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庫全書總目提要》卷三十九·經部三十九○樂類存目:明張撰。考明有兩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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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庫全書總目提要》卷三十九·經部三十九○樂類存目

四庫全書總目提要

卷三十九·經部三十九○樂類存目

△《雅樂發微》·八卷(兩淮馬裕家藏本)

明張撰。

考明有兩張。

其一字伯起,合肥人。

永樂中貢入太學,除廣東道監察御史,官至陝西按察使僉事。

所著有《京氏易考》,見朱彝尊《經義考》。

此張饒州人。

朱載育《律呂精義》第五卷中載有其名。

又《明史·陸粲傳》,載粲《劾張璁·桂萼疏》,有「禮部員外郎張假律歷而結知」之語,與此書亦相合,蓋即其人也。

論樂大旨,以入聲最低者命為黃鐘,其最高者為應鍾之變宮。

是書自元聲正半律諸法以逮樂器、樂歌、懸圖舞表,分門畢具。

後又作《雅義》三卷附之,六十律、八十四調、十六鍾以及累黍生尺之法無不悉究。

其《序》謂論琴律本之朱子,論笛制本之杜夔,論旋宮本之《周禮》,論鍾本之《國語》,於樂制頗有考證。

然如論蕤賓生大呂,主《呂覽》、《淮南子》上生之說。

不知律呂相生定法,上生與下生相間,故左旋與右旋相乘。

今應鍾既上生蕤賓,而蕤賓又上生大呂,與上下相生之序極為錯迕。

乃先儒已廢之論,殊不足據也。

△《大樂律呂元聲》·六卷、附《律呂考注》·四卷(兩淮鹽政采進本)明李文利撰。

文利字乾遂,號兩山,莆田人。

成化庚子舉人,官思南府教授。

是書據《呂氏春秋》黃鐘長三寸九分之說,駁司馬遷黃鐘長九寸之誤。

《明史·藝文志》又載黃積慶作《樂律管見》二卷,駁文利之說。

考《呂氏春秋·仲夏·古樂篇》言:「黃帝令伶倫自大夏之西,阮俞之陰,取竹ㄍ溪之谷,空竅厚均者,斷兩節間,其長三寸九分,而吹之以為黃鐘之宮。

吹曰捨少。

次制十二筒,以聽鳳凰之鳴,以別十二律,其雄鳴為六,雌鳴亦六,以比黃鐘之宮,而皆可以生之。

故曰黃鐘之宮,律呂之本。」

其《季夏·音律篇》又曰:「黃鐘生林鐘,林鍾生太蔟,太蔟生南呂,南呂生姑洗,姑洗生應鐘,應鍾生蕤賓,蕤賓生大呂,大呂生夷則,夷則生夾鐘,夾鍾生無射,無射生仲呂。

三分所生,益之一分以上生。

三分所生,去其一分以下生。

黃鐘、大呂、太蔟、夾鍾、姑洗、仲呂、蕤賓為上,林鍾、夷則、南呂、無射、應鍾為下。」

是其損益相生,與《史記》同也。

假令以三寸九分為黃鐘,而如其上下相生之法,而三分損益之至於應鐘,止長一寸八分四有奇,何以成聲耶?又案吳韋昭注《國語》曰「黃鐘陽之變」,言陽氣變而為黃鐘耳,猶《漢志》云「黃鐘為乾之初九」也,與蕤賓無與也。

其言「黃鐘為管長九寸,逕三分,圍九分」,而又舉蕤賓成數云「管長六寸三分」,所以分別黃鐘、蕤賓者,尋文案數,甚為明瞭。

其不以九寸本蕤賓之律而為黃鐘之變者,亦甚明矣。

至《呂覽》先言三寸九分為黃鐘之宮,又雲次制十二筒以比黃鐘之宮,而皆可以生之,則黃鐘之宮非即黃鐘,與《月令》雲六月律中黃鐘之宮、十一月律中黃鐘者正同也。

文利誤解《呂覽》、韋昭之意,而堅執三寸九分為黃鐘,並以黃鐘之九寸為蕤賓,不亦舛乎?至於以三寸九分起數,循環升降。

自大呂以至蕤賓五陽辰,皆以陽升而進九分。

惟黃鐘陽氣尚微,故止進六分。

自林鍾以至黃鐘五陰辰,皆以陰降而退九分。

惟林鍾陰氣未盛,故止退六分。

夫陰陽進退,皆由馴致,或多或少,以漸而加,不得進退先以六分而後驟增至九分也。

又五聲生數次第,宮五十,商八十,角九十,徵七十,羽六十,多少之數,毫無法象。

又云:「變宮五十,變徵七十。」

二變與正律同數,尤不可解也。

其《六十調圖》雖本《律呂新書》改其次序以從左旋,而每五調之後又列一宮,與《大司樂》奏歌之說相附;其《雙宮對調圖》則止據奏歌二律分配之:更為牽強矣。

△《六樂說》(無卷數,江蘇巡撫采進本)

明劉績撰。

績有《三禮圖說》,已著錄。

此其論樂之書也。

前有《自序》,謂蔡氏《律呂新書》不合者多,因以古義求已亡之器,以古器推未言之義,作為此書。

然持論偏執,且多疏略。

如云:「七音漢以前但謂之和繆,不能立名。」

又云:「天地自然之聲,每律有極清聲,清多濁少聲。

五聲未盡,故又生變徵極清、變商清多濁少以盡之。」

而不取先儒變宮之說。

夫變宮之說,漢以前固無有矣。

若變商之說,則《淮南》以後亦無有也,斯亦杜撰之甚者矣。

又云:「凡字能調為他字者為陰聲,不能調為他字者為陽聲,如黃陽荒陰之類。」

案字分陰陽始於周德清《中原音韻》。

以聲之高下論之,非謂其能調他聲否也。

以字母言之,則見有陰無陽,疑有陽無陰,即純清、純濁字也。

見之陽,疑之陰,雖有聲而無其字。

溪、群二母,則即一聲,而溪陰群陽,自為清濁。

劉氏所言,於音韻殊為隔閡。

至於鐘磬等制,多據《博古圖》以變亂古人舊說,尤不可訓矣。

△《古樂經傳》·三卷(兩淮鹽政采進本)

明湛若水撰。

若水有《二禮經傳測》,已著錄。

是書《補樂經》一篇,若水所擬;《古樂正傳》十篇,則錄其門人呂懷之書;《古樂本傳》一篇,即《樂記》原文;《別傳》一篇,皆《周禮》所言樂事;《雜傳》一篇,《律傳》一篇,則雜采《孟子》以下及歷代論樂語也。

其大旨以論度數為主,以論義理為後。

故以己所作者反謂之經,而《樂記》以下古經反謂之傳。

然古之度數,其密率已不可知。

非聖人聲律身度者,何由於百世之下暗與古合,而用以播諸金石管弦之器?若水遽定為經,未免自信之過矣。

△《樂律纂要》·一卷(兩淮馬裕家藏本)

