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義覺迷錄
湖廣總督邁柱奏折曾靜等人在湖南被捕審的經過
編者按:清代湖廣總督下轄湖北、湖南二剩湖南發生曾靜案,雖然是由皇帝親下密旨,由湖南具體執行,並未讓邁柱過問。
但邁柱身為總督,統管兩省,不能不寫折表態,這是清代官一場慣例。
【原文】
湖廣總督邁柱謹奏,為奏聞事。
竊照臣駐紮湖北武昌,凡湖南事件,耳目稍遠,聞見甚遲。
先於四月內,臣經奏明在案。
當蒙朱批,此自然之勢,豈有不量之理等因,欽此。
但臣身受總督重任,凡有關地方緊要事務,向經飭諭湖南文武屬員,不時報聞,以便辦理,不敢一事怠忽,更不敢一刻苟安。
茲於本月初三日,據署衡州副將印務謝瓏密稟,內稱長沙知府孫元到衡,約同文武,密拿要犯。
隨令外委帶兵,同至安仁,於十一月初二日,已拿獲張新華、張照、張勘三名,各犯家產封固,理合稟明等因。
又於本月初四日,據謝瓏稟稱,今有欽差同撫標游擊、桂一陽一知州,在於永興縣渤潭地方,拿獲匪犯曾靜一名,衣內寫有渤潭得道先生字樣。
當查明該犯家口,收永興縣禁等因。
同日又據永州知府姜邵湘密稟,內稱長沙協周寶,持巡撫公文,同至永城,折閱公文,系密拿寧遠縣教諭劉之珩,並追要門人陳立安及同志錄。
即同副將、縣令,督同拿獲。
搜查寓所,據供同志錄並未看見,又搜查冊籍,往來書札,並家口財物,封貯看守。
並拿獲陳立安之子陳達,同劉之珩俱解赴長沙等因。
同日又據長沙副將周寶密稟,與前稟同。
又於初五日據岳州參將李佐喜密稟,十月二十九日夜,有岳州知府奉巡撫釘封公文一角,酌派武弁一員,帶兵同往華容縣,有縣令奉巡撫飛檄,內開奉旨嚴拿要犯譙中翼。
當令把總同往,至歇涼地方,於十一月初二日未時,拿獲譙中翼並子譙大谷,押解到岳,撥兵轉解長沙去訖等因。
【譯文】
湖廣總督臣邁柱謹奏,為奏報給皇上知道的事。
因為臣駐紮在湖北武昌,凡是湖南的事件,因為耳目稍遠,所以知道較遲。
先在四月間,臣便向皇上奏稟過這情況了,當時蒙皇上硃筆批示說,這是自然環境所造成的,豈有不理解之理。
欽此。
但是臣既擔任總督重任,凡是有關地方的緊急事務,過去就經常分付湖南地方官員,要不斷報告,以便即時處理。
不敢對任何一件事怠忽,更不敢求片刻的苟安。
今於本月初三日,據代理衡州副將事務謝瓏密報,內稱長沙府知府孫元到達衡一陽一,約同文武官員,秘密逮捕重要犯人。
遂派額外委任武官帶了兵丁,一同到安仁縣,於十一月初二日,拿獲犯人張新華、張照、張勘三名,各犯家產一律查封,理應上報稟明等情。
又於本月初四日,根據謝瓏稟報說,今有欽差帶領巡撫衙門直屬游擊武官、桂一陽一州知州,在永興縣渤潭地方,拿獲了匪犯曾靜一名,衣服裡面寫有渤潭得道先生等字樣,當下查明了該犯家中人口,一交一 永興縣監禁等情。
同一天,又根據永州府知府姜邵湘寄來密稟,內稱長沙協副將周寶,帶了巡撫公文,一同到了永州府城,拆閱公文,是讓密捕寧遠縣儒學教諭劉之珩,並向他追要他的門生陳立安和《同志錄》。
便立即同了副將、縣令,共同督率兵丁,把犯人拿獲。
又搜查他住處,據劉之珩供稱,並沒見過什麼《同志錄》,又搜查他的圖書、筆記、往來書信,以及家眷和財產,一切物件都加封貯存,派人看守。
同時還捉拿了陳立安的兒子陳達,和劉之珩一同押解往長沙等情。
【原文】
同一天,又據長沙副將周寶寄來密稟,和前一稟報內容相同。
