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記白話文》循吏列傳第五十九:【說明】這篇類傳記敘了春秋戰國時期五位賢良官吏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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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記白話文》循吏列傳第五十九

史記白話文

循吏列傳第五十九

史有為譯注

【說明】

這篇類傳記敘了春秋戰國時期五位賢良官吏的事跡。

五人中,四位國相一位法官,都是居高權重的社稷之臣。

其中,孫叔敖與子產,仁厚一愛一民,善施教化,以政寬得人和,國泰而民安;公儀休、石奢、李離,皆清廉自正,嚴守法紀,當公私利益發生尖銳衝突時,甚至甘願以身殉法,維護君主和綱紀的尊嚴。

作者以緬懷與崇敬的心情寫出他們的政績和道德風範,意在闡明一個為政治國的根本道理:「奉職循理,亦可以為治,何必威嚴哉?」

而這,也正道出了作者傾心嚮往的理想的吏治藍圖。

漢代官吏也有仁厚廉正守法之人,但本篇只表彰歷史人物,全不言及當朝,有深意在焉。

古今學者都曾指出,本傳與排稍後的《酷吏列傳》乃是有意為之的姊妹篇:寫酷吏,全是當朝人物,這是直接譏刺漢武帝一寵一用酷吏、任其肆虐為害的時弊;寫循吏,全無時人,則是以古諷今,暗藏批評當朝吏治的鋒芒。

兩傳鮮明對映,相反而相成,作者的政見與好惡之情都可以從中品味出來。

這或許可稱之為別一種意義的「互見法」吧!互見之後,讀者再回頭看本文開篇序言結束末那一句「何必威嚴哉」的話,就會深悟「威嚴」者,乃酷吏弄權峻法逞威之謂也,作者寫本傳的深心及其思想鋒芒其實在這裡就已經閃現出來了。

文字簡淨,是本傳極顯著的特色。

其篇幅之短,在全書與《佞幸列傳》同一居首位,僅一千二百字左右。

其寫人多止三事,少則一例,取材於表述皆至為簡要,卻是一精一當有力,給人留下了過目難忘的印象。

無怪乎古人讚之曰:「太史公《循吏傳》文簡而高,意淡而遠,班孟堅《循史傳》不及也。」

(吳氏《林下偶談》卷四,轉引自《歷代名家譯史記》)這種寫法,與類傳的特一性一有關。

類傳和專傳不同,它是專題一性一的,主要表現一類人的共一性一和作者對本專題的思想見解,至於人物生平的完整一性一與系統一性一並不重要。

為此,類傳皆有序言,開宗明義先闡述作者的觀點,然後環繞這一主旨選取恰當的人物事跡予以說明,序言和傳文之間,實為綱舉目張的關係。

故類傳寫人敘事很靈活,選擇一性一強,不求全而求典型,有時甚至不避重出。

如子產生平已寫入《鄭世家》,本傳為表現專題思想的需要再作載述,但略去一切具體行一事,只列舉非凡政績,極寫百姓的一愛一戴感激之情。

和其它類傳相比,本篇在取材上剪裁的幅度是很大的,除孫叔敖事略為完整外,敘其餘四人皆一鱗半爪,一精一簡之至。

作者採用很少的文字把一件典型事例細緻寫出,使之妥貼傳神,對專題思想依然有很強的表現力。

正是這種寫法,使本篇在表現類傳的特一性一方面成為很有代表一性一的作品。

【譯文】

太史公說:「法令用以引導民眾向善,刑罰用以阻止民眾作惡。

文法與刑律不完備時,善良的百姓依然心存戒懼地自我約束修身,是因為居官者行為端正不曾違亂綱紀。

只要官吏奉公盡職按原則行一事,就可以用它做榜樣治理好天下,為什麼非用嚴刑峻法不可呢?

