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史稿》本紀第十九 成宗二:己卯,詔江南毋捕天鵝。以忽剌出千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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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史稿》本紀第十九 成宗二

清史稿

本紀第十九 成宗二

二年春正月丙子,詔蠲兩都站戶和顧和市。

己卯,詔江南毋捕天鵝。

以忽剌出千戶所部屯夫貧乏,免其所輸租。

上思州叛賊黃勝許攻剽水口思光寨,湖廣行省調兵擊破之,獲其一黨一黃法安等,賊遁入上牙六羅。

壬午,太一陰一犯輿鬼。

詔凡戶隸貴赤者,諸人毋爭。

甲申,命西平王奧魯赤今夏居上都。

丙戌,太白晝見。

安西王傅鐵赤、脫鐵木而等復請立王相府,帝曰:「去歲阿難答已嘗面陳,朕以世祖定制諭之,今復奏請,豈欲以四川、京兆悉為彼有耶?賦稅、軍站,皆朝廷所司,今姑從汝請,置王相府,惟行王傅事。」

丁亥,太一陰一犯平道。

己丑,御史台臣言:「漢人為同寮者,嘗為一奸一人捃摭其罪,由是不敢盡言。

請於近侍昔寶赤、速古而赤中,擇人用之。」

帝曰:「安用此曹?其選漢人識達事體者為之。」

以御史中丞禿赤為御史大夫。

庚寅,太一陰一犯鉤鈐。

辛卯,令月赤察而也可及合剌赤所部衛士自運軍糧,給其行費。

甲午,授嗣漢三十八代天師張與材太素凝神廣道真一人,管領江南諸路道教。

乙未,詔諸王、公主、駙馬非奉旨毋罪官吏,賜諸王合班妃鈔千二百錠、雜幣帛千匹,駙馬塔海鐵木而鈔三千錠。

回紇不剌罕獻獅、豹、藥物,賜鈔千三百餘錠。

二月乙亥朔,中書省臣言:「陛下自御極以來,所賜諸王、公主、駙馬、勳臣,為數不輕,向之所儲,散之殆盡。

今繼請者尚多,臣等乞甄別貧匱及赴邊者賜之,其餘宜悉止。」

從之。

分江浙行省軍萬人戍湖廣。

給稱海屯田軍農具。

詔奉使及軍官歿而子弟未襲職者,其所佩金銀符歸於官,違者罪之。

辛丑,立中御府,以脫忽伯、唐兀並為中御卿。

丙午,禁軍將擅易侍衛軍、蒙古軍,以家奴代役者罪之,仍令其奴別入兵籍,以其主資產之半畀之,軍將敢有縱之者,罷其職。

括蒙古戶漸丁,以充行伍。

丁未,太一陰一犯井。

庚戌,詔軍卒擅更代及逃歸者死。

給禿禿合所部屯田農器。

丙辰,詔江南道士貿易、田者,輸田、商稅。

庚申,命札剌而忽都虎所部戶居於奉聖、雲州者,與民均供徭役。

自六盤山至黃河立屯田,置軍萬人。

丙寅,以大都留守司達魯花赤段貞為中書平章政事。

遣使代祀岳瀆。

賜安西王米三千石,以賑饑民。

三月壬申,以中書平章政事不忽木為昭文館大學士,平章軍國事。

罷太原、平一陽一路釀進蒲萄酒,其蒲萄園民恃為業者,皆還之。

諸王出伯言所部探馬赤軍懦弱者三千餘人,乞代以強壯,從之,仍命出伯非奉旨毋擅征發。

以怯魯剌駐夏民饑,戶給糧六月。

郡王慶童有疾,以其子也裡不花代之。

賜八撒、火而忽答孫、禿剌三人鈔各千錠。

治書侍御史萬僧受贓,命御史台與宣政院使答失蠻雜治之。

癸酉,增駐夏軍為四萬人。

忻都言晉王甘麻剌,朵兒帶言月兒魯,皆有異圖,詔樞密院鞫之,無驗。

帝命言晉王者死,言月兒魯者謫從軍自效。

詔雲南行台檢劾亦乞不薛宣慰司案牘。

甲戌,遣諸王亦只裡、八不沙、亦憐真、也裡慳、甕吉剌帶並駐夏於晉王怯魯剌之地。

丙子,車駕幸上都。

丁丑,以完顏邦義、納速丁、劉季安妄議朝政,杖之,徒二年,籍其家財之半。

甲申,次大口。

乙酉,太一陰一犯鉤鈐。

辛卯,賜遼一陽一行省糧三萬石。

壬辰,詔駙馬亦都護括流散畏吾而戶。

