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衡
四諱篇
【題解】
東漢時期,在「天人感應」、讖緯迷信思想的統治下,各種迷信忌諱大肆氾濫。
從本篇至《解除篇》,是王充批判當時流行的各種迷信忌諱的八篇論文。
王充在本篇中批駁了四種迷信忌諱:一、忌諱在住宅西邊擴建住房;二、忌諱受過刑的人去上祖墳;三、忌諱看到產婦;四、忌諱養育一月和五月出生的孩子。
王充指出,「忌諱非一」,但都有一個共同點,就是假托神怪,搬出死人的亡靈,藉以恐嚇世人,使「世人信用畏避」。
其實世上根本不存在什麼「鬼神之害,凶丑之禍」,而且各地所講的忌諱大不相同,毫無固定的標準,如果相信這種「虛妄之言」,那就大錯特錯了(「誤非之甚也」)。
他認為講究忌諱,不過是為了「教人重慎,勉人為善」罷了。
【原文】
68·1俗有大諱四。
一曰諱西益宅。
西益宅謂之不祥。
不祥,必有死亡。
相懼以此,故世莫敢西益宅。
防禁所從來者遠矣。
傳曰:「魯哀公欲西益宅,史爭以為不祥。
哀公作色而怒,左右數諫而弗聽。
以問其傅宰質睢曰:『吾欲西益宅,史以為不祥,何如?』宰質睢曰:『天下有三不祥,西益宅不與焉。
』哀公大說。
有頃,復問曰:『何謂三不祥?』對曰:『不行禮義,一不祥也;嗜欲無止,二不祥也;不聽規諫,三不祥也。
』哀公繆然深惟,慨然自反,遂不益宅。」
令史與宰質睢止其益宅,徒為煩擾,則西益宅祥與不祥,未可知也。
令史、質睢以為西益宅審不祥,則史與質睢與今俗人等也。
【註釋】
益:增添。
這裡指擴建。
西益宅:《太平御覽》一百八十引《風俗通義》云:「宅不西益。
俗說西南為上,上益宅者,妨家長也。」
古人認為西方為上,是尊長之位,西益宅會妨礙一家之長。
魯哀公:參見28·23注。
事見《淮南子·人間訓》。
史:記事的史官。
爭:通「諍(heng證)」。
直言規勸。
作色:變了臉色。
數(shuo朔):屢次。
諫:參見25·18注。
弗:不。
傅:太傅。
參見10·10注。
宰質睢:太傅的姓名。
生平不詳。
《淮南子·人間訓》作「宰折畋。
不與:不在其中。
說(yue悅):通「悅」。
喜悅,愉快。
繆(mu木):通「穆」。
靜。
繆然:默默深思的樣子。
惟:思索。
引文見《淮南子·人間訓》。
「益」字前有「西」字。
【譯文】
世間有四大忌諱。
一是忌諱在住宅西邊擴建住房。
在住宅西邊擴建住房就叫做不吉利。
不吉利必定會有死亡。
人們以此互相恐嚇,所以世間沒有誰敢在住宅西邊擴建住房。
這種禁忌由來很久遠了。
傳上說:「魯哀公打算在住宅西邊擴建住房,吏官直言規勸認為這樣做會不吉利。
哀公臉色一變而發怒,左右的人屢次勸諫他都不聽從。
他將這件事詢問太傅宰質睢說:『我打算在住宅西邊擴建住房,史官認為不吉利,你認為怎樣?』宰質睢說:「天下有三種不吉利的事,在住宅西邊擴建住房不在其中。
』哀公聽了很高興。
一會兒,他又問:『什麼叫三不吉利?』宰質睢回答說:『不施行禮義,一不吉利;嗜好欲一望 無止境,二不吉利;不聽直言規勸,三不吉利。
』魯哀公默默地深思,感慨地自我反省,於是就不擴建住房了。」
假如史官與宰質睢勸止魯哀公擴建住房,僅僅是因為怕煩擾多事,那麼向西擴建住房吉利不吉利就不可能知道了。
假如史官、宰質睢認為在住宅西邊擴建住房確實不吉利,那麼史官與宰質睢就與今天的尋常人一樣了。
【原文】
68·2夫宅之四面皆地也,三面不謂之凶,益西面獨謂不祥,何哉?
西益宅,何傷於地體?何害於宅神?西益不祥,損之能善乎?西益不祥,東益能吉乎?夫不祥必有祥者,猶不吉猶有吉矣。
宅有形體,神有吉凶,動德致福,犯刑起禍。
今言西益宅謂之不詳,何益而祥者?且惡人西益宅者,誰也?如地惡之,益東家之西,損西家之東,何傷於地?如以宅神不欲西益,神猶人也,人之處宅欲得廣大,何故惡之?而以宅神惡煩擾,則四而益宅,皆當不祥。
諸工技之家,說吉凶之占,皆有事狀。
宅家言治宅犯凶神,移徙言忌歲月,祭祀言觸血忌,喪葬言犯剛柔,皆有鬼神兇惡之禁。
人不忌避,有病死之禍。
至於西益宅,何害而謂之不祥?不祥之禍,何以為敗?
