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庫全書總目提要
卷二十五·經部二十五○禮類存目三
△《禮經奧旨》·一卷(編修程晉芳家藏本)
舊本題「宋鄭樵撰」。
考其文即《六經奧論》之一卷也。
《六經奧論》本危邦輔托之鄭樵。
此更偽中作偽,摘其一卷,別立書名以炫世。
曹溶漫收之《學海類編》中,失考甚矣。
△《三禮考》·一卷(內府藏本)
舊本題「宋真德秀撰」。
諸家書目不著錄,惟曹溶《學海類編》載之。
書止五頁,引程朱諸儒之說凡九條,條下系以案語。
然案語內引元泰定中邱葵更定《周禮》,又引吳澄《三禮考注》,德秀何由得見之?其偽不待言矣。
△《三禮考注》·六十四卷(兩淮馬裕家藏本)
舊本題「元吳澄撰」。
其書據《尚書·周官篇》以改《周禮》六官之屬。
分《大司徒》之半以補《冬官》,而《考工記》別為一卷。
《儀禮》十七篇為正經,於《大、小戴記》中取六篇為《儀禮》逸經,取十六篇為《儀禮》傳。
別有《曲禮》八篇。
然澄作《尚書纂言》,不信古文,何乃據《周官》以定《周禮》。
即以澄《三禮敘錄》及《禮記纂言》考之,所列篇目亦不合。
其經義混淆,先後矛盾者,不一而足。
虞集作澄《墓誌》,宋濂《元史》澄本傳,皆不言澄有此書。
相傳初藏廬陵康震家,後為郡人晏璧所得,遂掩為己作,經楊士奇等鈔傳改正。
然士奇《序》及成化中羅倫《校刻序》皆疑其為璧所作,則當時固有異論矣。
士奇又言:「聞諸長老,澄晚年於此書不及考訂,授意於其孫當,當嘗為之而未就。」
朱彝尊《經義考》言:「曾購得當所補《周官禮》,以驗今書,多不合。」
又張爾岐《蒿閒話》曰:「愚讀《儀禮》,偶得吳氏《考注》,其注皆采自鄭、賈,往往失其端末。
其不用鄭、賈者四十餘事。
惟《少牢篇》『屍入正祭』章補入『屍授祭肺』四字為有功於經,餘皆支離之甚。
草廬名宿,豈應疏謬至此?後得《三禮考注序》雲,輒因朱子所分禮章,重加倫紀,其《經》後之《記》,依《經》章次秩序,其文不敢割裂,一仍其舊。
今此書則割裂記文,散附《經》內矣。
《序》又雲,二戴之《記》中有經篇,離之為逸經。
禮各有義,則經之傳也。
以戴氏所存兼劉氏所補合之而為《傳》,《傳》十五篇。
今此書十五篇則具矣,《士相見》、《公食大夫》二篇但采掇《禮記》之文以充數,求所謂清江劉氏之書無有也。
至於逸經八篇,序詳列其目,《公冠》、《遷廟》、《釁廟》取之大戴,《奔喪》、《投壺》取之小戴,《中》、《於太廟》、《王居明堂》取之鄭氏《注》。
逸經雖曰八篇,實具其書者五篇而已。
其三篇僅存篇題,非實有其書也。
今此書大戴《明堂》列之第二,蓋不知王居明堂之與明堂為有辨也。
三者與《序》皆不合,其不出於吳氏也審矣。
《序》又雲,正經居首,逸經次之,傳終焉,皆別為卷而不相紊。
此外悉以歸諸戴氏之《記》。
朱子所輯及黃氏《喪禮》楊氏《祭禮》亦參伍以去其重複,名曰《朱氏記》,而與二戴為三。
本書次第,略見於此。
今此書《朱記》了不可見,而又雜取二戴之書名為《曲禮》者八篇,龐雜萃會,望之欲迷。
與所云悉以歸諸戴氏之《記》者又不合。
何物妄人,謬誣先儒至此」云云,然則是書之偽,可以無庸疑似矣。
△《二禮經傳測》·六十八卷(原任工部侍郎李友棠家藏本)
明湛若水撰。
若水字元明,增城人。
弘治乙丑進士,歷官南京吏、禮、兵三部尚書。
事跡具《明史·儒林傳》。
是編從孔子「曲禮三千,經禮三百」之說,故曰「二禮」。
以《戴記》《曲禮》附以《少儀》為《曲禮》上經三卷,以《儀禮》為下經十七卷,《冠義》等十六篇為《儀禮正傳》十六卷,《王制》等二十三篇為《二禮雜傳通傳》二十三卷,又別分小戴《郊特牲》等五篇與大戴《公符》等四篇為《儀禮逸經傳》。
每節各為章旨,標目殊傷煩碎,所注亦皆空談。
△《廟制考議》(無卷數,浙江巡撫采進本)
明季本撰。
本有《易學四同》,已著錄。
是書總論凡七義,附錄七十七圖。
其中如謂天子五廟,周加文、武二世室乃七廟,其說主鄭康成《注》。
惟《書·鹹有一德》稱「七世之廟可以觀德」,則似商以前已有七廟,無以為解。
乃謂自太甲逆溯至相土為七世,所謂七世之廟專指相土。
今考《魯語》曰:「商人舜而祖契,郊冥而宗湯。」
將觀列祖之德,何遠不及契,近不及湯,而獨舉相土?又考《殷本紀》,相土以下曰昌若、曰曹圉、曰冥、曰振、曰微、曰報丁、曰報乙、曰報丙、曰主壬、曰主癸、曰湯、曰太丁、曰太甲,自太甲逆溯至相土十四世。
而本謂太甲上溯相土為七世,其說舛謬。
蓋緣偽古文《尚書》之言七廟,致生穿鑿。
不知《呂氏春秋》引《商書》實作「五世之廟」,無庸如是牽合也。
本又謂非審諦昭穆,惟有功德而廟不毀者,則當於所出之祖廟,而以受命之祖配之。
《長髮》之《詩小序》曰:「大也」,而述契及相土以至於湯,是特審諦其賢君而以湯配也。
今考《魯語》曰:「上甲微能帥契者,商人報焉。」
《祭法》曰:「冥勤其官而水死,以死勤事則祀之。」
是湯以上,惟微、冥得永列祀典,而未聞商人列諸不毀之廟。
今本謂相土有功德而廟不毀,擬於三宗,殊為疏舛。
況相土本在毀廟之列,而《長髮》為大之詩,得及相土,則毀廟、未毀廟之主皆得與矣。
此正可以折本之說,而本反引以為難乎?至謂公劉、太王、王季廟皆不當毀,不特文、武,則益不經矣。