癸巳,湖廣行省以叛賊黃勝許一黨一魯萬丑、王獻於京師。

賜諸王鐵木兒金二百五十兩、銀二千五百兩、鈔五千錠,以旌其戰功。

以合伯及塔塔剌所部民饑,賑米各千石。

夏四月己亥朔,命撒的迷失招集其祖忙兀台所部流散人戶。

賜諸王八卜沙鈔四萬錠,也真所部六萬錠。

平一陽一之絳州、台州路之黃巖州饑,杭州火,並賑之。

五月戊辰朔,免兩都徭役。

辛未,安西王遣使來告貧乏,帝語之曰:「世祖以分賚之難,嘗有聖訓,阿難答亦知之矣。

若言貧乏,豈獨汝耶?去歲賜鈔二十萬錠,又給以糧,今與,則諸王以為不均;不與,則汝言人多饑死。

其給糧萬石,擇貧者賑之。」

甲戌,詔民間馬牛羊,百取其一,羊不滿百者亦取之,惟色目人及數乃取。

丁丑,太一陰一犯平道。

庚辰,土蕃叛,殺掠階州軍民,遣脫脫會諸王鐵木而不花、只列等合兵討之。

甲申,命也真、薛闍罕駐夏於合亦而之地。

禁諸王、公主、駙馬招戶。

己丑,詔諸徒役者,限一年釋之,毋杖。

庚寅,罷四川馬湖進獨本蔥。

詔諸王、駙馬及有分地功臣戶。

居上都、大都、隆興者,與民均納供需。

丁酉,命諸行省非奉旨毋擅調軍。

安南國遣人招誘叛賊黃勝許。

也黑迷失進紫檀,賜鈔四千錠。

是月,野蠶成繭。

河中府之猗氏雹;太原之平晉,獻州之交河、樂壽,莫州之莫亭、任丘,及湖南醴陵州皆水;濟寧之濟州螟。

六月己亥,給出伯軍馬七千二百餘匹。

詔晉王所部衣糧,糧以歲給,衣則三年賜之。

給瓜州、沙州站戶牛種田具。

御史台臣言:「官吏受賂,初既辭伏,繼以審核,而有司徇情致令異辭者,乞加等論罪。」

從之。

乙巳,太白犯天關。

以調兵妨農,免廣西容州等處田租一年。

丙午,叛賊黃勝許遁入交趾。

甲寅,降官吏受贓條格,凡十有三等。

丁巳,太白犯填星。

癸亥,太一陰一犯井。

丙寅,詔行省、行台,凡硃清有所陳列,毋輒止之。

賜西平王奧魯赤銀二百五十兩、鈔六千錠,所部六萬錠,諸王亦憐真所部二十萬錠,兀魯思駐冬軍三萬錠。

是月,大都、真定、保定、太平、常州、鎮江、紹興、建康、澧州、岳州、廬州、汝寧、龍一陽一州、漢一陽一、濟寧、東平、大名、滑州、德州蝗,大同、隆興、順德、太原雹。

海南民饑,發粟賑之。

秋七月庚午,肇州萬戶府立屯田,給以農具、種、食。

辛未,以鈔十一萬八千錠給西蕃諸驛。

甘、肅兩州驛戶饑,給糧有差。

賜諸王完澤印。

癸酉,詔茶鹽轉運司、印鈔提舉司、運糧漕運司官,仍舊以三年為代;雲南、福建官吏滿任者,給驛以歸。

壬午,填星犯井,太白犯輿鬼。

括伯顏、阿術、阿里海牙等所據江南田及權豪匿隱者,令輸租。

河泊官歲入五百錠者敕授。

增江西、河南省參政一員,以硃清、張瑄為之。

授特進上柱國高麗王世子王謜為儀同三司、領都僉議司事。

乙酉,遣雲南省逃軍戍亦乞不薛,命湖廣、江西兩省擇駐夏軍牧地。

丙戌,遣岳樂也奴等使馬八兒國。

己丑,命行台監察御史鉤校隨省理問所案牘,以虎賁三百人戍應昌。

諸提調錢正官,其部凡有逋欠者,勿遷敘。

廣西賊陳飛、雷通、藍青、謝發寇昭、梧、籐、容等州,湖廣左丞八都馬辛擊平之。

辛巳,賜貴由赤戍軍鈔三萬九千餘錠。

是月,平一陽一、大名,歸德、真定蝗,彰德、真定、曹州、濱州水,懷孟、大名、河間旱,太原、懷孟雹。

福建、廣西兩江道饑,賑粟有差。

八月丁酉朔,禁舶商毋以金銀過海,諸使海外國者不得為商。

庚子,太一陰一犯亢,太白犯軒轅。

壬寅,命江浙行省以船五十艘、水工千三百人,沿海巡禁私鹽。

癸卯,太一陰一犯天江。

乙巳,詔諸人告捕盜賊者,強盜一名賞鈔五十貫,竊盜半之,應捕者又半之,皆征諸犯人,無可征者官給。

乙卯,太一陰一犯天街,太白犯上將。

給諸王亦憐真軍糧三月。

是月,德州、彰德、太原蝗,咸寧縣,金、復州,隆興路隕霜殺禾,寧海州大雨,大名路水。

