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衡》儒增篇:本篇王充列舉十六個事例,指責了「儒書」中浮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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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衡》儒增篇

論衡

儒增篇

【題解】

本篇王充列舉十六個事例,指責了「儒書」中浮誇不實之辭,「言眾必言千數,言少則言無一」,故稱篇名曰「儒增」。

像「儒書」宣揚堯、舜及周初「一人不刑」,「刑錯(措)不用」。

王充就舉出堯、舜和周初使用暴力的例子,駁斥了這種有意誇大「堯舜之德」、「文武之鹵的做法。

對「儒書」讚揚董仲舒讀《春秋》,「專一精一一思」,「三年不窺園菜」,他則認為,人的一精一力有限,需要一弛一張,董仲舒「安能用一精一三年不休」?其他諸如弘演的「忠」,高子羔的「孝」,荊軻的「勇」,王充指出,不過是些「好增巧美」,「十則言百,百則言千」的誇張,並不是事實。

文中雖有誤批和可商榷之處,但可看出王充對待問題的態度是嚴肅而認真的,是求實的,這對當時「以為載於竹帛上者,皆賢聖所傳,無不然之事」,無疑是一種進步。

【原文】

26·1儒書稱堯、舜之德,至優至大,天下太平,一人不刑;又言文、武之隆(1),遺在成、康(2),刑錯不用四十餘年(3)。

是欲稱堯、舜,褒文、武也。

夫為言不蓋(4),則美不足稱;為文不渥(5),則事不足褒(6)。

堯、舜雖優,不能使一人不刑;文武雖盛,不能使刑不用。

言其犯刑者少,用刑希疏,可也;言其一人不刑,刑錯不用,增之也。

【註釋】

(1)隆:高。

(2)遺:遺留,延續。

成、康:指周成王、周康王。

(3)錯:通「措」,放置。

這裡是放置在一邊的意思。

參見《史記·周本紀》。

(4)蓋:滿。

這裡是過分的意思。

(5)渥:厚。

這裡是過分的意思。

(6)事:事跡。

這裡是功績的意思。

【譯文】

儒者的書上稱頌堯、舜的道德,是最優秀最高尚的,所以天下太平,一個人也沒有被用過刑罰;又說周文王、周武王的道德崇高,一直延續到周成王和周康王,刑罰被廢棄四十多年沒有用過。