又於初五日,根據岳州參將李佐喜寄來密稟說,十月二十九日夜間,有岳州府知府,收到巡撫密封公文一份,讓派武官一名,帶兵前往華容縣,由縣令遵照巡撫緊急檄文辦理,內容是奉聖旨嚴拿要犯譙中翼。
當下便派一名把總帶兵同往,到歇涼這個地方,於十一月初二日下午未時,逮捕了譙中翼和他的兒子譙大谷,押解到岳州,又派兵解送到長沙去了等情。
又據岳州知府尹士份稟,同前由。
同日又據華容縣稟,亦同前由。
隨又據岳州知府尹士份密稟,內稱奉巡撫檄文,拿獲譙中翼父子,解赴長沙。
巡撫當同欽差大人在內堂會審。
即將書箱四個取進,又蒙巡撫傳諭,馳驛往安鄉,密拿陳立安,已獲起解,至該犯家產,有水田,時文一小書箱等因。
據此臣查此等密拿情節,三日之內,據文武各報,事同一類,揆其行徑,顯系地方奸匪,有謀為不軌情由,或系撫臣察覺奏聞事件,或有別經發覺之處,臣實未准撫臣知會,又恐系另奉密旨,令撫臣辦理事體,不便違例詢問。
臣是以雖據報聞,仍應靜候撫臣審明,知會到臣,再容具奏。
但臣身任總督,地方有此等奸匪之徒,不能查察於先,直待拿獲之後,據文武屬員稟報,始有知覺,臣實慚悚無地,總惟仰懇皇上,俯念北南兩省,遠隔耳目,原有未周之處,恩賜曲原,庶臣得以稍免過愆。
再臣原經訪聞,有旗人金姓者,在衡州府城,與原任衡州革職知府金依堯往來情厚,並口稱系奉誠郡王差遣等語,招搖滋事。
臣已密諭衡州知府密拿,即就近解赴南省究審。
今據按察使趙弘恩,亦通報前來此案。
俟拿獲審實,容臣另奏,合併陳明。
臣謹繕折奏聞,伏乞皇上睿鑒批示。
謹奏。
雍正六年十二月初六日。
朱批:覽。
【譯文】
又接到岳州府知府尹士份稟報,內容同前。
同日,又收到華容縣稟報,也是同一內容。
隨後又根據岳州府知府學士份密稟,說奉巡撫的檄文,拿獲譙中翼父子,押解到長沙,巡撫當即同欽差大臣一同在內堂秘密會審,又傳令把譙中翼的四個書箱送入內堂。
又蒙巡撫指示,快馬趕往安鄉縣,秘密逮捕陳立安,已經捉到,押往長沙,該犯家產有水田,及時文一小書箱等情況。
據以上情況看,臣以為這種密拿情況,三天之內,據文武各官報告,屬於同一類性質的內容。
推測原因,顯然是地方上有奸匪圖謀不軌的事情,或者是巡撫察覺出來奏聞皇上辦理的事件,或者是別處發覺照會辦理的。
實拿不準是什麼事,想詢問湖南巡撫,又怕是另外奉有密旨讓巡撫辦理的事情,所以不便違反制度規定去詢問。
所以臣雖然已接到地方官員報告,但仍然應靜等巡撫審明此案以後,通報到臣,臣再加奏報。
但是臣身任總督,地方上有這種奸匪之徒,不能夠事先察覺,直到捕獲以後,根據文武官員稟報,才得知道。
臣實在是慚愧惶悚得無地自容,總仰望皇上能夠想及北南兩省,隔離較遠,本來就有些不夠周到,開恩加以原諒,以使臣得以稍減去一些過錯的壓力。
另外,臣曾經訪查到,有個姓金的旗人,在衡州府城,和已被撤職的原衡州知府金依堯往來十分密切,並且口頭上說,是奉誠郡王派遣來的等話,在當地招搖鬧事,臣已經秘密通知衡州府知府捉拿此人,並就近解送往湖南省審問。
今據湖南按察使趙弘恩也把這案通報到來。
等拿獲以後審出實情後,容許臣另行奏報。
先在這奏折內一併先說明。
臣謹寫此折奏報皇上,恭請皇上明鑒批示。
謹奏。
雍正六年十二月初六日。
雍正硃筆批示:覽。
分類:未分類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