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史稿
列傳第七十四
○烏古孫良楨
烏古孫良楨,字干卿,世次見父澤傳。
資器絕人,好讀書。
至治二年,廕補江一陰一州判官,尋丁內艱,服除,調婺州武義縣尹,有惠政。
改漳州路推官,獄有疑者,悉平反之。
上言:「律,徒者不杖,今杖而又徒,非恤刑意,宜加徒減杖。」
遂定為令。
移泉州,益以能稱。
轉延平判官,拜陝西行台監察御史,劾遼一陽一行省左丞相達識帖睦邇賣國不忠,援漢高帝斬丁鮑故事,以明人臣大義。
並劾御史中丞胡居祐一奸一邪,皆罷之,中外震懾。
升都事,猶以言不盡行,解去。
復起為監察御史,良楨以帝方覽萬幾,不可不求賢自輔,於是連疏:「天歷數年間紀綱大壞,元氣傷夷。
天祐聖明,入膺大統,而西宮秉政,一奸一臣弄權,畜憾十有餘年。
天威一怒,一陰一晦開明,以正大名,以章大孝,此誠兢兢業業祈天永命之秋,其術在乎敬身修德而已。
今經筵多領以職事臣,數日一進講,不渝數刻已罷,而NJ御小臣,恆侍左右,何益於盛德哉。
臣願招延儒臣若許衡者數人,置於禁密,常以唐、虞、三代之道,啟沃宸衷,日新其德,實萬世無疆之福也。」
又以國俗父死則妻其從母,兄弟死則收其妻,父母死無憂制,遂言:「綱常皆出於天而不可變,議法之吏,乃言國人不拘此例,諸國人各從本俗。
是漢、南人當守綱常,國人、諸國人不必守綱常也。
名曰優之,實則陷之,外若尊之,內實侮之。
推其本心,所以待國人者,不若漢、南人之厚也。
請下禮官有司及右科進士在朝者會議,自天子至於庶人,皆從禮制,以成列聖未遑之典,明萬世不易之道。」
又言:「隱士劉因,道學經術可比許文正公衡,從祀孔子廟庭。」
皆不報。
御史台作新風憲,復疏其所當行者,以舉賢才為綱,而以厚風俗、均賦役、重審理、汰冗官、選守令、出奉使、均公田為目,指擿剴切,雖觸忌諱,亦不顧也。
宦者罕失嬖妾,殺其妻,糜其肉飼犬,上疏乞正重刑,並論宦寺結廷臣撓政為害,可汰黜之。
險佞側目。
至正四年,召為刑部員外郎,轉御史台都事。
五年,改中書左司都事,出為江東道肅政廉訪司副使。
上官一日,辭歸。
六年,授平江路總管,不拜。
八年,復召為右司員外郎。
九年,升郎中,尋遷廣東道肅政廉訪使,未行,還為郎中,遷福建道肅政廉訪使,中道召還,參議中書省事,兼經筵官。
十一年,拜治書侍御史,升中書參知政事、同知經筵事。
十三年,升左丞,兼大司農卿,仍同知經筵事。
時中書參用非人,事多異同,不得一一如志。
會軍餉不給,請與右丞悟良哈台主屯田,歲入二十萬石。
東宮久未建,懇懇為言,車駕幸上都,始冊皇太子。
立詹事院,驛召為副詹事,每直端本堂,則進正心誠意之說、親君子遠小人之道,皇太子嘉納焉。
當時盜賊蜂起,帝聞,惡之,下詔分討,必盡誅而後已。
良楨言:「平賊在收人心,以回天意,多殺非道也。」
乃赦以安之。
十四年,遷淮南行省左丞。
初,泰州賊張士誠既降復叛,殺淮南行省參知政事趙璉,進據高郵、六一合,太師脫脫奉詔,總諸王軍南征,而良楨洎參議龔伯璲、刑部主事廬山等從之。
既平六一合,垂克高郵,會詔罷脫脫兵一柄一,遂有上變告伯璲等勸脫脫勒兵北向者,下其事逮問,詞連良楨,簿對無所驗。
