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庫全書總目提要
卷三十九·經部三十九○樂類存目
△《雅樂發微》·八卷(兩淮馬裕家藏本)
明張撰。
考明有兩張。
其一字伯起,合肥人。
永樂中貢入太學,除廣東道監察御史,官至陝西按察使僉事。
所著有《京氏易考》,見朱彝尊《經義考》。
此張饒州人。
朱載育《律呂精義》第五卷中載有其名。
又《明史·陸粲傳》,載粲《劾張璁·桂萼疏》,有「禮部員外郎張假律歷而結知」之語,與此書亦相合,蓋即其人也。
論樂大旨,以入聲最低者命為黃鐘,其最高者為應鍾之變宮。
是書自元聲正半律諸法以逮樂器、樂歌、懸圖舞表,分門畢具。
後又作《雅義》三卷附之,六十律、八十四調、十六鍾以及累黍生尺之法無不悉究。
其《序》謂論琴律本之朱子,論笛制本之杜夔,論旋宮本之《周禮》,論鍾本之《國語》,於樂制頗有考證。
然如論蕤賓生大呂,主《呂覽》、《淮南子》上生之說。
不知律呂相生定法,上生與下生相間,故左旋與右旋相乘。
今應鍾既上生蕤賓,而蕤賓又上生大呂,與上下相生之序極為錯迕。
乃先儒已廢之論,殊不足據也。
△《大樂律呂元聲》·六卷、附《律呂考注》·四卷(兩淮鹽政采進本)明李文利撰。
文利字乾遂,號兩山,莆田人。
成化庚子舉人,官思南府教授。
是書據《呂氏春秋》黃鐘長三寸九分之說,駁司馬遷黃鐘長九寸之誤。
《明史·藝文志》又載黃積慶作《樂律管見》二卷,駁文利之說。
考《呂氏春秋·仲夏·古樂篇》言:「黃帝令伶倫自大夏之西,阮俞之陰,取竹ㄍ溪之谷,空竅厚均者,斷兩節間,其長三寸九分,而吹之以為黃鐘之宮。
吹曰捨少。
次制十二筒,以聽鳳凰之鳴,以別十二律,其雄鳴為六,雌鳴亦六,以比黃鐘之宮,而皆可以生之。
故曰黃鐘之宮,律呂之本。」
其《季夏·音律篇》又曰:「黃鐘生林鐘,林鍾生太蔟,太蔟生南呂,南呂生姑洗,姑洗生應鐘,應鍾生蕤賓,蕤賓生大呂,大呂生夷則,夷則生夾鐘,夾鍾生無射,無射生仲呂。
三分所生,益之一分以上生。
三分所生,去其一分以下生。
黃鐘、大呂、太蔟、夾鍾、姑洗、仲呂、蕤賓為上,林鍾、夷則、南呂、無射、應鍾為下。」
是其損益相生,與《史記》同也。
假令以三寸九分為黃鐘,而如其上下相生之法,而三分損益之至於應鐘,止長一寸八分四有奇,何以成聲耶?又案吳韋昭注《國語》曰「黃鐘陽之變」,言陽氣變而為黃鐘耳,猶《漢志》云「黃鐘為乾之初九」也,與蕤賓無與也。
其言「黃鐘為管長九寸,逕三分,圍九分」,而又舉蕤賓成數云「管長六寸三分」,所以分別黃鐘、蕤賓者,尋文案數,甚為明瞭。
其不以九寸本蕤賓之律而為黃鐘之變者,亦甚明矣。
至《呂覽》先言三寸九分為黃鐘之宮,又雲次制十二筒以比黃鐘之宮,而皆可以生之,則黃鐘之宮非即黃鐘,與《月令》雲六月律中黃鐘之宮、十一月律中黃鐘者正同也。
文利誤解《呂覽》、韋昭之意,而堅執三寸九分為黃鐘,並以黃鐘之九寸為蕤賓,不亦舛乎?至於以三寸九分起數,循環升降。
自大呂以至蕤賓五陽辰,皆以陽升而進九分。
惟黃鐘陽氣尚微,故止進六分。
自林鍾以至黃鐘五陰辰,皆以陰降而退九分。
惟林鍾陰氣未盛,故止退六分。
夫陰陽進退,皆由馴致,或多或少,以漸而加,不得進退先以六分而後驟增至九分也。
又五聲生數次第,宮五十,商八十,角九十,徵七十,羽六十,多少之數,毫無法象。
又云:「變宮五十,變徵七十。」
二變與正律同數,尤不可解也。
其《六十調圖》雖本《律呂新書》改其次序以從左旋,而每五調之後又列一宮,與《大司樂》奏歌之說相附;其《雙宮對調圖》則止據奏歌二律分配之:更為牽強矣。
△《六樂說》(無卷數,江蘇巡撫采進本)
明劉績撰。
績有《三禮圖說》,已著錄。
此其論樂之書也。
前有《自序》,謂蔡氏《律呂新書》不合者多,因以古義求已亡之器,以古器推未言之義,作為此書。
然持論偏執,且多疏略。
如云:「七音漢以前但謂之和繆,不能立名。」
又云:「天地自然之聲,每律有極清聲,清多濁少聲。
五聲未盡,故又生變徵極清、變商清多濁少以盡之。」
而不取先儒變宮之說。
夫變宮之說,漢以前固無有矣。
若變商之說,則《淮南》以後亦無有也,斯亦杜撰之甚者矣。
又云:「凡字能調為他字者為陰聲,不能調為他字者為陽聲,如黃陽荒陰之類。」
案字分陰陽始於周德清《中原音韻》。
以聲之高下論之,非謂其能調他聲否也。
以字母言之,則見有陰無陽,疑有陽無陰,即純清、純濁字也。
見之陽,疑之陰,雖有聲而無其字。
溪、群二母,則即一聲,而溪陰群陽,自為清濁。
劉氏所言,於音韻殊為隔閡。
至於鐘磬等制,多據《博古圖》以變亂古人舊說,尤不可訓矣。