本又斥朱子考妣同之說,謂男主得入,女主不得入,故周公營洛邑,特立文、武廟,父子同廟,而其廟無妣主。
今考《春秋·僖八年》:「秋七月,於太廟,用致夫人。」
《左氏傳》曰:「而致哀姜焉,非禮也。
凡夫人不薨於寢,不殯於廟,不赴於同盟,不於姑,則弗致也。」
據此,則夫人薨於寢、殯於廟、赴於同盟、於姑者,皆得以致太廟矣,何得雲妣主不得與於乎?《祭統》:「鋪筵設同幾,為依神也。」
鄭《注》:「同之為言同也。
祭者以其妃配,亦不特幾也。」
據此,則凡祭皆有配明矣。
《洛誥》:「祭歲文王牛一,武王牛一。」
又曰:「王入太室,。」
孔《傳》曰:「王賓異周公殺牲精意以享文、武,皆至其廟親告也。」
據雲皆至其廟,則祭文、武別廟可知。
本何得雲父子同廟?《詩序》:「太祖也。」
鄭《箋》:「太祖謂文王。」
而其詩曰:「既右烈考,亦右文母。」
則明以文母配也。
本又何得謂洛邑之文廟獨無文母乎?本又謂七廟之制,太祖居中,昭不必居左,穆不必居右,古人以右為尊,當於太祖廟之東,平行以次而東為四親廟。
今考廟以昭穆為左右,雖不見於經。
然考《周禮·塚人》曰:「先王之葬居中,以昭穆為左右。」
《注》曰:「昭居左,穆居右,夾處東西。」
則昭穆分左右之明證也。
故賈《疏》即以墓之昭穆推廟之昭穆。
今本謂廟之昭穆皆在祖廟之中,又何以解於墓之昭穆別左右乎?又考《匠人》曰:「左祖右社。」
賈《疏》引《祭義》注云:「周尚左。」
又考《桓二年》:「取郜大鼎於宋,納於太廟。」
何休云:「文家左宗廟,尚尊。」
據此,則於王宮之外立祖廟與社稷既尚左,而立祖廟與群廟則又尚右,何同一地而所尚頓異耶?真無據之談也。
本又謂在太廟,容主多,則太廟宜大。
高祖以下群廟,僅容考妣足矣,故其制小。
《周禮·祭僕》言「小喪復於小廟」,《隸僕》言「大喪復於小寢、大寢」是也。
今考《閔二年》:「夏五月乙酉,吉於莊公。」
《定八年》:「冬十月辛卯,於僖公。」
則《春秋》祭有於群廟者矣,而未見群廟之不容多主,則亦未見群廟之必小於太廟也。
《周禮》言小寢、大寢、小廟非以規制之大小言,特以尊卑言耳。
故鄭《注》但雲高祖以下,高祖以上。
《考工記》曰:「廟門容大扃七個,於凡廟之門同。」
可以知凡廟之室亦同矣,而何大小之別乎?本又不信商祖契、周祖後稷。
今考《周語》明云:「我太祖後稷之所經緯也。」
《祭法》明云:「祖契而宗湯。」
而本不信之,尤荒經蔑古之甚矣。
其論歷代廟制,若謂漢光武但當立高祖舂陵節侯以上四世廟,不當為宣、元、成、哀立廟,則明世宗《明倫大典》之說,時勢所牽,又當別論者也。
前明三《禮》之學,本最著稱,後世儒者往往承其謬說,故舉其最誤者辨之,庶可得其是非之實焉。
△《三禮纂注》·四十九卷(兩淮馬裕家藏本)
明貢汝成撰。
汝成字玉甫,宣城人。
嘉靖中官翰林院待詔。
其書《周禮》六卷,主俞庭椿《冬官》不亡、散在五官之說,而變本加厲。
不惟移其次第,且點竄其字句,塗改其名目,甚至於別造《經》文。
後附《周禮餘》二卷,則《禮記·王制》、《月令》兩篇也。
《儀禮》十六卷,以《禮記·冠義》附《士冠禮》,《昏義》附《士昏禮》,《鄉飲酒義》附《鄉飲酒禮》,《射義》附《鄉射禮》,《燕義》附《燕禮》,《聘義》附《聘禮》,《服問》、《三年問》、《喪服四制》、《喪服小記》四篇附《士喪服》,《問喪》、《間傳》二篇附《士喪禮》,《喪大記》附《既夕禮》,《雜記》上下、《曾子問》三篇附《士虞禮》,《祭義》、《祭統》、《祭法》三篇附《有司徹》。
後附《儀禮逸經》四卷,則《投》、《奔喪》、《文王世子》、《明堂位》四篇也。
《儀禮餘》八卷,則《曲禮》上下、《內則》、《少儀》、《玉藻》、《深衣》、《大傳》、《郊特牲》、《檀弓》上下十篇也。
其《禮記》十二卷,所存者《禮運》、《禮器》、《經解》、《哀公問》、《仲尼燕居》、《孔子閒居》、《坊記》、《表記》、《緇衣》、《儒行》、《學記》、《樂記》十二篇,而《大學》、《中庸》不與焉。
大抵亦剽朱子及吳澄諸說。
其《周禮序》自稱「如有用我,執此以往」,蓋襲《文中子》之言,尤昧於時勢。
前有萬曆九年應天巡撫宋儀望《序》,乃詆賈、鄭諸人用力愈勤,大義愈晦,而稱汝成是書,周公復起不能易。
真之甚矣。
△《三禮編繹》·二十六卷(兩淮鹽政采進本)
明鄧元錫撰。
元錫字汝極,南城人。
嘉靖乙卯舉人,萬曆中以翰林待詔徵,未至而卒。
事跡具《明史·儒林傳》。
是編以「三禮」為名,而實非歷代相傳之三《禮》。
一曰《曲禮》,以《禮經》所載雜儀細曲者為《經》,以《表記》、《坊記》、《緇衣》為《記》。
二曰《儀禮》,以十七篇為《經》,以《射義》諸篇為《記》。
三曰《周禮》,以《周官》為《經》,而《考工記》、《大戴禮》、《家語》及《禮記》諸篇不可分入《曲禮》者,皆匯列於後為《記》。
句下夾注,音訓頗簡,蓋非所重。
其自為發明者,則大書而附《經》文下,所謂「繹」也。
昔俞庭椿首亂《周禮》,儒者所譏。
朱子作《儀禮經傳通解》,雖列附《禮記》,而仍以《儀禮》為主,不過引經證經。
至吳澄《禮記纂言》,始刪削其文,顛倒其次。
貢汝成因而更定三《禮》,彌為變亂紛紜,巳大乖先儒謹嚴之意。
至元錫此書,則非惟亂其部帙,並割裂《經》文,移甲入乙,別為標目分屬之,甚至采掇他書,臆為竄入,古經於是乎蕩盡矣。
非聖人而刪定六籍,不亦異乎?