即日還中書左丞,命分省彰德,主調軍食。
居半歲,還中書。
十六年,進階榮祿大夫,賜玉帶一。
十七年,除大司農。
明年,升右丞,兼大司農,辭,不允。
論罷陷賊延坐之令。
有惡少年誣知宜興州張復通賊之罪,中書將籍其孥,吏抱案請署。
良楨曰:「手可斷,案不可署。」
同列變色,卒不署。
良楨自左曹登政一府,多所建白。
罷福建、山東食鹽,浙東、西長生牛租,瀕海被災圍田稅,民皆德之。
嘗論《至正格》輕重不倫,吏得並緣為一奸一,舉明律者數人,參酌古今,重定律書,書成而罷。
家居輒訓諸子曰:「吾無過人者,惟待人以誠,人亦以誠遇我,汝宜志之。」
晚歲病瘠,數謁告,病益侵,遂卒。
自號約齋。
有詩文奏議凡若干卷,藏於家。
○賈魯
賈魯,字友恆,河東高平人。
幼負志節,既長,謀略過人。
延祐、至治間,兩以明經領鄉貢。
泰定初,恩授東平路儒學教授,辟憲史,歷行省掾,除潞城縣尹,選丞相東曹掾,擢戶部主事,未上。
一日,覺心悸,尋得父書,筆勢顫縮,即辭歸。
比至家,父已有風疾,未幾卒。
魯居喪服闋,起為太醫院都事。
會詔修遼、金、宋三史,召魯為《宋史》局官。
書成,選魯燕南山東道奉使宣撫幕官,考績居最,遷中書省檢校官。
上言:「十八河倉,近歲淪沒官糧百三十萬斛,其弊由富民兼併,貧民流亡,宜合先正經界。
然事體重大,非處置盡善,不可輕發。」
書累數萬言,切中其弊。
俄拜監察御史,首言御史有封事,宜專達聖聰,不宜台臣先有所可否。
升台都事,遷山北廉訪副使,復召為工部郎中,言考工一十九事。
至正四年,河決白茅堤,又決金堤,並河郡邑,民居昏墊,壯者流離。
帝甚患之,遣使體驗,仍督大臣訪求治河方略,特命魯行都水監。
魯循行河道,考察地形,往複數千里,備得要害,為圖上進二策:其一,議修築北堤,以制橫潰,則用工省;其一,議疏塞並舉,挽河東行,使復故道,其功數倍。
會遷右司郎中,議未及竟。
其在右司,言時政二十一事,皆見舉行。
調都漕運使,復以漕事二十事言之,朝廷取其八事:一曰京畿和糴,二曰優恤漕司舊領漕戶,三曰接連委官,四曰通州總治豫定委官,五曰船戶困於壩夫,海運壞於壩戶,六曰疏浚運河,七曰臨清運糧萬戶府當隸漕司,八曰宣忠船戶付本司節制。
事未盡行。
既而河水北侵安山,淪入運河,延袤濟南、河間,將隳兩漕司鹽場,實妨國計。
九年,太傅、右丞相脫脫復相,論及河決,思拯民艱,以塞詔旨,乃集廷臣群議,言人人殊。
魯昌言:「河必當治。」
復以前二策進,丞相取其後策,與魯定議,且以其事屬魯。
魯固辭,丞相曰:「此事非子不可。」
乃入奏,大稱帝旨。
十一年四月,命魯以工部尚書、總治河防使,進秩二品,授以銀章,領河南、北諸路軍民,發汴梁、大名十有三路民一十五萬,廬州等戍十有八翼軍二萬供役,一切從事大小軍民官,鹹稟節度,便宜興繕。
是月鳩工,七月鑿河成,八月決水故河,九月舟楫通,十一月諸埽諸堤成,水土工畢,河復故道,事見《河渠志》。
帝遣使報祭河伯,召魯還京師,魯以《河平圖》獻。
帝適覽台臣奏疏,請褒脫脫治河之績,次論魯功,超拜榮祿大夫、集賢大學士,賞賚金帛,敕翰林丞旨歐一陽一玄制《河平碑》,以旌脫脫勞績,具載魯功,且宣付史館,並贈魯先臣三世。
