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史稿
志第三十五 百官一
王者南面以聽天下之治,建邦啟土,設官分職,其制尚矣。
漢、唐以來,雖沿革不同,恆因周、秦之故,以為損益,亦無大相遠。
大要欲得賢才用之,以佐天子、理萬民也。
元太祖起自朔土,統有其眾,部落野處,非有城郭之制,國俗淳厚,非有庶事之繁,惟以萬戶統軍旅,以斷事官治政刑,任用者不過一二親貴重臣耳。
及取中原,太宗始立十路宣課司,選儒術用之。
金人來歸者,因其故官,若行省,若元帥,則以行省、元帥授之。
草創之初,固未暇為經久之規矣。
世祖即位,登用老成,大新製作,立朝儀,造都邑,遂命劉秉忠、許衡酌古今之宜,定內外之官。
其總政務者曰中書省,秉兵一柄一者曰樞密院,司黜陟者曰御史台。
體統既立,其次在內者,則有寺,有監,有衛,有府;在外者,則有行省,有行台,有宣慰司,有廉訪司。
其牧民者,則曰路,曰府,曰州,曰縣。
官有常職,位有常員,其長則蒙古人為之,而漢人、南人貳焉。
於是一代之制始備,百年之間,子孫有所憑藉矣。
大德以後,承平日久,彌文之習勝,而質簡之意微,僥倖之門多,而方正之路塞。
官冗於上,吏肆於下,言事者屢疏論列,而朝廷訖莫正之,勢固然也。
大抵元之建官,繁簡因乎時,得失繫乎人,故取其簡牘所載,而論次之。
若其因事而置,事已則罷,與夫異教雜流世襲之屬,名類實繁,亦姑舉其大概。
作《百官志》。
三公,太師、太傅、太保各一員,正一品,銀印,以道燮一陰陽一,經邦國。
有元襲其名號,特示尊崇。
太祖十二年,以國王置太師一員。
太宗即位,建三公,其拜罷歲月,皆不可考。
世祖之世,其職常缺,而僅置太保一員。
至成宗、武宗而後,三公並建,而無虛位矣。
又有所謂大司徒、司徒、太尉之屬,或置,或不置。
其置者,或開府,或不開府。
而東宮嘗置三師、三少,蓋亦不恆有也。
中書令一員,銀印,典領百官,會決庶務。
太宗以相臣為之,世祖以皇太子兼之。
至元十年,立皇太子,行中書令。
大德十一年,以皇太子領中書令。
延祐三年,復以皇太子行中書令。
置屬,監印二人。
右丞相、左丞相各一員,正一品,銀印,統六官,率百司,居令之次。
令缺,則總省事,佐天子,理萬機。
國初,職名未創,太宗始置右丞相一員、左丞相一員。
世祖中統元年,置丞相一員。
二年,復置右丞相二員、左丞相二員。
至元二年,增置丞相五員。
七年,立尚書省,置丞相二員。
八年,罷尚書省,乃置丞相二員。
二十四年,復立尚書省,其中書省丞相二員如故。
二十九年,以尚書再罷,專任一相。
武宗至大二年,復置尚書省,丞相二員,中書丞相二員。
四年,尚書省仍歸中書,丞相凡二員,自後因之不易。
文宗至順元年,專任右相,其一或置或不置。
平章政事四員,從一品,掌機務,貳丞相,凡軍國重事,無不由之。
世祖中統元年,置平章二員。
二年,置平章四員。
至元七年,置尚書省,設尚書平章二員。
八年,尚書併入中書,平章復設三員。
二十三年,詔清冗職,平章汰為二員。
二十四年,復尚書省,中書、尚書兩省平章各二員。
二十九年,罷尚書省,增中書平章為五員,而一員為商議省事。
三十年,又增平章為六員。
成宗元貞元年,改商議省事為平章軍國重事。
武宗至大二年,再立尚書省,平章三員,中書五員。
四年,罷尚書省遍中書,平章仍五員。
文宗至順元年,定置四員,自後因之。
右丞一員,正二品,左丞一員,正二品,副宰相裁成庶務,號左右轄。
世祖中統二年,置左、右丞各一員。
三年,增為四員。
至元七年,立尚書省,中書右丞、左丞仍四員。
八年,尚書併入中書省,右、左丞各一員。
二十三年,汰冗職,右、左丞如故。
二十四年,復立尚書省,右、左丞各一,而中書省缺員。
二十八年,復罷尚書省。
三十年,設右丞二員,而一員為商議省事。
成宗元貞元年,右丞商議省事者,又以昭文大學士與中書省事。
武宗至大二年,復立尚書省,右、左丞二員,中書右、左丞五員。
四年,罷尚書右、左丞,中書右、左丞止設四員。
文宗至順元年,定置右丞一員、左丞一員,而由是不復增損。
參政二員,從二品,副宰相以參大政,而其職亞於右、左丞。
世祖中統元年,始置參政一員。
二年,增為二員。
至元七年,立尚書省,參政三員。
八年,尚書併入中書,參政二員。
二十三年,汰冗職,參政二員如故。
二十四年,復立尚書省,參政二員,中書參政二員。
二十八年,罷尚書省參政。
武宗至大二年,復置尚書省,參政二員,中書參政二員。
四年,並尚書省入中書,參政三員。
文宗至順元年,定參政為二員,自後因之。
參議中書省事,秩正四品,典左右司文牘,為六曹之管轄,軍國重事鹹預決焉。
中統元年,始置一員。
至元二十二年,累增至六員。
大德元年,止置四員,後遂為定額。
其治曰參議府,令史二人。
左司,郎中二員,正五品;員外郎二員,正六品;都事二員,正七品。
中統元年,置左右司。
至元十五年,分置兩司。