△《二禮集解》·十二卷(浙江巡撫采進本)
明李黼撰。
黼始末未詳。
黃虞稷《千頃堂書目》稱為嘉靖間無錫人,亦據卷首題「錫山」、卷末題「嘉靖十六年常州府刊行」字耳,無他證也。
是書以陳友仁《周禮集說》、楊復《儀禮圖》為藍本,故《周禮》以《序官》分冠各官之首,用陳氏例。
《儀禮》逐節分注各章之後,用楊氏例。
其說率循文箋釋,罕所考證發明。
陸元輔稱其自出新意者(案元輔說見《經義考》),如謂「太宰卿一人至旅下士三十二人,凡六十三人,而府史胥徒不與焉。
除太宰與府史胥徒,其餘六十二人,自宮正以下凡中大夫,即此小宰中大夫也;凡下大夫,即此宰夫下大夫也;凡上中下士,即此上中下士也。
非此六十二人之外又有一項官也。
後五官仿此」云云一條,蓋欲以解設官太多之疑。
然使王朝之內,事事攝官,恐亦非先王之體制。
又稱「疑六官之屬,卿大夫之數,與《禮記·王制》二十七大夫、八十一元士多寡不同」云云一條。
不知《王制》一篇,漢文帝博士所作,各述所聞,不能比而同之,徒增葛也。
△《禮經類編》·三十卷(江西巡撫采進本)
明李經綸撰。
經綸字大經,號寅清,南豐人。
正、嘉間諸生。
是編取《周禮》、《儀禮》、《禮記》合而匯之。
大意謂聖人之命禮有三:曰經禮也,曲禮也,制度之禮也。
經禮所以接神人,曲禮所以正言行,制度之禮所以治名物。
後儒昧於分辨,知有經、曲而不知有制度。
故以《曲禮》、《經禮》、《制禮》三者為大綱,而各系以目。
《曲禮》之目分為五:一曰《曲禮正經》、二曰《曲禮別經》、三曰《曲禮逸經》、四曰《曲禮傳》、五曰《曲禮增經》。
諸目中又雜分子目。
其《別經·盛德篇》,皆《大戴記》之文。
《逸經》則兼采三《傳》、《國語》及《說苑》、《列女傳》。
其所謂《增經》則全錄《鄉黨》、《孝經》文也。
《經禮》之目亦分為五:一曰《經禮之經》,二曰《經禮之變禮》,三曰《經禮之曲禮》,四曰《經禮之制禮》,五曰《經禮之傳》。
然仍以吉、凶、軍、賓、嘉為經,而以五者緯焉。
其經文有《正經》、《析經》、《逸經》、《補經》、《增經》之別,傳亦如之。
《正經》者,《儀禮》之正文。
《析經》者,舊混為一,今析而出之。
他如郊天之采乎《家語》、藉田之采乎《國語》,則名《逸經》。
又如取《尚書·康王之誥》增天王即位禮,取《夏官·司士》之文補天王聽朝禮,則名《增經》、《補經》也。
《制禮》之目分為二:一曰《制禮之經》,則《王制》、《月令》、《周官》之文並《深衣》、《考工》等篇是也。
二曰《制禮之傳》,《學記》、《樂記》等篇是也。
三大綱之後,又有《三禮通傳》。
謂經、曲、制度合而論者不可以強分,如《禮運》、《禮器》、《坊記》、《表記》及《哀公問》等篇是也。
合是數者又冠之以《大學》,終之以《中庸》。
《大學》曰:「禮冒之經」,謂其規模節目之該括,如五玉之有瑁也,故其諸篇以明德、新民、格致、誠正、修齊、治平分配焉。
《中庸》曰:「禮藉之經」,謂由博返約,所以為承藉,猶四圭之有邸也。
其於《大學》,以止至善配焉。
末又以《明堂位》、《儒行》及諸篇之疵復者別為《外記》一卷,以示區別。
其條分縷析,用力亦為勤摯。
然而割裂《經》文,參糅雜說,取憑胸臆,隨意增刪,殊失先儒謹嚴之意。
是欲踵朱子《儀禮經傳通解》而失其初旨者也。
△《三禮合纂》·二十八卷(江蘇巡撫采進本)
國朝張怡撰。
怡一名遺,字自怡,初名鹿徵,號瑤星,江寧人。
前明登萊總兵官可大之子。
崇禎中,袁崇煥用陳繼儒之言,殺皮島帥毛文龍,邊兵乘機為變,可大死之。
蔭怡錦衣衛千戶。
李自成僭位,逼之使降,不從。
自成敗遁,乃逃入深山中。
至康熙三十四年以壽終。
是書《凡例》,稱從周子雪客借衛《禮記集說》。
雪客為周在浚字,則康熙初年所作也。
其書大體仿《儀禮經傳通解》,而敘次微有不同。
首《通禮》,次《祭禮》,次《王朝之禮》,次《喪禮》。
其《通禮》以《大學》、《中庸》為首,《大學》從王守仁所解古本,不用朱子改定之本。
次《王朝之禮》,則首《周官》,而以《儀禮》《覲》、《聘》、《燕》、《射》諸篇附焉。
其言曰:「《禮記》於漢儒,中間性道微言、天人奧義,時時吐露。
然真贗相雜,瑕瑜不掩。
如《月令》、《王制》諸篇,皆未經夫子刪定者也。
《周官》多操切富強之術,詳於政而略於教。
《儀禮》皆周旋升降之節,儀則繁而義則疏。
先儒欲推二書為經,以記為傳,似非定論」云云。
然《儀禮》、《禮記》彼此相應,《周官》所云,頗與之遠,強為通之,必成葛。
如因是而斥《周官》,則大不可。
且以《周禮》為「有政無教」,《儀禮》為「儀繁義疏」,則尤不得先王因事寓訓之旨。
大抵其解出於郝敬,而又益以姚江之心學。
凡先王大典,皆視為粗跡,無足怪也。
又其《凡例》云:「文義會通、彼此互舉者,悉照原篇,不敢割裂。」
今案《儀禮》一書,有《經》有《記》,怡於《昏》、《聘》諸篇鹹裁截《記》文,分附《經》次,較其發凡,亦屬矛盾。
惟《周官》不用俞氏《復古編》之說,差為有見耳。
△《讀禮竊注》·一卷(山東巡撫采進本)
國朝孫自務撰。
自務字樹本,號立,安邱人。
歲貢生。
是書撮舉三《禮》,凡五十七條。
其中間有可采者,若《釋名》、《字林》皆以侄為兄弟之女稱,自務引《儀禮·喪服經》「侄丈夫婦人報」,證姑於兄弟之子亦有侄稱,引據頗為明確。
至謂《祭法》以王考、皇考、顯考、祖考各稱為始祖及高、曾之別為字義不清,又斥《坊記》「寡婦之子不有見焉則不友也」為附會孔子之言,皆以私意疑《經》,並無明證。
又謂朱子以門屏之間為皋門,今檢全集及各注並無此文。
若襲萬斯大之論,以大社為方丘,不免好從異說。
又述斯大之言曰「《曲禮》:『天子當依而立,諸侯北面而見天子曰覲。
天子當寧而立,諸公東面、諸侯西面曰朝。
』止是一禮。
蓋天子將入廟受覲,至寧,先下車而立。
諸公於是分班朝見,以通姓名,即所謂朝也。
覲禮不具,文之略也」云云。
今考《儀禮》本篇未覲之前自郊勞授館至於侯氏釋幣,既覲之後自三享聽事至於三勞及賜車馬,雖繁文曲節,無不詳載。
而獨謂略此朝禮,殊考之未詳。
《郊特牲》曰:「覲禮,天子不下堂而見諸侯。」
若天子先見諸侯於路門外,則其失甚於下堂矣。
自務甚推此說,亦輕信也。
觀其篇首敘所見禮家諸書,寥寥無幾。
蓋皆據理推測,而以意斷制之耳。
△《稽禮辨論》·一卷(江西巡撫采進本)