明季本撰。

本有《易學四同》,已著錄。

是書凡十三篇。

其論聲氣之源,欲捨古尺而治以耳,亦不甚取候氣之法。

其論律管圍徑,頗以祖沖之密率疑胡瑗三分四厘六毫有奇之說。

其論黃鐘生十一律,以蕤賓生大呂非本法。

其論十二律寸法,以六變律補《鍾律解》之闕。

其論正變倍半,駁但用四清聲之非。

其論五聲相生,不取沈括《筆談》。

論二變聲,不取杜佑《通典》。

後附趙彥肅所傳《開元詩譜》十二章,則舊文也。

本承姚江之學派,其持論務欲掃滌舊文,獨標心得。

至於論禮論樂,亦皆自出新裁。

一知半解,雖不無可取,而大致不根於古義。

觀其《自序》,亦言無所師承,以意考究而得之也。

△《蔡氏律同》·二卷(浙江吳玉墀家藏本)

明蔡宗兗撰。

宗兗字我齋,山陰人。

正德丁丑進士,官興化府教授。

是書以《本性》、《稽數》、《候氣》三篇為上卷,以《文聲》、《協律》、《製器》、《正度量權》四篇為下卷。

其《稽數》所據《史記》生鍾分演為圖說,皆人所同有。

其以古人半律當元定蔡氏變律,不如仍古人之名為是。

其謂變律之不必增設,亦似有所見,而未盡其奧。

《文聲》一篇,不用二變,古亦有此論。

驗之於今,南曲如此,北曲則必有二變矣,皆其宮調之乙、凡二字也。

至謂五聲則有二變,如樓之梯、堂之階,則殊未協。

又以疊字散聲之說而當二變,則益不合矣。

《製器篇》皆古人樂書中所有,而漏略未全。

《正度量權篇》亦《律呂新書》之舊文。

其候氣之說,尤拘泥而不驗者也。

《協律篇》牽引四聲,究古人歌法。

不知近起水磨腔,乃斤斤於此。

前人以平、上、去、入配宮、商、角、徵、羽,分為舌居中、口開張等說,實於五聲無與,不可混並為一。

宗兗雖小變其意,然以公、隆、麻、禾等韻配十二律,則亦尚沿其誤耳。

△《樂律舉要》·一卷(編修程晉芳家藏本)

明韓邦奇撰。

邦奇有《易學啟蒙意見》,已著錄。

此書為曹溶《學海類篇》所載。

核校其文,乃從邦奇《苑洛志樂》中摘錄十餘條,為立此名也。

△《樂經元義》·八卷(直隸總督采進本)

明劉濂撰。

濂有《易象解》,已著錄。

是書第一卷曰《律呂篇》,二卷曰《八音篇》,三卷曰《萬舞篇》,四卷至七卷曰《古詩音調篇》,八卷曰《微言篇》。

其論律呂也,專駁《樂記》與《周禮·大司樂》。

其論音調也,謂三百篇之中宮、商近雅,徵、羽近淫。

每篇每章,分出某宮某律,又於其中分列,有和有亂。

其論《頌》,又極駁圜鍾、函鐘。

大都自任臆見,無所師承。

前有嘉靖二十九年《自序》,稱上下數千年,閱歷聖哲不知凡幾,皆見不及此。

亦真之甚矣。

△《樂典》·三十六卷(副都御史黃登賢家藏本)

明黃佐撰。

佐有《泰泉鄉禮》,已著錄。

是編自一捲至十二卷為《樂均》,自十三卷至二十一卷為《樂義》,自二十二捲至二十四卷為《大司樂義》,自二十五卷至三十五卷為《樂記》,三十六卷為《詩樂》。

其所重者則尤在《樂均》。

其言律呂之數,以為每律虛三分吹口,黃鐘之管其數七十八,半之為含少,以求合於《呂氏春秋》黃鐘之宮三寸九分之說。

又引《史記·律書》黃鐘、太蔟、姑洗、林鍾、南呂五律之數,以為虛三分之證。

不知《律書》中諸七分字皆為十分字之訛,司馬貞《索隱》已辨之。

而三寸九分亦為四寸五分之訛,近時江永《律呂闡微》辨之尤詳。

佐據此誤本為宗,故其說愈推愈謬。

又古者吹律本為無孔之管,後乃一律一呂,各為一聲。

每管設孔備五聲二變之數,兼旋宮換調之法。

佐乃疑為無孔之管氣從下洩,欲每管設孔以為律始,亦殊臆撰。

至於解釋經義,往往支離。

若解《大司樂》「奏黃鐘,歌大呂,舞《門》,以祀天神」,謂黃鐘七變蕤賓為繆羽,應合大呂。

大呂七變函鍾為繆羽,應合太蔟。

其圖列黃鐘、大呂各正聲三調、變聲九調,合為十二調。

然謂正聲第一調七聲俱備,第二調則有變宮而無變徵,第三調則變宮、變徵全無,至變聲第六調則自宮至羽並無角音,第七調則自宮至商並無羽音,第八調則自宮至徵並無商音,第九調則惟宮之一聲。

夫天下安有一聲而可列為一調者乎?徒為異說而已。

《明史》本傳載佐自稱此書洩造化之秘,殆不然乎!

△《琴瑟譜》·三卷(浙江巡撫采進本)

明汪浩然撰。

浩然始末未詳。

自稱「廣東瓊州府正樂生員」,殆樂生也。

第一卷言琴瑟之制以及圖說指法。

下二卷則各分諸調。

浩然能協琴瑟之聲為八音,嘗譜大成樂奏之廣州學宮,湛若水嘗為作記。

其《自序》謂與其子合奏之。

蓋以專門世業,故言之特詳耳。

△《八音摘要》·二卷(兩淮鹽政采進本)

明汪浩然撰。

是書凡二十五目。

上卷自《歷代樂議》、《旋相為宮議》以下為十五目。

下卷分列八音及舞圖、歌譜為十目。

大抵摭拾舊論,如制氏之記其鏗鏘而已。

△《律呂新書分注圖纂》·十三卷(安徽巡撫采進本)

明許珍撰。

珍字時聘,號靜,天長人。

卷首葉良佩《序》,有「掌教吾庠」之語。

據《太學題名碑》,良嘉靖癸未進士,浙江太平人。

則珍乃太平學官也。

是編以蔡氏《律呂新書》分前、後二卷,前為《律呂本原》,後為《證辨》,前後隔越,不便初學,乃以後卷《證辨》分入前卷各章之末,又取《性理大全三注》、《集鑒》、《補注》諸書分疏於前章各段之下,以便觀覽。

大抵依文為訓,無所發明。

△《簫韶考逸》·二卷(浙江巡撫采進本)

