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庫全書總目提要》卷一百一·子部十一○法家類:然流覽遺篇,兼資法戒。觀於管仲諸家,可以知近功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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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庫全書總目提要》卷一百一·子部十一○法家類

四庫全書總目提要

卷一百一·子部十一○法家類

刑名之學,起於周季,其術為聖世所不取。

然流覽遺篇,兼資法戒。

觀於管仲諸家,可以知近功小利之隘;觀於商鞅、韓非諸家,可以知刻薄寡恩之非。

鑒彼前車,即所以克端治本。

曾鞏所謂不滅其籍,乃善於放絕者歟。

至於凝、所編(和凝、和父子,相繼撰《疑獄集》),闡明疑獄;桂、吳所錄(桂萬榮、吳訥相續撰《棠陰比事》),矜慎祥刑。

並義取持平,道資弼教,雖類從而錄,均隸法家。

然立議不同,用心各異,於虞廷欽恤,亦屬有裨。

是以仍准舊史,錄此一家焉。

△《管子》·二十四卷(大理寺卿陸錫熊家藏本)

舊本題管仲撰。

劉恕《通鑒外紀》引傅子曰管仲之書,過半便是後之好者所加,乃說管仲死後事,輕重篇尤復鄙俗。

葉適《水心集》亦曰,《管子》非一人之筆,亦非一時之書,以其言毛嬙、西施、吳王好劍推之,當是春秋末年。

今考其文,大抵後人附會多於仲之本書。

其他姑無論,即仲卒於桓公之前,而篇中處處稱桓公,其不出仲手,已無疑義矣。

書中稱經言者九篇,稱外言者八篇,稱內言者九篇,稱短語者十九篇,稱區言者五篇,稱雜篇者十一篇。

稱管子解者五篇,稱管子輕重者十九篇。

意其中孰為手撰,孰為記其緒言如語錄之類,孰為述其逸事如家傳之類,孰為推其義旨如箋疏之類,當時必有分別。

觀其五篇明題管子解者,可以類推,必由後人混而一之,致滋疑竇耳。

晁公武《讀書志》曰,劉向所校本八十六篇,今亡十篇。

考李善注陸機《猛虎行》曰,江邃《文釋》引《管子》雲,夫士懷耿介之心,不蔭惡木之枝,惡木尚能恥之,況與惡人同處?今檢《管子》,近亡數篇,恐是亡篇之內而邃見之。

則唐初已非完本矣。

明梅士享所刊,又復顛倒其篇次。

如以牧民解附牧民篇下,形勢解附形勢篇下之類,不一而足,彌為竄亂失真。

此本為萬曆壬午趙用賢所刊,稱由宋本翻雕。

前有紹興己未張後跋雲,舛脫甚眾,頗為是正。

用賢序又雲,正其脫誤者逾三萬言。

則屢經點竄,已非劉向所校之舊,然終愈於他氏所妄更者,在近代猶善本也。

舊有房玄齡注,晁公武以為尹知章所托,然考《唐書·藝文志》,玄齡注《管子》不著錄,而所載有尹知章注《管子》三十卷。

則知章本未托名,殆後人以知章人微,玄齡名重,改題之以炫俗耳。

案《舊唐書》,知章,絳州翼城人。

神龍初,官太常博士。

睿宗即位,拜禮部員外郎,轉國子博士。

有《孝經注》、《老子注》,今並不傳,惟此注藉元齡之名以存。

其文淺陋,頗不足采。

然蔡絛《鐵圍山叢談》,載蘇軾、蘇轍同入省試,有一題軾不得其出處,轍以筆一卓而以口吹之,軾因悟出《管子注》。

則宋時亦采以命題試士矣。

且古來無他注本,明劉績所補注,亦僅小有糾正,未足相代。

故仍舊本錄之焉。

△《管子補注》·二十四卷(編修勵守謙家藏本)

