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資治通鑒》卷第一百九十 【元紀八】: 起重光單閼四月,盡玄黓執徐十二月,凡一

古籍查詢

輸入需要查詢的關鍵字:

《續資治通鑒》卷第一百九十 【元紀八】

續資治通鑒

卷第一百九十 【元紀八】

起重光單閼四月,盡玄黓執徐十二月,凡一年有奇。

◎至元二十八年

夏,四月,乙未,徙湖廣行樞密院治鄂州。

五月,戊戌,逮嘉木揚喇勒智下獄。

初,嘉木揚喇勒智重賂僧格,發宋陵墓,戕虐人命,私庇平民不輸賦者二萬三千戶,田土稱是,受美一女寶物之獻,藏匿未露者尤多。

至是坐侵盜官物,治之,籍其妻孥田畝。

徙江淮行省樞密院治建康。

甲辰,中書省臣敏珠爾卜丹、崔彧言:「僧格當國四年,中外諸官,鮮有不以賄而得者,其昆弟、故舊、妻族,皆授要官美地,唯以欺蔽九重、朘削百姓為事。

宜令兩省嚴加考核,凡入其一黨一者,汰逐之。

基出使之臣及按察司官受賕者,論如律,仍追宣敕,除名為民。」

又言:「僧格所設衙門,其閒冗不急之官,徒費祿食,宜令百司集議汰罷。

自今調官宜如舊制,避其籍貫,庶不害公。

又,大都高貲戶,多為增格等所容庇,凡百徭役,止令貧民當之,今後徭役宜皆均輸,有敢以賄求人容庇者,罪之。

又,軍站諸戶,每歲官吏非名取索,賦稅倍蓰,民多流移,請非奉旨及省部文字,敢私斂民及役軍匠,論如法。

又,呼都呼那顏籍戶之後,各投下毋擅招集,太宗既行之。

江南民為籍已定,請依太宗所行為是。」

帝皆從之。

約蘇穆爾在湖廣時,正月朔日,百官會行省,朝服以俟,約蘇穆爾召至其家受賀畢,方詣省望闕賀如常儀。

又一陰一召卜者,有不軌言。

及是逮至京師,中書列其罪以聞,凡數十事。

帝命械至湖廣戮之。

辛亥,詔以僧格罪惡,下獄按問。

以太原、杭州饑,免今歲田租。

劉因既去,復以集賢學士征,因以疾辭,且上書宰相,乞曲為保全。

帝聞之曰:「古有所謂不召之臣,其斯人之徒與!」遂不強致之。

罷江南六提舉司歲輸木綿。

鞏昌舊惟總帥府,僧格特升為宣慰司,以其弟達瑪喇塔斯為使,僧格敗,懼誅,自一殺。

敕復為總帥府。

減中外冗官三十七員。

宮城中建葡萄酒室及女工室。

癸丑,罷尚書省,右丞相鄂勒哲以下,並改入中書。

增置戶部司計、工部司程,秩正七品。

乙卯,以政事悉委中書,仍佈告中外。

丁巳,建白塔二,各高一丈一尺,以居咒師。

元初未有法守,百司斷理獄訟,循用《金律》,頗傷嚴刻。

右丞何榮祖世業吏,而榮祖尤所通習,始以公規、治民、御盜、理財等十事輯為一書,名曰《至元新格》,至是奏頒行之。

僧格嘗以劉秉忠無子,收其田土。

其妻竇氏,言秉忠嘗鞠從子蘭章為嗣,敕以地百頃還之。

己未,以們達瞻復為御史大夫,行御史台事。

高麗國王王暙,乞以其子謜為世子。

詔立謜為高麗王世子,授特進、上柱國,賜銀印。

六月,丁丑朔,禁蒙古人往回回地為商賈者。

乙酉,益江淮行院兵二萬,擊郴州、桂一陽一、寶慶、武岡四路盜賊。

丙戌,宣諭江淮民,恃嘉木揚喇勒智力不輸租者,依例征輸。

秋,七月,丙申朔,雲南省參政齊喇言:「建都地多產金,可置冶,令旁近民煉之以輸官。」

從之。

庚子,徙江西行樞密院治贛州。

葉李與僧格同事,莫能有所匡正,僧格敗,事頗連及同列。

久之,李獨以疾得請南還。

戊申,揚州路學正李淦上書言:「葉李本一黥徒,受皇帝簡知,千載一遇,而才近天光,即以舉僧格為第一事。

禁近侍言事,以非罪殺參政郭佑、楊居寬,迫御史中丞劉宣自裁,錮治書侍御史陳天祥,罷御史大夫們達瞻、侍御史程文海,杖監察御史;變鈔法,拘學糧,征軍官俸,減兵士糧,立行司農司、木綿提舉司,增鹽酒醋稅課,官民皆受其禍。