△《古樂經傳》·三卷(兩淮鹽政采進本)
明湛若水撰。
若水有《二禮經傳測》,已著錄。
是書《補樂經》一篇,若水所擬;《古樂正傳》十篇,則錄其門人呂懷之書;《古樂本傳》一篇,即《樂記》原文;《別傳》一篇,皆《周禮》所言樂事;《雜傳》一篇,《律傳》一篇,則雜采《孟子》以下及歷代論樂語也。
其大旨以論度數為主,以論義理為後。
故以己所作者反謂之經,而《樂記》以下古經反謂之傳。
然古之度數,其密率已不可知。
非聖人聲律身度者,何由於百世之下暗與古合,而用以播諸金石管弦之器?若水遽定為經,未免自信之過矣。
△《樂律纂要》·一卷(兩淮馬裕家藏本)
明季本撰。
本有《易學四同》,已著錄。
是書凡十三篇。
其論聲氣之源,欲捨古尺而治以耳,亦不甚取候氣之法。
其論律管圍徑,頗以祖沖之密率疑胡瑗三分四厘六毫有奇之說。
其論黃鐘生十一律,以蕤賓生大呂非本法。
其論十二律寸法,以六變律補《鍾律解》之闕。
其論正變倍半,駁但用四清聲之非。
其論五聲相生,不取沈括《筆談》。
論二變聲,不取杜佑《通典》。
後附趙彥肅所傳《開元詩譜》十二章,則舊文也。
本承姚江之學派,其持論務欲掃滌舊文,獨標心得。
至於論禮論樂,亦皆自出新裁。
一知半解,雖不無可取,而大致不根於古義。
觀其《自序》,亦言無所師承,以意考究而得之也。
△《蔡氏律同》·二卷(浙江吳玉墀家藏本)
明蔡宗兗撰。
宗兗字我齋,山陰人。
正德丁丑進士,官興化府教授。
是書以《本性》、《稽數》、《候氣》三篇為上卷,以《文聲》、《協律》、《製器》、《正度量權》四篇為下卷。
其《稽數》所據《史記》生鍾分演為圖說,皆人所同有。
其以古人半律當元定蔡氏變律,不如仍古人之名為是。
其謂變律之不必增設,亦似有所見,而未盡其奧。
《文聲》一篇,不用二變,古亦有此論。
驗之於今,南曲如此,北曲則必有二變矣,皆其宮調之乙、凡二字也。
至謂五聲則有二變,如樓之梯、堂之階,則殊未協。
又以疊字散聲之說而當二變,則益不合矣。
《製器篇》皆古人樂書中所有,而漏略未全。
《正度量權篇》亦《律呂新書》之舊文。
其候氣之說,尤拘泥而不驗者也。
《協律篇》牽引四聲,究古人歌法。
不知近起水磨腔,乃斤斤於此。
前人以平、上、去、入配宮、商、角、徵、羽,分為舌居中、口開張等說,實於五聲無與,不可混並為一。
宗兗雖小變其意,然以公、隆、麻、禾等韻配十二律,則亦尚沿其誤耳。
△《樂律舉要》·一卷(編修程晉芳家藏本)
明韓邦奇撰。
邦奇有《易學啟蒙意見》,已著錄。
此書為曹溶《學海類篇》所載。
核校其文,乃從邦奇《苑洛志樂》中摘錄十餘條,為立此名也。
△《樂經元義》·八卷(直隸總督采進本)
明劉濂撰。
濂有《易象解》,已著錄。
是書第一卷曰《律呂篇》,二卷曰《八音篇》,三卷曰《萬舞篇》,四卷至七卷曰《古詩音調篇》,八卷曰《微言篇》。
其論律呂也,專駁《樂記》與《周禮·大司樂》。
其論音調也,謂三百篇之中宮、商近雅,徵、羽近淫。
每篇每章,分出某宮某律,又於其中分列,有和有亂。
其論《頌》,又極駁圜鍾、函鐘。
大都自任臆見,無所師承。
前有嘉靖二十九年《自序》,稱上下數千年,閱歷聖哲不知凡幾,皆見不及此。
亦真之甚矣。
△《樂典》·三十六卷(副都御史黃登賢家藏本)
明黃佐撰。
佐有《泰泉鄉禮》,已著錄。
是編自一捲至十二卷為《樂均》,自十三卷至二十一卷為《樂義》,自二十二捲至二十四卷為《大司樂義》,自二十五卷至三十五卷為《樂記》,三十六卷為《詩樂》。
其所重者則尤在《樂均》。
其言律呂之數,以為每律虛三分吹口,黃鐘之管其數七十八,半之為含少,以求合於《呂氏春秋》黃鐘之宮三寸九分之說。
又引《史記·律書》黃鐘、太蔟、姑洗、林鍾、南呂五律之數,以為虛三分之證。
不知《律書》中諸七分字皆為十分字之訛,司馬貞《索隱》已辨之。
而三寸九分亦為四寸五分之訛,近時江永《律呂闡微》辨之尤詳。
佐據此誤本為宗,故其說愈推愈謬。
又古者吹律本為無孔之管,後乃一律一呂,各為一聲。
每管設孔備五聲二變之數,兼旋宮換調之法。
佐乃疑為無孔之管氣從下洩,欲每管設孔以為律始,亦殊臆撰。
至於解釋經義,往往支離。
若解《大司樂》「奏黃鐘,歌大呂,舞《門》,以祀天神」,謂黃鐘七變蕤賓為繆羽,應合大呂。
大呂七變函鍾為繆羽,應合太蔟。
其圖列黃鐘、大呂各正聲三調、變聲九調,合為十二調。
然謂正聲第一調七聲俱備,第二調則有變宮而無變徵,第三調則變宮、變徵全無,至變聲第六調則自宮至羽並無角音,第七調則自宮至商並無羽音,第八調則自宮至徵並無商音,第九調則惟宮之一聲。
夫天下安有一聲而可列為一調者乎?徒為異說而已。
《明史》本傳載佐自稱此書洩造化之秘,殆不然乎!