【註釋】
「三面」上應有「益」字,才與下句相呼應。
動德:行動符合道德。
犯刑起禍:觸犯刑律,就會引起災禍。
惡(wu務):憎恨。
而:據倫明錄楊校宋本應作「面」,當改。
工技:指各種手工技藝。
工技之家:這裡指以替別人占卜吉凶(擇時日,看風水等)為職業的人。
事狀:根據事由陳述。
宅家:推測住宅吉凶的人。
治宅:修造房屋。
血忌:參見70·6注。
剛柔:古人用天干地支相配紀日。
《禮記·曲禮上》疏:「剛,奇日也。
十日有五奇五偶,甲丙戊庚壬五奇為剛也,乙丁己辛癸五偶為柔也。」
《淮南子·天文訓》:「凡日,甲剛乙柔,丙剛丁柔,以至於壬癸。」
人死在剛日,就應選在柔日下葬,反之亦然。
否則就會「剛犯柔」,招來災禍。
【譯文】
住宅的四面都是空地,擴三面都不稱之為凶,擴西面獨稱為不吉利,是什麼緣故呢?向西面擴建住房,對地體有什麼傷害呢?對宅神有什麼傷害呢?向西面擴建不吉利,拆掉西面的住宅就能吉利嗎?向西面擴建不吉利,向東面擴建就吉利嗎?有不吉祥就必定有吉祥,好比有不吉利就必定有吉利一樣。
住宅有各種形體,宅神有吉有凶,行為符合道德就招來福佑,觸犯刑律就會引起災禍。
現在說向西面擴建住房稱之為不吉祥,向哪個方向擴建才吉祥呢?而且憎恨人們向西面擴建住房的是誰呢?如果是土地憎恨這件事,在東家的西面擴建住房,拆除西家東面的住房,對土地有什麼傷害呢?如果認為是宅神不允許向西擴建,神也如人一樣,人們居住房屋總想寬敞一些,宅神為什麼要憎恨擴建呢?如果認為是宅神厭煩攪擾,那麼向四面擴建住房,應當都不吉祥。
各種預測吉凶的人,解釋吉凶的徵兆,都有一套說法。
推測住宅吉凶的人說修建房屋講究忌犯凶神,搬遷講究觸犯歲月禁忌,祭祀講究避開「血忌日」,埋葬死人要講究選擇「剛柔日」,這些都有鬼神兇惡方面的禁忌。
人們不忌諱避讓,就有病死的災禍。
至於向西擴建住房,有什麼災害而稱之為不吉祥呢?不吉祥的災禍,憑什麼帶來損害呢?
【原文】
68·3實說其義,不祥者,義理之禁,非吉凶之忌也。
夫西方,長老之地,尊者之位也。
尊長在西,卑幼在東。
尊長,主也;卑幼,助也。
主少而助多,尊無二上,卑有百下也。
西益主,益主不增助,二上不百下也。
於義不善,故謂不祥。
不祥者,不宜也。
於義不宜,未有凶也。
何以明之?夫墓,死人所藏;田,人所飲食;宅,人所居處。
三者於人,吉凶宜等。
西益宅不祥,西益墓與田,不言不祥。
夫墓,死人所居,因忽不慎;田,非人所處,不設尊卑。
宅者,長幼所共,加慎致意者,何可不之諱?義詳於宅,略於墓與田也。
【註釋】
長老:指年長的人。
西:古代室內以坐東朝西的席位為尊。
《禮記》:「西向北向,西方為上。」
尊無二上:一家之主只能有一個,不能有兩個。
卑有百下:晚輩可以有很多。
尋上下文「西益主」當為「西益宅」之誤。
不善:不妥當,不適宜。
藏:這裡指埋葬。
【譯文】
依據事實解釋它的道理,所謂不吉利,是禮義方面的禁忌,而不是吉凶方面的忌諱。
西方,是年長者和輩分高的人的位子。
年老者和輩分高的人坐西方,晚輩和小孩坐東方。
年長者和輩分高的人是主,晚輩和小孩是從。
尊長者少而晚輩多,尊長者不能有兩個,晚輩可以有很多。
向西擴建住宅,增加了尊長者而沒有增加晚輩,上面出現兩個尊長者而下面晚輩卻很少,從禮義上說是不妥當的,所以稱之為不吉利。
不吉利,就是不適宜。
對於禮義不適宜,並沒有什麼凶險。
用什麼來證明它呢?墳墓,是埋葬死人的地方;田地,是人們獲取飲食的地方;住宅,是人們居住的地方。
三方面對於人來說,吉凶應該相等。
向西擴建住房不吉利,向西擴建墳墓和田地,卻不講不吉利。
墳墓,是死人居住的地方,因而忽略不予重視。
田地,不是人居住的地方,所以不設立尊卑次序。
住宅,是老少共同一居 住的地方,是應該特別重視和格外留意的,怎麼可以不忌諱它呢?因此禮義上對住宅規定得很周詳,對於田地和墳墓就規定得比較簡略了。
【原文】
68·4二曰諱被刑為徒,不上丘墓。
但知不可,不能知其不可之意。
問其禁之者,不能知其諱;受禁行者,亦不要其忌,連相放效,或至於被刑,父母死,不送葬,若至墓側,不敢臨葬,甚失至於不行吊傷,見佗人之柩。
夫徒,善人也,被刑謂之徒。
丘墓之上,二親也,死亡謂之先(11)。
宅與墓何別?親與先何異?如以徒被刑,先人責之,則不宜入宅與親相見。
如徒不得與死人相見(12),則親死在堂,不得哭柩。
如以徒不得升丘墓,則徒不得上山陵(13)。
世俗禁之,執據何義?
