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資治通鑒》卷第五十一 【宋紀五十一】:○仁宗體天法道極功全德神文聖武睿哲明孝皇帝皇祐二

古籍查詢

輸入需要查詢的關鍵字:

《續資治通鑒》卷第五十一 【宋紀五十一】

續資治通鑒

卷第五十一 【宋紀五十一】

起上章攝提格正月,盡重光單閼五月,凡一年有奇。

○仁宗體天法道極功全德神文聖武睿哲明孝皇帝皇祐二年(遼重熙十九年)

春,正月,庚寅,遼僧惠鑒加檢校太尉。

庚子,遼論伐夏諸將士功罪,封耶律達和克為漆水郡王,其所屬將校及准布等部長各進爵有差。

以蕭惠子慈氏努戰歿,釋惠喪師之罪,贈慈氏努平章事。

辛丑,遼遣使問罪於夏。

壬寅,遼主如魚兒濼。

癸卯,以歲饑,罷上元觀燈。

壬子,命翰林學士承旨王堯臣、入內都知王守忠、右司諫陳旭與三司較天下每歲財賦出入之數以聞。

自康定元年,陝西募人入中並邊芻粟,始加數給東南鹽,而河北稍用三說法,亦以東南鹽代京師所給緡錢,數足即止。

及慶歷二年,三司又請如康定元年法募人入中,乃詔入中陝西、河東者,持券至京師,償以錢及金帛各半之。

不願受金帛者,予香藥、茶、鹽,惟其所欲。

而東南鹽利特厚,商旅不復受金帛,皆願得鹽。

至八年,河北行四說法,鹽居其一,而並邊芻粟皆有虛數,騰躍至數倍,券至京師,反為畜賈所抑。

鹽八百斤舊售錢十萬,至是止六萬;商人以賤估券取鹽,不復入錢京師,帑藏益乏。

於是詔三司詳定,堯臣等請復入錢京師法,視舊入錢數稍增予鹽,而並邊入中元得券受鹽者,河東、陝西入芻粟直錢十萬,止給鹽直七萬,河北又損為六萬五千,且令入錢十萬於京師,乃聽兼給,謂之對貼。

