7)以:通「已」。
以上事參見《禮記·檀弓上》。
(8)《太平御覽》卷七三九引《論衡》文,「以」後有「有」字,可從。
(9)拜:拜受,恭敬地接受。
(10)暫:突然,忽然。
(11)熟:仔細,周詳。
考:考察,分析。
【譯文】
傳書上說:「子夏失掉了兒子又眼睛失明,曾子去安慰他,於是大哭起來。
子夏呼喊道:「天哪,我沒有罪1曾子生氣地說:『商,你沒有什麼罪?我與你在洙水與泗水之間侍奉孔夫子,隱退,養老在西河上,你讓西河的百姓拿孔夫子來比你,這是你的罪之一。
你死了雙親,沒有讓百姓聽到你有特殊的悲哀,這是你的罪之二。
你死了兒子,又哭瞎了眼睛,這是你的罪之三。
你說,你怎麼沒有罪呢?』子夏立即去掉枴杖趕快下拜,說:『我有過錯,我有過錯!我離開大家獨居,已經太久了/」子夏喪失了視力,曾子以有罪責備他,子夏便丟掉枴杖下拜,恭敬地接受曾子的指責,大概以為上天確實在懲罰有過的人,所以自己眼睛失明,而且自己確實有曾子指出的那些過錯,因此下拜恭敬地接受對他過錯的指責。
剛一聽,猛一看,都以為是這樣。
但仔細分析評論它,是虛假的說法。
【原文】
21·3夫失明猶失聽也。
失明則盲,失聽則聾。
病聾不謂之有過,失明謂之有罪,惑也。
蓋耳目之病,猶心腹之有病也。
耳目失明聽,謂之有罪,心腹有病,可謂有過乎?伯牛有疾,孔子自牖執其手,曰:「亡之命矣夫(1)!斯人也而有斯疾也(2)1原孔子言,謂伯牛不幸,故傷之也。
如伯牛以過致病,天報以惡與子夏同(3),孔子宜陳其過,若曾子謂子夏之狀。
今乃言命,命非過也。
且天之罰人(4),猶人君罪下也。
所罰服罪,人君赦之。
子夏服過,拜以自悔,天德至明,宜愈其盲。
如非天罪(5),子夏失明,亦無三罪。
且喪明之病,孰與被厲之病(6)?喪明有三罪,被厲有十過乎?顏淵早夭,子路菹醢(7)。
早死、菹醢,極禍也(8)。
以喪明言之,顏淵、子路有百罪也。
由此言之,曾子之言誤矣。
【註釋】
(1)亡(w*無):通「無」。
(2)以上事參見《論語·雍也》。
(3)惡:疾玻
(4)遞修本「天」之前有「夫」字,可從。
(5)罪:疑「罰」形近而誤。
上言「天之罰人」,可證。
(6)孰與:哪個比得上。
被:覆蓋。
厲(l4i賴):通「癩」,本作「癘」病名。
*即麻風玻
(7)菹醢(&h3i租海):剁成肉醬。
事參見《左傳·哀公十五年》和《史記·衛康叔世家》。
(8)本書《刺孟篇》言:「顏淵早夭,子夏失明,子胥烹,子路菹,天下極戳。」
故疑「極」前奪「天下」二字。
【譯文】
喪失視力就像喪失聽力一樣。
喪失視力就眼瞎,喪失聽力就耳聾。
生病耳聾不能說是有過失,喪失視力卻說有罪,真使人迷惑。
耳朵眼睛生病,就像心腹有病一樣。
耳朵眼睛喪失視力聽力,認為是有罪,那麼心腹有病,不就可以認為是有過錯了嗎?伯牛有病,孔子從窗外握著他的手,說:「沒命啦!這樣的人卻會得這個病1推究孔子的話,是說伯牛不幸運,因而為他悲傷。
如果伯牛因為過錯而招致生病,天以疾病報應就應該跟子夏一樣,孔子應該陳述他的過錯,像曾子說子夏的罪狀一樣。
如今孔子卻說是命,命並非是過錯。
天懲罰人,就像君主懲處臣下一樣。
被懲罰的人服了罪,君主就該赦免他。
子夏已經心服其過錯,下拜而表示自願悔過,天的聖德已表明,就應該使他的瞎眼痊癒。
如果不是天的懲罰,子夏眼瞎,也就不是三條罪過造成的。
