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史稿》志第四十六 兵一:三代之制遠矣,漢、唐而下,其法變更不一。大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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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史稿》志第四十六 兵一

清史稿

志第四十六 兵一

兵者,先王所以威天下,而折奪一奸一宄、戡定禍亂者也。

三代之制遠矣,漢、唐而下,其法變更不一。

大抵用得其道,則兵力富,而國勢強;用失其宜,則兵力耗,而國勢弱。

故兵制之得失,國勢之盛衰系焉。

元之有國,肇基朔漠。

雖其兵制簡略,然自太祖、太宗,滅夏剪金,霆轟風飛,奄有中土,兵力可謂雄勁者矣。

及世祖即位,平川蜀,下荊襄,繼命大將帥師渡江,盡取南宋之地,天下遂定於一,豈非盛哉!

考之國初,典兵之官,視兵數多寡,為爵秩崇卑,長萬夫者為萬戶,千夫者為千戶,百夫者為百戶。

世祖時,頗修官制,內立五衛,以總宿衛諸軍,衛設親軍都指揮使;外則萬戶之下置總管,千戶之下置總把,百戶之下置彈壓,立樞密院以總之。

遇方面有警,則置行樞密院,事已則廢,而移都鎮撫司屬行省。

萬戶、千戶、百戶分上中下。

萬戶佩金虎符,符趺為伏虎形,首為明珠,而有三珠、二珠、一珠之別。

千戶金符,百戶銀符。

萬戶、千戶死陣者,子孫襲爵,死病則降一等。

總把、百戶老死,萬戶遷他官,皆不得襲。

是法尋廢,後無大小,皆世其官,獨以罪去者則否。

若夫軍士,則初有蒙古軍、探馬赤軍。

蒙古軍皆國人,探馬赤軍則諸部族也。

其法,家有男子,十五以上、七十以下,無眾寡盡簽為兵。

十人為一牌,設牌頭,上馬則備戰鬥,下馬則屯聚牧養。

孩幼稍長,又籍之,曰漸丁軍。

既平中原,發民為卒,是為漢軍。

或以貧富為甲乙,戶出一人,曰獨戶軍,合二三而出一人,則為正軍戶,余為貼軍戶。

或以男丁論,嘗以二十丁出一卒,至元七年十丁出一卒。

或以戶論,二十戶出一卒,而限年二十以上者充。

士卒之家,為富商大賈,則又取一人,曰余丁軍,至十五年免。

或取匠為軍,曰匠軍。

或取諸侯將校之子弟充軍,曰質子軍,又曰禿魯華軍。

是皆多事之際,一時之制。

天下既平,嘗為軍者,定入尺籍伍符,不可更易。

詐增損丁產者,覺則更籍其實,而以印印之。

病死戍所者,百日外役次丁;死陣者,復一年。