△《琴瑟譜》·三卷(浙江巡撫采進本)
明汪浩然撰。
浩然始末未詳。
自稱「廣東瓊州府正樂生員」,殆樂生也。
第一卷言琴瑟之制以及圖說指法。
下二卷則各分諸調。
浩然能協琴瑟之聲為八音,嘗譜大成樂奏之廣州學宮,湛若水嘗為作記。
其《自序》謂與其子合奏之。
蓋以專門世業,故言之特詳耳。
△《八音摘要》·二卷(兩淮鹽政采進本)
明汪浩然撰。
是書凡二十五目。
上卷自《歷代樂議》、《旋相為宮議》以下為十五目。
下卷分列八音及舞圖、歌譜為十目。
大抵摭拾舊論,如制氏之記其鏗鏘而已。
△《律呂新書分注圖纂》·十三卷(安徽巡撫采進本)
明許珍撰。
珍字時聘,號靜,天長人。
卷首葉良佩《序》,有「掌教吾庠」之語。
據《太學題名碑》,良嘉靖癸未進士,浙江太平人。
則珍乃太平學官也。
是編以蔡氏《律呂新書》分前、後二卷,前為《律呂本原》,後為《證辨》,前後隔越,不便初學,乃以後卷《證辨》分入前卷各章之末,又取《性理大全三注》、《集鑒》、《補注》諸書分疏於前章各段之下,以便觀覽。
大抵依文為訓,無所發明。
△《簫韶考逸》·二卷(浙江巡撫采進本)
明呂懷撰。
懷有《周易卦變圖傳》,已著錄。
懷律呂之學受之於湛若水,若水嘗采所論入《古樂經傳》中。
是書則又懷與其門人胡采輩問答而作也。
其說以黃、大、太、夾、姑、仲、蕤、林、夷九均為《韶》之九成,雜引五行、納音以相配合。
其論《韶》舞則仿周人四表之制,以黃、林、太、夾、南、姑、應、蕤、夷為九成。
其論樂器則據《風俗通》笙、、鼓、簫、瑟、塤、鍾、磬為八音之器。
卷末又雜錄問答之語。
所載十二律積數,繁衍無當。
又以陰陽術數之說附會其間,益雜糅矣。
△《律呂古義》·三卷(兩淮鹽政采進本)
明呂懷撰。
此編前載《總序》,後列《七圖》,分《律本》、《律變》、《候氣》、《納音》等門,並載《雜說》內、外篇及《答問》數條。
其中心統之說,頗近釋氏。
所論亦時多牽合,未能得律呂之本也。
△《律呂分解》·二卷、《律呂發明》·二卷(浙江巡撫采進本)
明孫應鰲撰。
應鰲有《淮海易談》,已著錄。
是書考辨律呂,多出臆斷。
如旋宮之法以十二律相生為次,每調用五聲二變,止得七聲。
如通計一均五調所用之七律,則三十五聲只得十一律。
今以黃鐘一均言之,自黃鐘而上,用夷則、夾鍾、無射、仲呂四律。
自黃鐘而下,用林鍾、太蔟、南呂、姑洗、應鍾、蕤賓六律。
並黃鐘為十一律。
其不用大呂者,以旋宮之法所不及也。
應鰲不解其義,乃雲大呂助黃鐘宣氣,后妃之象,地道無成,而代有終,故虛而不用。
穿鑿殊甚。
其算漢斛銘文之徑,尤為疏舛。
嘉量方尺圖,其外方斜即圓徑也。
方求斜術,以方尺自乘倍之,開方得斜,即以之為圓徑。
用祖氏密率得圓周,乃不易之法。
今應鰲以徑一圍三最疏之率起算,命斜徑為一尺四寸有奇,週四尺二寸。
是以開方乘除所得之數無一不謬,與祖氏所有徑一一四週三五五密率相去殊遠。
乃自雲依祖氏布算,何也?況即以徑一圍三論之,則斜徑一尺四寸有奇者,周亦不止於四尺二寸。
總之根柢不明,故無往而不牾也。
△《舞志》·十二卷(浙江鮑士恭家藏本)
明張敉撰。
敉初名獻翼,有《讀易紀聞》,已著錄。
是書凡十二篇。
一曰《舞容》,二曰《舞位》,三曰《舞器》,四曰《舞服》,五曰《舞人》,六曰《舞序》,七曰《舞名》,八曰《舞音》,九曰《舞什》,十曰《舞述》,十一曰《舞議》,十二曰《舞例》。
大旨以韓邦奇《志樂》為本,而雜引史傳以暢其旨,頗為詳備。
然多闌入後世俗樂,未免雅鄭雜糅。
至援《山海經》刑天舞干戚之類以證古義,尤為貪多嗜奇,擇焉不精矣。
△《李氏樂書》·十九卷(山東巡撫采進本)
明李文察撰。
文察裡貫未詳。