況且失明的病哪裡比得上身上長癩呢?失明有三條罪,那長癩不有十條過錯了嗎?顏淵早死,子路被剁成肉醬。
早死、剁成肉醬,是天下最大災禍。
用子夏失明是天懲罰的說法來推論,那麼顏淵、子路就有一百條罪狀。
由此說來,曾子的說法是錯誤的。
【原文】
21·4然子夏之喪明,喪其子也。
子者,人情所通(1);親者,人所力報也(2)。
喪親,民無聞;喪子,失其明,此恩損於親(3),而愛增於子也。
增則哭泣無數(4),數哭中風,目失明矣。
曾子因俗之議,以著子夏三罪。
子夏亦緣俗議,因以失明(5),故拜受其過。
曾子、子夏未離於俗,故孔子門敘行未在上第也(6)。
【註釋】
(1)通:共同的。
(2)所力:疑「力所」之誤倒。
「人力所報」與上文「人情所通」相對,可證。
(3)損:減少。
(4)數:數量。
無數:這裡是無止境的意思。
(5)以:通「已」。
(6)門:疑是衍文。
本書《定賢篇》有「子貢之辯勝顏淵,孔子序置於下」,可證。
敘:排定次序。
行(h2ng杭):排行。
第:等第。
根據《論語·先進》記載,孔子把得意弟子分別排在「德行」、「言語」、「政事」、「文學」四類中。
子夏被排在「文學」類的最後一名,而曾參卻四類都列不上。
【譯文】
子夏失明,是由於喪子。
對子女疼愛,是人共同的感情;對父母恩情,是人應竭力報答的。
死了父母,周圍的群眾不知道;死了兒子,卻哭瞎了眼睛,這是對父母的恩情不夠,而對兒子的疼愛過分。
過分地愛就哭泣得沒完沒了,久哭就會中風,於是眼睛瞎了。
曾子按照百姓的議論,因此指出子夏三條罪狀。
子夏也根據百姓的議論,由於眼睛已經失明,所以下拜承認自己的過錯。
曾子、子夏還沒有脫離世俗,所以孔子排次序沒有把他們列在上等。
【原文】
21·5秦襄王賜白起劍(1),白起伏劍將自刎(2),曰:「我有何罪於天乎?」
良久,曰:「我固當死。
長平之戰,趙卒降者數十萬,我詐而盡坑之,是足以死。」
遂自一殺(3)。
白起知己前罪,服更後罰也(4),夫白起知己所以罪,不知趙卒所以坑。
如天審罰有過之人,趙降卒何辜於天?如用兵妄傷殺,則四十萬眾必有不亡(5)。
不亡之人,何故以其善行無罪而竟坑之?卒不得以善蒙天之祐,白起何故獨以其罪伏天之誅(6)?由此言之,白起之言過矣。
【註釋】
(1)秦襄王:《史記·秦本紀》作「秦昭襄王」,可從。
(2)伏劍:把劍放在脖子上。
刎(w7n穩):用刀割脖子。
(3)以上事參見《史記·白起王翦列傳》。
(4)更:「更」、「受」,古通。
服更:接受。
(5)不亡:不死。
這裡是不該死的人的意思。
(6)伏:受到。
【譯文】
秦昭襄王賜給白起一把劍,白起把它放在脖子上將要自一殺,喊道:「我對天有什麼罪?」
過了好一會兒,說:「我本來該死。
長平戰役,趙國士兵投降的有好幾十萬人,我欺騙而且全部坑殺了他們,這足以要我死,」於是自一殺了。
白起知道自己以前的罪過,因此接受了後來的懲罰。
白起知道自己罪過的原因,卻不知道趙國士兵被坑殺的原因。
如果天確實懲罰有罪過的人,那麼,趙國投降的士兵對天有什麼罪呢?如果任軍隊亂砍亂殺,那四十萬人中一定有不該死的人,不該死的人,為什麼以他們的善行無罪而竟然被坑殺了呢?投降的士兵不能以善行蒙受上天的保祐,白起為什麼偏偏因為他的罪過而受到天的懲罰呢?由此說來,白起的話錯了。
【原文】
21·6秦二世使使者詔殺蒙恬(1),蒙恬喟然歎曰(2):「我何過於天,無罪而死?」
