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御覽
卷十六 ◎時序部一
○律
《呂氏春秋》曰:黃帝命伶倫作為律。
伶倫自大夏之西,乃之阮隃之一陰一山,取竹於嶰谷,以生空竅厚均者,斷兩節間,其長三寸九分而吹之。
以為十二筒,聽鳳鳴,以別十二律,其雄鳴為六,雌鳴亦六。
故曰,黃鐘之宮,律之本也。
(鳳有雌雄,故律有一陰一陽一。
)
《書》曰:肆覲東後,協時月正日,同律度量衡。
又曰:帝曰:夔!命汝典樂,教胄子。
詩言志,歌永言,聲依永,律和聲。
聲謂五聲,宮商角徵羽,律謂六律六呂,十二月之音氣,言當依聲律以和樂。
八音克諧,無相奪倫,神人以和。
倫,理也。
八音能諧,理不錯奪,則神人鹹和。
命夔使勉之。
又曰:予欲聞六律五聲八音,在治忽,以出納五言,汝聽。
(孔氏曰:言以六律和聲音,察天下治理及忽怠者。
又以出納仁義禮智信五德之言,汝當聽審之也。
)
《禮》曰:孟春之月,律中太蔟。
蔟,湊也,言萬物始大而湊也。
《周禮》曰:大司樂以六律、六呂、五聲、八音、六舞,(六代舞。
)大合樂致鬼神。
又注曰:律呂相生者,上生者三分益一,下生者三分減一。
黃鐘律長九寸,下生林鐘,六寸十律也。
《左傳》曰:六律、七音、八風、九歌,以相成也。
清濁大小,長短疾徐,哀樂剛柔,遲速高下,出入周疏,以相濟也。
君子聽之,以平其心。
《爾雅》曰:律謂之分。
(郭璞注曰:律管,可以分氣者也。
)
《易是類謀》曰:聖人興起,不知姓名,當吹律聽聲以別其姓。
律者,六律也。
《春秋元命苞》曰:律之為言率也,所以率氣令達也。
(率,猶導也。
)
《春秋演孔圖》曰:孔子曰:"丘援律吹,命一陰一得羽之宮。
"
《孝經援神契》曰:聖王吹律有姓。
《漢書·張蒼傳》曰:張乃自秦時為柱下御史,明一習一 天下圖書計籍,又善用算律歷,故令蒼以列侯居相府,領主郡國上計。
又曰:張蒼代灌嬰為丞相,漢興二十餘年,天下定,公卿皆軍吏。
蒼為計相時,正緒律歷。
故漢家言律歷者法張蒼。
蒼凡好書,無所不觀,無所不通,而尤邃律歷。
(邃,深。
)
又:《京房傳》曰:房字君明,東郡頓丘人。
好鍾律,知音聲。
房本姓李,推律自定為京氏。
又曰:夫五音生於本姓,分為十二律,轉生六十二律,皆所以紀升氣,效物類也。
天效以影,地效以響,響即律也。
一陰一陽一和則影至以律,氣應則灰除。
是故天子常以冬夏至御前殿,合八能之士,陳八音,聽樂均,度晷影,候鍾律,權土灰,校一陰一陽一。
冬至一陽一氣應樂均清,影長極,黃鐘通,土灰輕而衡仰;夏至一陰一氣應則均濁,景短極,蕤賓通,土灰重而衡低。
進退於先後五日之中,八音能各以候狀聞,太史合封上效則和,否則占。
候氣之法,為室三重,戶開塗必周,密佈緹憲,室中以木為案,每律各一,內卑外高從其加律,其上以葭莩灰抑其內端,案歷而候之,氣至者灰去。
其為氣所動者,其灰散;風所動者,其灰聚。
殿中候用玉律十二,唯二至乃候靈台,用竹律六十。
又曰:凡律度量衡用銅,銅為物也一精一,不為燥濕寒暑變其節,不為風雨曝露改其形,介然常似士君子之行,是以用銅也。
用竹為引者,事之宜也。
又曰:至治之世,天地之氣,合以生風,天地之風氣定十二律。
王隱《晉書》曰:荀勖以魏杜夔所制律呂,檢校太樂總章,鼓吹八音,與律呂乖錯。
始知後漢至魏,度漸長於古四分余,而夔依為律呂,故致不韻,部佐著作郎劉恭依周禮制尺,所謂古尺也。
依古尺作新律呂,以調聲韻,以律量黍,以尺度古器,皆與本銘尺寸無差。