左司所掌:吏禮房之科有九,一曰南吏,二曰北吏,三曰貼黃,四曰保舉,五曰禮,六曰時政記,七曰封贈,八曰牌印,九曰好事。
知除房之科有五,一曰資品,二曰常選,三曰台院選,四曰見闕選,五曰別裡哥選。
戶雜房之科有七,一曰定俸,二曰衣裝,三曰羊馬,四曰置計,五曰田土,六曰太府監,七曰會總。
科糧房之科有六,一曰海運,二曰儹運,三曰邊遠,四曰賑濟,五曰事故,六曰軍匠。
銀鈔房之科有二,一曰鈔法,二曰課程。
應辦房之科有二,一曰飲膳,二曰草料。
令史二人,蒙古書寫二十人,回回書寫一人,漢人書寫七人,典吏十五人。
右司,郎中二員,正五品;員外郎二員,正六品;都事二員,正七品。
中統元年,置左右司。
至元十五年,分置兩司。
右司所掌:兵房之科有五,一曰邊關,二曰站赤,三曰鋪馬,四曰屯田,五曰牧地。
刑房之科有六,一曰法令,二曰弭盜,三曰功賞,四曰禁治,五曰枉勘,六曰斗訟。
工房之科有六,一曰橫造軍器,二曰常課段匹,三曰歲賜,四曰營造,五曰應辦,六曰河道。
令史二人,蒙古書寫三人,回回書寫一人,漢人書寫一人,典吏五人。
中書省掾屬:
監印二人,掌監視省印,有中書令則置。
知印四人,掌執用省印。
怯裡馬赤四人。
蒙古必闍赤二十二人,左司十六人,右司六人。
漢人省掾六十人,左司三十九人,右司二十一人。
回回省掾十四人,左司九人,右司五人。
宣使五十人。
省醫三人。
玉典赤四十一人。
斷事官,秩三品,掌刑政之屬。
國初,嘗以相臣任之。
其名甚重,其員數增損不常,其人則皆御位下及中宮、東宮、諸王各投下怯薛丹等人為之。
中統元年,一十六位下置三十一員。
至元六年,十七位下置三十四員。
七年,十八位下置三十五員。
八年,始給印。
二十七年,分立兩省,而斷事官隨省並置。
二十八年,十八位下置三十六員,併入中書。
三十一年,增二員。
後定置,自御位下及諸王位下共置四十一員。
首領官:經歷一員,知事一員。
吏屬:蒙古必闍赤二人,令史一十二人,回回令史一人,怯裡馬赤二人,知印二人,奏差八人,典吏一人。
客省使,秩正五品,使四員,正五品;副使二員,正六品;令史一人,掌直省舍人、宣使等員選舉差遣之事。
至元九年,置使二員,一員兼通事,一員不兼。
大德元年,增置四員,副二員。
直省舍人二員,至元七年始置,後增至三十三員,掌奏事給使差遣之役。
檢校官四員,正七品,掌檢校左右司、六部公事程期、文牘稽失之事,書吏六人,大德元年置。
照磨一員,正八品,掌磨勘左右司錢谷出納、營繕料例,凡數計、文牘、簿籍之事。
中統元年,置二員。
至元八年,省為一員,典吏八人。
管勾一員,正八品,掌出納四方文移緘縢啟拆之事,郵遞之程期,曹屬之承受,兼主之。
中統元年,置二員。
至元三年,定為一員,典吏八人。
架閣庫管勾二員,正八品,掌庋藏省一愛一籍帳案牘,凡備稽考之文,即掌故之任。
至元三年,始置二員,其後增置員數不一。
至順初,定為二員,典吏十人。
蒙古架閣庫兼管勾一員,典吏二人。
回回架閣庫管勾一員,典吏二人。
吏部,尚書三員,正三品;侍郎二員,正四品;郎中二員,從五品;員外郎二員,從六品,掌天下官吏選授之政令。
凡職官銓綜之典,吏員調補之格,封勳爵邑之制,考課殿最之法,悉以任之。
世祖中統元年,以吏、戶、禮為左三部,尚書二員,侍郎二員,郎中四員,員外郎六員。
至元元年,以吏禮自為一部,尚書三員,侍郎仍二員,郎中仍四員,員外郎三員。
三年,復為左三部。
五年,又合為吏禮部,尚書仍二員,侍郎、郎中、員外郎各一員。
七年,始列尚書六部。
吏部尚書一員,侍郎一員,郎中二員,員外郎二員。
八年,仍為吏禮部,尚書、侍郎、郎中各一員,員外郎仍二員。
十三年,分置吏部,尚書增置七員,侍郎三員,郎中二員,員外郎四員。
十九年,尚書裁為二員,侍郎一員,郎中一員,員外郎二員。
二十一年,尚書三員,侍郎一員,郎中、員外郎如故。
二十三年,定六部尚書、侍郎、郎中、員外郎員額各二員。
二十八年,增尚書為三員,主事三員,蒙古必闍赤三人,令史二十五人,回回令史二人,怯裡馬赤一人,知印二人,奏差六人,蒙古書寫二人,銓寫五人,典吏一十九人。
戶部,尚書三員,正三品;侍郎二員,正四品;郎中二員,從五品;員外郎三員,從六品,掌天下戶口、錢糧、田土之政令。
凡貢賦出納之經,金幣轉通之法,府藏委積之實,物貨貴賤之直,斂散准駁之宜,悉以任之。
中統元年,以吏、戶、禮為左三部,尚書二員,侍郎二員,郎中四員,員外郎六員。
至元元年,分立戶部,尚書三員,侍郎、郎中四員,員外郎省為三員。
三年,復為左三部。
五年,復分為戶部,尚書一員,侍郎、郎中各一員,員外郎又省為二員。
七年,始列尚書六部,尚書二員,侍郎二員,郎中二員,員外郎如故。
十三年,尚書增置一員,侍郎、郎中、員外郎如故。
十九年,郎中、員外郎俱增至四員。
二十三年,六部尚書、侍郎、郎中定以二員為額。
明年,以戶部所掌,視他部特為繁劇,增置二員。