國朝劉凝撰。
凝字二至,南豐人。
由貢生官崇義縣訓導。
是書凡為《論》者十六、為《辨》者六,合二十二篇。
引證頗古,而考核未精。
若《月令論》一篇,謂太尉不始於秦,即《國語》之元尉及《夏官》之軍司馬。
今考《漢百官表》,太尉與大司馬更置。
《黃霸傳》亦云:「以丞相兼之。」
《續漢志》又云:「太尉,公一人。」
若《夏官》之軍司馬,則位在小司馬之下,與太尉尊卑懸絕。
又《晉語》曰:「知祁奚之果而不淫也,使為元尉。」
韋昭《注》:「元尉,中軍尉也。」
又云:「知鐸遏寇之恭敬而信︹也,使為輿尉。」
韋昭《注》:「輿尉,上軍尉也。」
蓋古者三軍皆有尉。
《尉繚子》曰:「長伯教成,合之兵尉。
兵尉教成,合之裨將。」
兵尉即《國語》之元尉、輿尉也,其職位在軍將下。
今凝以元尉為太尉,尤屬不倫。
又若《續唐仲友周禮武成孟子論》一篇,謂諸侯百里為井者萬,以十井起乘。
天子千里為井者百萬,以百井起乘。
今考井田以一甸起乘,無分天子、諸侯。
《成公元年》「三月,作丘甲。」
杜《注》:「長轂一乘,甸所賦,今魯使丘出之。
譏重斂,故書。」
丘,十六井也。
諸侯以十六井起乘,尚乖於制,則謂以十井起乘者,不尤謬乎?又若《公路公行公族論》一篇,謂《詩》、《左傳》之公行即《周禮》之諸子。
《文王世子》之庶子專掌庶子之政令。
《諸子》文曰「掌國子之」,對子與母弟言之,故雲副貳也。
今考《諸子職》又云:「國有大事,則帥國子而致於太子。」
《周禮》全經凡稱國子者,無不統有庶。
《師氏》「以三德教國子」,《保氏》「養國子以道」,《大司樂》「以樂德、樂語、樂舞教國子」,《樂師》「掌國學之政以教國子小舞」,皆是也。
今凝獨以諸子所帥之國子為妾子,與全經無一可通。
且凝既知諸子即庶子,而《文王世子》曰:「庶子以公族之無事者守於公宮,正室守太廟。」
鄭《注》:「正室,子也。」
是庶子明掌子之政,而凝乃誤以國子之為子母弟之副貳,遂誤以諸子所掌惟妾子之政,使合於《左傳》之公行。
不特不會鄭《注》「」字之義,且並《周禮》全經及《文王世子》之文亦皆乖剌矣。
又若《十二章服辨》一篇,謂郊天未至泰壇,先服狐白裘,次加袞服,為裼衣,袞服上加大裘,狐白與黑羔相為表裡,即《家語》所云「天子大裘以黼之」是也。
當祀之時,脫裘而服狐白及袞,即《家語》所云「既至泰壇,王脫裘」是也。
今考《司服》曰:「祀昊天上帝則服大裘。」
如凝之說,則是服狐白裘而冕矣。
又《玉藻疏》引劉氏說,凡六冕之裘皆用羔;引熊氏說,謂六冕皆用狐青裘。
蓋冕服皆玄,羔及狐青裘色亦玄。
今以袞表狐白裘,則裘裼異色。
又《玉藻》曰:「惟君有黼裘以誓省。」
鄭《注》:「以羔與狐白雜為黼文。」
而凝乃以內服狐白、外服黑羔為黼文,穿鑿尤甚。
凝是書於三《禮》之學頗勤,亦間能致力於漢魏諸書,而喜新好異,故持論往往不確焉。
△《昏禮辨正》·一卷(浙江巡撫采進本)
國朝毛奇齡撰。
奇齡有《仲氏易》,已著錄。
是書力詆三《禮》經文,引《曲禮》「男女非有行媒,不相知名」,而《士昏禮》乃不言行媒;引《曲禮》「齊戒以告鬼神」,謂親迎必先告廟,而《士昏禮》不言告廟;引《春秋·桓三年傳》「夫人至自齊,朝至」之文,謂婦至之日當朝廟,而《士昏禮》不言朝廟;引《春秋》「齊侯越境以送女」,謂女之父既迎胥於門外,亦當送之門外,而《士昏禮》乃言不降送;引《梁傳》「納采、問名、納徵、告期」謂止當有四禮,而《士昏禮》乃誤增「納吉」一禮,又誤入親迎於六禮之內;引《詩·關雎》「琴瑟」、「鐘鼓」,謂嫁娶亦當用樂,而《郊特牲》乃謂昏禮不用樂。
其說頗為辨博。
其中論告廟、朝至之儀,雖頗有根據,而核其大致,穿鑿者多,未足據為定論也。
△《廟制折衷》·三卷(浙江巡撫采進本)
國朝毛奇齡撰。
是書大抵宗王肅而駁鄭康成。
康成謂天子五廟,周加文、武二祧為七。
肅謂天子七廟,周加文、武二廟為九。
漢唐以來言廟制者,互相祖述。
禮以義起,原不必膠執一說,然未有淆亂舊文如此書之甚者。
夫天子七廟之見於《禮器》、《王制》、《祭法》、《梁傳》者,奇齡既皆以為不專言周矣,然《禮器》稱「周旅酬六屍」,則明明言周。
鄭《注》、孔《疏》謂後稷之屍發爵不受旅,餘自文、武及四親廟凡六屍。
周止七廟,此為確證。
奇齡乃謂六屍為六廟昭穆之屍,文、武二屍不在內,故祭出堂,後稷屍與文、武二屍俱南向,餘東西向。
考《禮器》孔《疏》,旅酬之時,毀廟之主鹹在,特無屍耳。
又《春秋·文公二年傳》曰:「文、武不先不。」
《魯語》亦曰:「周之也,未嘗躋湯與文、武。」
奇齡乃謂文、武二屍獨與後稷同向,則毀廟之主自太王、王季以上皆列在文武之旁,是子孫得躋其父祖,而謂文、武歆此祀乎?奇齡又謂《曾子問》七廟無虛主,明遷廟、文武廟皆可虛主。
今考《曾子問》明云:「天子巡守,以遷廟主行。」
又云:「今也取七廟之主以行,則失之矣。
當七廟、五廟無虛主。」
據此,則得虛主者惟遷廟耳。
至於文、武之廟,即奇齡亦知其為百世不遷者也,而乃於《經》文遷廟之外,強增一文、武廟,是又以不遷之廟為可虛主矣,與《經》文「遷廟」二字顯相剌謬。
蓋奇齡謂周九廟而欲增高、曾以上二世於七廟內,即不得不出文、武二廟於七廟外,又以其在七廟外,即不得雲無虛主,故鑿空杜撰而為此說也。
其餘因襲前人已廢之說者,尤難枚舉。
蓋准以德厚流光、德薄流卑之義,則天子九廟,於義未嘗有乖。
而一自奇齡言之,揆諸經傳,反多未合。
甚矣其強辨也。
△《大小宗通繹》·一卷(浙江巡撫采進本)
國朝毛奇齡撰。
是書謂鄭康成《禮記·大傳注》以別子之世長子為大宗,別子庶子之長子為小宗,則是別子一世無大宗,繼別一世無小宗,凡國君繼世必有三世無大小宗者,於是謂別子之身即為大宗。
今考《大傳》文曰「別子為祖,繼別為宗。」
若別子即得為大宗,則《經》文曷不曰「別子為宗」乎?《經》文既明以祖與宗對舉,即顯然不可相混。
而奇齡乃混之,是叛經矣。
奇齡又謂康成以別子為妾子,萬一僅有一母弟而無庶,將以無庶而反絕宗乎?今考《儀禮·喪服傳》曰:「庶子不得為長子三年。」
則兼據為父後者之同母弟,不專指妾子也。
故賈公彥《疏》云:「庶子,妾子之號,妻所生第二者同名庶子,遠別於長子。」
則《儀禮》經文已以庶該嫡矣,何獨於康成致難焉?至奇齡謂別子諸弟之子亦得各為小宗,不特別子、庶子之子而已,則其說頗有根據。
