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史稿
本紀第二十 成宗三
三年春正月癸未朔,暹番、沒剌由、羅斛諸國各以方物來貢,賜暹番世子虎符。
丙戌,太一陰一犯太白。
己丑,中書省臣言:「天變屢見,大臣宜依故事引咎避位。」
帝曰:「此漢人所說耳,豈可一一聽從耶?卿但擇可者任之。」
庚寅,詔遣使問民疾苦。
除本年內郡包銀、俸鈔,免江南夏稅十分之三,增給小吏俸米。
置各路惠民局,擇良醫主之。
封藥木忽而為定遠王,賜金印。
命中書省:自今后妃、諸王所需,非奉旨勿給;各位擅置官府,紊亂選法者,戒飭之。
辛卯,詔諸行省謹視各翼病軍。
浙西肅政廉訪使王遇犯贓罪,托權幸規免,命御史台鞫治之。
壬辰,安置高麗陪臣趙仁規於安西、崔沖紹於鞏昌,並笞而遣之,以正其附王原擅命妄殺之罪,復以王炬為高麗王,遣工部尚書也先鐵木而、翰林待制賈汝舟繼詔往諭之。
追收別鐵木而、脫脫合兒魯行軍印。
中書省臣言:「比年公帑所費,動輒巨萬,歲入之數,不支半歲,自余皆借及鈔支。
臣恐理財失宜,鈔法亦壞。」
帝嘉納之。
仍令諭月赤察而等自今一切賜與皆勿奏。
癸巳,以江南軍數多闕,官吏因而作一弊,詔禁飭之。
以答剌罕哈剌哈孫為中書左丞相。
丁酉,太一陰一犯西垣上將。
戊戌,太一陰一犯右執法。
辛丑,括諸路馬,隸蒙古軍籍者免之。
乙巳,太白經天。
二月癸丑朔,車駕幸柳林。
丁巳,完澤等奏銓定省部官,以次引見,帝皆允之,仍諭六部官曰:「汝等事多稽誤,朕昔未知其人為誰。
今既閱視,且知姓名,其洗心滌慮,各欽乃職。
復蹈前失,罪不汝貸。」
罷四川、福建等處行中書省,陝西行御史台,江東、荊南、淮西三道宣慰司。
置四川、福建宣慰司都元帥府及陝西漢中道肅政廉訪司。
廣和林、甘州城。
詔縉山縣民戶為勢家所蔽者,悉還縣定籍。
壬戌,詔諭江浙、河南北兩省軍民。
乙巳,熒惑犯五諸侯。
壬申,加解州鹽池神惠康王曰廣濟,資寶王曰永澤;泉州海神曰護國庇民明著天妃;浙西鹽官州海神曰靈感弘祐公;吳大夫伍員曰忠孝威惠顯聖王。
金齒國遣使來貢方物。
庚辰,車駕幸上都。
三月癸巳,緬國世子信合八的奉表來謝賜衣,遣還。
命妙慈弘濟大師、江浙釋教總統補陀僧一山繼詔使日本,詔曰:「有司奏陳:向者世祖皇帝嘗遣補陀禪僧如智及王積翁等兩奉璽書通好日本,鹹以中途有阻而還。
爰自朕臨御以來,綏懷諸國,薄海內外,一靡一有遐遺,日本之好,宜復通問。
今如智已老,補陀僧一山道行素高,可令往諭,附商舶以行,庶可必達。
朕特從其請,蓋欲成先帝遺意耳。
至於惇好息民之事,王其審圖之。」
甲午,命何榮祖等更定律令。
詔軍官受贓罪,重者罷職,輕者降其散官,或決罰就職停俸,期年許令自效。
戊戌,熒惑犯輿鬼。
升御史台殿中司秩五品。
乙巳,行御史台劾平章教化受財三萬餘錠,教化復言平章的裡不花領財賦時盜鈔三十萬錠,及行台中丞張閭受李元善鈔百錠,敕俱勿問。
戊申,減江南諸道行台御史大夫一員,賜和林軍鈔十萬錠。
夏四月辛亥朔,駙馬蠻子台所部匱乏,以糧十三萬石賑之。
己未,太一陰一犯上將。
丙寅,填星犯輿鬼,太一陰一犯心。
庚午,申嚴江浙、兩淮私鹽之禁,巡捕官驗所獲遷賞。
辛未,禁和林戍軍竄名他籍。