明劉績撰。

績有《三禮圖》,已著錄。

《管子》舊注,頗為疏略。

故宋張跋其後曰,《管子》書多古字,如專作摶,忒作,宥作侑,況作兄,釋作澤,此類甚眾。

《大匡》載召忽語曰:雖得天下,吾不生也,兄與我齊國之政也。

注乃謂召忽呼管仲為兄。

曰澤命不渝,注乃以為恩澤之命。

不可遍舉。

黃震《日抄》亦曰,《管子》註釋,最多牾。

四傷之篇,誤名百匿,而以四傷名七法之篇。

幼官篇首章雲,若因夜虛守靜,人物則皇,其後方之圖本可覆也。

乃衍人物二字,不知參對以夜虛為句,守靜人物自為句,乃以人物則皇為句,而曲為之說曰,聽候人物也。

幼官五圖,以形生理為句,而中央之注,獨以形生屬上文。

明法篇以比周以相匿為句,而下又雲忘生,死交,其後方之,明法解可覆也。

乃以相為匿是為句,而曲為之說曰,匿公是而不行也。

五法之章曰,天下不患無財,患無人以分之,分如分地之利之分。

乃釋雲,可以分與財者賢人也。

立政之章曰,道塗無行禽,指人言之,謂其為能行之禽耳。

乃釋雲無禽獸之行。

版法篇雲,悅在施愛有眾在廢私,今因闕文而雲悅在施有眾在廢私不成文矣云云。

其抉摘皆中理。

績本之以作是注,故於舊解頗有匡正。

皆附於原注之後,以績按別之。

雖其循文詮解,於訓詁亦罕所考訂,而推求意義,務求明愜,較原注所得則已多矣。

案明有兩劉績,一為山陰人,字孟熙。

《千頃堂書目》載此書於績名下,注江夏人,則為字用熙者無疑。

坊刻或題曰宋劉績,誤也。

△《鄧析子》·一卷(少詹事陸費墀家藏本)

周鄧析撰。

析,鄭人。

《列子·力命篇》曰:鄧析操兩可之說,設無窮之詞。

子產執政,作竹刑,鄭國用之,數難子產之治。

子產屈之。

子產執而戮之,俄而誅之。

劉歆奏上其書(案:高似孫《子略》誤以此奏為劉向,今據《書錄解題》改正),則曰於《春秋左氏傳》昭公二十年而子產卒,子太叔嗣為政。

定公八年,太叔卒,駟歂嗣為政。

明年乃殺鄧析,而用其竹刑。

然則《列子》為誤矣。

其書《漢志》作二篇,今本仍分無厚、轉辭二篇而並為一卷。

然其文節次不相屬,似亦掇拾之本也。

其言如天於人無厚;君於民無厚,父於子無厚,兄於弟無厚,勢者君之輿,威者君之策;則其旨同於申、韓。

如令煩則民詐,政擾則民不定,心欲安靜,慮欲深遠,則其旨同於黃、老。

然其大旨主於勢統於尊,事核於實,於法家為近。

故竹刑為鄭所用也。

至於聖人不死,大盜不止一條,其文與《莊子》同。

析遠在《莊子》以前,不應預有剿說,而《莊子》所載又不雲鄧析之言。

或篇章殘闕,後人摭《莊子》以足之歟。

△《商子》·五卷(兩江總督采進本)

