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漢書白話版》卷卷四十六 郭陳列傳第三十六:◆郭躬傳,郭躬字仲孫,穎川陽翟人。家中世代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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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漢書白話版》卷卷四十六 郭陳列傳第三十六

後漢書白話版

卷卷四十六 郭陳列傳第三十六

(郭躬、陳一寵一)

◆郭躬傳,郭躬字仲孫,穎川陽翟人。

家中世代做官。

父郭弘,學習《小杜律》(註:杜延年明法律,宣帝時做御史大夫。

其父杜周,武帝時為廷尉、御史大夫。

故稱杜延年為小杜。

)太守寇恂用郭弘做決曹掾,斷獄至三十年,用法公平。

凡是被郭弘所判案子,退後沒有怨恨之情,郡內將弘比為東海於公(註:於公,東海人,丞相於定國之父,決獄極公平)。

郭弘九十五歲死去。

郭躬年少時即繼承父業,講授徒眾常數百人。

後來做了郡吏,召入公府。

永平年間,奉車都尉竇固出兵打匈奴,騎兵都尉秦彭做副帥。

秦彭在別處駐紮而常按法殺人,竇固奏稱秦彭專權,請求殺掉他。

顯宗於是引公卿朝臣評定秦彭的罪科。

郭躬因為明白法律,召入朝參加評議。

議論的人都同意竇固所奏,郭躬獨自說:「在法律上,彭該斬首。」

帝說:「軍隊出征,校尉一統於都督。

彭既無斧戊,可以專權殺人嗎?」

郭躬答道:「一統於督,是講部曲(註:大將軍行有五部,部有曲)。

今彭專軍別將,和這有些不同。

兵事很緊迫如人之呼吸一般,不允許事先關照督帥。

況且漢朝的制度,螷卓戈就是斧戊,在法律上不算有罪。」

皇帝聽從郭躬的意見。

又有兄弟一起殺人的,而罪行不好歸在誰身上。

皇帝認為兄不管教弟,所以報稱兄宜重判而弟減死罪。

中常侍孫章宣讀詔書,誤言兩報重,尚書奏稱孫章假傳旨意,罪當腰斬。

帝又召郭躬來問,郭躬答道:「孫章應罰金。」

皇上說「:孫章假傳詔書殺人,怎麼說只罰金?」

郭躬說「:法律上有故意殺人和誤殺人之分,孫章傳達命令的錯誤,屬於誤殺,誤殺人在條文上就輕些。」

皇上說:「孫章與囚犯同縣,疑他是故意。」

郭躬說「:『大道如砥之平,其直如矢』『,君子不逆詐』,君王以天為法,刑不可以委曲生意。」

皇上說:「好。」

授躬為廷尉正,後因犯法免職。

後來三次陞遷,元和三年(86),拜為廷尉。

郭躬家世代掌法,務在寬平,當典理官時,決獄斷刑,多依矜恕的原則辦事,於是依照重刑可從輕發落的四十一件事奏之皇上,事都施行,著於法令。

章和元年(87),赦天下在獄囚犯在四月丙子以前減死罪一等,不用笞刑,到金城,而文中沒涉及逃亡未發覺的。

郭躬上封事道「:聖恩減死罪使戍邊的原因,是重在人命。

今死罪亡命的大概有萬人,又自赦以來,捕得罪犯甚多,而詔令沒有涉及,都應重罪論處。

想到天恩沒有不寬厚,死罪以下都得到再生,而逃亡後被捕的卻不沾恩澤。

臣以為赦免以前犯死罪而囚繫在赦後的,可以都不用笞刑到金城,以保全人命,也有益於邊疆。」

肅宗認為很好,立刻下詔赦免。

郭躬奏讞法科,多所保全一性一命。

永元六年(94),死在官府。

中子郭日至,也明法律,官做到南陽太守,政有名跡。

◆陳一寵一傳,陳一寵一字昭公,沛國交人。

曾祖父陳鹹,成帝、哀帝時代以律令做尚書。

平帝時,王莽輔政,多改動漢朝制度,陳鹹心裡不滿。

等到王莽因呂寬事殺掉不附自己的何武、鮑宣等,陳鹹就歎息道:「《易經》上說『君子見機而作,不俟終日』,吾可以逝矣!」(譯:君子看到細微的苗頭就要行動,不要等待一整天。