明呂懷撰。

懷有《周易卦變圖傳》,已著錄。

懷律呂之學受之於湛若水,若水嘗采所論入《古樂經傳》中。

是書則又懷與其門人胡采輩問答而作也。

其說以黃、大、太、夾、姑、仲、蕤、林、夷九均為《韶》之九成,雜引五行、納音以相配合。

其論《韶》舞則仿周人四表之制,以黃、林、太、夾、南、姑、應、蕤、夷為九成。

其論樂器則據《風俗通》笙、、鼓、簫、瑟、塤、鍾、磬為八音之器。

卷末又雜錄問答之語。

所載十二律積數,繁衍無當。

又以陰陽術數之說附會其間,益雜糅矣。

△《律呂古義》·三卷(兩淮鹽政采進本)

明呂懷撰。

此編前載《總序》,後列《七圖》,分《律本》、《律變》、《候氣》、《納音》等門,並載《雜說》內、外篇及《答問》數條。

其中心統之說,頗近釋氏。

所論亦時多牽合,未能得律呂之本也。

△《律呂分解》·二卷、《律呂發明》·二卷(浙江巡撫采進本)

明孫應鰲撰。

應鰲有《淮海易談》,已著錄。

是書考辨律呂,多出臆斷。

如旋宮之法以十二律相生為次,每調用五聲二變,止得七聲。

如通計一均五調所用之七律,則三十五聲只得十一律。

今以黃鐘一均言之,自黃鐘而上,用夷則、夾鍾、無射、仲呂四律。

自黃鐘而下,用林鍾、太蔟、南呂、姑洗、應鍾、蕤賓六律。

並黃鐘為十一律。

其不用大呂者,以旋宮之法所不及也。

應鰲不解其義,乃雲大呂助黃鐘宣氣,后妃之象,地道無成,而代有終,故虛而不用。

穿鑿殊甚。

其算漢斛銘文之徑,尤為疏舛。

嘉量方尺圖,其外方斜即圓徑也。

方求斜術,以方尺自乘倍之,開方得斜,即以之為圓徑。

用祖氏密率得圓周,乃不易之法。

今應鰲以徑一圍三最疏之率起算,命斜徑為一尺四寸有奇,週四尺二寸。

是以開方乘除所得之數無一不謬,與祖氏所有徑一一四週三五五密率相去殊遠。

乃自雲依祖氏布算,何也?況即以徑一圍三論之,則斜徑一尺四寸有奇者,周亦不止於四尺二寸。

總之根柢不明,故無往而不牾也。

△《舞志》·十二卷(浙江鮑士恭家藏本)

明張敉撰。

敉初名獻翼,有《讀易紀聞》,已著錄。

是書凡十二篇。

一曰《舞容》,二曰《舞位》,三曰《舞器》,四曰《舞服》,五曰《舞人》,六曰《舞序》,七曰《舞名》,八曰《舞音》,九曰《舞什》,十曰《舞述》,十一曰《舞議》,十二曰《舞例》。

大旨以韓邦奇《志樂》為本,而雜引史傳以暢其旨,頗為詳備。

然多闌入後世俗樂,未免雅鄭雜糅。

至援《山海經》刑天舞干戚之類以證古義,尤為貪多嗜奇,擇焉不精矣。

△《李氏樂書》·十九卷(山東巡撫采進本)

明李文察撰。

文察裡貫未詳。

嘉靖十七年官遼州同知時,表進此書於朝,詔授太常寺典簿。

其書凡《古樂筌蹄》九卷、《律呂新書補注》一卷、《青宮樂調》三卷、《典樂要論》三卷、《樂記補說》一卷、《四聖圖解》二卷。

文察生平所學,具見於《古學筌蹄》。

大旨本《史記·律書》與《周官·大司樂職》文而自為之說。

《律書》生鍾術,「上九,商八,羽七,角六,宮五,徵九,置一而九三之以為法,實如法,得長一寸,凡得九寸,命曰黃鐘之宮。」

文察解之曰:「上九者,以九為上。

尺取九寸,寸取九分,去十而存九之謂也。

以下八、七、六、五、九之數皆自酉而定。

蓋酉為寸法,其位當乎十也。

商八,太蔟為商,居寅,自寅數酉當八。

羽七,南呂為羽,居酉,酉沖在卯,自卯數酉當七。

角六,姑洗為角,居辰,自辰數酉當六。

宮五,黃鐘為宮,居子,自子數酉當十。

十者,二其五也,是亦五焉。

徵九,林鍾為徵,居未,未沖在丑,自丑數酉當九。」

今以其言考之,酉為寸法而位居十,已與上九之義不合。

八、七、六、五、九之數,羽酉、徵未皆取沖位,雖可以六陽當位,自得六陰,則居其沖解之,而自宮子至酉實為十數,不得雲宮五,乃雲十者二其五也。

勉強牽合,莫此為甚。

《六十調圖》,率以羽聲起調。

如黃鐘宮起南呂,黃鐘徵起姑洗,黃鐘商起應鐘,黃鐘羽起蕤賓,黃鐘角起大呂之類,皆以羽聲數至黃鐘而止,以合宮五、徵九、商八、羽七、角六之數。

今以黃鐘言之,黃鐘、林鍾、太蔟、南呂、姑洗、應鍾、蕤賓七律即宮、徵、商、羽、角、變宮、變徵一均之數。

黃鐘為宮,則七律自蕤賓止矣。

文察不用黃鐘、林鍾、太蔟三律,而以其南呂羽起調。

至蕤賓以下,乃取大呂、夷則、夾鍾、無射、仲呂、黃鐘六律繼之,共得十聲,而合宮五之數。

大呂、夷則等律於黃鐘宮不相干涉,而第十聲之黃鐘亦非黃鐘為宮之原律。

至黃鐘徵調,林鍾為宮,七律以林鍾、太蔟、南呂、姑洗、應鍾、蕤賓、大呂為次。

文察不用林鍾、太蔟、南呂三律,而以其姑洗羽起調。

至大呂下,取夷則、夾鍾、無射、仲呂、黃鐘五律繼之,共得九聲,以合徵九之數。

其謬與黃鐘宮同。

而更有甚者,黃鐘宮雖不用黃鐘本律,而有第十聲之變律,猶可言也。

黃鐘徵調以林鍾徵為宮,今棄之不用,而自姑洗至黃鐘九聲並無林鍾之律得命之為宮,而仍名之為黃鐘徵,是名實錯亂也。

《大司樂》三大祀樂天神之樂,文察以黃鐘、林鍾、太蔟、南呂、姑洗、應鍾、蕤賓、大呂、夷則、夾鍾順行為十奏之次。

大呂、蕤賓、應鍾、姑洗、南呂、太蔟、林鍾、黃鐘、仲呂、無射逆行為十歌之次。

姑洗、應鍾、蕤賓、大呂、夷則、夾鍾為六變之次。

六變之樂夾鍾為宮,則黃鐘為羽,起聲在羽之羽,則為南呂。

故一變姑洗,至六變仍得夾鐘,合南呂六變數之,則羽七也。

夫《經》文明言黃鐘為角,太蔟為徵,文察因其不合,則雲黃鐘乃夾鍾羽,在第九奏,為夷則之角;太蔟乃夾鍾變宮,在第二奏,為林鍾之徵;至姑洗為羽,萬不得通,乃雲姑洗在夾鍾前一位,乃黃鐘之角;黃鐘乃夾鍾之羽,其氣相關,在第三奏,為林鍾之羽。