尤可痛者,約蘇穆爾禍湖廣,錫布鼎禍江淮,滅貴裡禍福建;又大鉤考錢糧,民怨而盜發,天怒而地震,水災洊至。

人皆知僧格用群小之罪,而不知葉李舉僧格之罪,宜斬李以謝天下。」

書聞,帝矍然曰:「葉李廉介剛直,朕所素知,寧有是耶?」

有旨,驛召淦詣京師。

中書右丞崔彧遷御史中丞,言:「太醫院使劉岳臣,嘗仕宋,練達政事,請以為翰林學士,俾議朝政。」

又言:「行御史台言,建寧路總管馬謀,因捕盜延及平民,搒掠多至死者;又俘取人財,迫通處一女,受民財積百五十錠。

獄未具,會赦。

馬謀以非罪殺人,不在原例,宜令行台詰問定罪。」

又言:「昔行台監察御史周祚,劾尚書省辟蒙古岱、嘉琿迪、納蘇喇鼎默埒一奸一贓,納蘇喇鼎默埒反誣祚以罪,遣人告僧格,僧格曖一昧以聞,流祚於北地,妻子家財並沒入官。

祚至和林,遇亂走還京師,僧格又遣詣雲南理算錢谷以贖其罪。

今自雲南回,臣與省臣閱其伏詞,為罪甚微,宜復其妻子。」

帝皆從之。

敕:「江南重囚,依舊制奏聞處決。

庚戌,湖廣行省平章政事史格卒。

格在湖廣,與約蘇穆爾共事最久。

約蘇穆爾恃有奧援,怒詈同列,辨詐鷙刻,勢張甚,以格受帝知,不以言色侵之。

格數有匡正,雖不能盡行,然寬免者甚眾。

約蘇穆爾敗而格已卒,湖廣人追念之。

丁巳,僧格伏誅。

臨刑,吏猶以鄂爾根薩裡為問,僧格曰:「我惟不用其言,故致於敗,彼何與焉!」帝益信其無罪,詔還所籍財產,仍遣張九思賜以金帛,辭不受。

初,哈都作亂,其民來歸者七十餘萬,散居雲、朔間,僧格議徙之內地就食。

尚書左丞馬紹持不可,僧格怒曰:「馬左丞一愛一惜漢人,欲令餒死此輩耶?」

紹徐曰:「南土地燠,北人居之,慮生疾疫。

若恐餒死,曷若計口給羊馬之資,俾還本土,則未歸者孰不欣慕!言有異同,丞相何以怒為!宜取聖裁。」

乃如紹言以聞,帝曰:「馬秀才所言是也。」

僧格集諸路總管三十人,導之入見,欲以趣辦財賦之多寡為殿最,帝曰:「財賦辦集,非民力困竭必不能。

然朕之府庫,豈少此哉!」僧格議增鹽課,紹力爭山東課不可增;又議增賦,紹曰::「苟不節浮費,雖重斂數倍,亦不足也。」

事遂寢。

都城種苜蓿地分給居民,權勢因取為己有。

以一區授紹,紹獨不取,僧格欲奏請賜紹,紹辭曰:「紹以非才居政一府,恆憂不能塞責,詎敢邀非分之福以速罪戾!」僧格敗,跡其所嘗行賂者,索籍閱之,獨無紹名,帝曰:「馬左丞忠潔可尚,其復舊職。」