良久,徐曰:「恬罪故當死矣。
夫起臨洮屬之遼東(3),城徑萬里(4),此其中不能毋絕地脈(5)。
此乃恬之罪也。」
即吞藥自一殺(6)。
太史公非之曰:「夫秦初滅諸侯,天下心未定,夷傷未瘳(7),而恬為名將,不以此時強諫,救百姓之急,養老矜孤,修眾庶之和,阿意興功(8),此其子弟過誅(9),不亦宜乎!何與乃罪地脈也(10)?」
【註釋】
(1)詔:皇帝下命令。
蒙恬(ti2n田)(?~公元前210年):秦國名將。
秦統一六國後,率兵三十萬擊退匈一奴一貴族,收河南地(今內蒙古河套一帶),修築長城。
守衛數年,匈一奴一不敢進犯。
後為秦二世所迫,自一殺。
(2)喟(ku@潰)然:大聲歎息的樣子。
(3)臨洮(t2o桃):古縣名。
秦置,治所在今甘肅省岷縣。
因臨洮水而得名。
屬(h(主):至。
遼東:郡名。
戰國燕置郡。
治所在襄午(今遼陽市),轄境相當於遼寧省大凌河以東。
(4)城:指長城。
徑:經過。
(5)地脈:古代有人認為地也有脈,如果斷絕地脈,是對地犯了罪。
(6)以上事參見《史記·蒙恬列傳》。
(7)夷:通「痍」。
痍傷:創傷。
瘳(ch#u抽):病好了。
(8)《史記·蒙恬列傳》「阿」字前有「而」字,可從。
阿:迎合。
興功:指興武功,修長城。
(9)此句《史記·蒙恬列傳》作「此其兄弟遇誅」,可從。
(10)引文參見《史記·蒙恬列傳》。
【譯文】
秦二世派使者持詔令去殺蒙恬,蒙恬大聲地歎息道:「我對上天犯了什麼罪過,卻要無罪而死呢?」
過了好一會,又慢慢地說:「我的罪本來該死。
起自臨洮,直到遼東,築長城,挖溝渠,經過一萬里,這中間不可能不斷絕地脈。
這就是我的罪過。」
便立刻服藥自一殺。
太史公責怪他說:「秦國剛滅掉諸侯,天下人心還沒有安定,創傷尚未治好,而蒙恬作為名將,不在這個時候極力規勸皇上,拯救百姓的急需,恤養老人,憐憫孤兒,使百姓能和平地生活,卻去迎合皇上心意興武功,築長城,這樣說來,他們兄弟遭受誅殺,不也應該嗎!為什麼卻要怪罪「地脈」呢?
【原文】
21·7夫蒙恬之言既非,而太史公非之亦未是。
何則?蒙恬絕脈(1),罪至當死。
地養萬物,何過於人,而蒙恬絕其脈(2)?知己有絕地脈之罪(3),不知地脈所以絕之過。
自非如此,與不自非何以異?太史公為非恬之為名將(4),不能以強諫,故致此禍。
夫當諫不諫,故致受死亡之戳。
身仕李陵(5),坐下蠶室(6)。
如太史公之言,所任非其人,故殘身之戮(7),天命而至也。
非蒙恬以不強諫,故致此禍,則己下蠶室,有非者矣。
己無非,則其非蒙恬非也。
【註釋】
(1)上下文皆言地脈,故疑「絕」後脫一「地」字。
(2)蒙恬:根據文意,疑為衍文。
(3)句無主語,疑「知」前奪「蒙恬」二字。
(4)前一個「為」字,疑「惟」字聲誤。
(5)任:擔保。
李陵(?~公元74年):字少卿。
西漢隴西成紀(今甘肅省秦安縣)人。
西漢名將李廣之孫。
善騎馬射箭。
漢武帝時,為騎都尉,率兵出擊匈一奴一,戰敗投降。
後病死在匈一奴一。
(6)坐:定罪,判刑。
下:到,進。
蠶室:古代受宮刑的牢獄。
(7)殘身:這裡指受宮刑被割去生殖器。
【譯文】
蒙恬的話完全不對,而太史公的責怪也不正確。
為什麼呢?蒙恬絕斷地脈,罪過大到該死。
可是土地滋養萬物,對人有什麼過錯,而要絕斷它的脈呢?蒙恬知道自己有絕斷地脈的罪,卻不知道絕斷地脈為什麼有罪。