自是入錢京師稍復故。

二月,甲申,出內藏庫絹五十萬,下河北、陝西、河東路,以備軍賞。

丁亥,夏將攻遼金肅城,遼南面林牙杲嘉努等擊破之,斬首萬餘級。

三月,戊子朔,詔罷今年冬至親祀南郊之禮,以九月擇日有事於明堂。

先是宋庠議,今年當郊而日至在晦,用建隆筆事,宜有所避,因請秋季大享於明堂。

帝謂輔臣曰:「明堂者,布政之宮,朝諸侯之位,天子之路寢,乃今大慶殿也,況明道初,合祀天地於此。

今之親祀,不當因循,尚於郊遺寓祭。」

己丑,詔以大慶殿為明堂,仍令所司詳定儀注以聞。

甲午,遣官祈雨。

戊戌,詔:「明堂禮成,群臣毋得上尊號。」

遼殿前都點檢蕭迪裡特與夏人戰於三角川,敗之。

己亥,詔祀明堂,自乘輿服御諸物,務令有司裁簡之。

庚子,遼遣殿前副點檢耶律益等來告伐夏國還。

癸卯,遼遣西南招討使蕭蒲努等帥師代夏。

甲辰,遣同知北院樞密使蕭革按軍邊城,以為聲援。

詔:「宗室子生四歲者,官為給食。」

初,詔五歲始給食,知大宗正事允讓請且仍舊以三歲,故裁定之。

己酉,以朝林學士趙概為遼國信使。

遼主駐息雞澱,嘗因會獵,令概賦《信誓如山河詩》,詩成,侑以玉杯。

詔:「兩浙流民男一女不能自存者,聽人收養,後不得復取。」

癸丑,詔以季秋辛亥大享明堂。

先是禮官議王者郊用辛,蓋取齋戎自新之義,又,《通禮》祀明堂亦用辛;遂下司天擇日,而得辛亥吉,蓋九月二十七日也。

丙辰,宋祁上《明堂通議》二篇。

知府州折繼閔卒,以其弟繼祖領府州軍事。

夏,四月,甲子,沙州符骨篤末、似婆溫等來貢玉。

乙丑,內出手詔言:「明堂之禮,前代並用鄭康成、王肅兩家義說,兼祭昊天上帝,已為變禮。

祖宗以來,三歲一親郊,合祭天地,祖宗並配,百神從祀。

今祀明堂,正當親郊之期,而禮官所定,止祭昊天五帝,不及地祇,配坐不及祖宗,未合三朝之制。

宜合祭地祇,奉太祖、太宗、真宗並配,而五帝、神州亦親獻,日月河海諸神,悉如圜丘從祀。」

因謂文彥博曰:「禮非天降地出,緣人情耳。

禮官習拘儒之舊傳,捨三朝之成法,非朕所以昭孝息民也。」

翼日,彥博奏:「詔書所定親獻之禮,周於五天帝、神州,比圜丘之位,陟降為勞,請命官分獻。」

帝曰:「朕於大祀,豈敢憚勞!」禮官議從祀神位未決,復諭曰:「郊壇第一龕者在堂,第二、第三龕者設於左右夾廡及龍墀上,在遺內外者列於堂東西廂及後廡,以象壇遺之制,仍先繪圖以聞。」