貧不能役,則聚而一之,曰合併;貧甚者、老無子者,落其籍。

戶絕者,別以民補之。

奴得縱自便者,俾為其主貼軍。

其戶逃而還者,復三年,又逃者杖之,投他役者還籍。

其繼得宋兵,號新附軍。

又有遼東之軍、契丹軍、女直軍、高麗軍,雲南之寸白軍,福建之畬軍,則皆不出戍他方者,蓋鄉兵也。

又有以技名者,曰砲軍、一弩一軍、水手軍。

應募而集者,曰答剌罕軍。

其名數,則有憲宗二年之籍、世祖至元八年之籍、十一年之籍,而新附軍有二十七年之籍。

以兵籍系軍機重務,漢人不閱其數。

雖樞密近臣職專軍旅者,惟長官一二人知之。

故有國百年,而內外兵數之多寡,人莫有知之者。

今其典籍可考者,曰兵制,曰宿衛,曰鎮戍,而馬政、屯田、站赤、弓手、急遞鋪兵、鷹房捕獵,非兵而兵者,亦以類附焉,作《兵志》。

兵制

太宗元年十一月,詔:「兄弟諸王諸子並眾官人等所屬去處簽軍事理,有妄分彼此者,達魯花赤並官員皆罪之。

每一牌子簽軍一名,限年二十以上、三十以下者充,仍定立千戶、百戶、牌子頭。

其隱匿不實及知情不首並隱藏逃役軍人者,皆處死。」

七年七月,簽宣德、西京、平一陽一、太原、陝西五路人匠充軍,命各處管匠頭目,除織匠及和林建宮殿一切合干人等外,應有回回、河西、漢兒匠人,並札魯花赤及札也、種田人等,通驗丁數,每二十人出軍一名。

八年七月,詔:「燕京路保州等處,每二十戶簽軍一名,令答不葉兒統領出軍。

真定、河間、邢州、大名、太原等路,除先簽軍人外,於斷事官忽都虎新籍民戶三十七萬二千九百七十二人數內,每二十丁起軍一名,亦令屬答不葉兒領之。」

十三年八月,諭總管萬戶劉黑馬,據斜烈奏,忽都虎等元籍諸路民戶一百萬四千六百五十六戶,除逃戶外,有七十二萬三千九百一十戶,隨路總簽軍一十萬五千四百七十一名,點數過九萬七千五百七十五人,余因近年蝗旱,民力艱難,往往在逃。

有旨,今後止驗見在民戶簽軍,仍命逃戶復業者免三年軍役。

世祖中統元年六月,詔罷解鹽司軍一百人。

初,解鹽司元籍一千鹽戶內,每十戶出軍一人,後阿藍答兒倍其役。

世祖以重困其民,罷之。

七月,以張榮實從南征,多立功,命為水軍萬戶兼領霸州民戶。

諸水軍將吏河一陰一縣達魯花赤胡玉、千戶王端臣軍七百有四人,八柳樹千戶斡來軍三百六十一人,孟州龐抄兒赤、張信軍一百九十人,濱棣州海口總把張山軍一百人,滄州海口達魯花赤塔剌海軍一百人,睢州李總管麾下孟春等五十五人,霸州蕭萬戶軍一百九十五人,悉聽命焉。

三年三月,詔:「真定、彰德、邢州、洺磁、東平、大名、平一陽一、太原、衛輝、懷孟等路各處,有舊屬按札兒、孛羅、笑乃、闊闊不花、不裡合拔都兒等官所管探馬赤軍人,乙卯歲籍為民戶,亦有簽充軍者。

