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衡》薄葬篇:本篇的中心議題是主張薄葬反對厚葬,故篇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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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衡》薄葬篇

論衡

薄葬篇

【題解】

本篇的中心議題是主張薄葬反對厚葬,故篇名「薄葬」。

王充認為厚葬惡一習一 一是來源於墨家「以為人死輒為神鬼而有知,能形而害人」的有鬼論,一是由於儒家為了維護封建禮義,「懼開不孝之源」,「示不負死以觀生」而竭力提倡的厚葬主張。

本文兼批儒、墨二家之議,力圖從理論上解決這個問題。

王充指出,墨家的有鬼論和他們的薄葬主張是自相矛盾的。

墨家有鬼論的錯誤認識,來源於「信聞見於外,不詮訂於內」。

儒家「不明死人無知之義」的厚葬主張,將會導致「財盡民貧,國空兵弱」,最後「國破城亡,主出民散」的惡果。

他明確指出,要從根本上剷除厚葬惡一習一 ,必須堅持無神論,讓大家都明白「死人無知,厚葬無益」的道理,否則是不可能做到的。

【原文】

67·1聖賢之業,皆以薄葬省用為務。

然而世尚厚葬,有奢泰之失者,儒家論不明,墨家議之非故也。

墨家之議右鬼,以為人死輒為神鬼而有知,能形而害人,故引杜伯之類以為效驗。

儒家不從,以為死人無知,不能為鬼,然而賻祭備物者,示不負死以觀生也。

陸賈依儒家而說,故其立語,不肯明處。

劉子政舉薄葬之奏,務欲省用,不能極論。

是以世俗內持狐疑之議,外聞杜伯之類,又見病且終者,墓中死人來與相見,故遂信是,謂死如生。

【註釋】

奢泰:同奢汰,奢侈無度。

右:古時尚右,指崇尚,重視。

「神」字衍,宜刪。

杜伯:參見16·14注。

賻(fu富):拿財物幫助別人辦理喪事。

負:背棄。

觀:通「勸」。

《禮記·緇衣》註:「周田觀,觀當為勸,勸勉」。

陸賈:參見8·10注(14)。

陸賈依儒家而說:意即陸賈按照儒家觀點談論葬禮問題。

關於這一點,在現存陸賈的《新語》中並無記載。

劉子政:即劉向。

參見13·5注。

舉薄葬之奏:漢成帝時劉向曾上書勸阻修建奢侈的陵墓,主張薄葬。

參見《漢書·楚元王傳》。

【譯文】

聖賢的事業,都是以薄葬節省財物為宗旨。

然而世間崇尚厚葬,有鋪張浪費的惡一習一 ,是由於儒家論述不清楚,墨家的論述又不正確的緣故。

墨家的觀點崇尚鬼,認為人死就變為鬼而且有知覺,能變成活人的形象來害人,所以引用杜伯變鬼之類的事例來作為證明。

儒家不相信這一點,認為死人沒有知覺,不能變成鬼,然而在幫助別人辦理喪事和舉行祭祀時卻備辦了各種東西,這是為了不背棄死去的人藉以勸勉話著的人。

陸賈依照儒家的觀點而論葬禮,所以他在提出自己的主張時,卻不願明確地判定有沒有鬼。

劉子政呈遞關於薄葬的奏章,宗旨是想節省財物,但沒有透徹地說明道理。

因此世俗之人內心持有懷疑的看法,外面又聽見杜伯變鬼之類的傳說,又聽說將要病死的人往往有墳裡的死人來和他相見的事,所以就相信了有鬼的說法,認為死人像活人一樣。

【原文】

67·2閔死獨葬,魂孤無副,丘墓閉藏,穀物乏匱,故作偶人以侍一屍一柩,多藏食物以歆一精一魂。

積浸流至,或破家盡業,以充死棺,殺人以殉葬,以快生意。

非知其內無益,而奢侈之心外相慕也。

以為死人有知,與生人無以異,孔子非之,而亦無以定實然。

而陸賈之論,兩無所處。

劉子政奏,亦不能明儒家無知之驗,墨家有知之故。

【註釋】

偶人:俑。

古代殉葬用的陶或木製的假人。

「非」字下脫「不」字。

內:通「納」。

指把殉葬品放在棺內。

之:指上文「死人有知,與生人無以異」。

兩:指死人有知無知。

無所處:沒有作出肯定的回答。

故:當為「效」之誤。

本書常以效驗對文。

【譯文】

人們哀憐死人單獨埋葬,靈魂孤單無人陪伴,丘墓封閉掩藏,穀物缺乏,所以製作偶人去侍奉裝有死一屍一的棺材,在墳墓中多多儲藏食物以便讓鬼享用。

這種風氣逐漸發展影響所至,有的人傾家蕩產,用殉葬品裝滿死人的棺材,甚至殺人用以殉葬,以滿足活人的心願。

他們並不是不知道把殉葬品放在棺內沒有好處,而是受奢侈之心的影響在外表上相互炫耀,講究排常認為死人確實有知覺,跟活人沒有什麼不同,孔子反對這種說法,但也無法去斷定事情的真象是怎樣的。