自通州至兩淮漕河,置巡防捕盜司凡十九所。
己卯,以禮部尚書月古不花為中書左丞。
賜和林軍鈔五十萬錠、帛四十萬匹、糧二萬石,仍命和林宣慰司市馬五千匹給之。
遼東開元、鹹平蒙古、女直等人乏食,以糧二萬五百石、布三千九百匹賑之。
五月壬午,罷江南諸路釋教總統所。
丙申,太一陰一犯南鬥。
海南速古台、速龍探、奔奚裡諸番以虎象及桫羅木舟來貢。
己亥,太白犯畢。
庚子,免山東也速帶而牧地歲輸粟之半,禁阿而剌部毋於廣平牧馬。
庚子,復征東行中書省,以福建平海省平章政事闊裡吉思為平章政事。
是月,鄂、岳、漢一陽一、興國、常、澧、潭、衡、辰、沅、寶慶、常寧、桂一陽一、茶陵旱,免其酒課、夏稅;江陵路旱、蝗,弛其湖泊之禁;仍並以糧賑之。
六月辛亥,兀魯兀敦慶童擅殺所部軍之逃亡者,命樞密院戒之。
癸丑,罷大名路所獻黃河故道田輸租。
戊午,申禁海商以人馬兵仗往諸番貿易者。
以福建州縣官類多色目、南人,命自今以漢人參用。
禁福建民冒稱權豪佃戶,規免門役。
庚申,太一陰一掩房。
丁卯,熒惑犯右執法。
壬申,歲星晝見。
賜和林戍軍鈔一百四十萬錠,鷹師五十萬一千餘錠。
秋七月己卯朔,太白犯井。
庚辰,中書省臣言:「江南諸寺佃戶五十餘萬,本皆編民,自楊總攝冒入寺籍,宜加釐正。」
從之。
丙申,揚州、淮安屬縣蝗,在地者為鶖啄食,飛者以翅擊死,詔禁捕鶖。
丁未,太一陰一犯輿鬼。
八月己酉朔,日有食之。
丁巳,太一陰一犯箕。
戊辰,太白犯軒轅大星。
己巳,太一陰一犯五車星。
賜定遠王藥木忽而所部鈔萬五千錠。
是月,汴梁、大都、河間水,隆興、平灤、大同、宣德等路雨雹。
九月癸未,聖誕節,駐蹕古柵,受諸王百官賀。
庚寅,置河東山西鐵冶提舉司。
壬辰,流星色赤,尾長丈餘,其光燭地,起自河鼓,沒於牽牛之西,有聲如雷。
癸巳,罷括宋手號軍。
乙未,太一陰一犯昴距星。
丁酉,太白犯左執法。
己亥,車駕還大都。
揚州、淮安旱,免其田租。
冬十月戊申朔,有事於太廟。
壬子,冊伯岳吾氏為皇后。
甲寅,復立海北海南道肅政廉訪司。
山東轉運使阿里沙等增課鈔四萬一千八百錠,賜錦衣人一襲。
丙子,太一陰一犯房。
賜禿忽魯不花等所部戶鈔三萬七千餘錠,橐駝戶十萬二千餘錠。
以淮安、江陵、沔一陽一、揚、廬、隨、黃旱,汴梁、歸德水,隴、陝蝗,並免其田租。
十一月庚辰,置浙西平江湖渠閘堰凡七十八所。
禁和林釀酒。
乙酉,太白犯房。
戊子,釋囚二十人。
丁酉,浚太湖及澱山湖。
己亥,賜隆埃宮牧駝者鈔十萬二千錠,諸王合帶部十萬錠,雲南王也先鐵木而及所部三萬八千錠,和林戍軍一百四十萬餘錠、幣帛二萬九千匹。
杭州火,江陵路蝗,並發粟賑之。
十二月己酉,徙鎮巢萬戶府戍沅、靖,毗一陽一萬戶府戍辰州,均州萬戶府戍常德、澧州。
賜諸王岳忽難銀印。
丙寅,詔各省戍軍輪次放還二年供役。
升宣徽院為從一品。
癸酉,詔中書省貨財出納,自今無券記者勿與。
以守司徒、集賢院使、領太史院事阿魯渾撒裡為平章政事。
賜諸王六十、脫脫等鈔一萬三千餘錠,四怯薛衛士五萬二千餘錠,千戶撒而兀魯所部四萬錠。
淮安、揚州饑,甘肅亦集乃路屯田旱,並賑以糧。
四年春正月丙申,申嚴京師惡少不法之禁,犯者黥剌,杖七十,拘役。
辛丑,詔蒙古都元帥也速答而非奉旨勿擅決重刑。