若壬寅、甲寅兩次簽定軍,已入籍冊者,令隨各萬戶依舊出征;其或未嘗為軍,及蒙古、漢人民戶內作數者,悉簽為軍。」

六月,以軍士訴貧乏者眾,命貧富相兼應役,實有不能自存者優恤三年。

十月,諭山東東路經略司:「益都路匠軍已前曾經簽把者,可遵別路之例,俾令從軍。」

以鳳翔府屯田軍人准充平一陽一軍數,仍於鳳翔屯田,勿遣從軍。

刁國器所管重簽軍九百一十五人,即日放罷為民。

陝西行省言:「士卒戍金州者,諸奧魯已嘗服役,今重勞苦。」

詔罷之。

並罷山東、大名、河南諸路新簽防城戍卒。

四年二月,詔:「統軍司及管軍萬戶、千戶等,可遵太祖之制,令各官以子弟入朝充禿魯花。」

其制:萬戶,禿魯花一名,馬一十匹,牛二具,種田人四名。

千戶見管軍五百或五百已上者,禿魯花一名,馬六匹,牛一具,種田人二名。

雖所管軍不及五百,其家富強子弟健壯者,亦出禿魯花一名,馬匹、牛具、種田人同。

萬戶、千戶子弟充禿魯花者,挈其妻子同至,從人不拘定數,馬匹、牛具,除定去數目已上,復增餘者聽。

若有貧乏不能自備者,於本萬戶內不該出禿魯花之人,通行津濟起發,不得因而科及眾軍。

萬戶、千戶或無親子、或親子幼弱未及成一人者,以弟侄充,候親子年及十五,卻行交換。

若委有親子,不得隱匿代替,委有氣力,不得妄稱貧乏,及雖到來,氣力卻有不完者,並罪之。

是月,帝以太宗舊制,設官分職,軍民之事,各有所司。

後多故之際,不暇分別,命阿海充都元帥,專於北京、東京、平灤、懿州、蓋州路管領見管軍人,凡民間之事毋得預焉。

五月,立樞密院,凡蒙古、漢軍並聽樞密節制。

統軍司、都元帥府,除遇邊面緊急事務就便調度外,其軍情一切大小鮑事,並須申覆。

合設奧魯官,並從樞密院設置。

七月,詔免河南保甲丁壯、射生軍三千四百四十一戶雜泛科差,專令守把巡哨。

八月,諭成都路行樞密院:「近年軍人多逃亡事故者,可於各奧魯內盡實簽補,自乙卯年定入軍籍之數,悉簽起赴軍。」

十一月,女直、水達達及乞烈賓地合簽鎮守軍,命亦裡不花簽三千人,付塔匣來領之;並達魯花赤官之子及其餘近上戶內,亦令簽軍,聽亦裡不花節制。

至元二年八月,陝西五路西蜀四川行省言:「新簽軍七千人,若發民戶,恐致擾亂。

今鞏昌已有舊軍三千,諸路軍二千,余二千人亦不必發民戶,當以便宜起補。」

從之。

十一月,省院官議,收到私走間道、盜販馬匹、曾過南界人三千八百四戶,悉令充軍,以一千九百七十八人與山東路統軍司,一千人與蔡州萬戶,余八百二十六戶,有旨留之軍中。

三年七月,添內外巡軍,外路每百戶選中產者一人充之,其賦令余戶代輸,在都增武衛軍四百。

四年正月,簽蒙古軍,每戶二丁、三丁者一人,四丁、五丁者二人,六丁、七丁者三人。

二月,詔遣官簽平一陽一、太原人戶為軍,除軍、站、僧、道、也裡可溫、答失蠻、儒人等戶外,於系官、投下民戶、運司戶、人匠、打捕鷹房、金銀鐵冶、丹粉錫碌等,不以是何戶計,驗酌中戶內丁多堪當人戶,簽軍二千人,定立百戶、牌子頭,前赴陝西五路西蜀四川行中書省所轄東川出征。

復於京兆、延安兩路籤軍一千人,如平一陽一、太原例。

五月,詔:「河南路驗酌中戶內丁多堪當軍人戶,簽軍四百二十名,歸之樞密院,俾從軍,復其徭役。

南京路,除邳州、南宿州外,依中書省分間定應簽軍人戶,驗丁數,簽軍二千五百八十名,管領出征。」

十二月,簽女直、水達達軍三千人。

五年閏正月,詔益都李璮元簽軍,仍依舊數充役。

二月,詔諸路奧魯毋隸總管府,別設總押所官,聽樞密院節制。

六月,省臣議:「簽起禿魯花官員,皆已遷轉,或物故黜退者,於內復有貧難蒙古人氏,除隨路總管府達魯花赤、總管及掌兵萬戶,合令應當,其次官員禿魯花,宜放罷,其自願留質者聽之。」