)立即請求離職而去。

等到王莽篡位,召陳鹹以為掌寇大夫,陳以病為由不肯就職。

這時三個兒子參、豐、欽都在官位,於是全部叫他們解除官職,父子一道回到鄉里,閉門不出入,還是用漢家的習俗在臘月舉行祭禮。

人家問他的緣故,陳鹹說:「我的先人難道知道王氏的臘祭嗎?」

後來王莽又召陳鹹,就稱病重,於是就收斂家中的律令書文,都藏在牆壁裡面。

陳鹹一性一格仁恕,常告誡子孫道:「替一人議法,當依於輕,即使有百金的好處,切莫與人重比。」

建武初年,陳欽子陳躬做廷尉左監,早死。

陳躬生了陳一寵一,明習家業,一寵一年輕時做過州郡吏,被召到司徒鮑昱府。

這時三府掾屬專好交遊,以不肯幹事為高尚。

陳一寵一常不以為然,獨自勤心事務,幾次對鮑昱陳述當代政治。

鮑昱肯定一寵一的能耐,轉為辭曹,掌天下的官司。

他所判決很公平,沒有不滿足大家的心願。

當時司徒處理官司,久的拖延幾十年,事情複雜,易為輕重,不一良的官吏得依附以生輕重。

陳一寵一替鮑昱撰寫《辭訟比》七卷,處理案情的科條,都用事類相從。

鮑昱奏上這個,後來公府奉之以為榜樣。

三次陞遷,肅宗初年,做了尚書。

這時繼承永平年間的舊例,吏政提倡嚴厲,尚書處理案件一般偏於重判,陳一寵一認為皇上剛即位,應改變前代的苛刻政治。

於是上疏道:「臣下聽說先王之政,賞不僭越,刑不濫用,與其不得已,寧可僭而不濫。

所以唐堯著有《堯典》,主張『眚災肆赦』(譯:過誤有害,應帶緩赦)。

周公作戒『,勿誤庶獄」(譯:不可錯判眾獄,應以正道理方。

)伯夷之典,(惟敬五刑,以成三德』。

這樣看來,聖賢之政,以刑罰為首。

過去斷獄嚴明,所以從嚴處置壞人,壞人既平,必須以寬大為好。

陛下即位,大都照此辦理,多次號召群僚,大肆弘揚溫和之政。

而有司辦事,沒有全部照辦,典刑用法,還提倡苛刻。

審理案件急於嚴刑拷打,執法的煩於詆毀欺詐放濫之文字,有的還假公行私,作威作福。

為政等於彈琴,大弦急了小弦就會斷絕。

所以子貢否定臧孫的猛法,而讚美鄭之喬的仁政。

《詩經》上說:『不剛不柔,布政優優』(譯:不剛不柔,政治溫和)。

當今聖德充塞天地,應遵照先王之道,清除煩苛之法。

輕用刑罰,以濟百姓,推廣至德,以奉天心。」

皇上恭敬採納一寵一的話,每事提倡寬厚。

後來號召有司,杜絕慘酷之刑罰,解除妖惡之禁令,革除前人無罪,文飾致於法中的五十多件事,定著在法令之上。

從此以後,民俗和平,屢有好兆出現。

漢朝慣例斷案處死刑,常在三冬之月,這時皇帝才改用冬初十月而已。

元和二年(85),旱災,長水校尉賈宗等上言,認為斷獄不盡三冬,所以陰氣微弱,陽氣發洩,招致旱災,事情的根源在此。

皇上把他的話交給公卿議論,陳一寵一奏道:「冬至這個節氣,陽氣才萌芽,所以十一月有蘭花、射干(即烏扇)、芸、荔等物發生。

《時令》說『:諸生蕩,安形體』(譯:各種生物動盪,君子宜齋戒以安形體)。

天以為正,而周朝用為歲首。

十二月陽氣上通,家雞野雞孵化,地以為正,商代把它作為歲首。

十三月陽氣已至,天地已交,萬物都出,蟄蟲開始振動,人以為正,夏朝把它作為歲首。

三微成著,以通三統。

(意譯:夏、商、週三代採用正朔,統一歲事。

)周以天之始,商以地之始,夏以人之始。

如果在這時行刑,那麼商、週歲首都該流血,不合人心,不合天意。

《月令》說:『孟冬之月,趣獄刑,無留罪。

』說明大刑完畢應在立冬哩。

《月令》又說:『仲冬之月,身欲寧,事欲靜。

』如果以降威怒,不能說是寧;如果行大刑,不能說是靜。

議論的人都說:『旱災的由來,歸咎於改律。

』臣以為商、周斷獄不以三微,而化成康平之世,沒有災害。

自元和年間以前,都用三冬,而水旱的災異,往往為患。

由此說來,災害自為它應,不是因為改動律法。

秦朝為虐政,四季都行刑,漢朝剛興起,改從簡易。