九月戊辰,太白犯左執法。

辛未,聖誕節,帝駐蹕安同泊,受諸王百官賀。

壬申,太一陰一掩南鬥。

甲戌,增鹽價鈔一引為六十五貫,鹽戶造鹽錢為十貫,獨廣西如故。

征浙東、福建、湖廣夏稅。

罷民間鹽鐵爐灶。

給襄一陽一府合剌魯軍未賜田者糧兩月。

罷淮西諸巡禁打捕人員。

丁丑,太一陰一犯壘壁陣。

戊寅,元江賊捨資殺掠邊境,梁王命怯薛丹等討降之。

甲申,雲南省臣也先不花征乞藍,拔瓦農、開一陽一兩寨,其一黨一答剌率諸蠻來降,乞藍悉平,以其地為雲遠路軍民總管府。

己丑,太一陰一犯軒轅。

辛卯,諸王出伯言汪總帥等部軍貧乏,帝以其久戍,命留五千駐冬,余悉遣還,至明年四月赴軍。

甲午,令廣海、左右兩江戍軍,以二年三年更戍;海都兀魯思不花部給出伯所部軍米萬石。

是月,常德之沅江縣水,免其田租。

河間之莫州、獻州旱。

河決河南杞、封丘、祥符、寧陵、襄邑五縣。

冬十月丁酉,有事於太廟。

壬寅,發米十萬石賑糶京師,以宣德、奉聖、懷來、縉山等處牧宿衛馬。

甲辰,修大都城。

壬子,車駕至自上都。

職官坐贓,經斷再犯者,加本罪三等。

贛州賊劉六十攻掠吉州,江西行省左丞董士選討平之。

是月,廣備屯及寧海之文登水。

十一月丁卯,以蠻洞將領彭安國父子討田知州有功,賜安國金符,子為蠻夷官。

答馬剌一本王遣其子進象十六。

戊辰,以廣西戍軍悉隸兩江宣慰司都元帥府。

己巳,兀都帶等進所譯《太宗》、《憲宗》、《世祖實錄》,帝曰:「忽都魯迷失非昭睿順聖太后所生,何為亦曰公主?順聖太后崩時,裕宗已還自軍中,所計月日先後差錯。

又別馬裡思丹砲手亦思馬因、泉府司,皆小事,何足書耶?」

辛未,徙江浙行省拔都軍萬人戍潭州,潭州以南軍移戍郴州。

以洪澤、芍陂屯田軍萬人修大都城。

遣樞密院官整飭江南諸鎮戍軍,凡將校勤怠者,列實以聞。

增海運明年糧為六十萬石。

丁丑,太一陰一犯月星,又犯天街。

庚辰,太一陰一犯井。

丁亥,太一陰一犯上相。

乙酉,樞密院臣言:「江南近邊州縣,宜擇險要之地,合群戍為一屯,卒有警急,易於征發。」

詔行省圖地形、核軍實以聞。

戊子,太一陰一犯平道。

增大都巡防漢軍。

壬辰,太一陰一犯天江。

緬王遣其子僧伽巴叔撒邦巴來貢方物。

罷雲南柏興府入德昌路,賜太常禮樂戶鈔五千餘錠。

是月,像食屯水,免其田租。

十二月戊戌,立徹裡軍民總管府。

雲南行省臣言:「大徹裡地與八百媳婦犬牙相錯,今大徹裡胡念已降,小徹裡復占扼地利,多相殺掠。

胡念遣其弟胡倫乞別置一司,擇通習蠻夷情狀者為之帥,招其來附,以為進取之地。」

詔復立蒙樣剛等甸軍民官。

癸卯,定諸王朝會賜與:太祖位,金千兩、銀七萬五千兩;世祖位,金各五百兩、銀二萬五千兩;余各有差。

丁未,太一陰一犯井。

詔諸行省征補逃亡軍。

復司天台觀星戶。

乙卯,太一陰一犯進賢。

癸亥,釋在京囚百人;增置侍御史二員;賜金齒、羅斛來朝人衣。

是歲,大都、保定、汴梁、江陵、沔一陽一、淮安水,金、復州風損禾,太原、開元、河南、芍陂旱,蠲其田租。

是歲,斷大辟二十四人。

大德元年春正月庚午,增諸王要木忽而、兀魯而不花歲賜各鈔千錠。

辛未,諸王亦憐真來朝,薨於道,賜幣帛五百匹。

乙亥,給月兒魯匠者田,人百畝。

乙酉,以邊地乏芻,給出伯征行馬粟四月。

丙戌,以鈔十二萬錠、鹽引三萬給甘肅行省。

昔寶赤等為叛寇所掠,仰食於官,賜以農具牛種,俾耕種自給。

己丑,以藥木忽而等所部貧乏,摘和林漢軍置屯田於五條河,以歲入之租資之。

辛卯,以張斯立為中書省參知政事。

諸王阿只吉駐太原,河東之民困於供億,詔詰問之,仍歲給鈔三萬錠、糧萬石。

給晉王所部屯田農器千具。

建五福太乙神壇畤。

汴梁、歸德水,木鄰等九站饑,以米六百餘石賑之。

給可溫種田戶耕牛。