十月,禁長軍之官不得侵漁士卒,違者論罪。

十一月,簽山東、河南沿邊州城民戶為軍,遇征進,則選有力之家同元守邊城漢軍一體出征,其無力之家代守邊城及屯田勾當。

六年二月,簽懷孟、衛輝路丁多人戶充軍,益都、淄萊所轄登、萊州李鋋舊軍內,起簽一萬人,差官部領出征。

其淄萊路所轄淄、萊等處有非李鋋舊管者,簽五百二十六人,其餘諸色人戶,亦令酌驗丁數,簽軍起遣,至軍前赴役。

十月,從山東路統軍司言,應系逃軍未獲者,令其次親丁代役,身死軍人亦令親丁代補,無親丁則以少壯驅丁代之。

七年三月,定軍官等級,萬戶、千戶、百戶、總把以軍士為差。

六月,成都府括民三萬一千七十五戶,簽義士軍八千六十七人。

七月,分揀隨路砲手軍。

始太祖、太宗征討之際,於隨路取發,並攻破州縣,招收鐵木金火等人匠充砲手,管領出征,壬子年俱作砲手附籍。

中統四年揀定,除正軍當役外,其餘戶與民一體當差。

後為出軍正戶煩難,至元四年取元充砲手民戶津貼,其間有能與不能者,影占不便,至是分揀之。

八年二月,以瓜州、沙州鷹房三百人充軍。

九年正月,河南省請益兵,敕諸路籤軍三萬,詔元帥府、統軍司、總管萬戶府閱實軍籍。

二月,命阿術典行省蒙古軍,劉整、阿里海牙典漢軍。

四月,詔:「諸路軍戶驅丁,除至元六年前從良入民籍者當差。

七年後,凡從良文書寫從便為民者,亦如之。

余雖從良,並令津助本戶軍役。」

七月,閱大都、京兆等處探馬赤戶名籍。

九月,詔樞密:「諸路正軍貼戶及同籍親戚僮奴,丁年堪役,依諸王權要以避役者,並還之軍,惟匠藝一精一巧者以名聞。」

十二月,命府州司縣達魯花赤及治民長官,不妨本職,兼管諸軍奧魯。

各路總管府達魯花赤、總管,別給宣命印信,府州司縣達魯花赤長官止給印信,任滿則別具解由,申樞密院。

十年正月,合剌請於渠江之北雲門山及嘉陵西岸虎頭山立二戍,以其圖來上,仍乞益兵二萬,敕給京兆新簽軍五千人益之。

陝西京兆、延安、鳳翔三路諸色人戶,約六萬戶內,簽軍六千。

五月,禁乾討虜人,其願充軍者,於萬戶、千戶內結成牌甲,與大軍一體征進。

八月,禁軍吏之長舉債,不得重取其息,以損軍力,違者罪之。

九月,襄一陽一生券軍至都釋械系免死,聽自立部伍,俾征日本,仍於蒙古、漢人內選辟率領之。

十一年正月,初立軍官以功升散官格。

五月,便宜總帥府言:「本路軍經今四十年間,或死或逃,無丁不能起補,見在軍少,乞選擇堪與不堪丁力,放罷貧乏無丁者,於民站內別選充役。」

從之。

詔延安府、沙井、淨州等處種田白達達戶,選其可充軍者,簽起出征。

六月,穎州屯田總管李珣言:「近為簽軍事,乞依徐、邳州屯田例,每三丁內,一丁防城,二丁納糧,可簽丁壯七百餘人,並元撥保甲丁壯,令珣通領,鎮守穎州,代見屯納合監戰軍馬別用。」