尋拜中書左丞,從脫脫平徐州。
脫脫既旋師,命魯追余一黨一,分攻濠州,同總兵官平章月可察兒督戰。
魯誓師曰:「吾奉旨統八衛漢軍,頓兵於濠七日矣。
爾諸將同心協力,必以今日巳、午時取城池,然後食。」
魯上馬麾進,抵城下,忽頭眩下馬,且戒兵馬弗散。
病癒亟,卻藥不肯汗,竟卒於軍中,年五十七。
十三年五月壬午也。
月可察兒躬為治喪,選士護柩還高平,有旨賜交鈔五百錠以給葬事。
子稹。
○褾魯曾
褾魯曾,字善止,修武人。
一性一剛介,通經術,中天歷二年進士第,授翰林國史院編修官,辟御史台掾,掌機密。
監察御史劾中丞史顯夫簡傲,魯曾開實封於大夫前曰:「中丞素持重,不能與人周旋,御史以人情劾之,非公論。」
由是皆知其直。
除太常博士。
武宗一廟,未立後主配享,集群臣廷議之。
魯曾抗言:「先朝以武宗皇后真哥無子,不立其主。」
時伯顏為右丞相,以為明宗之母亦乞列氏,可以配享。
徽政院傳太后旨,以文宗之母唐兀氏可以配享。
伯顏問魯曾曰:「先朝既以真哥皇后無子,不為立主,今所立者,明宗母乎?文宗母乎?」
對曰:「真哥皇后在武宗朝,已膺玉冊,則為武宗皇后,明宗、文宗二母后,固為妾也。
今以無子之故,不為立主,以妾後為正宮,是為臣而廢先君之後,為子而追封先父之妾,於禮不可。
且燕王垂即位,追廢其母后,而立其生母為後,以配享先王,為萬世笑,豈可復蹈其失乎?」
集賢大學士陳顥,素嫉魯曾,出曰:「唐太宗冊曹王明之母為後,是亦二後也,豈不可乎?」
魯曾曰:「堯之母為帝嚳庶妃,堯立為帝,未聞冊以為後而配嚳。
皇上為大元天子,不法堯、舜,而法唐太宗邪?」
眾服其議,而伯顏韙之,遂以真哥皇后配焉。
復拜監察御史,劾答失海牙、阿吉剌太尉,鞏卜班右丞,兀突蠻刑部尚書,吉當普監察御史,哈剌完者、月魯不花院使,呂思誠郎中,皆黜之。
八人之中,惟思誠少過,亦變祖宗選法,余皆伯顏之一黨一,朝廷肅然。
除樞密院都事,上言:「前伯顏專殺大臣,其一黨一利其妻女,巧誣以罪。
今大小辟及諸人有罪,止坐其身,不得籍其妻女。
郯王為伯顏構陷,妻女流離,當雪其無辜,給復子孫。」
從之。
除刑部員外郎,悉辨正橫罹伯顏所誣者。
遷宗正府郎中,出為遼一陽一行省左右司郎中,除僉山北道肅政廉訪司事,入為禮部郎中。
至正十二年,丞相脫脫討徐州賊,以官軍不習水土,募瀕海鹽丁為軍,乃超遷魯曾資善大夫、淮南宣慰使,領征討事,遣其募鹽丁五千人從征。
徐州平,繼使領所部軍討淮東,卒於軍。
○貢師泰
貢師泰,字泰甫,寧國之宣城人。
父奎,以文學名家,延祐、至治間,官京師,為集賢直學士,卒,謚文靖。
師泰早肄業國子學為諸生。
泰定四年,釋褐出身,授從仕郎、太和州判官。
丁外艱,改徽州路歙縣丞。
江浙行省闢為掾,尋以土著,自劾去。
大臣有以其名聞者,擢應奉翰林文字。
丁內艱,服闋,除紹興路總管府推官,郡有疑獄,悉為詳讞而剖決之。
山一陰一白洋港有大船飄近岸,史甲二十人,適取鹵海濱,見其無主,因取其篙櫓,而船中有二死人。
有徐乙者,怪其無物而有死人,稱為史等所劫。
史傭作富民高丙家,事遂連高。
史既誣服,高亦就逮。
師泰密詢之,則裡中沈丁載物抵杭而回,漁者張網海中,因盜網中魚,為漁者所殺,史實未嘗殺人奪物,高亦弗知情,其冤皆白。
