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閱微草堂筆記》卷十五 姑妄聽之一(3):桐身橫徑尺五寸,聳峙高秀。夏月庭院皆碧色,惜蟲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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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微草堂筆記》卷十五 姑妄聽之一(3)

閱微草堂筆記

卷十五 姑妄聽之一(3)

京師花木最古者,首給孤寺呂氏籐花,次則余家之青桐,皆數百年物也。

桐身橫徑尺五寸,聳峙高秀。

夏月庭院皆碧色,惜蟲蛀一孔,雨漬其內,久而中朽至根,竟以枯槁。

呂氏宅後售與高太守兆煌,又轉售程主事振甲,籐今猶在,其架用梁棟之材,始能支柱,其一陰一覆廳事一院,其蔓旁引,又覆西偏書室一院。

花時如紫雲垂地,香氣襲衣。

慕堂孝廉在日--慕堂名元龍,庚午舉人,朱石君之妹婿也,與余同受業於董文恪公--或自宴客,或友人借宴客,觴詠殆無虛夕,迄今四十餘年。

再到曾游,已非舊主,殊深鄰笛之悲。

倪穗疇年丈嘗為題一聯曰:一庭芳草圍新綠,十畝籐花落古香。

書法一精一妙,如渴驥怒猊,亦不知所在矣。

陳句山前輩,移居一宅,搬運傢俱時,先置書十餘篋於庭,似聞樹後小語曰:三十餘年,此間不見此物也。

視之闃如。

或曰必狐也。

句山掉首曰:解作此語,狐亦大佳。

先祖光祿公,康熙中於崔莊設質庫,司事者沈玉伯也。

嘗有提傀儡者質木偶二箱,高皆尺餘,製作頗一精一巧,逾期未贖,又無可轉售,遂為棄物,久置廢室中。

一夕月明,玉伯見木偶跳舞院中,作演劇之狀,聽之亦咿嚶似度曲,玉伯故有膽,厲聲叱之,一時迸散。

次日舉火焚之,了無他異。

蓋物久為妖,焚之則一精一氣爍散,不復能聚。

或有所憑亦為妖,焚之則失所依附,亦不能靈,固物理之自然耳。

獻縣一令,待吏役至有恩,歿後眷屬尚在署,吏役無一存問者。

強呼數人至,皆猙獰相向,向復曩時。

夫人憤恚,慟哭柩前,倦而假寐,恍惚見令語曰:此輩無良,是其本分,吾望其感德,已大誤,汝責其負德,不又誤乎?霍然忽醒,遂無復怨尤。

康熙末,張歌橋--河間縣地,有劉橫者--橫讀去聲,以其強悍,得此稱,非其本名也--居河側,會河水暴滿,小舟重載者,往往漂沒。

偶見中流一婦,抱斷櫓浮沉波浪間,號呼求救,眾莫敢援,橫獨奮然曰:汝曹非丈夫哉。

烏有見死不救者。

自掉舴艋,追三四里,幾覆沒者數,竟拯出之。

越日生一子。

月餘,橫忽病,即命妻子治後事,時尚能行立,眾皆怪之。

橫太息曰:吾不起也。

吾援溺之夕,恍惚夢至一官府,吏卒導入,官持簿示吾曰:汝平生積惡種種,當以今歲某日死,墜豕身五世,受屠割之刑。

幸妝一日活二命,作大一陰一功,於冥律當延二紀,今銷除壽籍,用抵業報,仍以原注死日死。

緣期限已迫,恐世人昧昧,疑有是善事,反促其生,故召爾證明,使知其故。

今生因果並完矣,來生努力可也。

醒而心惡之,未以告人。

今屆期果病,尚望活乎?既而竟如其言。

此見神理分明,毫釐不爽,乘除進退,恆合數世而計之,勿以偶然不驗,遂謂天道無知也。

鄭蘇仙言,有約鄰婦私會,而病其妻在家者,夙負妻家錢數千,乃遣妻繼還,妻欣然往。

不意鄰婦失期,而其妻乃途遇強暴,盡奪衣裙簪珥,縛置秫叢。

皆客作流民,莫可追詰,其夫惟癱首太息,無復一言。

人亦不知鄰婦事也。

後數年有村媼之子,挑人婦女,為媼所覺,反覆戒飭,舉此事以明因果,人乃稍知。

蓋此人與鄰婦相聞,實此媼通詞,故知之審。

惟鄰婦姓名,則媼始終不肯洩,幸不敗焉。

吳僧慧貞言,有浙僧立志一精一進,誓願堅苦,脅未嘗至席。

一夜 ,有艷女窺戶,心知魔至,如不見聞。

女蠱惑萬狀,終不能近禪榻,後夜夜必至,亦終不能使起一念。

女技窮,遙語曰:師定力如斯,我固宜斷絕妄想。

雖然,師忉利天中人也,知近我則必敗道,故畏我如虎狼。

即努力得到非非想天,亦不過柔肌著體,如抱冰雪,媚姿到眼,如見塵矹,不能離乎色相也;如心到四禪天,則花自照鏡,鏡不知花,月自映水,水不知月,乃離色相矣;再到諸菩薩天,則花亦無花,鏡亦無鏡,月亦無月,水亦無水,乃無色無相,無離不離,為自在神通不可思議。