【註釋】
被刑:指受肉刑。
徒:罰作苦役的囚犯。
被刑為徒:指受過肉刑並罰作苦役的人。
丘墓:並列復合詞,丘與墓都指墳墓。
不上丘墓:司馬遷《報任安書》:「亦何面目復上父母丘墓乎?」
據此知被刑不上丘墓,自西漢時已如此。
《太平御覽》六百四十二引《風俗通義》:「徒不上墓。
俗說新遭刑罪原解者,不可以上墓祠祀,令人死凶。
凡祭祀者,孝子致齋貴馨香,如親存時也。
見子被刑,心有惻愴,緣生事死,恐神明不歆,家當不上墓爾。」
要:倫明錄楊校宋本作「曉」,當據以改正。
放(fǎng仿):通「仿」。
於:遞修本作「子」,應據以改正。
臨葬:面臨下葬。
甚:當為「其」字之誤。
吊傷:祭奠死者或慰問喪家。
「傷」當為「喪」,傷不得言吊。
佗:同「他」。
柩:裝有一屍一體的棺材。
「善」疑應作「罪」,形近而誤。
罪:同「罪」。
二親:父母雙親。
(11)先:自稱死去的父母。
父死稱「先考」,母死稱「先妣」。
《爾雅·釋親第四》:「父為考,母為妣。」
(12)據下文「如以徒不得升丘墓」,「如」字下應有「以」字。
(13)山陵:帝王的陵墓。
上山陵:指給帝王修築陵墓。
【譯文】
二是忌諱曾受過肉刑罰作苦役的人,不得上墳墓掃祭。
只知道不能這樣做,卻不明白不能這樣做的道理。
問那些禁止這樣做的人,也不明白其中的忌諱;被禁止這樣做的人,也不明白其中的忌諱。
一個個相互倣傚,甚至有的兒子受了刑罰,父母死了,不能送葬,或者到了墓傍,也不敢面臨下葬。
這種錯誤甚至發展到不去弔喪,不敢見別人的靈柩。
囚徒,是罪人,受過肉刑以後才稱他為「徒」。
墳墓裡面埋葬的是父母,父母死亡就稱為「先」。
住宅和墳墓有什麼區別呢?活著的雙親與死去的雙親有什麼不同呢?如果因為囚犯受過肉刑,祖先責怪他,那麼就不適宜進入住宅與父母相見。
如果因為刑徒不允許與死人相見,那麼父母死在堂上,就不允許在靈柩邊哭泣。
如果因為刑徒不允許上墳墓祭掃,那麼刑徒也不允許修築陵墓。
世間一習一 俗禁止這樣做,依據什麼道理呢?
【原文】
68·5實說其意,徒不上丘墓有二義,義理之諱,非兇惡之忌也。
徒用心以為先祖全而生之,子孫亦當全而歸之。
故曾子有疾,召門弟子曰:「開予足,開予手,而今而後,吾知免夫,小子1曾子重慎,臨絕效全,喜免毀傷之禍也。
孔子曰:「身體,髮膚,受之父母,弗敢毀傷。」
孝者怕入刑辟,刻畫身體,毀傷髮膚,少德泊行,不戒慎之所致也。
愧負刑辱,深自刻責,故不升墓祀於先。
古禮廟祭(11),今俗墓祀,故不升墓,慚負先人,一義也。
墓者,鬼神所在,祭祀之處。
祭祀之禮,齊戒潔清(12),重之至也。
今已被刑,刑殘之人,不宜與祭供侍先人,卑謙謹敬,退讓自賤之意也。
緣先祖之意(13),見子孫被刑,惻怛憯傷(14),恐其臨祀,不忍歆享(15),故不上墓,二義也。
【註釋】
全:完好無缺。
曾子:曾參。
參見2·2注(18)。
有疾:生玻這裡指病重將死。
開:《論語·泰伯》作「啟」。
王充避漢景帝劉啟諱而改。
意思是掀開被子看。
《論語·泰伯》鄭註:「曾子以為受身體於父母,不敢毀傷之,故使弟子開衾而視之也。」
免:指身體免於毀傷。
小子:對門徒的稱呼。
引文見《論語·泰伯》。
臨絕效全:臨終時檢驗身體髮膚完好無損。
這句話引自《孝經·開宗明義》,意即孝道最基本的要求。
怕:通「迫」。
入:遭受。
毀傷髮膚:指受髡(kūn坤)刑或黥(qing情)刑,被剃去頭髮或在臉上刺字。
泊:通「北。
(11)廟祭:在祖廟中祭祀祖先。
(12)齊:通「齋」。
齊戒:參見26.31注。
(13)緣:推測。
(14)惻怛(ceda策達):非常悲傷。
憯:同「慘」。
(15)歆(xīn欣):指祭祀時,神靈祖先享受供品的香氣。
【譯文】
依據事實解釋它的道理,刑徒不能上墳墓有兩層含義,是出於禮義道理方面的禁忌,而不是吉凶方面的忌避。
刑徒這樣做的用意是認為祖先完整無缺地把子孫生下來,子孫也應當完整無缺地回到祖先那兒去。
所以曾子有病,就召集他的門徒說:「掀開被子看看我的腳,看看我的手,從今以後,我知道我的身體可以免於毀壞損傷了,弟子們1曾子特別慎重,臨死時仍要檢查身體是否完整,很高興避免了毀壞損傷身體的禍殃。
孔子說:「身體,毛髮,肌膚,是父母授予的,不能夠有一點毀壞損傷。」