游徼徐裕,以巡鹽為名,肆暴村落間。
一日,遇諸暨商,奪其所繼錢,撲殺之,投一屍一於水,走告縣曰:「我獲私鹽犯人,畏罪赴水死矣。」
官驗視,以有傷,疑之。
遂以疑獄釋。
師泰追詢覆按之,具得裕所以殺人狀,復俾待報。
余姚孫國賓,以求盜,獲姚甲造偽鈔,受賕而釋之,執高乙、魯丙赴有司,誣以同造偽。
高嘗為姚行用,實非自造,孫既捨姚,因加罪於高,而魯與孫有隙,故並連之,魯與高未嘗相識也。
師泰疑高等覆造不合,以孫詰之,辭屈而情見。
即釋魯而加高以本罪,姚遂處死,孫亦就法。
其於冤獄詳讞之明多類此。
以故郡民自以不冤,治行為諸郡第一。
考滿,復入翰林為應奉,預修后妃、功臣列傳,事畢,遷宣文閣授經郎,歷翰林待制、國子司業,擢禮部郎中,再遷吏部,拜監察御史。
自世祖以後,省台之職,南人斥不用,及是,始復舊制,於是南士復得居省台,自師泰始,時論以為得人。
至正十四年,除吏部侍郎。
時江淮兵起,京師食不足,師泰奉命和糴於浙右,得糧百萬石,以給京師。
遷兵部侍郎。
朝廷以京師至上都,驛戶凋弊,命師泰巡視整飭之。
至則歷究其病原,驗其富貧,而均其徭役,數十郡之民,賴以稍蘇。
豪貴以其不利於己,深嫉之,然莫能有所中傷也。
會朝廷欲仍和糴浙西,因除師泰都水庸田使。
十五年,庸田司罷,擢江西廉訪副使,未行,遷福建廉訪使。
居亡何,除禮部尚書。
時平江缺守,廷議難其人,師泰又以選為平江路總管。
其年冬,甫視事,張士誠自高郵率眾渡江,直抵城下,攻圍甚急。
明年春,守將弗能支,斬關遁去,師泰領義兵出戰,力不敵,亦懷印綬棄城遁,匿海濱者久之。
士誠既納降,江浙行省丞相達識帖睦邇以便宜授師泰兩浙都轉運鹽使。
至則剔其積蠹,通其利源,大課以集,國用資之。
丞相復承製除師泰江浙行省參知政事。
二十年,朝廷除戶部尚書,俾分部閩中,以閩鹽易糧,由海道轉運給京師,凡為糧數十萬石,朝廷賴焉。
二十二年,召為秘書卿,行至杭之海寧,得疾而卒。
師泰一性一倜儻,狀貌偉然,既以文字知名,而於政事尤長,所至績效輒暴著。
尤喜接引後進,士之賢,不問識不識,即加推轂,以故士譽翕然鹹歸之。
有詩文若干卷,行於世。
○周伯琦
周伯琦,字伯溫,饒州人。
父應極,至大間,仁宗為皇太子,召見,獻《皇元頌》,為言於武宗,以為翰林待制。
後為皇太子說書,日侍英邸。
仁宗即位,遷集賢待制,終池州路同知總管府事。
伯琦自幼從宦,游京師,入國學,為上捨生,積分及高等。
去,以廕授將仕郎、南海縣主簿,三轉為翰林修撰。
至正元年,改奎章閣為宣文閣、藝文監為崇文監,伯琦為宣文閣授經郎,教戚里大臣子弟,每進講,輒稱旨,且日被顧問。
帝以伯琦工書法,命篆「宣文閣寶」,仍題扁宣文閣;及摹王羲之所書《蘭亭序》、智永所書《千文》,刻石閣中。
自是累轉官,皆宣文、崇文之間,而眷遇益隆矣。
帝嘗呼其字伯溫而不名。
會御史奏風憲宜用近臣,特命僉廣東廉訪司事。
八年,召入為翰林待制,預修后妃、功臣列傳,累升直學士。
十二年,有旨令南士皆得居省台。
除伯琦兵部侍郎,遂與貢師泰同擢監察御史。
兩人皆南士之望,一時榮之。
時御史大夫也先帖木兒以大軍南討,而失律喪師,陝西行台監察御史劉希曾等十人共劾奏之。