嘉靖十七年官遼州同知時,表進此書於朝,詔授太常寺典簿。
其書凡《古樂筌蹄》九卷、《律呂新書補注》一卷、《青宮樂調》三卷、《典樂要論》三卷、《樂記補說》一卷、《四聖圖解》二卷。
文察生平所學,具見於《古學筌蹄》。
大旨本《史記·律書》與《周官·大司樂職》文而自為之說。
《律書》生鍾術,「上九,商八,羽七,角六,宮五,徵九,置一而九三之以為法,實如法,得長一寸,凡得九寸,命曰黃鐘之宮。」
文察解之曰:「上九者,以九為上。
尺取九寸,寸取九分,去十而存九之謂也。
以下八、七、六、五、九之數皆自酉而定。
蓋酉為寸法,其位當乎十也。
商八,太蔟為商,居寅,自寅數酉當八。
羽七,南呂為羽,居酉,酉沖在卯,自卯數酉當七。
角六,姑洗為角,居辰,自辰數酉當六。
宮五,黃鐘為宮,居子,自子數酉當十。
十者,二其五也,是亦五焉。
徵九,林鍾為徵,居未,未沖在丑,自丑數酉當九。」
今以其言考之,酉為寸法而位居十,已與上九之義不合。
八、七、六、五、九之數,羽酉、徵未皆取沖位,雖可以六陽當位,自得六陰,則居其沖解之,而自宮子至酉實為十數,不得雲宮五,乃雲十者二其五也。
勉強牽合,莫此為甚。
《六十調圖》,率以羽聲起調。
如黃鐘宮起南呂,黃鐘徵起姑洗,黃鐘商起應鐘,黃鐘羽起蕤賓,黃鐘角起大呂之類,皆以羽聲數至黃鐘而止,以合宮五、徵九、商八、羽七、角六之數。
今以黃鐘言之,黃鐘、林鍾、太蔟、南呂、姑洗、應鍾、蕤賓七律即宮、徵、商、羽、角、變宮、變徵一均之數。
黃鐘為宮,則七律自蕤賓止矣。
文察不用黃鐘、林鍾、太蔟三律,而以其南呂羽起調。
至蕤賓以下,乃取大呂、夷則、夾鍾、無射、仲呂、黃鐘六律繼之,共得十聲,而合宮五之數。
大呂、夷則等律於黃鐘宮不相干涉,而第十聲之黃鐘亦非黃鐘為宮之原律。
至黃鐘徵調,林鍾為宮,七律以林鍾、太蔟、南呂、姑洗、應鍾、蕤賓、大呂為次。
文察不用林鍾、太蔟、南呂三律,而以其姑洗羽起調。
至大呂下,取夷則、夾鍾、無射、仲呂、黃鐘五律繼之,共得九聲,以合徵九之數。
其謬與黃鐘宮同。
而更有甚者,黃鐘宮雖不用黃鐘本律,而有第十聲之變律,猶可言也。
黃鐘徵調以林鍾徵為宮,今棄之不用,而自姑洗至黃鐘九聲並無林鍾之律得命之為宮,而仍名之為黃鐘徵,是名實錯亂也。
《大司樂》三大祀樂天神之樂,文察以黃鐘、林鍾、太蔟、南呂、姑洗、應鍾、蕤賓、大呂、夷則、夾鍾順行為十奏之次。
大呂、蕤賓、應鍾、姑洗、南呂、太蔟、林鍾、黃鐘、仲呂、無射逆行為十歌之次。
姑洗、應鍾、蕤賓、大呂、夷則、夾鍾為六變之次。
六變之樂夾鍾為宮,則黃鐘為羽,起聲在羽之羽,則為南呂。
故一變姑洗,至六變仍得夾鐘,合南呂六變數之,則羽七也。
夫《經》文明言黃鐘為角,太蔟為徵,文察因其不合,則雲黃鐘乃夾鍾羽,在第九奏,為夷則之角;太蔟乃夾鍾變宮,在第二奏,為林鍾之徵;至姑洗為羽,萬不得通,乃雲姑洗在夾鍾前一位,乃黃鐘之角;黃鐘乃夾鍾之羽,其氣相關,在第三奏,為林鍾之羽。
夫六十調八十四聲旋宮之法,每一律皆含五聲二變,特以宮調不同,某律之為某聲,乃一定之次,而不相假借。
若彼此移易而仍不可通,亦徒為好異而已矣。
其《律呂新書補注》、《青宮樂調》、《典樂要論》三書,大旨不出乎此。
《樂記補說》,因陳皓之《注》而補之,以發明禮先樂後之,不及於器數。
《四聖圖解》上卷四圖:一為《伏羲先天卦圖》,一為《文王后天卦圖》,一為《夏禹九疇圖》,一為《箕子洪範圖》。
下卷四圖:一曰《用保聖躬》,二曰《用明聖心》,三曰《用一聖動》,四曰《用直聖政》,更一字不及於樂。
據其《自序》,欲以德政為作樂之本也。
然當世宗玄修之日,而引蔡沈之說稱「老彭得之以養身」云云,毋亦欲希時好乎?
