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庫全書總目提要
卷二十四·經部二十四○禮類存目二
△《批點檀弓》·二卷(兵部侍郎紀昀家藏本)
舊本題「宋謝枋得撰」。
枋得字君直,號疊山,信州弋陽人。
寶四年進士。
宋末為江東制置使。
臨安破後,即弋陽起義兵。
兵潰後遁跡浦城,元福建行省魏天祐迫脅送燕京,遂絕食而卒。
事跡具《宋史·忠義傳》。
是編莫知所自來。
明萬曆丙辰,烏程閔齊始以朱墨版刻之。
齊《序》稱得謝高泉所校舊本,亦不言謝本出誰氏。
書中圈點甚密,而評則但標章法、句法等字,似孫廣等評書之法,不類宋人體例。
疑因枋得有《文章軌範》,依托為之。
又題「楊升庵附註」,而與慎《檀弓叢訓》復不相同。
據齊《序》,稱匯《注》、《疏》、《集注》、《集說》諸書,去其繁而存其要,以著於簡端。
則齊之所加,非慎原注也。
蓋明季刊本,名實舛互,往往如斯矣。
△《月令七十二候集解》·一卷(通行本)
舊本題「元吳澄撰」。
其書以七十二候分屬於二十四氣,各訓釋其所以然。
考《禮記·月令》,本無七十二候之說。
《逸周書·時訓解》乃以五日為一候。
澄作《禮記纂言》亦引《唐月令》,分著五日一候之義,然不聞更有此書。
其說以《經》文所記多指北方,非南方之所習見,乃博考《說文》、《埤雅》諸書,兼訪之於農牧,著為此編。
然考證名物,罕所發明。
又既以螻蟈為土狗,又載鼯鼠五技之說,自相矛盾。
既以虹為日映雨氣,又引虹首如驢之說,兼采雜書,亦乖解經之法。
疑好事者為之,托名於澄也。
△《檀弓叢訓》·二卷(浙江汪啟淑家藏本)
明楊慎撰。
慎字用修,號升庵,新都人。
正德辛未進士第一,授翰林院修撰。
以諫大禮,謫戍滇中。
事跡具《明史》本傳。
此本前有慎《自序》,後有永昌張含《跋》。
蓋慎在滇中,采鄭、孔、賀、陸、黃、吳諸家注義,以補陳皓《集傳》所未備。
然如胡寅以檀弓為曾子門人,與子思同纂修《論語》。
魏了翁又斷為子游門人。
此書既單行,何得於著書之人略而不敘,但引孔《疏》數言,無所訂正。
又言思為子游之子,《注》復遺之。
至大夫遣車五乘,與《周官·典命》之文不合者,亦未置一語。
蓋邊地無書,姑以點勘遣日,原不足以言詁經也。
△《就正錄禮記會要》·六卷(浙江巡撫采進本)
明宗周撰。
周字維翰,興化人。
嘉靖辛卯舉人,官至馬湖府知府。
是編於先王之制、先聖之言多以意斷制,懸定是非。
其義皆不考於古,其體亦近於語錄,頗不雅馴。
△《禮記明音》·二卷(浙江巡撫采進本)
明王覺撰。
覺,江陰人。
《江南通志》作武進人。
嘉靖辛丑進士。
書末有南京禮部郎中巴郡劉起宗《跋》,稱溝東王子。
溝東蓋其別號也。
是書大抵據陳皓《集說》,專標字音,因書而及其義,因聲而及其形。
其所引諸書,刪節詳略,初無體例,亦間有不著出典者。
雖於訂正俗讀,不為無功,要亦鄉塾課蒙之本而已。
△《禮記集說辨疑》·一卷(浙江鮑士恭家藏本)
明戴冠撰。
冠字章甫,長洲人。
以選貢授紹興府訓導。
是書所論,凡《曲禮》六條,《檀弓》九條、《王制》三條、《曾子問》二條、《文王世子》一條、《禮器》一條、《郊特牲》一條、《內則》五條、《玉藻》二條、《大傳》一條、《少儀》一條、《喪大記》二條、《祭義》一條、《表記》一條、《緇衣》一條,蓋未竟之書也。
嘉靖丁未,陸粲刊冠所作《濯纓亭筆記》,附載於末。
然筆記為雜說,而此書究為經解。
今仍析為二,各著錄焉。
△《禮記集注》·三十卷(江蘇巡撫采進本)
明徐師曾撰。
師曾有《今文周易演義》,已著錄。
是書以陳皓《集說》為未得《經》義,故別采先儒舊說以為此注。
於鄭、賈《注》、《疏》間能體會,然訾斥《經》文者不一而足。
如《曾子問》云:「如將冠子而未及期日,而有齊衰、大功、小功之喪,則因喪服而冠,除喪不改冠乎?孔子曰:天子賜諸侯大夫冕弁服於太廟,歸設奠,服賜服,於斯乎有冠醮,無冠醴。」
師曾謂齊衰、大小功待除而冠,未為遲,何必因喪而冠?冠禮三加而醮,冠畢而醴,若諸侯大夫服賜服,不雲三加,安得有醮而無醴?遂指二句為誤,當云「有冠醴,無冠醮」。
蓋師曾以《儀禮·士冠禮》之三醮一醴並為周人一代之制,故謂三醮之時各有醮,冠畢而又醴。
今《經》文既無三加,則第當有醴,不當有醮。