舊本題秦商鞅撰。

鞅事跡具《史記》。

鞅封於商,號商君,故《漢志》稱《商君》二十九篇,《三國誌·先主傳注》,亦稱《商君書》。

其稱《商子》,則自《隋志》始也。

陳振孫《書錄解題》雲,《漢志》二十九篇,今二十八篇,已亡其一。

晁公武《讀書志》則雲,本二十九篇,今亡者三篇。

《讀書志》成於紹興二十一年,既雲已闕三篇。

《書錄解題》成於宋末,乃反較晁本多二篇。

殆兩家所錄,各據所見之本,故多寡不同歟。

此本自更法至定分,目凡二十有六,似即晁氏之本。

然其中第十六篇、第二十一篇又皆有錄無書,則並非宋本之舊矣。

《史記》稱讀鞅開塞書,在今本為第七篇,文義甚明。

司馬貞作《索隱》,乃妄為之解,為晁公武所譏。

知其書唐代不甚行,故貞不及睹。

又《文獻通考》引周氏《涉筆》,以為鞅書多附會後事,疑取他詞,非本所論著。

然周氏特據文臆斷,未能確證其非。

今考《史記》,稱秦孝公卒,太子立,公子虔之徒告鞅欲反,惠王乃車裂鞅以徇。

則孝公卒後,鞅即逃死不暇,安得著書?如為平日所著,則必在孝公之世,又安得開卷第一篇即稱孝公之謚?殆法家者流掇鞅餘論,以成是編,猶管子卒於齊桓公前,而書中屢稱桓公耳。

諸子之書,如是者多。

既不得撰者之主名,則亦姑從其舊,仍題所托之人矣。

△《韓子》·二十卷(內府藏本)

周韓非撰。

《漢書·藝文志》載《韓子》五十五篇,張守節《史記正義》引阮孝緒《七錄》載《韓子》二十卷,篇數、卷數皆與今本相符。

惟王應麟《漢·藝文志考》作五十六篇,殆傳寫字誤也。

其注不知何人作。

考元至元三年何犿本,稱舊有李瓚注,鄙陋無取,盡為削去云云。

則注者當為李瓚。

然瓚為何代人,犿未之言。

王應麟《玉海》已稱《韓子注》不知誰作,諸書亦別無李瓚注《韓子》之文,不知犿何所據也。

犿本僅五十三篇,其序稱內佚奸劫一篇,說林下一篇,及內儲說下、六微內似煩以下數章。

明萬曆十年趙用賢購得宋槧,與犿本相校,始知舊本六微篇之末尚有二十八條,不止犿所云數章說林下篇之首尚有伯樂教二人相踶馬等十六章,諸本佚脫其文,以說林上篇田伯鼎好士章逕接此篇。

蟲有虺章和氏篇之末自和雖獻璞而未美,未為王之害也,以下脫三百九十六字。

奸劫篇之首,自我以清廉事上,以上脫四百六十字。

其脫葉適在兩篇之間,故其次篇標題與文俱佚。

傳寫者各誤以下篇之半連於上篇,遂求其下篇而不得,其實未嘗全佚也。

今世所傳,又有明周孔教所刊大字本,極為清楷。

其序不著年月,未知在用賢本前後。

考孔教舉進士在用賢後十年,疑所見亦宋槧本。

故其文均與用賢本同,無所佚闕。

今即據以繕錄,而校以用賢之本。

考《史記》非本傳,稱非見韓削弱,數以書諫韓王,韓王不能用。

悲廉直不容於邪枉之臣,觀往者得失之變,故作孤憤、五蠹、內外儲說、說林、說難十餘萬言。

又雲,人或傳其書至秦,秦王見其孤憤、五蠹之書。

則非之著書,當在未入秦前。

《史記》自敘所謂韓非囚秦,說難、孤憤者,乃史家駁文,不足為據。

今書冠以初見秦,次以存韓,皆入秦後事,雖似與《史記》自敘相符,然傳稱韓王遣非使秦,秦王悅之,未信用。

李斯、姚賈害之,下吏治非。

李斯使人遺之藥,使自殺。

計其間未必有暇著書。

且存韓一篇,終以李斯駁非之議,及斯上韓王書。

其事與文,皆為未畢。

疑非所著書本各自為篇,非歿之後,其徒收拾編次,以成一帙。

故在韓在秦之作,均為收錄,並其私記未完之稿亦收入書中。

名為非撰,實非非所手定也。

以其本出於非,故仍題非名,以著於錄焉。

△《疑獄集》·四卷、《補疑獄集》·六卷(浙江范懋柱家天一閣藏本)