這是想稱頌堯、舜,讚揚文王和武王。

這樣做,是認為說話不過頭,那麼一個人的美德就不足以被讚頌;作文章不過分,那麼一個人的功績就不足以被讚揚。

其實堯、舜的道德即使最優秀,也不能使任何一個人都不被刑罰過;文王、武王的道德即使崇高,也不能使刑罰不用。

如果是說那時候觸犯刑法的人少,使用刑罰不多,是可以的;要說那時候任何一個人都沒有被刑罰過,刑罰被廢置不用,就太誇大了。

【原文】

26·2夫能使一人不刑,則能使一國不伐;能使刑錯不用,則能使兵寢不施(1)。

案堯伐丹水(2),舜征有苗(3),四子服罪(4),刑兵設用。

成王之時,四國篡畔(5),淮夷、徐戎(6),並為患害。

夫刑人用刀,伐人用兵,罪人用法,誅人用武。

武、法不殊,兵、刀不異,巧論之人,不能別也。

夫德劣故用兵,犯法故施刑。

刑與兵(7),猶足與翼也。

走用足,飛用翼,形體雖異,其行身同。

刑之與兵,全眾禁邪,其實一也。

稱兵之不用(8),言刑之不施,是猶人耳缺目完,以目完稱人一體 全,不可從也。

人桀於刺虎(9),怯於擊人,而以刺虎稱,謂之勇,不可聽也。

身無敗缺,勇無不進,乃為全耳。

今稱一人不刑,不言一兵不用;褒刑錯不用,不言一人不畔,未得為優,未可謂盛也。

【註釋】

(1)寢:止,息。

這裡是收起,藏起的意思。

(2)丹水:古河名。

即今丹一江一 ,源出陝西省商縣西北,東南流經河南省,到湖北省均縣入漢一江一 。

是漢一江一 最長支流。

堯伐丹水:相傳堯曾派兵與當時住在丹水流域的一個部族打過仗。

參見《呂氏春秋·召類》。

(3)有苗:即三苗。

參見8·7注(1)。

舜征有苗:傳說舜曾派兵打過有苗。

參見《荀子·議兵》。

(4)四子:指共工、驩(hu1n歡)兜、三苗和鯀。

傳說他們不服從舜的統治,遭到懲罰。

參見《尚書·堯典》。

(5)四國篡畔:周武王滅紂之後,封紂的兒子武庚於殷,封他自己的弟弟管叔、蔡叔和霍叔在殷周圍監視武庚。

到周成王即位之後,這四個諸侯國聯合在一起,並與淮夷、徐戎一道起兵叛亂。

(6)淮夷:我國古代的一個民族。

夏代至周代居住在淮河下游一帶。

西周時,曾與徐戎等多次聯合抗周。

春秋以後,附於楚國。

秦時則「散為民戶」。

徐戎:我國古代東方的一個民族。

夏代至周代居住在淮河中下游一帶(今一江一 蘇省西北部和安徽省東北部)。

周初,在今一江一 蘇省泗洪一帶建立了徐國。

曾多次聯合淮夷等抗周。

春秋時被楚打敗。

周敬王時被吳國併吞。

(7)遞修本「刑」字下有「之」字,可從。

(8)不:根據文意,疑「不」是衍文。

與下句「言刑之不施」正好相反為文,可證。

(9)桀:凶暴。

這裡是「勇」「敢」的意思。

【譯文】

因為能使所有人不被刑罰,就能使所有諸侯國不被征伐;能使刑法廢棄不用,就能使武器收起不用。

據考察,堯討伐過丹水一帶的民族,舜征伐過有苗,共工、驩兜、三苗和鯀才認罪,可見刑罰和武器都使用過。

周成王的時候,四個諸侯國想篡權背叛,淮夷和徐戎,也一起參與危害活動。

殺人用刀,砍人用武器,治人的罪用刑法,懲罰人用武力。

武力與刑法沒有兩樣,武器與刀沒有不同,即使是善於辯論的人,也不能把它們截然分開。

對道德惡劣的人必然要用武器,對犯法的人必然要用刑法。

刑法與武器,就像腳與翅膀一樣。

跑步用腳,飛用翅膀,腳與翅膀的形體雖然不同,但它們能使身體移動卻是相同的。

刑法與武器,在保全百姓和禁止奸邪上,它們實質是一樣的。

宣揚要用武器,卻說不要使用刑法,這就像人的耳朵沒有了而眼睛還很完美,於是只根據眼睛完美就稱人身體健全,這是不能信從的。

有人敢殺老虎,害怕殺人,而以殺老虎受稱讚,說他很勇敢,這話不能聽。

身體沒有殘缺,勇敢得沒有不能去的地方,這才算是完全的人。

如今說所有人不被刑罰,不說所有武器不用;讚揚刑法廢棄不用,不說所有人不背叛,這不能稱作道德優秀,也不能說是天下興旺。

【原文】

26·3儒書稱楚養由基善射,射一楊葉,百發能百中之。

是稱其巧於射也。

夫言其時射一楊葉中之,可也;言其百發而百中,增之也。

【譯文】

儒者的書上稱讚楚國一個姓養名由基的人善於射箭,他射一片楊樹葉子,百發能百中。

這是稱讚他擅長於射箭。

說他有時射中一片楊樹葉子,可以;說他百發百中,就太誇大了。

【原文】

26·4夫一楊葉射而中之,中之一再,行敗穿不可復射矣(1)。

如就葉懸於樹而射之(2),雖不欲射葉(3),楊葉繁茂,自中之矣。

是必使上取楊葉,一一更置地而射之也。

射之數十行(4),足以見巧(5),觀其射之者亦皆知射工(6),亦必不至於百,明矣。

言事者好增巧美,數十中之,則言其百中矣。

百與千,數之大者也。

實欲言十則言百,百則言千矣。

是與《書》言「協和萬邦(7)」,《詩》曰「子孫千億(8)」,同一意也。

【註釋】

(1)行:將要。

敗:凋殘。

穿:穿通。

(2)就:靠近。

懸於樹:懸掛在樹上,這裡是長在樹上的意思。

(3)葉:遞修本作「中」,可從。

(4)行:量詞。

一行,一次。

(5)見:同「現」。

(6)工:通「功」,功夫。

(7)《書》:指《尚書·堯典》。

協和:使協調融洽。

(8)《詩》:指《詩經·大雅·假樂》。

【譯文】

一片楊樹葉子能射中,但一再射中它,就要破碎不能再射了。

如果是靠近長在樹上的葉子來射,雖然不想射中,由於楊樹葉子茂密,自然能射中它。

要不這肯定是讓人上樹把楊樹葉子取下來,一一調換放的地方再射。

射它幾十次,就完全可以表現出他的技巧,看他射的人也都知道他射箭的功夫,但也一定不會射到一百次,這是很清楚的。

傳說事情的人喜歡誇大他技術高超,射中幾十次,就說他射中一百次。

百和千,是數字的大者。

他們真想說十次就會說一百次,想說一百次就會說一千次。

這是跟《尚書·堯典》上說堯「能使上萬個邦和睦相處」,《詩經·大雅·假樂》上說周成王有「子孫千億」,是同一個意思。

【原文】

26·5儒書言:「衛有忠臣弘演(1),為衛哀公使(2),未還,狄人攻哀公而殺之,盡食其肉,獨捨其肝。

弘演使還,致命於肝(3)。

痛哀公之死,身肉盡,肝無所附,引力自刳其腹(4),盡出其腹實(5),乃內哀公之肝而死(6)。」

言此者,欲稱其忠矣。

言其自刳內哀公之肝而死,可也;言盡出其腹實乃內哀公之肝(7),增之也。

【註釋】

(1)弘演:春秋時衛國大夫,以忠君著稱。

(2)哀公:《呂氏春秋·忠廉》記載,狄人殺死的是衛懿公,可從。

衛懿公:春秋時衛國君主。

公元前668~前661年在位。

懿公八年狄人攻衛,兵敗,被追到滎澤為狄人所殺。

使:派遣當使者。

(3)致:傳達。

這裡是講述,匯報的意思。

命:使命。

(4)引:取過來。

力:遞修本作「刀」,可從。

刳(ku枯):剖開,挖空。

(5)腹實:肚子裡的東西,指五臟。

(6)內(n4納):通「納」,收進,放進。

(7)根據上文,疑「言」後脫一「其」字。

【譯文】

儒者的書上說:「衛國有個忠臣叫弘演,被衛懿公派去當使者,沒有回來,這時狄人進攻懿公而且把他殺了,吃光他的肉,只扔掉他的肝。

弘演出使回來,對著懿公的肝講述完成使命的經過。

他悲痛懿公的死,身上的肉被吃光,連肝都沒有依附的地方,於是取出刀來剖開自己的肚子,全部掏出肚子裡的東西,這才放進懿公的肝死去」。

說這話的人,是想稱讚他的忠心。

說弘演自己剖開肚子放進懿公的肝而死去,是可能的;說他全部掏出自己肚子裡的東西這才放進懿公的肝,未免太誇大了。

【原文】

26·6人以刃相刺,中五藏輒死(1),何則?五臟氣之主也(2),猶頭脈之湊也(3)。

頭一斷,手不能取他人之頭著之於頸,奈何獨能先出其腹實,乃內哀公之肝?腹實出輒死,則手不能復把矣。

如先內哀公之肝,乃出其腹實,則文當言內哀公之肝,出其腹實。

今先言盡出其腹實,內哀公之肝,又言「頸,增其實也。

【註釋】

(1)藏:同「髒」。

(2)氣:這裡王充指的是我國古代醫學上所說的人一體 中的「氣」。

(3)湊:會合,聚集。

【譯文】

人們用刀刃互相刺殺,刺中五臟就立即死去。

為什麼呢?因為五臟是氣的主宰,像頭是血脈集中的地方一樣。