不知周制三加之時並無三醮,待冠畢而始一醴耳。
其三加、三醮乃殷禮,故《經》文次在冠畢而醴之後,先本朝而後前代也。
《士冠禮》鄭《注》、賈《疏》甚明。
此《經》因遭喪殺禮,故改冠後之一醴為一醮,自用周制。
師曾不考《注》、《疏》,誤執殷禮,故有是說。
蓋於三《禮》經義未能融合。
僅隨文而生義,宜其說之多誤也。
△《禮記日錄》·三十卷(浙江巡撫采進本)
明黃乾行撰。
乾行字玉巖,福寧人。
嘉靖癸未進士,官至重慶府知府。
是書首有嘉靖乙卯鍾一元《序》,言乾行以是經掇科第,拜京秩,膺命相禮衡藩,乃以公之士類。
今觀其書,割裂《周禮》、《儀禮》,散綴於《禮記》之中,不復別識。
與朱子《經傳通解》之例,已大相剌謬。
又以小學故實竄入《經》文,混合為一,尤為龐雜。
其注或一節附論一篇,或十餘節附論一篇,多牽引道學語錄,義皆膚廓。
△《禮記輯覽》·八卷(兩淮鹽政采進本)
明徐養相撰。
養相,睢陽衛籍,鳳陽人。
嘉靖丙辰進士。
其書蓋為科舉而設,不載《經》文,惟以某章某節標目,循文訓釋,不出陳皓之緒論。
△《禮記要旨補》·十卷(兩江總督采進本)
舊本題「戈九疇撰,聞人德行增補」。
蔡必大《序》又稱:「古睦守戈公以聞人先生舊所傳《要旨》版行,先生獨弗是,曰是吾土苴也。
因取舊稿改竄補綴,以備一家之言。」
據此,則是書始終出德行手,九疇特刊行之耳,與標題殊相矛盾。
又朱彝尊《經義考》載聞人德行《禮記要旨補》十六卷,又載戈九疇《禮記要旨》十六卷。
戈氏書既載其後,不應聞人氏書先雲補,尤為舛互。
此本僅有十卷,而兼題二人之名。
其書乃鄉塾講章,每節下綴以破題,最為猥陋。
殆書賈以二家之言合併竄亂,以成此本歟?明季坊本,其不足信類如此,不足深詰也。
九疇字雨泉,錦衣衛人。
嘉靖己未進士。
據蔡必大《序》,其官為嚴州府知府。
德行字越望,餘姚人。
嘉靖戊戌進士。
據呂本《序》,其官乃由翰林外謫。
其詳則均不可考矣。
△《禮記中說》·三十六卷(內府藏本)
明馬時敏撰。
時敏字晉卿,陳留人。
隆慶中貢生。
是編不載《經》文,但如坊刻時文題目之式,標某章某節,而敷衍其語氣。
其名「中說」者,謂折眾說而得其中也。
然大旨株守陳皓《集說》,未見其折中者安在。
△《禮記新義》·三十卷(江西巡撫采進本)
明湯三才撰。
三才字中立,丹陽人。
朱彝尊《經義考》敘其書於王翼明、趙光之前,蓋隆慶、萬曆間人也。
前有其子道衡《序》。
其書與先儒傳注多所牾,如解「純素」謂純字不當讀准;解「負劍辟耳」謂負劍為長者背負童子:皆不可為訓。
惟於名物度數偶有考證,間或可備一解耳。
△《禮記疑問》·十二卷(浙江巡撫采進本)
明姚舜牧撰。
舜牧有《易經疑問》,已著錄。
是書依文訓義,多作語錄之體。
間有新說,則多與《經》義違背。
如《曲禮》:「為人子者,父母存,冠衣不純素。
孤子當室,冠衣不純采。」
鄭氏《注》:「純,緣也。」
《玉藻》曰:「縞冠玄武,子姓之冠也。
縞冠素紕,既祥之冠也。」
《深衣》曰:「具父母,衣純以青。
孤子,衣純以素。」
訓最明晰。
舜牧乃雲《論語》「麻冕禮也,今也純儉」。
此純字亦將作飾緣解乎?是並字義未及詳考,而漫與鄭、孔為難也。
△《檀弓輯注》·二卷(浙江巡撫采進本)
明陳與郊撰。
與郊字子野,海寧人。
萬曆甲戌進士,官至太常寺少卿。
是書惟解《檀弓》上、下二篇。
於鄭《注》全錄,於孔《疏》則刪繁存簡,謂之《疏略》。
其陳皓諸家之說,則分行附書,各略以已意為論斷。
所論如《檀弓》名篇取首二字,不從《正義》非門徒而達禮之說;孔子少孤一條,釋其慎也即如字,謂必誠必信曰慎,不從鄭氏改慎為引之訓:皆有可取。
然於喪禮異同,反無是正,未免舉小而遺大耳。
△《檀弓述注》·二卷(浙江巡撫采進本)
明林兆珂撰。
兆珂有《詩經多識編》,已著錄。
是書集鄭《注》及諸家之說而斷以己意。
如二三子群居則,辨鄭《注》以為朋友之非;速貧速朽取方希古之言,以為傳者之繆:皆為有見。
惟《經》文加以評點,非先儒訓詁之法。
如王廷相論立後笄榛,與王應麟考證蒼梧之類,皆事關《經》義,而轉與論文剩語列在上方,亦非體例也。
△《禮記通解》·二十二卷(浙江汪啟淑家藏本)
明郝敬撰。
敬有《周易正解》,已著錄。
言《禮記》者當以鄭《注》為宗。
雖朱子掊擊漢儒,不遺餘力,而亦不能不取其《禮注》。