改中書左丞。

募民耕江南曠土,戶不過五頃,官授之券,俾為永業,三年征租。

遣翰薩總兵討平江南盜賊。

己未,罷淘金提舉司。

江淮人匠提舉司凡五,以其事並隸有司。

雨壞都城,發兵二萬人築之。

八月,乙丑朔,平一陽一地震,壞民廬舍萬餘。

己巳,置中書省檢校二員,考核戶、工部文案疏緩者。

乙酉,麻蘇呼阿薩爾乘傳詣雲南捕黑虎。

戊子,以婺州水,免田租。

九月,辛丑,命平章政事敏珠爾卜丹商議中書省事,以咱希魯鼎為平章政事。

乙巳,景州、河間等縣霖雨害稼,免田租五萬六千餘石。

丙午,立行宣政院,治杭州。

辛亥,安南國王陳日烜,遣使上表貢方物,且謝不朝之罪。

壬子,遣使詔諭琉求。

琉求在閩海之東,地小而險,漢、唐以來不通中國,海船副萬戶楊祥請以兵往伐之。

既而閩人吳志鬥,自言熟知海道,先招諭之,不從然後用兵未晚;乃以祥充宣撫使,阮鑒兵部員外郎,志斗禮部員外郎,往招諭之。

明年,祥等不得達而還,志斗卒於行。

初,志斗嘗斥祥誕妄要功,人疑為祥所殺,詔福建行省按問,會赦,不竟其事。

戊午,徙四川行樞密院治成都。

辛酉,免大都今歲田租;保定、河間、平灤三路大水,被災者全免,收成者半之。

命尚衣局織無縫衣。

冬,十月,己巳,修太廟在真定傾壞者。

壬申,以前緬中行省平章舒蘇德濟為中書平章政事。

癸酉,江淮行省言鹽課不足,由私鬻者多,請付兵五千巡捕,從之。

塔喇海、張呼遜等,並坐理算錢谷受贓,論誅。

癸未,高麗國饑,給米二十萬斛。

罷各處行樞密院事入行省。

行院既置,分兵、民為二,一奸一人植一黨一自蔽。

湖廣省平章哈喇哈斯入覲,極陳其不便,帝為罷之。

因問曰:「風憲之職,人多言其撓吏治,信乎?」

對曰:「朝廷設此以糾一奸一慝,貪吏疾之,妄為謗耳。」

帝然其言。

己丑,敕沒入嘉木揚喇勒智、錫布鼎、烏納爾妻,並遣詣京師。

癸巳,以武平路總管張立道為禮部尚書,使安南。

帝怒安南不已,欲再伐之,適陳日烜死,子日燇襲位,博果密曰:「彼山海小夷,以天威臨之,寧不震懼!獸窮則噬,勢使之然。

今若遣使諭之,彼宜無不奉命。」

帝從之,以立道嘗使安南有功,復使往,征其王入朝。

免衛輝種仙茅戶徭役。

從遼一陽一行省言,以納顏、哈坦相繼叛,給蒙古人內附者及開元、南京、碩達勒達等三萬人牛畜、田器。

詔嚴益都、般一陽一、泰安、寧海、東平、濟寧畋獵之禁,犯者沒其家貲之半。

十一月,壬寅,詔:「回回以答納珠充獻及求售者,還之,留其值以濟貧者。」

硃清、張宣請並四府為都漕運萬戶府二,詔即以清、宣二人掌其事;其屬有千戶、百戶等官,分為各翼,以督歲運。

罷海道運糧鎮撫司。

乙卯,監察御史言:「錫布鼎、納蘇喇鼎默埒、烏納爾、王巨濟、嘉木揚喇勒智、錫迪嘉琿迪,皆僧格一黨一與,受贓肆虐,使江淮之民愁怨載路,今或系獄,或釋之,臣下所未能喻。」

