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庫全書總目提要
卷一百一·子部十一○法家類
刑名之學,起於周季,其術為聖世所不取。
然流覽遺篇,兼資法戒。
觀於管仲諸家,可以知近功小利之隘;觀於商鞅、韓非諸家,可以知刻薄寡恩之非。
鑒彼前車,即所以克端治本。
曾鞏所謂不滅其籍,乃善於放絕者歟。
至於凝、所編(和凝、和父子,相繼撰《疑獄集》),闡明疑獄;桂、吳所錄(桂萬榮、吳訥相續撰《棠陰比事》),矜慎祥刑。
並義取持平,道資弼教,雖類從而錄,均隸法家。
然立議不同,用心各異,於虞廷欽恤,亦屬有裨。
是以仍准舊史,錄此一家焉。
△《管子》·二十四卷(大理寺卿陸錫熊家藏本)
舊本題管仲撰。
劉恕《通鑒外紀》引傅子曰管仲之書,過半便是後之好者所加,乃說管仲死後事,輕重篇尤復鄙俗。
葉適《水心集》亦曰,《管子》非一人之筆,亦非一時之書,以其言毛嬙、西施、吳王好劍推之,當是春秋末年。
今考其文,大抵後人附會多於仲之本書。
其他姑無論,即仲卒於桓公之前,而篇中處處稱桓公,其不出仲手,已無疑義矣。
書中稱經言者九篇,稱外言者八篇,稱內言者九篇,稱短語者十九篇,稱區言者五篇,稱雜篇者十一篇。
稱管子解者五篇,稱管子輕重者十九篇。
意其中孰為手撰,孰為記其緒言如語錄之類,孰為述其逸事如家傳之類,孰為推其義旨如箋疏之類,當時必有分別。
觀其五篇明題管子解者,可以類推,必由後人混而一之,致滋疑竇耳。
晁公武《讀書志》曰,劉向所校本八十六篇,今亡十篇。
考李善注陸機《猛虎行》曰,江邃《文釋》引《管子》雲,夫士懷耿介之心,不蔭惡木之枝,惡木尚能恥之,況與惡人同處?今檢《管子》,近亡數篇,恐是亡篇之內而邃見之。
則唐初已非完本矣。
明梅士享所刊,又復顛倒其篇次。
如以牧民解附牧民篇下,形勢解附形勢篇下之類,不一而足,彌為竄亂失真。
此本為萬曆壬午趙用賢所刊,稱由宋本翻雕。
前有紹興己未張後跋雲,舛脫甚眾,頗為是正。
用賢序又雲,正其脫誤者逾三萬言。
則屢經點竄,已非劉向所校之舊,然終愈於他氏所妄更者,在近代猶善本也。
舊有房玄齡注,晁公武以為尹知章所托,然考《唐書·藝文志》,玄齡注《管子》不著錄,而所載有尹知章注《管子》三十卷。
則知章本未托名,殆後人以知章人微,玄齡名重,改題之以炫俗耳。
案《舊唐書》,知章,絳州翼城人。
神龍初,官太常博士。
睿宗即位,拜禮部員外郎,轉國子博士。
有《孝經注》、《老子注》,今並不傳,惟此注藉元齡之名以存。
其文淺陋,頗不足采。
然蔡絛《鐵圍山叢談》,載蘇軾、蘇轍同入省試,有一題軾不得其出處,轍以筆一卓而以口吹之,軾因悟出《管子注》。
則宋時亦采以命題試士矣。
且古來無他注本,明劉績所補注,亦僅小有糾正,未足相代。
故仍舊本錄之焉。
△《管子補注》·二十四卷(編修勵守謙家藏本)
明劉績撰。
績有《三禮圖》,已著錄。
《管子》舊注,頗為疏略。
故宋張跋其後曰,《管子》書多古字,如專作摶,忒作,宥作侑,況作兄,釋作澤,此類甚眾。