講孝道的人被迫遭受刑罰,身體被刻畫,毛髮肌膚被毀壞損傷,這是由於道德差,行為惡劣,不謹慎所造成的。
慚愧受到刑罰侮辱,深深地責備自己,所以不上墳墓在先考先妣面前祭祀。
古代的禮儀是在祖廟中祭祀,現在的一習一 俗是在墳墓上祭祀,所以刑徒不上墳墓,是內心感到慚愧對不起死去的父母,這是一層含義。
墳墓,是鬼神居住的地方,也是鬼神接受祭祀的地方。
祭祀的禮儀規定,要齋戒沐浴潔身,極為鄭重其事。
現在已經受刑,受刑而傷殘的人,不適宜參與祭祀侍奉死去的父母,謙遜恭敬,退讓於後是自認為卑賤的意思。
推想先祖的心意,見到子孫受刑,悲傷心痛,擔心自己來到祭祀之地,先祖不忍心享受祭供之物,所以刑徒不上墳墓,這是第二層含義。
【原文】
68·6昔太伯見王季有聖子文王,知太一王 意欲立之,入吳採藥,斷髮文身,以隨吳俗。
太一王 薨,太伯還,王季辟主。
太伯再讓,王季不聽。
三讓,曰:「吾之吳越,吳越之俗斷髮文身,吾刑餘之人,不可為宗廟社稷之主。」
王季知不可,權而受之。
夫徒不上丘墓,太伯不為主之義也。
是謂祭祀不可,非謂柩當葬,身不送也。
【註釋】
太伯、王季:參見12·1注。
太一王 :即古公亶父。
參見12·1注。
意欲立之:古公亶父想立王季為繼承人,以便將君位傳給姬昌。
按照一奴一隸主階級的禮法,是應該立長子太伯為繼承人,並由他的子孫世襲君位,故言「意欲」。
《韓詩外傳》十:「大王亶甫有子曰太伯、仲雍、季歷。
歷有子曰昌。
太伯知大王賢昌而欲季為後也。」
吳:古吳地,有今一江一 蘇、上海大部和安徽、浙一江一 的一部分。
斷髮文身:參見58·12注。
薨:參見4·4注。
辟:通「避」。
主:這裡指主祭宗廟社稷的人,即君王。
越:古越地,約今一江一 蘇、安徽、一江一 西、浙一江一 相鄰部分地區。
刑餘之人:這裡指斷髮文身的人。
宗廟:君王祭祀祖先的地方。
社:參見38·5注。
稷:五穀神。
社稷:參見28·36注。
不可句:《谷梁傳·昭公二十五年》:「何為不為君?曰:有天疾者,不入乎宗廟。」
《古今樂錄》:「泰伯與虞仲俱去,被發文身變形,托為王採藥。
及聞古公卒,乃還發喪,哭於門外,示夷狄之人,不得入王庭。」
權:權變,變通。
【譯文】
過去太伯見到王季有個聖明的兒子文王,知道太一王 想立王季為繼承人,因此他便到吳地去採藥,剪斷自己的頭髮在身上刺上花紋,以便適應吳地的風俗。
太一王 死後,太伯歸來,王季就避開祭祀宗廟社稷的主位。
太伯兩次謙讓,王季不聽從。
太伯第三次謙讓說:「我到吳越兩地去,吳越兩地的風俗,是斷髮文身,我如受過肉刑殘傷肢體的人,不可做主祭宗廟社稷的人。」
王季知道無法推辭,就權變常禮,接受了王位。
刑徒不能上丘墓,是太伯不做祭主的含義。
這只是說不能主持祭祀,並不是說棺材入土時刑徒不該親自去送葬。
【原文】
68·7葬死人,先祖痛;見刑人,先祖哀。
權可哀之身,送可痛之一屍一,使先祖有知,痛一屍一哀形,何愧之有?如使無知,丘墓,田野也,何慚之有?慚愧先者,謂身體刑殘,與人異也。
古者用刑,形毀不全,乃不可耳。
方今象刑,像刑重者,髡鉗之法也。
若完城旦以下,施刑,綵衣系躬,冠、帶與俗人殊,何為不可?世俗信而謂之皆凶,其失至於不吊鄉一黨一 一屍一,不升佗人之丘,惑也。
【註釋】
用:當作「肉」。
下文「像刑」正與「肉刑」相對。
象刑:參見36·12注。
方今象刑:從漢文帝開始,廢除墨(在額上刻字)、劓(yi義,割掉鼻子)、剕(fei廢,斷足)等肉刑,改為杖刑後穿上特殊顏色的衣服服勞役,有的還要剃去頭髮,頸上束鐵箍。
髡(kūn昆):古代剃去頭髮的刑罰。
鉗:用圈束頸的刑罰。
《周禮·秋官·司刑》疏:「漢除肉刑,宮刑猶在。」
不知王充何故以髡、鉗為重刑。
完:古時一種較輕的刑罰。
《漢書·刑法志》:「完者使守職。」
顏師古註:「完,謂不虧其體,但居作也。」
城旦:秦漢時的一種刑罰。
《史記·秦始皇本紀》:「令下三十日不燒,黥為城旦。」
裴駰集解引如淳曰:「《律說》論決為髡鉗,輸邊築長城,晝日伺寇虜,夜暮築長城。
』城旦,四歲刑。」
施(shǐ始):通「弛」。
免除。
綵衣:犯人穿的特殊顏色的衣服。
《漢書·賈山傳》師古註:「犯罪者,則衣赭衣。」