夫六十調八十四聲旋宮之法,每一律皆含五聲二變,特以宮調不同,某律之為某聲,乃一定之次,而不相假借。

若彼此移易而仍不可通,亦徒為好異而已矣。

其《律呂新書補注》、《青宮樂調》、《典樂要論》三書,大旨不出乎此。

《樂記補說》,因陳皓之《注》而補之,以發明禮先樂後之,不及於器數。

《四聖圖解》上卷四圖:一為《伏羲先天卦圖》,一為《文王后天卦圖》,一為《夏禹九疇圖》,一為《箕子洪範圖》。

下卷四圖:一曰《用保聖躬》,二曰《用明聖心》,三曰《用一聖動》,四曰《用直聖政》,更一字不及於樂。

據其《自序》,欲以德政為作樂之本也。

然當世宗玄修之日,而引蔡沈之說稱「老彭得之以養身」云云,毋亦欲希時好乎?

△《雅樂考》·二十卷(兩淮鹽政采進本)

明韋煥撰。

煥,常熟人。

嘉靖中官福建仙遊縣教諭。

是書雜引前代論樂之事,鈔撮成編。

前三卷題曰《經書》,皆引《六經》言樂之文,《論語》、《孟子》亦皆詳載。

而《左傳》惟引「初獻六羽」、「季札來聘」二條。

《儀禮》則不錄一字。

四卷題曰《諸子》,自太公《六韜》以至《莊子》、《列子》皆取一二條。

五卷為《五聲》,六卷、七卷為《六律》,八卷、九卷為《律制》,十卷至十二卷為《八音》,十三卷至十六卷為《樂制》,皆剽習見之言。

十七卷至末皆明之樂章,並教坊曲令亦載焉。

全書無所發明,惟「六羽」條下稱祀孔子當增武舞耳。

△《律呂正聲》·六十卷(內府藏本)

明王邦直撰。

邦直字子魚,即墨人。

李維楨《序》以為曾官鹽山縣縣丞。

林增志《序》則以為鉛山縣縣丞。

二《序》同時,自相矛盾。

考《明世宗實錄》,實作鹽山,則增志《序》誤也。

其書以卦氣定律呂,推步准之《太玄經》,分寸准之《呂覽》,故大旨主李文利黃鐘三寸九分之說,而獨斜其律,以左律為右律。

又以三分損一、隔八相生截然兩法,而力辨古來牽合為一之非。

援引浩繁,其說甚辨。

自漢司馬遷至明韓邦奇諸家,皆有節取,而無一家當其意。

蓋邦直當嘉靖間上書論時政,坐是閒廢,閉戶二十年乃成此書。

王士禎《池北偶談》記萬曆甲午詔修國史,翰林周如砥嘗上其書於史館,蓋亦篤志研思之作也。

然維禎《序》述其欲比孔子自衛反魯,使《雅》、《頌》得所;邦直《自序》亦稱千載之謬可革,往聖之絕學不患於無繼:則未免過誇矣。

△《律呂正論》·四卷(浙江巡撫采進本)

明朱載育撰。

是書掃除古法,自生新意。

謂《史記》稱黃鐘八寸十分一,乃約十分為寸;《管子》稱九九以是生黃鐘,乃約九分為寸;自京房、劉歆始以九寸為九十分,以空圍相乘得八百一十分,宋蔡元定祖之:其說皆謬。

因創為縱黍、斜黍、橫黍三等尺圖,謂元定誤以斜黍之積為橫黍之積,故諸律尺度皆謬。

於是每律長短皆列三等新法,以糾其失。

又以密術推內外周徑、面冪及積實,而終之以《琴律圖譜》。

大抵皆掊擊前人之說也。

以載育所撰《律呂精義》與是書相考,是書大呂橫黍律長九寸四分三厘九毫,而《律呂精義》則載大呂橫黍律長九寸四分三厘八毫七絲四忽三微一纖;是書太蔟橫黍律長八寸九分一厘九毫,而《律呂精義》載太蔟橫黍律長八寸九分一厘八毫九絲八忽七微一纖;是書夾鍾橫黍律長八寸四分一厘九毫,而《律呂精義》夾鍾橫黍律長八寸四分一厘八毫九絲六忽四微一纖。

其餘絲忽以下,收零作整者甚多。

蓋此書為載育草創之本,而《律呂精義》後出,其算術與年俱進,故得數不同也。

△《律呂質疑辨惑》(無卷數,浙江巡撫采進本)

舊本題曰「句曲山人伯勤甫撰」。

伯勤者,明鄭世子載育字也。

書中有云:「《律呂精義》內篇備載各律內外周徑、面冪、積實乘除算術已詳。

今恐文煩,故不細解,只將倍、正、半三十六律內、外徑數開如左。」

蓋載育既為《律呂精義》,又為此書以約其義也。

其說謂前《漢志》度本起於黃鐘之長,黃鐘之長便是一尺。

若外加一寸然後成尺,則不可謂度本起於黃鐘之長矣。

故全書俱從黃鐘長一尺立算,與所謂《律呂精義》及《正論》互相闡發。

《千頃堂書目》不著錄,蓋未之見。

今鈔本附於《律呂正論》之後,而以王所用《律呂正論序》冠於卷端,則二書一時,傳寫裝潢者誤移也。

△《樂經以俟錄》(無卷數,兩江總督采進本)