命和林戍軍借斡脫錢者,止償其本。
癸卯,復淮東漕渠。
賜諸王塔失鐵木而金印。
賜翰林承旨僧家鈔五百錠,以養其母。
賜諸王木忽難所部一萬二千餘錠,八魯剌思等部六萬錠。
二月丁未朔,日有食之。
乙卯,遣使祠東嶽。
丙辰,皇太后崩,明日祔葬先陵。
戊午,太一陰一犯軒轅。
壬戌,帝諭何榮祖曰:「律令良法也,宜早定之。」
榮祖對曰:「臣所擇者三百八十條,一條有該三四事者。」
帝曰:「古今異宜,不必相沿,但取宜於今者。」
甲戌,發粟十萬石賑湖北饑民,仍弛山澤之禁。
罷稱海屯田,改置於呵札之地,以農具、種實給之。
乙亥,車駕幸上都。
置西京太和嶺屯田。
立烏撒、烏蒙等郡縣,並會理泗川西州為二,置維摩州。
丙子,命李庭訓練各衛軍士。
賜晉王所部鈔四萬錠。
三月乙未,寧國、太平兩路旱,以糧二萬石賑之。
夏四月丙午朔,詔雲南行省釐革積弊。
壬子,高郵府寶應縣民孫奕妻硃一產三男,蠲復三年。
丙辰,置五條河屯田。
丁巳,免今年上都、隆興絲銀,大都差稅地租。
賜諸王也滅干鋈金印。
緬國遣使進白象。
戊午,參政張頤孫及其弟珪等伏誅於龍興市。
頤孫初為新淦富人胡制機養子,後制機自生子而死,頤孫利其貲,與珪謀殺之,賂郡縣吏獲免。
其僕胡忠訴主之冤於官,乃誅之,其貲悉還胡氏。
以中書省斷事官不蘭奚為平章政事。
賜皇侄海山所統諸王戍軍馬二萬二千九百餘匹。
五月癸未,左丞相答剌罕遣使來言:「橫費不節,府庫漸虛。」
詔自今諸位下事關錢谷者,毋輒入聞。
帝諭集賢大學士阿魯渾撒裡等曰:「集賢、翰林乃養老之地,自今諸老滿秩者升之,勿令輒去,或有去者,罪將及汝。
其諭中書知之。」
增雲南至緬國十五驛,驛給圓符四、驛券十二。
甲午,太一陰一犯壘壁陣。
辛丑,太白犯輿鬼,太一陰一犯昴。
復延慶司。
賜諸王也只裡部鈔二萬錠,八憐脫列思所隸戶六萬五千餘錠。
是月,同州、平灤、隆興雹,揚州、南一陽一、順德、東昌、歸德、濟寧、徐、濠、芍陂旱、蝗,真定、保定、大都通、薊二州水。
六月己酉,詔立緬國王子窟麻剌哥撒八為緬國王,賜以銀印及金銀器皿衣服等物。
丙辰,以太傅月赤察而為太師,完澤為太傅,皆賜之印。
丁巳,太白犯填星。
御史中丞不忽木卒,貧無以葬,賜鈔五百錠。
甲子,置耽羅總管府。
詔各省自今非奉命毋擅役軍。
以和林都元帥府兼行宣慰司事。
吊吉而、瓜哇、暹國、蘸八等國二十二人來朝,賜衣遣之。
秋七月甲戌朔,右丞相完澤請上徽仁裕聖皇后謚寶冊。
乙酉,緬國阿散哥也弟者蘇等九十一人各奉方物來朝,詔命餘人留安慶,遣者蘇來上都。
辛卯,熒惑犯井。
加一乳一母冀國夫人韓氏為燕冀國順育夫人,石抹氏為冀國夫人。
杭州路貧民乏食,以糧萬石減其直糶之。
八月癸卯朔,更定廕敘格,正一品子為正五,從五品子為從九,中間正從以是為差,蒙古、色目人特優一級。
置廣東鹽課提舉司。
癸丑,太一陰一犯井。
庚申,緬國阿散吉牙等昆弟赴闕,自言殺主之罪;罷征緬兵。
甲子,辰星犯靈台上星。
大名之白馬縣旱。
閏八月庚辰,熒惑犯輿鬼。
庚子,車駕還大都。
以中書右丞賀仁傑為平章政事。
賜晉王所部糧七萬石。
九月戊午,太白犯鬥。
壬戌,太一陰一犯輿鬼。
曹州探馬赤軍與民訟地百二十頃,詔別以鄰近官田如數給之。
廣東英德州達魯花赤脫歡察而招降群盜二千餘戶,升英德州為路,立三縣,以脫歡察而為達魯花赤兼萬戶以鎮之。