《大匡》載召忽語曰:雖得天下,吾不生也,兄與我齊國之政也。
注乃謂召忽呼管仲為兄。
曰澤命不渝,注乃以為恩澤之命。
不可遍舉。
黃震《日抄》亦曰,《管子》註釋,最多牾。
四傷之篇,誤名百匿,而以四傷名七法之篇。
幼官篇首章雲,若因夜虛守靜,人物則皇,其後方之圖本可覆也。
乃衍人物二字,不知參對以夜虛為句,守靜人物自為句,乃以人物則皇為句,而曲為之說曰,聽候人物也。
幼官五圖,以形生理為句,而中央之注,獨以形生屬上文。
明法篇以比周以相匿為句,而下又雲忘生,死交,其後方之,明法解可覆也。
乃以相為匿是為句,而曲為之說曰,匿公是而不行也。
五法之章曰,天下不患無財,患無人以分之,分如分地之利之分。
乃釋雲,可以分與財者賢人也。
立政之章曰,道塗無行禽,指人言之,謂其為能行之禽耳。
乃釋雲無禽獸之行。
版法篇雲,悅在施愛有眾在廢私,今因闕文而雲悅在施有眾在廢私不成文矣云云。
其抉摘皆中理。
績本之以作是注,故於舊解頗有匡正。
皆附於原注之後,以績按別之。
雖其循文詮解,於訓詁亦罕所考訂,而推求意義,務求明愜,較原注所得則已多矣。
案明有兩劉績,一為山陰人,字孟熙。
《千頃堂書目》載此書於績名下,注江夏人,則為字用熙者無疑。
坊刻或題曰宋劉績,誤也。
△《鄧析子》·一卷(少詹事陸費墀家藏本)
周鄧析撰。
析,鄭人。
《列子·力命篇》曰:鄧析操兩可之說,設無窮之詞。
子產執政,作竹刑,鄭國用之,數難子產之治。
子產屈之。
子產執而戮之,俄而誅之。
劉歆奏上其書(案:高似孫《子略》誤以此奏為劉向,今據《書錄解題》改正),則曰於《春秋左氏傳》昭公二十年而子產卒,子太叔嗣為政。
定公八年,太叔卒,駟歂嗣為政。
明年乃殺鄧析,而用其竹刑。
然則《列子》為誤矣。
其書《漢志》作二篇,今本仍分無厚、轉辭二篇而並為一卷。
然其文節次不相屬,似亦掇拾之本也。
其言如天於人無厚;君於民無厚,父於子無厚,兄於弟無厚,勢者君之輿,威者君之策;則其旨同於申、韓。
如令煩則民詐,政擾則民不定,心欲安靜,慮欲深遠,則其旨同於黃、老。
然其大旨主於勢統於尊,事核於實,於法家為近。
故竹刑為鄭所用也。
至於聖人不死,大盜不止一條,其文與《莊子》同。
析遠在《莊子》以前,不應預有剿說,而《莊子》所載又不雲鄧析之言。
或篇章殘闕,後人摭《莊子》以足之歟。
△《商子》·五卷(兩江總督采進本)
舊本題秦商鞅撰。
鞅事跡具《史記》。
鞅封於商,號商君,故《漢志》稱《商君》二十九篇,《三國誌·先主傳注》,亦稱《商君書》。
其稱《商子》,則自《隋志》始也。
陳振孫《書錄解題》雲,《漢志》二十九篇,今二十八篇,已亡其一。
晁公武《讀書志》則雲,本二十九篇,今亡者三篇。
《讀書志》成於紹興二十一年,既雲已闕三篇。
《書錄解題》成於宋末,乃反較晁本多二篇。
殆兩家所錄,各據所見之本,故多寡不同歟。
此本自更法至定分,目凡二十有六,似即晁氏之本。
然其中第十六篇、第二十一篇又皆有錄無書,則並非宋本之舊矣。
《史記》稱讀鞅開塞書,在今本為第七篇,文義甚明。