二月甲午朔,賜晉王甘麻剌鈔七萬錠,安西王阿難答三萬錠。

丙申,蒙一陽一甸酋長納款,遣其弟阿不剌等來獻方物,且請歲貢銀千兩及置驛傳,詔即其地立通西軍民府,秩正四品。

戊戌,升全州為全寧府。

庚子,詔東部諸王分地蒙古戍軍,死者補之,不勝役者易之。

癸卯,徙揚州萬戶鄧新軍屯蘄、黃,以闍裡台所隸新附高麗、女直、漢軍居沈州。

甲申,諸軍民相訟者,命軍民官同聽之。

丁未,省打捕鷹房府入東京路。

戊午,羅羅斯酋長來朝。

己未,改福建省為福建平海等處行中書省,徙治泉州。

平章政事高興言泉州與琉求相近,或招或取,易得其情,故徙之。

減福建提舉司歲織段三千匹,其所織者加文繡,增其歲輸衲服二百,其車渠帶工別立提舉司掌之。

封的立普哇拿阿迪提牙為緬國王,且詔之曰:「我國家自祖宗肇造以來,萬邦黎獻,莫不畏威懷德。

向先朝臨御之日,爾國使人稟命入覲,詔允其請。

爾乃遽食前言,是以我帥閫之臣加兵於彼。

比者爾遣子信合八的奉表來朝,宜示含弘,特加恩渥,今封的立普哇拿阿迪提牙為緬國王,賜之銀印;子信合八的為緬國世子,錫以虎符。

仍戒飭雲南等處邊將,毋擅興兵甲。

爾國官民,各宜安業。」

又賜緬王弟撒邦巴一珠虎符,酋領阿散三珠虎符,從者金符及金幣,遣之。

以新附軍三千屯田漳州。

庚申,升寧都、會昌縣為州,並隸贛州路;寧一陽一鎮為縣,隸濟寧路;隩州巡檢司為河曲縣,隸保德州。

安豐路設錄事司。

以行徽政院副使王慶端為中書右丞。

詔改元赦天下。

免上都、大都、隆興差稅三年,給也只所部六千戶糧三月。

三月戊辰,熒惑犯井。

己巳,完澤等奏定銓調選法。

庚午,以陝西行省平章也先鐵木而為中書平章政事,中書省左丞梁暗都剌為中書省右丞。

癸酉,太一陰一掩軒轅大星。

畋於柳林。

免武當山新附軍徭賦。

甲戌,西蕃寇階州,陝西行省平章脫列伯以兵進討,其一黨一悉平,留軍五百人戍之。

詔各省合併鎮守軍,福建所置者合為五十三所,江浙所置者合為二百二十七所。

丙子,車駕幸上都。

丁丑,封諸王鐵木而不花為鎮西武靖王,賜駝紐印。

以江西省左丞八都馬辛為中書左丞。

庚辰,札魯忽赤脫而速受賂,為其奴所告,毒殺其奴,坐棄市。

乙酉,遣阿里以鈔八萬錠糴糧和林。

丁亥,禁正月至七月捕獵,大都八百里內亦如之。

庚寅,立江淮等處財賦總管府及提舉司。

賜諸王岳木忽而及兀魯思不花金各百兩,兀魯思不花母阿不察等金五百兩,銀鈔有差。

賜稱海匠戶市農具鈔二萬二千九百餘錠,及牙忽都所部貧戶萬錠,別吉韂匠萬九百餘錠。

五台山佛寺成,皇太后將親往祈祝,監察御史李元禮上封事止之。

歸德、徐、邳、汴梁諸縣水,免其田租。

道州旱,遼一陽一饑,並發粟賑之。

岳木忽而及兀魯思不花所部民饑,以一乳一牛牡馬濟之。

夏四月癸巳朔,日有食之。

丙申,中書省、御史台臣言:「阿老瓦丁及崔彧條陳台憲諸事,臣等議,乞依舊例。

御史台不立選,其用人則於常調官選之,惟監察御史首領官,令御史台自選。

各道廉訪司必擇蒙古人為使,或闕,則以色目世臣子孫為之,其次參以色目、漢人。

又合剌赤、阿速各舉監察御史非便,亦宜止於常選擇人。

各省文案,行台差官檢核。

宿衛近侍,奉特旨令台憲擢用者,必須明奏,然後任之。

行台御史秩滿而有效績者,或遷內台,或呈中書省遷調,廉訪司亦如之;其不稱職者,省、台擇人代之。

未歷有司者,授以牧民之職;經省、台同選者,聽御史台自調。

中書省或用台察之人,亦宜與御史台同議,各官府憲司官,毋得輒入體察。

今擬除轉運鹽使司外,其餘官府悉依舊例。」

制曰:「可。」

壬寅,賜兀魯思不花圓符。

賜暹國、羅斛來朝者衣服有差。

賜牙忽都部鈔萬錠,給岳木忽而所部和林屯田種,以米二千石賑應昌府。

五月丙寅,河決汴梁,發民三萬餘人塞之。

戊辰,安南國遣使來朝。