蓋他經可推求文句,據理而談。
三《禮》則非有授受淵源,不能臆揣也。
敬作此注,於鄭義多所駁難,然得者僅十一二,失者乃十之八九。
如謂「未仕者不稅人」,稅當為遂。
「國君七個,遣車七乘」,個字同介。
《月令》「冬祀行」是祀井,非祀道塗之行,若祀道塗,則祀土矣。
又謂「鄉人」是袒裼相逐,不讀為陽,鄭訓為強鬼,非也。
又謂「動乎四體」為人之四體,非龜也。
凡此之類,有前人已言者,亦有自立義者,固足以匡鄭氏之誤。
至於《曲禮》「蔥[A11n]處末」,鄭訓[A11n]為熟蔥,本自不誤。
蓋上文有膾炙、有醯醬。
膾為細切之肉,腥細者為膾,炙為炮肉,皆二物也。
蔥[A11n]分生熟,亦承上二物而來。
而敬引「井渫不食」,謂[A11n]即渫字,通為屑,蓋蔥屑也。
考之《爾雅》、《說文》、《玉篇》、《廣韻》諸書,古無訓[A11n]為屑者也。
又謂酒兌於清,汁獻兌於酒,猶明清於舊澤之酒,本以茅醴盛於,和之以水,加郁金汁以獻,如今人以水和飲陳酒之類。
舊澤謂舊酒Ο厚如膏澤。
鄭援《周禮》,謂明酌為事酒,酒為盎齊,清為清酒,汁獻作汁沙,舊澤當作舊,皆誤。
今詳推鄭義,皆援據精詳,無可駁詰。
敬乃以意更易,徒形臆斷。
又謂襲上有衣,不宜又加以裼,多衣則累,古義不明。
不知錦在裘上,上有衣,經典分明,何可居今而議古?又謂孚尹,孚為信,尹為割,鄭作浮筠者非。
不知玉之浮光旁達,猶誠信之及人,若第訓孚為信,則下文固有信字在,豈非重文累句乎?大抵鄭氏之學,其間附會讖文以及牽合古義者,誠不能無所出入,而大致則貫穿群籍,所得為多。
魏王肅之學百倍於敬,竭一生之力與鄭氏為難,至於偽造《家語》以助申己說。
然日久論定,迄不能奪康成之席也。
敬乃恃其聰明,不量力而與之角,其動輒自敗,固亦宜矣。
△《禮記新裁》·三十六卷(浙江巡撫采進本)
明童維巖撰。
維巖字叔嶷,錢塘人。
其書但標舉題目,詮發作法。
蓋鄉塾課本,專為制義而設者。
△《檀弓原》·二卷(浙江吳玉墀家藏本)
明姚應仁撰。
應仁字安之,徽州人。
是編取《檀弓》上、下二篇,刪節陳氏《集說》,益以諸家評注,而參以已意,亦往往失之臆斷。
如「何居」之居,謂不應音姬,當作何處講,則並不知古義。
又「君子有終身之憂,故忌日不樂」,蓋以喪期有限,而思慕無窮,故於此日戒之終身。
而應仁謂一日不足以概終身,唯曾子不忍食羊棗,謂之日日忌,尤曲說矣。
△《禮記說義集訂》·二十四卷(浙江吳玉墀家藏本)
明楊梧撰。
梧字鳳閣,一字嶧珍,涇陽人。
萬曆壬子舉人,官青州府同知。
是書不載《經》文,但如時文題目之式,標其首句,而下注曰幾節。
大旨以陳皓《禮記集說》、胡廣《禮記大全》為藍本,不甚研求古義。
如鄭《注》釋「曾子吊於負夏」一條,謂「填池」當作「奠徹」。
胡氏詮謂池以竹為之,衣以青布,所謂池視重者。
填者縣也,魚以貫之,謂將行也。
與鄭大異。
而此書但雲填池當作奠徹,不言本自康成,亦不復考訂同異。
又如「孺子」一條,論設撥之制,謂設撥是設置撥榆沈之人。
蓋以榆性堅忍,所謂「不剝不木,十年成」者,性沈難轉,故設撥以撥盾。
其說本諸陸佃,與鄭《注》讀撥為拂者迥殊,亦不題出陸名及參校鄭義。
凡此之類,不可勝數。
蓋鈔撮講章,非一一采自本書,故不能元元本本,折眾說之得失也。
△《禮記纂注》·三十卷(浙江汪啟淑家藏本)
明湯道衡撰。
道衡字平子,丹陽人。
萬曆丙辰進士,官至僉都御史,巡撫甘肅。
其父三才,嘗作《禮記新義》三十卷,已著於錄。
此本乃道衡居憂之時,自采陳皓《集說》、徐師曾《集注》,掇其所長,裒為一編,而以己所偶得,附載書之下方,故名《纂注》。
與《新義》截然二書。
卷首標題,亦不名《新義》。
而李維楨、胡士容二《序》皆稱曰《禮記纂注新義》,竟合兩書而一之,殊為舛誤。
朱彝尊作《經義考》,但載三才書,而不及此書。
殆亦誤以為一也。
獨是刊書之時,道衡尚在,不應不一視維楨、士容之《序》,遽授之梓。
此則理所不可解耳。
△《禮記手書》·十卷(副都御史黃登賢家藏本)
明陳鴻恩撰。
鴻恩,黃岡人。
萬曆中舉人。
此書成於崇禎癸未,乃鄉塾課蒙之本。
△《檀弓通》·二卷(浙江吳玉墀家藏本)
明徐昭慶撰。
昭慶有《考工記通》,已著錄。
此編亦取便於初學,體例與所解《考工記》同。