遼主如魚兒濼。

戊辰,降翰林學士、權知開封府錢明逸為龍圖閣學士、知蔡州。

先是,醫家子冷青自稱皇子,言其母嘗得幸掖廷,有娠而出,生青,都市聚觀。

明逸捕得青,入府,叱明逸曰:「明逸安得不起!」明逸為起坐。

既而以為狂,送汝州編管。

推官韓絳言青留外將惑眾;翰林學士趙概言青言不妄不當流,若詐當誅;即詔概與知諫院包拯追青窮治。

蓋其母王氏嘗執役禁中,出嫁民冷緒,始生女,後生青。

青漂泊廬山,數為人言己實帝子,浮屠全大道挾之入京師,欲自言闕下。

獄具,皆論不道,誅死。

明逸坐尹京師無威望,古及於責。

絳,億之子也。

甲申,高麗貢於遼。

五月,己丑,遼主如涼陘。

癸巳,遼蕭蒲努等入夏境,不見敵,縱掠而還。

甲午,禮院上《明堂五室制度圖》。

封兗州尼丘山神曰毓聖侯。

丙申,詔國信司罷三番使臣。

自與遼通好,其接送使人皆自京差三番使臣,沿路州軍,困於須索,諫官包拯、吳奎極言其擾。

既罷遣三番,而頓置什物,並令沿路州、軍官自辦之。

戊申,廣南西路轉運司言交趾發兵捕廣源州賊儂智高,其眾皆遁伏山林;詔本路嚴備之。

六月,丙寅,翰林學士承旨王堯臣等言:「奉詔與太常參議阮逸所上編鐘四清聲譜法,請用之於明堂者。

竊以律呂旋宮之法,既定以管,又制十二鍾准為十二正聲,以律計,自倍半。

說者云:半者,准正聲之半以為十二子聲之鐘,故有正聲、子聲各十二。

子聲,即清聲也。

其正管長者為均,自用正聲;正管短者為均,則通用子聲而成五音。

然求聲之法,本之於鐘,故《國語》所謂『度律均鍾』者也。

其編金石之法,則歷代不同,或以十九為一佺,或以三十一為一佺,或以十六為一佺,或以二十四為一佺。

故唐制以十六數為小架,二十四為大架,天地、宗廟、朝會各有所施。

今太常鍾縣十六者,舊傳正聲之外,有黃鐘至夾鍾四聲,蓋自夷則至應鍾四律為均之時,若盡用正聲,則官輕而商重。

緣宮聲以下,不容更有濁聲。

一均之中,宮弱商強,是謂陵僭,故須用子聲,乃得長短相敘。

自角而下,亦循茲法。

至它律為宮,其長短尊卑自序者,不當更以清聲間之。

自唐末多故,樂文墜缺,考擊之法,久已不傳。

今絲竹等諸器舊有清聲者,今隨鐘石教習;本無清聲者,未可創意求法,且當如舊。

其阮逸所上聲譜,以清濁相應,先後互擊,取言一靡一曼,近於鄭聲,不可用。」

詔可。

遼主謁慶陵。

丁卯,以御撰黃鐘五音五曲凡五十七聲,下太常肄習之。

庚午,遼主謁大安殿。

壬申,遼以將策進士,命醫、卜、屠、販、奴隸及倍父母或犯事逃亡者,不得應舉。

丙子,諫官包拯、陳旭、吳奎等言:「三司使張堯佐。

凡庸之人,徒緣一寵一私,驟階顯列,自任用以來,萬口一交譏。

陛下何庇一堯佐,上違天意,下咈人情,而稔成危機乎?實為陛下痛之!」拯又言:「歷代后妃之族,雖有才者未嘗假以事權,況不才者乎?伏見祖宗以來,當帑廩豐盈,用度充足之際,尚乃一精一選計臣如陳恕、魏羽輩用之,其餘亦盡一時之選。