甲子,太白犯鬥。
改中御府為中政院。
賜諸王出伯所部鈔萬五千四百餘錠。
建康、常州、江陵饑民八十四萬九千六十餘人,給糧二十二萬九千三百九十餘石。
冬十月癸酉朔,有事於太廟。
十一月壬寅朔,詔頒寬令,免上都、大都、隆興大德五年絲銀、稅糧,附近秣養馬駝之郡免稅糧十分之三,其餘免十分之一;徒罪各減一半,杖罪以下釋之;江北荒田許人耕種者,元擬第三年收稅,今並展限一年,著為定例。
並遼一陽一省所轄狗站、牛站為一,仍給鈔以賙其乏。
命省、台差官同昔寶赤鞫和林運糧稽遲未至者。
真定路平棘縣旱。
十二月癸酉,御史台臣言:「所糾官吏與有司同審,所以事沮難行,乞依舊制。
中書凡有改作,輒令監察御史同往,非宜,自今非奉旨勿遣。」
皆從之。
庚寅,熒惑犯軒轅。
癸巳,太一陰一犯房距星。
晉州達魯花赤捏古伯紿稱母喪,歸迎其妻。
事聞,詔以其斁傷彝倫,罷職不敘。
遣劉深、合剌帶、鄭祐將兵二萬人征八百媳婦,仍敕雲南省每軍十人給馬五匹,不足則補之以牛。
賜諸王忻都部鈔五萬錠,兀魯思不花等四部二十一萬九千餘錠,西都守城軍二萬八千餘錠。
賑建康、平江、浙東等處饑民糧二十二萬九千三百餘石。
五年春正月己酉,太一陰一犯五車。
庚戌,給征八百媳婦軍鈔,總計九萬二千餘錠。
壬子,太一陰一犯輿鬼積一屍一氣。
奉安昭睿順聖皇后御容於護國仁王寺。
罷檀、景兩州采金鐵冶提舉司,以其事入都提舉司。
御史台臣言:「官吏犯贓及盜官錢,事覺避罪逃匿者,宜同獄成。
雖經原免,亦加降黜,庶一奸一偽可革。」
從之。
丙寅,以兩淮鹽法澀滯,命轉運司官兩員分司上江以整治之,仍頒印及驛券。
辛酉,太一陰一犯心。
二月己卯,太一陰一犯輿鬼。
以劉深、合剌帶並為中書右丞,鄭祐為參知政事,皆佩虎符。
分雲南諸路行中書省事,仍置理問官二員,郎中、員外郎、都事各一員,給圓符四、驛券二十。
罷福建織繡提舉司。
增河間轉運司鹽為二十八萬引,罷其所屬清、滄、深三鹽司。
丁亥,立征八百媳婦萬戶府二,設萬戶四員,發四川、雲南囚徒從軍。
乙未,詔廉訪司官非親喪遷葬及以病傍告者,不得離職;或以地遠職卑受任不赴者,台憲勿復用。
丙申,給脫脫等部馬萬匹。
丁酉,車駕幸上都。
詔飭雲南行中書省減內外諸司官千五百一十四員,增江浙戍兵。
戊戌,賜昭應宮、興教寺地各百頃,興教仍賜鈔萬五千錠;上都乾元寺地九十頃,鈔皆如興教之數;萬安寺地六百頃,鈔萬錠;南寺地百二十頃,鈔如萬安之數。
己亥,凡軍士殺人一奸一盜者,令軍民官同鞫。
永寧路總管雄挫來朝,獻馬三十餘匹,賜幣帛有差。
三月甲辰,收故軍官金銀符。
戊申,太一陰一犯御女。
己酉,罷陝西路拘榷課稅所。
壬子,賜諸王也孫等鈔一萬八千五百錠。
戊午,馬來忽等海島遣使來朝,賜金素幣有差。
給和林貧乏軍鈔二十萬錠,諸王藥木忽而所部萬五千九百餘錠。
丁卯,熒惑犯填星。
己巳,熒惑、填星相合。
詔戒飭中外官吏。
命遼一陽一行省平章沙藍將萬人駐夏山後,人備馬二匹,官給其直。
夏四月壬申,太一陰一犯東井。
癸酉,遣禿剌鐵木而等犒和林軍。
壬午,以晉王甘麻剌所部貧乏,賜鈔四十萬錠。
調雲南軍征八百媳婦。
癸巳,禁和林釀酒,其諸王、駙馬許自釀飲,不得沽賣。