追收諸位下為商者制書、驛券。

命回回人在內郡輸商稅。

給鈔千錠建臨洮佛寺。

詔強盜一奸一傷事主者,首從悉誅;不傷事主,止誅為首者,從者剌配,再犯亦誅。

給葛蠻安一撫司驛券一。

辛未,遂寧州軍戶任福妻一產三男,給復三歲。

癸酉,太白犯鬼積一屍一氣。

乙亥,太一陰一犯房。

丁丑,禁民間捕鬻鷹鷂。

庚寅,平伐酋領內附,乞隸於亦乞不薛,從之。

各路平准行用庫,舊制選部民富有力者為副,命自今以常調官為之,隸行省者從行省署用。

上思州叛賊黃勝許遣其子志寶來降。

漳河溢,損民禾稼。

饒州鄱一陽一、樂平及隆興路水。

亦乞列等二站饑,賑米一百五十石。

六月甲午,諸王也裡干遣使乘驛祀五嶽、四瀆,命追其驛券,仍切責之。

以湖廣行省參政崔良知廉貧,特賜鹽課鈔千錠。

給和林軍需鈔十萬錠。

乙未,太白晝見。

戊戌,平伐九寨來降,立長官司。

己酉,令各部宿衛士輸上都、隆興糧各萬五千石於北地。

甲寅,罷亦奚不薛歲貢馬及氈衣。

丙辰,監察御史斡羅失剌言:「中丞崔彧兄在先朝嘗有罪,還其所籍家產非宜。

又買僧寺水碾違制。」

帝以其妄言,笞之。

詔僧道犯一奸一盜重罪者,聽有司鞫問。

賜諸王也裡乾等從者鈔二萬錠,朵思麻一十三站貧民五千餘錠。

是月,平灤路蟲食桑,歸德徐、邳州蝗,太原風、雹,河間、大名路旱,和州歷一陽一縣江漲,漂沒廬舍萬八千五百餘家。

以糧四千餘石賑廣平路饑民,萬五千石賑江西被水之家,二百九十餘石賑鐵裡乾等四站饑戶。

秋七月庚午,太一陰一犯房。

辛未,賜諸王脫脫、孛羅赤、沙禿而鈔二千錠,所部八萬四千餘錠,撒都失裡千錠,所部二萬餘錠。

罷蒙古軍萬戶府入曲先塔林都元帥府。

癸未,增晉王所部屯田戶。

甲申,增中御府官一員。

賜馬八兒國塔喜二珠虎符。

詔出使招諭者授以招諭使、副;諸取藥物者,授以會同館使、副,但降旨差遣,不給制命。

丙戌,以八兒思禿倉糧隸上都留守司,招籍宋兩江鎮守軍。

丁亥,免上都酒課三年。

賜諸王不顏鐵木而及其弟伯真孛羅鈔四千錠,所部八萬四千八百餘錠,仍給糧一年。

寧海州饑,以米九千四百餘石賑之。

河決杞縣蒲口。

郴州路、耒一陽一州、衡州之酃縣大水山崩,溺死三百餘人。

懷州武陟縣旱。

八月庚子,詔合伯留軍五千屯守,令孛來統其餘眾以歸。

丁未,命諸王阿只吉自今出獵,悉自供具,毋傷民力。

丁巳,妖星出奎。

揚州、淮安、寧海州旱,真定、順德、河間旱、疫,池州、南康、寧國、太平水。

九月辛酉朔,妖星復犯奎。

壬戌,八番、順元等處初隸湖廣,後改隸雲南,雲南戍兵不至,其屯駐舊軍逃亡者眾,仍命湖廣行省遣軍代之。

甲子,八百媳婦叛,寇徹裡,遣也先不花將兵討之。

丙寅,詔恤諸郡水旱疾疫之家,罷括兩淮民田。

汰諸王來大都者及宿衛士冗員。

丁卯,命平章伯顏專領給賜孤老衣糧。

壬午,車駕還大都。

己丑,增海漕為六十五萬石。

罷南丹州安一撫司,立慶遠南丹溪洞等處軍民安一撫司。

詔邊遠官已嘗優升品級而托他事不起者,奪其所陞官。

平珠、六洞蠻及十部洞蠻皆來降,命以蠻夷官授之。

給衛士牧馬外郡者糧,令毋仰食於民。

以札魯忽赤所追贓物輸中書省。

衛輝路旱、疫,澧州、常德、饒州、臨江等路,溫之平一陽一、瑞安二州大水,鎮江之丹一陽一、金壇旱,並以糧給之。

冬十月甲午,詔諸遷轉官注闕二年。

丁酉,有事於太廟。

辛丑,減上都商稅歲額為三千錠。

溫州陳空崖等以妖言伏誅。

癸丑,免陝西鹽戶差稅,罷其所給米。

乙卯,瓜哇遣失剌班直木達奉表來降。

戊午,太白經天。

增吏部尚書一員。

以朵甘思十九站貧乏,賜馬牛羊有差。

廬州路無為州江潮泛溢,漂沒廬舍。

歷一陽一、合肥、梁縣及安豐之蒙城、霍丘自春及秋不雨,揚州、淮安路饑,韶州、南雄、建德、溫州皆大水,並賑之。