又故家得古玉律,鐘聲亦與新律闇合,遂班下太常,使太樂總章鼓吹清商施用。
勖遂典知樂事。
《晉諸公贊》曰:世祖時,以荀勖所造律班示朝臣,散騎侍郎阮鹹唱議,謂勖所造聲高,必由古今尺有長短所致,然勖亦依案經典算而制之,又求古器得周時玉律比較正同。
荀勖奏曰:"中所出御府銅竹律二十五具,部太常樂郎正劉秀等校試,其三具與杜夔、左延年法同,其二十二具視其銘題尺寸,是笛律也。
"問協律中郎將列和云:"昔魏明帝時,令和丞受笛聲,以作此律,欲使學者別居一坊,歌詠講一習一 ,依此律調至於都合樂時,但識其尺寸之名,則絲竹歌皆得均合。
歌聲濁者用長笛長律,歌聲輕者用短笛短律。
凡絃歌調張清濁之制,不依笛寸尺名之,則不可知也。
"
《趙書》曰:劉曜築建德殿,取土城西南郭內,得圓石,狀若水碓,其銘曰:"律推石重四鈞,同律度量衡,有莘氏造。
"議者未之詳,或以為瑞。
參軍事續鹹曰主莽時物。
東方朔《十洲記》曰:武帝時有西一胡一 月氏國遣使曰:"臣國去此三十萬里,國有常占,東風入律百旬不休,青雲干呂,連月不散者,閻浮國將有好道之君矣。
"
《孟子》曰:師曠之聰,不以六律,不能正五音。
《淮南子》曰:夔合六律,調五音,通八風。
又曰:《天文》曰:"帝張四維,(帝,天帝也。
)運之以鬥,(運,提。
)月徙一辰,復反其所。
正月指寅,十一月指子,一歲而匝,終而復始。
指寅,則萬物螾螾也,(螾,蟲也。
)律受太蔟。
蔟者,湊而未出也。
(太蔟,正月律。
)指卯,卯則茂茂然,律受夾鐘。
夾鍾者,鍾始夾也。
(夾鐘,二月律。
)指辰,辰則振振之也,律受沽洗,沽洗者。
陳去而新來也。
(沽洗,三月律。
)指巳,巳則生巳定也,律受中呂。
中呂者。
中充大也。
(中呂,四月律。
)指午,午者,忤也。
律受蕤賓。
蕤賓者,安而服也。
(蕤賓,五月律。
)指未,未者味也律受林鐘。
林鍾者,引而正之也。
(林鐘,六月律。
)指申,申者,呻也,律受夷則。
夷則者,易其則也,德去矣。
(夷則,七月律也。
德以去,生氣盡也。
)指酉,酉者,飽也,律受南呂。
南呂者,任苞大也。
(南呂,八月律。
)指戌,戌者滅也,律受無射。
無射者,入之無厭也。
(無射,九月律。
)指亥,亥者閡也,律受應鐘。
應鍾者,應其鍾也。
(應鐘,十月律。
)指子,子者,茲也,律受黃鐘,黃鐘者,鍾已黃也。
(黃鐘,十一月律。
)指丑,丑者,紐也,律受大呂。
大呂者,旅旅而去也。
(大呂,十二月律也。
)
又曰:一律而生五音,十二律而為六十音。
因而六之,六六三十六,故三百六十音以當一歲之日。
故律歷之數,天地之道。
《國語》曰:天王將鑄無射,(王,景王也。
)問律於伶州鳩。
(律,鍾律也。
)對曰:"律所以立均出度也。
(律謂六呂,六律也。
均鍾木長七尺,有弦,擊之以均鍾者,度鍾大小清濁也。
漢大子樂官有之也。
)紀之以三,(三,天地入也。
)平之以六,(平之以六律。
)成以十二,(十二律呂也。
)天之道也。
(天之大數不過十二。
)夫六,中之色也,故名之曰黃鐘,(六者,天地之中,天有六氣,降生五味,天有六甲,地有五子,十一而天地畢矣,而六氣中。
故六律六呂而成天道也。
)所以宣養六氣九德也。
(宣,遍也。
六氣,一陰一陽一風雨晦明也。
九德,九功之德,水火金木土穀正德利用厚生之者也。
)由是第之,(由,從也。
第,次也。
次其日也。
)二曰太蔟,所以金奏贊一陽一出滯也。
三曰沽洗,所以修潔百物,考神納賓也。