像這樣責備自己,跟不責備自己有什麼兩樣?太史公是責怪蒙恬作為名將,不能對皇上極力規勸,所以招致這殺身的災禍。
真是該規勸的不規勸因此導致遭受死刑的恥辱。
然而太史公自己由於擔保李陵而被判刑關進蠶室。
如果根據太史公責怪蒙恬的說法,那麼他自己就擔保了不該擔保的人,所以遭受宮刑的恥辱,是天命落在自己頭上。
責怪蒙恬因為不極力規勸皇上,所以招致這災禍,那麼自己被關進蠶室,也有不對的地方了。
如果認為自己沒有錯,那麼責怪蒙恬就錯了。
【原文】
21·8作伯夷之傳(1),則善惡之行雲(2):「七十子之徒(3),仲尼獨薦顏淵好學。
然回也屢空,糟糠不厭(4),卒夭死。
天之報施善人如何哉!盜跖日殺不辜,肝人之肉(5),暴戾恣睢(6),聚一黨一 數千,橫行天下,竟以壽終。
是獨遵何哉(7)?」
若此言之,顏回不當早夭,盜跖不當全活也(8)。
不怪顏淵不當夭(9),而獨謂蒙恬當死,過矣。
【註釋】
(1)伯夷之傳:即《史記·伯夷列傳》。
(2)則:章錄楊校宋本作「列」,可從。
(3)七十子:指孔仲尼的七十二門徒。
(4)厭:飽。
(5)肝:炙,烤。
(6)戾(l@吏):凶暴。
恣(@字):放縱,無拘束。
(7)獨:反問語助詞。
《史記·伯夷列傳》「何」後有「德」字,可從。
(8)全活:活滿全部歲數。
這裡是長壽的意思。
(9)根據文意,疑前一個「不」字是衍文。
【譯文】
太史公作《史記·伯夷列傳》,排列善惡的秩序說:「七十二門徒,孔仲尼只推舉顏淵好學。
然而顏淵卻屢屢貧窮,連糟糠也吃不飽,終於早死。
可見,上天報應善人是什麼樣子!盜跖天天亂殺無辜的人,烤人肉吃,凶暴、任意一胡一 為,聚集朋一黨一 數千人,橫行天下,竟然能長壽。
這上天又遵循的是什麼道德呢?」
像這樣說來,顏淵不該早死,盜跖不當長壽。
埋怨顏淵不該早死,卻又偏偏認為蒙恬該死,這是錯誤的。
【原文】
21·9漢將李廣與望氣王朔燕語曰(1):「自漢擊匈一奴一,而廣未常不在其中(2),而諸校尉以下(3),才能不及中(4),然以一胡一 軍攻取侯者數十人(5)。
而廣不為侯後人(6),然終無尺土之功以得見封邑者(7),何也?豈吾相不當侯?且固命也?」
朔曰:「將軍自念,豈常有恨者乎(8)?」
廣曰:「吾為隴西太守(9),羌常反(10),吾誘而降之八百餘人,吾詐而同日殺之。
至今恨之,獨此矣。」
朔曰:「禍莫大於殺已降,此乃將軍所以不得侯者也(11)。」
李廣然之,聞者信之。
【註釋】
(1)李廣(?~公元前119年):西漢名將。
隴西成紀(今甘肅省秦安縣)人。
善於騎馬打仗。
漢文帝時,參加反匈一奴一戰爭,為郎、武騎常侍。
景帝、武帝時,任隴西、北地等郡太守。
元光元年(公元前134年)為衛尉。
後任右北平太守,匈一奴一數年不敢攻擾,稱之為「飛將軍「。
元狩四年(公元前119年)隨大將軍衛青攻匈一奴一,以失道被責,自一殺。
前後與匈一奴一作戰大小七十餘次,以勇敢善戰著稱。
望氣:參見9·15注(16)。
王朔:術士。
善望雲氣。
燕語:閒談。
(2)常:通「嘗」。
(3)校尉:這裡指漢時的軍職,略次於將軍。
(4)中:這裡指中等,一般。
(5)一胡一 :指匈一奴一。
攻:《史記·李將軍列傳》作「功」,可從。
(6)侯:《史記·李將軍列傳》無此字,可從。
(7)土:《史記·李將軍列傳》作「寸」,可從。
見:《史記·李將軍列傳》無此字,可從。