《疑獄集》四卷,五代和凝與其子同撰。

凝字成績,鄆州須昌人。

初為梁義成軍節度從事。

唐天成中官翰林學士。

唐亡入晉,官至左僕射。

晉亡入漢,拜太子太傅,封魯國公。

漢亡入周,至顯德二年乃卒。

事跡具《五代史·雜傳》。

據此書題其官曰中允,其始末則不可詳矣。

書前有序,及至正十六年杜震序。

陳振孫《書錄解題》稱,《疑獄》三卷,上一卷為凝書,中、下二卷為所續。

今本四卷,疑後人所分也。

《補疑獄集》六卷,明張景所增,共一百八十二條所記皆平反冤濫、抉摘奸慝之事,俾司憲者觸類旁通,以資啟發。

雖人情萬變,事勢靡恆,不可限以成法,而推尋故跡,舉一反三,師其意而通之,於治獄亦不無裨益也。

書中間有按語,稱訥曰者,不著其姓。

又包拯杖吏一條,稱桂氏取以載入篇中,愚特取以終篇云云,亦不言桂氏為誰。

考宋端平中,桂萬榮摭凝父子所載事跡,益以鄭克之《折獄龜鑒》,編為《棠陰比事》一書。

明景泰中,吳訥又刪補之。

則所謂訥者,乃吳訥。

所謂桂氏,即萬榮。

景乃剽其文,不著所出,又復刊削不盡,是亦不去葛龔之類矣。

景號西墅,汝陽人。

嘉靖癸未進士。

此書乃其官監察御史時作也。

△《折獄龜鑒》·八卷(永樂大典本)

宋鄭克撰。

是書《宋志》作二十卷。

晁公武《讀書志》、陳振孫《書錄解題》俱題作《決獄龜鑒》,蓋一書而異名者也。

大旨以五代和凝《疑獄集》及其子所續均未詳盡,因采摭舊文,補苴其闕,分二十門。

其間論斷,雖意主尚德緩刑,而時或偏主於寬,未能悉協中道。

所輯故實,務求廣博,多有出於正史之外者,而亦或兼收猥瑣,未免龐雜。

然究悉物情,用以廣見聞而資觸發,較和氏父子之書,特為賅備。

晁公武《讀書志》稱其依劉向《晏子春秋》,舉其綱要為之目錄,體例井然,亦可謂有條不紊者已。

《書錄解題》載其目凡二百七十六條,三百九十五事。

今世所傳鋟本,只存五門,餘皆散佚。

惟《永樂大典》所載尚為全書,而已經合併連書,二十卷之界限,不復可考。

謹詳加校訂,析為八卷。

卷數雖減於舊,其文則無所闕失也。

△《棠陰比事》·一卷、《附錄》·一卷(浙江巡撫采進本)

宋桂萬榮撰。

明吳訥刪補。

萬榮,鄞縣人。

由餘干尉仕至朝散大夫,直寶章閣,知常德府。

訥字敏德,號思菴,常熟人。

永樂中,以知醫薦。

仁宗監國,聞其名,使教功臣子弟。

洪熙元年,擢監察御史,官至右都御史。

謚文恪。

事跡具《明史·本傳》。

是集前有嘉定四年萬榮自序,稱取和魯公父子《疑獄集》,參以開封鄭公《折獄龜鑒》,比事屬詞,聯成七十二韻。

又有端平甲午重刻自序,稱以尚右郎陛對,理宗諭以嘗見是書,深相褒許。

因有求其本者。

以鋟梓星江,遠莫之致,是用重刻流布。

其書彷唐李瀚《蒙求》之體,括以四字韻語,便於記讀而自為之注。

凡一百四十四條,皆古來剖析疑獄之事。

明景泰間,吳訥以其徒拘聲韻對偶,而敘次無義,乃刪其不足為法及相類復出者,存八十條。

以事之大小為先後,不復以葉韻相從,其注亦稍為點竄。

又為補遺二十三事,附錄四事,別為一卷。

萬榮書中附論七條。

首五條,辨析律意。

末二條,則推論他事。

然不應僅首尾有此五條,中間全置不議,或傳寫又有所刪佚歟。

第四條下注雲,存中,宋人,不書時代,復同。

不類萬榮之語,當亦訥所加也。

訥所續二十七條,每條各有評語,附於題下。

其書雖略於和諸家,而敘述明白,較等乃為簡切,亦折獄者所宜取裁也。

──右「法家類」八部,九十四卷,皆文淵閣著錄。

○法家類存目

△《管子榷》·二十四卷(內府藏本)