帝曰:「僧格已誅,納蘇喇鼎默埒在獄,唯錫布鼎朕姑釋之耳。

諭中書議增中外官吏俸。

十二月,乙丑,復都水監。

時有言灤河自永平挽舟,逾山而上可至開平,有言盧溝自麻峪可至尋麻林,朝廷遣河渠司副使郭守敬相視,灤河既不可行,盧溝舟亦不通。

守敬因陳水利十有一事:其一,「大都運糧河,不用一畝泉舊源,別引北山白浮泉。

水自昌平西折而南,經甕山泊,自西水門入城,環匯於積水潭,復東折而南,出南水門,合入舊運糧河;每十里置一閘,比至通州,凡為閘七。

距閘里許,上重置斗門,互為提閼,以過舟止水。」

帝覽奏喜曰:「當速行之。」

於是復置都水監,俾守敬領之,以來春興役。

帝命丞相以下皆親備鍤倡工,待守敬指授而後行一事。

丁卯,以大都饑,下其價糶米賑之。

己巳,宣政院言:「宋全太后、瀛國公母子已為僧、尼,有地三百六十頃,乞如例免征其租。」

從之。

辛未,御史台言:「鉤考錢谷,自中統初至今,逾三十年,更阿哈瑪特、僧格當國,設法已極,而其餘一黨一公取賄賂,民不堪命,不如罷之。」

詔擬議以聞。

壬申,立河南江北行中書省,治汴梁。

中書省言:「江南在宋時,其徭役之名七十有餘,歸附後一切未征。

今諸王歲賜、官吏俸祿多不給,宜令江南依宋時諸名徵賦盡輸之。」

何榮祖言:「宜召各省官任錢谷者詣京師,集議科取之法以聞。」

從之。

甲戌,罷鉤考錢谷。

敕:「應昔年逋欠錢谷文卷,聚置一室,非朕命而視之者有罪。

仍佈告中外。」

庚辰,江北州郡割隸河南江北行中書省,改江淮行省為江浙等處行中書省,治杭州。

丙戌,八番洞官吳金叔等以所部二百五十寨內附,詣闕貢方物。

戊子,詔釋天下囚非殺人抵罪者。

辛卯,浚運糧河,築堤防。

是歲,宣政院上天下寺宇四萬二千三百一十八區,僧尼二十一萬三千一百四十八人。

遼一陽一饑,翰林學士承旨唐仁祖,奉詔偕近侍蘇格、左丞實都往賑。

實都欲如戶藉口數大小傍之,仁祖曰:「不可,昔籍之小口,今已大矣,可均以大口給之。」

實都曰:』若要善名而陷我於惡耶?」

仁祖笑曰:「吾二人善惡,眾已的知,豈至是而始要名哉!我知為國恤民而已。」

卒以大口給之。

◎至元二十九年

春,正月,甲午朔,日食。

有物漸侵入其中,不能既,日休如金環然,左右有珥。

免朝賀。

戊戌,以青州饑,就陵州發粟賑之。

庚子,江西行省左丞高興言:「江西、福建汀、漳諸處,連年盜起,百姓入山以避,今次第就平,宜降旨招諭復業。

又,福建鹽課、酒稅、銀、鐵各立提舉司,實為冗濫,請罷去。」

詔皆從之。

禁商賈私以金銀航海。

甲辰,詔:「江南州縣學田,其歲入聽其自掌,春秋釋奠外,以廩師生及士之無告者。

貢士莊田,則令核數入官。」

丙午,河南、福建行省上言,請詔用漢語,詔以蒙古語諭河南,漢語諭福建。

癸丑,江西行省巴延、阿喇卜丹言:「蒙山課歲銀二萬五千兩,初制,煉銀一兩免役夫田科五斗,今民力日困,每兩擬免一石。」

帝曰:「重困吾民,民何以生!」從之。

二月,己巳,申禁鞭背國法,不用徒、流、黥、絞之刑,惟杖一臀一,自十七分等加至百單七而止。

然斬剮之刑,則又往往濫用之,至其酷也,或生剝人皮;又有三段鏟殺法,未之除也。

庚午,鄂羅斯招附桑州生苗、羅甸國古州等峒酋長三十一,所部民十二萬九千餘戶,詣闕貢獻。

壬申,遣使分行諸路,釋死罪以下輕囚。

乙亥,以泉府太卿伊克穆蘇、鄧州舊軍萬戶史弼、福建行省左丞高興並為福建行省平章政事,將兵征爪哇,用海船大小五百艘、軍士二萬人。

戊寅,詔加高麗王王暙太保,仍錫功臣之號。

庚辰,御史大夫伊實特穆爾、中丞崔彧等言:「納蘇喇鼎默埒、實都、王臣濟,一黨一比僧格,恣為不法,楮幣、銓選、鹽課、酒稅,無不更張變亂。

銜命江南理算者,皆嚴急輸期,民至嫁妻賣女,禍及親鄰。

維揚、錢塘,受害最慘,無故而隕生者五百餘人。

其初猶疑事出國家,近按問首實,乃知皆僧格及其凶一黨一之為,莫不願食其肉。

此三人既已伏辜,宜依條論坐以謝天下。」

從之。

又言:「河西人錫棟罕,領兵為宣慰,其吏詣廉訪司告其三十六事,檄僉事簿問事,而錫棟罕率軍人禽問者辱之,且奪告者以去。

臣議從行台選御史往按問錫棟罕,仍先奪其職。」

又言:「行台官言,去歲僧格既敗,使臣至自上所者,或不持璽書,口傳聖旨,縱釋有罪,擅籍人家,真偽莫辨。

自今凡使臣必降璽書,省、台、院、諸司必給印信文書,以杜一奸一欺。」

帝曰:「何人乃敢爾耶?」

對曰:「耀勒特圖、巴延徹爾比嘗傳旨縱罪人。」

帝悉可其奏。

又言馮子振、劉道元指陳僧格同列罪惡,詔省台臣及董文用、留夢炎等議。

其一,言:「翰林諸臣撰《僧格輔政碑》者,廉訪使閻復近已免官,餘請聖裁。」

帝曰:「死者勿論,其存者罰不可恕也。」

戊子,禁杭州放鷹。

是月,葉李南還,至臨清,帝遣使召之,俾為平章政事。

李上表力辭,未幾卒,而李淦至,詔除淦江一陰一路教授以旌直言,從中丞崔彧請也。

李前後被賜之物甚多,而自奉甚儉,嘗戒其子曰:「吾世業儒甘貧約,惟以忠義結主知,汝曹其清慎自恃,勿增吾過。」

指所賜物曰:「此終當還官也。」

比卒,悉表送官,一毫不以自私。

中丞崔彧言:「鄂州一道,舊有按察司,約蘇穆爾惡其害己,今僧格奏罷之。

臣觀鄂州等九州隸南京,而行台移治建康,其淮東廉訪使舊治淮安,今宜移治揚州。」

又言:「諸官吏受賕,在朝則詣御史台首告,在外則詣按察司首告,已有成憲。

自僧格持國,受賕者不赴台憲司而詣諸司首,故爾反覆牽延,事久不竟。

臣謂宜如前制,惟於本台、行台及諸道廉訪司首告,諸司無得輒受。

又,監察御史塔迪實,言女真一人嘉琿迪去歲東征,妄言以米千石餉棟爾特穆爾軍萬人,奏支鈔四百錠,宜令本處廉訪司究問,與行省追償議罪。」

皆從之。

已而中書省請以彧為右丞。

帝曰:「崔彧惟可使任言責。」

不允。

三月,壬寅,御史大夫伊囉勒等言:「比監察御史商琥,舉昔任詞垣風憲、時望所屬而在外者,如胡祗遹、姚燧、王惲、雷膺、陳天祥、楊恭懿、高道、程文海、陳儼、趙居信十人,宜召置翰林備顧問。」