頭一斷,手就不能再取別人的頭附著在自己的頸子上,怎麼唯獨能先掏出他肚子裡的東西,才放進懿公的肝呢?肚子裡的東西一掏出來人就會立即死去,那手就不能再拿住東西了。

如果是先放進懿公的肝,才掏出他肚子裡的東西,那麼文章上該說放進懿公的肝,再掏出他肚子裡的東西。

如今先說全部掏出他自己肚子裡的東西,才放進懿公的肝,而且還說是「全部」,這是在誇大事實。

【原文】

26·7儒書言:「楚熊渠子出,見寢石(1),以為伏虎,將弓射之,矢沒其衛(2)。」

或曰:「養由基見寢石,以為兕也(3),射之,矢飲羽(4)。」

或言:「李廣(5)」。

便是熊渠、養由基、李廣主名不審,無實也(6)。

或以為虎,或以為兕,兕、虎俱猛,一實也。

或言沒衛,或言飲羽,羽則衛,言不同耳。

要取以寢石似虎、兕(7),畏懼加一精一,射之入深也。

夫言以寢石為虎,射之矢入,可也;言其沒衛,增之也。

【註釋】

(1)寢石:臥石,橫躺著的石頭。

(2)衛:箭尾的羽毛。

參見《韓詩外傳》卷六。

(3)兕(s@四):雌性的犀牛。

(4)飲:隱沒,沒入。

羽:箭尾的羽毛。

參見《呂氏春秋·精通》。

(5)參見《史記·李將軍列傳》。

(6)實:遞修本作「害」,可從。

害:妨礙。

(7)要:總。

【譯文】

儒者的書上說:「楚國的熊渠子夜出,看見一塊橫著的石頭,以為是伏在地上的老虎,就用弓箭射它,箭射進去看不見箭尾的羽毛。」

有人說:「是養由基看見橫臥在地上的石頭,以為是頭犀牛,拿箭射它,箭射進去連箭尾的羽毛都看不見。」

有人說:「是李廣。」

即使熊渠、養由基、李廣誰是當事人的名字沒有弄清楚,也沒有關係,有人認為是老虎,有人認為是犀牛,犀牛、老虎同樣兇猛,實際上是一回事。

有人說「沒衛」,有人說「飲羽」,「羽」就是「衛」,方言不同罷了。

總之是想說明橫臥在地的石頭像老虎、像犀牛,由於害怕,倍加一精一力集中,所以箭射進石頭很深。

說以為橫在地上的石頭是老虎,所以把箭射進了石頭,是可能的;說連箭尾的羽毛都看不見,就太誇張了。

【原文】

26·8夫見似虎者,意以為是(1),張弓射之,盛一精一加意(2),則其見真虎與是無異。

射似虎之石,矢入沒衛,若射真虎之身,矢洞度乎(3)?石之質難射,肉易射也。

以射難沒衛言之,則其射易者,洞不疑矣。

善射者能射遠中微,不失毫釐,安能使弓一弩一更多力乎(4)?養由基從軍,射晉侯(5),中其目(6)。

夫以匹夫射萬乘之主(7),其加一精一倍力,必與射寢石等。

當中晉侯之目也,可復洞達於項乎(8)?如洞達於項,晉侯宜死。

【註釋】

(1)是:通「實」,真實,真的。

(2)盛一精一:一精一力旺盛。

這裡是一精一力集中的意思。

(3)洞度:穿過。

(4)一弩一(n(努):一種利用扳機射箭的弓。

(5)晉侯:指晉厲公,春秋時晉國君主,名壽曼。

公元前580~前573年在位。

厲公時,鄭背晉與楚結盟,厲公親自渡黃河襲鄭。

楚來救,兩軍一交一 戰,晉將呂錡射中楚共王的眼睛,楚兵敗於鄢陵(今河南省鄢陵縣西北),晉軍於是威震諸侯。

(6)中其目:據《左傳·成公十六年》記載,公元前575年,晉楚鄢陵大戰,晉將呂錡射中楚共王的眼睛,接著,養由基射中呂錡的頸項,並沒有提到射中晉侯眼睛一事。

這裡,可能是王充另有所據,或是誤記。

(7)乘(sh8ng聖):古代稱一車四馬的戰車為一乘。

萬乘之主:古代以兵車的多少,來衡量國家的大小,這裡指大國的君主。

(8)項:頸的後部。

【譯文】

看見像老虎,心中就認為是真的,於是張弓射它,一精一力集中,加倍用心,那他們看見真老虎跟這情況沒有兩樣。

射像老虎的石頭,箭能射進去看不見箭尾的羽毛,要是射真老虎的身體,箭能穿過它嗎?石頭的質地箭很難射進去,而肉卻容易射進去。

以能射進難入的石頭而連箭尾的羽毛都看不見來說,那他射容易進的肉,射穿是毫無疑問的。

擅長射箭的人能射中遠處微小的目標,不差毫釐,怎麼能使弓一弩一增加更多的力量呢?養由基參加軍隊打仗,用箭射晉侯,射中了他的眼睛。

以一個平常人用箭射大國的君主,他加倍集中一精一力,一定跟射橫著的石頭情況相同。

當他射中晉侯眼睛的時候,難道能夠再穿到頸後去嗎?如果能穿到頸後,晉侯就該死了。

【原文】

26·9車張十石之一弩一(1),恐不能入一寸(2),失摧為三(3),況以一人之力,引微弱之弓,雖加一精一誠(4),安能沒衛?人之一精一乃氣也,氣乃力也。

有水火之難,惶惑恐懼,舉徒器物,一精一誠至矣,素舉一石者倍舉二石。

然則見伏石射之,一精一誠倍故,不過入一寸,如何謂之沒衛乎?如有好用劍者,見寢石,懼而斫之,可復謂能斷石乎(5)?以勇夫空拳而暴虎者(6),卒然見寢石(7),以手椎之,能令石有跡乎?巧人之一精一與拙人等,古人之誠與今人同,使當今射工射禽一獸 於野,其欲得之,不餘一精一力乎(8)!及其中獸,不過數寸。

跌誤中石(9),不能內鋒(10),箭摧折矣。

夫如是,儒書之言楚熊渠子、養由基、李廣射寢石,矢沒衛飲羽者,皆增之也。

【註釋】

(1)石:古代重量單位,一百二十斤為一石。

(2)根據文意,疑「入」下奪一「石」字。

(3)失:遞修本作「矢」,可從。

摧:折斷。

(4)誠:誠心。

(5)可:難道。

(6)暴:動手搏擊。

(7)卒(c)猝):同「猝」。

(8)不餘:沒有剩餘,即是全部拿出來。

(9)跌:失誤。

(10)內:能「納」。

鋒:兵器銳利的部分。

這裡指箭頭。

【譯文】

用牛車拉開有十石力氣才能拉開的一弩一,恐怕不能射進石頭一寸,箭就會折成三段,何況是用一個人的力氣,拉開只用微弱力氣就能拉開的弓,即使集中一精一力,加倍用心,怎麼能射進去看不見箭尾的羽毛呢?人的一精一力就是氣,氣就是力。

人碰上水火的災難,感到惶惑恐懼,抬東西搬東西,一精一力集中,加倍用心到極點,平常抬一塊石頭的也會加倍用力抬起二塊石頭來。

像這樣,那麼看見橫躺著的石頭用箭射它,一精一力、用心都比原來加倍,頂多不過射進去一寸,怎麼說看不見箭尾的羽毛呢?如果有喜歡用劍的人,看見橫躺著的石頭,由於害怕而砍它,難道又說他能夠砍斷石頭嗎?以力大能赤手空拳跟老虎搏鬥的人,突然看見橫躺著的石頭,用手捶它,能使石頭有痕跡嗎?善射的人集中一精一力與平常人一樣,古人加倍用心跟今人相同,讓現在能射箭的人在野外射禽一獸 ,他們想獲得它,不是把全部力量都使出來了嗎!至於他們射中野獸,不過射進去幾寸。

要是由於差錯誤中石頭,就不可能把箭頭射進石頭裡去,而箭就會被折斷。

像這樣,儒者的書上說楚國的熊渠子、養由基、李廣射橫躺著的石頭,箭射進看不見箭尾的羽毛,都是誇大。

【原文】

26·10儒書稱魯般、墨子之巧(1),刻木為鳶(2),飛之三日而不集(3)。

夫言其以木為鳶飛之,可也;言其三日不集,增之也。

【註釋】

(1)魯般:姓公輸,名般。

又稱魯班。

我國古代著名建築工匠。

因是春秋時魯國人,所以叫魯般。

般與班同音,故又稱魯班。

曾創造攻城的雲梯、磨粉的石磨和木工工具。

因而以前被建築工匠尊為「祖師」。

(2)鳶(yu1n冤):老鷹。

(3)集:停止。

這裡是落下的意思。

以上事參見《淮南子·齊俗訓》。

【譯文】

儒者的書上稱讚魯般和墨子技藝高超,用木頭雕刻成老鷹,飛了三天不會落下來。

說他們用木頭做成老鷹會飛,是可能的;說它飛了三天不下來,就是誇大。

【原文】

26.11夫刻木為鳶,以象鳶形,安能飛而不集乎?既能飛翔,安能至於三日?如審有機關(1),一飛遂翔,不可復下,則當言遂飛,不當言三日。

猶世傳言曰:「魯般巧,亡其母也。」

言巧工為母作木車馬、木人御者(2),機關備具,載母其上,一驅不還,遂失其母。

如木鳶機關備具,與木車馬等,則遂飛不集。

機關為須臾間(3),不能遠過三日,則木車等亦宜三日止於道路,無為徑去以失其母(4)。

二者必失實者矣。

【註釋】

(1)機關:指能活動運轉的器械。

(2)巧工:指魯般。

御者:車伕。

(3)為:作為,起作用。

須臾(y*余):片刻。

(4)為:這裡是「能」「會」的意思。

徑:直往。

【譯文】

用木頭雕刻成老鷹,就因為僅僅像老鷹的樣子,怎麼能飛上天就不下來了呢、既然會飛翔,怎麼能達到三天之久呢?如果真有機關,飛上天就一直翱翔,不會再落下來,那麼該說終於能一直翱翔,不該說三天不落下來。