其釋「曾子易簀」一章,謂寢簟無定制,不過大夫華而士樸。
案古制流傳,雖不可悉考,然以席之重數與夫粉純、黼純之異及車衣服之別推之,則大夫、士之簟亦必有辨。
既明曰大夫之簟,則簟為大夫之制明矣,不必好立異說也。
△《禮記意評》·四卷(浙江巡撫采進本)
明朱泰貞撰。
泰貞字道子,海鹽人。
萬曆丙辰進士,官至監察御史。
漢儒說《禮》,考《禮》之制。
宋儒說《禮》,明《禮》之義,而亦未敢盡略其制。
蓋名物度數,不可以空談測也。
泰貞此書,乃棄置一切,惟事推求語氣。
某字應某字,某句承某句,如場屋之講試題,非說經之道也。
△《說禮約》·十七卷(安徽巡撫采進本)
明許兆金撰。
兆金字丙仲,餘姚人。
天啟中貢生,官弋陽縣知縣。
是書乃坊刻講章,於名物制度絕無考證。
其注《王制》有曰:「三命玄,再命。」
考《周禮》孤四命冕,非再命也。
如此者比比而是,亦太疏舛矣。
△《禮記敬業》·八卷(江蘇周厚育家藏本)
明楊鼎熙撰。
鼎熙字緝庵,京山人。
崇禎庚午舉人。
是書專為舉業而作,逕以時文之法詁經。
又刪去《曾子問》、《明堂位》、《喪服小記》、《喪大記》、《奔喪》、《問喪》、《間傳》、《三年問》、《喪服四制》九篇。
宋人《禮部韻略》,凡字出喪禮者不載,已為紕謬,然未敢刪《經》也。
至明代而喪禮不命題,士子亦遂棄而不讀。
如鼎熙輩者,汨於俗學,乃並《經》文去之。
時文盛而經義荒,此亦一驗矣。
宋人亦以《檀弓》為喪禮,故「何居」之「居」,《韻略》不載,楊伯《九經韻補》欲增之。
此篇獨有《檀弓》,蓋以坊選古文多錄之,以為有資於八比,故不敢去也。
△《讀禮記略記》·四十九卷(浙江巡撫采進本)
明朱朝瑛撰。
朝瑛有《周易略記》,已著錄。
是書以一篇為一卷,每段之下附以注,無注亦存《經》文。
其研究典物,有裨於實義者僅十之一,餘皆詮釋文句而已。
至於三年一、五年一之說,謂不可信,考證尤疏。
惟前有《三禮總論》,言異同之故,乃頗有可采。
△《檀弓評》·二卷(江蘇巡撫采進本)
明牛斗星撰。
斗星字杓司,杭州人。
是編每章皆摘錄陳皓《集說》,而以評語載於上闌,如唐韓愈、宋謝枋得、元吳澄、明楊慎、茅坤諸家悉采入之,而謝氏之說獨多。
△《禮記提綱集解》·四卷(山東巡撫采進本)
國朝邱元復撰。
元復字漢標,號嵋庵,諸城人。
是書不列《經》文,但如時文之式,標某章某節題目,隨文衍義,以陳氏《集說》為主。
蓋經生揣摩弋獲之本也。
前有李煥章《序》。
煥章以淹通名,未必肯序此書,或托名歟?
△《禮記疏略》·四十七卷(河南巡撫采進本)
國朝張沐撰。
沐有《周易疏略》,已著錄。
沐於《易》、《詩》、《書》、《春秋》皆有完書。
此《經》則但有《禮運》、《禮器》、《樂記》、《學記》四篇。
其餘乃武進王渭、登封馮五典、上蔡李范世及其從子所分注,而沐總其成。
書內又有張燧、張式所注者,《內則》一篇,則又全用陳皓注。
龐雜湊泊,無復體例。
《自序》謂他經皆疏略,《五經》闕一不可。
又謂「耄矣倦於勤,不得已,會同志而屬之以分注」云云。
夫詁經本著所心得,何必務取足數乎?
△《禮記惜陰錄》·八卷(兩江總督采進本)
國朝徐世沐撰。
世沐有《周易惜陰錄》,已著錄。
是書合《曲禮》、《檀弓》、《雜記》各為一篇,刪古本上下之目。
《大學》、《中庸》二篇則仍從古本,全錄以成完書。
每篇之首各注其大意,每篇之末各評其得失。
所注多襲陳皓之文,而簡略彌甚。
如《月令》:「是月也,天子乃以元日祈於上帝,乃擇元辰,天子親載耒耜,措之於參保介之御間。」
世沐釋元日曰上辛,釋元辰曰郊後吉日。
今考《正義》:「甲乙丙丁等謂之日,郊用上辛,故雲元日。
子丑寅卯等謂之辰,耕用亥日,故雲元辰。」
蔡邕《獨斷》曰:「青帝以未臘卯祖,赤帝以戌臘午祖,白帝以丑臘酉祖,黑帝以辰臘子祖,黃帝以辰臘未祖。」
是皆祭之用元辰,與用元日異者也。
今世沐知元日為上辛,而不知元辰之為亥日,但雲郊後吉日,是並未考《正義》也。
又《月令》:「令百工審五庫之量。」
世沐云:「庫門設此五庫。」
今考《玉海》引《三禮義宗》曰:「因其近庫,即以為名,非即於庫門設此五庫也。」
《周書·作雒篇》「應門庫台元閫」,蓋謂庫門亦為台門之制。
《公羊傳注》:「禮,天子諸侯台門外闕兩觀,諸侯內闕一觀。」