帝曰:』朕未深知。

俟召至以聞。」

丁未,誅僧格一黨一默埒、實都、王巨濟。

初,帝以實都長於理財,欲釋之。

博果密力爭,不可,一日中凡七奏,卒並誅之。

己酉,中書省右丞何榮祖、平章政事敏珠爾卜丹並罷,以大司農特爾格、翰林學士承旨琳沁並為平章政事,兼領舊職。

敏珠爾卜丹嘗請復立尚書省,博果密曰:「阿哈瑪特、僧格相繼誤國,身誅家滅,前鑒未遠,奈何又欲效之!」事遂寢。

至是榮祖以疾,敏珠爾卜丹以久居其任,令免署,惟食其祿,與議中書省事。

特爾格初為司農寺達嚕噶齊,從獵巴雅爾之地,獵者射兔,誤中駱駝,帝怒,命誅之,特爾格曰:「殺人償畜,刑太重。」

帝曰:「誤耶?史官必書,亟釋之!」庾人有盜粳,罪應死,特爾格曰:「臣鞠之,其人母病,盜以養母耳,請貸其死。」

至是進平章,以病足,聽肩輿上殿。

以阿爾為中書右丞,梁德珪為參知政事。

庚戌,帝如上都。

壬子,敕都水監分視黃河堤堰。

罷河渡司。

壬戌,給還嘉木揚喇勒智土田、人口之隸增坊者。

時省台諸臣乞正典刑以謝天下,而帝猶貸之死,給還其所籍。

夏,四月,丙子,弛甘肅、太原酒禁,仍榷其酤。

辛卯,設雲南諸路學校,其教官以蜀士充。

五月,丁未,中書省臣言:「佞人馮子振,嘗為詩譽僧格,及僧格敗,即告詞臣撰碑引喻失當,國史編修陳孚發其一奸一狀,乞免所坐遣還家。」

帝曰:「詞臣何罪!使以譽僧格為罪,則在廷諸臣,誰不譽之!朕亦嘗譽之矣。」

詔以郭佑、楊居寬死非其罪,給還其家貲。

六月,戊辰,詔聽僧食鹽不輸課。

壬申,江西省言:「肇慶、德慶二路,封、連二州,宋時隸廣東;今隸廣西,不便,請復隸廣東。」

從之。

癸未,以征爪哇,暫禁兩浙、廣東、福建商賈航海者,俟舟師發後從其便。

湖州、平江、嘉興、鎮江、揚州、寧國、太平七路大水。

丁亥,詔免田租一百二十五萬七千八百餘石。

閏月,壬寅,罷福建歲造像牙齒鞶帶。

庚戌,回回人呼布穆斯售大珠,帝卻之。

知上思州黃勝許,恃其險遠,與交趾為表裡,聚眾二萬據忠州。

辛亥,詔遣湖廣省左丞劉國傑討之。

賊眾勁悍,出入巖洞篁竹中如飛鳥,發毒矢,中人無愈者。

國傑身率士奮戰,賊不能敵,走象山。

山近交趾,皆深林,不可入,乃度其出入,列柵圍之,徐伐山通道,且戰且進。

甲寅,右江岑從毅降。

從毅老疾,詔以其子斗榮襲佩虎符,為鎮南路軍民總管。

廣東西路安一撫副使諤圖鼎等誹謗朝政,錫布鼎復資給之,以風聞三十餘事,妄告省辟,帝以有傷政體,捕惡一黨一下吏如法。

是月,詔廉訪司巡行,勸課農桑。

禮部尚書張立道使至安南,謂其王陳日燇曰:「昔鎮南王不用嚮導,率眾深入,不戰自潰,天子亦既知之。

汝所恃者,山海之險,瘴癘之惡,而雲南、嶺南之人,與汝習俗同而技力等,今發而用之,繼以北方之勁卒,汝能復抗哉?且前年之師,殊非上意,邊將讒汝耳。

汝曾不悟,稱兵抗拒,逐我使人,今禍且至矣。」

日燇泣謝,出奇寶為賄,立道卻之,因要其入朝,日燇曰:「貪生畏死,人之常情,誠有詔貸以不死,臣將何辭!」乃先遣其臣阮代之、何維巖隨立道上表謝罪,修歲貢之禮如初,且言所以願朝之意。