孫叔敖是楚國的隱者。

國相虞丘把他舉薦給楚莊王,想讓他接替自己職務。

孫叔敖為官三月就升任國相,他施政教民,使得官民之間和睦同心,風俗十分淳美。

他執政寬緩不苛卻有禁必止,官吏不做邪惡偽詐之事,民間也無盜賊發生。

秋冬兩季他鼓勵人們進山採伐林木,春夏時便借上漲的河水把木材運出山外。

百姓各有便利的謀生之路,都生活得很安樂。

莊王認為楚國原有的錢幣太輕,就下令把小錢改鑄為大錢,百姓用起來很不方便,紛紛放棄了自己的本業。

管理市場的長官向國相孫叔敖報告說:「市場亂了,老百姓無人安心在那裡做買賣,秩序很不穩定。」

孫叔敖問:「這種情況有多久了?」

市令回答:「已經有三個月。」

孫叔敖說:「不必多言,我現在就設法讓市場恢復原狀。」

五天後,他上朝向莊王勸諫說:「先前更改錢幣,是認為舊幣太輕了。

現在市令來報告說『市場混亂,百姓無人安心在那裡謀生,秩序很不穩定』。

我請求立即下令恢復舊幣制。」

莊王同意了,頒布命令才三天,市場就回復了原貌。

楚國的民俗是一愛一坐矮車,楚王認為矮車不便於駕馬,想下令把矮車改高。

國相孫叔敖說:「政令屢出,使百姓無所適從,這不好。

如果您一定想把車改高,臣請求讓鄉里人家加高門檻。

乘車人都是有身份的君子,他們不能為過門檻頻繁下車,自然就會把車的底座造高了。」

楚王答應了他的請求。

過了半年,上行下效,老百姓都自動把坐的車子造高了。

這就是孫叔敖不用下令管束百姓就自然順從了他的教化,身邊的人親眼看到他的言行便倣傚他,離得遠的人觀望四周人們的變化也跟著傚法他。

所以孫叔敖三次榮居相位並不沾沾自喜,他明白這是自己憑借才幹獲得的;三次離開相位也並無悔恨,因為他知道自己沒有過錯。

子產,是鄭國的大夫。

鄭昭君在位時,曾任用自己一寵一信的徐摯做國相,國政昏亂,官民不親和,父子不和睦。

大宮子期把這些情況告訴鄭昭君,昭君就改任子產為國相。

子產執政一年,一浪一蕩子不再輕浮嬉戲,老年人不必手提負重,兒童也不用下田耕種。

二年之後,市場上買賣公平,不預定高價了。

三年過去,人們夜不閉戶,路不拾遺。

四年後,農民收工不必把農具帶回家,五年後,男子無需服兵役,遇有喪事則自覺敬執喪葬之禮。

子產治理鄭國二十六年就去世了,青壯年痛哭失聲,老人像孩童一樣哭泣,說:「子產離開我們死去了啊,老百姓將來依靠誰!」

公儀休,是魯國的博士。

由於才學優異做了魯國國相。

他遵奉法度,按原則行一事,絲毫不改變規制,因此百官的品行自然端正。

他命令為官者不許和百姓爭奪利益,做大官的不許佔小一便宜。

有位客人給國相公儀休送魚上門,他不肯收納。

客人說:「聽說您極一愛一吃魚才送魚來,為什麼不接受呢?」

公儀休回答說:「正因為很一愛一吃魚,才不能接受啊。

現在我做國相,自己還買得起魚吃;如果因為今天收下你的魚而被免官,今後誰還肯給我送魚?所以我決不能收下。」

公儀休吃了蔬菜感覺味道很好,就把自家園中的冬葵菜都拔下來扔掉。

他看見自家織的布好,就立刻把妻子逐出家門,還燒燬了織機。

他說:「難道要讓農民和織婦無處賣掉他們生產的貨物嗎?」

石奢,是楚昭王的國相,他為人剛強正直廉潔公正,既不阿諛逢迎,也不膽小避事。

一次出行屬縣,恰逢途中有兇手殺人,他追捕兇犯,竟是自己的父親。

他放走父親,歸來便把自己囚禁起來。

他派人告訴昭王說:「殺人兇犯,是為臣的父親。

若以懲治父親來樹立政績,這是不孝;若廢棄法度縱容犯罪,又是不忠;因此我該當死罪。」

昭王說:「你追捕兇犯而沒抓獲,不該論罪伏法,你還是去治理國事吧。」

石奢說:「不偏袒自己父親,不是孝子;不遵守王法,不是忠臣。

您赦免我的罪責,是主上的恩惠;服刑而死,則是為臣的職責。」

於是石奢不聽從楚王的命令,刎頸而死。

李離,是晉文公的法官。

他聽察案情有誤而枉殺人命,發覺後就把自己拘禁起來判以死罪。

文公說:「官職貴賤不一,刑罰也輕重有別。

這是你手下官吏有過失,不是你的罪責。」

李離說:「臣擔當的官職是長官,不曾把高位讓給下屬;我領取的官俸很多,也不曾把好處分給他們。

如今我聽察案情有誤而枉殺人命,卻要把罪責推諉(wěi,偉)於下級,這種道理我沒有聽過。」

他拒絕接受文公的命令。

文公說:「你認定自己有罪,那麼我也有罪嗎?」

李離說:「法官斷案有法規,錯判刑就要親自受刑,錯殺人就要以死償命。

您因為臣能聽察細微隱情事理,決斷疑難案件,才讓我做法官。

現在我聽察案情有誤而枉殺人命,應該判處死罪。」

於是不接受晉文公的赦令,伏劍自刎而死。

太史公說:「孫叔敖口出一言,郢都的市場秩序得以恢復。

子產病逝,鄭國百姓失聲痛哭。

公儀休看到妻子織出的布好就把她趕出家門。

石奢放走父親而自一殺頂罪,使楚昭王樹立了美名。

李離錯判殺人罪而伏劍身亡,幫助晉文公整肅了國法。

【原文】【註解】

太史公曰:法令所以導民也,刑罰所以禁一奸一也1。

文武不備2,良民懼然身修者,官未曾亂也。

奉職循理3,亦可以為治,何必威嚴哉?