明朱長春撰。

長春字大復,烏程人。

萬曆癸未進士,官刑部主事。

是書即趙用賢本而增釋之,故凡例文評,俱仍其舊,惟每篇各加敘釋。

在篇首者曰評,多論作文之法。

在篇中者曰通,則隨文訓解其義。

在篇末者曰演,乃統論一篇大旨。

皆出長春一手,創立異名,無所闡發。

其七法篇評雲,是注意之作,可為文式。

後之分段者,神弛氣懈,週末秦先病如此。

千年來文家反學其病,文之壞由韓、蘇以來云云。

亦可稱敢於大言矣。

△《詮敘管子成書》·十五卷(內府藏本)

明梅士享編。

士享字伯獻,宣城人。

《管子》原目三十卷已不可考。

明代舊本皆二十四卷。

士享此本合為十五卷,而以己意詮敘之。

如牧民、形勢、立政、九敗、版法、明法諸解,皆移附本篇之後,已亂其次第。

又謂其文繁冗不倫,乃於一篇之中分上、下二格,其定為《管子》本文者,列之上格;疑為後人攙雜及義有未安者,列之下格;其自為發明者,別稱梅生曰以別之。

如牧民篇國之四維一段,則雲朱晦翁解繇不仁故不智,不智故不知禮義所在,斯為一貫之旨。

若此節維絕則傾,及傾可正也等語,於理有乖,恐非《管子》之言,故列下層。

又權修篇天下者國之本一段,則雲與《大學》、《孟子》之旨相悖,故列下層。

讀諸子之書而必以經義繩之,何異閱晉、唐行草之跡而糾以《說文》之偏傍耶?

△《韓子迂評》·二十卷(內府藏本)

舊本題明門無子評。

前列元何卞校上。

原序署至元三年秋七月庚午,結銜題奎章閣侍書學士。

考元世祖順帝俱以至元紀年,而三年七月以紀志干支排比之,皆無庚午日,疑子字之誤。

奎章閣學士院設於文宗天歷二年,止有大學士,尋升為學士院,始有侍書學士,則卞進是書在後至元時矣。

觀其序中稱,今天下所急者法度之廢,所少者韓子之臣,正順帝時事勢也。

門無子自序稱,坊本至不可句讀,最後得何卞本,字字而讎之,皆不失其舊。

乃句為之讀,字為之品,間取何氏注而折衷之,以授之梓人云云。

蓋趙用賢翻刻宋本在萬曆十年,此本刻於萬曆六年,故未見完帙,仍用何氏之本。

然卞序稱李瓚注鄙陋無取,盡為削去,而此本仍間存瓚注,已非何本之舊。

且門無子序又稱,取何注折衷之,則並卞所加旁注亦有增損,非盡其原文。

蓋明人好竄改古書,以就己意,動輒失其本來,萬曆以後,刻版皆然,是書亦其一也。

門無子不知為誰。

陳深序稱門無子俞姓,吳郡人,篤行君子,然新舊志乘皆不載其姓名。

所綴評語,大抵皆學究八比之門徑,又出卞注之下,所見如是,宜其敢亂舊文矣。

△《刑統賦》·二卷(兩淮監政采進本)