司馬貞作《索隱》,乃妄為之解,為晁公武所譏。
知其書唐代不甚行,故貞不及睹。
又《文獻通考》引周氏《涉筆》,以為鞅書多附會後事,疑取他詞,非本所論著。
然周氏特據文臆斷,未能確證其非。
今考《史記》,稱秦孝公卒,太子立,公子虔之徒告鞅欲反,惠王乃車裂鞅以徇。
則孝公卒後,鞅即逃死不暇,安得著書?如為平日所著,則必在孝公之世,又安得開卷第一篇即稱孝公之謚?殆法家者流掇鞅餘論,以成是編,猶管子卒於齊桓公前,而書中屢稱桓公耳。
諸子之書,如是者多。
既不得撰者之主名,則亦姑從其舊,仍題所托之人矣。
△《韓子》·二十卷(內府藏本)
周韓非撰。
《漢書·藝文志》載《韓子》五十五篇,張守節《史記正義》引阮孝緒《七錄》載《韓子》二十卷,篇數、卷數皆與今本相符。
惟王應麟《漢·藝文志考》作五十六篇,殆傳寫字誤也。
其注不知何人作。
考元至元三年何犿本,稱舊有李瓚注,鄙陋無取,盡為削去云云。
則注者當為李瓚。
然瓚為何代人,犿未之言。
王應麟《玉海》已稱《韓子注》不知誰作,諸書亦別無李瓚注《韓子》之文,不知犿何所據也。
犿本僅五十三篇,其序稱內佚奸劫一篇,說林下一篇,及內儲說下、六微內似煩以下數章。
明萬曆十年趙用賢購得宋槧,與犿本相校,始知舊本六微篇之末尚有二十八條,不止犿所云數章說林下篇之首尚有伯樂教二人相踶馬等十六章,諸本佚脫其文,以說林上篇田伯鼎好士章逕接此篇。
蟲有虺章和氏篇之末自和雖獻璞而未美,未為王之害也,以下脫三百九十六字。
奸劫篇之首,自我以清廉事上,以上脫四百六十字。
其脫葉適在兩篇之間,故其次篇標題與文俱佚。
傳寫者各誤以下篇之半連於上篇,遂求其下篇而不得,其實未嘗全佚也。
今世所傳,又有明周孔教所刊大字本,極為清楷。
其序不著年月,未知在用賢本前後。
考孔教舉進士在用賢後十年,疑所見亦宋槧本。
故其文均與用賢本同,無所佚闕。
今即據以繕錄,而校以用賢之本。
考《史記》非本傳,稱非見韓削弱,數以書諫韓王,韓王不能用。
悲廉直不容於邪枉之臣,觀往者得失之變,故作孤憤、五蠹、內外儲說、說林、說難十餘萬言。
又雲,人或傳其書至秦,秦王見其孤憤、五蠹之書。
則非之著書,當在未入秦前。
《史記》自敘所謂韓非囚秦,說難、孤憤者,乃史家駁文,不足為據。
今書冠以初見秦,次以存韓,皆入秦後事,雖似與《史記》自敘相符,然傳稱韓王遣非使秦,秦王悅之,未信用。
李斯、姚賈害之,下吏治非。
李斯使人遺之藥,使自殺。
計其間未必有暇著書。
且存韓一篇,終以李斯駁非之議,及斯上韓王書。
其事與文,皆為未畢。
疑非所著書本各自為篇,非歿之後,其徒收拾編次,以成一帙。
故在韓在秦之作,均為收錄,並其私記未完之稿亦收入書中。
名為非撰,實非非所手定也。
以其本出於非,故仍題非名,以著於錄焉。
△《疑獄集》·四卷、《補疑獄集》·六卷(浙江范懋柱家天一閣藏本)
《疑獄集》四卷,五代和凝與其子同撰。
凝字成績,鄆州須昌人。
初為梁義成軍節度從事。
唐天成中官翰林學士。
唐亡入晉,官至左僕射。
晉亡入漢,拜太子太傅,封魯國公。