成宗大德五年,省尚書一員,員外郎亦省一員,各設三員,主事八員,蒙古必闍赤七人,令史六十一人,回回令史六人,怯裡馬赤一人,知印二人,奏差三十二人,蒙古書寫一人,典吏二十二人,司計官四人。
其屬附見於後:
都提舉萬億寶源庫,掌寶鈔、玉器,至元二十五年始置。
都提舉一員,正四品;提舉一員,正五品;同提舉一員,從五品;副提舉一員,從六品;知事一員,從八品,提控案牘一員,司吏二十三人,譯史二人,司庫四十六人,內以色目二人參之。
都提舉萬億廣源庫,掌香藥、紙劄諸物,設置同上。
提控案牘二員,司吏一十二人,譯史一人,司庫一十三人。
都提舉萬億綺源庫,掌諸色段匹,設置並同上,而副提舉則增一員。
提控案牘設三員,後省二員,司吏二十二人,譯史一人,司庫二十六人,內參用色目二人。
都提舉萬億賦源庫,掌絲綿、布帛諸物,設置並同上。
提控案牘二員,其後省一員,司吏一十七人,譯史一人,司庫一十五人,內參用色目二人。
四庫照磨兼架閣庫,管勾一員,從九品。
世祖至元二十八年,以四庫錢帛事繁,始置一員,仍給印。
提舉富寧庫,至元二十七年始創。
提舉一員,從五品;同提舉一員,從六品;副提舉一員,從七品,分掌萬億寶源庫出納金銀之事。
吏目一人,其後司吏增至六人,譯史一人,司庫八人。
諸路寶鈔都提舉司,達魯花赤一員,正四品;都提舉一員,正四品;副達魯花赤一員,正五品;提舉一員,正五品;同提舉一員,從五品;副提舉二員,從六品;知事一員,從八品;照磨一員,從九品。
國初,戶部兼領交鈔公事。
世祖至元,始設交鈔提舉司,秩正五品。
二十四年,改諸路寶鈔都提舉司,升正四品,增副達魯花赤、提控案牘各一員。
其後定置已上官員,提控案牘又增一員。
設司吏十二人,蒙古必闍赤一人,回回令史一人,奏差七人。
寶鈔總庫,達魯花赤一員,從五品;大使一員,從五品;副使三員,正七品。
世祖至元二十五年,改元寶庫為寶鈔總庫,秩正六品。
二十六年,升從五品,增大使、副使,設司庫。
其後遂定置已上官員。
司吏七人,譯史一人,司庫五十人。
印造寶鈔庫,達魯花赤一員,正七品;大使二員,從七品;副使二員,正八品。
中統四年始置,秩從八品。
至元二十四年,升從七品,增達魯花赤一人。
其後遂定置已上官員。
燒鈔東西二庫,達魯花赤一員,正八品;大使一員,從八品;副使一員,從九品。
至元元年,始置昏鈔庫,用正九品印,置監燒昏鈔官。
二十四年,分立燒鈔東西二庫,秩從八品,各置達魯花赤、大使、副使等員。
行用六庫。
中統元年,初立中都行用庫,秩從七品,提領一員,從七品;大使一員,從八品;副使一員,從九品。
至元二十四年,京師改置庫者三:曰光熙,曰文明,曰順承。
因城門之名為額。
二十六年,又置三庫:曰健德,曰和義,曰崇仁。
並因城門以為名。
大都宣課提舉司,掌諸色課程,並領京城各市。
提舉二員,從五品;同提舉一員,從六品;副提舉一員,從七品;提控案牘一員,司吏六人。
世祖至元十九年,並大都舊城兩稅務為大都稅課提舉司。
至武宗至大元年,改宣課提舉司。
其屬四:
馬市、豬羊市,秩從七品。
提領一員,從七品;大使一員,從八品;副使一員,從九品。
世祖至元三十年始置。
牛驢市、果木市,品秩、設官同上。
角蟹市,大使一員,副使二員。
至大元年始置。
煤木所,提領一員,從八品;大使一員,從九品;副使一員。
至元二十二年始置。
大都酒課提舉司,掌酒醋榷酤之事,至元十九年始置。
提舉一員,從五品;同提舉二員,從六品;副提舉二員,從七品;提控案牘二員,司吏五人。
二十八年,省同提舉一員、副提舉一員,余如故。
抄紙坊,提領一員,正八品;大使一員,從八品;副使二員,從九品。
中統四年始置,用九品印,止設大使、副使各一員。
至元二十七年,升正八品,增置提領、副使各一員。
印造茶鹽等引局,大使一員,副使一員,至元二十四年置,掌印造腹裡、行省鹽、茶、礬、鐵等引。
仍置攢典、庫子各一人。
右以上屬戶部。
其萬億四庫,國初以太府掌內帑之出納,既設左藏等庫,而國計之領在戶部,仍置萬億等庫,為收藏之府。
中統元年,置庫官六員,而未有品秩俸給。
至元十六年,始為提舉萬億庫,秩正五品。
二十四年,改升都提舉萬億庫,秩正四品。
二十五年,分立四庫,以分掌出納。
至二十七年,又別立富寧庫焉。
京畿都漕運使司,秩正三品。
運使二員,正三品;同知二員,正四品;副使二員,正五品;判官二員,正六品;經歷一員,正七品;知事一員,從八品,提控案牘兼照磨二員,掌凡漕運之事。
世祖中統二年,初立軍儲所,尋改漕運所。
至元五年,改漕運司,秩五品。
十二年,改都漕運司,秩五品。
十九年,改京畿都漕運使司,秩正三品。
二十四年,內外分立兩運司,而京畿都漕運司之額如舊。
止領在京諸倉出納糧斛,及新運糧提舉司站車攢運公事。
省同知、運判、知事各一員,而押綱官隸焉。
延祐六年,增同知、副使、運判各一員。
其後定置官員已上正官各二員,首領官四員。
吏屬:令史二十一人,譯史二人,回回令史一人,通事一人,知印二人,奏差一十六人,典吏二人。
其屬二十有四:
新運糧提舉司,秩正五品。