從之。

十二年三月,遣官往遼東,簽揀蒙古達魯花赤、千戶、百戶等官子弟出軍。

詔隨處所置襄一陽一生券軍之為農者,或自願充軍,具數以聞。

五月,正一陽一萬戶劉復亨言:「新下江南三十餘城,俱守以兵,及江北、淮南、潤、揚等處未降,軍力分散,調度不給,以致鎮巢軍、滁州兩處復叛。

乞簽河西等戶為軍,併力剿除,庶無後患。」

有旨,命肅州達魯花赤,並遣使同往驗各色戶計物力富強者簽起之。

六月,簽平一陽一、西京、延安等路達魯花赤弟男為軍。

萊州酒稅官王貞等上言:「國家討平殘宋,吊伐為事,何嘗以賄利為心。

彼不紹事業小人,貪圖貨利,作乾討虜名目,侵掠彼地,所得人口,悉皆貨賣,以充酒食之費,勝則無益朝廷,敗則實為辱國。

其招討司所收乾討虜人,可悉罷之,第其高下,籍為正軍,命各萬戶管領征進,一則得其實用,二則正王師吊伐之名,實為便益。」

從之。

十四年正月,詔:「上都、隆興、西京、北京四路編民捕獵等戶,簽選丁壯軍二千人,防守上都。」

中書省議:「從各路搭配,二十五戶內取軍一名,選善騎射者充,官給行資中統鈔一錠,仍自備鞍馬衣裝器仗,編立牌甲,差官部領,前來赴役。」

十二月,樞密院臣言:「收附亡宋州城,新附請糧官軍,並通事馬軍人等,軍官不肯存恤,多逃散者,乞招誘之。」

命左丞陳巖等,分揀堪當軍役者,收系充軍,依舊例月支錢糧。

其生券不堪當軍者,官給牛具糧食,屯田種養。

十五年正月,定軍官承襲之制。

凡軍官之有功者升其秩,元受之職,令他有功者居之,不得令子侄復代。

陣亡者始得承襲,病死者降一等。

總把、百戶老病死,不在承襲之例。

凡將校臨陣中傷、還營病創者,亦令與陣亡之人一體承襲。

禁長軍之官不恤士卒,及士卒亡命避役,侵擾初附百姓者,俱有罪。

雲南行省言:「雲南舊屯駐蒙古軍甚少,遂取漸長成丁怯困都等軍,以備出征。

雲南闊遠,多未降之地,必須用兵,已簽爨、僰人一萬為軍,續取新降落落、和泥等人,亦令充軍。

然其人與中原不同,若赴別地出征,必致逃匿,宜令就各所居一方未降處用之。」

九月,並軍士。

初,至元九年簽軍三萬,止擇一精一銳年壯者,不復問其貲產,且無貼戶之助,歲久多貧乏不堪。

樞密院臣奏,宜縱為民,遂並為一萬五千。

諸軍戶投充諸侯王怯憐口、人匠,或托為別戶以避其役者,復令為軍,有良匠則別而出之。

樞密臣又言:「至元八年,於各路軍之為富商大賈者一百四十三戶,各增一軍,號余丁軍。

今東平等路諸奧魯總管府言,往往人死產乏,不能充二軍,乞免余丁充役者。」

制可。

十二月,樞密院官議:「諸軍官在軍籍者,除百戶、總把權准軍役,其元帥、招討、萬戶、總管、千戶或首領官,俱合再當正軍一名。」

十六年正月,罷五翼探馬赤重役軍。

三月,括兩淮造回回砲新附軍匠六百人,及蒙古、回回、漢人、新附人能造砲者,至京師。

五月,淮西道宣慰司官昂吉兒請招諭亡宋通事軍,俾屬之麾下。

初,亡宋多招納北地蒙古人為通事軍,遇之甚厚,每戰皆列於前行,願效死力。

及宋亡,無所歸。

朝議欲編入版籍未暇也,人人疑懼,皆不自安。

至是,昂吉兒請招集,列之行伍,以備征戍。

從之。

九月,詔河西地未簽軍之官,及富強戶有物力者,簽軍六百人。

十月,壽州等處招討使李鐵哥,請召募有罪亡命之人充軍,其言:「使功不如使過。

始南宋未平時,蒙古、諸色人等,因得罪皆亡命往依焉,今已平定,尚逃匿林藪。

若釋其罪而用之,必能效力,無不一當十者矣。」

十一月,罷太原、平一陽一、西京、延安路新簽軍還籍。

十七年七月,詔江淮諸路招集答剌罕軍。