是月,大都、彰德、廣平、真定、順德、大名、濮州蟲食桑。
五月,商州隕霜殺麥。
河南妖賊丑斯等伏誅。
己酉,給月裡可裡軍駐夏山後者市馬鈔八萬八千七百餘錠。
辛亥,遣怯列亦帶脫脫帥師征四川。
癸丑,太一陰一犯南鬥。
乙卯,熒惑犯右執法。
丙辰,曲靖等路宣慰使兼管軍萬戶忽林失來朝。
壬戌,雲南土官宋隆濟叛。
時劉深將兵由順元入雲南,雲南右丞月忽難調民供饋,隆濟因紿其眾曰:「官軍征發汝等,將盡剪髮黥面為兵,身死行陣,妻子為虜。」
眾惑其言,遂叛。
丙寅,詔雲南行省自願征八百媳婦者二千人,人給貝子六十索。
丁卯,太白犯井。
六月乙亥,平江等十有四路大水,以糧二十萬石隨各處時直賑糶。
開中慶路昆一陽一州海口。
甲申,歲星犯司怪。
丙戌,宋隆濟率貓、狫、紫江諸蠻四千人攻楊黃寨,殺掠甚眾。
己丑,緬王遣使獻馴象九。
壬辰,宋隆濟攻貴州,知州張懷德戰死。
梁王遣雲南行省平章幢兀兒、參政不蘭奚將兵御之,殺賊酋撒月,斬首五百級。
癸巳,太白犯輿鬼,歲星犯井。
甲午,太白犯輿鬼。
賜諸王念不烈妃札忽而真所部鈔二十萬錠。
是月,汴梁、南一陽一、衛輝、大名、濮州旱,大都路水,順德、懷孟蝗。
秋七月戊戌朔,晝晦,暴風起東北,雨雹兼發,江湖泛溢,東起通、泰、崇明,西盡真州,民被災死者不可勝計,以米八萬七千餘石賑之。
己亥,增階、沙二州戍軍。
庚子,籍安西王所侵佔田、站等四百餘戶為民,賜寧遠王闊闊出所部鈔二萬三千餘錠。
乙巳,遼一陽一省大寧路水,以糧千石賑之。
丙午,歲星犯井。
丁未,命御史大夫禿忽赤整飭台事。
詔軍官受贓者與民官同例,量罪大小殿黜。
命監察御史審覆札魯忽赤罪囚,檢照蒙古翰林院案牘。
戊申,立耽羅軍民萬戶府。
諸王也滅干薨,以其子八八剌嗣。
己酉,詔諸司嚴禁盜賊。
辛亥,太一陰一犯壘壁陣。
賜諸王出伯等部鈔六萬錠,又給市馬直三十八萬四千錠。
癸丑,詔禁畏吾兒僧、一陰陽一、巫覡、道人、咒師,自今有大祠禱必請而行,違者罪之。
浙西積雨泛溢,大傷民田,詔役民夫二千人疏導河道,俾復其故。
命雲南省分蒙古射士征八百媳婦。
庚申,辰星犯太白。
癸亥,合丹之孫脫歡自北境來歸,其父母妻子皆遭殺虜,賜鈔一千四百錠。
給諸王妃札忽而真及諸王出伯軍鈔四十萬錠。
中書省臣言:「舊制京師州縣捕盜,止從兵馬司,有司不與,遂致淹滯。
自今輕罪乞令有司決遣,重者從宗正府聽斷,庶不留獄,且民不冤。」
從之。
以暗伯、阿忽台並知樞密院事。
禁富豪之家役軍。
詔封贈非中書省無輒奏請。
稱海至北境十二站大雪,馬牛多死,賜鈔一萬一千餘錠。
命御史台檢照宣政院並僧司案牘。
升太醫院為二品,以平章政事、大都護、提點太醫事脫因納為太醫院使。
賜上都諸匠等鈔二十一萬七千四百錠。
大都、保定、河間、濟寧、大名水,廣平、真定蝗。
八月戊辰,給軍人羊馬價及定遠王所部鈔十四萬三千錠。
己巳,平灤路霖雨,灤、漆、淝、汝河溢,民死者眾,免其今年田租,仍賑粟三萬石。
庚午,禿剌鐵木而等自和林犒軍還,言:「和林屯田宜令軍官廣其墾闢,量給農具,倉官宜任選人,可革侵盜之弊。」
從之。
甲戌,遣薛超兀而等將兵征金齒諸國,時征緬師還,為金齒所遮,士多戰死。
又接連八百媳婦諸蠻,相效不輸稅賦,賊殺官吏,故皆征之。
庚辰,詔:「遣官分道賑恤。