明瞿九思撰。

九思有《春秋以俟錄》,已著錄。

是編首以十二律衍為十二月令,摹仿《禮記》之文,頗為蕪雜。

其解「用宮逐羽而清角生,引商刻羽而流徵成」,以為「凡樂調每均自下而上,初律謂之宮,次二謂之商,次三謂之角,次四謂之徵,次五謂之羽,則五乃羽位,非宮與商之位。

因下宮居於羽調之羽位,似乎以宮逐羽,而宮下間一之陽律即是角,故曰《用宮逐羽而清角生》。

以下商居於羽調之羽位,似乎引商刻羽,而商下間一之陰律即是徵,故曰《引商刻羽而流徵成》」云云。

按「下宮」之名見《國語》伶州鳩所論七律,「下商」之名則亙古未聞,殆由九思杜撰。

又以四清為清宮、清商、清角、清徵,如商調之數少,宮調之數多,則宮調謂之正宮;宮調之數少,而商調之數多,則宮調謂之下宮。

其法以宮與商相較,商與角相較,角與徵、羽莫不皆然。

惟羽居五調之末,更無他調相較以知其孰為正羽,孰為清羽。

然宮商、商角、角徵、徵羽既以次相較,羽調獨不可與宮相較乎?且古人有少羽、繆羽、清羽諸說,《管子》又有倍羽之律。

九思不知凡一律皆有正、倍、半三聲,遂謂羽無清調,誤矣。

又論蔡元定《旋相為宮圖》黃律雖在黃鐘宮調之首,而黃律不在黃鐘羽調之末,不得謂之以黃鐘起調畢曲。

按樂律始終,條理出於自然。

起調畢曲必用本律,本屬臆度。

蔡元定以黃、太、姑、蕤、林、南、應為黃律宮者,乃合五聲二變而計之。

黃鐘既在一均之內,自可以為起調畢曲。

九思乃分十二律為五段,每調止用五聲,而其所用者乃長短、大小之次,非相生之律,已屬乖舛。

又謂一均以十二律週而復始,不知五聲二變可以該括萬聲,亦為淺陋。

至謂十二律之黃、太、姑、夾等字即為均腳,尤不知而作矣。

△《律呂解注》·二卷(浙江汪啟淑家藏本)

明鄧文憲撰。

文憲號念齋,新會人。

官晉江縣教諭。

是書成於萬曆癸未,全錄《律呂新書》舊注,所自為詮解者,殊不及十之一。

至蔡書《六十調》一圖,於旋宮之法,已為賅備。

文憲又每調各為一圖,附於蔡圖之後,尤徒為繁碎矣。

△《樂經集注》·二卷(山東巡撫采進本)

明張鳳翔撰。

鳳翔有《禮經集注》,已著錄。

是書取《春官·大司樂》以下二十官為《樂經》,謂漢竇公獻古《樂經》,文與《大司樂》合,是其明證。

今以所述二十官之義證之《注》、《疏》,多相符合。

惟《大司樂》一官序樂制最詳,而文亦最奧。

鄭注圜鍾為宮以下文,謂天宮夾鍾陰聲,其相生從陽數,其陽無射。

無射上生中呂,中呂與地宮同位,不用中呂上生黃鐘。

黃鐘下生林鐘,林鍾地宮,又不用林鍾上生太蔟。

太蔟下生南呂,南呂與無射同位,又不用南呂上生姑洗。

其林鍾為宮,黃鐘為宮,相生之例亦然。

其義頗奧,故宋元人多不從。

是書於此類要義,多未發明,而徒事牽衍文句,蓋亦無足深取矣。

△《大樂嘉成》·一卷(浙江巡撫采進本)

明袁應兆撰。

應兆字瑜石,江寧人。

崇禎中舉人,官休寧縣教諭。

明自洪武二十六年頒《大成雅樂》於天下,令學官依式製造。

然奉行者或舉或不舉,其舉者或久而廢。

故明之季年,休寧學尚不備樂。

應兆乃與知縣王佐考核定制,編為此書。

實明一代享祭先師之樂譜,非一縣之樂譜也。

△《古樂義》·十二卷(湖南巡撫采進本)

明邵儲撰。

儲此書《明史·藝文志》不著錄。

書中考辨《韶樂》尤詳。

大概據《虞書》「戛擊鳴球,搏拊琴瑟以詠」為堂上之樂,「合止,笙鏞以間」為堂下之樂,《簫韶》九成為樂之始終節奏。

又據《漢志》「樂歌《九德》」顏師古《注》「九功之德皆可歌也」之語,以「水火金木土惟修」至「勸之以九歌俾勿壞」,自「天敘有典」至「政事懋哉懋哉」、「自庶頑讒說」至「於否則威之」,自「股肱喜哉」至「百工熙哉」,自「元首明哉」至「庶事康哉」為《九德》之歌。

據舞蹈宣八風之氣及文始五行舞諸說,推之為《九韶》之舞。

不知經傳所云《韶樂》,本寥寥數語,毫無聲律器數可推。

而儲乃敷衍之以為當時《韶樂》如是。

其勉強附會,自不待言。

至其論十二律皆具正管正聲,子管子聲,為二十四律。

其十二律衍唱之法,如黃鐘宮衍唱以黃、林、太、南、姑、應為一均,應、蕤、大、夷、夾為一均,皆用正管。

無、仲、黃、林、太一均四律,皆用正管,獨黃鐘用子管。

南、姑、應、蕤、太一均,獨大呂用子管。

不知聲音之道,高下以漸。

諸高之中而忽雜一下,或諸下之中而忽雜一高,則律不成律,歌不成歌。

儲侈言《韶樂》,實於尋常聲音之道尚未能辨也。

△《大成樂律》·一卷(山東巡撫采進本)

國朝孔貞撰。

貞字璧六,號歷洲,晚號聊叟,曲阜人。

順治庚子舉人,官大姚縣知縣。

是編乃貞為濟南教授時作。

推洞簫七調以明三分損一、上生下生之旨,尤詳於琴瑟譜。

其節奏大概本之闕里廟中。

其辨鄭世子瑟以合宮命之別於旋宮之說有五不可通,頗多訂正。

然謂樂亡而求諸俗,至以箏為瑟之遺制,未免亂鄭聲於雅樂矣。

△《律呂新書衍義》·一卷(浙江巡撫采進本)

國朝呂夏音撰。

夏音字大昭,新昌人。

雍正丙午舉人。

官知縣。

是編取蔡元定之書,更為推闡。

凡為說五、圖六。

圖後又合附以論及歌訣。

其論律呂相生之次,與元定頗有異同。

元定謂六律在子、寅、辰、午、申、戌六陽辰者,皆損而下生。

六呂在丑、卯、巳、未、酉、亥六陰辰者,皆益而上生。

至蕤賓生大呂,損而下生,其管只四寸一分八三毫。

夷則生夾鐘,損而下生,其管只三寸六分六三毫。

無射生仲呂,損而下生,其管只三寸二分八六毫。

於是謂三呂在陰無所增損,三呂在陽則用倍數,使與十二月之氣相應。

夏音不從,專主《呂氏春秋》及《淮南子》之說,謂自子至巳前六辰為陽,皆下生,下生則損。

自午至亥後六辰為陰,皆上生,上生則益。

子之生未,一陽生二陰。

未之生寅,二陰生三陽。

寅之生酉,三陽生四陰。

酉之生辰,四陰生五陽。

辰之生亥,五陽生六陰。

午之生丑,一陰生二陽。

丑之生申,二陽生三陰。

申之生卯,三陰生四陽。

卯之生戌,四陽生五陰。

戌之生巳,五陰生六陽。

自矜其說為前人未發。

然應鍾生蕤賓,以亥之六陰生午之一陰,與陰陽相生之例不合,終未若元定之書,深有合於司馬遷、班固諸家古法也。

△《律呂圖說》·九卷(陝西巡撫采進本)