師如敢容我一近,而真空不染,則摩登伽一意皈依,不復再擾阿難矣。

僧自揣道力,足以勝魔,坦然許之,偎倚撫摩,竟毀戒體,懊喪失志,侘傺以終。

夫磨而不磷,涅而不緇,惟聖人能之,大賢以下弗能也。

此僧中於一激,遂開門揖盜,天下自恃可為,遂為人所不敢為,卒至潰敗決裂者,皆此僧也哉。

德慎齋扶乩,其仙降壇,不作詩,自署名曰劉仲甫,眾不知為誰。

有一國手在側曰:是南宋國手,著有棋訣四篇者也。

固請對弈,乩判曰:弈則我必負。

固請,乃許,乩果負半子。

眾曰:大仙謙挹,欲獎成後進之名耶?乩判曰:不然,後人事事不及古,惟推步與弈棋,則皆勝古。

或謂因古人所及,更復一精一思,故已到竿頭,又能進步,是為推步言,非為弈棋言也。

蓋風氣日薄,人情日巧,其傾軋攻取之術,兩機激薄,變幻萬端,砃詭出奇,不留餘地。

古人不肯為之事,往往肯為;古人不敢冒之險,往往敢冒;古人不忍出之策,往往忍出。

故一切世事心計,皆出古人上。

弈棋亦心計之一,故宋元國手,至明已差一路,今則差一路半矣。

然古之國手,極敗不過一路,今之國手,或敗至兩路三路,是則踏實蹈虛之辨也。

問弈竟無常勝法乎?又判曰:無常勝法,而有常不負法,不弈則常不負矣。

僕猥以夙慧,得作鬼仙,世外閒身,名心都盡,逢場作戲,勝敗何關。

若當局者,角爭得失,尚慎旃哉。

四座有經歷世故者,多喟然太息。

季滄洲言,有狐居某氏書樓中,數十年矣,為整理卷軸,驅逐蟲鼠,善藏磈者不及也。

能與人語,而終不見其形。

賓客宴集,或虛置一席,亦出相酬酢,詞氣恬雅,而談言微中,往往傾其座人。

一日酒糾宣觴政,約各言所畏,無理者罰,非所獨畏者亦罰。

有雲畏講學者,有雲畏名士者,有雲畏富人者,有雲畏貴官者,有雲畏善諛者,有雲畏過謙者,有雲畏禮法周密者,有雲畏緘默慎重,欲言不言者。

最後問狐,則曰:吾畏狐。

眾嘩笑曰:人畏狐可也,君為同類,何所畏,請浮大白。

狐哂曰:天下惟同類可畏也。

夫甌越之人,與奚狄不爭地;一江一 海之人,與車馬不爭路。

類不同也,凡爭產者必同父之子,凡爭一寵一 者必同夫之妻,凡爭權者必同官之士,凡爭利者必同市之賈,勢近則相礙,相礙則相軋耳。

且射雉者媒以雉,不媒以雞鶩;捕鹿者由以鹿,不由以羊豕。