而陸賈的論述,兩方面都沒有作出肯定的回答。

劉子政的奏章,也不能闡明儒家關於鬼無知的證明是什麼,墨家關於鬼有知的理由是什麼。

【原文】

67·3事莫明於有效,論莫定於有證。

空言虛語,雖得道心,人猶不信。

是以世俗輕愚信禍福者,畏死不懼義,重死不顧生,竭財以事神,空家以送終。

辯士、文人有效驗,若墨家之以杜伯為據,則死無知之實可明,薄葬省財之教可立也。

【註釋】

道心:一精一微之理,根本之理。

辯士:能言善辯的人。

文人:擅長引經據典寫文章的人。

「死」字前當有「人」字,尋上文自明。

【譯文】

沒有比有效驗更能說明事情真像的了,沒有比有證據更能肯定論點正確的了。

空洞虛假的語言,即使符合根本的道理,人們仍然不會相信。

因此社會上鄙陋無知輕信禍福的人,怕得罪死人而不怕違背道理,只看重死人而不顧全活人,耗盡財產以侍奉鬼神,不惜傾家蕩產辦理喪事。

如果辯士、文人論證人死無知確有根據,就像墨家用杜伯變鬼的例子來論證人死有知一樣,那麼人死無知的真實情況就可以明白,薄葬節省財物的教化就可以樹立了。

【原文】

67·4今墨家非儒,儒家非墨,各有所持,故乖不合,業難齊同,故二家爭論。

世無祭祀復生之人,故死生之義未有所定。

實者死人暗昧,與人殊途,其實荒忽,難得深知。

有知無知之情不可定,為鬼之實不可是。

通人知士雖博覽古今,窺涉百家,條入葉貫,不能審知。

唯聖心賢意,方比物類,為能實之。

【註釋】

業:事業。

這裡指實行厚葬或薄葬。

死生之義:指人死後能否變鬼及是否有知的道理。

荒忽:同「恍惚」。

捉摸不定。

條入葉貫:比喻看書深入細緻,能融會貫通。

【譯文】

現今墨家否定儒家,儒家否定墨家,各有各的主張,所以互相矛盾,觀點難以一致,因此兩家爭論不休。

世上沒有因為受到祭祀而復一活的人,所以關於死生方面的道理沒有定論。

實際上死人的情況不明,與活人存在於不同的世界,死人的真實情況是捉摸不定的,難以深刻的瞭解。

死人有知與無知的真情不能斷定,人死後到底是否變鬼也就不可能確定。

知識淵博的有見識的人,雖然博覽古今,遍閱諸子百家著作,深入細緻,能融會貫通,也不能清楚地瞭解此事。

只有聖賢的心思,將各種事物進行對比研究,才能肯定哪一種觀點是正確的。

【原文】

67·5夫論不留一精一澄意,苟以外效立事是非,信聞見於外,不詮訂於內,是用耳目論,不以心意議也。

夫以耳目論,則以虛象為言,虛象效,則以實事為非。

是故是非者不徒耳目,必開心意。

墨議不以心而原物,苟信聞見,則雖效驗章明,猶為失實。

失實之議難以教,雖得愚民之欲,不合知者之心,喪物索用,無益於世,此蓋墨術所以不傳也。

【註釋】

詮(quan全)訂:考訂,判斷。

墨議:指墨家的有鬼論。

章:同「彰」。

顯著。

喪物索用:即傾家送終。

「喪」字下疑脫「雖不」二字。

墨家主張薄葬節用,不能言其「喪物索用」。

下文「奢禮不絕,不絕則喪物索用」,是指儒家之失誤。

【譯文】

論證問題不集中一精一力深入思考,只是根據表面現象來判斷事情的是非,只依據外在的見聞,不通過內心分析判斷,這就是光憑耳目見聞而不是通過內心思考來論事。