況今上下窘迫,豈可專任此人!伏望特出宸斷,授以它職,別求才傑之士,委而任之。」

辛巳,以屯田員外郎呂公著同判吏部南曹。

公著,夷簡子也,嘗召試館職,不就。

於是帝諭曰:「知卿有恬退之節。」

因賜五品服。

遼主策進士於金鑾殿。

是月,帝講書邇英閣,因謂侍臣曰:「古有遷民於寬閒之地者,今閩、蜀地狹,其民亦可遷乎?」

丁度對曰:「律令故在,但有司不能舉行耳。

太祖嘗徙太原民千餘家於山東,太宗又徙雲、應、寰、朔之民於京西諸州。

西北之人,勤力謹儉,今富於其鄉里者,多當時所徙之民也。

民固安土重遷,若地利既盡,要無可戀之理。

今蜀民歲增,曠土盡辟,下戶才有田三十五畝或五七畝,而贍一家十數口,一不熟則轉死溝壑,誠可矜惻。

臣以為不但蜀民,凡似此狹鄉,皆宜徙之,計口給田,復其家如律令,實利農積穀之本也。」

帝納其言,乃詔京西轉運司曉告益、梓、利、夔、福建路,民願徙者聽之。

秋,七月,丁亥,贈美人尚氏為婉儀。

壬辰,遼主駐括裡蒲碗。

癸巳,遼以皇子燕趙國王洪基領北南樞密院。

丙申,幸彰信節度使兼侍中李用和第問疾,入見於臥內,擢其次子珣為閤門使,以所居第賜之,並日給官捨僦錢五千。

用和緣帝舅,起民間,位將相,而能闔門謝客,推遠權勢。

帝以章懿太后不逮養,故一寵一外家逾等。

及卒,臨奠,哭之慟,贈太師、中書令、隴西郡王,特轟視朝五日,制一服苑中,謚恭僖,御撰神道碑,仍篆曰「親賢之碑」。

及其妻卒,亦輟朝成服。

戊戌,遼錄囚。

戊申,遼以左伊勒希巴蕭唐括為北院樞密副使。

壬子,遼主獵於侯裡吉。

八月,己未,以侍御史知雜事何郯為直龍圖閣、知漢州、郯以母老請外故也。

將行,上疏言:「三司使張堯佐,雖由進士登第,歷官無它故,然驟被一寵一用,人情皆以止緣後宮之親,非復以才能許之。

逾年若大享訖事,眾議謂陛下以酬勞為名,必當進用兩府。

果如眾議,命行之日,言事之臣必以死爭。

用堯佐而黜言者則累德,用言者而罷堯佐則傷恩;累德則損歸聖躬,傷恩則怨起近戚。

莫若富貴堯佐而不假之以權,如李用和可也。」

乙丑,知杭州、資政殿學士范仲淹奏進建昌軍草澤李覯所撰《明堂圖義》,詔送兩制看詳,稱其學業優博,授試太學助教。

覯嘗舉茂材異等,不中,親老,以教授自資,學者嘗數十百人。

丙寅,福州草澤鄭叔豹上《宗祀書》三卷,述明堂制度及配享冕服之義。

丁丑,詔立冬罷祭神州地祇。

初,禮院以黑帝及神州地祇皆當合祭於明堂,請罷立冬之祭。

帝以四時迎氣不可輟,故罷祭神州地祇。

九月,辛卯,詔明堂禮畢,並以襲衣、金帛、器幣、鞍勒馬賜夏竦、王德用、程琳、李昭亮。

將相在外一遇大禮有賜自此始。

丙申,詔太子太保致仕杜衍、太子少傅致仕任布陪祀明堂,令應天府以禮敦遣,仍於都亭驛、錫慶院優備供帳幾杖,待其至。

衍手疏以疾辭,布將就道,始辭以疾;並遣中使繼賜醫藥。

庚子,揭御篆「明堂」二字,飛白「明堂之門」四字,詔祀畢藏於宗正寺。

壬寅,夏侵遼邊界,漆水郡王耶律達和克遣六院軍將諧裡擊敗之。

夏人數不得志於遼,始議通使。

時積雨彌旬,帝請褥禁中,甲辰,齋於文德殿,天霽。

己酉,朝享景靈宮。

庚戌,享太廟。

辛亥,大享天地於明堂,以太祖、太宗、真宗配。

大赦。

文武職官及公司、致仕者,並特與轉資;內臣入仕及十年,亦與遷改,不為永例。

詔:「內降指揮,百司執奏毋輒行;敢因緣干請者,諫官、御史察舉之。」

初,議肆赦,帝謂輔臣曰:「比有貴戚近習,夤緣請托以圖內降,雖頗抑絕,然未免時有侵撓。

可於赦文中嚴切禁止,示信天下。」

輔臣對曰:「陛下躬行大祀,辟至公之路,杜私謁之蹊,天下幸甚。

然載之赦條,恐未盡聖意。」

乃別為手詔,與赦同降。

先是屯田員外郎、知常州廬陵彭思永入為侍御史,極論內降之弊,以為斜封非盛世所宜有。

及祀明堂前一日,有傳赦書語百官皆遷官者,思永從駕宿景靈宮,亟上言不宜濫恩。

時張堯佐以親連宮掖驟進,王守忠以出入禁闥被一寵一,參知政事缺員,堯佐朝暮待命,而守忠亦求為節度使。

思永欲率同列言之,或曰:「宜俟命出。」

思永曰:「寧以先事得罪,命出而不可救,則為朝廷失矣。」

遂獨奏:「陛下覃此繆恩,豈為孤寒,獨以堯佐、守忠故取一悅眾人耳。