時有忌立道之功者,言必先朝而後可赦,日燇懼,卒不至。

秋,七月,庚申朔,詔以史弼代伊克穆蘇、高興,將萬人征爪哇,仍召三人者至闕。

辛酉,河北河南道廉訪司還治汴梁。

壬申,建社稷和義門內,壇各方五丈,高五尺,白石為主,飾以五方色土。

壇南植松一株,北墉瘞坎遺垣,悉仿古制,別為齋廬,門廡三十三楹。

戊寅,黎兵百戶鄧志願謀叛,伏誅。

八月,己丑朔,諤圖鼎以罪死,餘一黨一杖而徙之,仍籍其家。

甲辰,帝至自上都。

丙午,浚通州至大都漕河。

丁未,伊克穆蘇請與高興等同征爪哇,帝曰:「伊克穆蘇惟熟海道,海中事當付之,其兵事則委史弼可也。」

乃以弼為福建行省平章政事,統領出征軍馬。

庚戌,高苑人高希允,以非所宜言伏誅。

壬子,詔達春、程鵬飛討黃勝許,劉國傑駐馬軍戍守。

戊午,福建行省參政魏天祐獻計,發民一萬,鑿山煉銀,歲得萬五千兩。

天祐賦民鈔市銀輸官,而私其一百七十錠。

台臣請追其贓而罷煉銀事,從之。

改燕南河北廉訪使還治真定。

詔征八百媳婦國。

九月,辛酉,湖南道宣慰副使梁曾授吏部尚書,國史院編修官陳孚授禮部郎中,同使安南,詔諭陳日燇,使親入朝。

癸酉,沙、瓜二州民徙甘州,詔於甘、肅兩界畫地使耕,無力者則給以牛具、農器。

寧夏戶口煩多,而土田半藝紅花,詔盡種穀麥以補民食。

鄂爾根薩理乞罷政事,並免太史院使,詔以為集賢大學士。

司天監丞劉某言:「鄂爾根薩理在太史院時,數言國家災祥事,大不敬,請下吏治。」

帝大怒,以為誹謗大臣,當抵罪。

鄂爾根薩理頓首謝曰:「臣不佞,賴陛下天地含容之德,雖萬死莫報。

然欲致言者罪,臣恐自是無為陛下言事者。」

力急之,乃得釋,帝曰:「卿真長者!」時雖罷政,或通夕召入論事,知無不言。

諸王明理特穆爾附哈者以叛,詔巴延討之。

巴延兵至阿薩呼圖嶺,明理特穆爾已據之,矢下如雨。

巴延先登陷陣,諸軍爭奮,大破之。

明理特穆爾僅以身免。

巴延輕騎追之,軍還,遇伏兵,復擊敗之,斬首二千級,俘其餘眾以歸。

冬,十月,戊子朔,詔福建廉訪司知事張師道赴闕。

師道至,請汰內外官府之冗濫者,詔敏珠爾卜丹、何榮祖、馬紹、燕公楠等與師道同區別之。

數月,授師道翰林直學士。

日本舟至四明,求互市,舟中甲仗皆具,人恐其有異圖。

詔立都元帥府,令阿喇貸將之,以防海道。

詔浚浙西河道,導水入海。

癸巳,燕公楠言:「歲終各行省臣赴闕奏事,亦宜令行台臣赴闕,奏一歲舉刺之數。」

從之。

十一月,癸未,禁所在私渡,命關津譏察一奸一宄。

十二月,庚寅,改封皇孫梁王噶一瑪拉為晉王,鎮北邊。

至元初,王已嘗出鎮北邊,尋復封梁王,移鎮雲南,至是又改封晉王,鎮漠北,統領四大鄂爾多之地。

鄂爾多,猶言宮室也。

王天一性一仁厚,御下以恩,民賴以安。

癸巳,中書省言:「寧國路民六百戶,鑿山冶銀,歲額二千四百兩,皆市銀以輸官,未嘗采之山,請罷之。」

從之。

己酉,樞密院言:「六衛內領漢軍萬戶,見存者六千戶,撥分為三,力足以備車馬者二千五戶,每甲令備馬十五匹,牛車二兩。

其三千戶惟習戰鬥,不它役之,六千戶外則供它役,庶能各勤乃事而兵亦一精一銳。」

詔施行之。

癸丑,右丞相鄂勒哲等言:「一歲天下所入,凡二百九十七萬八千三百五錠,其中有未至京師而在道者,有就給軍旅及織造物料、館傳俸祿者,自春及冬,凡出三百六十三萬八千五百四十三錠,數已逾之。

今後賜諸近侍,亦宜有節。」

帝嘉納之。

以張珪為江淮行樞密副使。

珪時為管軍萬戶,入朝,帝欲用為樞密。

知樞密院事伊實特穆爾曰:「珪尚少,果欲大用,可俟它日。」

帝曰:「不然,其家為國滅金、滅宋,盡死力者三世矣,而可吝此乎?」

遂有是命。

先是言者謂天下事定,行樞密院可罷,江浙行省參知政事張宣領海道,亦以為言,比珪入對,帝語及之,珪曰:「縱使行院可罷,亦非宣所宜言。」

遂得不罷,珪,弘范子也。

召行台侍御史程文海及胡祗遹等十人赴闕,賜對。

以文海為江南湖北道廉訪使,興學明教,吏民畏一愛一之。

汀、漳劇盜歐狗,久不平,福建行省平章徹爾引兵征之。

號令嚴肅,所過秋毫無犯,有降者,則勞以酒食而慰遣之,曰:「吾意汝豈反者耶!良由官吏污暴所致。

今既來歸,即為平民,吾安忍罪汝!其返汝耕桑,安汝田里,毋恐。」

它柵聞之,悉款附。

未幾,歐狗為其一黨一縛致,梟首以徇,脅從者不戮一人。

汀、漳悉平。

湖廣辰州蠻叛,行院副使劉國傑、簽書院事索諾木達覽往討之,不利。

移文索辰、澧、沅民間一弩一士三千,行省平章哈喇哈斯以民弗習戰,強之徒傷吾民,勿許。

右丞圖呼魯曰:「兵貴訓練,乃可用也。

漢軍不習一弩一,因蠻攻蠻,古人所利。」

遂與之。

果以此獲勝。

湖廣平章政事庫爾濟斯,薦前永州判官烏克遜澤才堪將帥,以行省員外郎從征海南黎。

黎人平,軍還,上功,授廣西兩江道宣慰司副使、僉都元帥府事。

兩江荒遠瘴癘,與百夷接,不知禮法,澤作司規三十有二章,以漸為教,其民遵守之。

又省廄置二十二所以紓民力。

歲饑,上言蠲其田租,發象州、賀州官粟三千五百石以賑饑者;既發,乃上其事。

時行省平章哈喇哈斯察其心誠一愛一民,不以專擅罪之。

邕管徼外蠻數為寇,澤循行並徼,得擊塞處,布畫遠邇,募民伉健者四千六百餘戶,置雷留、那扶十屯,列營堡以守之,陂水墾田,築八堨以節瀦洩,得稻田若干頃,歲收谷為軍儲,邊民賴之。