系躬:穿在身上。
鄉一黨一 :親戚,族人,同鄉。
【譯文】
埋葬死人,先祖沉痛;見到受過刑的人,先祖悲哀。
暫且讓受過刑的人去埋葬那使先祖悲痛的死一屍一,假使先祖有知覺,痛惜死人悲哀受刑人殘缺的身軀,受過刑的人有什麼可慚愧的呢?假使先祖沒有知覺,丘墓,同田野一樣,受過刑的人有什麼可慚愧的呢?對不起祖先的原因,是說身體受刑致殘,與別人的軀體不同。
古代用肉刑,使肢體殘缺不全,這才不可以去送葬。
當今使用象刑,像刑判得最重的,不過是髡鉗的刑罰。
如果是完刑城旦刑以下的,則免除刑罰,讓他穿上綵衣,帽子和腰帶與一般人不同,有什麼不可以去送葬呢?世間一習一 俗迷信而說這些都是凶象,這種錯誤甚至發展到不去弔唁親友的死一屍一,不上別人的墳墓,太糊塗了。
【原文】
68·8三曰諱婦人乳子,以為不吉。
將舉吉事,入山林,遠行,度川澤者,皆不與之一交一 通。
乳子之家,亦忌惡之,丘墓廬道畔,逾月乃入,惡之甚也。
暫卒見若為不吉,極原其事,何以為惡?
【註釋】
度:通「渡」。
據文意,「丘」字前當有「捨」字。
卒:同「猝」。
暫卒:突然。
【譯文】
三是忌諱婦人生孩子,認為不吉利。
將要舉辦吉利的事情,出門遠行,橫渡大河大湖的人,都不與產婦接觸。
產婦的家裡,也忌諱厭惡產婦,讓產婦住在墓側或路旁的茅舍裡,滿月才能回家,厭惡產婦厲害之極。
突然見到產婦好像會帶來不吉利,徹底追究這件事的根源,有什麼可厭惡的呢?
【原文】
68·9夫婦人之乳子也,子含元氣而出。
元氣,天地之一精一微也,何凶而惡之?人,物也;子,亦物也。
子生與萬物之生何以異?諱人之生謂之惡,萬物之生又惡之乎?生與胞俱出,如以胞為不吉,人之有胞,猶木實之有扶也。
包裡兒身,因與俱出,若鳥卵之有殼,何妨謂之惡?如惡以為不吉,則諸生物有扶殼者,宜皆惡之。
萬物廣多,難以驗事。
人生何以異於六畜,皆含血氣懷子,子生與人無異。
獨惡人而不憎畜,豈以人一體 大、氣血盛乎?則夫牛馬體大於人。
凡可惡之事,無與鈞等,獨有一物,不見比類,乃可疑也。
今六畜與人無異,其乳皆同一狀。
六畜與人無異,諱人不諱六畜,不曉其故也。
世能別人之產與六畜之乳,吾將聽其諱;如不能別,則吾謂世俗所諱妄矣。
【註釋】
胞:胞衣。
《說文》包部:「胞,兒生裹也。」
段註:「胞謂胎衣。」
扶:當作「枎」,形近而誤。
下文「扶殼」的「扶」同。
枎(fū夫):同「柎」。
花萼。
這裡指保留在果實上的花萼。
裡(裹):據遞修本應作「裹」。
六畜:牛、馬、羊、豬、狗、雞六種家畜。
鈞:通「均」。
【譯文】
婦人生育孩子,孩子體內含有元氣而出生。
元氣,是天地間最一精一微的東西,怎麼會又凶又惡呢?人是物,孩子也是物。
孩子的出生與萬物的產生有什麼不同之處呢?忌諱婦人的生育稱之為惡,萬物的產生也同樣惡嗎?嬰兒出生時胎衣也隨之而出,如果認為胎衣為不吉利,人有胎衣,如同樹木的果實有花萼一樣。
胎衣包裹嬰兒的身體,隨著嬰兒一起出來,就像鳥蛋有殼一樣,有什麼妨害而認為它惡呢?如果惡就認為不吉利,那麼各種生物有枎殼的,應該都是惡的了。
萬物又廣又多,難以一一列舉出來驗證一下事實。
人的出生與六畜的出生有什麼不同呢?都因含有血氣而懷上它們的仔,仔的出生與人沒有什麼不同。
偏偏厭惡人而不恨牲畜,難道是由於人的軀體大、氣血旺盛嗎?那麼,牛馬的軀體比人更大。
凡屬可惡的事物,沒有同它均等的,只有這一種事物有這種情況,找不出可以類比的事物,這才是可疑的。
現在六畜和人沒有什麼不同,它們的生育都是同一種狀態。
既然六畜和人沒有不同,忌諱人生育而不忌諱六畜生育,不明白這是什麼緣故。
世人如果能區別開人的生產與六畜的生產,那麼我將相信他們的忌諱;如果不能區別,那麼我說世俗所忌諱的事情太荒唐了。
【原文】
68·10且凡人所惡,莫有腐臭。
腐臭之氣,敗傷人心,故鼻聞臭,口食腐,心損口惡,霍亂嘔吐。
夫更衣之室,可謂臭矣;鮑魚之肉,可謂腐矣。
然而,有甘之更衣之室,不以為忌;餚食腐魚之肉,不以為諱。
意不存以為惡,故不計其可與不也。
凡可憎惡者,若濺墨漆,附著人身。
今目見鼻聞,一過則已,忽亡輒去,何故惡之?出見負豕於塗,腐澌於溝,不以為凶者,洿辱自在彼人,不著己之身也。
今婦人乳子,自在其身,齋戒之人,何故忌之?