初平江南,募死士願從軍者,號答剌罕,屬之劉萬戶麾下。

南北既混一,復散之,其人皆無所歸,率群聚剽掠。

至是,命諸路招集之,令萬奴部領如故,聽范左丞、李拔都二人節制。

十八年二月,並貧乏軍人三萬戶為一萬五千,取帖戶津帖正軍充役。

四月,置蒙古、漢人、新附軍總管。

六月,樞密院議:「正軍貧乏無丁者,令富強丁多帖戶權充正軍應役,驗正軍物力,卻令津濟貼戶,其正軍仍為軍頭如故。

或正軍實系單丁者,許傭雇練習之人應役,丁多者不得傭雇,軍官亦不得以親從人代之。」

十九年二月,諸侯王阿只吉遣使言:「探馬赤軍凡九處出征,各奧魯內復征雜泛徭役,不便。」

詔免之,並詔有司毋重役軍戶。

六月,禁長軍之官,毋得占役士卒。

散定海答剌罕軍還各營,及歸戍城邑。

十月,簽發漸丁軍士。

遵舊制,家止一丁者不作數,凡二丁至五丁、六丁之家,止存一人,余皆充軍。

二十年二月,命各處行樞密院造新附軍籍冊。

六月,從丞相伯顏議,所括宋手號軍八萬三千六百人,立牌甲,設官以統之。

十月,定出征軍人亡命之罪,為首者斬,余令減死一等。

二十一年八月,江東道僉事馬奉訓言:「劉萬奴乾討虜軍,私相糾合,結為徒一黨一,張弓挾矢,或詐稱使臣,莫若散之各翼萬戶、千戶、百戶、牌甲內管領為便。」

省院官以聞,有旨,可令問此軍:「欲從脫歡出征虜掠耶?欲且放散還家耶?」

回奏:「眾軍皆言,自圍襄樊渡江以來,與國效力,願令還家少息。」

遂從之。

籍亡宋手記軍。

宋時有是軍,死則以兄弟若子承代。

有旨,依漢軍例籍之,毋涅其手。

二十二年正月,立行樞密院於江南三省,其各處行省見管軍馬悉以付焉。

九月,詔福建黃華畬軍,有恆產者放為民,無恆產與妻子者編為守城軍。

征交趾蒙古軍五百人、漢軍二千人,除留蒙古軍百人、漢軍四百人,為鎮南王脫歡宿衛,余悉遣還,別以江淮行樞密院蒙古軍戍江西。

十月,從月的迷失言,以乾討虜軍七百人,籍名數,立牌甲,命將官之無軍者領之。

十一月,御史台臣言:「昔宋以無室家壯士為鹽軍,內附之初,有五千人,除征占城運糧死亡者,今存一千一百二十二人。

此徒皆一性一習凶暴,民患苦之,宜給以衣糧,使屯田自贍,庶絕其擾。」

從之。

十二月,從樞密院請,嚴立軍籍條例,選壯士及有力之家充軍。

舊例,丁力強者充軍,弱者出錢,故有正軍、貼戶之籍。

行之既久,而強者弱,弱者強,籍亦如故。

其同戶異居者,私立年期,以相更代,故有老稚不免從軍,而強壯家居者,至是革焉。

江浙省募鹽徒為軍,得四千七百六十六人,選軍官麾下無士卒者,相參統之,以備各處鎮守。

二十四年閏二月,樞密院臣言:「諸軍貼戶,有正軍已死者,有充工匠者,放為民者,有元系各投下戶回付者,似此歇閒一千三百四十戶,乞差人分揀貧富,定貼戶、正軍。」

制可。

二十六年八月,樞密院議:「諸管軍官萬戶、千戶、百戶等,或治軍有法、鎮守無虞、鎧仗一精一完、差役均平、軍無逃竄者,許所司薦舉以聞,不次擢用。

諸軍吏之長,非有上司之命,毋擅離職。

諸長軍者,及蒙古、漢軍,毋得妄言邊事。」

成宗大德二年十二月,定各省提調軍馬官員。

凡用隨從軍士,蒙古長官三十名,次官二十名,漢人一十名;萬戶、千戶、百戶人等,俱不得占役。

行省鎮撫止用聽探外,亦不得多餘役占。

十一年四月,詔禮店軍還屬土番宣慰司。

初,西川也速迭兒、按住奴、帖木兒等所統探馬赤軍,自壬子年屬籍禮店,隸王相府,後王相府罷,屬之陝西省,桑哥奏屬土番宣慰司,鹹以為不便,大德十年命依壬子之籍,至是復改屬焉。