光憑耳目見聞來論事,那就會憑虛假的現象說話,相信了虛假現象,那就會把實事當成是錯的。

所以判斷是非不能只依靠耳目的見聞,一定要通過內心的思考。

墨家的觀點不是經過用心思考而只是考察事物的表面現象得出來的,只是相信耳目的見聞,就即使效驗十分顯著,仍然是偏離真實的。

偏離真實的主張難以用來指導別人,即使符合無知之人的心意,也不會符合有智之士的心意,即使不傾家蕩產以殉葬,對世人也沒有好處,這大概就是墨家學說不能流傳的原因。

【原文】

67·6魯人將以璵璠斂,孔子聞之,逕庭麗級而諫。

夫逕庭麗級,非禮也,孔子為救患也。

患之所由,常由有所貪。

璵璠,寶物也,魯人用斂,奸人僩之,欲心生矣。

奸人欲生,不畏罪法。

不畏罪法,則丘墓抽矣。

孔子睹微見著,故逕庭麗級,以救患直諫。

夫不明死人無知之義,而著丘墓必抽之諫,雖盡比干之執,人人必不聽。

何則?

【註釋】

璵璠(yufan魚凡):君王佩帶的美玉。

《說文》:「璵璠,魯之寶玉。」

《呂氏春秋·安死篇》高註:「璵璠,君珮玉也。

昭公在外,平子行君事,入宗廟,珮璵璠,故用之。」

斂:通「殮」。

這裡指把美玉放入死者的棺材中。

魯人將以璵璠斂:公元前517年,魯國季平子驅逐了魯昭公,自己代理君王事務,並把君王的璵璠珮帶在身上。

季平子死後,他的家臣陽虎要用璵璠給他裝殮,仲梁懷認為這是違反君臣之禮的,堅決不把璵璠一交一 給陽虎。

參見《左傳·定公五年》。

逕庭:直接穿過庭院。

依照古禮,客人進入大門後,應該繞左側而行,「逕庭」是不符合禮的。

麗:歷,跨。

麗級:一步跨過一級台階。

按古禮,上台階應該走一步把雙腳並齊一下再上,「麗級」也是不符合禮的。

逕庭麗級而諫:孔子聽說陽虎要用璵璠給季平子裝殮,不顧應守的禮節,急忙跑去諫阻,表面上是說怕導致掘墓,使一屍一體暴露,實際上他和仲梁懷一樣,是反對季平子用君王的佩玉殉葬。

《呂氏春秋·安死篇》:「魯季孫有喪,孔子往吊之,入門而左,從容也。

主人以璵璠收,孔子逕庭而趨,歷級而上。」

僩(jian見):通「瞷」。

窺探。

抽:當為「抇」,形近而誤。

下文「抽」字同。

抇(hu一胡一 ):《廣雅》:「抇,掘也。

比干:參見2·5注(17)。

執:通「摯」。

忠誠。

前「人」字疑衍,當刪。

章士釗認為,「此下疑有脫文,與上文不銜接。」

【譯文】

魯國人將要用璵璠裝殮季平子,孔子聽見這件事,直接穿過庭院一步跨上一級台階而去諫阻。

直接穿過庭院一步跨上一級台階,不符合禮的規範,孔子是為防止禍亂就不顧禮了。

禍亂的產生,常常是由於貪慾引起的。

璵璠是寶物,魯人用它來裝殮,奸詐的人窺探到它,貪慾之心必然產生。

奸詐之人的貪慾產生後,就不怕犯罪觸法。

不怕犯罪觸法,那麼丘墓就會被盜掘了。

孔子從細微的小事預見到明顯的大事,所以直接穿過庭院一步跨上一級台階,為防止禍亂而直接諫阻。

不闡明死人無知的道理,而標榜丘墓一定會被盜的阻諫,即使盡到像比幹那樣的忠誠,人們也必定不會相信的。

為什麼呢?