(8)常:《史記·李將軍列傳。
》作「嘗」,可從。
(9)隴西:郡名。
戰國時秦置,因在隴山之西得名。
治所在狄道(今甘肅省臨洮縣南)。
西漢時轄境相當今甘肅省東鄉縣以東的洮河中游、武山以西的渭河上游、禮縣以北的西漢水上游及天水市東部地區。
太守:郡的最高長官。
(10)羌(qi1ng槍):我國古代西部的少數民族之一,主要分佈在今甘肅、青海、四川一帶。
常:《史記·李將軍列傳》作「嘗」,可從。
(11)以上事參見《史記·李將軍列傳》。
【譯文】
漢將李廣跟望氣的術士王朔私下閒談說:「從漢打擊匈一奴一以來,我沒有不參加的,而手下各校尉以下,才能達不到一般水平,然而因跟匈一奴一打仗有功得封侯的有好幾十人。
我李廣不比別人差,但是最終沒有得到尺寸功勞來取得封地的原因是什麼呢?難道是我的骨相不該封侯呢?還是本來命中注定呢?王朔問道:「將軍自己想想,可曾有過悔恨的事呢?」
李廣說:「我做隴西太守的時候,羌人曾反抗,我引誘來投降的八百多人,都被我欺騙在同一天殺了。
這事到今天都還在悔恨,就只此一件。」
王朔說:「災禍沒有比殺害已經投降的士兵更大的,這就是將軍你得不到封侯的原因了。」
李廣認為是這樣,聽的人也相信是這樣。
【原文】
21·10夫不侯,猶不王者也。
不侯何恨(1),不王何負乎?孔子不王,論者不謂之有負;李廣不侯,王朔謂之有恨。
然則王朔之言,失論之實矣。
論者以為人之封侯,自有天命。
天命之符,見於骨體(2)。
大將軍衛青在建章宮時(3),鉗徒相之曰:「貴至封侯。」
後竟以功封萬戶侯(4)。
衛青未有功,而鉗徒見其當封之證(5)。
由此言之,封侯有命,非人操行所能得也。
鉗徒之言實而有效,王朔之言虛而無驗也。
多橫恣而不罹禍(6),順道而違福,王朔之說,白起自非、蒙恬自咎之類也(7)。
【註釋】
(1)何:疑「有」字之誤。
下文有「王朔謂之有恨」,可證。
(2)見:同「現」。
(3)大將軍:官名。
漢代最高的將軍稱號。
建章宮:參見11·8注(6)。
(4)以上事參見《史記·衛將軍驃騎列傳》。
(5)證:證據。
這裡是徵兆的意思。
(6)罹:不成字。
章錄楊校宋本作「罹」,可從。
罹(l0梨):遭受。
(7)咎:過失,有罪。
【譯文】
沒有封侯,就像沒有當上帝王一樣。
沒有被封侯因為有悔恨的事,那麼沒有當上帝王又有什麼虧心事呢?孔子沒有當帝王,評論的人並不認為他有虧心事;李廣沒有被封侯,王朔卻認為他有悔恨的事。
這樣,王朔的話,違反了論事的道理。
評論的人認為人被封侯,自然有天命。
天命的徵兆在骨相上表現出來。
大將軍衛青在建章宮的時候,有個脖子上帶鐵鉗的刑徒給他相面後說:「富貴到封侯。」
後來竟然因為有功被封為萬戶侯。
衛青還沒有立功,鉗徒就能看出他該封侯的徵兆。
由此說來,被封侯是有天命的,並非是人的操行好就能得到的東西。
鉗徒的話果真有效驗,而王朔的話則虛假沒有證明。
更多的是任意橫行的人卻沒有遭受災禍,而遵循正道的人卻得不到福,王朔的說法,就等於白起自己認為自己不對、蒙恬自己承認自己有罪一樣。
【原文】
21·11倉卒之世(1),以財利相劫殺者眾。
同車共船,千里為商,至闊迥之地,殺其人而並取其財。
一屍一捐不收,骨暴不葬,在水為魚鱉之食,在土為螻蟻之糧。