此兩觀、一觀之地,豈遂以為可設五庫乎?又《玉藻》曰:「日中而,奏而食。」
世沐云:「疑朝食無樂,至日中餘乃用樂勸飫。」
今考《膳夫》曰:「王日一舉鼎,十有二物皆有俎,以樂侑食。
卒食,以樂徹於造。」
此非謂餘之食也,而侑食皆有樂,故《玉藻》孔《疏》曰:「言餘之時,奏樂而食。」
尚奏樂,即朝食奏樂可知。
此義甚顯,而世沐疑其無樂,疏矣。
觀其《自序》,世沐手錄此稿時,年七十四矣,可謂耄而好學,而其書如是。
蓋講學家之談經,類以訓詁為末務也。
△《禮記偶箋》·三卷(浙江巡撫采進本)
國朝萬斯大撰。
斯大有《儀禮商》,已著錄。
是書與所為《學禮質疑》相表裡,皆欲獨出新義,而多不能自通。
如謂《士喪禮》所云乘車、道車、車即是遣車,則士亦有遣車,鄭《注》謂士無遣車誤。
又謂牲體不載於遣車。
今考《雜記》:「遣車,疏布青,四面有章。」
《注》:「青其蓋也。
四面皆有章蔽,以陰翳牢肉。」
而《既夕》記薦乘車,鹿淺、干笮、革世,載,纓轡、貝勒,縣於衡。
但稱鹿,則僅覆式之章,而無四面之章可知。
又凡喪車之有青者,《經》文必特著之。
《雜記》曰:「其青有炎,緇布裳帷。」
又曰:「大夫以布為青。」
又曰:「士青蒲席以為裳帷。」
其於遣車,亦特著曰布青。
《士喪禮》經文於乘車詳及、笮、世、旃、及纓轡、貝勒之細,而不著青及四面之章,則異於遣車明矣。
又《士喪禮》:「乘車載皮弁,道車載朝服,車載蓑笠。」
而《雜記》曰:「遣車疏布青,四面有章,置於四隅,載長。」
蓋載牲兼載長也,與載皮弁、朝服、蓑笠不同。
乃斯大謂遣車載長而不載牲,烏知載皮弁、朝服之車又豈容兼載長乎?又鄭注「置於四隅」,謂以此遣車置於槨之四隅。
故《周禮·巾車》云:「大喪飾遣車。」
鄭亦云:「使人以次舉之,以如墓。」
蓋遣車小,故可以人舉之,置諸槨中。
即斯大亦信其說。
若《士喪禮》之乘車、道車、車,賈《疏》云:「此三車皆當有馬,故有纓、轡、勒。」
則非人力之所能舉而槨之所能容也,與遣車安得合而為一?《檀弓》曰:「諸侯七個,遣車七乘。
大夫五個,遣車五乘。」
是遣車載牲之明證。
乃斯大謂個與介通,七乘、五乘乃視七介、五介之數。
今考《雜記》曰:「遣車視牢具。」
《注》:「言車多少各如所包遣奠牲體之數也。
遣奠,天子太牢包九個,諸侯亦太牢包七個,大夫亦太牢包五個,士少牢包三個。
大夫以上,乃有遣車。」
據此,則《雜記》所云「牢具」,即《檀弓》所云七個、五個。
惟遣車載牢具,故其數視牢具。
其牢具有七個、五個,故《檀弓》有七乘、五乘。
斯大乃謂遣車不載牲,於《檀弓》、《雜記》顯相剌謬。
《特牲禮》曰:「佐食盛斤俎,俎釋三個。」
鄭《注》:「個猶枚也。」
《有司徹》曰:「乃摭於魚臘俎,俎釋三個。」
《士虞禮》曰:「舉魚臘俎,俎釋三個。」
《少儀曰》:「太牢則以牛左肩臂九個。」
是個為牲體,諸經鑿鑿。
斯大於《檀弓》乃廢個之正文而從介之借讀,影響甚矣。
斯大又謂《雜記》大夫三月而葬,五月而卒哭;諸侯五月而葬,七月而卒哭;大夫以上間月卒哭。
若亦間日虞,則終虞與卒哭相去日遠,於《檀弓》所言「必於是日也接」不合。
大夫以上,初虞皆是葬日,自後或間五日,或七日,或九日。
今考《檀弓》曰:「其變而之吉祭也,比至於,必於是日也接,不忍一日未有所歸。」
《注》曰:「有所用接之處,禮所謂他用剛日也。」
賈疏《喪服小記》:「赴葬者,赴虞三月而後卒哭。
彼據士禮而言,速葬速虞而後,卒哭之前,其日尚賒,不可無祭,謂之為變。
大夫以上依時葬,及虞者後卒哭,雖遠,其間不復祭。」
據此,則大夫以上虞與卒哭異月,本是常禮,為赴葬、赴虞者設,並不為大夫以上虞、卒哭異月設也。
然則虞、卒哭不相接,於大夫以上何嫌哉?《檀弓》曰:「葬日虞,弗忍一日離也。」
故再虞、次虞,止間日一舉。
若間五日、七日、九日一舉,則與弗忍離之意太遠。
又《喪服》章:「大功三月,受以小功衰即葛九月者。」
《注》:「凡天子、諸侯、卿大夫既虞,士卒哭而受服。
正言三月者,天子、諸侯無大功,主於大夫、士也。」
據此,大夫於虞訖受服,《經》明雲三月受服,則大夫之卒哭自在五月,而初虞自在三月明矣。
斯大謂大夫以上虞必與卒哭之日相接,因延虞期以下就卒哭之月,殊屬臆測。
又斯大謂魯有周廟,即宮也。
魯立宮之學,以後稷為先聖,文王為先師。