至元十六年始置,管站車二百五十輛,隸兵部。
開設運糧壩河,改隸戶部。
定置達魯花赤一員,都提舉一員,同提舉二員,副提舉一員,吏目一員,司吏八人,奏差十二人。
京師二十二倉,秩正七品。
萬斯北倉,中統二年置。
萬斯南倉,至元二十四年置。
千斯倉,中統二年置。
永平倉,至元十六年置。
永濟倉,至元四年置。
惟億倉,既盈倉,大有倉,並系皇慶元年置。
屢豐倉,積貯倉。
並系皇慶元年增置。
已上十倉,每倉各置監支納一員,正七品;大使二員,從七品;副使二員,正八品。
豐穰倉,皇慶元年置。
廣濟倉,皇慶元年置。
廣衍倉,至元二十九年置。
大積倉,至元二十八年置。
既積倉,盈衍倉,至元二十六年置。
相因倉,中統二年置。
順濟倉。
至元二十九年置。
已上八倉,每倉各置監支納一員,正七品;大使一員,從七品;副使二員,正八品。
通濟倉,中統二年置。
廣貯倉,至元四年置。
豐潤倉,至元十六年置。
豐實倉。
已上四倉,每倉各置監支納一員,正七品;大使一員,從七品;副使一員,正八品。
通惠河運糧千戶所,秩正五品,掌漕運之事。
至元三十一年始置,中千戶一員,中副千戶二員。
都漕運使司,秩正三品,掌御河上下至直沽、河西務、李二寺、通州等處贊運糧斛。
至元二十四年,自京畿運司分立都漕運司,於河西務置總司,分司臨清。
運使二員,正三品;同知二員,正四品;副使二員,正五品;運判三員,正六品;經歷一員,從七品;知事一員,從八品。
提控案牘二員,內一員兼照磨,司吏三十三人,通事、譯史各一人,奏差一十六人,典吏一人。
其屬七十有五:
河西務十四倉,秩正七品。
永備南倉,永備北倉,廣盈南倉,廣盈北倉,充溢倉。
已上五倉,各置監支納一員,正七品;大使二員,從七品;副使二員,正八品。
崇墉倉,大盈倉,大京倉,大稔倉,足用倉,豐儲倉,豐積倉,恆足倉,既備倉。
已上九倉,各置監支納一員,正七品;大使一員,從七品;副使一員,正八品。
通州十三倉,秩正七品。
有年倉,富有倉,廣儲倉,盈止倉,及秭倉,乃積倉,樂歲倉,慶豐倉,延豐倉。
已上九倉,各置監支納一員,正七品;大使二員,從七品;副使二員,正八品。
足食倉,富儲倉,富衍倉,及衍倉。
已上四倉,各置監支納一員,正七品;大使二員,從七品;副使一員,正八品。
河倉一十有七,用從七品印。
館陶倉,舊縣倉,陵州倉,傅家池倉。
已上各置監支納一員,從七品;大使一員,從八品;副使一員。
秦家渡倉,尖塚西倉,尖塚東倉,長蘆倉,武強倉,夾馬營倉,上口倉,唐宋倉,唐村倉,安陵倉,四柳樹倉,淇門倉,伏恩倉。
已上各置監支納一員,從八品;大使一員,從九品;副使一員。
直沽廣通倉,秩正七品,大使一員。
滎一陽一等綱,凡三十:曰濟源,曰陵州,曰獻州,曰白馬,曰滏一陽一,曰完州,曰河內,曰南宮,曰沂莒,曰霸州,曰東明,曰獲嘉,曰鹽山,曰武強,曰膠水,曰東昌,曰武安,曰汝寧,曰修武,曰安一陽一,曰開封,曰儀封,曰蒲台,曰鄒平,曰中牟,曰膠西,曰衛輝,曰浚州,曰曹濮州,每綱皆設押綱官二員,計六十員。
秩正八品。
每編船三十隻為一綱。
船九百餘隻,運糧三百餘萬石,船戶八千餘戶,綱官以常選正八品為之。
檀景等處采金鐵冶都提舉司,秩正四品。
提舉一員,正四品;同提舉一員,正五品;副提舉一員,從六品,掌各冶采金煉鐵,榷貨以資國用。
國初,中統始置景州提舉司,管領景州、灤一陽一、新匠三冶。
至元十四年,又置檀州提舉司,管領雙一峰、暗峪、大峪五峰等冶。
大德五年,檀州、景州三提舉司,並置檀州等處采金鐵冶都提舉司,而灤一陽一、雙一峰等冶悉隸焉。
他如河東、山西、濟南、萊蕪等處鐵冶提舉司,及益都、般一陽一等處淘金總管府,其沿革蓋不一也。
大都河間等路都轉運鹽使司,秩正三品,掌場灶榷辦鹽貨,以資國用。
使二員,正三品;同知一員,正四品;副使一員,正五品;運判二員,正六品。
首領官:經歷一員,從七品;知事一員,從八品;照磨一員,從九品。
國初,立河間稅課達魯花赤清滄鹽使所,後創立運司,立提舉鹽榷所,又改為河間路課程所,提舉滄清課鹽使所。
中統三年,改都提領拘榷滄清課鹽所。
至元二年,以刑部侍郎、右三部郎中兼滄清課鹽使司,尋改立河間都轉運鹽使司,立清、滄課三鹽司。
十二年,改為都轉運使司。
十九年,以戶部尚書行河間等路都轉運使司事,尋罷,改立清、滄二鹽使司。
二十三年,改立河間等路都轉運司。
二十七年,改令戶部尚書行河間等路都轉運使司事。
二十八年,改河間等路都轉運司。
延祐六年,頒分司印,巡行郡邑,以防私鹽之弊。
鹽場二十二所,每場設司令一員,從七品;司丞一員,從八品。
辦鹽各有差。
利國場,利民場,海豐場,阜民場,阜財場,益民場,潤國場,海阜場,海盈場,海潤場,嚴鎮場,富國場,興國場,厚財場,豐財場,三叉沽場,蘆台場,越支場,石碑場,濟民場,惠民場,富民場。
山東東路轉運鹽使司,品秩、職掌同上,運判止一員。
國初,始置益都課稅所,管領山東鹽場,以總鹽課,後改置運司。
中統四年,詔以中書左右部兼諸路都轉運司。