情窳之人(2),不力農勉商以積穀貨,遭歲饑饉,腹餓不飽,椎人若畜(3),割而食之,無君子小人,並為魚肉,人所不能知,吏所不能覺,千人以上,萬人以下,計一聚之中(4),生者百一,死者十九,可謂無道,至痛甚矣,皆得陽達,富厚安樂。
天不責其無仁義之心,道相並殺(5),非其無力作而倉卒以人為食,加以渥禍,使之夭命,章其陰罪,明示世人,使知不可為非之驗,何哉?王朔之言,未必審然。
【註釋】
(1)倉卒:亂離,兵荒馬亂。
(2)窳(y(與):懶惰。
(3)椎(chu0垂):用槌打。
(4)聚:古時指村落,居民點。
(5)並:匹敵。
【譯文】
兵荒馬亂的時代,為了財物利益互相搶劫殘殺的人多。
同乘一輛車,共度一條船,去千里之外做買賣,到了空曠遙遠的地方,就殺死同伴並奪取他的財物。
一屍一體拋棄不收殮,枯骨暴露不埋葬,丟在水裡做魚鱉的食品,拋在地上成螻蛄、螞蟻的糧食。
懶惰的人,不花力氣務農卻全力經商以便積累穀物和錢財,遇上年景饑荒,腹中飢餓不飽,用槌子打人就像打牲畜一樣,並把肉割下來吃,不分君子和小人,都被當作魚肉,外人不可能知道,官吏也不可能發覺,一千人以上,一萬人以下,計算起來在一村之中,活的人只有百分之一,死的人有十分之九,可以說沒有道義,到了令人痛心的極點,日後這些人又都公開地飛黃騰達,富裕安樂。
天不懲罰他們沒有仁義之心,在路上搶劫殘殺,不懲罰他們不努力耕作而在荒亂年頭把人當作食物,不加以大禍,使他們早死,暴露他們隱蔽的罪惡,清楚地給世人看,讓人知道這是不能為非作歹的證明,這是為什麼呢?可見王朔的話未必真實。
【原文】
21·12傳書「李斯妒同才(1),幽殺韓非於秦(2),後被車裂之罪(3);商鞅欺舊一交一 ,擒魏公子卬(4),後受誅死之禍(5)。」
彼欲言其賊賢欺一交一 ,故受患禍之報也。
夫韓非何過而為李斯所幽?公子卬何罪而為商鞅所擒?車裂誅死,賊賢欺一交一 ,幽死見擒(6),何以致之?如韓非、公子卬有惡,天使李斯、商鞅報之,則李斯、商鞅為天奉誅,宜蒙其賞,不當受其禍。
如韓非、公子卬無惡,非天所罰,李斯、商鞅不得幽、擒。
論者說曰(7):「韓非、公子卬有陰惡伏罪,人不聞見,天獨知之,故受戮殃。」
夫諸有罪之人,非賊賢則逆道。
如賊賢,則被所賊者何負?如逆道,則被所逆之道何非?
【註釋】
(1)「傳書言」是本書常用語,故疑「書」後脫一「言」字。
李斯(?~公元前208年):秦朝政治家。
戰國時代楚國上蔡(今河南省上蔡縣西南)人。
曾從學於荀卿。
戰國末入秦,任客卿、廷尉。
建議秦對六國採取各個擊破政策,在統一六國上,起了較大作用。
因此秦統一六國後被任命為丞相。
主張中央集權,焚書坑儒,統一文字。
秦始皇死,與趙高合謀偽造遺詔,迫長子扶蘇自一殺,立少子一胡一 亥為秦二世。
後為趙高所忌,被殺。
(2)幽:囚拘,監禁。
韓非(約公元前280~前233年):戰國末期哲學家,法家的主要代表人物。
出身韓國貴族。
與李斯同師於荀卿。
曾建議韓王變法圖強,不被重用。
著《孤憤》、《五蠹》、《說難》等十餘萬言,受秦王政重視,被邀出使秦國。
不久,因李斯、姚賈陷害,自一殺於獄中。
著有《韓非子》二十卷。
(3)車裂:古代一種酷形,用五輛車子朝五個方向把人肢解。
車裂之罪:《淮南子·人間訓》說李斯被車裂。
許註:「李斯為秦相,趙高譖之二世,車裂之於雲陽」
(4)公子卬(2ng昂):戰國時魏國貴族。
擒魏子卬:據《史記·商君列傳》記載,商鞅在魏國時,跟公子卬是朋友。