《晉語》曰:「黃帝之子二十五人。」
又曰:「黃帝之子二十五宗。」
韋昭《注》:「以為小宗。」
可與奇齡此說相證。
若如《喪服要記》別子之庶兄弟,其嫡繼之,各有一大宗。
則是別子有十,大宗即有十矣。
與宗子統族之義殊有未合。
奇齡謂《要記》各一大宗之說,當為各一小宗,其義較允。
亦不可以好為強辨遂並沒所長也。
△《學校問》·一卷(浙江巡撫采進本)
國朝毛奇齡撰。
前答門人張希良問學校之名,繼以答門人吳鼎問廟學中稱先師設主,因及鄉飲養老之禮。
考夏後氏之學名序,與州學亦名序者,其制一有室,一無室,兩不相蒙。
州學之序,《爾雅》所謂「無室曰榭」是也。
字或作「謝」,或作「豫」。
而《爾雅》。
又曰:「東西牆謂之序。」
則室內曰墉,堂上曰序,堂下曰壁,同為牆名。
是序之名有三,而義各殊。
奇齡乃曰:「五架之屋,由戶牖以北為室,戶牖以南為序,為堂。
而堂序之分則兩楹以北為序,以南為堂。
學之楹東為東序,楹西為西序。
兼言庠序,則有室。
單言序,則不及室。」
殊為牽合溷淆也。
△《明堂問》·一卷(浙江巡撫采進本)
國朝毛奇齡撰。
以門人姜堯問九室、五室之辨發端,而終於九宮卦位。
其大意專訾鄭康成之主五室為非,而言五室即九室,九室即十二堂。
考之《月令》,四正之堂曰太廟,其左右曰左個、右個,而最中一室曰太廟太室。
明四正之堂同以此為室,則左右堂以四隅之室為室可知也。
太廟太室僅一,《月令》系之中央土所居。
奇齡乃云:「太廟太室五。」
是並《月令》之文不察,且溷室與堂而一之。
輕議前儒,未免反成舛漏矣。
△《郊社考辨》·一卷(直隸總督采進本)
國朝李恭撰。
恭有《周易傳注》,已著錄。
是編立論主南北郊分祀,大致皆本之毛奇齡。
△《三禮約編》·十九卷(江蘇巡撫采進本)
國朝汪基撰。
基字警齋,休寧人。
是書取《儀禮》、《周禮》、《禮記》刪汰全篇,節錄其文,蓋取其便於誦習。
然若《周禮·天官》六十職,刪宮正、宮伯而宿衛之制缺。
《地官》七十八職,存閭師而刪縣師,則六鄉有徵稅之官,而都鄙丘甸遂無職長。
此其關係之最大者,周公製作,固不容以意為點竄也。
△《三禮會通》·二卷(安徽巡撫采進本)
國朝張必剛撰。
必剛字繼夫,潛山人。
乾隆壬戌進士。
是書凡《典制考》一卷、《郊社辨》一卷。
《典制考》謂禮本於天,因而臚舉《禮》文之與天相應者以實之。
夫天秩天敘,誰曰不然?然於千百年後掇殘缺之古經一名一物,必錙銖比較,以求其所以法天者何在,則幾於鑿矣。
其間至以六門配六爻,果周公本義耶?《郊社辨》以祭莫大於事天地,事天地莫大於郊社。
自郊社與圜丘、方澤牽混,而國內外之社又相牽混,而其禮不明。
漢鄭氏以《郊特牲》之郊屬孟春,不與圜丘混,其說本確,而王肅顧非之,因據《郊特牲》及《周禮》以證王肅之誤,其說是矣。
又辨「周之始郊日以至」,「至」字乃「辛」字之誤,引《逸周書》「辛亥柴上帝」、《漢史》「辛亥祀天位」兩條以證之,其論亦辨。
然於《周書》「丁未祀周廟」之下云「越三日庚戌」,其說又不可通。
遂謂五日誤為三日,辛亥誤為庚戌。
操是術以往,將義有所窒,即改經文以就之。
天下無不可通之說,天下亦竟無可據之經矣。
──右「禮類」《三禮總義》之屬二十部,三百一十卷內一部無卷數,皆附《存目》。
△《禮樂合編》·三十卷(兩淮馬裕家藏本)
明黃廣撰。
廣,無錫人。
是書成於崇禎癸酉。
以經典古訓與說部小史雜采成文。
且每事不詳其源流本末,但舉其一語。
又有並非禮樂而闌入者,殊鮮條理。
所立門目,分《本紀》、《統紀》諸名,亦皆漫無體例。
前有鄭曼等九人《序》,皆明末人標榜之辭,不足據也。
△《禮學彙編》·七十卷(浙江巡撫采進本)
國朝應謙撰。
謙有《周易集解》,已著錄。
是書蓋仿《儀禮經傳通解》、《續通解》之例而稍變通之,分為六十一篇,視朱子、黃舊目或省或增,或仍其文而變其名,然往往參以臆見。
如《王祭》一篇,鄭康成《郊特牲注》謂朝踐在堂,饋食在室。
後儒相承,初無異說。
而謙乃謂朝踐在室,饋食在堂。
引《禮運》「玄酒在室,醴在戶,粢醍在堂,澄酒在下」,謂朝踐用醴,醴在室戶內,即知朝踐當在室;饋食用粢醍,粢醍在堂,即知饋食當在堂。
今考《儀禮·特牲禮》:「尊於戶東。」
鄭《注》云:「室戶東。」
《少牢禮》:「尊兩於房戶之間。」
鄭《注》云:「房西室戶東也。」
是皆在堂之明證。
即此知醴雖在室,而朝踐自得在堂;醍粢雖在堂,而饋食自得在室,亦猶《士冠禮》側尊一醴在服北行禮之地,與設尊之地異所耳。
又安得以設尊之地即為行禮之地耶?又鄭注《司尊彝》謂王以圭瓚酌郁鬯,後以璋瓚酌亞,則再也。
今謙乃據《大雅》「殷士膚敏,將於京」之文,增以賓為三。
考《周禮·小宰》云:「祭祀行將之事。」
《注》云:「又從太宰助王也。」
《小宗伯》云:「凡祭祀賓客,以時將瓚。」
《注》云:「將,送也,猶奉也。
祭祀,以時奉而授王。
賓客,以時奉而授大宗伯。」
然則「殷士將」亦第奉而助王耳,豈自行祭乎?至所謂郊天當有十二獻,不特為經典所不載,亦為史志所不傳,益不足辨矣。
夫三《禮》鄭《注》,合經者十得八九,而謙必一一反其說。
捨康莊而旁騖,其惑於多岐,亦宜也。
△《儀禮節要》·二十卷(江西巡撫采進本)
國朝朱軾撰。
軾有《周易傳義合訂》,已著錄。
是編分《冠》、《昏》、《喪》、《祭》四大綱。
而《冠禮》後附以《學義》,《昏禮》後附以《士相見》、《鄉飲酒》,於喪、祭二禮尤詳。
附圖三卷,則其門人王葉滋所為,軾所訂定者也。
大旨以朱子《家禮》為主,雜采諸儒之說而斷以己意。
意蓋欲權衡於今古之間,故於今禮多所糾正,於古禮亦多所變通。
然如《士相見》、《鄉飲酒》二篇,朱子以為今不可行,蓋通儒明晰事勢之言。
軾事事遵朱子,惟此條所見與朱子相左,必欲復之。
然其說迄不可行,則終以朱子為是也。
是書別有一本,僅三卷,乃軾之初稿。
此本成於康熙己亥,蓋其後來定本雲。
△《禮樂通考》·三十卷(浙江巡撫采進本)
國朝胡掄撰。
掄字應麟,武進人。
掄以《儀禮經傳通解》五禮雜糅。
又不能各詳始終本末,疑非朱子親筆,故作是書。
首以《通論》一卷,次《吉禮》、《凶禮》各六卷,次《賓禮》二卷,次《軍禮》一卷,次《嘉禮》七卷,而終以《樂制》七卷。
然其間雜引經史,叢脞少緒。
且《儀禮經傳通解》本朱子未竟之書,屬黃續成。