外戚秉政,宦官用事,皆非宗社之福也。」

疏入,帝震怒,詔詰思永:「安從得此?」

諫官吳奎言:「御史許風聞,事有非實,朝廷當含容之,不能容,罪之可也,何必窮究主名?」

中丞郭勸亦言思永不宜深罪,帝悟,不復致詰。

思永尋罷侍御史,以司封員外郎知宣州,而堯佐、守忠之議遂格。

先是入內都知麥允言卒,贈司徒、安武節度使。

又詔:「允言有軍功,特給鹵簿,今後不得為例。」

同知禮院司馬光言:「孔子謂惟器與名不可以假人。

夫爵位尊卑之謂名,車服等威之謂器。

今允言近習之臣,非有元勳大勞過絕於人,贈以三公之官,給以一品鹵簿,其為繁纓,不亦大乎!陸下欲一寵一秩其人,適足增其罪累耳。」

光,池之子也。

冬,十月,丙辰,宰相文彥博以下進官有差。

樞密使王貽永,加鎮海節度使,進封鄧國公。

初,議覃恩,高若訥謂文彥博曰;「官濫久矣,未有以節止,今又啟之,何也?」

彥博不聽。

丙寅,大宴集英殿,以明堂禮成飲福也。

庚午,遼主還上京。

辛未,詔文彥博、宋庠、高若訥、王洙編修《大享明堂記》。

夏國主諒祚母沒藏氏遣使於遼,乞依舊稱籓。

遼因其使還,詔別遣信臣至,當徐圖之。

壬申,遼釋臨潢府徒役。

甲戌,遼主如中會川。

乙亥,宴京畿父老一百五十人於錫慶院。

是月,美人楊氏為婕妤。

景祐初,聽入道,居瑤華宮,至是復進位號。

詔:「自今諸處無得申奏及發遣唸書童子赴闕。」

十一月,乙酉,召太子中捨致仕胡瑗赴大樂所,同定鐘磬制度。

先是親閱大樂,言者以為尃鍾、特磬,大小與古制度未合;詔令改作,而太常言瑗素曉音律,故召之。

戊子,命權御史中丞郭勸、知諫院包拯放天下欠負。

壬辰,賜淮南、江、浙、荊湖制置發運使、金部員外郎許元進士出身。

帝嘗謂執政曰:「發運使總領六路八十八州、軍之廣,其財貨調用,幣帛谷粟歲千百萬,宜得其人而久任。

今許元累上章求去,朕思之,不若獎勵以盡其才。」

故特有是賜。

戊戌,權御史中丞郭勸,罷為翰林侍讀學士。

勸初就明堂齋次,帥眾御史求對,論群臣不當遷官,不許。

又上疏極言之,訖不從。

於是以老求解台任,許之。

召知益州田況權御史中丞。

益州守臣得便宜從事,多擅殺以為威,雖小罪,輒並妻子徙出蜀,至有流離死道路者。

況在蜀逾二年,拊循教誨,非有甚惡,不使東遷。

蜀人一愛一之,以比張詠。

庚戌,遼錄囚。

壬子,遼以南府宰相韓知白、樞密副使楊績擅給進士堂帖,出知白為武定軍節度使,績為長寧軍節度使。

是月,詔:「觀察使以上,自今依大兩省、待制例,經兩次郊禮,許一次將弟侄子孫恩澤奏補異姓骨肉。」

閏月,乙卯,遼漢王特布為中京留守。

丙辰,出內藏庫緡錢四十萬,紬絹六十萬,下河北使糴糧草。

先是河北頻年水災,朝廷蠲民稅幾盡。

至秋,禾稼將登,而鎮、定復大水,沿邊尤被其害。

帝憂軍儲不給。

故特出內府錢帛以助之。

戊午,河南府言前觀文殿學士、尚書左丞張觀卒。

贈吏部尚書,謚文孝。

觀初為秘書郎,其父居業從事坊州,因上言願以官授父,真宗嘉之,以居業為京官。

及觀貴,居業由恩至太府卿。

嘗過洛,嘉其山川風物,曰;「吾得老於此足矣。」

觀於是買田宅,營林榭,以適其意。

觀早起奉藥膳,然後出視事,未嘗一日易也。

居喪,哀毀過人,既練而卒。

己未,以三司使、戶部侍郎張堯佐為宣徽南院使、淮康節度使、景靈宮使,以資政殿學士、尚書左丞王舉正兼御史中丞,改命田況權三司使。

是日,詔:「后妃之家,無得除二府職位。」

庚申,又加堯佐同群牧制置使。

辛酉,賜貴妃張氏從弟衛尉寺丞希脯、太堂寺太祝及甫並進士出身,堯佐之子也。

是夜,秀州地震,有聲如雷。

癸亥,知諫院包拯等言:「陛下即位僅三十年,未有失德。

乃五六年間,超擢張堯佐,群臣皆竊議於下;然而其過不在陛下,在女謁近習及執政大臣也。

蓋女謁近習,動伺陛下之所為,知陛下繼嗣未立而有所私,莫不潛有趨向而附結之。

執政大臣不思規陛下以大誼,乃從諛順指,高官要職,惟恐堯佐不滿其意,使陛下有私暱後宮之過,此豈一愛一君之心哉!伏望斷以大義,追寢堯佐過越之恩;必不得已,宣徽、節度使擇與其一,仍罷群牧制置使之命,畀之外郡以安全之。」