凡獄囚禁係累年,疑不能決者,令廉訪司具其疑狀,申呈省、台詳讞,仍為定例。
各路被災重者,免其差稅一年,貧乏之家,計口賑恤,尤甚者優給之。
小吏犯贓者,並罷不敘。」
征緬萬戶曳剌福山等進馴象六。
壬辰,太一陰一犯軒轅御女。
乙未,填星犯太微上將。
順德路水,免其田租。
九月癸丑,放稱海守倉庫軍還,令以次更代。
丙辰,江陵、常德、澧州皆旱,並免其門攤、酒醋課。
乙酉,自八月庚辰彗出井,歷紫微垣至天市垣,凡四十六日而滅。
冬十月丙寅朔,以畿內歲饑,增明年海運糧為百二十萬石。
己巳,緬王遣使入貢。
戊寅,雲南武定路土官群則獻方物。
癸未,太一陰一犯東井。
壬午,車駕還大都。
丙戌,以歲饑禁釀酒,弛山澤之禁,聽民捕獵。
湖廣行省臣言:「海南海北道宣慰司都元帥府,不與軍務,遇有盜竊,惟行文移,比回,已不及事,今乞以其長二人領軍務。
又鎮守官慢功當罰者,已有定例;獲功當賞者,乞或加散官,或授金、銀符。」
皆從之。
撥南一陽一府屯田地給新籍畏吾而戶,俾耕以自贍,仍給糧三月。
丁亥,詔:「軍官既受命而不時赴者、病筆不行者、被差事畢不即還者,准民官例,違限六月,選人代之,被代者期年始敘。」
改鄂州路為武昌路。
遣使就調雲南、四川、福建、廣東、廣西官,諭百司凡事關中書省者,毋得輒奏。
權豪勢要之家佃戶貸糧者,聽於來歲秋成還之。
癸巳,分碉門、黎、雅軍戍蠻夷,命陝西屯田萬戶也不乾等將之。
辛卯,夜有流星大如杯,光燭地,自北起近東分為二星,沒於危宿。
十一月己亥,歲星犯東井,詔諭中書,近因禁酒,聞年老需酒之人有預市而儲之者,其無釀具者勿問。
罷湖南轉運司弘州種田提舉司,以其事入有司。
降容、象、橫、賓路為州,平灤金丹提舉司為管勾,升昭州為平樂府,省泌縣入唐州。
丁未,遣劉國傑及也先忽都魯將兵萬人,八剌及阿塔赤將兵五千人,征宋隆濟。
減直糶米,賑京師貧民,設肆三十六所,其老幼單弱不能自存者,廩給五月。
選六衛扈從漢軍習武事,仍禁萬戶以下毋令私代,犯者斷罪有差。
戊申,太一陰一犯昴。
徭人藍賴率丹一陽一三十六洞來降,以賴等為融州懷遠縣簿、尉。
立長信寺,秩三品。
十二月甲戌,歲星犯司怪。
給安西王所部軍士食,令各還其家,候春調遣。
辛卯,太一陰一犯南鬥。
征東行省平章闊裡吉思以不能和輯高麗罷。
定強竊盜條格,凡盜人孳畜者,取一償九,然後杖之。
是歲,汴梁、歸德、南一陽一、鄧州、唐州、陳州、和州、襄一陽一、汝寧、高郵、揚州、常州蝗,峽州、隨州、安陵、荊門、泰州、光州、揚州、滁州、高郵、安豐霖,汴梁之封丘、一陽一武、蘭一陽一、中牟、延津,河南澠池,蘄州之蘄春、廣濟、蘄水旱,大名、宣德、奉聖、歸德、寧海、濟寧、般一陽一、登州、萊州、益都、濰州、博興、東平、濟南、濱州、保定、河間、真定、大寧水。
是歲,斷大辟六十一人。
六年春正月癸卯,詔千戶、百戶等自軍逃歸,先事而逃者罪死,敗而後逃者,杖而罷之,沒入其男一女。
乙巳,中書省臣言:「廣東宣慰副使脫歡察而收捕盜賊,屢有勞績,近廉訪司劾其私置兵仗、擅殺土寇等事,遣官鞫問,實無私罪,乞加獎諭。」
命賜衣二襲。
晉王甘麻剌薨,命封其王印及內史府印。
丙午,京畿二十一站闕食,命賜鈔萬二千七百餘錠。
陝西旱,禁民釀酒。
以雲南站戶貧乏,增馬及鈔以優恤之。