武宗至大元年正月,以通惠河千戶劉粲所領運糧軍九百二十人,屬萬戶赤因帖木爾兵籍。

十二月,丞相三寶奴等言:「國制,行省佐貳及宣慰使不得提調軍馬,若遙授平章、揚州宣慰使阿憐帖木兒者,嘗與成宗同一乳一母,故得行之,非常憲也。

今命沙的代之,宜遵國制,勿令提調。」

制可。

仁宗皇慶元年三月,中書省臣奏李馬哥等四百戶為民。

初,李馬哥等四百戶屬諸侯王脫脫,乙未年定籍為民,高麗林衍及乃顏叛,皆嘗簽為軍。

至元八年置軍籍,以李馬哥等非七十二萬戶內軍數,復改為民。

至大四年,樞密院復奏為軍。

至是,省辟以為言,命遵乙未年已定之籍。

後樞密復奏,竟以為軍戶。

十二月,省臣言:「先是樞密院奏准,雲南省宜遵各省制,其省辟居長者二員,得佩虎符,提調軍馬,余佐貳者不得預,已受虎符者悉收之。

今雲南省言,本省籍軍士之力,以辦集錢谷,遇有調遣,則省辟親率眾上馬,故舊制雖牧民官亦得佩虎符,領軍務,視他省為不同。

臣等議,已受虎符者依故事,未受者宜頒賜之。」

制可。

二年正月,詔:「雲南省鎮遠方,掌邊務,凡事涉軍旅者,自平章至僚佐須同署押,其長官二員,復與哈必赤。」

延祐元年二月,四川省軍官闕員,詔:「依民官遷調之制,差人與本省提調官及監察御史同銓注。」

三年三月,命伯顏都萬戶府及紅胖襖總帥府各調軍九千五百人,往諸侯王所,更代守邊士卒。

其屬都萬戶府者,軍一名,馬三匹;屬總帥府者,軍一名,馬二匹。

令人自為計,其貧不能自備者,則命行伍之長及百戶、千戶等助之。

悉遣一精一銳練習騎射之士。

每軍一百名,百戶一員;五百名,千戶一員。

覆命買住、囊加二人分左右部領之。

分類:史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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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史稿
本紀第一 太祖本紀第二 太宗本紀第三 憲宗本紀第四 世祖一本紀第五 世祖二本紀第六 世祖三本紀第七 世祖四本紀第八 世祖五本紀第九 世祖六本紀第十 世祖七本紀第十一 世祖八本紀第十二 世祖九本紀第十三 世祖十本紀第十四 世祖十一本紀第十五 世祖十二本紀第十六 世祖十三本紀第十七 世祖十四本紀第十八 成宗一本紀第十九 成宗二本紀第二十 成宗三本紀第二十一 成宗四本紀第二十二 武宗一本紀第二十三 武宗二本紀第二十四 仁宗一本紀第二十五 仁宗二本紀第二十六 仁宗三本紀第二十七 英宗一本紀第二十八 英宗二本紀第二十九 泰定帝一本紀第三十 泰定帝二本紀第三十一 明宗本紀第三十二 文宗一本紀第三十三 文宗二本紀第三十四 文宗三本紀第三十五 文宗四本紀第三十六 文宗五本紀第三十七 寧宗本紀第三十八 順帝一本紀第三十九 順帝二本紀第四十 順帝三本紀第四十一 順帝四本紀第四十二 順帝五本紀第四十三 順帝六本紀第四十四 順帝七本紀第四十五 順帝八本紀第四十六 順帝九本紀第四十七 順帝十志第一 