像社會上流傳的話說:「魯般技藝高超,丟失了他的母親。」

這是說巧工魯般為他母親做木車馬、木車伕,機關完全齊備,那上面坐著他母親,車一跑就不回來了,魯般終於失去了他母親。

如果木老鷹機關完備,跟木車馬一樣,那麼就會飛上天不下來。

實際上,機關只能在很短時間內起作用,不會超過三天,那麼木車馬一樣也該三天內在路上停下來,不會一去不回因此而丟失魯般的母親。

看來這二件事一定都不符合真實情況。

【原文】

26·12書說:「孔子不能容於世(1),周流遊說七十餘國(2),未嘗得安(3)。」

夫言周流不遇(4),可也;言干七十國(5),增之也。

【註釋】

(1)容:容納。

這裡是被任用的意思。

(2)流:游。

(3)以上事參見《史記·孔子世家》、《淮南子·泰族訓》。

(4)遇:遭遇。

這裡指受賞識和重用。

(5)干:求齲這裡指追求官祿。

【譯文】

書上說:「孔子不能被世人任用,就周遊七十多國進行遊說,還未曾得到安身。

說孔子周遊得不到賞識和重用,是可能的;說他去七十國追求官祿,是誇大。

【原文】

26·13案《論語》之篇、諸子之書(1),孔子自衛反魯(2),在陳絕糧(3),削跡於衛(4),忘味於齊(5),伐樹於宋(6),並費與頓牟(7),至不能十國。

傳言七十國,非其實也,或時干十數國也。

七十之說,文書傳之、因言干七十國矣。

【註釋】

(1)諸子之書:指春秋戰國時期各個學派的書。

(2)反:同「返」。

參見《論語·子罕》。

(3)在陳絕糧:參見1·3注(2)。

(4)削跡於衛:參見5·6注(4)。

(5)忘味於齊:孔子到齊國,因為聽到演奏舜時的《韶》樂而三月忘掉了吃肉。

參見《論語·述而》。

(6)伐樹於宋:孔子周遊列國路過宋國,在大樹下和他的弟子一起演一習一 周禮,聽說宋國大臣桓魋(tu0頹)要殺他,便慌忙逃走。

大樹後來還是被桓魋砍掉了。

參見《莊子·讓王》。

(7)並:合併:這裡是加上的意思。

費(b@閉):春秋時魯國的城邑,在今山東省魚台西南費亭。

公元前502年,季氏家臣公山弗擾佔據費邑,叛變季氏,曾召孔子去做官,孔子想去。

頓牟:即中牟,春秋時晉國的城邑,在今河南省鶴壁市西。

劉盼遂說:「頓牟即中牟之異稱。

晉人中、頓互混,語音則然。」

公元前490年,范氏家臣佛肸(b@x9畢西)佔據中牟,抗拒趙簡子,曾召孔子去做官,孔子想去。

這二件事《論語·陽貨》上的記載是「子欲往」,並沒有說他一定要去或去了。

又未見其他書籍有記載,故疑王充另有所本,或記錯了。

【譯文】

察看《論語》和各家學派的書,孔子從衛國返回魯國,途中在陳國斷了糧食,在衛國被剷除車跡,在齊國忘記了肉味,在宋國因一習一 禮大樹被砍,再加上到費城和頓牟城去做官,到過的地方不超過十個國家。

傳說到過七十國,不是事實。

或許孔子為求取官祿到過十多個國家,至於到過七十國的說法,是書籍上的記載,因而說他為求取官祿到過七十國。

【原文】

26·14《論語》曰(1):「孔子問公叔文子於公明賈曰(2):『信乎(3),夫子不言、不笑、不取乎(4)?』公明賈對曰:『以告者過也。

夫子時然後言(5),人不厭其言也;樂然後笑,人不厭其笑也;義然後取,人不厭其取也。

』子曰:『豈其然乎?豈其然乎?』」夫公叔文子實時言、時笑、義取(6),人傳說稱之;言其不言、不笑、不取也,俗言競增之也。

【註釋】

(1)《論語》:指《論語·憲問》。

(2)公叔文子:姓公叔,名拔。

(《左傳》作「發」)。

春秋時衛獻公之孫。

曾做衛國大夫。

「文」是他死後的謚號。

公明賈:姓公明,名賈。

公叔文子的使臣。

(3)信:言語真實。

(4)夫子:古代對男子的尊稱。

這裡指公叔文子。

(5)時:適時。

(6)時:章錄楊校宋本作「樂」,可從。

上有「樂然後笑」,可證。

【譯文】

《論語·憲問》說:「孔子向公明賈問公叔文子說:『真的,他不說話、不笑、不要財物嗎?』公明賈回答說:『這是由於告訴你的人把事情講過頭了。

他是該說的時候才說,人們不討厭他說話;有了高興的事然後才笑,人們不討厭他笑;合乎禮義之後才接受財物,人們不厭惡他接受財物。

』孔子說:『難道他是這樣嗎?難道他真是這樣嗎?』」公叔文子確實是該說才說,、有高興事才笑、合乎禮義才接受財物,人們傳說稱讚他;至於說他不說話、不笑、不要財物、那是庸人說的竟然把事情過分誇張了。