漢亡入周,至顯德二年乃卒。
事跡具《五代史·雜傳》。
據此書題其官曰中允,其始末則不可詳矣。
書前有序,及至正十六年杜震序。
陳振孫《書錄解題》稱,《疑獄》三卷,上一卷為凝書,中、下二卷為所續。
今本四卷,疑後人所分也。
《補疑獄集》六卷,明張景所增,共一百八十二條所記皆平反冤濫、抉摘奸慝之事,俾司憲者觸類旁通,以資啟發。
雖人情萬變,事勢靡恆,不可限以成法,而推尋故跡,舉一反三,師其意而通之,於治獄亦不無裨益也。
書中間有按語,稱訥曰者,不著其姓。
又包拯杖吏一條,稱桂氏取以載入篇中,愚特取以終篇云云,亦不言桂氏為誰。
考宋端平中,桂萬榮摭凝父子所載事跡,益以鄭克之《折獄龜鑒》,編為《棠陰比事》一書。
明景泰中,吳訥又刪補之。
則所謂訥者,乃吳訥。
所謂桂氏,即萬榮。
景乃剽其文,不著所出,又復刊削不盡,是亦不去葛龔之類矣。
景號西墅,汝陽人。
嘉靖癸未進士。
此書乃其官監察御史時作也。
△《折獄龜鑒》·八卷(永樂大典本)
宋鄭克撰。
是書《宋志》作二十卷。
晁公武《讀書志》、陳振孫《書錄解題》俱題作《決獄龜鑒》,蓋一書而異名者也。
大旨以五代和凝《疑獄集》及其子所續均未詳盡,因采摭舊文,補苴其闕,分二十門。
其間論斷,雖意主尚德緩刑,而時或偏主於寬,未能悉協中道。
所輯故實,務求廣博,多有出於正史之外者,而亦或兼收猥瑣,未免龐雜。
然究悉物情,用以廣見聞而資觸發,較和氏父子之書,特為賅備。
晁公武《讀書志》稱其依劉向《晏子春秋》,舉其綱要為之目錄,體例井然,亦可謂有條不紊者已。
《書錄解題》載其目凡二百七十六條,三百九十五事。
今世所傳鋟本,只存五門,餘皆散佚。
惟《永樂大典》所載尚為全書,而已經合併連書,二十卷之界限,不復可考。
謹詳加校訂,析為八卷。
卷數雖減於舊,其文則無所闕失也。
△《棠陰比事》·一卷、《附錄》·一卷(浙江巡撫采進本)
宋桂萬榮撰。
明吳訥刪補。
萬榮,鄞縣人。
由餘干尉仕至朝散大夫,直寶章閣,知常德府。
訥字敏德,號思菴,常熟人。
永樂中,以知醫薦。
仁宗監國,聞其名,使教功臣子弟。
洪熙元年,擢監察御史,官至右都御史。
謚文恪。
事跡具《明史·本傳》。
是集前有嘉定四年萬榮自序,稱取和魯公父子《疑獄集》,參以開封鄭公《折獄龜鑒》,比事屬詞,聯成七十二韻。
又有端平甲午重刻自序,稱以尚右郎陛對,理宗諭以嘗見是書,深相褒許。
因有求其本者。
以鋟梓星江,遠莫之致,是用重刻流布。
其書彷唐李瀚《蒙求》之體,括以四字韻語,便於記讀而自為之注。
凡一百四十四條,皆古來剖析疑獄之事。
明景泰間,吳訥以其徒拘聲韻對偶,而敘次無義,乃刪其不足為法及相類復出者,存八十條。
以事之大小為先後,不復以葉韻相從,其注亦稍為點竄。
又為補遺二十三事,附錄四事,別為一卷。
萬榮書中附論七條。
首五條,辨析律意。
末二條,則推論他事。
然不應僅首尾有此五條,中間全置不議,或傳寫又有所刪佚歟。
第四條下注雲,存中,宋人,不書時代,復同。
不類萬榮之語,當亦訥所加也。