四曰蕤賓,所以安靖神人,獻酬一交一 酢也。
五曰夷則,所以呂詠歌九則,平民無二也。
六曰無射,所以宣佈哲人之令德,示民軌儀也。
為之六間,以揚沉伏而黜散越也。
(六間,六呂在一陽一律之間。
沉,滯也。
黜,出也。
越,揚也。
呂一陰一律,所以呂間一陽一成其功,發揚滯伏之氣而去越散者也。
)元間大呂,助宣物也;二間夾鐘,出隙之細也;(四時之間氣微細。
)三間中呂,宣中氣也;四間林鐘,和展百事,俾莫不任肅待隆也;五間南呂,贊一陽一季也;六間應鐘,均利器用,俾應復也。
律呂不易,無奸物也。
"
蔡邕《月令》曰:律,率也,聲之管也。
中,應也,太蔟鍾名。
上古本一陰一陽一,別風聲,審清濁。
別風聲,不可以文載口傳也,故鑄金作鐘,以正十二月之一聲 ,然後以效升降之氣,而鍾不可用,乃截竹為管曰律,為清濁之率也。
以律長短為制,正月之律,與太蔟相中也,言出於鐘。
乃置深室,葭莩為灰,以實其端,其月氣既至,則灰飛管通。
古以鍾律齊其聲,後人不能,則數以正其度,度正則音亦正矣。
仲春中夾鐘,(仲春,夾鍾也。
管長七寸四分強。
夾鐘,類分也。
)季春中姑洗,(管長七寸一分強,故鮮也。
言萬物去故就新,莫不鮮明也。
)孟夏中仲呂,(管長六寸二分,一陽一氣將極,後中難。
)仲夏中蕤賓,(六寸一分小二分。
一陽一氣上極,一陰一始起,故賓敬之。
蕤,下也。
)季夏中林鐘,(長六寸九分。
物成熟,鐘,類也。
林鐘,眾也。
)孟秋中夷則,(長五寸六分二分。
夷,傷。
則,法也,萬物始傷。
)仲秋中南呂,(長四寸三分小三分。
南,任也。
言一陽一氣尚有任也,生孳長也。
)季秋中無射(長四寸八分小三分。
射,終也。
言萬物隨一陽一終也。
)孟冬中應鐘,(長四寸八分。
言萬物應一陽一而動下藏。
)仲冬中黃鐘,(長九寸,律之始。
言一陽一於黃泉下動也。
鐘,動也。
)季冬中大呂。
(長八寸。
呂,拒也。
言一陽一乞欲出,一陰一不許也)。
《京氏律術》曰:律難以度調,故作準以代之,准之狀如瑟,長丈而十三弦,隱間九尺,中一共 一弦,下畫分寸,均中其弦,使應黃鐘之一聲 ,然案分寸以求諸律,則稍皆如畫而應矣。
然則上古有鐘,其次有律,近古有准,皆稍簡易之,意其相生也。
黃鐘下生林鐘,林鍾上生太蔟,太蔟下生南呂,南呂上生沽洗,沽洗下生應鐘,應鍾上生蕤賓,蕤賓下生大呂,大呂下生夷則,夷則上生夾鐘,夾鍾下生無射,無射上生中呂,中呂上生黃鐘,上下相生,終六十。
執始以下四十八律,文多不載。
孟春之月,則太蔟為宮,沽洗為商,蕤賓為角,南呂為征,應鍾為羽,大呂為變宮,夷則為變徵,他月效此也。
《六韜》曰:武王問太公曰:"聽律之音聲,何以知三軍之消息,勝負之決乎?"公曰:"深哉,王之問也。
夫律管十二,其要以五,宮商角徵羽,此其正聲也。
萬物不易五行之神,道之常也,可以知敵,金木水火,各以其勝攻之。
其法以天清靜無霧雨風雲,夜遣輕騎往至敵之壘。
九百步,遍持律管,橫管當耳,大呼驚之,有聲應管,其來甚微,角管聲應,當以白虎;徵管聲應,當以朱雀;羽管聲應,當以勾陳;五管盡不應,無有應聲,當以青龍。
此五行之符,佐勝之征,成敗之機也。
"
《白虎通》曰:十一月律,謂之黃鐘何?黃,中和之色;鍾者,動也,言一陽一於黃泉之下動,養萬物也。
十二月律,謂之大呂何?大者,太也。
呂者,距也。
言一陽一氣欲出,一陰一不許也。
正月謂之太蔟何?太者,大也,蔟者,湊也,言萬物始大,湊地而出也。
二月謂之夾鍾何?夾者,物孚夾,言萬物孚夾種類分也。