凡反間內應,亦必以同類,非其同類不能投其好而入,伺其隙而抵也。

由是以思,狐安得不畏狐乎?座有經歷險阻者,多稱其中理。

獨一客酌酒狐前曰:君言誠確,然此天下所同畏,非君所獨畏,仍宜浮大白。

乃一笑而散。

余謂狐之罰觴應減其半,蓋相礙相軋,天下皆知之。

至伏肘腋之間,而為心腹之大患;托水乳之契,而藏鉤距之深謀,則不知者或多矣。

老儒周懋官,口操南音,不記為何許人,久困名場,流離困頓,嘗往來於周西擎、何華峰家。

華峰本亦姓周,或二君之族歟?乾隆初,余尚及見之,迂拘拙鈍,古君子也。

每應試,或以筆畫小誤被貼,或已售而以一二字被落,亦有過遭吹索,如題目寫曰字,偶稍狹即以誤作日字貼;寫己字,末筆偶鋒尖上出,即以誤作已字貼,尤抑鬱不平。

一日,焚牒文昌祠,訴平生未作過惡,橫見沮抑。

數日後夢朱衣吏引至一殿,神據案語曰:爾功名坎坷,遽瀆明神,徒挾怨尤,不知因果。

爾前身本部院吏也,以爾狡黠舞文,故罰爾今生為書癡,毫不解事;以爾好指摘文牒,雖明知不誤,而巧詞鍛煉,以挾制取財,故罰爾今生處處以字畫見斥。

因指簿示之曰:爾以曰字見貼者,此官前世乃福建駐防音德布之妻,老節婦也,因咨文寫音為殷,譯語諧聲,本無定字,爾反覆駁詰,來往再三,使窮困孤嫠,所得建坊之金,不足供路費;爾以已字見貼者,此官前世以知縣起服,本歷俸三年零一月,爾需索不遂,改其文三字為五,一字為十,又以五年零十月移計,應得別案處分。

比及辨白,坐原文錯誤,已沉滯年餘。

業報牽纏,今生相遇,爾何冤之可鳴歟?其他種種,皆有夙因,不能為爾備陳,亦不可為爾預洩。

爾宜委順,無更嘵嘵。

儻其不信,則緇袍黃冠行,且有與爾為難者,可了然悟矣。

語訖揮出,霍然而醒,殊不解緇袍黃冠之語。

時方寓佛寺,因遷徙避之。

至乙卯鄉試,闈中已擬第十三。

二場僧道拜父母判中,有長揖君親字,蓋用傅弈表不忠不孝削髮而揖君親語也。

考官以為疵累,竟斥落。

方知神語不誣,此其館步丈陳謨家--名登廷,棗強人,官製造庫郎中,自詳述於步丈者。

後不知所終,殆坎砆以歿矣。

虞倚帆待詔言,有選人張某,攜一妻一婢至京師,僦居海豐寺街,歲余妻病歿,又歲余婢亦暴卒,方治玟,忽似有呼吸,既而目睛轉動,已復甦,呼選人執手泣曰:一別年餘,不意又相見。