國朝王建常撰。

建常字仲復,渭南人。

是書成於康熙戊辰,自謂殫四十餘年之功。

大抵依蔡氏《律呂新書》次第為之圖說,尤力申候氣之法。

歷引《隋志》及明人韓邦奇、王邦直之說,為之發明。

案候氣之說雖詳具於《續漢志》。

然隋開皇九年高祖遣毛爽、蔡子元候氣於普明寺,其法巳不能應。

其事具詳《隋志》。

即蔡氏所謂多截管以求黃鐘者,亦究未之能得。

建常所論,亦泥古而不知變通者矣。

末有王宏撰《後序》,歷稱黃宗羲、梅文鼎、毛奇齡諸家,以為與建常此書皆不合,其惑滋甚。

安得聚諸人於一堂,窮其本而究其變。

則亦深有微詞矣。

△《鍾律陳數》·一卷(兩江總督采進本)

國朝顧陳序撰。

陳序字玉亭,太倉人。

康熙己酉舉人,官行人司行人。

自孟康、韋昭皆有黃鐘管徑三分圍九分之說,算家以其周徑相求之率於術最疏,久廢不用。

陳序仍本舊說,以徑三分為生律之數。

又云:「即九為寸,律之九,度之十也,取徑之三十,因九歸得三分又三分分之一,為律生之度。

黃鐘管徑三分又三分分之一,以九還原,即三周十分又三百三十九分分之一十六。

以九還原,為九分又一百一十三分之四十八。」

則是徑九分者乃虛立之率,而非實數。

其說與蔡氏約十為九之論合。

然圍九之率終為疏舛,即陳序究不能強解也。

《隋書·律志》載祖沖之密率徑一百一十三週三百五十五。

陳序用此率以算周徑,較徑三圍九之法為密。

如以新率四率比例推之,逕一為一率,週三一四一五九二六五為二率,逕一百一十三為三率,推得四率之周為三五五九九九九六九四五,比祖氏三五五密率尾數尚多八位,又陳序所未知矣。

△《樂經內編》·二十卷(江蘇巡撫采進本)

國朝張宣猷撰。

雜采諸經書言樂之文,排纂成書,無所考正。

《自序》又稱采諸史者謂之《外編》。

今《外編》未見,非完書也。

△《律呂新書注》·三卷(河南巡撫采進本)

國朝周模撰。

模,儀封人。

是書成於雍正甲辰。

所注皆依文訓義,惟於魯齋彭氏所算黃鐘圍徑字畫訛舛者,能訂正其失耳。

《自序》云:「不得黃鐘則十一律無由而正。」

然不究黃鐘之真度,而徒以在聲為中聲,在氣為中氣,在人為喜怒哀樂未發與發而中節等理語解之。

此所謂言之可聽,而用之無當者也。

△《賡和錄》·二卷(廣東巡撫采進本)

國朝何夢瑤撰。

夢瑤字報之,南海人。

雍正庚戌進士。

是書恭錄聖祖仁皇帝《律呂正義》為《述要》上、下二卷。

又以所纂蔡氏《律呂新書訓釋》、曹庭棟《琴學纂要》附入下卷。

謹案《正義》所論琴律,據《管子》、《白虎通》諸書以大弦為倍徵、三弦為宮,與諸家雲一弦為宮者迥異。

蔡、曹二書尚仍舊說,夢瑤依文訓釋,尚未能推闡御制之精微,以糾正流傳之舛誤也。

△《易律通解》·八卷(浙江巡撫采進本)

國朝沈光邦撰。

光邦,臨海人。

雍正中官中書舍人。

《易》道陰陽,律呂亦本陰陽。

《易》為天地自然之數,律呂亦本天地自然之數。

故推而衍之,其理可以相通。

然《易》不為律作,律亦不為《易》作,無容牽合而一之也。

是書引律以合《易》,以天地五十有五之數畫為三角圖,與算家開方廉率立成之法相類。

所用過揲之數以九八不以九六,策數以五十五不以五十,於律義頗多牾。

至律管不用圍徑,又於十二律之外,增小呂、含少二律於無射之後,亦自我作古也。

△《樂律古義》·二卷(福建巡撫采進本)

國朝童能靈撰。

能靈有《周易剩義》,已著錄。

是書謂《洛書》為五音之本,《河圖》為《洛書》之源。

《河圖》圓而為氣,《洛書》方而為體。

五音者氣也,氣凝為體,體以聚氣,然後聲音出焉。

蔡氏《律呂新書》沿《淮南子》、《漢書》之說,誤以亥為黃鐘之實,惟所約寸、分、厘、絲、忽之法,其數合於《史記·律書》。

因取其說為之推究源委,以成是書。

夫萬事萬物,不離乎數,故旁牽蔓引,無不可比附於圖書。

而律、歷兩家以數為根,尤易於假借。

其文敷衍成理,然非聖人作樂之本旨也。

伶倫制律,何嘗一字及圖書哉?

△《大樂元音》·七卷(山東巡撫采進本)

國朝潘士權撰。

士權號龍,黔陽人。

官太常寺博士。

是書成於乾隆己丑。

前五卷據琴定樂,大旨本《管子》「下徵之數一百八,下羽之數九十六」、《白虎通》「弦音離,故首徵」二說而通之。

案弦審音,以首弦為下徵,二弦為下羽,三弦為宮,四、五、六、七為商、角、徵、羽,並附以《儀樂譜》十二篇。

圖說頗繁,然實本欽定《律呂正義》「琴以首弦為下徵」之說,旁為推演。

其由琴聲而推諸樂,與近時江永《律呂新論》所見略同,但不及永書之精密耳。

六卷附以《琴譜》、《曲譜》,七卷附《歷學音調》,類例甚詳。

惟合、四、乙、上、尺、工、凡唐人新法,茲既不取,而又兼以凡字代變宮,乙字代變徵,則矛盾在所不免矣。

△《律呂新書箋義》·二卷、附《八音考略》·一卷(湖南巡撫采進本)國朝羅登選撰。

登選,衡山人。

是編取蔡元定書為之訓釋,亦有強為之說者。

如《八十四聲圖箋》云:「合為黃鐘古,六為黃鐘清。」

本之《宋志》所載《燕樂字譜》。

合、六皆頭管翕聲,非笛色也。

《六十調圖箋》云:「今民間俗樂亦有調法,如用六字調是古清黃鐘調。」

不知俗樂以笛色正宮之字定調,頭管之翕聲為合,是加上字哨吹之而為合。

若去哨吹之,則只是上字也。

且唐宋時燕樂高於雅樂三律,以夾鍾清為宮。

蔡氏《新書》云:「緊五者夾鍾之清聲,俗樂以為宮是也。

燕樂之黃鐘,其聲當雅樂夾鐘。

《新唐書》云『宮聲應夾鍾之律』是也。」

然則笛色六字,已非雅樂黃鐘,其非古黃鐘益可知矣。

至於書中所引推步算術之類,尤為牽合。

末附《八音考略》一卷,亦無大闡明雲。

△《律呂圖說》·一卷(江蘇巡撫采進本)