十一月壬戌,禁權豪、僧、道及各位下擅據礦炭山場。

罷順德、彰德、廣平等路五提舉司,立都提舉司二,升正四品,設官四員,直隸中書戶部。

衛輝路提舉司隸廣平彰德都提舉司,真定鐵冶隸順德都提舉司。

罷保定紫荊關鐵治提舉司,還其戶八百為民。

癸亥,詔自今田獵始自九月。

高麗王王炬告老,乞以爵與其子謜。

福建行省遣人覘琉求國,俘其傍近百人以歸。

戊辰,增太廟牲用馬。

庚午,籍唐兀軍入樞密院。

辛未,曹州禹城進嘉禾,一一莖一九穗。

丁丑,詔以高麗王世子謜為開府儀同三司、征東行中書省左丞相、駙馬、上柱國、高麗國王,仍加授王炬為推忠宣力定遠保節功臣、開府儀同三司、太尉、駙馬、上柱國、逸壽王。

增烏撒烏蒙等處宣慰使一員,以孛羅歡為之。

賜諸王兀魯德不花金千兩、銀萬五千兩、鈔萬錠。

徙大同路軍儲所於紅城。

以河南行省經用不足,命江浙行省運米二十萬石給之。

總帥汪惟和以所部軍屯田沙州、瓜州,給中統鈔二萬三千二百餘錠置種、牛、田具。

大都路總管沙的坐贓當罷,帝以故臣子,特減其罪,俾仍舊職。

崔彧言不可復任,帝曰:「卿等與中書省臣戒之,若後復然,則置爾死地矣。」

戊子,太白經天。

增晉王內史一員,尚乘寺卿一員。

賜藥木忽而金一千二百五十兩、銀一萬五千兩、鈔一萬二千錠。

常德路大水,常州路及宜興州旱,並賑之。

十二月癸巳,令也速帶而、藥樂罕將兵出征。

丙申,徙襄賜屯田合剌魯軍於南一陽一,戶受田百五十畝,給種、牛、田具。

戊戌,中書省臣同河南平章孛羅歡等言:「世祖撫定江南,沿江上下置戍兵三十一翼,今無一二,懼有不虞。

外郡戍卒封樁錢,軍官遷延不以時取,而以己錢貸之,征其倍息。

逃亡者各處鎮守官及萬戶府並遣人追捕,皆非所宜。

又富戶規避差稅冒為僧道,且僧道作商賈有妻子與編氓無異,請汰為民。

宋時為僧道者,必先輸錢縣官,始給度牒,今不定制,僥倖必多。

無為礬課,初歲入為鈔止一百六錠,續增至二千四百錠,大率斂富民、刻吏俸、停灶戶工本以足之,亦宜減其數。」

帝曰:「礬課遣人核實,汰僧道之制,卿等議擬以聞。

軍政與樞密院議之。」

諸王也只裡部忽剌帶於濟南商河縣侵擾居民,蹂踐禾稼,帝命詰之,走歸其部。

帝曰:「彼宗戚也,有是理耶?其令也只裡罪之。」

禁諸王、駙馬並權豪毋奪民田,其獻田者有刑。

復立芍陂、洪澤屯田。

壬寅,朝洞蠻內附,立長官司二,命楊漢英領之。

甲辰,太白經天,又犯東鹹。

丙午,太一陰一犯軒轅。

丁未,旌表烈婦漳州招討司知事闞文興妻王氏。

戊申,增給雲南廉訪司驛券十二。

甲寅,太一陰一犯心。

乙卯,免上都至大都並宣德等十三站戶和顧和買。

賜諸王忽剌出鈔千錠,所部四萬四千五百餘錠;諸王阿術、速哥鐵木而所部二萬八千九百餘錠。

閏十二月壬戌,太一陰一犯壘壁陣。

命也速帶而等出征;詔諸軍戶賣田者,由所隸官給文券。

甲子,福建平章高興言:「漳州漳浦縣大梁山產水晶,乞割民百戶采之。」

帝曰:「不勞民則可,勞民勿取。」

壬申,徙乃顏民戶於內地。

定燕禿忽思所隸戶差稅,以三分之一輸官。

賜忽剌出所部鈔萬錠。

癸酉至丙子,太白犯建星。

己卯,賜不思塔伯千戶等鈔約九萬錠。

淮東饑,遣參議中書省事於章發廩賑之,弛湖泊之禁,仍聽正月捕獵。

平伐等蠻未附,播州宣撫使楊漢英請以己力討之,命湖廣省答剌罕從宜收撫。

瓜州屯田軍萬人貧乏,命減一千,以張萬戶所領兵補之。

甲申,增兩淮屯田軍為二萬人。

賜諸王阿牙赤鈔千錠,所部一萬一千餘錠,藥樂罕等所部七萬錠,暗都剌火者所部四萬餘錠。

般一陽一路饑疫,給糧兩月。

是歲,濟南及金、復州水、旱,大都之檀州、順州,遼一陽一、沈一陽一、廣寧水,順德、河間、大名、平一陽一旱。

河間之樂壽、交河疫,死六千五百餘人。

斷大辟百七十五人。