【註釋】
有:當為「若」,形近而誤。
霍亂:中醫泛指有劇烈腹痛、吐瀉的腸胃疾病為霍亂。
更衣之室:更衣,大小便的婉辭。
更衣之室則是指廁所。
鮑魚:醃魚。
後一個「不」同「否」。
澌(sī思):死。
腐澌:指腐爛的死一屍一。
洿:同「污」。
【譯文】
況且人們所厭惡的東西,沒有像腐臭的東西那麼可憎的了,腐鼻的氣味,損害人心,所以鼻子聞到臭氣,口吃到腐敗的東西,內心受到損傷口裡也很厭惡,腹痛嘔吐不止。
廁所裡面,可說是很臭的了;醃魚的肉,可說是很腐敗的了。
然而,卻有人自願上廁所去,並不認為有什麼忌諱;把腐魚的肉當好菜吃,也不認為有什麼忌諱。
心裡不認為那是壞東西,所以就不計較可去不可去,可吃不可吃了。
大凡可憎惡的東西,就像濺出的墨漆沾在人的身上一樣。
現在眼睛看到鼻子聞到,一過也就完了,很快就消逝了,為什麼要厭惡它呢?出門在路上碰見有人背著豬,水溝裡有腐爛的一屍一體,不認為是凶,因為污穢自在別人,並沒有沾在自己身上的緣故。
現在婦人生孩子,事情自在婦人的身上,齋戒的人,為什麼要忌諱它呢?
【原文】
68·11一江一 北乳子,不出房室,知其無惡也。
至於犬乳,置之宅外,此復惑也。
一江一 北諱犬不諱人,一江一 南諱人不諱犬,謠俗防惡,各不同也。
夫人與犬何以異?房室、宅外何以殊?或惡或不惡,或諱或不諱,世俗防禁,竟無經也。
【註釋】
防:當作「妨」。
妨惡:嫌惡。
經:常,固定標準。
【譯文】
一江一 北人生孩子,不離開一房間臥室,因為他們知道這件事不惡。
至於母狗產子,要放母狗到房子外面,這又讓人迷惑了。
一江一 北地區忌諱狗生育不忌諱人生育,一江一 南地區忌諱人生育不忌諱狗生育,風俗嫌惡,各地都不相同。
人和狗的生育有什麼不同呢?房室、宅外又有什麼不同呢?有的認為惡有的認為不惡,有的忌諱有的不忌諱,世俗間的防禁,竟然是沒有固定標準的。
【原文】
68·12月之晦也,日月合宿,紀為一月。
猶八日,月中分謂之弦;十五日,日月相望謂之望;三十日,日月合宿謂之晦。
晦與弦、望一實也,非月晦日月光氣與月朔異也。
何故逾月謂之吉乎?如實凶,逾月未可謂吉;如實吉,雖未逾月,猶為可也。
【註釋】
晦:夏歷每月的最後一天,地球上看不到月光。
《釋名·釋天》:「晦,■之名也。
晦,灰也。
火死為灰,月光盡,似之也。」
合宿(xiu秀):古代以二十八宿作為觀測日月五星運行所經位置的標誌,有時日月五星中有兩個或兩個以上正好一交一 會於同一位置,稱為合宿。
日月合宿:指夏歷每月初一前後,月球運行到太陽和地球之間,地球上看不到月光。
紀:通「記」。
八日:初八。
月中分:指月亮呈半圓形。
弦:月亮半圓時形狀像弓,稱弦。
夏歷初七、八月亮缺上半,叫「上弦」;二十二、三月亮缺下半,叫「下弦」。
《釋名·釋天》:「弦,月半之名也。
其形一旁曲,一旁直,若張弓施弦也。」
後一個「望」是月球和太陽黃經相差180°的時刻。
夏歷每月十五前後,地球運行到月亮和太陽之間,這一天太陽西下時,月亮正好從東方升起,地球上看到的是滿月。
《釋名·釋天》:「望,月滿之名也。
月大十六日,小十五日,日在東,月在西,遙相望也。」
因此常稱夏歷十五為望日。
朔:朔日,夏歷每月初一。
【譯文】
月光晦的那一天,日月合宿,記為一個月。
如同初八那一天,月亮呈半圓形稱為弦月;十五那天,日月相望的日子就稱為望;三十日那天,日月合宿就稱為晦。
晦月與弦月、望月實際上是一回事,並不是月底那一天的太陽和月亮的光氣與初一那天的有什麼不同。
為什麼說產婦滿了月就算吉利呢?如果真是凶,滿了月也不能說是吉利;如果真是吉,即使沒有滿月,仍然可以說是吉利的。
【原文】
68·13實說,諱忌產子、乳犬者,欲使人常自潔清,不欲使人被污辱也。
夫自潔清則意一精一,意一精一則行清,行清而貞廉之節立矣。
【註釋】
意一精一:意念思想純一。