劉國傑拔象山寨,黃勝許挺身走交趾,擒其妻子,殺之。

國傑三以書責交趾,竟匿不與。

師還,盡取賊巢地為屯田,募度運諸種人耕之,以為兩江蔽障。

後蠻人謂屯為省地,莫敢犯者,詔遣使即軍中以玉帶賜之。

因傑入朝,帝謂朝臣曰:「湖廣重地,惟劉二巴圖足以鎮此,它人不能也。」

命無遷它官。

西僧請以金銀幣帛祠其神,帝難之。

平章政事博果密曰:「彼佛以去貪為寶,奈何為此!」遂弗與。

或言京師蒙古人宜與漢人間處以制不虞,博果密曰:「新民乍遷,猶未寧居,若復紛更,必致失業。

此蓋一奸一人欲擅貨易之利,交給近幸,借為納忠之說耳!」乃圖寫國中貴人第宅及民居犬牙相制之狀上之而止。

有譖鄂勒哲徇私者,帝以問博果密,對曰:「鄂勒哲與臣俱待罪中書,豈得專行!且備位宰輔,人或發其一陰一私,宜使面質,明示責降。

若內懷猜疑,非人主至公之道也。」

言者果屈,帝怒,命左右批其頰而出之。

是日,苦寒,解所御黑貂裘以賜。

帝每顧侍臣稱塞咥旃之能,博果密從容問其故,帝曰:「彼事憲宗,嘗一陰一資朕財用。」

博果密曰:「是所謂為人臣懷二心者。

今有以內府財物私結親王,陛下以為苦何?」

帝急揮以手曰:「卿止,朕失言。」

海北元帥錫齊罕贓利事覺,行省檄烏克遜澤驗治。

澤馳至雷州,盡發其一奸一贓,縱所掠男一女四百餘口。

御史台言:「烏克遜澤,奉使知大體如汲長孺,為將計萬全如趙充國,可屬大任。」

詔擢為海北、海南廉訪使。

故例,圭田至秋乃入租,後遂計月受之。

澤視事三月,民輸租計米五百石,澤曰:「夫子有言:「事君者先其事,後其食,吾蒞政日淺而受祿四倍,非情所安。」

量食而入,餘悉委學官,給諸生以勸業。

常曰:「士非儉無以養廉,非廉無以養德。」

身一布袍數年,妻子樸素無華,人皆言之,澤不以為意也。

雷州地近海,潮汐嚙其東南,陂塘鹼,農病之,而西北廣衍平袤,宜為陂塘。

澤行視城一陰一曰:「三溪使走海而不能灌溉,此史起所以薄西門豹也。」

乃教民浚故湖,築大堤,堨三溪瀦之,為斗門者七,堤堨六,以制其贏耗,釃為渠二十有四,以達其轉輸。

渠皆支別為閘,設守視者,時其啟閉,得良田數千頃。

瀕海廣瀉,並為膏土。

分類:史書

共2頁 上壹頁 1 2 下壹頁
續資治通鑒
卷第一 【宋紀一】卷第二 【宋紀二】卷第三 【宋紀三】卷第四 【宋紀四】卷第五 【宋紀五】卷第六 【宋紀六】卷第七 【宋紀七】卷第八 【宋紀八】卷第九 【宋紀九】卷第十 【宋紀十】卷第十一 【宋紀十一】卷第十二 【宋紀十二】卷第十三 【宋紀十三】卷第十四 【宋紀十四】卷第十五 【宋紀十五】卷第十六 【宋紀十六】卷第十七 【宋紀十七】卷第十八 【宋紀十八】卷第十九 【宋紀十九】卷第二十 【宋紀二十】卷第二十一 【宋紀二十一】卷第二十二 【宋紀二十二】卷第二十三 【宋紀二十三】卷第二十四 【宋紀二十四】卷第二十五 【宋紀二十五】卷第二十六 【宋紀二十六】卷第二十七 【宋紀二十七】卷第二十八 【宋紀二十八】卷第二十九 【宋紀二十九】卷第三十 【宋紀三十】卷第三十一 【宋紀三十一】卷第三十二 【宋紀三十二】卷第三十三 【宋紀三十三】卷第三十四 【宋紀三十四】卷第三十五 【宋紀三十五】卷第三十六 【宋紀三十六】卷第三十七 【宋紀三十七】卷第三十八 【宋紀三十八】卷第三十九 【宋紀三十九】卷第四十 【宋紀四十】卷第四十一 【宋紀四十一】卷第四十二 【宋紀四十二】卷第四十三 【宋紀四十三】卷第四十四 【宋紀四十四】卷第四十五 【宋紀四十五】卷第四十六 【宋紀四十六】卷第四十七 【宋紀四十七】卷第四十八 【宋紀四十八】卷第四十九 【宋紀四十九】卷第五十 【宋紀五十】卷第五十一 【宋紀五十一】卷第五十二 【宋紀五十二】卷第五十三 【宋紀五十三】卷第五十四 【宋紀五十四】卷第五十五 【宋紀五十五】卷第五十六 【宋紀五十六】卷第五十七 【宋紀五十七】卷第五十八 【宋紀五十八】卷第五十九 宋紀五十九卷第六十 【宋紀六十】卷第六十一 【宋紀六十一】卷第六十二 【宋紀六十二】卷第六十三 【宋紀六十三】卷第六十四 【宋紀六十四】卷第六十五 【宋紀六十五】卷第六十六 【宋紀六十六】卷第六十七 【宋紀六十七】卷第六十八 【宋紀六十八】卷第六十九 【宋紀六十九】卷第七十 【宋紀七十】卷第七十一 【宋紀七十一】卷第七十二 【宋紀七十二】卷第七十三 【宋紀七十三】卷第七十四 【宋紀七十四】卷第七十五 【宋紀七十五】卷第七十六 【宋紀七十六】卷第七十七 【宋紀七十七】卷第七十八 【宋紀七十八】卷第七十九 【宋紀七十九】卷第八十 【宋紀八十】卷第八十一 【宋紀八十一】卷第八十二 【宋紀八十二】卷第八十三 【宋紀八十三】卷第八十四 【宋紀八十四】卷第八十五 【宋紀八十五】卷第八十六 【宋紀八十六】卷第八十七 【宋紀八十七】卷第八十八 【宋紀八十八】卷第八十九 【宋紀八十九】卷第九十 【宋紀九十】卷第九十一 