後人因宮祀文王,故以周廟為文王之廟。
今考《文王世子》:「必釋奠於先聖、先師。」
鄭《注》:「先聖,周公若孔子。」
又曰:「凡學,春官釋奠於先師。」
鄭注《周禮》曰:「凡有道有德者,使教國子,死則以為樂祖,祭於瞽宗。」
此先師之類也。
斯大謂魯宮以後稷為先聖,文王為先師,未之前聞也。
又考《襄公十二年傳》曰:「吳王壽夢卒,臨於周廟,禮也。
凡諸侯之喪,異姓臨於外,同姓于宗廟,同宗於祖廟,同族於禰廟。
是故魯為諸姬臨於周廟,為邢、凡、蔣、茅、胙、祭臨於周公之廟。」
杜《注》「宗廟,所出王之廟。」
又考《檀弓》:「兄弟吾哭諸廟。」
若宮則鄭《禮器注》所謂郊之學也。
為同姓哭臨,不應在郊學,則周廟非宮明矣。
《昭十八年傳》:「鄭使祝史徙主┘於周廟。」
豈亦曰宮乎?是其尤不可通者也。
其他若謂周每年時祭皆,《儀禮》、《覲禮》與《曲禮》天子當寧而立曰朝,本是一禮。
深衣十二片,四片屬於內衽,四片屬於外衽。
其誤已於所為《儀禮商》、《學春秋隨筆》、黃宗羲《深衣考》中辨之。
至謂祭天之圜丘即《覲禮》之方明壇,則尤駭見聞,不足深詰已。
△《曾子問講錄》·四卷(浙江巡撫采進本)
國朝毛奇齡撰。
奇齡有《仲氏易》,已著錄。
是書載許以下諸人質問之辭,而各為之答。
大抵掊擊鄭《注》、孔《疏》,獨標己見。
其中決不可通者,如《經》文:「胥免喪,女之父母使人請,胥弗取,而後嫁之,禮也。
女之父母死,胥亦如之。」
孔《疏》曰:「女之父母已葬,胥家使人請,女家不許,胥然後別取,禮也。」
蓋孔氏以女家不許而男別取,與男家不許而女別嫁,互文見義。
奇齡則謂胥辭婚後,女家復請重理前說,而男家反故以餘哀未忘,弗敢即取,然後女家徐徐嫁之。
謂仍嫁此胥,弗別嫁也。
殆因何孟春《餘冬序錄》深疑此記之有訛,故奇齡解以此說。
然案之《經》文,全不相合。
夫讀古人書,當心知其立言之意,而不可拘滯於其辭。
《禮記》此文,蓋為屆婚期而遭喪者,男或以中饋之乏主,不能待其女免喪,而先議別取。
女或以梅之過期,不能待其胥免喪,而先議別嫁。
故聖人明為之制,使必待三年免喪而後請。
明未三年免喪以前,不容有異說也。
使必待胥不取而後別嫁,必待女不嫁而後別取,明苟非胥不取、女不嫁,則斷無別嫁、別取之理也。
然則所謂胥不取、女不嫁者,乃充類至義之盡,要以必無之事,猶晉文公曰「待我二十五年而後嫁」耳。
何必作是曲說哉?況《左傳》載齊桓公出蔡姬,蔡人嫁之。
魏以嬖妾屬其子曰:「必嫁之。」
則嫁之為別嫁,明矣。
何得解為仍嫁此胥,弗別嫁也?是皆橫生臆見,殊不可從。
惟謂三月廟見為廟見舅姑,謂除喪不復昏為不復行昏禮數條,尚能恪守《經》文《注》義,不為譎變之說耳。
△《禮記詳說》(無卷數,河南巡撫采進本)
國朝冉覲祖撰。
覲祖有《易經詳說》,已著錄。
其《自序》謂明太祖時專以《注》、《疏》衡士,及成祖始用陳氏《集說》。
考《元史·選舉志》,仁宗皇慶中,已以《禮記註疏》取士,不始於明。
覲祖考之未審也。
其書於《注》、《疏》錄十之五,兼采衛、吳澄、郝敬及諸家之說,大旨取足與陳皓《集說》相發明者。
《自序》謂坊本諸講,其標宗旨、剔字句、順口吻、聯脈絡、化板為圓,亦足醒人心目,故編檢而分載之,附先儒後。
則其作書之旨,大略可知已。
△《禮記章義》·十卷(浙江巡撫采進本)
國朝姜兆錫撰。
兆錫有《周易本義述蘊》,已著錄。
是書大意,謂《禮記》由漢儒掇拾而成,章段繁碎,說者往往誤斷誤連,當分章以明其義,故曰「章義。」
其說謂如《曲禮》「姑姊妹女子子已嫁而反」當通下父子、兄弟二條為章,「疑人必於其倫」當通下君大夫、士庶各條為章。
又有本非一篇而牽合為篇者,如《經解》之「天子」以下,《聘義》之「問玉」之屬。
有簡篇互錯者,如《射義》篇首之「射必先燕」節,當是領起《燕義》、《鄉飲酒義》之總辭。
《燕義》篇首之「秋合諸射」節,當是領起《射義》之辭。
逐條討論,時有所見。
至於孔氏之不喪出母及降婦人而後行禮諸條,皆徵引《儀禮》以駁前人之謬,亦間有考證。
較之陳皓所注,固為稍密,而大致循文推衍者多。
如《檀弓》:「子張死,曾子有母之喪,齊衰而往哭之。」
此自孔子沒後之事,兆錫乃注曰:「豈其未聞教之初則然歟?」
是未詳子張少孔子四十八歲也。
疏略如是,而動輒排擊鄭、孔,談何容易乎?