授受源流,灼然可證。
掄欲竄改其書,而又嫌於改朱子,乃巧為之辭,謂非朱子之親筆。
蓋即宋儒刪改諸經託言於漢儒竄亂之故智。
雖出爾反爾,足驗好還,然尤而效之,夫亦可以不必矣。
△《儀禮經傳內編》·二十三卷、《外編》·五卷(江蘇巡撫采進本)
國朝姜兆錫撰。
兆錫有《周易本義述蘊》,已著錄。
是書《內編》首《嘉禮》,以《士冠禮》冠之,《大夫冠禮》以下繼焉。
《昏禮》、《飲食》、《饗燕》、《賓射》、《番》、《賀慶》又次之。
次《軍禮》。
次《賓禮》。
次《凶禮》。
次《吉禮》。
《外編》為《喪服本經》,又《補喪服》,又《采經》四篇,終之以《圖考》。
大率以《儀禮》為主,《儀禮》所未備,則采他書以補之。
類多因襲前人,發明最少。
即如《大夫冠禮》,在古禮本無可據。
此本但取《禮記》無大夫冠禮而有其昏禮。
古者五十而後爵,何大夫冠禮之有?又引《國語》「趙文子冠」一段,以此為足以補大夫之冠禮。
是欲以空言當實義。
揆其著書之意,蓋欲補正《儀禮經傳通解》,然不及原書遠矣。
△《重刊朱子儀禮經傳通解》·六十九卷(大學士於敏中家藏本)
國朝梁萬方撰。
萬方字廣,絳州人。
朱子《儀禮經傳通解》本未竟之書,至黃乃續成之。
此本名為「重刊」,實則改修。
大致據楊復《序》文,謂朱子稱黃所續喪、祭二禮規模甚善,欲依以改定全書而未暇,遂以之體例更朱子之體例,與書合為一編,補其闕文,刪其冗復,正其訛誤。
又采近代諸說,參以己意發明之。
其中間有考證,而亦頗失之蕪雜。
如所補《學禮書》數篇,朱子原《序》本雲取許氏《說文·序說》及《九章算經》為此篇。
萬方乃曼衍及五百四十部之首,附以周伯琦之《字原》。
非略非詳,已無裁製。
至於以「楷書運筆諸法」為一章,更為氾濫。
又不採古人舊說,而惟取近時傅山、馮班之論。
其中「傅山」一條云:「亂嚷吾書好,吾書好在那。
點波人應盡,分數自知多。
漢隸中郎想,唐真魯國訛。
相如頌布,老腕一雙摩。」
掩其書名而觀之,殆莫能知為《儀禮經傳通解》之文也。
──右「禮類」《通禮》之屬六部,二百四十七卷,皆附《存目》。
△《鄭氏家儀》(無卷數,浙江巡撫采進本)
元鄭泳撰。
泳字仲潛,浦江人。
官溫州路總管府經歷。
義門八世孫濤之弟也。
其書依五禮分為五篇,蓋本司馬氏《書儀》、朱子《家禮》而損益之,並錄其家日用常行之式,編次成書。
後附泳所作《祭田祠堂記》二首,又附十五世孫崇岳《祭田號畝記》。
是書為崇岳所刊,蓋即所附入也。
△《家禮儀節》·八卷(少詹事陸費墀家藏本)
明邱撰。
字仲深,瓊山人。
景泰甲戌進士,官至文淵閣大學士。
謚文莊。
事跡具《明史》本傳。
是書取世傳朱子《家禮》而損益以當時之制。
每章之末,又附以餘注及考證,已非原本之舊。
惟所稱「文公《家禮》五卷,不聞有圖。
今刻本載於卷首,而不言作者,多不合於本書。
《通禮》曰立祠堂,而圖以為家廟,一也。
深衣緇冠,冠梁包武而屈其末,圖則安梁於武之上,二也。
本文黑縷而圖下注用白,三也。
《喪禮》陳襲衣有深衣等物,而不用《儀禮》質殺二冒,圖乃陳之,四也。
本文大斂無布絞之數,而圖有之,五也。
大斂無棺中結絞之文,而圖下注則結於棺中,六也。
《尺式圖》下載天台潘時舉說,末識歲月曰嘉定癸酉。
是時距文公沒時慶元庚申,十有三年矣,豈可謂為文公作哉!」又稱「或曰信如此言,圖固非朱子作,何以『祠堂』章下有『主式見《喪禮》及前圖』八字。
愚案南舊本,於立祠堂下注圈外止云『主式見《喪禮》治葬章』,並無『見前圖』三字。
不知近本何據改『治葬章』三字為見前圖」云云。
其辨證頗明。
然此本「祠堂」章「神主」一條下並無「見治喪章」字,乃有「詳具圖」三字,與所言不合。
又圖散於各章之中,龐雜錯落,殊無倫敘。
其《香案圖》前以二丫髻童子執幡前導,如釋家之狀,決非舊圖所有,亦決非之所為。
蓋又坊刻所竄亂者也。
△《禮問》·二卷(浙江巡撫采進本)
明呂冉撰。
冉有《周易說翼》,已著錄。
是書雜論冠、昏、喪、祭之禮,皆與門人問答之辭。
末載《入學儀》及渭陽公《祭儀》之類,則此書之附錄也。
朱彝尊《經義考》載冉《禮問》內外篇二卷,云「未見」。
今本卷數相符,而不分內外篇,或彝尊傳聞未確歟?其中如正《子夏傳》「妾不得體君,為其父母遂」二語之誤,本於鄭《注》;解《曾子問》接祭之接為接續之接,本於衛《禮記集說》:持擇頗為有見。
至論廟制,謂古之諸侯多出於天子,其始祖天子祀之,故諸侯五廟。
今考《王制》、《祭法》,諸侯五廟皆有始祖廟。
則諸侯原祀及始祖,不特天子祀之也。
況《王制》鄭《注》曰:「太祖,別子始爵者。」
孔《疏》曰:「凡始封之君,謂王之弟封為諸侯,為後世之太祖。」
如以此始封之別子為始祖,天子安得祀之?如以為始封之君所自出之王,則諸侯不得祖天子。
魯有文王廟,鄭有厲王廟,孔《疏》皆以為非禮之正,安得據以為通例耶?冉又謂《儀禮·喪服》「父卒,繼母嫁,從,為之服期」,則從生母嫁者當三年。
不知《儀禮》經文必特著「從」之一字,是知繼母嫁,必從乃服期,不從即不服也。
《檀弓》:「子思之母死於衛。」
鄭《注》:「嫁母,齊衰期。」
則知生母嫁即不從亦必服期也。
生母之厚於繼母,義在於此。
若必加服至三年,豈不念嫁母有絕族之義,安得與無故而服三年者同也?今律文生母嫁者在期服章,不別從與不從,蓋准鄭義,冉說似過於情。
其他條亦多循舊義,少所闡發。
若全載《家祭》及《焚黃》文,則更為氾濫矣。
△《別本家禮儀節》·八卷(少詹事陸費墀家藏本)
舊本題明楊慎編,慎有《檀弓叢訓》,已著錄。
是編前有慎《序》,詞極鄙陋。
核其書,即邱之本,改題慎名。
其圖尤為猥瑣。
《送葬圖》中至畫四僧前導,四樂工鼓吹而隨之,真無知坊賈所為矣。
△《四禮初稿》·四卷(江蘇巡撫采進本)
明宋撰。
字伯敬,號栗,商邱人。
嘉靖丙辰進士,官至吏部尚書。
謚莊敏。
事跡具《明史》本傳。
是編分冠、昏、喪、祭四禮,略仿古經詞句而統用後世之法。
如子冠於阼,古制也。
以為今制南面為尊,長子、宗子皆宜西向,以避父祖與賓。
昏有六禮,今合納采、問名為一,請期、納幣為一,與《家禮》所刪並者又不同。
大都以意為之也。
△《鄉射禮儀節》(無卷數,浙江巡撫采進本)
明林烈撰。
烈,福州人。
其始末未詳。