【原文】

67·7諸侯財多不憂貧,威強不懼抽。

死人之議,狐疑未定;孝子之計,從其重者。

如明死人無知,厚葬無益,論定議立,較著可聞,則璵璠之禮不行,逕庭之諫不發矣。

今不明其說而強其諫,此蓋孔子所以不能立其教。

孔子非不明死生之實,其意不分別者,亦陸賈之語指也。

【註釋】

其:指葬禮。

說:主張。

指死人無知,厚葬無益的主張。

陸賈之語:指上文提到的陸賈對人死有知無知「不肯明處」的議論。

指:通「旨」。

意旨。

【譯文】

諸侯因為財產多就不怕厚葬把自己搞窮,因為權勢大也不怕人家來掘墓。

由於對死人有知還是無知的議論還有懷疑拿不定主意,所以孝子的想法總是傾向於厚葬。

如果闡明死人無知,厚葬沒有好處,主張觀點確定下來,明明白白地讓大家都知道,那麼用璵璠裝殮的禮節就不會實行,直接穿過庭院去阻諫的事就不會發生了。

現在不闡明主張而極力去阻諫,這大概就是孔子不能傳播他的教化的原因了。

孔子不是不明白死人有知無知的真實情況,他之所以故意不講清楚人死無知,也就含有陸賈議論的那種意旨。

【原文】

67·8夫言死無知,則臣子倍其君父。

故曰:「喪祭禮廢,則臣子恩泊。

臣子恩泊,則倍死亡先。

倍死亡先,則不孝獄多。」

聖人懼開不孝之源,故不明死無知之實。

異道不相連,事生厚,化自生,雖事死泊,何損於化?使死者有知,倍之非也;如無所知,倍之何損?明其無知,未必有倍死之害;不明無知,成事已有賊生之費。

【註釋】

倍:通「背」。

違背。

泊:通「北。

淡保

亡:通「忘」。

先:先人,祖考。

引文參見《禮記·經解》。

《大戴禮記·禮察》、《韓詩外傳》三,亦見此文。

【譯文】

講到人死無知,那麼臣、子就會違背君、父。

所以說:「喪祭的禮節荒廢,就使臣、子的恩情淡保臣、子的恩情淡薄,那就會背棄死人忘記祖先。

背棄死人忘記祖先,犯不孝之罪的人就會多起來。」

聖人怕開不孝之罪的源頭,所以有意不闡明死人無知的真實情況。

活人與死人的道理互不相關,對活著的人奉養優厚,好的風俗自然會形成,即使對死去的人事奉淡薄些,對於風俗教化有什麼損害呢?假如死人是有知的,違背他的心願就不對;假如死人什麼也不知道,違背他又有什麼損害呢?闡明死人無知,不一定有違背死人的禍害;不闡明死人無知,事實上已經存在著損害活人的浪費現象

【原文】

67·9孝子之養親病也,未死之時,求卜迎醫,冀禍消、藥有益也。

既死之後,雖審如巫咸,良如扁鵲,終不復生。

何則?知死氣絕,終無補益。

治死無益,厚葬何差乎?倍死恐傷化,絕卜拒醫,獨不傷義乎?親之生也,坐之高堂之上;其死也,葬之黃泉之下。

黃泉之下,非人所居,然而葬之不疑者,以死絕異處,不可同也。

如當亦如生存,恐人倍之,宜葬於宅,與生同也。

【註釋】

巫咸:參見66·2注。

扁鵲:參見3·4注(13)。

生:據遞修本應作「使」。

使:用。

黃泉:地下深處。

指人死後所在的地方,迷信的人指陰間。

【譯文】

孝子伺侍父母的病,父母還沒有死的時候,求人算卦請醫生治療,希望災禍消除、醫藥有效。

父母死了之後,即使有精明如巫咸,高明如扁鵲那樣的人,最終也不再有什麼用處。

為什麼呢?他們知道人死氣絕,算卦醫藥終歸沒有什麼益處。

醫治死人沒有益處,厚葬和給死人治病有什麼差別呢?背棄死人恐怕有損教化,不去卜問不請醫生,難道就不損傷道義嗎?父母活著的時候,安坐在高堂之上;父母死了,埋葬在黃泉之下。