△《校補禮記纂言》·三十六卷(江西巡撫采進本)
元吳澄原本。
國朝朱軾重訂。
澄有《易纂言》,軾有《周易傳義合訂》,皆已著錄。
是書篇目、註釋,一仍原刻。
惟軾有所辨定發明者,以「軾案」二字為別,附載於澄注之末,然不及十分之一二。
其中間有旁涉他文者。
如注《曲禮》「左青龍而右白虎」一節云:「軾按此節,一首絕好古詩。
『急繕其怒』四字,摹寫入神。
予嘗閱兵,壁壘森嚴,旌旗四匝,中建大纛,鼓停金靜,寂無人語。
已而風動大纛,如驚鴻乍起,急不可引。
又如雷聲,山鳴谷應,奔濤駭浪,澎湃衝擊。
乃知『急繕其怒』四字之妙。」
殆偶有所見,即筆於書,後來編錄校刊之時失於刪削歟?
△《戴記緒言》·四卷(浙江巡撫采進本)
國朝陸奎勳撰。
奎勳有《陸堂易學》,已著錄。
是書大旨以《禮記》多出漢儒,不免有附會古義之處,而鄭康成以下諸家,又往往牽合穿鑿以就其說,乃參考諸經,旁采眾說以正之。
每篇各以小序為綱,而逐字逐句條辨於後。
然自信太勇,過於疑經疑傳,牽合穿鑿,亦自不能免也。
△《禮記類編》·三十卷(浙江巡撫采進本)
國朝沈元滄編。
元滄字麟洲,仁和人。
康熙丁酉副榜貢生。
以修書議敘,官文昌縣知縣。
是書取《禮記》四十七篇分類排纂,先五典,次五禮,而冠以《通論》、《廣論》。
《通論》兼禮、樂,《廣論》分敬、仁、行、學、治、政六條目。
末附諸禮儀節。
如《曲禮》毋不敬」至「樂不可極」數語,列於《廣論》敬之首,「賢者狎而敬之」至「直而勿有」數語,列於《廣論》行之首,「夫禮者所以定親疏」至「貧賤而知好禮則志不懾」數段,列於開卷《通論》禮之首,頗為繁碎。
《自序》云:「割截《經》文,各依門類,先儒有行之者。」
且謂「此書非誦習之書,而考索之書也。
誦習則《檀弓》有《檀弓》之文,《緇衣》有《緇衣》之文。
考索則《曲禮》有《內則》之事,《內則》有《少儀》之事」云云。
其書蓋取檢閱之便,然而《經》文變為類書矣。
△《學禮闕疑》·八卷(河南巡撫采進本)
國朝劉青蓮撰。
青蓮字華岳,襄城人。
是書皆補正陳皓《禮記集說》之訛漏,凡有所辨定者鹹著於篇,其無所疑者則不載焉。
始於雍正戊申,至乾隆己未,僅成七卷,自《曲禮》至《奔喪》篇止。
末一卷則其弟青芝所續成也。
其駁陳氏之誤者,如「入臨不翔」,《集說》「臨,哭也」,青蓮則引《周禮注》「以尊適卑曰臨」以駁之,謂「臨」當解作「蒞」;「禮不下庶人」,《集說》從黃氏之誤續「大夫撫式,士下之」之下,此謂先儒俱合下「刑不上大夫」為一節,辭句對屬:皆頗有所據。
其拾陳氏之遺者,如「黃冠草服及好田好女者亡其國」,《集說》俱雲未詳,此引《周禮注》及先儒舊說以補之,亦多可取。
然詳於議論,而略於考據,又時時橫生臆說。
如以喪服之免為明之網巾,與吳廷華之以免為即今之襯冠,同一杜撰也。
△《檀弓論文》·二卷(兩江總督采進本)
國朝孫孫撰。
孫字邃人,高郵人。
雍正庚戌進士,官至監察御史。
是書專論《檀弓》之文,故圈點旁批,以櫛疏其章法、句法之妙。
每章之下,復綴以總評,亦附註其文義。
其《凡例》謂《檀弓》有益舉業,凡制義中大小題格局法律無一不備。
是為時文而設,非詁經之書也。
△《禮記章句》·十卷(江蘇巡撫采進本)
國朝任啟運撰。
啟運有《周易洗心》,已著錄。
是編前有康熙戊戌《自序》,蓋其未通籍時所輯也。
案《禮記》諸篇之分類,自劉向《別錄》首肇其端。
如以《內則》屬子法,《文王世子》屬世子法,《曲禮》、《少儀》、《王制》、《禮器》、《玉藻》、《深衣》屬制度之類,今孔《疏》篇目猶備載之。
其後魏有孫炎,復改易舊本,以類相從。
而唐魏徵亦以《戴記》綜匯不倫,更作《類禮》二十篇,上之秘府。
其書今皆不傳。
至宋朱子,嘗與呂祖謙商訂三《禮》編次,欲取《戴記》中有關於《儀禮》者附之《經》,其不繫於《儀禮》者仍別為《記》。
其大綱存於文集,而晚年編次《儀禮經傳通解》,則其條例與前所訂又有不同。
元吳澄作《三禮敘錄》,別《投壺》,《奔喪》補《儀禮》之《經》,《冠》、《婚》、《鄉飲》、《燕射》、《聘義》為《儀禮》之《傳》。
其餘三十六篇,為《通禮》者九,為《喪禮》者十有一,為《祭禮》者四,為《通論》者十二。
此則啟運是書之所本也。
然啟運之意,則以朱子《經傳通解》一書中喪祭二禮續諸黃氏,其於《禮記》不為完書,而偽本吳澄《考注》,分合增減,尚多未安。
惟國初芮城所定三十八篇,名《禮記通識》。
其條分規合,遠過偽吳氏本。
然於啟運之意,猶有異同。
因復更其後先,補其闕略,定為四十二篇。
以《大學》、《中庸》冠於首,《明倫》、《敬身》、《立政》次之,《五禮》又次之,《樂》又次之,《通論》又次之。
其移易章次,如《深衣篇》全附入《玉藻》內,而又取《少儀》之句以附之。
《服問篇》全附入《小記》內。
《檀弓》則分其半合諸《問喪》、《三年問》、《間傳》、《喪服四制》而總謂之《喪義》。
《郊特牲》則分其半入《禮器篇》內,而其半分入《冠》、《昏》、《祭義》。
其餘補附參合,或章或句,尚非一處。
蓋與劉向《別錄》之以全篇分類者,大不同矣。
△《禮記彙編》·八卷(浙江吳玉墀家藏本)
國朝王心敬撰。
心敬有《豐川易說》,已著錄。
是編取《禮記》四十九篇,自以己意排纂,分為三編。
上編首孔子論禮之言,曰《聖賢訓拾遺》;次以《大學》、《中庸》;又次以《曾子拾遺》、《諸子拾遺》;又次以《樂記》。
中編括《記》中禮之大體,曰《諸儒紀要》;次以《月令》;又次以《王制》;又次以《嘉言善行》。
下編聚列《記》中瑣節末事及附會不經之條,曰《紀錄雜聞》。
其意蓋欲別勒一經,踞漢儒之上。
然自孫炎以來弗能也。
況心敬乎?