三月謂之沽洗何?沽者,故也,洗者,鮮也,言萬物去故就新,莫不鮮明也。
四月謂之中呂何?言一陽一氣將極,故復中難之也。
五月謂之蕤賓何?蕤者,下也,賓者,敬也,言一陽一氣上極,一陰一氣始起,故賓敬之。
六月謂之林鍾何?林者,眾也,萬物成熟,其類眾多也。
七月律謂之夷則何?夷,傷也,則法也,言萬物始傷,被刑法也。
八月謂之南呂何?南,任也,言一陽一氣尚有任也。
生,孳長也,故一陰一之也。
九月謂之無射何?射,終也,言萬物隨一陽一而終也,當復隨一陰一起,無有終也。
十月謂之應鍾何?應者,動也,言萬物應一陽一而動下藏也。
蔡邕《月令章句》曰:鍾以斤兩尺寸,中所容受升之數為法,律亦以寸分大小長短為法故也。
黃鐘之管長九寸,孔徑三分,圍九分,其餘皆稍短,惟大小圍數無增減,以度量者,可以文載口傳,與眾共知,然不如耳決之明也。
《周官》曰:太師掌六律六呂,文以五聲,播以五教,以六詩六德為之本,以六律為之音也。
劉向《別錄》曰:鄒子在燕,燕有黍谷,地美而寒,不生五穀,鄒子居之,吹律而一溫一 氣至,今名黍谷。
《論衡》曰:孔子推律,自知殷之苗裔。
楊泉《物理論》曰:聽清濁五音之和,然後制為鍾律,取弘農宜一陽一縣金門山竹為管。
夏侯玄《辯樂論》曰:阮生云:"律呂協,則一陰一陽一和;音聲適,則萬物類。
天下無樂而欲一陰一陽一和調,災害不生,亦已難矣。
"此言律呂音聲,非徒化治人物,乃可以調和一陰一陽一,蕩除災害也。
夫天地定位,剛柔相摩,盈虛有時,堯遭九年之水,憂民阻饑,湯遭七年之旱,欲遷其社。
豈律呂不和,音聲不通哉?此乃天然之數,非人道所招也。
揚雄《太玄經》曰:調律者,度竹為管,蘆莩為灰,列之九閉之中,漠然無動,寂然無聲,微風不起,纖塵不形,冬至夜半,黃鐘以應矣。
○歷
《世本》曰:容成作歷。
(容成,黃帝臣。
)
《易》曰:君子以治歷明時。
《書》曰:乃命羲和,欽若昊天,歷象日月星辰,敬授民時。
又曰:天之歷數在爾躬。
又曰:葉用五紀,其五曰歷數。
《易乾鑿度》曰:堯以甲子天元為推術。
(注云:甲子為蔀首,起十月朔。
)
又曰:歷原名握先,(握先為歷始之名,始,言無前者也。
)紀曰甲子,七十六歲為一紀,二十而一蔀首。
《易是類謀》曰:其觸耀而出師曠,歷推音算,以度知旦。
(觸耀而出,謂師曠得聖人之一體,故觸耀而生其人,能歷數樞機之事,能推五音,知將來之事。
)
《漢書·律歷志》曰:歷數之起上矣。
傳述顓頊命木正重司天,火正黎司地。
其後三苗亂德,二官鹹廢,而閏余乖次,孟陬殄滅,攝提失方。
(攝提,星名。
隨斗柄所指,建十二月。
若歷誤,春三月當指辰乃指已,是為失方也。
)堯復育重、黎之後,使纂其業。
後以授舜,舜亦以命禹。
至周武王訪箕子,箕子言大法九章,而五紀明曆法。
(歲月日星辰為五紀也。
)五伯之末,史官喪紀,疇人子弟分散,(如淳曰:家業世相傳為疇。
律,年三十三傳之,疇官各從父事。
)或在夷狄,故其所記,有黃帝、顓頊、夏、殷、周及魯歷。
戰國擾攘,秦兼天下,未遑暇也。
亦頗推五勝,(五行相勝。
秦以周為火,用水勝之也。
)而自以為獲水德,乃以十月為正,色尚黑。
漢興,方紀綱大基,庶事草創,襲秦正朔。
以北平侯張蒼言,用顓頊歷,比於六歷,疏闊中最為微近。
然正朔服色,未睹其真,而朔晦月見,弦望滿虧,多非是。
至武帝元封七年,漢興百二歲矣,太中大夫公孫卿、壺遂、太史令司馬遷等言,"歷紀壞廢,宜改正朔"。
遂詔卿、遂、遷與侍郎尊、大典星射姓等,(師古曰:姓射名姓。