黃泉之下,不是人居住的地方,然而埋葬他們在黃泉之下而沒有疑慮,是由於死人斷氣以後不再同活人相處,不可能同住在一起的緣故。

如果對待死人應當也像對待活人一樣,恐怕活著的親人背棄他,就應當把死者葬在家中,跟活人居住在一起。

【原文】

67·10不明無知,為人倍其親,獨明葬黃泉,不為離其先乎?親在獄中,罪疑未定,孝子馳走以救其難。

如罪定法立,終無門戶,雖曾子、子騫,坐泣而已。

何則?計動無益,空為煩也。

今死親之魂,定無所知,與拘親之罪決不可救何以異?不明無知,恐人倍其先,獨明罪定,不為忽其親乎?聖人立義,有益於化,雖小弗除;無補於政,雖大弗與。

今厚死人,何益於恩?倍之弗事,何損於義?

【註釋】

為:通「畏」。

曾子:即曾參。

參見2·2注(18)。

子騫:參見28·2注。

厚:指厚葬。

【譯文】

不肯闡明死人無知,因為害怕人們會背棄他們的父母,卻偏偏闡明人死後應該埋葬在黃泉,難道不怕人們遺棄他們的祖先嗎?父母親關押在牢裡,罪行尚有懷疑沒有定案,孝子四出奔走以挽救父母的災難。

如果罪已確定依法判處,再也找不到什麼門路救親人了,即使是曾子、子騫這樣的孝子,也只能坐著哭泣而已。

為什麼呢?因為考慮到再去活動也無濟於事,只不過是白費一精一力而已。

如今死去的父母親的魂魄確實什麼也不知道,這和被關押的父母親已定罪而無可救援有什麼不同呢?不肯闡明死人無知,擔心人們背棄他們的祖先,偏偏闡明罪行確定無法挽救,就不害怕人們輕視他們的父母嗎?聖人制定禮義,有益於教化,即使是小的禮節也不取消;對政治沒有好處,即使是再大的禮節也不贊同。

現在厚葬死人,對報答死者的恩義有什麼好處呢?背棄死者,不搞厚葬,對報答親人的恩義有什麼損害呢?

【原文】

67·11孔子又謂,為明器不成,示意有明。

俑則偶人,像類生人,故魯用偶人葬,孔子歎。

睹用人殉之兆也,故歎以痛之。

即如生當備物,不示如生,意悉其教,用偶人葬,恐後用生殉,用明器,獨不為後用善器葬乎?絕用人之源,不防喪物之路,重人不愛用,痛人不憂國,傳議之所失也。

【註釋】

明器:即「冥器」,一作「盟器」。

專為隨葬而製作的器物,一般用陶或木、石製成。

以上兩句參見《禮記·檀弓上》。

俑:《禮記·檀弓下》鄭註:「俑,偶人也。

有面目機發,有似於生人。」

孔子歎:《禮記·檀弓下》:「孔子曰:哀哉,死者而用生者之器也,不殆於用殉乎哉?孔子謂為芻靈者善,謂為俑者不仁,殆於用人乎哉。」

睹用人殉之兆:意即從中看出了將來會用人去殉葬的苗頭。

實際上,在孔子之前早就有了人殉,用偶人殉葬比人殉要晚得多。

根據地下發掘,早在商代,一奴一隸主就大量用一奴一隸殉葬了。

殉:《禮記·檀弓下》鄭註:「殺人以衛死者曰殉。」

傳:疑為「儒」之誤。

本篇並舉儒墨議論之誤。

【譯文】

孔子又說,雖然殉葬的器物做得不一精一致,但表示了人們認為人死後還很神明的心意。

俑就是偶人,形狀像活人一樣,所以魯國用偶人殉葬,孔子為此而歎息。

他從中看出將會用人殉葬的苗頭,因此歎息哀痛用偶人殉葬。

如果孔子認為對待死人應當像對待活人那樣為他備辦器物,並不是表示死人真像活人一樣,用意全在於宣揚他的禮教,用偶人殉葬,擔心以後會用活人殉葬,用明器殉葬,難道就不怕後人用一精一致的器物殉葬嗎?杜絕了用活人殉葬的根源,而不堵塞浪費財物的渠道,重視人而不愛惜財物,愛惜人而不擔憂國家,儒家議論的錯誤就在於此。