△《雅樂考》·二十卷(兩淮鹽政采進本)
明韋煥撰。
煥,常熟人。
嘉靖中官福建仙遊縣教諭。
是書雜引前代論樂之事,鈔撮成編。
前三卷題曰《經書》,皆引《六經》言樂之文,《論語》、《孟子》亦皆詳載。
而《左傳》惟引「初獻六羽」、「季札來聘」二條。
《儀禮》則不錄一字。
四卷題曰《諸子》,自太公《六韜》以至《莊子》、《列子》皆取一二條。
五卷為《五聲》,六卷、七卷為《六律》,八卷、九卷為《律制》,十卷至十二卷為《八音》,十三卷至十六卷為《樂制》,皆剽習見之言。
十七卷至末皆明之樂章,並教坊曲令亦載焉。
全書無所發明,惟「六羽」條下稱祀孔子當增武舞耳。
△《律呂正聲》·六十卷(內府藏本)
明王邦直撰。
邦直字子魚,即墨人。
李維楨《序》以為曾官鹽山縣縣丞。
林增志《序》則以為鉛山縣縣丞。
二《序》同時,自相矛盾。
考《明世宗實錄》,實作鹽山,則增志《序》誤也。
其書以卦氣定律呂,推步准之《太玄經》,分寸准之《呂覽》,故大旨主李文利黃鐘三寸九分之說,而獨斜其律,以左律為右律。
又以三分損一、隔八相生截然兩法,而力辨古來牽合為一之非。
援引浩繁,其說甚辨。
自漢司馬遷至明韓邦奇諸家,皆有節取,而無一家當其意。
蓋邦直當嘉靖間上書論時政,坐是閒廢,閉戶二十年乃成此書。
王士禎《池北偶談》記萬曆甲午詔修國史,翰林周如砥嘗上其書於史館,蓋亦篤志研思之作也。
然維禎《序》述其欲比孔子自衛反魯,使《雅》、《頌》得所;邦直《自序》亦稱千載之謬可革,往聖之絕學不患於無繼:則未免過誇矣。
△《律呂正論》·四卷(浙江巡撫采進本)
明朱載育撰。
是書掃除古法,自生新意。
謂《史記》稱黃鐘八寸十分一,乃約十分為寸;《管子》稱九九以是生黃鐘,乃約九分為寸;自京房、劉歆始以九寸為九十分,以空圍相乘得八百一十分,宋蔡元定祖之:其說皆謬。
因創為縱黍、斜黍、橫黍三等尺圖,謂元定誤以斜黍之積為橫黍之積,故諸律尺度皆謬。
於是每律長短皆列三等新法,以糾其失。
又以密術推內外周徑、面冪及積實,而終之以《琴律圖譜》。
大抵皆掊擊前人之說也。
以載育所撰《律呂精義》與是書相考,是書大呂橫黍律長九寸四分三厘九毫,而《律呂精義》則載大呂橫黍律長九寸四分三厘八毫七絲四忽三微一纖;是書太蔟橫黍律長八寸九分一厘九毫,而《律呂精義》載太蔟橫黍律長八寸九分一厘八毫九絲八忽七微一纖;是書夾鍾橫黍律長八寸四分一厘九毫,而《律呂精義》夾鍾橫黍律長八寸四分一厘八毫九絲六忽四微一纖。
其餘絲忽以下,收零作整者甚多。
蓋此書為載育草創之本,而《律呂精義》後出,其算術與年俱進,故得數不同也。
△《律呂質疑辨惑》(無卷數,浙江巡撫采進本)
舊本題曰「句曲山人伯勤甫撰」。
伯勤者,明鄭世子載育字也。
書中有云:「《律呂精義》內篇備載各律內外周徑、面冪、積實乘除算術已詳。
今恐文煩,故不細解,只將倍、正、半三十六律內、外徑數開如左。」
蓋載育既為《律呂精義》,又為此書以約其義也。
其說謂前《漢志》度本起於黃鐘之長,黃鐘之長便是一尺。
若外加一寸然後成尺,則不可謂度本起於黃鐘之長矣。
故全書俱從黃鐘長一尺立算,與所謂《律呂精義》及《正論》互相闡發。
《千頃堂書目》不著錄,蓋未之見。
今鈔本附於《律呂正論》之後,而以王所用《律呂正論序》冠於卷端,則二書一時,傳寫裝潢者誤移也。
△《樂經以俟錄》(無卷數,兩江總督采進本)
明瞿九思撰。
九思有《春秋以俟錄》,已著錄。
是編首以十二律衍為十二月令,摹仿《禮記》之文,頗為蕪雜。
其解「用宮逐羽而清角生,引商刻羽而流徵成」,以為「凡樂調每均自下而上,初律謂之宮,次二謂之商,次三謂之角,次四謂之徵,次五謂之羽,則五乃羽位,非宮與商之位。
因下宮居於羽調之羽位,似乎以宮逐羽,而宮下間一之陽律即是角,故曰《用宮逐羽而清角生》。
以下商居於羽調之羽位,似乎引商刻羽,而商下間一之陰律即是徵,故曰《引商刻羽而流徵成》」云云。
按「下宮」之名見《國語》伶州鳩所論七律,「下商」之名則亙古未聞,殆由九思杜撰。
又以四清為清宮、清商、清角、清徵,如商調之數少,宮調之數多,則宮調謂之正宮;宮調之數少,而商調之數多,則宮調謂之下宮。
其法以宮與商相較,商與角相較,角與徵、羽莫不皆然。
惟羽居五調之末,更無他調相較以知其孰為正羽,孰為清羽。
然宮商、商角、角徵、徵羽既以次相較,羽調獨不可與宮相較乎?且古人有少羽、繆羽、清羽諸說,《管子》又有倍羽之律。