宋傅霖撰。

霖裡貫未詳。

官律學博士。

法家書之存於今者,惟《唐律》最古。

周顯德中,竇儀等因之作《刑統》,宋建隆四年頒行。

霖以其不便記誦,乃韻而賦之,並自為注。

晁公武《讀書志》稱,或人為之注,蓋未審也。

其後注者不一家。

金泰和中,李之有刪要。

元至治中,程仁壽有《直解》、《或問》二書。

至元中,練進有《四言纂注》,尹忠有《精要》。

至正中,張汝楫有《略注》。

並見《永樂大典》中。

此本則元中東原卻氏為韻釋(按:趙孟原序但稱卻君,不著其名),其鄉人王亮又為增注,然於霖所自注竟削去之,已非完本。

亮注亦類皆剽襲前人,無所發明。

且傳寫訛誤,第四韻、第七韻內脫簡特多,殊不足取。

△《刑法敘略》·一卷(編修程晉芳家藏本)

舊本題宋劉筠撰。

筠字子儀,大名人。

鹹平元年進士。

累擢司諫,知制誥,翰林學士承旨。

進龍圖閣學士,加禮部侍郎。

是編載曹溶《學海類編》中。

今考其文,即《冊府元龜》刑法一門之總敘也。

△《洗冤錄》·二卷(永樂大典本)

宋宋慈撰。

慈字惠父,始末未詳。

是書自序題淳丁未,結銜題朝散大夫,新除直秘閣,湖南提刑,充大使行府參議官。

序中稱,四權臬司,於獄案審之又審,博采近世諸書,自《內恕錄》以下凡數家,薈卒釐正,增以己見為一編,名曰《洗冤集錄》。

刊於湖南憲治。

後來檢驗諸書,大抵以是為藍本。

而遞相考究,互有增損,則不及後來之密也。

△《無冤錄》·二卷(浙江巡撫采進本)

不著撰人名氏,亦無序跋。

《永樂大典》載此書,題元王A2撰。

A2不知何許人。

卷中自稱昔任鹽官、檢二孕婦事,蓋嘗官海鹽縣令。

《永樂大典》載其自序一篇,題至大改元之歲,是武宗戊申年作也。

所載多至元、元貞、大德間官牒條格,又多引《平冤錄》、《洗冤錄》之文,而稍為駁正。

上卷皆官吏之章程,下卷皆屍傷之辨別。

其論銀釵試毒,非真銀則觸穢色必變。

論自縊勒死之分,皆發二錄所未發,至今猶遵用之。

至上卷《駁洗冤錄》食顙在前,氣顙在後之誤,而下卷自割條中乃仍用《洗冤錄》一寸七分食氣系並斷,一寸五分食系斷氣系微破之說,則亦未為精密矣。

△《政刑類要》·一卷(永樂大典本)

元彭天錫撰。

天錫字仁仲,湖州人。

其始末無考。

原序謂其通才明吏,專於法家。

能成書如此,必有推轂者,殆吏胥之流歟。

其書以當時法令區別科類,大字標目於其上,細字分記於其下。

蓋因舊文繁重,變為簡易,以便於記覽者耳。

△《名公書判清明集》·十七卷(永樂大典本)

不著撰人名氏。

輯宋、元人案牘判語,分類編次,皆署其人之別號,蓋用文選稱字之例。

然名不甚顯者,其人遂不可知矣。

其詞率以文采儷偶為工,蓋當時之體如是雲。

△《唐律文明法會要錄》·一卷(永樂大典本)

不著撰人名氏。

前有原序,亦不署名。

後有沈侃序,署其字曰和卿,署其官曰陵州同知。

案陵州始設於元,則元人作也。

其說皆郛廓迂腐,殆無足觀。

△《祥刑要覽》·二卷(浙江巡撫采進本)

明吳訥撰。

訥有《棠陰比事》,已著錄。

此書乃其致仕後所作。

上卷經典大訓十六條,次為先哲議論十五條。

下卷善可為法十三人,惡為可戒十人。

其經典大訓中引及《論語》、《大學》,而開卷《尚書》一條,皋陶下注舜臣字。

蓋為通俗之文,以戒不甚讀書者,故淺近如是也。

△《王恭毅駁稿》·二卷(兩江總督采進本)