公元前340年,商鞅率秦軍伐魏,魏國派公子卬領兵抗擊。
商鞅與老朋友一交一 情,騙公子卬會盟,將公子卬俘虜。
(5)誅死:指商鞅被車裂。
以上事參見《史記·商君列傳》。
(6)見:被。
(7)說:解釋。
【譯文】
傳書上說「李斯忌妒與他才能相同的人,在秦國囚禁並逼死韓非,後來遭受被車裂的懲罰;商鞅欺騙老朋友,捉了魏公子卬,後來遭受車裂的災禍。」
作傳的人想說他們陷害賢人,欺騙朋友,所以受到災禍的報應。
那韓非有什麼過錯要被李斯囚禁呢?公子卬有什麼罪過要被商鞅擒捉呢?遭車裂處死,如果是由於陷害賢人欺騙朋友,那麼韓非被幽殺,公子卬被擒,又是因為什麼造成的呢?如果韓非、公子卬有罪,天讓李斯、商鞅來報應他們,那麼李斯、商鞅是奉天命懲罰他們,理應受到獎賞,不該遭到禍災。
要是韓非、公子卬沒有罪,不是天要懲罰他們,李斯、商鞅就不能囚殺韓非,擒捉公子卬。
評論的人解釋說:「韓非、公子卬有隱蔽的罪惡,人們聽不到、看不見,只有天知道,所以他們遭到殺害的災禍。」
凡是有罪惡的人,不陷害賢人就違背「道」。
如果是陷害賢人,那麼被陷害的人又有什麼虧心的地方呢?要是違背「道」,那麼被違背的「道」又有什麼不對的地方呢?
【原文】
21·13凡人窮達禍福之至,大之則命,小之則時。
太公窮賤,遭周文而得封。
寧戚隱厄,逢齊桓而見官(1)。
非窮賤隱厄有非,而得封見官有是也。
窮達有時,遭則有命也。
太公、寧戚賢者也,尚可謂有非。
聖人純道者也。
虞舜為父弟所害(2),幾死再三;有遇唐堯(3),堯禪舜,立為帝。
嘗見害,未有非;立為帝,未有是。
前時未到(4),後則命時至也。
案古人君臣困窮,後得達通,未必初有惡,天禍其前;卒有善,神祐其後也(5)。
一身之行,一行之操,結髮終死(6),前後無異。
然一成一敗,一進一退,一窮一通,一全一壞,遭遇適然,命時當也。
【註釋】
(1)見:被。
(2)虞舜為父弟所害:傳說舜曾遭到他父親和弟弟的多次謀害。
(3)有:根據文意,疑「後」字之誤。
(4)疑「時」前奪一「命」字。
「前命時未到」,與下文「後則命時至也」對文,可一證。
又言「遭遇適然,命時當也」,可二證。
(5)卒:終。
這裡作後來講。
(6)結髮:束髮。
古代男子自成童起即束髮。
因此借指成童或年輕的時候。
【譯文】
凡是人的窮困、發達、災禍、福祿的到來,大來說就是天命,小來說就是時運。
姜太公最初貧窮低下,遇到周文王才得封侯。
寧戚先時處境窮困,遇到齊桓公才被任用當官。
並不是貧賤窮困的人有過錯,而得到封侯做官的人就一定正確。
窮困與發達由時運決定,遭災還是被提拔重用由命決定。
姜太公、寧戚是賢人,還可以說有不對的地方。
聖人是道德純厚的人。
虞舜被父親和弟弟謀害,幾乎多次死去;後來受唐堯賞識,堯讓位給他,被立為帝王。
曾被謀害,並沒有不對的地方;被立為帝王,並不是就都正確。
以前是天命時運沒有到,後來則是天命時運都具備了。
考察古代的君主大臣先前貧困,後來能發達的人,未必最初都有罪惡,天要災害他們在前;後來有了善行,神保祐他們在後。
同是一個人的行為,同是一種行為的操行,從小到老死,前後沒有差異。
然而一個人或成功或失敗,或陞官或隱退,或貧困或通達,或保全或毀敗,都是因為遭禍得福恰好如此,天命時運該當這樣。
分類:未分類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