至元二年,命有司兼辦其課,改立山東轉運司。
至元十二年,改立都轉運司。
延祐五年,以鹽法澀滯,降分司印,巡行各場,督收課程,罷膠萊鹽司所屬鹽場。
鹽場一十九所,每場設司令一員,從七品;司丞一員,從八品;管勾一員,從八品。
永利場,寧海場,官台場,豐國場,新鎮場,豐民場,富國場,高家港場,永阜場,利國場,固堤場,王家岡場,信一陽一場,濤洛場,石河場,海滄場,行村場,登寧場,西由場。
河東陝西等處轉運鹽使司,品秩、職掌同前,運判增一員。
國初,設平一陽一府以征課程之利。
中統二年,改置轉運司,置提舉解鹽司。
至元二年,罷運司,命有司掌其務,尋復置轉運司。
二十二年,立陝西都轉運司,諸色稅課悉隸焉。
二十九年,置鹽運司,專掌鹽課,其餘課稅歸有司,解鹽司亦罷。
延祐六年,更為河東陝西等處都轉運鹽使司,隸省部。
其屬三:
解鹽場,管勾一員,正九品;同管勾一員,從九品。
河東等處解鹽管民提領所,正提領一員,從八品;副提領一員,從九品。
安邑等處解鹽管民提領所,正提領一員,從八品;副提領一員,從九品。
禮部,尚書三員,正三品;侍郎二員,正四品;郎中二員,從五品;員外郎二員,從六品,掌天下禮樂、祭祀、朝會、燕享、貢舉之政令。
凡儀制損益之文,符印簡冊之信,神人封謚之法,忠孝貞義之褒,送迎聘好之節,文學僧道之事,婚姻繼續之辨,音藝膳供之物,悉以任之。
世祖中統元年,以吏、戶、禮為左三部,置尚書二員,侍郎二員,郎中四員,員外郎六員,總領三部之事。
至元元年,分立為吏禮部,尚書三員,侍郎仍二員,郎中仍四員,員外郎四員。
七年,別立禮部,尚書三員,侍郎一員,郎中二員,員外郎如舊。
明年,又合為吏禮部。
十三年,又別為禮部。
二十三年,六部尚書、侍郎、郎中、員外郎定以二員為額。
成宗元貞元年,復增尚書一員,領會同館事。
主事二員,蒙古必闍赤二人,令史一十九人,回回令史二人,怯裡馬赤一人,知印二人,奏差十二人,典吏三人。
其屬附見:
左三部照磨所,秩正八品,照磨一員,掌吏、戶、禮三部錢谷計帳之事。
典吏八人。
侍儀司,秩正四品,掌凡朝會、即位、冊後、建儲、奉上尊號及外國朝覲之禮。
至元八年始置。
左右侍儀奉御二員,禮部侍郎知侍儀事一員,引進使知侍儀事一員,左右侍儀使二員,左右直侍儀使二員,左右侍儀副使二員,左右侍儀僉事二員,引進副使、侍儀令、承奉班都知、尚衣局大使各一員。
十二年,省左侍儀奉御,通曰左右侍儀。
省引進副使及侍儀令、尚衣使等員,改置通事舍人十四員。
三十年,減通事舍人七員為侍儀舍人。
大德十一年,升秩正三品。
至大二年,置典簿一員。
延祐七年,定置侍儀使四員。
至治元年,增置通事舍人六員、侍儀舍人四員。
其後定置侍儀使四員,正三品;引進使知侍儀事二員,正四品。
首領官:典簿一員,從七品。
屬官:承奉班都知一員,正七品;通事舍人一十六員,從七品;侍儀舍人十四員,從九品。
吏屬:令史二人,譯史一人,通事一人,知印一人。
其屬法物庫,秩五品,掌大禮法物。
提點一員,從五品;大使一員,從六品;副使一員,從七品;直長二員,正八品。
拱衛直都指揮使司,秩從四品,掌控鶴六百餘戶,及儀衛之事。
至元三年始置。
都指揮使一員,副使一員,鈐轄一員,提控案牘一員。
十六年,升正三品,降虎符,增置達魯花赤一員,隸宣徽院。
二十年,復為從四品。
二十五年,歸隸禮部。
元貞元年,復升正三品。
皇慶元年,置經歷一員。
二年,改鈐轄為僉事。
至順二年,撥隸侍正府,定置達魯花赤一員,正三品;都指揮使四員,正三品;副指揮使二員,從三品;僉事二員,正四品。
首領官:經歷一員,從七品;知事一員,從八品。
吏屬:令史四人,譯史一人,通事、知印鎊一人,奏差二人。
其屬控鶴百戶所,秩從七品。
色目百戶一十三員,漢人百戶一十三員。
總十三所。
儀從庫,秩從七品,掌收儀衛器仗。
大使一員,從七品;副使一員,從八品。
儀鳳司,秩正四品,掌樂工、供奉、祭饗之事。
至元八年,立玉宸院,置樂長一員,樂副一員,樂判一員。
二十年,改置儀鳳司,隸宣徽院,置大使、副使各一員,判官三員。
二十五年,歸隸禮部,省判官三員。
三十一年,置達魯花赤一員,副使一員。
大德十一年,改升玉宸樂院,秩從二品,置院使、副使、僉事、同僉、院判。
至大四年,復為儀鳳司,秩正三品。
延祐七年,降從三品。
定置大使五員,從三品;副使四員,從四品。
首領官:經歷一員,從七品;知事一員,從八品。
吏屬:令史二人,譯史、通事、知印鎊一人。
其屬五:
雲和署,秩正七品,掌樂工調音律及部籍更番之事。
至元十二年始置。
至大二年,撥隸玉宸樂院。
皇慶元年,升正六品。
二年,升從五品。
署令二員,署丞二員,管勾二員,協音一員,協律一員,書史二人,書吏四人,教師二人,提控四人。
安和署,秩正七品,職掌與雲和同。
至元十三年始置。
皇慶二年,升從五品。
署令二員,署丞二員,管勾二員,協音一員,協律一員,書史二人,書吏四人,教師二人,提控四人。
常和署,初名管勾司,秩正九品,管領回回樂人。