訥所續二十七條,每條各有評語,附於題下。
其書雖略於和諸家,而敘述明白,較等乃為簡切,亦折獄者所宜取裁也。
──右「法家類」八部,九十四卷,皆文淵閣著錄。
○法家類存目
△《管子榷》·二十四卷(內府藏本)
明朱長春撰。
長春字大復,烏程人。
萬曆癸未進士,官刑部主事。
是書即趙用賢本而增釋之,故凡例文評,俱仍其舊,惟每篇各加敘釋。
在篇首者曰評,多論作文之法。
在篇中者曰通,則隨文訓解其義。
在篇末者曰演,乃統論一篇大旨。
皆出長春一手,創立異名,無所闡發。
其七法篇評雲,是注意之作,可為文式。
後之分段者,神弛氣懈,週末秦先病如此。
千年來文家反學其病,文之壞由韓、蘇以來云云。
亦可稱敢於大言矣。
△《詮敘管子成書》·十五卷(內府藏本)
明梅士享編。
士享字伯獻,宣城人。
《管子》原目三十卷已不可考。
明代舊本皆二十四卷。
士享此本合為十五卷,而以己意詮敘之。
如牧民、形勢、立政、九敗、版法、明法諸解,皆移附本篇之後,已亂其次第。
又謂其文繁冗不倫,乃於一篇之中分上、下二格,其定為《管子》本文者,列之上格;疑為後人攙雜及義有未安者,列之下格;其自為發明者,別稱梅生曰以別之。
如牧民篇國之四維一段,則雲朱晦翁解繇不仁故不智,不智故不知禮義所在,斯為一貫之旨。
若此節維絕則傾,及傾可正也等語,於理有乖,恐非《管子》之言,故列下層。
又權修篇天下者國之本一段,則雲與《大學》、《孟子》之旨相悖,故列下層。
讀諸子之書而必以經義繩之,何異閱晉、唐行草之跡而糾以《說文》之偏傍耶?
△《韓子迂評》·二十卷(內府藏本)
舊本題明門無子評。
前列元何卞校上。
原序署至元三年秋七月庚午,結銜題奎章閣侍書學士。
考元世祖順帝俱以至元紀年,而三年七月以紀志干支排比之,皆無庚午日,疑子字之誤。
奎章閣學士院設於文宗天歷二年,止有大學士,尋升為學士院,始有侍書學士,則卞進是書在後至元時矣。
觀其序中稱,今天下所急者法度之廢,所少者韓子之臣,正順帝時事勢也。
門無子自序稱,坊本至不可句讀,最後得何卞本,字字而讎之,皆不失其舊。
乃句為之讀,字為之品,間取何氏注而折衷之,以授之梓人云云。
蓋趙用賢翻刻宋本在萬曆十年,此本刻於萬曆六年,故未見完帙,仍用何氏之本。
然卞序稱李瓚注鄙陋無取,盡為削去,而此本仍間存瓚注,已非何本之舊。
且門無子序又稱,取何注折衷之,則並卞所加旁注亦有增損,非盡其原文。
蓋明人好竄改古書,以就己意,動輒失其本來,萬曆以後,刻版皆然,是書亦其一也。
門無子不知為誰。
陳深序稱門無子俞姓,吳郡人,篤行君子,然新舊志乘皆不載其姓名。
所綴評語,大抵皆學究八比之門徑,又出卞注之下,所見如是,宜其敢亂舊文矣。
△《刑統賦》·二卷(兩淮監政采進本)
宋傅霖撰。
霖裡貫未詳。
官律學博士。
法家書之存於今者,惟《唐律》最古。
周顯德中,竇儀等因之作《刑統》,宋建隆四年頒行。
霖以其不便記誦,乃韻而賦之,並自為注。
晁公武《讀書志》稱,或人為之注,蓋未審也。
其後注者不一家。
金泰和中,李之有刪要。