伯琦乃劾希曾等越分干譽,希曾等皆坐左遷,補郡判官,由是不為公論所與。
十三年,遷崇文太監,兼經筵官,代祀天妃。
丁內艱。
十四年,起復為江東肅政廉訪使。
長槍鎖南班陷寧國,伯琦與僚佐倉皇出見之,尋遁走至杭州。
除兵部尚書,未行,改浙西肅政廉訪使。
江南行台監察御史余觀糾言伯琦失陷寧國,宜正其罪。
十七年,江浙行省丞相達識帖睦爾承製假伯琦參知政事,招諭平江張士誠。
士誠既降,江南行台監察御史亦辯釋伯琦罪,除同知太常禮儀院事,士誠留之,未行,拜資政大夫、江浙行省左丞。
於是留平江者十餘年。
士誠既滅,伯琦乃得歸鄱一陽一,尋卒。
伯琦儀觀溫雅,粹然如玉,雖遭時多艱,而善於自保。
博學工文章,而尤以篆、隸、真、草擅名當時。
嘗著《六書正偽》、《說文字原》二書,又有詩文稿若干卷。
○吳當
吳當,字伯尚,澄之孫也。
當幼承祖訓,以穎悟篤實稱。
長一精一通經史百家言,侍其祖至京,補國子生。
久之,澄既捐館,四方學子從澄游者,悉就當卒業焉。
至正五年,以父文廕,授萬億四庫照磨,未上,用薦者改國子助教。
勤講解,嚴肄習,諸生皆樂從之。
會詔修遼、金、宋三史,當預編纂。
書成,除翰林修撰。
七年,遷國子博士。
明年,升監丞。
十年,升司業。
明年,遷朝林待制。
又明年,改禮部員外郎。
十三年,擢監察御史,尋復為國子司業。
明年,遷禮部郎中。
又明年,除翰林直學士。
時江南兵起且五年,大臣有薦當世居江西,習知江西民俗,且其才可任政事者,詔特授江西肅政廉訪使,偕江西行省參政火你赤、兵部尚書黃昭,招捕江西諸郡,便宜行一事。
當以朝廷兵力不給,既受命至江南,即召募民兵,由浙入閩。
至江西境建昌界,招安新城孫塔,擒殄李三。
道路既通,乃進攻南豐,渠凶鄭天瑞遁,鄭原自刎死。
十六年,調檢校章迪率本部兵,與黃昭夾攻撫州,剿殺首寇胡志學,進兵復崇仁、宜黃。
於是建、撫兩郡悉定。
是時,參知政事朵歹總兵撫、建,積年無功。
因忌當屢捷,功在己上,又以為南人不宜總兵,則構為飛語,謂當與黃昭皆與寇通。
有旨解二人兵一柄一,除當撫州路總管,昭臨江路總管,並供億平章火你赤軍。
火你赤殺當從事官范淳及章迪,將士皆憤怒不平,當諭之曰:「上命不可違也。」
而火你赤又上章言:「二人者,難任牧民。」
尋有旨當與昭皆罷總管,除名。
十八年,火你赤自瑞州還龍興,當、昭皆隨軍不敢去。
先是,當與昭平賊功狀,自廣東由海道未達京師,而朵歹、火你赤等公牘乃先至,故朝廷責當、昭,皆左遷。
及得當、昭功狀,乃始知其誣,詔拜當中奉大夫、江西行省參知政事,昭湖廣行省參知政事。
命未下,而陳友諒已陷江西諸郡。
火你赤棄城遁,當乃戴黃冠,著道士服,杜門不出,日以著書為事。
友諒遣人辟之,當臥一床一不食,以死自誓。
乃舁一床一載之舟,送江州,拘留一年,終不為屈。
遂隱居廬陵吉水之谷坪。
逾年,以疾卒,年六十五。
所著書,有《周禮纂言》及《學言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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