○附錄
△《夏小正解》·一卷(江西巡撫采進本)
國朝徐世溥撰。
世溥字巨源,新建人。
前明諸生。
是編總題曰《榆墩集選》,蓋其集中之一卷也。
其注「鳴蜮」曰:「凡釋者貴以邇言土名通之。
釋扎以寧縣,釋蜮以屈造,是猶釋荇菜以接余彌令人不可解矣。」
其注「之興,五日翕,望乃伏」曰:「六字以為夏五可也。」
是亦不務奧僻,不尚穿鑿之旨。
然注「爽死」以為爽鳩祭鳥,恐古文雖奧,不至此。
解「俊風」為俊美之風,是又未考《尚書大傳》「時有俊風,俊者大也」之文,而以意解之矣。
△《夏小正注》·一卷(編修勵守謙家藏本)
國朝黃叔琳撰。
叔琳有《硯北易鈔》,已著錄。
《夏小正》一書,原載《大戴禮》中,自《隋志》始別為一卷。
宋傅崧卿始分別經傳而為之注。
朱子沿用其例,稍加考定,附於《儀禮經傳通解》中,而未言所本。
元金履祥亦未見傅氏之書,遂以為朱子舊本,采附《通鑒前編》夏禹元年下,而句為之注,與《傳》頗有異同。
國朝濟陽張爾岐合輯《傳》、《注》為一編,附以己說。
叔琳以《傳》、《注》多相重複,乃汰其繁蕪,以成是注,亦以己說附之。
其稱「傳」者,《大戴禮》之文。
其稱「注」者,履祥之說。
注中稱「張氏曰」者,爾岐說。
稱「案」者,叔琳說也。
其中如改「種黍菽糜」作「菽{麻禾}而下「菽{麻禾}」作「菽麋」;「鹿人從」,引《易》「即鹿從禽」;「丹鳥、白鳥」不主螢火、蝙蝠及蚊蚋之說;以為蟬;以「納卵蒜」為二物:皆與舊說不同。
至「鳴蜮」《傳》中「屈造」之屬,引《淮南子》「鼓造」之文,謂為蝦蟆,則牽合甚矣。
△《大戴禮刪翼》·四卷(江蘇巡撫采進本)
國朝姜兆錫撰。
是編節錄《大戴禮記》而自為之注。
其孫跋其後曰:刪翼者,因舊本而刪其繁冗,翼其義理者也。
刪其繁冗,如《保傅篇》刪去魏公子無忌等文。
翼其義理,如《禮三本篇》據《荀子》「利爵」以正「利省」之誤是也。
有注在《家語》而從略者,如《王言》、《五義》、《五帝德》、《盛德》等篇是也。
有注在《禮記》而從略者,如《哀公問》、《禮察》、《曾子大孝》、《朝事》、《投壺》等篇是也。
有注在《儀禮》外編而略互見其義者,如《夏小正》、《武王踐阼》等篇是也。
有舊本無注而箋解者,如《曾子立事》、《本孝》、《制言》、《天圓》與《少間》、《本命》等篇是也。」
其述兆錫之意頗悉。
然古書存者僅矣,翼可,刪不可也。
△《夏小正詁》·一卷(浙江巡撫采進本)
國朝諸錦撰。
錦有《毛詩說》,已著錄。
是編解《夏小正》之文。
或采他說,或出己意,欲仿鄭玄之說《檀弓》、《注》簡於《經》,故所注最略。
然頗斷以臆見。
如「正月雉震」,此自感陽氣而震動。
舊解謂雷在地中,人不聞而雉聞之,已為穿鑿。
錦乃斷「雉」為一句,「震」為一句,「」為一句,意訓震為雷。
正月安得有雷乎?「雞孚粥」讀粥如字,解為祝雞聲,引韓愈詩「群雌粥之」為證。
然則「二月出初俊羔,助厥母粥」,亦解粥為祝雞聲乎?古文簡奧,傳寫多訛,固不必一一強為之辭。
必欲盡通之,則不鑿不止耳。
──右「禮類」《禮記》之屬四十一部,五百五十四卷,內一部無卷數,《附錄》四部,七卷,皆附《存目》。
分類:未分類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