皇慶元年初置。
延祐三年,升從六品。
署令一員,署丞二員,管勾二員,教師二人,提控二人。
天樂署,初名昭和署,秩從六品,管領河西樂人。
至元十七年始置。
大德十一年,升正六品。
至大四年,改為天樂署。
皇慶元年,升從五品。
署令二員,署丞二員,管勾二員,協音一員,協律一員,書史二人,書吏四人,教師二人,提控四人。
廣樂庫,秩從九品,掌樂器等物。
大使一員,副使一員。
皇慶元年始置。
教坊司,秩從五品,掌承應樂人及管領興和等署五百戶。
中統二年始置。
至元十二年,升正五品。
十七年,改提點教坊司,隸宣徽院,秩正四品。
二十五年,隸禮部。
大德八年,升正三品。
延祐七年,復正四品。
達魯花赤一員,正四品;大使三員,正四品;副使四員,正五品;知事一員,從八品。
令史四人,譯史、知印、奏差各二人,通事一人。
其屬三:
興和署,秩從六品。
署令二員,署丞二員,管勾二員。
祥和署,秩從六品。
署令二員,署丞二員,管勾二員。
廣樂庫,秩從九品。
大使一員,副使一員。
會同館,秩從四品,掌接伴引見諸番蠻夷峒官之來朝貢者。
至元十三年始置。
二十五年罷之。
二十九年復置。
元貞元年,以禮部尚書領館事,遂為定制。
禮部尚書領會同館事一員,正三品;大使二員,正四品;副使二員,從六品。
提控案牘一員,掌書四人,蒙古必闍赤一人,典給官八人。
其屬有收支諸物庫,秩從九品,大使一員,副使一員。
至元二十九年,以四賓庫改置。
鑄印局,秩正八品,掌凡刻印銷印之事。
大使一員,副使一員,直長一員。
至元五年始置。
白紙坊,秩從八品,掌造詔旨宣敕紙劄。
大使一員,副使一員。
至元九年始置。
掌薪司,秩正七品。
司令一員,正七品;司丞二員,正八品;典吏一人。
兵部,尚書三員,正三品;侍郎二員,正四品;郎中二員,從五品;員外郎二員,從六品,掌天下郡邑郵驛屯牧之政令。
凡城池廢置之故,山川險易之圖,兵站屯田之籍,遠方歸化之人,官私芻牧之地,駝馬、牛羊、鷹隼、羽一毛一、皮革之征,驛乘、郵運、祗應、公廨、皁隸之制,悉以任之。
世祖中統元年,以兵、刑、工為右三部,置尚書二員,侍郎二員,郎中五員,員外郎五員,總領三部之事。
至元元年,別置工部,以兵刑自為一部,尚書四員,侍郎三員,郎中如舊,員外郎五員。
三年,並為右三部。
五年,復為兵刑部,尚書二員,省侍郎二員,郎中如故,員外郎一員。
七年,始列六部,尚書一員,侍郎仍舊,郎中一員,員外郎仍一員。
明年,又合為兵刑部。
十三年,復析兵部。
二十三年,定尚書、侍郎、郎中、員外郎以二員為額。
至治三年,增尚書一員。
主事二員,蒙古必闍赤二人,令史十四人,回回令史一人,怯裡馬赤一人,知印二人,奏差八人,典吏三人。
其屬附見:
大都陸運提舉司,秩從五品,掌兩都陸運糧斛之事。
至元十六年,始置運糧提舉司。
延祐四年,改今名。
提舉二員,從五品;副提舉一員,從七品。
吏目一員,司吏六人,委差一十人。
海王莊、七里莊、魏家莊、臘八莊四所,各設提領一人,用從九品印。
管領隨路打捕鷹房民匠總管府,秩從三品。
達魯花赤一員,總管一員,副總管二員,經歷、知事各一員,提控案牘一員,吏屬令史六人。
初,太祖以隨路打捕鷹房民戶七千餘戶撥隸旭烈大王位下。
中統二年始置。
至元十二年,阿八合大王遣使奏歸朝廷,隸兵部。
管領本投下大都等路打捕鷹房諸色人匠都總管府,秩正三品,掌哈贊大王位下事。
大德八年始置,官吏皆王選用。
至大四年,省並衙門,以哈兒班答大王遠鎮一隅,別無官屬,存設不廢。
定置府官,達魯花赤二員,總管一員,同知一員,副總管一員,知事一員,提控案牘一員,令史四人,譯史二人,奏差二人,典吏一人。
其屬東局織染提舉司,秩從五品。
達魯花赤一員,提舉一員,副達魯花赤一員,副提舉一員,提控案牘一員,司吏二人。
隨路諸色民匠打捕鷹房等戶都總管府,秩從三品。
達魯花赤一員,總管一員,同知一員,經歷一員,知事一員,提控案牘兼照磨一員,令史六人,譯史一人,知印通事一人,奏差二人,掌別吉大營盤事及管領大都路打捕鷹房等戶。
至元三十年置。
延祐四年,升正三品。
管領本位下打捕鷹房民匠等戶都總管府,秩正三品。
達魯花赤一員,總管一員,副達魯花赤一員,同知一員,副總管一員,判官一員,經歷一員,知事一員,提控案牘兼照磨一員,令史六人,譯史、通事、知印鎊一人,掌別吉大營盤城池阿哈探馬兒一應差發、薛徹干定王位下事。
泰定元年始置。
刑部,尚書三員,正三品;侍郎二員,正四品;郎中二員,從五品;員外郎二員,從六品,掌天下刑名法律之政令。
凡大辟之按覆,系囚之詳讞,孥收產沒之籍,捕獲功賞之式,冤訟疑罪之辨,獄具之制度,律令之擬議,悉以任之。
世祖中統元年,以兵、刑、工為右三部,置尚書二員,侍郎二員,郎中五員,員外郎五員。
以郎中、員外郎各一員,專署刑部。
至元元年,析置工部,而兵刑仍為一部。
尚書四員,侍郎仍二員,郎中四員,員外郎置五員。
三年,復為右三部。
七年,始別置刑部。