明王概撰。

高銓編。

概字同節,廬陵人。

正統壬戌進士,官至刑部尚書。

謚恭毅。

銓字宗選,江都人。

成化己未進士,官至南京戶部尚書。

江右《名賢編》雲,概先為大理寺卿,與兩法司會讞,多所平反。

是書即其官大理寺時案牘之文。

時銓方為左評事,因為編次成帙。

首列參駁文書式九條,而以所駁諸案分載於後。

△《法家裒集》·(無卷數,浙江范懋柱家天一閣藏本)

不著撰人名氏。

明蘇題辭,稱從史陳永,以是集見,曰司台司籍潘智手錄,因命補綴,付之梓。

則是編永所輯定矣。

書中設為問答,剖析異同,頗得明慎之意。

其論拒毆追攝人並罪人拒捕二條與《唐律疏義》相合,疑其嘗見《唐律》也。

△《折獄卮言》·一卷(編修程晉芳家藏本)

國朝陳士鐫撰。

士鐫有《江南治水記》,已著錄。

是篇摭取四書諸經慎刑之語,兼及漢詔一二條,徵引疏略,無所發明。

曹溶載之《學海類編》中,姑盈卷帙而已,不足以言著書也。

△《巡城條約》·一卷(直隸總督采進本)

國朝魏裔介撰,裔介有《孝經注義》,已著錄。

順治丁酉,裔介為左都御史,立此約以釐清五城之事,凡四十條。

然其中有瑣屑過甚者,如禁鋪戶唱曲,禁擊太平鼓,禁小兒踢石拋球之類,皆必不能行之法。

即令果能禁絕,於民生國計,亦復何裨,徒滋吏役之擾而已。

△《風憲禁約》·一卷(直隸總督采進本)

國朝魏裔介撰。

皆巡按條約,凡五十四條。

考《五朝國史·裔介本傳》,載其由庶吉士授工科給事中,轉吏科兵科給事中,累遷太常寺少卿,左都御史,吏部尚書,保和殿大學士,不載其巡按外省。

不知此書何時所作也。

△《讀律佩Δ》·八卷(江蘇周厚育家藏本)

國朝王明德撰。

明德字金樵,高郵人。

官刑部陝西司郎中。

是編成於康熙甲寅。

取現行律例,分類編輯,各為箋釋,附以《洗冤錄》及《洗冤錄補》。

每門先載《大清律本注》,次《明律舊注》而以己意辨證之。

其說好為駁難,而不免穿鑿。

所作《洗冤錄補》,雜記異聞,旁及鬼神醫藥之事,尤近小說家言。

△《續刑法敘略》·一卷(編修程晉芳家藏本)

國朝譚撰。

字子羽,嘉興人。

康熙乙酉舉人。

官至給事中。

是書敘宋、元、明三代刑法,舛略殊甚。

其曰《續刑法敘略》者,以曹溶《學海類編》取《冊府元龜》中敘文偽題為劉筠《刑法敘略》也。

然筠書既偽,續者可知。

又不知掇何類書數頁,贗題此名耳。

△《疑獄箋》·四卷(浙江巡撫采進本)

國朝陳芳生撰。

芳生有《捕蝗考》,已著錄。

此書自序,謂晉和魯公凝著《疑獄集》二卷,其子宋太子中允蒙增之,為四卷。

明巡按御史張景廣之,為六卷。

茲復增汰之,統為三卷。

而附和蒙及元杜震月、李崧原序於卷後。

末又輯昔賢論說讞獄成法,別為一卷。

統名《疑獄箋》。

大旨主於全活,亦古人恤欽之意。

然如張差梃擊一案,以主瘋顛者為是,主奸宄者為非,則又矯枉過直矣。

其論妊娠過期,至引《佛經》脅尊者之處胎六十年,《神仙傳》老聃之處胎七十二年,是亦未可為典要也。

──右「法家類」一十九部,一百五卷,內一部無卷數,皆附《存目》。

分類:未分類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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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庫全書總目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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