【譯文】
據實說來,諱忌生孩子、生狗仔,只是想讓人們經常自行清潔,不想讓人們被髒東西所污染。
自行清潔則意念思想純一,思想純一則行為高尚,行為高尚則忠正廉潔的節操就樹立起來了。
【原文】
68·14四曰諱舉正月、五月子。
以為正月、五月子殺父與母,不得。
已舉之,父母禍死,則信而謂之真矣。
夫正月、五月子何故殺父與母?人之含氣,在腹腸之內,其生,十月而產,共一元氣也。
正與二月何殊,五與六月何異,而謂之凶也?世傳此言久,拘數之人,莫敢犯之。
弘識大材,實核事理,深睹吉凶之分者,然後見之。
【註釋】
舉:撫養。
諱舉:《風俗通義·正失》:「今俗多有禁忌,生三子者,五月生者,以為妨害父母。」
據《太平御覽》卷二十二引《論衡》文,「不得」後有「舉也」二字,應據補。
不得舉也:《西京雜記》:「王鳳以五月五日生,其父欲勿舉。
其叔曰:以田文推之,非不祥,遂舉之。」
禍:據《太平御覽》卷二十二引《論衡》文作「偶」,應據改。
數:術數。
指各種推測吉凶的手段、方法。
【譯文】
四是忌諱撫養正月和五月出生的孩子。
認為正月和五月出生的孩子會殺害父母親,所以不能撫養。
已經撫養了的,他的父母偶然死亡,就相信而說殺父母的事是真的,正月和五月出生的孩子為什麼會殺害父母親呢?人一體 含有元氣,在腹腸之內,逐漸生長,經十個月而生下來,同樣都共有一種元氣。
正月與二月有什麼不同,五月與六月有什麼不同,而認為正月和五月凶呢?世間流傳這種說法很久遠了,拘泥於術數的人,沒有誰敢去觸犯它。
見多識廣的人,據實考察事情的道理,看透了吉凶的區別,這樣做以後才能完全認識它。
【原文】
68·15昔齊相田嬰賤妾有子,名之曰文。
文以五月生,嬰告其母勿舉也,其母竊舉生之。
及長,其母因兄弟而見其子文於嬰。
嬰怒曰:「吾令女去此子,而敢生之,何也?」
文頓首,因曰:「君所以不舉五月子者,何故?」
嬰曰:「五月子者長至戶,將不利其父母。」
文曰:「人生受命於天乎?將受命於戶邪?」
嬰嘿然。
文曰:「必受命於天,君何憂焉?如受命於戶,即高其戶,誰能至者?」
嬰善其言,曰:「子休矣1其後使文主家,待賓客,賓客日進,名聞諸侯。
文長過戶而嬰不死。
以田文之說言之,以田嬰不死效之,世俗所諱,虛妄之言也。
夫田嬰俗父,而田文雅子也。
嬰信忌不實義,文信命不辟諱。
雅俗異材,舉措殊操,故1448嬰名暗而不明,文聲馳而不滅。
【註釋】
田嬰:參見20·9注。
文;田文,封號「孟嘗君」。
參見1·6注。
五月生:田文出生在夏歷五月初五。
女:通「汝」。
你。
嘿(mo默):通「默」。
以上事參見《史記·孟嘗君列傳》。
辟:通「避」。
【譯文】
從前齊相田嬰的賤妾生了個兒子,給他取名叫「文」。
田文在五月出生,田嬰警告田文的母親不要撫養他,他的母親偷偷地撫養他,使他活了下來。
等到田文長大了,他的母親通過兄弟把田文引見給田嬰。
田嬰生氣地說:「我叫你拋棄這個孩子,你竟敢讓他活了下來,這是為什麼呢?」
田文磕頭並趁機說:「您不撫養五月生的孩子,原因在什麼地方呢?」
田嬰說:「五月生的孩子,長到和門一樣高,將對他的父母不利。」
田文問:「人是受命於天呢,還是受命於門戶呢?」
田嬰沉默不語。
田文又說:「如果肯定是受命於天,您有什麼可憂慮的呢?如果受命予門戶,那就增加門的高度,誰還能達到呢?」
田嬰很讚賞他的話,說:「你不用說了1以後,讓田文主持家政,接待賓客,賓客一天天增多,田文因此聞名於諸侯之中。
田文長高超過了門,而田嬰並沒有死。
以田文所講的話來說,以田嬰沒有死來證明,世間所忌諱的,都是虛妄的傳言。
田嬰是個庸俗的父親,而田文是個高雅的兒子。
田嬰迷信忌諱而不考究道理,田文相信天命而不避忌諱。
高雅與庸俗才智不一樣,舉止表現出不同的品行,所以田嬰名望不顯著,田文名聲遠揚而久傳不絕。
【原文】
68·16實說,世俗諱之,亦有緣也。