尚書一員,侍郎一員,郎中一員,員外郎二員。
八年,改為兵刑部。
十三年,又為刑部。
二十三年,六部尚書、侍郎、郎中、員外郎定以二員為額。
大德四年,尚書增置一員。
其首領官則主事三員。
吏屬則蒙古必闍赤四人,令史三十人,回回令史二人,怯裡馬赤一人,知印二人,奏差十人,書寫三人,典吏七人。
其屬附見:
司獄司,司獄一員,正八品;獄丞一員,正九品;獄典一人。
初以右三部照磨兼刑部系獄之任,大德七年始置專官。
部醫一人,掌調視病囚。
司籍所,提領一員,同提領一員。
至元二十年,改大都等路斷沒提領所為司籍所,隸刑部。
工部,尚書三員,正三品;侍郎二員,正四品;郎中二員,從五品;員外郎二員,從六品,掌天下營造百工之政令。
凡城池之修浚,土木之繕葺,材物之給受,工匠之程式,銓注局院司匠之官,悉以任之。
世祖中統元年,右三部置尚書二員,侍郎二員,郎中五員,員外郎五員,內二員專署工部事。
至元元年,始分立工部。
尚書四員,侍郎三員,郎中四員,員外郎五員。
三年,復合為右三部。
七年,仍自為工部。
尚書二員,侍郎仍二員,郎中三員,員外郎如舊。
二十三年,定尚書、侍郎、郎中、員外郎各以二員為額。
明年,以曹務繁冗,增尚書二員。
二十八年,省尚書一員。
首領官:主事五員。
蒙古必闍赤六人,令史四十二人,回回令史四人,怯裡馬赤一人,知印一人,奏差三十人,蒙古書寫一人,典吏七人。
又司程官四員,右三部照磨一員,典吏七人。
其屬附見:
左右部架閣庫,秩正八品。
管勾二員,典吏十二人,掌六部文卷簿籍架閣之事。
中統元年,左右部各置。
二十三年,並為左右部架閣庫。
諸色人匠總管府,秩正三品,掌百工之技藝。
至元十二年始置,總管、同知、副總管各一員。
十六年,置達魯花赤一員,增同知、副總管各一員。
二十八年,省同知一員。
三十年,省氨總管一員。
後定置達魯花赤一員,總管一員,同知二員,副總管二員,經歷一員,知事一員,提控案牘一員,令史五人,譯史一人,奏差四人。
其屬十有一:
梵像提舉司,秩從五品。
提舉一員,同提舉一員,副提舉一員,吏目一員,董繪畫佛像及土木刻削之工。
至元十二年,始置梵像局。
延祐三年,升提舉司,設今官。
出蠟局提舉司,秩從五品。
提舉一員,同提舉一員,副提舉一員,吏目一員,掌出蠟鑄造之工。
至元十二年,始置局。
延祐三年,升提舉司,設今官。
鑄瀉等銅局,秩從七品。
大使一員,副使一員,掌鑄瀉之工。
至元十年,始置官三員。
二十八年,省避勾一員,後定置二員。
銀局,秩從七品。
大使一員,直長一員,掌金銀之工。
至元十二年始置。
鑌鐵局,秩從八品。
大使一員,掌鏤鐵之工。
至元十二年始置。
瑪瑙玉局,秩從八品。
直長一員。
掌琢磨之工。
至元十二年始置。
石局,秩從七品。
大使一員,管勾一員,董攻石之工。
至元十二年始置。
木局,秩從七品。
大使一員,直長一員,董攻木之工。
至元十二年始置。
油漆局,副使一員,用從七品印,董髹漆之工。
至元十二年始置。
諸物庫,秩正九品。
提領一員,副使一員,掌出納諸物之事。
至元十二年始置。
管領隨路人匠都提領所,提領一員,大使一員,俱受省檄,掌工匠詞訟之事。
至元十二年始置。
諸司局人匠總管府,秩正三品。
達魯花赤一員,總管一員,副達魯花赤一員,同知一員,副總管一員,經歷一員,知事一員,提控案牘一員,令史四人,領兩都金銀器盒及符牌等一十四局事。
至元十四年置。
二十四年,以八局改隸工部及金玉府,止領五局一庫,掌氈毯等事。
其屬有六:
收支庫,秩正九品。
大使一員,掌出納之物。
大都氈局,秩從七品。
大使、副使各一員,管人匠一百二十有五戶。
大都染局,秩從九品。
大使一員,管人匠六千有三戶。
上都氈局,秩從五品。
大使一員,副使一員,管人匠九十有七戶。
隆興氈局,大使一員,副使一員,管人匠一百戶。
剪一毛一花毯蠟佈局,大使一員,副使一員,管人匠一百一十有八戶。
提舉右八作司,秩正六品。
提舉二員,同提舉一員,副提舉一員,吏目一人,司吏九人,司庫十三人,譯史一人,秤子一人,掌出納內府漆器、紅甕、捎只等,並在都局院造作鑌鐵、銅、鋼、瑜石,東南簡鐵,兩都支持皮一毛一、雜色羊一毛一、生熟斜皮、馬牛等皮、鬃尾、雜行沙裡陀等物。
中統三年,始置提領八作司,秩正九品。
至元二十五年,改升提舉八作司,秩正六品。
二十九年,以出納委積,分為左右兩司。
提舉左八作司,秩正六品,掌出納內府氈貨、柳器等物。
其設置官員同上。
諸路雜造總管府,秩正三品。
至元元年,改提領所為提舉司。
十四年,又改工部尚書行諸路雜造局總管府。
定置達魯花赤一員,總管一員,同知一員,副總管一員,知事一員,提控案牘一員,令史六人,譯史一人。
其屬二:
簾網局,大使一員,副使一員,並受省劄。
至元元年始置。
收支庫,大使一員,副使一員,至元三十年始置。
茶迭兒局總管府,秩正三品,管領諸色人匠造作等事。
憲宗朝置。
至元十六年,始設總管一員。
二十七年,置同知一員。