孫叔敖者,楚之處士也4。

虞丘相進之於楚莊王,以自代也。

三月為楚相,施教導民,上下和合5,世俗盛美6,政緩禁止7,吏無一奸一邪,盜賊不起。

秋冬則勸民山采,春夏以水8,各得其所便,民皆樂其生。

莊王以為幣輕,更以小為大9,百姓不便,皆去其業。

市令言之相曰:「市亂,民莫安其處十,次行不定(11)。」

相曰:「如此幾何頃乎(12)?」

市令曰:「三月頃。」

相曰:「罷,吾今令之復矣(13)。」

後五日,朝,相言之王曰:「前日更幣,以為輕。

今市令來言曰『市亂,民莫安其處,次行之不定』。

臣請遂令復如故。」

王許之,下令三日而市復如故。

楚民俗好庳車(14),王以為庳車不便馬,欲下令使高之。

相曰:「令數下,民不知所從,不可。

王必欲高車,臣請教閭裡使高其梱(15)。

乘車者皆君子,君子不能數下車。」

王許之。

居半歲,民悉自高其車。

此不教而民從其化(16),近者視而效之,遠者四面望而法之。

故三得相而不喜,知其材自得之地;三去相而不悔,知非己之罪也。

1一奸一:邪惡詐偽之事。

2文武:本義指文治(禮樂教化)和武功,這裡指行政法規和刑罰。

3循理:依照原則行一事。

4處士:隱居不士的人。

5和合:和睦同心。

6盛美:非常美好。

盛:盛大,引申為程度深。

7禁止:有禁則止,聽從命令的意思。

8春夏以水:一本作「春夏以水下」,意為春夏時節借河水上漲使採伐的林木順流而下運出去。

9更:更改。

十莫安其處:無人安心於在市中經營本業。

處:位置。

次行:次序。

(11)幾何頃:有多久。

(12)頃:時間短,此泛指時間。

(13)復:恢復。

(14)庳車:矮車,車的底座低。

(15)閭裡:鄉里,古代居民組織。

先秦時以二十五家為裡,一萬二千五百戶為鄉。

(16):門限,即門檻。

(17)不教:此指不用行政法令管束。

從其化:順從他的教化。

子產者,鄭之列大夫也1。

鄭昭君之時,以所一愛一徐摯為相,國亂,上下不親,父子不和。

大宮子期言之君,以子產為相2。

為相一年,豎子不戲狎3,斑白不提挈4,僮子不犁畔5。

二年,市不豫賈6。

三年,門不夜關,道不拾遺。

四年,田器不歸7。

五年,士無尺籍8,喪期不令而治9。

治鄭二十六年而死,丁壯號哭,老人兒啼,曰:「子產去我死乎!民將安歸?」

1列大夫:居大夫之列。

2按:此段所言與卷四十二《鄭世家》內容有出入。

《鄭世家》記子產是鄭成功的小兒子,曾先後事簡公、定公、聲公,並無任鄭昭君國相的記載。

3豎子:鄙賤他人的稱呼,猶「小子」。

此指游手好閒和一浪一蕩子。

戲狎:輕浮嬉戲。

4斑白:鬢髮花白,此借指老人。

提挈:提著東西。

挈,提。

5僮子:兒童。

犁畔:在田邊耕種,指幹農活。

6不豫賈:不預先抬高物價,到交易時買賣雙方公平議價。

豫,同「預」。

賈,同「價」。