)議造漢歷。
乃定東西,立晷儀,下刻漏,以追二十八宿,相距於四方,舉終以定朔晦分至,躔離弦望。
(應劭曰:躔,逕也。
離,遠。
臣瓚案,離,歷也。
日月之歷也。
)姓等奏不能為算,願募治歷者更造密度,各自增減,以造漢太初歷。
乃選治歷一鄧一 平及長樂司馬可,酒泉侯宜君、侍郎尊及與民間治歷者,凡二十餘人,方士唐都、巴郡洛下閎與焉。
(晉灼曰《史記歷書》雲,唐都分天部,而巴郡洛下閎運算推歷也。
)都分天部,(謂分部二十八宿為距度也。
)而閎運算轉歷。
乃詔遷用一鄧一 平所造八十一分歷律,罷廢尤疏遠者十七家,使校歷律昏明。
宦者淳於陵渠復覆太初歷,晦朔弦望皆最密,日月如合璧,五星如連珠。
(謂太初上元甲子夜半朔旦冬至時,七曜皆會聚斗牽牛中,如合璧連珠也)。
陵渠奏狀,遂用一鄧一 平歷,以平為太史丞。
後二十七年,元鳳三年,太史令張壽王上書言:"歷者天地之大紀,上帝所為。
傳黃帝調律歷,漢元年以來用之。
今一陰一陽一不調,宜更歷之過也。
"詔下,主歷使者鮮於妄人,請與治歷大司農中丞麻光等二十餘人,雜侯日月晦朔弦望、八節二十四氣,鈞校諸歷用狀。
奏可。
詔與丞相御史、大將軍、右將軍史各一人,雜候上林清台,課諸歷疏密,凡十一家。
以元鳳三年十一月朔旦冬至,盡五年十二月,各有第。
壽王課疏遠。
案漢元年不用黃帝調歷,壽王非漢歷、逆天道,非所宜言,大不敬。
有詔勿劾。
復候,盡六年。
太初歷第一,即墨徐萬且、長安徐禹治太初歷亦第一。
壽王及待詔李信治黃帝調歷。
課皆疏闊。
壽王歷乃太史官殷歷也。
至孝成世,劉向總六歷,列是非,作《五紀論》,向子歆究其微眇,作《三統歷》及譜。
又曰:路一溫一 舒從祖父受歷數天文,以為漢厄三七之間,(張晏曰:三七二百一十歲也。
自漢初至哀帝元年,二百一十年也。
至平帝崩,二百一十一歲也。
)上封事以豫戒。
成帝時,谷永亦言如此。
又:《王莽傳》曰:莽見盜賊多,乃令太史推三萬六千歲歷紀,布天下,下書曰:"《紫閣圖》曰:太一、黃帝皆仙而上天,張樂崑崙處山之上。
後世聖主得瑞者,當張樂秦終南山上。
(長安南山,《詩》所謂終南,南故秦地,故言秦。
)予之不敏,奉行未明,乃今諭矣。
"
又:《孝武紀》曰:夏五月正歷,以正月為歲首。
(鄭玄曰:先是以十月為歲首。
)色上黃,數用五。
(張晏曰:漢據土德,土數五。
)定官名,協音律。
又曰:歷譜有序四時之位,正分至之節,以會日月五星之辰,以考寒暑殺生之實。
故聖王必正歷,以深知五星日月之會,凶厄之患,其術皆出焉。
此聖人知命之術也。
《續漢律歷志》曰:自太初元年,始用三統歷,施行百餘年。
歷稍後,天朔先於歷,朔或在晦,月或朔見。
建武八年,中太僕朱涪太中大夫許叔等數上書,言朔歷不正,宜當改更。
時分度覺差尚微,上以天下初定,未遑考正。
至永平五年,官歷署七月十六日月蝕,待詔楊岑見時月食多先歷,即縮用算,因上言月當十五日食。
官歷不中。
詔書令岑普候,與官歷課。
起七月,盡十一月,弦望凡五,官歷皆失,岑皆中。
庚寅,詔書令岑署弦望月食官,復令待詔張盛、景防、鮑業等六一四 分法,與岑課歲余,盛等所中,多岑六事。
又曰:黃帝造歷,元起辛卯,而顓頊用乙卯,虞用戊午,夏用丙寅,殷用甲寅,周用丁巳,魯用庚子,漢初用乙卯,至武帝中元以丁丑。
王莽之際,劉歆作三統,追太初前世一元,得五星會。
庚戌之歲以為上元。
太初歷到章帝元和,旋復疏闊,征能術者,課效諸歷,定朔稽元,追漢四十五年庚辰之歲,退朔一日,乃與天合,以為四分歷。