【宋紀九十一】卷第九十二 【宋紀九十二】卷第九十三 【宋紀九十三】卷第九十四 【宋紀九十四】卷第九十五 【宋紀九十五】卷第九十六 【宋紀九十六】卷第九十七 【宋紀九十七】卷第九十八 【宋紀九十八】卷第九十九 【宋紀九十九】卷第一百 【宋紀一百】卷第一百○一 【宋紀一百一】卷第一百○二 【宋紀一百二】卷第一百○三 【宋紀一百三】卷第一百○四 【宋紀一百四】卷第一百○五 【宋紀一百五】卷第一百○六 【宋紀一百六】卷第一百○七 【宋紀一百七】卷第一百○八 【宋紀一百八】卷第一百○九 【宋紀一百九】卷第一百一十 【宋紀一百十】卷第一百一十一 【宋紀一百十一】卷第一百一十二 【宋紀一百十二】卷第一百一十三 【宋紀一百十三】卷第一百一十四 【宋紀一百十四】卷第一百一十五 【宋紀一百十五】卷第一百一十六 【宋紀一百十六】卷第一百一十七 【宋紀一百十七】卷第一百一十八 【宋紀一百十八】卷第一百一十九 【宋紀一百十九】卷第一百二十 【宋紀一百二十】卷第一百二十一 【宋紀一百二十一】卷第一百二十二 【宋紀一百二十二】卷第一百二十三 【宋紀一百二十三】卷第一百二十四 【宋紀一百二十四】卷第一百二十五 【宋紀一百二十五】卷第一百二十六 【宋紀一百二十六】卷第一百二十七 【宋紀一百二十七】卷第一百二十八 【宋紀一百二十八】卷第一百二十九 【宋紀一百二十九】卷第一百三十 【宋紀一百三十】卷第一百三十一 【宋紀一百三十一】卷第一百三十二 【宋紀一百三十二】卷第一百三十三 【宋紀一百三十三】卷第一百三十四 【宋紀一百三十四】卷第一百三十五 【宋紀一百三十五】卷第一百三十六 【宋紀一百三十六】卷第一百三十七 【宋紀一百三十七】卷第一百三十八 【宋紀一百三十八】卷第一百三十九 【宋紀一百三十九】卷第一百四十 【宋紀一百四十】卷第一百四十一 【宋紀一百四十一】卷第一百四十二 【宋紀一百四十二】卷第一百四十三 【宋紀一百四十三】卷第一百四十四 【宋紀一百四十四】卷第一百四十五 【宋紀一百四十五】卷第一百四十六 【宋紀一百四十六】卷第一百四十七 【宋紀一百四十七】卷第一百四十八 【宋紀一百四十八】卷第一百四十九 【宋紀一百四十九】卷第一百五十 【宋紀一百五十】卷第一百五十一 【宋紀一百五十一】卷第一百五十二 【宋紀一百五十二】卷第一百五十三 【宋紀一百五十三】卷第一百五十四 【宋紀一百五十四】卷第一百五十五 【宋紀一百五十五】卷第一百五十六 【宋紀一百五十六】卷第一百五十七 【宋紀一百五十七】卷第一百五十八 【宋紀一百五十八】卷第一百五十九 【宋紀一百五十九】卷第一百六十 【宋紀一百六十】卷第一百六十一 【宋紀一百六十一】卷第一百六十二 【宋紀一百六十二】卷第一百六十三 【宋紀一百六十三】卷第一百六十四 【宋紀一百六十四】卷第一百六十五 【宋紀一百六十五】卷第一百六十六 【宋紀一百六十六】卷第一百六十七 【宋紀一百六十七】卷第一百六十八 【宋紀一百六十八】卷第一百六十九 【宋紀一百六十九】卷第一百七十 【宋紀一百七十】卷第一百七十一 【宋紀一百七十一】卷第一百七十二 【宋紀一百七十二】卷第一百七十三 【宋紀一百七十三】卷第一百七十四 【宋紀一百七十四】卷第一百七十五 【宋紀一百七十五】卷第一百七十六 【宋紀一百七十六】卷第一百七十七 【宋紀一百七十七】卷第一百七十八 【宋紀一百七十八】卷第一百七十九 【宋紀一百七十九】卷第一百八十 【宋紀一百八十】卷第一百八十一 【宋紀一百八十一】卷第一百八十二 【宋紀一百八十二】卷第一百八十三 【元紀一】卷第一百八十四 【元紀二】卷第一百八十五 【元紀三】卷第一百八十六 【元紀四】卷第一百八十七 【元紀五】卷第一百八十八 【元紀六】卷第一百八十九 【元紀七】卷第一百九十 【元紀八】卷第一百九十一 【元紀九】卷第一百九十二 【元紀十】卷第一百九十三 【元紀十一】卷第一百九十四 【元紀十二】卷第一百九十五 【元紀十三】卷第一百九十六 【元紀十四】卷第一百九十七 【元紀十五】卷第一百九十八 【元紀十六】卷第一百九十九 【元紀十七】卷第二百 【元紀十八】卷第二百十一 【元紀十九】卷第二百十二 【元紀二十】卷第二百十三 【元紀二十一】卷第二百十四 【元紀二十二】卷第二百十五 【元紀二十三】卷第二百十六 【元紀二十四】卷第二百十七 【元紀二十五】卷第二百十八 【元紀二十六】卷第二百十九 【元紀二十七】卷第二百一十 【元紀二十八】卷第二百一十一 【元紀二十九】卷第二百一十二 【元紀三十】卷第二百一十三 【元紀三十一】卷第二百一十四 【元紀三十二】卷第二百一十五 【元紀三十三】卷第二百一十六 【元紀三十四】卷第二百一十七 【元紀三十五】卷第二百一十八 【元紀三十六】卷第二百一十九 【元紀三十七】卷第二百二十 【元紀三十八】
 
漢語學習
漢語文化
語言學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