7田器:種田的農具。

8無尺籍:沒有戰功。

漢制,把殺敵斬首的功勞記錄在一尺長的竹板上,稱「尺籍」。

此句是說男子不必再當兵出征。

9治:此指辦喪事。

公儀休者,魯博士也。

以高弟為魯相1。

奉法循理。

無所變更,百官自正。

使食祿者不得與下民爭利,受大者不得取小2。

客有遺相魚者,相不受。

客曰:「聞君嗜魚3,遺君魚4,何故不受也?」

相曰:「以嗜魚,故不受也。

今為相,能自給魚;今受魚而免5,誰復給我魚者?吾故不受也。」

食茹而美6,拔其園葵而棄之7。

見其家織布好,而疾出其家婦8,燔其機9,云「欲令農士工女安所讎其貨乎十」?

1高弟:一作「高弟」,指才優而學業品弟高。

2受大者:領取俸祿多的人,指官位高的人。

取小:佔小一便宜。

3嗜:極為喜好。

4遺:贈送。

5免:免官。

6茹:蔬菜的總稱。

7園葵:菜園中的冬葵菜。

8家婦:妻子。

9燔:燒。

十工女:此指織婦。

讎:出一售。

石奢者,楚昭王相也。

堅直廉正,無所阿避1。

行縣,道有殺人者,相追之,乃其父也。

縱其父而還自系焉2。

使人言之王曰:「殺人者,臣之父也。

夫以父立政3,不孝也;廢法縱罪,非忠也;臣罪當死。」

王曰:「追而不及,不當伏罪,子其治事矣。」

石奢曰:「不私其父4,非孝子也;不奉主法,非忠臣也。

王赦其罪,上惠也;伏誅而死,臣職也。」

遂不受令,自刎而死。

李離者,晉文公之理也5。

過聽殺人6,自拘當死7。

文公曰:「官有貴賤,罰有輕重。

下吏有過,非子之罪也。」

李離曰:「臣居官為長8,不與吏讓位;受祿為多,不與下分利。

今過聽殺人,傅其罪下吏9,非所聞也。」

辭不受令。

文公曰:「子則自以為有罪,寡人亦有罪邪?」

李離曰:「理有法,失刑則刑十,失死則死(11)。

公以臣能聽微決疑(12),故使為理。

今過聽殺人,罪當死。」

遂不受令,伏劍而死(13)。

太史公曰:孫叔敖出一言,郢市復。

子產病死,鄭民號哭。

公儀子見好布而家婦逐。

石奢縱父而死,楚昭名立。

李離過殺而伏劍,晉文以正國法。

1阿避:阿諛和逃避。

2系:囚禁。

3立政:樹立政績。

4私:偏袒。

5理:法官。

6過聽殺人:聽察案情有過失而錯殺人命。

7當:判罪。

8居官為長:擔任的官職是長官。

長:首長。

9傅:附著,此指把罪責推到別人身上。

十失刑則刑:錯定刑罰就自己受刑。

(11)失死則死:錯判死罪就自己以死償命。

(12)聽微決疑:聽察細微的隱情事理,決斷疑難的案件。

(13)伏劍:用劍自一殺。

伏:受到懲罪的意思。

分類:史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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