國朝張紫芝撰。

紫芝字鷲山,一字秀山,杭州人。

是書首引朱子《鍾律篇》,次列《黃鐘圖》,自此以下凡三十八圖,以《月建日躔圖》終焉。

每圖皆為之說,大都不出蔡元定、韓邦奇及鄭世子載育舊說。

前有孔毓璣《序》,稱其為學徒講解「以六律正五音」句著為此書,於四子書中不留纖毫疑義。

則亦舉業之緒餘矣。

△《音律節略考》·一卷(兩江總督采進本)

國朝潘繼善撰。

繼善號本,婺源人。

是編首列律呂損益上下相生之法,次列正半變半諸律長短之法,次列十二律還相為宮之法,後列《黃宮七管》至《應宮七管》十二圖,即《律呂新書》所謂八十四聲,蓋《旋宮譜》也。

其中所云本朱子《儀禮經傳通解》者,乃局於所見而云然。

朱子亦考據舊文,非自立新法也。

△《黃鐘通韻》·二卷(翰林院筆帖式都保家藏本)

國朝都四德撰。

都四德字乾文,號秋莊,滿洲鑲紅旗人。

是書凡十篇:曰《律度量衡》第一、《五音位次》第二、《六律》第三、《七均》第四、《五音六律相生》第五、《律呂名義》第六、《律本》第七、《循環為宮》第八、《聲字》第九、《律數》第十。

末又附以《琴圖》,共為上、下二卷。

多本蔡元定《律呂新書》而附益以己意。

如《聲字》一篇,於國書十二字頭獨取第一、第二、第四、第五、第十二章之字,而其餘皆不之及。

而五章中又雜取第四章之(■安■恩)二字以配宮。

第五章之(■昂■)二字以配商。

第一章之(■阿■額)二字以配角。

第十章之(■敖■歐)二字以配徵。

第二章之(■愛讀平聲■額依)二字以配羽。

以上十字,分之配十干。

又取首章之(■依■烏)兩字,共為十二字,分配十二律,作為橫直方圓之圖,且謂人之言語聲音止此數字。

殊不知我國書十二字頭,整齊肅括,無音不備,無韻不該,非可偏舉其五字頭以為分配也。

據其所論,蓋以此五章可用漢字對音,其餘七章雙聲疊韻為漢文所無,故不用耳。

然國書有二合、三合切音之不同。

推其原本,則自首句六字而外,其餘何一非雙聲疊韻,而謂止於七章而已乎?今以漢文字有無為國音之區別,漢文所有者,則取配五音十二律,而漢文所無者,概置弗論,是未究國書製作之本也。

且字頭十二,雖曰平列,其實十一章皆以第一章為綱領,而第一章又以第一句為綱領。

觀國語中並無以他字加於(■阿■額■依■鄂■烏)之上者。

其偶遇此音,亦以他字代之。

蓋此數字總貫十二章,如臣之有君,子之有母,其體統實為最尊,不宜與眾音並列。

又所列(■阿■愛平聲讀■安■昂■敖)等字反居(■額■額依■恩■■歐)等字之下,亦多未安。

伏稽欽定《國書新語》,即以(■阿)為陽,以(■額)為陰。

以此可見(■阿)之類皆陽位也,(■額)之數皆陰位也。

陰不可以先陽,乃國書之義例,不可以隨章布列矣。

至其以五章字頭統詩韻三十部,雖亦近似,然限以前所拈之數字,亦不足以盡清文之蘊。

惟所論清字切音之法,皆中要,為有益於學者耳。

△《樂原》(無卷數,江蘇巡撫采進本)

舊本題囂囂子撰。

不著名氏。

相其紙色版式,蓋近時人也。

首為《總論》一篇,泛摭聲律身度之常談。

書中亦錄《通典》、《玉海》之舊文。

其他若謂陽律有二變,陰律無二變,不知十二律旋相為宮,各有五聲二變,故得八十四聲。

若陰律無二變,則十二律旋宮止得七十二聲矣。

又謂吉事用九寸起律,則黃鐘也;凶事用八寸起律,則大呂也。

考《周禮·大司樂》,凡日月食、四鎮五嶽崩、大傀、異、諸侯薨令去樂,從未見有凶事用樂,亦未見先王特別八寸之管為凶事用者,至《史記》述漢制,始有吹簫給喪之語,然豈可以論古樂歟?

△《律呂纂要》·二卷(內府藏本)