初,執政希上旨,一日除堯佐四使;又以王舉正重厚寡言,同日授御史中丞。

朝議意舉正或迤麗退避,動經旬浹,則堯佐之命必遂行,論諫弗及矣。

甲子,舉正遂告謝上殿,力言擢用堯佐不當。

其疏曰:「近者台諫論列,陛下雖罷其使任,而復加崇一寵一,轉逾於前,並授四使,又賜二子科名。

賢愚一詞,無不嗟駭。

昔漢元帝時,馮野王以昭儀之兄,在位多舉其行能,帝曰:『吾用野王,後世必謂我私後宮親戚。

』本朝太宗皇帝孫妃之父,止授南班散秩。

蓋保全後宮戚屬,不令僭盛以取顛覆。

伏望陛下遠鑒前古美事,近守太宗聖范,追取堯佐新命,除與一郡,以息中外之議。」

不報。

戊辰,朝退,舉正留百官班廷諍,復帥殿中侍御史益都張擇行、江陵唐介及諫官包拯、陳旭、吳奎於帝前極言,且於殿廡切責宰相。

帝聞之,遺中使諭旨,百官乃退。

己巳,詔:「近者台諫官累乞罷張堯佐三司使;又言親連宮掖,不可用為執政,若優與官爵,於體差便,遂除宣徽使;兼已指揮:『自今后妃之家,毋得除兩府職任。

』今台諫官重有章疏,其言反覆,及進對之際,失於喧嘩,在法當黜,朝廷特示含容。

其令中書取戒厲,自今台諫官相率上殿,並先申中書取旨。」

時帝怒未解,大臣莫敢言,樞密副使梁適獨進曰:「台諫官蓋有言責,其言雖過,惟陛下矜察。

然一寵一堯佐太厚,恐非所以全之。」

是日,堯佐亦奏辭宣徽使、景靈宮使。

仍詔學士院貼麻處分,而取戒厲卒不行。

辛未,遼以同知北院樞密使蕭革為南院樞密使;以南院大王耶律仁先知北院樞密使事,封宋王。

十二月,甲申朔,詔班三品以上家廟之制。

初,宰臣宋庠請令諸臣建立家廟,下兩制與禮官詳定審度。

翰林學士承旨王堯臣等定議:「官正一品、平章事以上,立四廟;樞密使、知樞密院事、參知政事、樞密副使、同知樞密院事、簽署院事,見任、前任同。

宣徽使、尚書、節度使、東宮少保以上,皆立三廟。

餘官祭於寢。

凡得立廟者,許嫡子襲爵,世降一等。

死即不得作主祔廟,別祭於寢;自當立廟者,即祔其主。

其子孫承代,不計廟寢祭,祭並以世數親疏遷祧。

始得立廟者不祧,以比始封;有不祧者,通祭四廟、五廟。

廟因眾子立而嫡長子在,則祭以嫡長子主之;嫡長子死,即不傳其子,而傳立廟者之子。

凡立廟,聽於京師或所居州縣;其在京師者,不得於裡城及南郊御路之側。

仍別議襲爵之制。」

其後終以有廟者之子孫或官微不可以承祭,而朝廷又難盡推襲爵之恩,遂不果行。

初,戎州人向吉等一操一兵賈販,恃其眾,所過不輸物稅,州縣捕逐,皆散走。

成都鈐轄司奏請不以南郊赦除其罪,從之。

逮捕親屬系獄,至更兩赦。

有詣闕告訐者,刑部祥覆官以為特敕遇赦不原者,雖數赦猶論如法。

同判刑部孫錫獨奏釋之,凡釋百二十三人。

舊判刑部者多持事往決於中書,錫獨不往。

錫,真州人也。

丁亥,遼北府宰相趙王蕭孝友出為東京留守。

庚戌,遼韓國王蕭惠請老,詔賜肩輿入朝,策杖上殿,再辭,乃許之,徙封魏王。

詔冬夏赴行在參決疑議。

惠一性一寬厚,自奉儉薄。

遼主嘗使其恣取珍物,惠曰;「臣以戚屬居要地,祿足養廉,奴婢千餘,不為闕乏,陛下猶有所賜;貧於臣者,何以待之?」

遼主以為然。

故為將雖數敗衄,不之罪也。

壬子,夏國主諒祚遣使上表於遼,言遵母訓,乞依舊臣屬。

是歲,准布數貢於遼。

夏改元天祐垂聖。

○仁宗體天法道極功全德神文聖武睿哲明孝皇帝皇祐三年(遼重熙二十年。

辛卯,一零五一年)