據嘉靖丙寅烈《自序》,稱嘗於其鄉之嵩陽社創射圃,擇子弟一百七十三人,每月朔望行古鄉射之禮。
因作是書。
前列《嵩陽射圃記》一篇,述復古之義。
其書則節錄《儀禮》經文,各略為詮釋而系之以圖。
然意取簡明,或往往刊削過甚,晦其本旨。
如經文「司射」節「將乘矢」之下有云:「執弓不挾,右執弦。」
蓋司射既發乘矢之後,矢雖盡而弓不釋。
其執弓之儀則右手執弦,左執付也。
烈於「將乘矢」之下刪此二語,則執弓南面揖之節,遂不知何所措施。
又《經》文「初射」節「司馬出於下射之南,還其後,降自西階」下有云「反由司射之南,堂西,釋弓,襲反位,立於司射之南」數語,烈又刪去,則「降自西階」之後,其反位由何道,立何方,及由袒而襲之節,皆不可考。
是書雖不主於釋《經》,然《經》義不明,則儀節俱爽,於行事亦多違礙矣。
△《四禮疑》·五卷(江蘇巡撫采進本)
明呂坤撰。
坤字叔簡,寧陵人。
萬曆甲戌進士,官至刑部侍郎。
事跡具《明史》本傳。
是書首載《通禮》一卷、《冠》、《昏》、《喪》、《祭》各一卷。
意在酌通古今,自成一家之學。
其大旨亦本於《書儀》、《家禮》,然好用臆說,未可據為典要。
如謂為庶母之有子者杖期,無子者當亦同制。
長幼尊卑,未有不報者。
嫡與妾不報服,猶雲名分稱尊。
諸子不尊於父妾,父妾為之期,而諸子不報,非禮也。
今考《儀禮·喪服》「齊衰不杖期」章曰:「公妾、大夫之妾,為其子期。」
又《喪服記》曰:「公子為其母練冠麻,麻衣原緣。」
據此,則公之妾自為其子期,其子且不得為妾母服,則諸子安得為父妾報?又《喪服》「緦麻」章曰:「士為庶母。
《傳》曰:何以緦也,以名服也。」
馬融曰:「以有母名為之服緦。」
蓋妾之子於己為同父兄弟,兄弟之生母於己亦得有母名。
故《唐律》以庶母為妾之有子者,蓋取《儀禮》之義。
《唐會要》載長孫無忌之奏,謂己之庶昆弟為其母不杖衰,而己與之無服。
同氣之內,凶吉頓殊。
求之禮情,深非至理。
請依典故,為服緦麻。
則為庶母服緦麻,亦全從有子起義。
妾若無子,則無為人母之道,《傳》又安得云「以名服」乎。
自《開元禮》、《政和禮》、《書儀》、《家禮》及《明集禮》皆本《唐律》。
坤乃橫生異議,過矣。
坤又謂《經》既云「日中而虞」,又云「始虞用柔日,再虞用柔日,三虞、卒哭用剛日。
葬日即虞,安問剛柔?其意蓋謂虞葬同日,葬既無剛柔定日,則虞又安得擇剛柔也?不知古制不可以繩今,猶今制不可以推古。
古之葬恆用柔日,故始虞自得柔日。
《曲禮》曰:「喪事先遠日。」
《注》曰:「葬與練祥也。」
蓋特於旬之外卜乙丁己辛癸等柔日也。
考《春秋》經傳,凡書葬三十有五,而用柔日者三十有一。
其《宣八年》「十月己丑,葬敬嬴。
雨,不克葬。
庚寅乃葬。」
《定十五年》:「九月丁巳,葬定公。
雨,不克葬。
戊午乃葬。」
其卜葬本日亦仍用柔日。
惟《成十五年》「八月庚辰,葬宋共公」,《左傳·隱公元年》「十月庚申,改葬惠公」,偶變此例耳。
則葬用柔日,乃古定制。
虞、葬同日,其事相因,故《開元禮》、《政和禮》、《書儀》、《家禮》、《明會典》始虞、再虞無不用柔日者。
坤不知古禮,遽議《經》文,其說亦乖。
其餘攻《經》文者不一而足。
如《戴記》庶子攝祭,不假不配不歸肉;宗子死,庶子代,有爵稱介,無爵稱子,祭必告於宗子之墓;三年之喪及齊衰大功之喪則因喪而冠,不改冠為次於中門之外;三年之喪不吊哭諸條,坤皆謂非孔子之言。
至《儀禮·士冠禮》一篇,則逐句詰難,幾無完膚。
坤之講學在明代最為篤實,獨此一編,輕於疑古。
白璧之瑕,雖不作可矣。
△《四禮翼》·四卷(浙江巡撫采進本)
明呂坤撰。
《自序》謂以民間日用常行淺近鄙俗可以家喻戶曉者,析為條目。
凡《冠禮翼》二:曰蒙養,曰成人。
《婚禮翼》二:曰女子,曰婦人。
《喪禮翼》二:曰侍疾,曰修墓。
《祭禮翼》二:曰事生,曰睦族。
△《四禮輯》·一卷(兩淮馬裕家藏本)
明馬從聘撰。
從聘字起莘,靈壽人。
萬曆己丑進士,官至右僉都御史,巡撫延綏。
崇禎十一年靈壽城破,與三子同殉節。
乾隆乙未,賜謚忠節。
是書亦多以意為之。
考《儀禮·士冠禮》賈《疏》,古者天子諸侯皆十二而冠,士、庶人二十而冠,故《曲禮》稱二十曰弱冠。
《後漢書·馬防傳》,年十六,仍自稱未冠。
此書《冠禮目錄》,謂男子年十五至二十皆可冠。
如此之類,皆於古義未協,未可據為確論也。
△《明四禮集說》·八卷(兩江總督采進本)
明韓承祚撰。
承祚自署曰東魯,不知何郡邑人也。
是書成於萬曆壬子。
大約宗朱子《家禮》,而參以《明會典》。
冠、婚、喪、祭,以次分條,雜述前人之儀。
而圖說、儀注、祝文等,因類附焉。
△《四禮約言》·四卷(江西巡撫采進本)
明呂維祺撰。
維祺字介孺,號豫石,河南新安人。
萬曆癸丑進士,官至南京兵部尚書。
李自成陷開封,抗節死。
事跡具《明史》本傳。
是編分冠、昏、喪、祭四目,皆因古禮之名而刪除儀節,務趨簡易,以通俗易行。
然施之一家則可,不宜制為程式以范天下也。
△《讀禮偶見》·二卷(江蘇周厚育家藏本)
國朝許三禮撰。
三禮字典三,湯陰人。
順治辛丑進士,官至兵部右侍郎。
嘗受業於孫奇逢之門,故書中雖多參講學語,而於五禮亦頗有證核。
大抵據《書儀》、《家禮》、《會典》諸書,折衷一是,以便於行。
其於俗禮,解誤者八,釋疑者十。
又若《增哭奠家禮儀注》及《增定招魂葬服說》諸篇,皆頗有考據。
惟謂喪服古二十五月,今二十七月,則其說頗謬。
考喪服二十五月,不過王肅一家之說。
《士虞禮》曰:「期而小祥,又期而大祥,中月而覃。」
鄭註:「中,間也。」
《喪服小記》:「妾於妾祖姑,亡則中一以上而。」
又《學記》云:「中年考校。」
皆以中為間。
故二十七月而覃。
《雜記》:「父在,為母、妻十三月大祥,十五月覃。」
為母、妻尚祥覃異月,豈三年之喪而祥覃反同月?戴德《喪服變除篇》:「禮,二十五月祥,二十七月而覃。」
《白虎通德論》:「三年之喪,再期二十五月。」
又云「二十七月而覃。」
《釋名》:「間月而覃。」
是皆為鄭《注》確證。
《三年問》云:「三年之喪,二十五月而畢。」
據喪事終,除衰去杖,其餘哀未忘,更延兩月,非喪之正,故第據二十五月言之耳。
六朝諸儒多宗鄭《注》。
今律以二十七月而覃。
蓋三年之喪,萬世之通義也。
三《禮》乃以王肅一家之說為古制,豈宏通之論乎?