元至治中,程仁壽有《直解》、《或問》二書。
至元中,練進有《四言纂注》,尹忠有《精要》。
至正中,張汝楫有《略注》。
並見《永樂大典》中。
此本則元中東原卻氏為韻釋(按:趙孟原序但稱卻君,不著其名),其鄉人王亮又為增注,然於霖所自注竟削去之,已非完本。
亮注亦類皆剽襲前人,無所發明。
且傳寫訛誤,第四韻、第七韻內脫簡特多,殊不足取。
△《刑法敘略》·一卷(編修程晉芳家藏本)
舊本題宋劉筠撰。
筠字子儀,大名人。
鹹平元年進士。
累擢司諫,知制誥,翰林學士承旨。
進龍圖閣學士,加禮部侍郎。
是編載曹溶《學海類編》中。
今考其文,即《冊府元龜》刑法一門之總敘也。
△《洗冤錄》·二卷(永樂大典本)
宋宋慈撰。
慈字惠父,始末未詳。
是書自序題淳丁未,結銜題朝散大夫,新除直秘閣,湖南提刑,充大使行府參議官。
序中稱,四權臬司,於獄案審之又審,博采近世諸書,自《內恕錄》以下凡數家,薈卒釐正,增以己見為一編,名曰《洗冤集錄》。
刊於湖南憲治。
後來檢驗諸書,大抵以是為藍本。
而遞相考究,互有增損,則不及後來之密也。
△《無冤錄》·二卷(浙江巡撫采進本)
不著撰人名氏,亦無序跋。
《永樂大典》載此書,題元王A2撰。
A2不知何許人。
卷中自稱昔任鹽官、檢二孕婦事,蓋嘗官海鹽縣令。
《永樂大典》載其自序一篇,題至大改元之歲,是武宗戊申年作也。
所載多至元、元貞、大德間官牒條格,又多引《平冤錄》、《洗冤錄》之文,而稍為駁正。
上卷皆官吏之章程,下卷皆屍傷之辨別。
其論銀釵試毒,非真銀則觸穢色必變。
論自縊勒死之分,皆發二錄所未發,至今猶遵用之。
至上卷《駁洗冤錄》食顙在前,氣顙在後之誤,而下卷自割條中乃仍用《洗冤錄》一寸七分食氣系並斷,一寸五分食系斷氣系微破之說,則亦未為精密矣。
△《政刑類要》·一卷(永樂大典本)
元彭天錫撰。
天錫字仁仲,湖州人。
其始末無考。
原序謂其通才明吏,專於法家。
能成書如此,必有推轂者,殆吏胥之流歟。
其書以當時法令區別科類,大字標目於其上,細字分記於其下。
蓋因舊文繁重,變為簡易,以便於記覽者耳。
△《名公書判清明集》·十七卷(永樂大典本)
不著撰人名氏。
輯宋、元人案牘判語,分類編次,皆署其人之別號,蓋用文選稱字之例。
然名不甚顯者,其人遂不可知矣。
其詞率以文采儷偶為工,蓋當時之體如是雲。
△《唐律文明法會要錄》·一卷(永樂大典本)
不著撰人名氏。
前有原序,亦不署名。
後有沈侃序,署其字曰和卿,署其官曰陵州同知。
案陵州始設於元,則元人作也。
其說皆郛廓迂腐,殆無足觀。
△《祥刑要覽》·二卷(浙江巡撫采進本)
明吳訥撰。
訥有《棠陰比事》,已著錄。
此書乃其致仕後所作。
上卷經典大訓十六條,次為先哲議論十五條。
下卷善可為法十三人,惡為可戒十人。
其經典大訓中引及《論語》、《大學》,而開卷《尚書》一條,皋陶下注舜臣字。
蓋為通俗之文,以戒不甚讀書者,故淺近如是也。
△《王恭毅駁稿》·二卷(兩江總督采進本)
明王概撰。
高銓編。
概字同節,廬陵人。
正統壬戌進士,官至刑部尚書。