中書省臣以硃清、張瑄屢致人言,乞罷其職,徙其諸子官江南者於京。
丁未,命江浙平章阿里專領其省財賦。
庚戌,詔官吏犯罪已經赦宥者,仍從核問。
海道漕運船,令探馬赤軍與江南水手相參教習,以防海寇。
江南僧石祖進告硃清、張瑄不法十事,命御史台詰問之。
帝語台臣曰:「朕聞江南富戶侵佔民田,以致貧者流離轉徙,卿等嘗聞之否?」
台臣言曰:「富民多乞護持璽書,依倚以欺貧民,官府不能詰治,宜悉追收為便。」
命即行之,毋越三日。
詔自今僧官、僧人犯罪,御史台與內外宣政院同鞫,宣政院官徇情不公者,聽御史台治之。
增諸王塔赤鐵木而歲賜銀二百五十兩、雜幣百匹。
乙卯,築渾河堤長八十里,仍禁豪家毋侵舊河,令屯田軍及民耕種。
增劉國傑等軍,仍令屯戍險隘,俟秋進師。
命札忽而帶、阿里等整治江南影占稅民地土者。
中書省臣言:「御史台、廉訪司,體察、體覆,前後不同。
初立台時,止從體察,後立按察司,事無大小,一皆體覆。
由是憲司之事,積不能行。
請自今除水旱災傷體覆,余依舊例體察為宜。」
從之。
以大都、平灤等路去年被水,其軍應赴上都駐夏者,免其調遣一年。
詔軍官除邊遠出征,其餘遇祖父母、父母喪,依民官例,立限奔赴。
禁畜養鷹、犬、馬、駝等人擾民。
乙未,以諸王真童誣告濟南王,謫置劉國傑軍中自效。
壬戌,鎮星犯太微垣上將。
二月庚午,太一陰一犯昴。
謫諸王孛羅於四川八剌軍中自效。
癸酉,增諸王出伯軍三千人,人備馬二匹,官給其直。
丙戌,遣陝西省平章也速帶而、參政汪惟勤將川陝軍,湖廣平章劉國傑將湖廣軍,征亦乞不薛,一切軍務,並聽也速帶而、劉國傑節制。
罷征八百媳婦右丞劉深等官,收其符印、驛券。
以京師民乏食,命省、台委官計口驗實,以鈔十一萬七千一百餘錠賑之。
癸巳,帝有疾,釋京師重囚三十八人。
三月丁酉,以旱、溢為災,詔赦天下。
大都、平灤被災尤甚,免其差稅三年,其餘災傷之地,已經賑恤者免一年。
今年內郡包銀、俸鈔,江淮已南夏稅,諸路鄉村人戶散辦門攤課程,並蠲免之。
壬寅,太一陰一犯輿鬼。
命僧設水陸大會七晝夜。
癸卯,歲星犯井。
甲寅,太一陰一犯鉤鈐。
合祭昊天上帝、皇地祇於南郊,遣中書左丞相答剌罕哈剌哈孫攝事。
夏四月乙丑朔,太白犯東井。
丁卯,詔曲赦雲南諸部蠻夷;發通州倉粟三百石賑貧民;釋輕重囚三十八人,人給鈔五錠。
乙亥,浚永清縣南河。
戊寅,太一陰一犯心。
庚辰,上都大水民饑,減價糶糧萬石賑之。
戊子,修盧溝上流石徑山河堤。
釋重囚。
車駕幸上都。
庚寅,太白犯輿鬼。
真定、大名、河間等路蝗。
五月乙巳,給貧乏漢軍地,及五丁者一頃,四丁者二頃,三丁者三頃,其孤寡者存恤六年,逃散者招諭復業。
戊申,太廟寢殿災。
癸丑,謫和林潰軍征雲南,其戰傷而歸及嘗奉晉王令旨、諸王藥木忽而免者,不遣。
丁巳,福州路饑,賑以糧一萬四千七百石。
濟南路大水,揚州、淮安路蝗,歸德、徐州、邳州水。
六月癸亥朔,日有食之。
太史院失於推策,詔中書議罪以聞。
填星犯太微西垣上將。
甲子,建文宣王廟於京師。
辛未,享於太廟。
乙亥,太一陰一犯鬥。
安南國以馴像二及硃砂來獻。
甲申,賜諸王合答孫、脫歡、脫列鐵木而、伯牙倫、完者所部鈔四萬五千八百餘錠。
湖州、嘉興、杭州、廣德、饒州、太平、婺州、慶元、紹興、寧國等路饑,賑糧二十五萬一千餘石。