九思不知凡一律皆有正、倍、半三聲,遂謂羽無清調,誤矣。
又論蔡元定《旋相為宮圖》黃律雖在黃鐘宮調之首,而黃律不在黃鐘羽調之末,不得謂之以黃鐘起調畢曲。
按樂律始終,條理出於自然。
起調畢曲必用本律,本屬臆度。
蔡元定以黃、太、姑、蕤、林、南、應為黃律宮者,乃合五聲二變而計之。
黃鐘既在一均之內,自可以為起調畢曲。
九思乃分十二律為五段,每調止用五聲,而其所用者乃長短、大小之次,非相生之律,已屬乖舛。
又謂一均以十二律週而復始,不知五聲二變可以該括萬聲,亦為淺陋。
至謂十二律之黃、太、姑、夾等字即為均腳,尤不知而作矣。
△《律呂解注》·二卷(浙江汪啟淑家藏本)
明鄧文憲撰。
文憲號念齋,新會人。
官晉江縣教諭。
是書成於萬曆癸未,全錄《律呂新書》舊注,所自為詮解者,殊不及十之一。
至蔡書《六十調》一圖,於旋宮之法,已為賅備。
文憲又每調各為一圖,附於蔡圖之後,尤徒為繁碎矣。
△《樂經集注》·二卷(山東巡撫采進本)
明張鳳翔撰。
鳳翔有《禮經集注》,已著錄。
是書取《春官·大司樂》以下二十官為《樂經》,謂漢竇公獻古《樂經》,文與《大司樂》合,是其明證。
今以所述二十官之義證之《注》、《疏》,多相符合。
惟《大司樂》一官序樂制最詳,而文亦最奧。
鄭注圜鍾為宮以下文,謂天宮夾鍾陰聲,其相生從陽數,其陽無射。
無射上生中呂,中呂與地宮同位,不用中呂上生黃鐘。
黃鐘下生林鐘,林鍾地宮,又不用林鍾上生太蔟。
太蔟下生南呂,南呂與無射同位,又不用南呂上生姑洗。
其林鍾為宮,黃鐘為宮,相生之例亦然。
其義頗奧,故宋元人多不從。
是書於此類要義,多未發明,而徒事牽衍文句,蓋亦無足深取矣。
△《大樂嘉成》·一卷(浙江巡撫采進本)
明袁應兆撰。
應兆字瑜石,江寧人。
崇禎中舉人,官休寧縣教諭。
明自洪武二十六年頒《大成雅樂》於天下,令學官依式製造。
然奉行者或舉或不舉,其舉者或久而廢。
故明之季年,休寧學尚不備樂。
應兆乃與知縣王佐考核定制,編為此書。
實明一代享祭先師之樂譜,非一縣之樂譜也。
△《古樂義》·十二卷(湖南巡撫采進本)
明邵儲撰。
儲此書《明史·藝文志》不著錄。
書中考辨《韶樂》尤詳。
大概據《虞書》「戛擊鳴球,搏拊琴瑟以詠」為堂上之樂,「合止,笙鏞以間」為堂下之樂,《簫韶》九成為樂之始終節奏。
又據《漢志》「樂歌《九德》」顏師古《注》「九功之德皆可歌也」之語,以「水火金木土惟修」至「勸之以九歌俾勿壞」,自「天敘有典」至「政事懋哉懋哉」、「自庶頑讒說」至「於否則威之」,自「股肱喜哉」至「百工熙哉」,自「元首明哉」至「庶事康哉」為《九德》之歌。
據舞蹈宣八風之氣及文始五行舞諸說,推之為《九韶》之舞。
不知經傳所云《韶樂》,本寥寥數語,毫無聲律器數可推。
而儲乃敷衍之以為當時《韶樂》如是。
其勉強附會,自不待言。
至其論十二律皆具正管正聲,子管子聲,為二十四律。
其十二律衍唱之法,如黃鐘宮衍唱以黃、林、太、南、姑、應為一均,應、蕤、大、夷、夾為一均,皆用正管。
無、仲、黃、林、太一均四律,皆用正管,獨黃鐘用子管。
南、姑、應、蕤、太一均,獨大呂用子管。
不知聲音之道,高下以漸。
諸高之中而忽雜一下,或諸下之中而忽雜一高,則律不成律,歌不成歌。
儲侈言《韶樂》,實於尋常聲音之道尚未能辨也。
△《大成樂律》·一卷(山東巡撫采進本)
國朝孔貞撰。
貞字璧六,號歷洲,晚號聊叟,曲阜人。
順治庚子舉人,官大姚縣知縣。
是編乃貞為濟南教授時作。
推洞簫七調以明三分損一、上生下生之旨,尤詳於琴瑟譜。
其節奏大概本之闕里廟中。
其辨鄭世子瑟以合宮命之別於旋宮之說有五不可通,頗多訂正。
然謂樂亡而求諸俗,至以箏為瑟之遺制,未免亂鄭聲於雅樂矣。
△《律呂新書衍義》·一卷(浙江巡撫采進本)
國朝呂夏音撰。
夏音字大昭,新昌人。
雍正丙午舉人。
官知縣。
是編取蔡元定之書,更為推闡。
凡為說五、圖六。
圖後又合附以論及歌訣。
其論律呂相生之次,與元定頗有異同。
元定謂六律在子、寅、辰、午、申、戌六陽辰者,皆損而下生。
六呂在丑、卯、巳、未、酉、亥六陰辰者,皆益而上生。
至蕤賓生大呂,損而下生,其管只四寸一分八三毫。
夷則生夾鐘,損而下生,其管只三寸六分六三毫。
無射生仲呂,損而下生,其管只三寸二分八六毫。
於是謂三呂在陰無所增損,三呂在陽則用倍數,使與十二月之氣相應。
夏音不從,專主《呂氏春秋》及《淮南子》之說,謂自子至巳前六辰為陽,皆下生,下生則損。