【原文】

26·15書言:「秦繆公伐鄭(1),過晉不假途,晉襄公率羌戎要擊於崤塞之下(2),匹馬只輪無反者(3)。」

【註釋】

(1)秦繆公:參見7·5注(5)。

鄭:春秋時鄭國,在今河南省新鄭縣一帶。

秦繆公伐鄭:秦繆公聽信卜偃及杞子的話,於公元前627年派孟明、西乞、白乙率軍攻鄭,因鄭有準備,秦軍滅滑國而回。

(2)晉襄公:名歡,晉文公之子。

晉國君主。

公元前627~前621年在位。

羌:《左傳·僖公三十三年》作「姜」,可從。

姜戎:我國古代西北民族之一。

原在瓜州(今甘肅省敦煌以西),後逐漸東遷。

周襄王時,為秦所迫,遷到晉南,歸屬於晉。

要(y1o腰)擊:中途攔截。

崤(y2o搖):山名,即崤山。

在河南省西部。

分東西兩崤,延伸黃河、洛河之間。

主峰干山在河南省靈寶縣東南。

塞:邊界險要的地方;這裡指山口。

崤塞:崤山的一個山口,在今河南省三門峽市東。

(3)輪:車輪。

這裡指代戰車。

反:同「返」。

以上事參見《公羊傳·僖公三十三年》。

【譯文】

書上說:「秦繆公討伐鄭國,經過晉國不借路,被晉襄公率領姜戎軍隊中途在崤塞之下攔截,一匹馬,一輛戰車都沒有回去的。」

【原文】

26·16時秦遣三大夫孟明視、西乞術、白乙丙皆得復還(1)。

夫三大夫復還,車馬必有歸者,文言「匹馬只輪無反者」,增其實也。

【註釋】

(1)孟明視:春秋時秦國大將。

名視,字孟明。

秦穆公三十三年(公元前627年)奉命與西乞術、白乙丙率師襲鄭,回師經崤,被晉所襲,兵敗被俘,被釋後仍受重用。

再度率師伐晉,又敗。

後整頓內部,終於戰勝晉軍。

西乞術:春秋時秦大將。

姓西乞,名術。

蹇叔之子。

白乙丙:春秋時秦大將。

姓白乙,名丙。

蹇叔之子。

【譯文】

當時秦派遣的三位大夫孟明視、西乞術、白乙丙都又被放回去。

三位大夫又被放回去車馬一定有跟著回去的,文章說一匹馬一輛車都沒有返回的,是誇大事實。

【原文】

26·17書稱:齊之孟嘗(1),魏之信陵(2),趙之平原(3),楚之春申君(4),待士下客,招會四方,各三千人。

欲言下士之至,趨之者眾也,夫言士多,可也;言其三千,增之也。

【註釋】

(1)孟嘗:指齊國的孟嘗君田文。

參見1·6注(5)。

(2)信陵:指魏國的信陵君無忌。

參見16·17注(1)。

(3)平原:指趙國的平原君。

平原君(?~公元前251年),即戰國時趙國貴族趙勝。

趙惠文王之弟,封於東武城(今山東省武城縣西北),號平原君。

任趙相,有食客數千人。

公元前259年秦軍圍困趙都邯鄲(今屬河北省),他組織力量堅守三年之久。

後得魏、楚援救,擊敗秦軍。

(4)春申君(?~公元前238年):即戰國時楚國貴族黃歇。

楚考烈王,任為令尹,封淮北地十二縣。

後改封於吳(今一江一 蘇省蘇州市),號春申君。

門下有食客三千。

曾派兵救趙攻秦,後又滅魯。

考烈王死後,在內證中被殺。

【譯文】

書上稱讚:齊國的孟嘗君,魏國的信陵君,趙國的平原君,楚國的春申君,能謙恭地款待下面的門客,於是招引會聚了四面八方來的士,各得三千人。

這是想說他們謙恭地待士到極點,投奔他們的人們多。

說投奔的士很多,是可能的;要說各得三千人,則是誇張。

【原文】

26·18四君雖好士,士至雖眾,不過各千餘人,書則言三行矣。

夫言眾必言千數,言少則言無一,世俗之情,言事之失也。

【譯文】

四位君子雖然喜歡士,士來的即使很多,不會超過各一千多人,書上卻說三千人。

說多一定說以千數,說少則說一個也沒有,這是社會上一般人的情況,是敘述事情的錯誤。

【原文】

26·19傳記言:「高子羔之喪親(1),泣血,三年未嘗見齒,君子以為難(2)。」

難為故也。

夫不以為非實,而以為難,君子之言誤矣。

高子泣血,殆必有之。

何則?荊和獻寶於楚(3),楚刖其足(4),痛寶不進,己情不達(5),泣涕,涕盡因續以血(6)。

今高子痛親哀極,涕竭,血隨而出,實也。

而云「三年未嘗見齒」;是增之也。

【註釋】

(1)高子羔:名柴,字子羔。

春秋時人。

孔子的學生,性仁孝。

(2)以上事參見《禮記·檀弓上》。

(3)荊和:即卞和。

春秋時楚國人。

據《韓非子·和氏》記載,在山中覓得玉璞,先後獻給楚厲王和楚武王。

但厲王、武王和大臣都不能識寶,認為是石頭,以欺君之罪砍去卞和雙腳。

楚文王即位,他抱璞哭於荊山下,王使人雕琢其璞,果得寶玉,稱為「和氏之壁」。

(4)刖(yu8月):古代砍掉腳的酷刑。

(5)達:表達。

這裡是被人理解的意思。

(6)因:隨著。

以上事參見《韓非子·和氏》。

【譯文】

傳書記載說:「高子羔死了親人,眼睛哭出了血,守孝三年沒有露過牙齒,君子認為難能可貴。」

這是因為很難做到的緣故。

不認為它不是事實,而認為難能可貴,是君子的言論有錯誤。

高子眼睛哭出血,大概一定有這事。

為什麼呢?荊和進獻寶玉給楚王,楚王砍掉了他的雙腳,他痛惜寶玉不被接受,自己的心情不被理解,痛哭流涕,眼淚流盡了接著繼續流血出來。

如今高子悲痛親人哀傷到了極點,淚水流完了,血隨著流出來,是事實。

但是說他「三年沒有露過牙齒」,這是誇大。

【原文】

26·20言未嘗見齒,欲言其不言、不笑也。

孝子喪親不笑,可也,安得不言?言,安得不見齒?孔子曰:「言不文(1)。」

或時不言,傳則言其不見齒;或時傳則言其不見齒三年矣(2)。

高宗諒陰(3),三年不言。

尊為天子不言(4),而其文言「不言」(5),猶疑於增,況高子位賤,而曰「未嘗見齒」,是必增益之也。

【註釋】

(1)文:文華,辭采。

引文參見《孝經·喪親》。

(2)上云「言其不言、不笑」,又云「或時不言」,故疑本句「時」後奪「不笑」二字。

(3)諒:固執。

陰:暗,啞,緘默。

高宗諒陰:殷高宗從一個普通人忽然當了君主,怕出差錯,有意沉默,長期不說話。

(4)尊為天子不言:這句話的意思是,殷高宗作為君主,守喪期間可以不說話,因為國事有宰相處理。

(5)其文:指《尚書·無逸》。

【譯文】

說沒有露過牙齒,是想說他不說話、不歡笑。

孝子死了親人不歡笑,是應該的,怎麼能不說話呢?要說話,怎麼能不露牙齒呢?孔子說:「守喪時說話不要太華麗。」