天文一志第二 天文二志第三上 五行一志第三下 五行二志第四 歷一志第五 歷二志第六 歷三志第七 歷四志第八 歷五志第九 歷六志第十 地理一志第十一 地理二志第十二 地理三志第十三 地理四志第十四 地理五志第十五 地理六志第十六 河渠一志第十七上 河渠二志第十七下 河渠三志第十八 禮樂一志第十九 禮樂二志第二十 禮樂三志第二十一 禮樂四志第二十二 禮樂五志第二十三 祭祀一志第二十四 祭祀二志第二十五 祭祀三志第二十六 祭祀四志第二十七 祭祀五志第二十七下 祭祀六志第二十八 輿服一志第二十九 輿服二志第三十 輿服三志第三十一 選舉一志第三十二 選舉二志第三十三 選舉三志第三十四 選舉四志第三十五 百官一志第三十六 百官二志第三十七 百官三志第三十八 百官四志第三十九 百官五志第四十 百官六志第四十一上 百官七志第四十一下 百官八志第四十二 食貨一志第四十三 食貨二志第四十四 食貨三志第四十五上 食貨四志第四十五下 食貨五志第四十六 兵一志第四十七 兵二志第四十八 兵三志第四十九 兵四志第五十 刑法一志第五十一 刑法二志第五十二 刑法三志第五十三 刑法四表第一 后妃表表第二 宗室世系表表第三 諸王表表第四 諸公主表表第五上 三公表表第五下 三公表二表第六上 宰相年表表第六下 宰相年表二列傳第一 后妃一列傳第二 睿宗列傳第三 后妃二列傳第四列傳第五列傳第六列傳第七列傳第八列傳第九列傳第十列傳第十一列傳第十二列傳第十三列傳第十四列傳第十五列傳第十六列傳第十七列傳第十八列傳第十九列傳第二十列傳第二十一列傳第二十二列傳第二十三列傳第二十四列傳第二十五列傳第二十六列傳第二十七列傳第二十八列傳第二十九列傳第三十列傳第三十一列傳第三十二列傳第三十三列傳第三十四列傳第三十五列傳第三十六列傳第三十七列傳第三十八列傳第三十九列傳第四十列傳第四十一列傳第四十二列傳第四十三列傳第四十四列傳第四十五列傳第四十六列傳第四十七列傳第四十八列傳第四十九列傳第五十列傳第五十一列傳第五十二列傳第五十三列傳第五十四列傳第五十五列傳第五十六列傳第五十七列傳第五十八列傳第五十九列傳第六十列傳第六十一列傳第六十二列傳第六十三列傳第六十四列傳第六十五列傳第六十六列傳第六十七列傳第六十八列傳第六十九列傳第七十列傳第七十一列傳第七十二列傳第七十三列傳第七十四列傳第七十五列傳第七十六 儒學一列傳第七十七 儒學二列傳第七十八 良吏一列傳第七十九 良吏二列傳第八十 忠義一列傳第八十一 忠義二列傳第八十二 忠義三列傳第八十三 忠義四列傳第八十四 孝友一列傳第八十五 孝友二列傳第八十六 隱逸列傳第八十七 列女一列傳第八十八 列女二列傳第八十九 釋老列傳第九十 方技(工藝附)列傳第九十一 宦者列傳第九十二 奸臣列傳第九十三 叛臣列傳第九十四 逆臣列傳第九十五 外夷一列傳第九十六 外夷二列傳第九十七 外夷三●纂修元史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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