謚恭毅。
銓字宗選,江都人。
成化己未進士,官至南京戶部尚書。
江右《名賢編》雲,概先為大理寺卿,與兩法司會讞,多所平反。
是書即其官大理寺時案牘之文。
時銓方為左評事,因為編次成帙。
首列參駁文書式九條,而以所駁諸案分載於後。
△《法家裒集》·(無卷數,浙江范懋柱家天一閣藏本)
不著撰人名氏。
明蘇題辭,稱從史陳永,以是集見,曰司台司籍潘智手錄,因命補綴,付之梓。
則是編永所輯定矣。
書中設為問答,剖析異同,頗得明慎之意。
其論拒毆追攝人並罪人拒捕二條與《唐律疏義》相合,疑其嘗見《唐律》也。
△《折獄卮言》·一卷(編修程晉芳家藏本)
國朝陳士鐫撰。
士鐫有《江南治水記》,已著錄。
是篇摭取四書諸經慎刑之語,兼及漢詔一二條,徵引疏略,無所發明。
曹溶載之《學海類編》中,姑盈卷帙而已,不足以言著書也。
△《巡城條約》·一卷(直隸總督采進本)
國朝魏裔介撰,裔介有《孝經注義》,已著錄。
順治丁酉,裔介為左都御史,立此約以釐清五城之事,凡四十條。
然其中有瑣屑過甚者,如禁鋪戶唱曲,禁擊太平鼓,禁小兒踢石拋球之類,皆必不能行之法。
即令果能禁絕,於民生國計,亦復何裨,徒滋吏役之擾而已。
△《風憲禁約》·一卷(直隸總督采進本)
國朝魏裔介撰。
皆巡按條約,凡五十四條。
考《五朝國史·裔介本傳》,載其由庶吉士授工科給事中,轉吏科兵科給事中,累遷太常寺少卿,左都御史,吏部尚書,保和殿大學士,不載其巡按外省。
不知此書何時所作也。
△《讀律佩Δ》·八卷(江蘇周厚育家藏本)
國朝王明德撰。
明德字金樵,高郵人。
官刑部陝西司郎中。
是編成於康熙甲寅。
取現行律例,分類編輯,各為箋釋,附以《洗冤錄》及《洗冤錄補》。
每門先載《大清律本注》,次《明律舊注》而以己意辨證之。
其說好為駁難,而不免穿鑿。
所作《洗冤錄補》,雜記異聞,旁及鬼神醫藥之事,尤近小說家言。
△《續刑法敘略》·一卷(編修程晉芳家藏本)
國朝譚撰。
字子羽,嘉興人。
康熙乙酉舉人。
官至給事中。
是書敘宋、元、明三代刑法,舛略殊甚。
其曰《續刑法敘略》者,以曹溶《學海類編》取《冊府元龜》中敘文偽題為劉筠《刑法敘略》也。
然筠書既偽,續者可知。
又不知掇何類書數頁,贗題此名耳。
△《疑獄箋》·四卷(浙江巡撫采進本)
國朝陳芳生撰。
芳生有《捕蝗考》,已著錄。
此書自序,謂晉和魯公凝著《疑獄集》二卷,其子宋太子中允蒙增之,為四卷。
明巡按御史張景廣之,為六卷。
茲復增汰之,統為三卷。
而附和蒙及元杜震月、李崧原序於卷後。
末又輯昔賢論說讞獄成法,別為一卷。
統名《疑獄箋》。
大旨主於全活,亦古人恤欽之意。
然如張差梃擊一案,以主瘋顛者為是,主奸宄者為非,則又矯枉過直矣。
其論妊娠過期,至引《佛經》脅尊者之處胎六十年,《神仙傳》老聃之處胎七十二年,是亦未可為典要也。
──右「法家類」一十九部,一百五卷,內一部無卷數,皆附《存目》。
分類:未分類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