二年春正月壬辰,詔以水旱減郡縣田租十分之三,傷甚者盡免之,老病單弱者差稅並免三年。

禁諸王、公主、駙馬受諸人呈獻公私田地及擅招戶者。

丙申,遣使閱諸省兵。

丁酉,置汀州屯田。

辛丑,御史台臣言:「諸轉運司案牘,例以歲終檢覆。

金谷事繁,稽照難盡,一奸一偽無從知之。

其未終者,宜聽憲司於明年檢覆。」

從之。

乙巳,以糧十萬石賑北邊內附貧民。

己酉,建康、龍興、臨江、寧國、太平、廣德、饒池等處水,發臨江路糧三萬石以賑,仍弛澤梁之禁,聽民漁采。

遣所俘琉求人歸諭其國,使之效順。

並土蕃、碉門安一撫司、運司,改為碉門魚通黎雅長河西寧遠軍民宣撫司。

以翰林王惲、閻復、王構、趙與票、王之綱、楊文郁、王德淵,集賢王顒、宋渤、盧摯、耶律有尚、李泰、郝采、楊麟,皆耆德舊臣,清貧守職,特賜鈔二千一百餘錠。

給西平王奧魯赤部民糧三月,晉王秫米五百石,所部鈔十二萬錠,戍和林高麗、女直、漢軍三萬錠。

二月戊午朔,詔樞密院合併貧難軍戶。

辛酉,歲星、熒惑、太白聚危,熒惑犯歲星。

壬戌,徙重慶宣慰司都元帥府於成都,立軍民宣慰司都元帥府於福建。

乙丑,立浙西都水庸田司,專主水利。

以中書右丞、徽政院副使張九思為平章政事,與中書省事。

丁卯,改泉州為泉寧府。

己巳,畋於漷州。

辛未,太一陰一犯左執法。

並江西省元分置軍為六十四所。

丙子,太一陰一犯心。

帝諭中書省臣曰:「每歲天下金銀鈔幣所入幾何,諸王、駙馬賜與及一切營建所出幾何,其會計以聞。」

右丞相完澤言:「歲入之數,金一萬九千兩,銀六萬兩,鈔三百六十萬錠,然猶不足於用,又於至元鈔本中借二十萬錠,自今敢以節用為請。」

帝嘉納焉。

罷中外土木之役。

癸未,詔諸王、駙馬毋擅祀岳鎮海瀆;申禁諸路軍及豪右人等,毋縱畜牧損農。

乙酉,車駕幸上都。

罷建康金銀銅冶轉運司,還淘金戶於元籍,歲辦金悉責有司。

詔廉訪司作成一人材,以備選舉。

禁諸王從者假控鶴佩帶擾民。

詔諸郡凡民播種怠惰及有司勸課不至者,命各道廉訪司治之。

減行省平章為二員。

丙子,以梁德珪為中書平章政事,楊炎龍為中書右丞。

賜瓜忽而所部鈔三十萬錠,近侍伯顏鐵木而等三萬錠,也先鐵木而等市馬價三萬四千四百餘錠,鎮南王脫歡六萬錠。

浙西嘉興、江一陰一,江東建康溧一陽一、池州水、旱,並賑恤之。

湖廣省漢一陽一、漢川水,免其田租。

甘肅省沙州鼠傷禾稼,大都檀州雨雹,歸德等處蝗。

三月丁亥朔,罷大名路故河堤堰歲入隆埃宮租鈔七百五十錠。

申禁官吏受賂詣諸司首者,不得輒受。

戊子,詔僧人犯一奸一盜詐偽,聽有司專決,輕者與僧官約斷,約不至者罪之。

庚寅,命各萬戶出征者,其印令副貳掌之,不得付其子弟,違法行一事。

以兩淮閒田給蒙古軍。

壬子,御史台臣言:「道州路達魯花赤阿林不花、總管周克敬虛申麥熟,不賑饑民,雖經赦宥,宜降職一等。」

從之。

壬子,詔加封東鎮沂山為元德東安王,南鎮會稽山為昭德順應王,西鎮吳山為成德永靖王,北鎮醫巫閭山為貞德廣寧王,歲時與岳瀆同祀,著為令式。

夏四月戊午,遣征不剌壇軍還本部。

庚申,以也速帶而擅調甘州戍軍,遣伯顏等笞之。

賜大都守門合赤剌等鈔九萬錠,織工四萬四千錠。

發慶元糧五萬石,減其直以賑饑民。

江南、山東、江浙、兩淮、燕南屬縣百五十處蝗。

五月辛卯,罷海南黎兵萬戶府及黎蠻屯田萬戶府,以其事入瓊州路軍民安一撫司。

罷蕁麻林酒稅羨餘。

壬辰,以中書右丞何榮祖為平章政事,與中書省事,湖廣左丞八都馬辛為中書右丞。

淮西諸郡饑,漕江西米二十萬石以備賑貸。

命中書省遣使監雲南、四川、海北海南、廣西兩江、廣東、福建等處六品以下選。

戊戌,太一陰一犯心。

壬寅,平灤路旱,發米五百石,減其直賑之。

己酉,諸王念不列妃扎忽真詐增所部貧戶,冒支鈔一萬六百餘錠,遣扎魯忽赤同王府官追之。