不著撰人名氏,前後亦無序跋。

分上、下二篇,每篇各十有三說。

大意以律呂之要在辨其聲音之高下、長短,上篇則發明高下之節,下篇則發明長短之度。

似乎近人節錄欽定《律呂正義》以便記誦者也。

──右「樂類」四十二部,二百九十一卷,內四部無卷數,皆附《存目》。

(案:樂為古制,宜遵古法。

阮鹹、荀勖之爭不過尺之長短,房庶、范鎮之爭不過黍之縱橫耳。

宋魏漢津以徽宗指節定尺,明李文利以黃鐘為長三寸九分,盡改古法,皆世衰而邪說作也。

今於詭詞新論悉斥不錄,庶不失依永和聲之本旨焉。

分類:未分類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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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庫全書總目提要
卷一·經部一○易類一卷二·經部二○易類二卷三·經部三○易類三卷四·經部四○易類四卷五·經部五○易類五卷六·經部六○易類六卷七·經部七○易類存目一卷八·經部八○易類存目二卷九·經部九○易類存目三卷十·經部十○易類存目四卷十一·經部十一○書類一卷十二·經部十二○書類二卷十三·經部十三○書類存目一卷十四·經部十四○書類存目二卷十五·經部十五○詩類一卷十六·經部十六○詩類二卷十七·經部十七○詩類存目一卷十八·經部十八○詩類存目二卷十九·經部十九○禮類一卷二十·經部二十○禮類二卷二十一·經部二十一○禮類三卷二十二·經部二十二○禮類四卷二十三·經部二十三○禮類存目一卷二十四·經部二十四○禮類存目二卷二十五·經部二十五○禮類存目三卷二十六·經部二十六○春秋類一卷二十七·經部二十七○春秋類二卷二十八·經部二十八○春秋類三卷二十九·經部二十九○春秋類四卷三十·經部三十○春秋類存目一卷三十一·經部三十一○春秋類存目二卷三十二·經部三十二○孝經類卷三十三·經部三十三○五經總義類卷三十四·經部三十四○五經總義類存目卷三十五·經部三十五○四書類一卷三十六·經部三十六○四書類二卷三十七·經部三十七○四書類存目卷三十八·經部三十八○樂類卷三十九·經部三十九○樂類存目卷四十·經部四十○小學類一卷四十一·經部四十一○小學類二卷四十二·經部四十二○小學類三卷四十三·經部四十三○小學類存目一卷四十四·經部四十四○小學類存目二卷四十五·史部一○正史類一卷四十六·史部二○正史類二卷四十七·史部三○編年類卷四十八·史部四○編年類存目卷四十九·史部五○紀事本末類卷五十·史部六○別史類卷五十一·史部七○雜史類卷五十二·史部八○雜史類存目一卷五十三·史部九○雜史類存目二卷五十四·史部十○雜史類存目三卷五十五·史部十一○詔令奏議類卷五十六·史部十二○詔令奏議類存目卷五十七·史部十三○傳記類一卷五十八·史部十四○傳記類二卷五十九·史部十五○傳記類存目一卷六十·史部十六○傳記類存目二卷六十一·史部十七○傳記類存目三卷六十二·史部十八○傳記類存目四卷六十三·史部十九○傳記類存目五卷六十四·史部二十○傳記類存目六卷六十五·史部二十一○史鈔類卷六十六·史部二十二○載記類卷六十七·史部二十三○時令類卷六十八·史部二十四○地理類一卷六十九·史部二十五○地理類二卷七十·史部二十六○地理類三卷七十一·史部二十七○地理類四卷七十二·史部二十八○地理類存目一卷七十三·史部二十九○地理類存目二卷七十四·史部三十○地理類存目三卷七十五·史部三十一○地理類存目四卷七十六·史部三十二○地理類存目五卷七十七·史部三十三○地理類存目六卷七十八·史部三十四○地理類存目七卷七十九·史部三十五○職官類卷八十·史部三十六○職官類存目卷八十一·史部三十七○政書類一卷八十二·史部三十八○政書類二卷八十三·史部三十九○政書類存目一卷八十四·史部四十○政書類存目二卷八十五·史部四十一○目錄類一卷八十六·史部四十二○目錄類二卷八十七·史部四十三○目錄類存目卷八十八·史部四十四○史評類卷八十九·史部四十五○史評類存目一卷九十·史部四十六○史評類存目二卷九十一·子部一○儒家類一卷九十二·子部二○儒家類二卷九十三·子部三○儒家類三卷九十四·子部四○儒家類四卷九十五·子部五○儒家類存目一卷九十六·子部六○儒家類存目二卷九十七·子部七○儒家類存目三卷九十八·子部八○儒家類存目四卷九十九·子部九○兵家類卷一百·子部十○兵家類存目卷一百一·子部十一○法家類卷一百二·子部十二○農家類卷一百三·子部十三○醫家類一卷一百四·子部十四○醫家類二卷一百五·子部十五○醫家類存目卷一百六·子部十六○天文算法類卷一百七·子部十七○天文算法類二卷一百八·子部十八○術數類一卷一百九·子部十九○術數類二卷一百十·子部二十○術數類存目一卷一百十一·子部二十一○術數類存目二卷一百十二·子部二十二○藝術類一卷一百十三·子部二十三○藝術類二卷一百十四·子部二十四○藝術類存目卷一百十五·子部二十五○譜錄類卷一百十六·子部二十六○譜錄類存目卷一百十七·子部二十七○雜家類一卷一百十八·子部二十八○雜家類二卷一百十九·子部二十九○雜家類三卷一百二十·子部三十○雜家類四卷一百二十一·子部三十一○雜家類五卷一百二十二·子部三十二○雜家類六卷一百二十三·子部三十三○雜家類七卷一百二十四·子部三十四○雜家類存目一卷一百二十五·子部三十五○雜家類存目二卷一百二十六·子部三十六○雜家類存目三卷一百二十七·子部三十七○雜家類存目四卷一百二十八·子部三十八○雜家類存目五卷一百二十九·子部三十九○雜家類存目六卷一百三十·子部四十○雜家類存目七卷一百三十一·子部四十一○雜家類存目八卷一百三十二·子部四十二○雜家類存目九卷一百三十三·子部四十三○雜家類存目十卷一百三十四·子部四十四○雜家類存目十一卷一百三十五·子部四十五○類書類一卷一百三十六·子部四十六○類書類二卷一百三十七·子部四十七○類書類存目一卷一百三十八·子部四十八○類書類存目二卷一百三十九·子部四十九○類書類存目三卷一百四十·子部五十○小說家類一卷一百四十一·子部五十一○小說家類二卷一百四十二·子部五十二○小說家類三卷一百四十三·子部五十三○小說家類存目一卷一百四十四·子部五十四○小說家類存目二卷一百四十五·子部五十五○釋家類卷一百四十六·子部五十六○道家類卷一百四十七·子部五十七○道家類存目卷一百四十八·集部一○楚辭類卷一百四十九·集部二○別集類二卷一百五十·集部三○別集類三卷一百五十一·集部四○別集類四卷一百五十二·集部五○別集類五卷一百五十三·集部六○別集類六卷一百五十四·集部七○別集類七卷一百五十五·集部八○別集類八卷一百五十六·集部九○別集類九卷一百五十七·集部十○別集類十卷一百五十八·集部十一○別集類十一卷一百五十九·集部十二○別集類十二卷一百六十·集部十三○別集類十三卷一百六十一·集部十四○別集類十四卷一百六十二·集部十五○別集類十五卷一百六十三·集部十六○別集類十六卷一百六十四·集部十七○別集類十七卷一百六十五·集部十八○別集類十八卷一百六十六·集部十九○別集類十九卷一百六十七·集部二十○別集類二十卷一百六十八·集部二十一○別集類二十一卷一百六十九·集部二十二○別集類二十二卷一百七十·集部二十三○別集類二十三卷一百七十一·集部二十四○別集類二十四卷一百七十二·集部二十五○別集類二十五卷一百七十三·集部二十六○別集類二十六卷一百七十四·集部二十七○別集類存目一卷一百七十五·集部二十八○別集類存目二卷一百七十六·集部二十九○別集類存目三卷一百七十七·集部三十○別集類存目四卷一百七十八·集部三十一○別集類存目五卷一百七十九·集部三十二○別集類存目六卷一百八十·集部三十三○別集類存目七卷一百八十一·集部三十四○別集類存目八卷一百八十二·集部三十五○別集類存目九卷一百八十三·集部三十六○別集類存目十卷一百八十四·集部三十七○別集類存目十一卷一百八十五·集部三十八○別集類存目十二卷一百八十六·集部三十九○總集類一卷一百八十七·集部四十○總集類二卷一百八十八·集部四十一○總集類三卷一百八十九·集部四十二○總集類四卷一百九十·集部四十三○總集類五卷一百九十一·集部四十四○總集類存目一卷一百九十二·集部四十五○總集類存目二卷一百九十三·集部四十六○總集類存目三卷一百九十四·集部四十七○總集類存目四卷一百九十五·集部四十八○詩文評類一卷一百九十六·集部四十九○詩文評類二卷一百九十七·集部五十○詩文評類存目卷一百九十八·集部五十一○詞曲類一卷一百九十九·集部五十二○詞曲類二卷二百·集部五十三○詞曲類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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