大同路、寧海州亦饑,以糧一萬六千石賑之。
廣平路大水。
秋七月癸巳朔,熒惑、鎮星、辰星聚井。
庚子,太一陰一犯心。
己酉,亦乞不薛土官三人棄家來歸,賜金銀符、衣服。
戊午,太一陰一犯熒惑。
辛酉,賜諸王八八剌、脫脫灰、也只裡、也滅乾等鈔四萬三千九百餘錠。
以江浙行省參知政事忽都不丁為中書右丞。
建康民饑,以米二萬石賑之。
大都諸縣及鎮江、安豐、濠州蝗,順德水。
八月甲子,詔御史台凡有司婚姻、土田文案,遇赦依例檢覆。
乙丑,熒惑犯歲星。
己巳,熒惑犯輿鬼。
辛巳,太一陰一犯昴。
壬午,太白犯軒轅。
九月乙未,遣阿牙赤、撒罕禿會計稱海屯田歲入之數,仍自今令宣慰司官與阿剌台共掌之。
甲午,賜諸王兀魯思不花所部鈔六萬錠。
丙午,熒惑犯軒轅。
丁未,中書省臣言:「羅裡等擾民,宜依例決遣置屯田所。」
從之。
賜諸王八撒而等鈔八萬六千三百餘錠。
己酉,龍興民訛言括童一男一女,至有殺其子者,命誅其為首者三人。
癸丑,太一陰一犯輿鬼。
丁巳,太白犯右執法。
賜諸王捏苦迭而等鈔五千八百四十錠。
冬十月甲子,改浙東宣慰司為宣慰司都元帥府,徙治慶元,鎮遏海道。
置大同路黃花嶺屯田。
罷軍儲所,立屯儲軍民總管萬戶府,設官六員,仍以軍儲所宣慰使法忽魯丁掌之。
南人林都鄰告浙西廉訪使張珪收藏禁書及推算帝五行,江浙運使合只亦言珪沮撓鹽法,命省、台官同鞫之。
丙子,車駕還大都。
壬午,熒惑犯太微西垣上將。
濟南濱、棣、泰安、高唐州霖雨,米價騰湧,民多流移,發粟賑之,並給鈔三萬錠。
十一月辛卯,填星犯左執法。
甲午,劉國傑裨將宋光率兵大敗蛇節,賜衣二襲,仍授以金符。
乙未,辰星犯房。
癸卯,太一陰一犯昴。
己酉,太一陰一犯軒轅。
庚戌,禁和林軍釀酒,惟安西王阿難答、諸王忽剌出、脫脫、八不沙、也只裡、駙馬蠻子台、弘吉列帶、燕裡干許釀。
辛亥,以同知樞密院事合答知樞密院事。
詔江南寺觀凡續置民田及民以施入為名者,並輸租充役。
戊午,籍河西寧夏善射軍隸親王阿木哥,甘州軍隸諸王出伯。
己未,詔諸驛使輒枉道者罪之。
十二月庚申朔,熒惑犯填星。
辛酉,御史台臣言:「自大德元年以來,數有星變及風水之災,民間乏食。
陛下敬天一愛一民之心,無所不盡,理宜轉災為福;而今春霜殺麥,秋雨傷稼,五月太廟災,尤古今重事。
臣等思之,得非荷陛下重任者不能奉行聖意,以致如此。
若不更新,後難為力。
乞令中書省與老臣識達治體者共圖之。」
復請禁諸路釀酒,減免差稅,賑濟饑民。
帝皆嘉納,命中書郎議行之。
雲南地震。
戊辰,又震。
甲子,衡州袁舜一等誘集二千餘人侵掠郴州,湖南宣慰司發兵討之,獲舜一及其餘一黨一,命誅其首謀者三人,餘者配洪澤、芍陂屯田,其脅從者招諭復業。
乙丑,歲星犯輿鬼。
乙亥,太一陰一犯輿鬼。
丙子,劉國傑、也先忽都魯來獻蛇節、羅鬼等捷。
庚辰,熒惑犯太微東垣上相。
命中書省包定略賣良人罪例。
癸未,太一陰一犯房。
保定等路饑,以鈔萬錠賑之。
是歲,斷大辟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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