△《學記》·五卷(直隸總督采進本)
國朝李恭撰。
恭有《周易傳注》,已著錄。
是編乃所定家儀。
一曰《冠》,二曰《昏》,三曰《喪》,四曰《祭》,五曰《士相見》。
恭學術出於顏元,其禮樂之學則出自毛奇齡。
奇齡講禮,好言諧俗,故是編亦多主簡易。
其《士相見禮》一卷,張潮摘錄於《昭代叢書》中,然天下迄無行之者也。
△《家禮辨定》·十卷(浙江巡撫采進本)
國朝王復禮撰。
復禮字需人,號草堂,錢塘人。
其書創始於康熙壬午,定本於丁亥。
因朱子《家禮》而增損之,仍分冠、昏、喪、祭四類。
每類之中首以《事宜》,復禮所酌定者也。
次以《論辨》,闡所以更定之意也。
次以《人鑒》,引古事以證得失也。
次以《律例》,申王法之所禁也。
次以《擇日》,代卜筮也。
終以《啟式》,為不嫻文詞者設也。
其刪去繁文,則用呂維祺之說。
其刪去圖式,則用邱之說。
考李方子作《朱子年譜》云:「乾道五年,先生居母喪,成《家禮》。
晚年多所損益,未暇更定。」
朱子門人黃B6亦云:「其書始定,為一行童竊以逃。
先生歿,其書始出,今行於世。
然其間有與先生晚歲之論不合者。」
又明邱云:「《家禮》不聞有圖。
今卷首圖注多不合於本書,文公豈自相矛盾?未識歲月曰嘉定癸酉,是時距文公沒十有三年矣,豈可謂之公作哉?蓋楊氏贅入昭然也。」
據是數說,則《家禮》實朱子未定之本,且久亡其稿。
迨其復出,真贗已不可知。
又參以門人所附益,固未可執為不刊之典。
近日王懋為篤信朱子之學者,所作《白田雜著》,亦深以《家禮》為疑。
復禮之辨定,未為不可。
然所辨定者意在宜古宜今,然純以臆斷,乃至於非古非今。
又泛引律例,且濫及五行家言,尤為蕪雜。
中引罵詈、鬥毆、賭博諸律,已為不倫,又引「官吏宿娼律」一條,「擅食田園瓜果律」一條,使掩其卷而思之,是於四禮居何門哉?
△《四禮寧儉編》(無卷數,浙江巡撫采進本)
國朝王心敬撰。
心敬有《豐川易說》,已著錄。
是書以冠、昏、喪、祭四禮無貴乎繁重,宜崇尚質樸,始易遵行。
因取前人所傳《家禮》纂本,更為刪易,務從省約。
又名《豐川家規》,蓋所以教其子弟者。
與呂維祺《四禮約言》、宋《四禮初稿》用意大約相近,而立法則尤為簡略焉。
△《昏禮通考》·二十四卷(浙江巡撫采進本)
國朝曹廷棟撰。
廷棟有《易准》,已著錄。
是編詳考昏禮,冠以《大清會典》、《大清律例》,不入卷數,尊功令也。
其下乃博考故實,以類編次。
然核其體例,多有未合。
夫通有二義,一則自天子達於庶人,通乎上下者也。
一則自先王以迄後世,通乎古今者也。
既考昏禮,則當以貴賤各為門目,知等威之所別。
古今各著沿革,知異同之所自。
復各考核典文,為子目,以理其緒。
而後以變禮(如《曾子問》所謂親迎遭喪之類)、俗禮(如陰陽拘忌及催妝、撒果之類)、非禮(如《元史》所禁割襟、指腹之類)別匯於後以備其全。
庶乎源委秩然,足資考證。
廷棟此書,采摭雖富,而端緒糅雜。
所分子目,不古不今。
第十四卷至以《妝資》為一門,此於古居何禮也?《媒氏》一門載索占冰下人語,韋固見老人月下檢書。
是直類書,非通禮矣。
△《齊家寶要》·二卷(江蘇周厚育家藏本)
國朝張文嘉撰。
文嘉字仲嘉,錢塘人。
是書本《書儀》、《家禮》諸書,酌為古今通禮:曰《居家禮》,曰《童子禮》,曰《義學約》,曰《師範》,曰《家誡》,曰《家規》,曰《宗講約》,曰《鄉約》,曰《社約》,曰《冠禮》,曰《昏禮》,曰《喪禮》,曰《祭禮》。
每門前引經傳及新定儀注,間有附論,折衷頗為詳慎。
但據沈堯中之說,謂三年之喪當三十六月。
今考《三年問》「二十五月而畢」,《檀弓》「祥而縞,是月覃,徙月樂」,王肅主之,為二十五月之證。
《士虞記》曰:「期而小祥,又期而大祥,中月而覃。」
鄭康成以中月為間月,則三年之喪,實二十七月。
至謂喪三十六月,則始於唐王元感,而張柬之駁之,其議遂寢。
載在《唐書·張柬之傳》。
文嘉乃取唐人已廢之說,謂宣公新宮災在薨後二十九月,其時主猶在寢,證古人喪不止於二十七月,尤為誤中之誤。
考《成三年》:」二月甲子,新宮災。」
杜《注》:「三年喪畢,宣公神主新入廟,故謂之新宮。
「據此,則宣公之主已入廟矣。
《公羊傳》曰:「新宮者,宣公之宮也。
宣公則曷為謂之新宮,不忍言也。」
《梁傳》曰:「新宮者,禰宮也。
迫近不敢稱謚,恭也。」
據此,則不稱宣宮而稱新宮,必不由於主不在廟。
至胡《傳》始引劉絢之說,謂不稱宣宮,以未遷主,於三《傳》略無所據。
然絢謂宣公薨至是二十有八月,緩於遷主,則以緩遷為失明矣。
今文嘉乃引以為三十六月之證,則是以二十八月主不遷廟為持喪之正經。
其誤又甚於絢矣。
文嘉又謂凡期喪皆有覃。
今考《雜記》曰「期之喪十一月而練,十三月而祥,十五月而覃。」
《注》曰:「此謂父在為母也。」
《喪服小記》曰:「為父,母、妻、長子覃。」
是期之喪得覃者,止有母、妻及長子耳。
《小記》曰:「庶子在父之室,則為其母不覃。」
又曰:「宗子母在,為妻覃。」
明父在為妻不覃,則是母、妻期喪且有不得覃者矣。
今文嘉謂凡期皆得覃,尤未詳考。
蓋是書未能窮源於《禮經注、疏》,第從《家禮》諸書略求節目,宜其說之有離合也。
──右「禮類」雜禮書之屬十七部,八十七卷內三部無卷數,皆附《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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