【原文】

67·12救漏防者,悉塞其穴,則水洩絕。

穴不悉塞,水有所漏,漏則水為患害。

論死不悉則奢禮不絕,不絕則喪物索用。

用索物喪,民貧耗之至,危亡之道也。

【註釋】

漏防:有漏洞的堤壩。

奢禮:指厚葬。

【譯文】

治理有漏洞的堤壩,要全部堵塞堤壩的漏洞,這樣水的洩漏就會停止。

漏洞不全部堵塞,水有洩漏的地方,洩漏那麼水就會造成災害。

論述死人無知不徹底,那麼厚葬的奢侈禮節就不會杜絕,不杜絕就會讓人傾家蕩產。

財物消耗乾淨,老百姓會貧困到極點,這是使國家走向危亡的道路。

【原文】

67·13蘇秦為燕,使齊國之民高大丘塚,多藏財物,蘇秦身弗以勸勉之。

財盡民貪,國空兵弱,燕軍卒至,無以自衛,國破城亡,主出民散。

今不明死之無知,使民自竭以厚葬親,與蘇秦奸計同一敗。

【註釋】

蘇秦為燕:據《史記·蘇秦列傳》記載,蘇秦為了幫助燕國,曾到齊國去做官,藉機勸齊湣(mǐn敏)王提倡厚葬,擴建宮室園囿,以消耗齊國的財力。

蘇秦:參見11·3注。

弗:當作「茀」,通「紼」。

送葬時引棺的繩索。

蘇秦身紼以勸勉之:此事不明出處。

也許王充別有所本。

貪:據遞修本應作「貧」。

卒:通「猝」。

主出:據《史記·田敬仲完世家》記載,公元前284年,燕軍攻破齊都,齊湣王出逃。

【譯文】

蘇秦為了燕國,讓齊國的老百姓把墳墓造得又高又大,在墳墓中多藏財物,蘇秦親自執紼送葬以勸導齊人厚葬。

齊國財物耗盡百姓貧窮,國庫空虛將士無力,燕軍突然打來,齊國沒有什麼可以自衛,國都被攻破城市被佔領,君王逃走百姓散荊現在不闡明死人無知,讓老百姓耗盡自己的財物,這和蘇秦的奸計是同一種禍害。

【原文】

67·14墨家之議,自違其術,其薄葬而又右鬼,右鬼引效,以杜伯為驗。

杜伯死人,如謂杜伯為鬼,則夫死者審有知。

如有知而薄葬之,是怒死人也。

情慾厚而惡薄,以薄受死者之責,雖右鬼,其何益哉?如以鬼非死人,則其信杜伯非也;如以鬼是死人,則其薄葬非也。

術用乖錯,首尾相違,故以為非。

非與是不明,皆不可行。

夫如是,世俗之人,可一詳覽。

詳覽如斯,可一薄葬矣。

【註釋】

據本書《案書篇》「人情慾厚惡北,「情」字前應補「人」字。

斯:此。

指王充本文所分析的道理。

【譯文】

墨家的主張同他的觀點自相矛盾,墨家主張薄葬而又崇尚鬼,崇尚鬼舉例證明,就以杜伯為例。

杜伯是死人,如果認為杜伯是鬼,那麼死人確實有知。

如果死人有知而薄葬他,這是激怒死人。

人的心情是想厚葬而討厭薄葬,由於薄葬而受到死人的責罰,即使崇尚鬼,那又有什麼好處呢?如果認為鬼不是死人變的,那麼相信杜伯死後變鬼就不對了;如果認為鬼是死人變的,那麼對他薄葬也就不對了。

基本觀點和具體主張互相違背,前後矛盾,所以認為墨家的觀點是錯的。

是與非沒有闡明,所以都行不通。

既然如此,世俗之人,可以全面詳細鑒別。

詳細鑒別如上文所分析的,就可以一律實行薄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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