或許他曾短期不說話,傳書就說他不露牙齒;或許不歡笑,傳書則說他三年不露牙齒。

殷高宗有意沉默,三年不說話。

尊貴為天子不說國事,而《尚書·無逸》就說他「不說話」,子張就曾懷疑有誇大,何況高子地位卑賤,卻說「沒有露過牙齒」,這肯定是過分誇張了。

【原文】

26·21儒書言:「禽息薦百里奚(1),繆公未聽,禽息出(2),當門僕頭碎首而死(3)。

繆公痛之,乃用百里奚。」

此言賢者薦善,不愛其死,僕頭碎首而死,以達其友也。

世士相激,文書傳稱之(4),莫謂不然。

夫僕頭以薦善,古今有之。

禽息僕頭,蓋其實也;言碎首而死,是增之也。

【註釋】

(1)禽息:參見1·8注(9)。

(2)出:《昭明文遜卷五十五李善注引《論衡》文,「出」在「禽」之前,可從。

(3)僕頭:頓,用頭撞地。

(4)文書:文字記載。

這裡是書籍的意思。

【譯文】

儒者的書上說:「禽息推薦百里奚,秦繆公不接受,繆公離開。

禽息就對著門撞頭終於打碎了腦袋而死。

繆公感到悲痛,就任用了百里奚。

這是說賢者推薦道德高尚、有才能的人,不惜自己生命,用撞頭打碎腦袋而死來舉薦他的朋友。

世上的讀書人都以此相互激勵,許多書上傳頌這件事,沒有說它不是這樣的。

其實,用頭叩地來舉薦賢人、能人的,古今都有。

禽息用頭撞地,大概是事實;但說打碎了腦袋而死,這是誇大。

【原文】

26·22夫人之扣頭(1),痛者血流,雖忿恨惶恐,無碎首者。

非首不可碎,人力不能自碎也。

執刃刎頸,樹鋒刺胸、鋒刃之助,故手足得成勢也。

言禽息舉椎自擊首碎(2),不足怪也;僕頭碎首,力不能自將也(3)。

有扣頭而死者,未有使頭破首碎者也。

此時或扣頭薦百里奚(4),世空言其死:若或扣頭而死(5),世空言其首碎也。

【註釋】

(1)扣頭:叩頭。

(2)椎:同「槌」。

(3)將:做。

(4)此時或:疑是「此或時」之誤倒。

「此或時」本書常用語。

(5)若或:或者。

【譯文】

人叩頭,心裡悲痛的人會叩得流血,即使是憤恨惶恐,也沒有打碎腦袋的。

不是頭不能打碎,而是人的力量不能自己打碎。

拿刀刃抹脖子,自一殺,樹起刀鋒刺進胸膛,由於有鋒刃的幫助,所以手完全能夠形成這樣的威力。

要說禽息舉起槌子自己打碎腦袋,不足奇怪;叩頭打碎腦袋,是人力不能自己做到的。

有叩頭死的人,沒有把腦袋破碎的人。

這也許是禽息叩頭舉薦百里奚,社會上的人憑空捏造說他因此死了;或者是叩頭死的,社會上的人卻憑空捏造說他打碎了腦袋。

【原文】

26·23儒書言:「荊軻為燕太子刺秦王,操匕首之劍,刺之不得。

秦王拔劍擊之。

軻以匕首擿秦王不中(1),中銅柱,入尺(2)。」

欲言匕首之利,荊軻勢盛,投銳利之刃,陷堅強之柱,稱荊軻之勇,故增益其事也。

夫言入銅柱,實也;言其入尺,增之也。

【註釋】

(1)擿(h@治):同「擲」,投。

(2)以上事參見《戰國策·燕策三》。

【譯文】

儒者的書上說:「荊軻為燕太子丹刺殺秦王政,拿著短劍,刺殺沒有成功。

秦王拔劍刺他。

荊軻用短劍擲秦王不中,擊中銅柱,刺進去一尺深。」

這是想說短劍銳利,荊軻力大,投銳利的鋒刃,穿入堅硬的銅柱。

由於想稱讚荊軻的勇敢,因此過分誇大了這事。

說刺進銅柱,是事實;說他刺進去一尺深,則是誇張。

【原文】

26·24夫銅雖不若匕首堅剛,入之不過數寸,殆不能入尺。

以入尺言之,設中秦王,匕首洞過乎?車張十石之彎,射垣木之表(1),尚不能入尺。

以荊軻之手力,投輕小之匕首,身被龍淵之劍刃(2),入堅剛之銅柱,是荊軻之力勁於十石之一弩一(3),銅柱之堅不若木表之剛也。

世稱荊軻之勇,不言其多力。

多力之人,莫若孟賁。

使孟賁擿銅柱,能淵出一尺乎(4)?此亦或時匕首利若干將、莫邪(5),所刺無前,所擊無下,故有入尺之效(6)。

夫稱干將、莫邪,亦過其實。

刺擊無前、下,亦入銅柱尺之類也。

【註釋】

(1)垣(yu2n元):牆。

表:標誌。

垣木之表:指立在牆上的木靶。

(2)被:遭受。

龍淵:寶劍名。

這裡指秦王政佩帶的寶劍。

刃:殺,砍。

(3)勁:堅強有力。

這裡作強、大講。

(4)淵:章錄楊校宋本作「洞」,可從。

(5)干將、莫邪:春秋時吳國人干將,是個鑄劍能手,鑄成鋒利的雌雄寶劍一對,雄劍稱作干將,雌劍稱作莫邪(干將的妻名)。

後來人們就用干將和莫邪來泛指寶劍。

(6)故:實。

【譯文】

銅雖然不如短劍堅硬,擲進去不過幾寸,大概不會進去一尺深。

拿進去一尺深來說,假設刺中秦王,短劍能穿透他嗎?用車拉開具有十石之力的一弩一,射立在牆上的木靶,尚且箭不能進去一尺深。

用荊軻手的力量,投一把又輕又小的短劍,加之身上又被秦王的龍淵寶劍砍傷,還能擲進堅硬的銅柱,這是說荊軻的力量比具有十石之力的一弩一還大,銅柱的堅硬不如木靶的強。

世人稱讚荊軻的勇敢,沒有說他力大。

力大的人,都不如孟賁。

即使孟賁擲短劍擊銅柱,能穿透一尺深嗎?這也許短劍要鋒利得像干將、莫邪那樣,沒有東西刺不穿,沒有東西砍不下,才確實有擲進一尺深的效驗。

其實,稱讚干將、莫邪,也超過了事實。

誇它們沒有東西刺不穿,沒有東西砍不下,也和說短劍能擲進銅柱一尺深是一類。

【原文】

26·25儒書言:「董仲舒讀《春秋》(1),專一精一一思,志不在他,三年不窺園菜(2)。」

夫言不窺園菜,實也;言三年,增之也。

【註釋】

(1)《春秋》:參見16·20注(8)。

(2)窺(ku9虧):偷看。

這裡是看一眼的意思。

以上事參見《史記·儒林列傳》。

【譯文】

儒者的書上說:「董仲舒讀《春伙》,專一一精一思,志向不在別的上面,三年不看一眼菜園。」

說不看一眼菜園,是事實;說三年之久,是誇張。

【原文】

26·26仲舒雖一精一,亦時解休(1),解休之間,猶宜游於門庭之側;則能至門庭(2),何嫌不窺園菜(3)?聞用一精一者察物不見,存道以亡身(4),不聞不至門庭,坐思三年,不及窺園也。

《尚書·毋佚》曰(5):「君子所其毋逸(6),先知稼穡之艱難(7),乃佚」者也(8)。

人之筋骨非木非石,不能不解。

故張而不弛,文王不為;弛而不張,文王不行;一弛一張,文王以為常。

聖人材優(9),尚有弛張之時,仲舒材力劣於聖,安能用一精一三年不休!