自午至亥後六辰為陰,皆上生,上生則益。
子之生未,一陽生二陰。
未之生寅,二陰生三陽。
寅之生酉,三陽生四陰。
酉之生辰,四陰生五陽。
辰之生亥,五陽生六陰。
午之生丑,一陰生二陽。
丑之生申,二陽生三陰。
申之生卯,三陰生四陽。
卯之生戌,四陽生五陰。
戌之生巳,五陰生六陽。
自矜其說為前人未發。
然應鍾生蕤賓,以亥之六陰生午之一陰,與陰陽相生之例不合,終未若元定之書,深有合於司馬遷、班固諸家古法也。
△《律呂圖說》·九卷(陝西巡撫采進本)
國朝王建常撰。
建常字仲復,渭南人。
是書成於康熙戊辰,自謂殫四十餘年之功。
大抵依蔡氏《律呂新書》次第為之圖說,尤力申候氣之法。
歷引《隋志》及明人韓邦奇、王邦直之說,為之發明。
案候氣之說雖詳具於《續漢志》。
然隋開皇九年高祖遣毛爽、蔡子元候氣於普明寺,其法巳不能應。
其事具詳《隋志》。
即蔡氏所謂多截管以求黃鐘者,亦究未之能得。
建常所論,亦泥古而不知變通者矣。
末有王宏撰《後序》,歷稱黃宗羲、梅文鼎、毛奇齡諸家,以為與建常此書皆不合,其惑滋甚。
安得聚諸人於一堂,窮其本而究其變。
則亦深有微詞矣。
△《鍾律陳數》·一卷(兩江總督采進本)
國朝顧陳序撰。
陳序字玉亭,太倉人。
康熙己酉舉人,官行人司行人。
自孟康、韋昭皆有黃鐘管徑三分圍九分之說,算家以其周徑相求之率於術最疏,久廢不用。
陳序仍本舊說,以徑三分為生律之數。
又云:「即九為寸,律之九,度之十也,取徑之三十,因九歸得三分又三分分之一,為律生之度。
黃鐘管徑三分又三分分之一,以九還原,即三周十分又三百三十九分分之一十六。
以九還原,為九分又一百一十三分之四十八。」
則是徑九分者乃虛立之率,而非實數。
其說與蔡氏約十為九之論合。
然圍九之率終為疏舛,即陳序究不能強解也。
《隋書·律志》載祖沖之密率徑一百一十三週三百五十五。
陳序用此率以算周徑,較徑三圍九之法為密。
如以新率四率比例推之,逕一為一率,週三一四一五九二六五為二率,逕一百一十三為三率,推得四率之周為三五五九九九九六九四五,比祖氏三五五密率尾數尚多八位,又陳序所未知矣。
△《樂經內編》·二十卷(江蘇巡撫采進本)
國朝張宣猷撰。
雜采諸經書言樂之文,排纂成書,無所考正。
《自序》又稱采諸史者謂之《外編》。
今《外編》未見,非完書也。
△《律呂新書注》·三卷(河南巡撫采進本)
國朝周模撰。
模,儀封人。
是書成於雍正甲辰。
所注皆依文訓義,惟於魯齋彭氏所算黃鐘圍徑字畫訛舛者,能訂正其失耳。
《自序》云:「不得黃鐘則十一律無由而正。」
然不究黃鐘之真度,而徒以在聲為中聲,在氣為中氣,在人為喜怒哀樂未發與發而中節等理語解之。
此所謂言之可聽,而用之無當者也。
△《賡和錄》·二卷(廣東巡撫采進本)
國朝何夢瑤撰。
夢瑤字報之,南海人。
雍正庚戌進士。
是書恭錄聖祖仁皇帝《律呂正義》為《述要》上、下二卷。
又以所纂蔡氏《律呂新書訓釋》、曹庭棟《琴學纂要》附入下卷。
謹案《正義》所論琴律,據《管子》、《白虎通》諸書以大弦為倍徵、三弦為宮,與諸家雲一弦為宮者迥異。
蔡、曹二書尚仍舊說,夢瑤依文訓釋,尚未能推闡御制之精微,以糾正流傳之舛誤也。
△《易律通解》·八卷(浙江巡撫采進本)
國朝沈光邦撰。
光邦,臨海人。
雍正中官中書舍人。
《易》道陰陽,律呂亦本陰陽。
《易》為天地自然之數,律呂亦本天地自然之數。
故推而衍之,其理可以相通。
然《易》不為律作,律亦不為《易》作,無容牽合而一之也。
是書引律以合《易》,以天地五十有五之數畫為三角圖,與算家開方廉率立成之法相類。
所用過揲之數以九八不以九六,策數以五十五不以五十,於律義頗多牾。
至律管不用圍徑,又於十二律之外,增小呂、含少二律於無射之後,亦自我作古也。
△《樂律古義》·二卷(福建巡撫采進本)
國朝童能靈撰。
能靈有《周易剩義》,已著錄。
是書謂《洛書》為五音之本,《河圖》為《洛書》之源。
《河圖》圓而為氣,《洛書》方而為體。
五音者氣也,氣凝為體,體以聚氣,然後聲音出焉。
蔡氏《律呂新書》沿《淮南子》、《漢書》之說,誤以亥為黃鐘之實,惟所約寸、分、厘、絲、忽之法,其數合於《史記·律書》。
因取其說為之推究源委,以成是書。
夫萬事萬物,不離乎數,故旁牽蔓引,無不可比附於圖書。
而律、歷兩家以數為根,尤易於假借。
其文敷衍成理,然非聖人作樂之本旨也。
伶倫制律,何嘗一字及圖書哉?