又曰:昔者聖人之作歷,觀璇璣之運,三光之行,道之發軔,景之長短,斗綱所建,青龍所踵,參伍以變,錯綜其數,而制術焉。
日月相推,日舒月速,當其同所,謂之合朔。
舒速先後,近一遠三謂之弦。
相與為衡,分天之中謂之望。
以遠及舒,光盡體伏謂之晦。
晦朔合離,斗建移辰謂之朔。
《魏略》曰:太史上言漢歷不及天時,因更推步弦望朔晦,為太和歷。
帝以高堂隆學問優深,於天文又一精一,乃詔使隆與尚書郎楊偉、太史待詔駱祿,參共推校,更相刻奏。
紛紜數歲,祿得日蝕,而月晦不盡;隆不得日蝕,而晦荊詔從太史隆所推,雖不得,而遠近猶知其一精一微。
又曰:景初元年,山茌(音在貍切。
)縣言有黃龍見,有司奏,以為魏得地宜,以建丑之月為正,乃定歷年,改太和歷為景初歷。
《吳志》曰:孫權黃武二年,改四分歷,用乾象歷。
王隱《晉書》曰:張載弟前烏程令亢,依蔡邕注《明堂月令》、《中台要綴》諸說歷數,而為歷贊,秘書監荀菘見贊異之,亦信該羅歷義。
《唐書》曰:王勃聰警絕眾,於推步歷算尤一精一,嘗作大唐千歲歷,言唐德靈長千年,合承周漢運歷,不合承周隨短祚。
其論大旨雲,"以土王者,五十代而一千年,金王者,四十九代而九百年,水王者,二十代而六百年,木王者,三十代而八百年,火王者,二十代而七百年,此天地之常期,符歷之大數也。
自黃帝至漢,並是五運真主,五行之匝,土運復歸,唐德承之宜矣。
魏晉至於周隨,鹹非正統,五行之沴氣也,故不可承之"。
大率如此。
《鴻範·五行傳》曰:聖人,所以揆天行而紀萬國也。
孔子作《春秋》,正春正秋,所以重歷也。
五家之歷多疏闊,惟顓頊歷為微近,故張蒼用顓頊歷。
元封中立太初歷,測弦望皆最密。
《益部耆舊傳》曰:巴郡洛下閎,漢武帝時改顓頊歷,更作太初歷。
曰:"後八百歲,此歷差一日,當有聖人定之。
"
《風土記》曰:自黃帝顓頊,下逮三王,治歷十有一家。
考課損益,各有變衰,非運之錯,考察異意故也。
《一屍一子》曰:造歷者,羲和之子也。
楊泉《物理論》曰:疇昔神農始治農功,正節氣,審寒一溫一 。
以為早晚之期,故立歷日。
《董巴議》曰:武王作周歷,周公作魯歷。
《蔡邕議》曰:邕以為歷數一精一微,去聖人久遠,得失更迭,術無常是。
漢承秦正,歷用顓頊,元用乙卯,百有二歲;孝武皇帝始改正朔,歷用太初,元用丁丑,行之百八十九歲;孝章皇帝用清河李梵之言,改從四分,元用庚辰。
今馮光、陳晃,各以庚辰為非,甲寅為是。
案曆法,黃帝、顓頊、夏、殷、周、魯、凡六家,各自有元,光晃所據,則殷歷元也。
他元雖不明圖韱,各自一家之術,皆當有效於當時。
昔太初始用丁丑,之後六家紛錯,爭議是非。
太史令張壽王挾甲寅元以非漢歷,雜候清台,課在下第,卒以疏闊,連見劾奏。
太初效驗無所漏失,是則非圖韱之元,而有效於前者也。
及用四分以來,考之行度,密於太初,是知新元有效於今者也。
延光元年,中謁者擅誦亦非四分,庚申上言當用命歷,序甲寅元。
公卿百寮參議正處,竟不施行。
且三光之行遲速進退,不必若一,術家以算追而求之,取合於當時而已,故有古今之術,而行不能上通於古,猶古術不能下通於今也。
由此言之,有文於韱無驗於今,未必為是,有驗於今無文於韱,未必為非。
《太平御覽》宋·李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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