後定置府官,達魯花赤一員,總管一員,同知一員,知事一員,提控案牘一員,司吏四人。
其屬二:
諸司局,用從七品印。
提領一員,相副官二員,中統三年始置。
收支庫,提領一員,大使、副使各一員。
掌造作出納之物。
大都人匠總管府,秩從三品。
至元六年始置。
達魯花赤一員,總管一員,同知一員,經歷一員,提控案牘一員,令史十人,通事一人。
其屬四:
繡局,用從七品印。
大使一員,副使一員,掌繡造諸王百官段匹。
紋錦總院,提領一員,大使一員,副使一員,掌織諸王百官段匹。
涿州羅局,提領一員,大使一員,掌織造紗羅段匹。
尚方庫,提領一員,大使、副使各一員,掌出納絲金顏料等物。
隨路諸色民匠都總管府,秩正三品,掌仁宗潛邸諸色人匠。
延祐六年,撥隸崇祥院,後又屬將作院。
至治三年,歸隸工部。
後定置達魯花赤一員,總官一員,同知一員,副總管一員,經歷一員,知事一員,提控案牘一員,照磨一員,令史八人,譯史二人,知印、通事各一人,奏差四人。
其屬五:
織染人匠提舉司,秩從七品。
至大二年設。
達魯花赤一員,提舉一員,同提舉一員,副提舉一員,吏目一員。
雜造人匠提舉司,秩從七品,設置官屬同上。
大都諸色人匠提舉司,秩從五品。
達魯花赤一員,提舉一員,同提舉一員,副提舉一員,吏目一員。
大都等處織染提舉司,秩從五品,管阿難答王位下人匠一千三百九十八戶。
達魯花赤一員,提舉一員,同提舉一員,副提舉一員,吏目一員。
收支諸物庫,秩從七品。
提領一員,大使一員,副使一員,庫子二人。
提舉都城所,秩從五品。
提舉二員,同提舉二員,副提舉二員,吏目一員,照磨一員,掌修繕都城內外倉庫等事。
至元三年置。
其屬一:
左右廂,官四員,用從九品印。
至元十三年置。
受給庫,秩正八品。
提領一員,大使一員,副使一員,掌京城內外營造木石等事。
至元十三年置。
符牌局,秩正八品。
大使一員,副使一員,直長一員,掌造虎符等。
至元十七年置。
旋匠提舉司,秩從五品。
提舉一員,副提舉一員。
至元九年置。
撒答剌欺提舉司,秩正五品。
提舉一員,副提舉一員,提控案牘一員。
至元二十四年,以札馬剌丁率人匠成造撒答剌欺,與絲同局造作,遂改組練人匠提舉司為撒答剌欺提舉司。
別失八里局,秩從七品。
大使一員,副使一員,掌織造御一用領袖納失失等段。
至元十三年始置。
忽丹八里局,大使一員,給從七品印。
至元三年置。
平則門窯場,提領一員,大使一員,副使一員,給從六品印。
至元十三年置。
光熙門窯場,提領一員,大使一員,副使一員,給從八品印。
至元二十五年置。
大都皮貨所,提領一員,大使一員,副使一員,用從九品印。
至元二十九年置。
通州皮貨所,提領一員,大使一員,副使一員,用從九品印。
延祐六年置。
晉寧路織染提舉司,提舉一員,照略案牘一員,其屬:
提領所一,系官織染人匠局一,雲內人匠東、西局二,本路人匠局一,河中府、襄陵、翼城、潞州、隰州、澤州、雲州等局七。
每局各設提領一員,副提領一員,惟澤州、雲州則止設提領一員。
冀寧路織染提舉司、真定路織染提舉司,各置提舉一員,同提舉一員,副提舉一員,照略案牘一員。
其屬二:
開除局,大使一員,副使一員,照略案牘一員。
真定路紗羅兼雜造局,大使一員,副使一員。
南宮、中山織染提舉司,各設提舉一員,同提舉、副提舉一員,照略案牘一員。
中山劉元帥局,大使一員,副使一員。
中山察魯局,大使一員,副使一員。
深州織染局,大使一員,副使一員,照略案牘一員。
深州趙良局,大使一員,副使一員。
弘州人匠提舉司,提舉一員,同提舉一員,副提舉一員,照略案牘一員。
納失失一毛一段二局,院長一員。
雲內州織染局,大使一員,副使一員,照略案牘一員。
大同織染局,大使一員,副使一員,照略案牘一員。
朔州一毛一子局,大使一員。
恩州織染局,大使一員,副使一員,照略案牘一員。
恩州東昌局,提領一員。
保定織染提舉司,提舉一員,同提舉一員,副提舉一員,照略案牘一員。
大名人匠提舉司,提舉一員,同提舉一員,副提舉一員,照略案牘一員。
永平路紋錦等局提舉司,提舉一員,同提舉一員,副提舉一員,照略案牘一員。
大寧路織染局,大使一員,副使一員,照略案牘一員。
雲州織染提舉司,提舉一員,同提舉一員,副提舉一員,照略案牘一員。
順德路織染局,大使一員,副使一員,照略案牘一員。
彰德路織染人匠局,大使一員,副使一員,照略案牘一員。
懷慶路織染局,大使一員,副使一員,照略案牘一員。
別失八里局,官一員。
宣德府織染提舉司,提舉一員,同提舉一員,副提舉一員,照略案牘一員。
東聖州織染局,院長一員,局副一員。
宣德八魯局,提領一員,副使一員。
東平路疃局,直長一員。
興和路蕁麻林人匠提舉司,提舉一員,同提舉一員,副提舉一員,照略案牘一員。
一陽一門天城織染局,提領一員,副使一員,照磨案牘一員。
巡河提領所,提領二員,副提領一員。
分類:史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