蕭何草創刑律,定在季秋論囚,都是避免立春之月,而不考慮天地之正,及殷、週二王之春,實在有些違背正道。

陛下探幽析微,信執中正之道,革除百年的錯失,建立永年之大功,上有迎承之教,下有奉承三微之惠,查《春秋》之文字,合《月令》的意思,聖功美業,不應懷疑。」

書奏上,帝採納了,便不再改動了。

陳一寵一性一周密,常說人臣的意義,苦不畏慎。

自從在樞密機關後,謝遣門人,拒絕知心朋友,只在公家罷了,朝廷十分器重他。

皇后的弟弟待中竇憲,推薦真定令張林做尚書,皇帝把這事問陳一寵一。

一寵一答道「:張林雖有才能,而平日行為有貪一污。」

竇憲因這深恨陳一寵一。

張林終於被用了,而以臧於抵罪。

皇帝死後,竇憲等掌權,常常對陳一寵一銜恨在心。

於是報告太后,使一寵一主管喪事,想找過失中傷他。

黃門侍郎鮑德素來敬重陳一寵一,勸說竇憲之弟夏陽侯竇..道:「陳一寵一侍奉先帝時,很被信任,所以久留在台閣,賞賜有些特殊。

今不受忠能的賞賜,而計較他細微的錯失,的確有傷害輔政容貸之德。」

竇..也是好士之人,很以為對,所以陳一寵一得到出為太山太守的機會。

後來轉為廣漢太守。

西州豪紳搞並兼,官吏多一奸一邪貪一污,訴訟案每天百數件。

陳一寵一到任,用了良吏王渙、鐔顯等作為心腹,打官司的日漸減少,郡中清靜嚴肅。

行旬雒(洛)縣城南,每逢陰雨天氣,常有哭聲在府中聽到,已經幾十年了。

陳一寵一聽說而疑其必有緣故,派官吏查察案情。

吏回來報告說:「世道衰亂之時,這下面多有死亡之人,而骸鼻不得埋葬,可能原因就在這裡麼?」

陳一寵一淒愴地歎惜,即命令縣府全部收殮埋葬起來。

從此哭聲就沒有了。

後來竇憲做大將軍征匈奴,公卿以下及郡國沒有人不派官吏子弟饋贈財物的,而陳一寵一與中山相汝南張郴、東平相應順守正道不阿諛。

後來和帝聽說了,提升陳一寵一做大司農,張郴做太僕,應順做左馮翊。

永元六年(94),陳一寵一代郭躬做廷尉。

一性一格仁慈矜特。

後來做了審判官,多次議論疑案,常親自上奏,每附經典,務從寬恕,皇帝常聽從他,救活的犯人很多。

那些深文刻敝的案件,這時才減少許多。

陳一寵一又清理律令條法,出於《甫刑》的除掉。

並且說:「臣聽說禮經三百,威儀三千,所以《甫刑》殺頭的大辟罪二百,五刑之類三千。

禮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禮就入刑,相互為表裡。

今律令死刑六百一十,耐罪千六百九十八,贖罪以下二千六百八十一,出於《甫刑》的一千九百八十九,其中四百一十大辟,千五百耐罪,七十九贖罪。

《春秋保乾圖》說「:王者三百年一蠲法。」

漢興以來,三百二年,憲令稍增,科條無限。

又律有三家,其說各不相同。

應該令三公、廷尉平定律令,應經合義的,可使大辟二百,而耐罪、贖罪二千八百,並為三千,全部刪除其餘令,與禮相應,來改變萬人的視聽,以致得到刑措不用之美譽,傳之無窮的後代。」

來不及施行,碰上詔獄吏與囚犯交往抵罪。

朝廷下詔免刑,拜為尚書。

升為大鴻臚。

陳一寵一經歷二郡三卿,所在都有事跡被稱於當時。

十六年(104),代徐防作司空。

陳一寵一雖專法律,而兼通經書,奏議溫粹,號為任職相。

在位三年死去。

以太常南陽尹勤代為司空。

分類:史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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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漢書白話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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