夫正月歲始,五月盛陽,子以生,一精一熾熱烈,厭勝父母,父母不堪,將受其患。
傳相放效,莫謂不然。
有空諱之言,無實凶之效,世俗惑之,誤非之甚也。
【註釋】
盛陽:據《太平御覽》卷二十二引《論衡》文作「陽盛」,當據改。
五月陽盛:按陰陽五行的說法,五月是一年中陽氣最旺盛的月份。
據《太平御覽》卷二十二引《論衡》文,「生」字前有「是月」二字,應據補。
厭:通「壓」。
壓倒,壓過。
放:通「仿」。
【譯文】
據實說來,世俗中忌諱的事,也是有所根據的。
正月是一年的開始,五月是陽氣最旺盛的時候,孩子在這種月份出生,一精一氣旺盛熱烈,壓過了父母,父母經受不起,將會受到他的傷害。
這種看法互相流傳倣傚,沒有人說不是這樣。
只有空洞的忌諱說法,沒有實際凶禍的證明,社會上的人迷信它,謬誤得太厲害了。
【原文】
68·17夫忌諱非一,必托之神怪,若設以死亡,然後世人信用畏避。
忌諱之語,四方不同,略舉通語,令世觀覽。
若夫曲俗微小之諱,眾多非一,鹹勸人為善,使人重慎,無鬼神之害、凶丑之禍。
世諱作豆醬惡聞雷,一人不食,欲使人急作,不欲積家逾至春也。
偉厲刀井上,恐刀墮井中也;或說以為「刑」之字,井與刀也。
厲刀井上,井刀相見,恐被刑也。
毋承屋簷而坐,恐瓦墮擊人首也。
毋反懸冠,為似死人服;或說惡其反而承塵溜也。
毋偃寢,為其像一屍一也。
毋從箸相受,為其不固也。
毋相代掃,為修塚之人冀人來代己也。
諸言「毋」者,教人重慎,勉人為善。
《禮》曰:「毋摶飯,毋流歠(11)。」
禮義之禁,未必吉凶之言也。
【註釋】
曲:局部。
曲俗:地區性的風俗。
惡聞雷:《風俗通義》:「雷不作醬,俗說令人腹內雷鳴。」
積家:把豆子儲存在家中。
厲:同「礪」。
磨。
據《太平御覽》卷三百四十六引《論衡》文,「諱」字前有「世」字。
塵溜:房上落下的灰塵和水滴。
偃:仰。
偃寢:仰著睡覺。
《論語·鄉一黨一 》集解:「不偃臥四體,布展手足,如死人也。」
受:通「授」。
修塚之人:指服苦役,被強迫去修築帝王陵墓的人。
《禮》:指《禮記》。
參見6·4注(14)。
摶(tuan一團一 ):把散碎的東西捏聚成一團一 。
毋摶飯:意思是不要成塊地盛飯,這樣做是爭吃,沒有禮貌。
(11)歠(chuo綽):喝。
毋流歠:意思是不要大口地不停地喝湯,這樣做是搶喝,沒有禮貌。
《禮記·曲禮上》疏:「共器,若取飯作摶,則易多得,是欲爭飽,非謙也。
毋流歠者,謂開口大歠,汁入口,如水流,則欲多而速,是傷廉也。」
【譯文】
忌諱不止一種,一定要假托神怪之名,或者搬出死人的亡靈,這樣做以後讓世上的人迷信它畏懼迴避它。
關於忌諱的說法,各個地方都不相同,簡略地列舉一些流行的說法,讓世人看一看。
如像那些地區性風俗中的微小的忌諱,很多很多不止一種,全都是勸告人們行善,讓人們鄭重謹慎,並沒什麼鬼神的災害、兇惡怪異之物的禍害。
社會上忌諱製作豆醬時厭惡聽到雷聲,聽了雷聲製作的豆醬沒有一個吃它,這是想督促人們快點做好,不想讓人們把豆子儲存在家中超過春季。
社會忌諱在井上磨刀,是擔心刀落入井中;有的說「刑」字是由「井」、「刀」兩字組成的,在井上磨刀,井與刀相遇在一起,擔心會受刑罰。
不要坐在屋簷下,是擔心瓦落下來打在頭上。
不要倒掛帽子,因為它像死人的服飾;有的說討厭帽子倒掛是它會承受房上落下的灰塵和水滴。
不要仰臥,因為那樣像停一屍一一樣。
不要用筷子互相遞送食物,因為那樣不牢靠。
不要互相替代去掃墓,因為修築陵墓的人希望有人來代替自己作苦役。
以上種種說「不要」的,是教育人鄭重謹慎從事,勉勵人們行善。
《禮記》說:「不要成塊地盛飯,不要不停地大口喝湯。」
這是禮義方面的禁忌,不一定是有關吉凶的說法。
分類:未分類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