△《大樂元音》·七卷(山東巡撫采進本)
國朝潘士權撰。
士權號龍,黔陽人。
官太常寺博士。
是書成於乾隆己丑。
前五卷據琴定樂,大旨本《管子》「下徵之數一百八,下羽之數九十六」、《白虎通》「弦音離,故首徵」二說而通之。
案弦審音,以首弦為下徵,二弦為下羽,三弦為宮,四、五、六、七為商、角、徵、羽,並附以《儀樂譜》十二篇。
圖說頗繁,然實本欽定《律呂正義》「琴以首弦為下徵」之說,旁為推演。
其由琴聲而推諸樂,與近時江永《律呂新論》所見略同,但不及永書之精密耳。
六卷附以《琴譜》、《曲譜》,七卷附《歷學音調》,類例甚詳。
惟合、四、乙、上、尺、工、凡唐人新法,茲既不取,而又兼以凡字代變宮,乙字代變徵,則矛盾在所不免矣。
△《律呂新書箋義》·二卷、附《八音考略》·一卷(湖南巡撫采進本)國朝羅登選撰。
登選,衡山人。
是編取蔡元定書為之訓釋,亦有強為之說者。
如《八十四聲圖箋》云:「合為黃鐘古,六為黃鐘清。」
本之《宋志》所載《燕樂字譜》。
合、六皆頭管翕聲,非笛色也。
《六十調圖箋》云:「今民間俗樂亦有調法,如用六字調是古清黃鐘調。」
不知俗樂以笛色正宮之字定調,頭管之翕聲為合,是加上字哨吹之而為合。
若去哨吹之,則只是上字也。
且唐宋時燕樂高於雅樂三律,以夾鍾清為宮。
蔡氏《新書》云:「緊五者夾鍾之清聲,俗樂以為宮是也。
燕樂之黃鐘,其聲當雅樂夾鐘。
《新唐書》云『宮聲應夾鍾之律』是也。」
然則笛色六字,已非雅樂黃鐘,其非古黃鐘益可知矣。
至於書中所引推步算術之類,尤為牽合。
末附《八音考略》一卷,亦無大闡明雲。
△《律呂圖說》·一卷(江蘇巡撫采進本)
國朝張紫芝撰。
紫芝字鷲山,一字秀山,杭州人。
是書首引朱子《鍾律篇》,次列《黃鐘圖》,自此以下凡三十八圖,以《月建日躔圖》終焉。
每圖皆為之說,大都不出蔡元定、韓邦奇及鄭世子載育舊說。
前有孔毓璣《序》,稱其為學徒講解「以六律正五音」句著為此書,於四子書中不留纖毫疑義。
則亦舉業之緒餘矣。
△《音律節略考》·一卷(兩江總督采進本)
國朝潘繼善撰。
繼善號本,婺源人。
是編首列律呂損益上下相生之法,次列正半變半諸律長短之法,次列十二律還相為宮之法,後列《黃宮七管》至《應宮七管》十二圖,即《律呂新書》所謂八十四聲,蓋《旋宮譜》也。
其中所云本朱子《儀禮經傳通解》者,乃局於所見而云然。
朱子亦考據舊文,非自立新法也。
△《黃鐘通韻》·二卷(翰林院筆帖式都保家藏本)
國朝都四德撰。
都四德字乾文,號秋莊,滿洲鑲紅旗人。
是書凡十篇:曰《律度量衡》第一、《五音位次》第二、《六律》第三、《七均》第四、《五音六律相生》第五、《律呂名義》第六、《律本》第七、《循環為宮》第八、《聲字》第九、《律數》第十。
末又附以《琴圖》,共為上、下二卷。
多本蔡元定《律呂新書》而附益以己意。
如《聲字》一篇,於國書十二字頭獨取第一、第二、第四、第五、第十二章之字,而其餘皆不之及。
而五章中又雜取第四章之(■安■恩)二字以配宮。
第五章之(■昂■)二字以配商。
第一章之(■阿■額)二字以配角。
第十章之(■敖■歐)二字以配徵。
第二章之(■愛讀平聲■額依)二字以配羽。
以上十字,分之配十干。
又取首章之(■依■烏)兩字,共為十二字,分配十二律,作為橫直方圓之圖,且謂人之言語聲音止此數字。
殊不知我國書十二字頭,整齊肅括,無音不備,無韻不該,非可偏舉其五字頭以為分配也。
據其所論,蓋以此五章可用漢字對音,其餘七章雙聲疊韻為漢文所無,故不用耳。
然國書有二合、三合切音之不同。
推其原本,則自首句六字而外,其餘何一非雙聲疊韻,而謂止於七章而已乎?今以漢文字有無為國音之區別,漢文所有者,則取配五音十二律,而漢文所無者,概置弗論,是未究國書製作之本也。
且字頭十二,雖曰平列,其實十一章皆以第一章為綱領,而第一章又以第一句為綱領。
觀國語中並無以他字加於(■阿■額■依■鄂■烏)之上者。
其偶遇此音,亦以他字代之。
蓋此數字總貫十二章,如臣之有君,子之有母,其體統實為最尊,不宜與眾音並列。
又所列(■阿■愛平聲讀■安■昂■敖)等字反居(■額■額依■恩■■歐)等字之下,亦多未安。
伏稽欽定《國書新語》,即以(■阿)為陽,以(■額)為陰。
以此可見(■阿)之類皆陽位也,(■額)之數皆陰位也。
陰不可以先陽,乃國書之義例,不可以隨章布列矣。
至其以五章字頭統詩韻三十部,雖亦近似,然限以前所拈之數字,亦不足以盡清文之蘊。
惟所論清字切音之法,皆中要,為有益於學者耳。
△《樂原》(無卷數,江蘇巡撫采進本)
舊本題囂囂子撰。
不著名氏。
相其紙色版式,蓋近時人也。
首為《總論》一篇,泛摭聲律身度之常談。
書中亦錄《通典》、《玉海》之舊文。
其他若謂陽律有二變,陰律無二變,不知十二律旋相為宮,各有五聲二變,故得八十四聲。
若陰律無二變,則十二律旋宮止得七十二聲矣。
又謂吉事用九寸起律,則黃鐘也;凶事用八寸起律,則大呂也。
考《周禮·大司樂》,凡日月食、四鎮五嶽崩、大傀、異、諸侯薨令去樂,從未見有凶事用樂,亦未見先王特別八寸之管為凶事用者,至《史記》述漢制,始有吹簫給喪之語,然豈可以論古樂歟?
△《律呂纂要》·二卷(內府藏本)
不著撰人名氏,前後亦無序跋。
分上、下二篇,每篇各十有三說。
大意以律呂之要在辨其聲音之高下、長短,上篇則發明高下之節,下篇則發明長短之度。
似乎近人節錄欽定《律呂正義》以便記誦者也。
──右「樂類」四十二部,二百九十一卷,內四部無卷數,皆附《存目》。
(案:樂為古制,宜遵古法。
阮鹹、荀勖之爭不過尺之長短,房庶、范鎮之爭不過黍之縱橫耳。
宋魏漢津以徽宗指節定尺,明李文利以黃鐘為長三寸九分,盡改古法,皆世衰而邪說作也。
今於詭詞新論悉斥不錄,庶不失依永和聲之本旨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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