【註釋】

(1)解(xi8懈):通「懈」,鬆懈。

(2)則:根據文氣,疑是衍文。

(3)嫌:得,能。

(4)存:思考。

亡:通「忘」。

(5)毋佚:古文《尚書》作「無逸」,今文《尚書》作「毋佚」。

(6)所:所居官。

逸:今文《尚書》當作「佚」。

(7)稼:播種五穀。

穡(s8色):收穫穀物。

(8)者也:這是王充解釋經傳的語氣,故疑應作「佚者解也」。

本書多有「弼成五服。

五服,五采服也。」

「毋曠庶官。

曠,空也。

庶,眾也。」

之類句式;又下文有「人之筋骨非木非石,不能不解。」

可證。

(9)材:通「才」。

【譯文】

董仲舒即使專心一意,也有鬆懈和休息的時候,在鬆懈和休息的時間,也應當到門和廳堂邊走走,能到門和廳堂邊,怎麼會不看一眼菜園呢?聽說用心專一的人察看東兩看不見,專心思考「道」會忘掉自身,但沒有聽說不到門和廳堂去,要坐著思考三年,來不及看一眼菜園的。

《尚書·毋佚》說:「君子做官不能貪圖安逸,首先要瞭解耕種收穫的艱難,然後才能安逸。」

安逸,就是鬆懈。

人的筋骨不是木頭和石頭,不能不鬆懈。

所以把弦繃得很緊而不鬆弛,周文王不干;光放鬆而不緊張,周文王不做;有鬆弛有緊張,周文王把它當作常規。

聖人能力極強,尚且有鬆弛與緊張的時候,董仲舒比聖人的能力差,怎麼能夠用心專一三年不休息呢!

【原文】

26.27儒書言:「夏之方盛也,遠方圖物(1),貢金九牧(2),鑄鼎象物而為之備,故入山澤不逢惡物(3),用辟神奸(4),故能葉於上下(5),以承天休(6)。」

【註釋】

(1)圖:描繪。

圖物:把東西畫成圖像。

(2)金:銅。

牧:傳說夏時把全國分成九州,各州的長官叫牧。

(3)惡物:與下文的「神奸」都指兇惡害人的「神怪之物」,如魑魅魍魎之類。

(4)用:以。

辟:同「避」。

(5)葉(xi6協):通「協」,和協。

(6)休:福祿。

以上事參見《左傳·宣公三年·傳》。

【譯文】

儒者的書上說:「夏朝正有德興盛的時候,把遠方的東西畫成圖像,讓九州的長官進貢青銅,鑄成鼎,並把圖像鑄在鼎上,使之齊備,讓老百姓認識它們,所以進入山林水澤不會碰上不利的東西,可以避開魑魅魍魎,因此能夠和協上下,以承受上天的福祿。

【原文】

26·28夫金之性,物也,用遠方貢之為美,鑄以為鼎,用象百物之奇,安能入山澤不逢惡物,辟除神奸乎?周時天下太平,越裳獻白雉,倭人貢鬯草。

食白雉,服鬯草,不能除凶,金鼎之器,安能辟奸?且九鼎之來(1),德盛之瑞也。

服瑞應之物,不能致福。

男子服玉,女子服珠,珠玉於人,無能辟除。

寶奇之物,使之蘭服(2),作牙身(3),或言有益者,九鼎之語也。

夫九鼎無能辟除,傳言能辟神奸,是則書增其文也。

【註釋】

(1)九鼎「指夏禹鑄的九個鼎。

(2)蘭:蘭草,古人認為它是一種吉祥的香草。

服:章錄楊校宋本作「或」,可從。

當屬下讀。

(3)身:疑「牙」隸書形近而衍。

【譯文】

青銅的本性是物體,以遠方進貢的東西為好,用它鑄造成鼎,以鼎上的圖像像各種東西的奇形怪狀,怎麼就能使人們進入山林水澤不會碰上不利的東西,避開妖魔鬼怪呢?周朝的時候天下太平,越裳人進獻白野雞,倭人進貢鬯草。

吃白野雞,喝鬯草釀造的香酒,尚且不能除去妖魔,青銅鑄的鼎,又怎麼能避開鬼怪呢?況且九鼎的形成,是夏朝功德隆盛的吉祥徵兆。

實際上,佩帶吉祥的東西,也不能得福。

男人佩玉,女人帶珠,珠玉對於人,也不能避奸除凶。

寶物奇物,即使是蘭草,或者是象牙,有人說對避邪有好處,其實也跟九鼎能避鬼怪的話一樣。

九鼎不能避奸除凶,傳說它能避開妖魔鬼怪,這是那些儒書上誇張的文辭。

【原文】

26·29世俗傳言:「周鼎不爨自沸(1),不投物,物自出(2)。」

此則世俗增其言也,儒書增其文也。

是使九鼎以無怪空為神也(3)。

且夫謂周之鼎神者,何用審之(4)?周鼎之金,遠方所貢。

禹得鑄以為鼎也,其為鼎也,有百物之象。

如為遠方貢之為神乎,遠方之物安能神?如以為禹鑄之為神乎,禹聖不能神?聖人身不能神,鑄器安能神?如以金之物為神乎,則夫金者石之類也,石不能神,金安能神?以有百物之象為神乎,夫百物之象猶雷樽也(5),雷樽刻畫雲雷之形,雲雷在天,神於百物,雲雷之象不能神,百物之象安能神也?

【註釋】

(1)爨(cu4n竄):燒火煮東西。

(2)參見《墨子·耕柱》。

(3)無怪:不神奇。

(4)審:明。

(5)樽(&n尊):酒杯。

雷樽:有雲紋和雷紋圖案的酒杯。

【譯文】

社會上一般流傳說:「周天子的鼎不用燒火水會自己開,不放東西,東西會自己出來。」

這是社會上庸人誇大的說法,是儒書誇張的文辭。

這是使不神奇的九鼎憑空變成神了。

要說周天子的鼎是神,拿什麼來證明呢?因為周天子鑄鼎的青銅,是遠方進貢的。

大禹得銅鑄成了鼎,鑄成的鼎,上面有各種東西的圖像。

如果認為遠方進貢的東西是神,那麼遠方的東西怎麼會是神呢?如果認為禹鑄的鼎是神,禹聖為什麼不能成神呢?聖人自己不能成神,鑄造的器物怎麼是神呢?如果認為青銅的東西是神,那麼青銅是石頭之類的東西,石頭不能成神,青銅怎麼能成神呢?以有各種東西的圖像是神,那各種東西的圖像,像有雲紋和雷紋的酒杯,有雲紋和雷紋的酒杯上刻著雲和雷的形狀,雲和雷在天上,比各種東西更像神,雲和雷的形象不能成神,那麼各種東西的圖像又怎麼能成神呢?