選人駭愕,則曰:君勿疑譫語,我是君婦,借婢一屍一再生也。

此婢雖侍君巾櫛,恆鬱鬱不欲居我下,商於妖尼以術魘我。

我遂發病死,魂為術者收瓶中,鎮以符咒,埋尼庵牆下,侷促昏暗,苦狀難言,會尼庵牆圮,掘地重築圬者砈土破瓶,我乃得出,茫茫昧昧,莫知所往。

伽藍神指我訴城隍,而有魘法者皆有邪神為城社,輾轉撐拄,獄不能成,達於東獄,乃捕逮術者鞫治,得狀,拘婢付泥犁。

我壽未盡,一屍一已久朽,故判借婢一屍一再生也。

闔家悲喜,仍以主母事之。

而所指作魘之尼,則謂選人欲以婢為妻,故詐死片時,造作斯語,不顧陷人於重辟,洶洶欲訐訟。

事無實證,懼干妖妄罪,遂諱不敢言。

然倚帆嘗私叩其僮僕,具道婦再生後,述舊事無纖毫差,其語音行步,亦與婦無纖毫異。

又婢拙女紅而婦善刺繡,有舊所制履未竟,補成其半,宛然一手,則似非偽托矣。

此雍正末年事也。

范衡洲--山一陰一人,名家相,甲戌進士,官柳州府知府--之侄女,未婚殉節,吞金環不死,卒自投於河。

曾太守--嘉祥人,曾子裔也,偶忘其名字--之女以救母並焚死,其事跡始末,當時皆了了知之。

今四十餘年,不能舉其詳矣。

奇聞易記,庸行易忘,固事理之常歟?附存姓氏,冀不泯幽光。

孔子家語載弟子七十二人,固不必一一皆具行實爾。

蘅洲言其鄉某甲,甚樸願,一生無妄為。

一日晝寢,夢數役持牒攝之去,至一公署,則冥王坐堂上,鞫以謀財殺某乙,某乙至亦執甚堅。

蓋某乙自外索逋歸,天未曙,趁涼早發,遇數人,見腰纏累然,共擊殺之,攜貲遁棄一屍一岸旁。

某甲偶棹舴艋過,見一屍一大駭,視之識為某乙,尚微有氣,因屬鄰里抱置舟上,欲送之歸。

某乙垂絕忽稍蘇,張目見某甲,以為眾奪財去,某甲獨載一屍一棄諸一江一 也。

故魂至冥司,獨訟某甲。

冥王檢籍,雲盜為某某,非某甲。

某乙以親見固爭,冥吏又以冥籍無誤理,與某乙固爭。

冥王曰:冥籍無誤,論其常也。

然安知千百萬年不誤者,不偶此一誤乎?我斷之不如人質之也,吏言之不如囚證之也。

故拘某甲。

某甲具述載送意,照以業鏡,如所言,某乙乃悟。

某甲初竊怪誤拘,冥王告以故,某甲亦悟,遂別治某乙獄,而送某甲歸。

夫折獄之明決,至冥司止矣。

案牘之詳確,至冥司亦止矣。

而冥王若是不自信也,又若是不憚煩也。

斯冥王所以為冥王歟。

仲尼不為己甚,豈僅防矯枉過直哉,聖人之所慮遠也。

老子曰:民不畏死,奈何以死畏之。

夫民未嘗不畏死,至知必死乃不畏,至不畏死則無事不可為矣。

小時聞某大姓為盜劫,懸賞格購捕,半歲余,悉就執,亦俱引伏。

而大姓恨盜甚,以多金賂獄卒,百計苦之,至足不躡地,脅不到席,束縛不使如廁,褲中蛆蟲蠕蠕嘬股髀,惟不絕飲食,使勿速死而已。

盜恨大姓甚,私計強劫得財,律不分首從斬。

輪姦婦女,律亦不分首從斬。

二罪從一科斷,均歸一斬,萬無加至磔裂理。

乃於庭鞫時,自供遍污其婦女,官雖不據以錄供,而眾口堅執,眾耳共聞,迄不能滅此語。

不善大姓者,又從而附會,謂盜已論死,足蔽罪,而不惜多金,又百計苦之,其銜恨次骨正以此。

人言籍籍,亦無從而辨此疑,遂大為門戶玷。

悔已無及。

夫劫盜駢戮,不能怨主人;即拷掠追譏,桎梏幽系,亦不能怨主人。

法所應受也。

至虐以法外,則其志不甘。

擲石擊石,力過猛必激而反。

取一時之快,受百世之污,豈非已甚之故乎?然則聖人之所慮遠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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