衛輝、順德旱,大風損麥,免其田租一年。

詔總帥汪惟正所轄二十四城,有安西王、諸王等並朵思麻來寓者,與編戶均當賦役。

耽羅國以方物來貢。

撫州之崇仁星隕為石。

復致用院。

置和林宣慰司都元帥府,以忽剌出、耶律希周、納鄰合剌並為宣慰使都元帥,佩虎符。

給兩都八剌合赤鈔各三萬錠。

六月庚申,御史台臣言:「江南宋時行兩稅法,自阿里海牙改為門攤,增課錢至五萬錠。

今宣慰張國紀請復科夏稅,與門攤並征,以圖升進,湖、湘重罹其害。」

帝命中書趣罷之。

禁權豪、斡脫括大都漕河舟楫。

西台侍御史脫歡以受賂不法罷。

禁諸王擅行令旨,其越例開讀者,並所遣使拘執以聞。

壬戌,太一陰一犯角。

詔陝西諸色戶與民均當徭役,申嚴陝西運司私鹽之禁。

置奉宸庫。

賜諸王岳木忽而金一千二百五十兩,兀魯思不花並其母一千兩,銀、鈔有差。

山東、河南、燕南、山北五十處蝗,山北遼東道大寧路金源縣蝗。

秋七月癸巳,太一陰一犯心。

汴梁等處大雨,河決壞堤防,漂沒歸德數縣禾稼、廬舍,免其田租一年。

遣尚書那懷、御史劉賡等塞之,自蒲口首事,凡築九十六所。

壬寅,詔諸王、駙馬及諸近侍,自今奏事不經中書,輒傳旨付外者,罪之。

高麗王王謜擅命妄殺,詔遣中書右丞楊炎龍、僉樞密院事洪君祥召其入侍,以其父炬仍統國政。

賜諸王亦憐真等金、銀、鈔有差。

江西、江浙水,賑饑民二萬四千九百有奇。

八月壬戌,太一陰一犯箕。

癸未,給四川出征蒙古軍馬萬匹。

九月己丑,聖誕節,駐蹕阻媯之地,受諸王百官賀。

交趾、瓜哇、金齒國各貢方物。

給和林更戍軍牛、車。

丙申,車駕還大都。

辛丑,太一陰一犯五車南星。

命廣海、左右江戍軍依舊制以二年或三年更代。

癸卯,太一陰一犯五諸侯。

樞密副使塔剌忽帶犯贓罪,命御史台鞫之。

己酉,太一陰一犯左執法。

庚戌,吉、贛立屯田;減中外冗員。

冬十月甲寅朔,增海漕米為七十萬石。

壬戌,太白犯牽牛。

置蒙古都萬戶府於鳳翔,立平珠、六洞蠻夷長官司二,設土官四十四員。

戊寅,太一陰一犯角距星。

令御史台檢劾樞密院案牘。

賜諸王岳木忽而、兀魯忽不花所部糧五萬石;控鶴七百人,賜鈔五百錠。

十一月庚寅,安南貢方物。

丙申,知樞密院那懷言:「常例文移,乞令副樞以下署行。」

從之。

罷雲南行御史台,置肅政廉訪司。

己亥,太一陰一犯輿鬼。

辛丑,辰星犯牽牛。

罷徐、邳爐冶所進息錢。

壬寅,太一陰一犯右執法。

以中書右丞王慶端為平章政事。

賜和林軍校幣六千匹,衣帽等物有差。

十二月戊午,太白經天。

己未,填星犯輿鬼。

乙丑,太白犯歲星,太一陰一犯熒惑。

括諸路馬,除一牝一孕攜駒者,齒三歲以上並拘之。

賜朵而朵海所部鈔八十五萬錠。

庚午,鎮星入輿鬼,太一陰一犯上將。

辛未,增置各路推官,專掌刑獄,上路二員,下路一員。

詔諸逃軍復業者免役三年。

江浙行省平章政事答剌罕升左丞相。

甲戌,彗出子孫星下。

己卯,太一陰一犯南鬥。

辛巳,命廉訪司歲舉所部廉干者各二人。

詔和市價直隨給其主,違者罪之。

定諸稅錢三十取一,歲額之上勿增。

揚州、淮安兩路旱、蝗,以糧十萬石賑之。

給陣亡軍妻子衣糧。

免內郡賦稅。

諸王小薛所部三百餘戶散處鳳翔,以潞州田二千八百頃賜之。

釋在京囚二百一十九人。

分類:史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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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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