【原文】

26·30傳言:「秦滅周,周之九鼎入秦(1)。」

案本事,周赧王之時(2),秦昭王使將軍摎攻王赦(3)。

王赧惶懼奔秦,頓首受罪,盡獻其邑三十六,口三萬。

秦受其獻,還王赧。

王赧卒,秦王取九鼎寶器矣(4)。

若此者,九鼎在秦也。

【註釋】

(1)以上事參見《史記·封禪書》、《漢書·郊祀志》。

(2)周赧王:參見15·1注(10)。

周赧王之時:指赧王五十九年(公元前256年)。

(3)摎(li*劉):人名。

秦昭王的將軍。

■:同「赧」。

(4)以上事參見《史記·周本紀》、《史記·秦本紀》。

【譯文】

傳說:「秦滅掉周,周天子的九鼎歸秦。」

考察本來的事實。

周赧王的時候,秦昭王派將軍摎進攻赧王。

赧王感到惶恐害怕就跑到秦國,磕頭接受懲處,全部獻出他的三十六座城,三萬人。

秦國接受了他獻出的東西,放他回去。

赧王死,秦王得到了珍貴的重器九鼎。

像這樣,九鼎就在秦國。

【原文】

26·31始皇二十八年(1),北遊至琅邪,還過彭城(2),齊戒禱祠(3),欲出周鼎,使千人沒泗水之中,求弗能得(4)。

案時,昭王之後三世得始皇帝,秦無危亂之禍,鼎宜不亡,亡時殆在周。

傳言王赦奔秦,秦取九鼎。

或時誤也。

傳又言:「宋太丘社亡(5),鼎沒水中彭城下(6)。

其後二十九年,秦並天下。」

若此者,鼎未入秦也。

其亡,從周去矣,未為神也。

【註釋】

(1)始皇二十八年:即公元前219年。

(2)彭城:古縣名。

相傳堯封彭祖於此。

在今一江一 蘇省徐州市。

(3)齊(h1i齋):通「齋」。

齊戒:指在祭祀或舉行典禮前整潔身心以示恭敬虔誠,包括沐寓更衣、素食、獨居等。

祠:祭祀。

(4)以上事參見《史記·秦始皇本紀》。

(5)宋:戰國時宋國。

都城在商丘(今河南省商丘縣南)。

有今河南省東部和山東、一江一 蘇、安徽等省之間的地方。

太丘:宋國地名,今地無考。

社:土地廟。

(6)以上事參見《史記·封禪書》、《漢書·郊祀志》。

【譯文】

始皇二十八年,秦始皇向北巡遊到琅邪山,回來經過彭城,就齋戒祭祀祝告,想從水中找出周天子的鼎,便叫上千人下到泗水中去,找了很久沒有能夠得到。

考察時間,秦昭王之後經過三代到始皇帝,秦國沒有大的戰亂災禍,鼎應該沒有丟失,要丟失時間大概在周代。

流傳的說法是赧王跑到秦國去,秦國得了九鼎。

或許這個傳說不對。

又傳說:「是在宋國太丘土地廟丟失的,鼎被沉入彭城下的泗水中。

那之後二十九年,秦國兼併了天下。」

照這樣說,鼎沒有在秦國。

它的丟失,是隨著周朝的滅亡而消失,並不是神了。

【原文】

26·32春秋之時,五石隕於宋(1)。

五石者,星也。

星之去天,猶鼎之亡於地也。

星去天不為神,鼎亡於地何能神?春秋之時(2),三山亡,猶太丘社之去宋,五星之去天。

三山亡,五石隕,太丘社去,皆自有為。

然鼎亡,亡亦有應也。

未可以亡之故,乃謂之神。

如鼎與秦三山同乎?亡不能神。

如有知,欲辟危亂之禍乎?則更桀、紂之時矣(3)。

哀亂無道,莫過桀、紂。

桀、紂之時,鼎不亡去。

周之衰亂,未若桀、紂。

留無道之桀、紂,去衰末之周,非止去之宜(4),神有知之驗也。

或時周亡之時,將軍摎人眾見鼎盜取,奸人鑄爍以為他器(5),始皇求不得也。

後因言有神名,則空生沒於泗水之語矣。

【註釋】

(1)以上事參見《左傳·僖公十六年》。

(2)春秋之時:本書《說日篇》作「秦之時」、《感類篇》作「秦時」;下文有「如鼎與秦三山同乎」,故疑「春秋」該作「秦」。

(3)更:經過。

(4)止:留。

(5)爍:通「鑠」,熔化金屬。

【譯文】

春秋的時候,五塊隕石墜一落 在宋國。

五塊隕石是五顆星星。

星星離開天,就像鼎在地上丟失一樣。

星星離開天不算神,鼎在地上丟失怎麼還能成神呢?秦朝的時候,三座山消失了,就像太丘的土地廟在宋消失,五顆星星在天消失一樣。

三座山消失,五塊隕石墜一落 ,太丘土地廟不見,都自有原因。

然則鼎丟了,丟了也有它相應的道理,不能因為丟失的緣故,就說它是神。

如果鼎跟秦朝時候的三座山一同消失呢?消失就不能是神。

如果它有知,想避天戰亂的災禍呢?那要經過桀、紂的時代。

國家衰敗混亂無道的,莫過於桀、紂。

桀、紂的時候,鼎沒有丟失。

周朝的衰敗混亂,不如桀、紂。

把鼎留給無道的桀、紂,而丟失在衰亡的周朝,這樣的留和去是不恰當的,也不是神有知的證明。

也許正在周亡的時候,將軍摎手下的人看見鼎把它偷走了,而其中奸詐的人把它冶煉鑄成別的器物,所以秦始皇尋找不到。

後來因此有它是神的說法,就憑空捏造出沉入泗水的話來。

【原文】

26·33孝文皇帝之時(1),趙人新垣平上言(2):「周鼎亡在泗水中。

今河溢通於泗水,臣望東北,分陰直有金氣(3),意周鼎出乎!兆見弗迎則不至(4)。」

於是文帝使使治廟汾陰(5),南臨河,欲祠出周鼎。

人有上書告新垣平所言神器事皆詐也(6),於是下平事於吏。

吏治(7),誅新垣平(8)。

夫言鼎在泗水中,猶新垣平詐言鼎有神氣見也。

【註釋】

(1)孝文帝:即漢文帝。

(2)趙:指漢初分封的趙國,在今河北南部。

新垣平:姓新垣,名平。

漢時趙國人。

(3)汾陰:古縣名。

因在汾水之南而得名。

在今山西省萬榮縣西北寶鼎。

直:通「值」,正當。

(4)見:同「現」。

(5)使使:派遣使臣。

治:建造。

(6)器:通「氣」。

下文有「猶新垣平詐言鼎有神氣見」,即承此言可證。

(7)治:處置。

(8)以上事參見《史記·封禪書》、《漢書·郊祀志》。

【譯文】

漢孝文皇帝的時候,趙國人新垣平對皇上說:「周天子的鼎丟在泗水中,現在黃河氾濫與泗水相通,我看東北方向,汾陰一帶正有金氣,估計周天子的鼎會出現!吉兆出現不去迎接那是不會得到的。」

於是漢文帝派使臣在汾陰修廟,南面靠黃河,希望通過祭祀讓周鼎出來。

有人上書告新垣平說神氣出現的事全是欺詐的,於是文帝把新垣平的案子一交一 給了司法官吏。

司法官吏定罪,殺了新垣平。

說周鼎在泗水中,就像新垣平欺詐說周鼎有神氣出現一樣是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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