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情偶寄
器玩部 ○床帳
【原文】
人生百年,所歷之時,日居其半,夜居其半。
日間所處之地,或堂或廡,或舟或車,總無一定之地,而夜間所處,則止有一床 。
是床 也者,乃我半生相共之物,較之結髮糟糠,猶分先後者也。
人之待物,其最厚者,當莫過此。
然怪當世之人,其於求田問捨,則性命以之,而寢處晏息之地,莫不務從苟簡,以其只有己見,而無人見故也。
若是,則妻妾婢媵是人中之榻也,亦因己見而人不見,悉聽其為無鹽嫫姆,蓬頭垢面而莫之訊乎?予則不然。
每遷一地,必先營臥榻而後及其他,以妻妾為人中之榻,而床 第乃榻中之人也。
欲新其制,苦乏匠資;但於修飾床 帳之具,經營寢處之方,則未嘗不竭盡綿力,猶之貧士得妻,不能變村妝為國色,但令勤加盥櫛,多施膏沐而已。
其法維何?一曰床 令生花,二曰帳使有骨,三曰帳宜加鎖,四曰床 要著裙。
曷云「床 令生花」?夫瓶花盆卉,文人案頭所時有也,日則相親,夜則相背,雖有天香撲鼻,國色暱人,一至昏黃就寢之時,即欲不為紈扇之捐,不可得矣。
殊不知白晝聞香,不若黃昏嗅味。
白晝聞香,其香僅在口鼻;黃昏嗅味,其味真入夢魂。
法於床 帳之內先設托板,以為坐花之具;而托板又勿露板形,妙在鼻受花香,儼若身眠樹下,不知其為妝造也者。
先為小柱二根,暗釘床 後,而以帳懸其外。
托板不可太大,長止尺許,寬可數寸,其下又用小木數段,制為三角架子,用極細之釘,隔帳釘於柱上,而後以板架之,務使極固。
架定之後,用彩色紗羅製成一物,或像怪石一卷,或作彩雲數朵,護於板外以掩其形。
中間高出數寸,三面使與帳平,而以線縫其上,竟似帳上繡出之物,似吳門堆花之式是也。
若欲全體相稱,則或畫或繡,滿帳俱作梅花,而以托板為虯枝老干,或作懸崖突出之石,無一不可。
帳中有此,凡得名花異卉可作清供者,日則與之同堂,夜則攜之共寢。
即使群芳偶缺,萬卉將窮,又有爐內龍涎、盤中佛手與木瓜、香楠等物可以相繼。
若是,則身非身也,蝶也,飛眠宿食盡在花間;人非人也,仙也,行起坐臥無非樂境。
予嘗於夢酣睡足、將覺未覺之時,忽嗅蠟梅之香,咽喉齒頰盡帶幽芬,似從臟腑中出,不覺身輕欲舉,謂此身必不復在人間世矣。
既醒,語妻孥曰:「我輩何人,遽有此樂,得無折盡平生之福乎?」
妻孥曰:「久賤常貧,未必不由於此。」
此實事,非欺人語也。
曷云「帳使有骨」?床 居外,帳居內,常也。
亦有反此舊制,而使帳出床 外者,善則善矣,其如夏月驅蚊,匿於床 欄曲折之外,有若負嵎,欲求美觀,而以膏血殉之,非長策也,不若仍從舊制。
其不從舊制,而使帳出床 外者,以床 有端正之體,帳無方直之形,百計撐持,終難服貼,總以四角之近柱者軟而無骨,不能肖柱以為形,有犄角抵牾之勢也,故須別為賦形,而使之有骨。
用不粗不細之竹,制為一頂及四柱,俟帳已掛定而後撐之,是床 內有床 ,舊制之便與新制之一精一,二者兼而有之矣。
床 頂及柱,令置嬌者為之,其價頗廉,僅費中人一飯之資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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