春,正月,丙子,詔江寧府、揚州、廬州、洪州、福州並帶提轄本路兵甲賊盜公事,益屯禁兵。

仍分淮南為兩路:揚州為東路,廬州為西路。

戊戌,遼主如混同江。

二月,壬午朔,以太子中捨致仕胡瑗為大理評事兼太常寺主簿,固辭。

甲申,遼遣前北院都監蕭友括等使西夏,索一黨一項叛戶。

丙戌,文彥博等進《明堂大享記》二十卷,《紀要》二卷;帝為之序,鏤版以賜近臣。

己丑,詔徐、宿、泗、耀、江、鄭、淮一陽一七州軍采磬石,仍令諸路轉運司訪民間有藏古尺律者上之。

遼主如蒼耳濼。

己亥,詔三司,河北入中糧草復行見錢法。

甲辰,吐蕃貢於遼。

丙午,涇原經略使夏安期上弓箭手陣圖。

初,安期選杯箭手萬三千人,分隸東西路都巡檢下。

屬歲豐稔,召至州,大閱,技藝一精一強,且言可當正兵五七萬。

既圖上陣法,乃降詔獎諭。

戊申,翰林侍讀學士、史館修撰宋祁,坐其子與張彥方游,出知亳州。

張彥方者,貴妃母越國夫人曹氏客也。

受富民金,為偽告敕,事敗,系開封府獄,語連越國夫人。

知開封府劉沆論彥方死,不敢及曹氏;執政以妃故,亦不復詰。

獄具,中書遣比部員外郎杜樞慮問,樞揚言將駁正,亟改用諫官陳旭。

權幸切齒於樞。

先是御史中丞王舉正留百官班,論張堯佐除宣徽使不當,樞獨出班問曰;「樞欲先問中丞所言何事而後敢留班。」

舉正告之故,樞曰:「用此留樞可也。」

至是蓋累月,執政白以為罪,黜臨衡州稅。

樞,杞之弟也。

初,開封府寡一婦胡氏,訴諸賈負息本錢,因盡抱券書至庭;其夫交遊書多知名士,沆止為理所負欠而置其書不問。

及彥方獄,沆又不問越國及所與交遊者,諫官、御史以為言。

帝問之,沆對:「胡氏夫,七品正員官;彥方舉進士,嘗廷試;雖交貴官,與公聊子弟游,無害也。

顧臣久在外,偶不識之耳。」

帝然其言。

左正言賈黯,自以少年遭遇,果於言事,首論韓琦、富弼、范仲淹可大用。

及杜樞貶黜,黯言樞無罪,且旨從中出,恐自此貴幸近習,一陰一肆讒毀,害及善良,不可不察。

時言者或論事無狀,輒戒厲窮詰。

黯奏:「諫官、御史,跡既疏遠,未嘗預聞時政,不免采於傳聞。

一有失實,而詰難沮辱隨之,非所以廣開言路。

請如唐太宗故事,每執政奏事,聽諫官一員隨入。」

時執政患言事官旅進,論議帝前不肯止,遂詔:「凡欲合班上殿者,皆稟中書俟旨。」

黯論以為:「今得進見言事者獨諫官、御史,若然,言路將壅,陛下不得聞外事矣。

請如故便。」

皆弗許。

三月,壬子朔,遼主如墨水。

乙卯,命知亳州宋祁就州修《唐書》,易史館修撰為集英殿修撰。

己未,諫官包拯、吳奎、陳旭,言工部尚書、平章事宋庠,不戢子弟,在政一府無近建明;庠亦請去。

又言庠聞有劾章,即求退免;表既再上,乃不待答,復入視事。

庚申,罷為刑部尚書、觀文殿大學士、知河南府。

以龍圖閣學士、權知開封府劉沆參知政事。

議者謂沆不敢窮治張彥方獄,貴妃德之,坐此獲進。

諫官、御史相繼論列,帝不聽。

癸酉,廣南西路轉運司言儂智高奉表獻馴象及生熟金銀,詔卻之。

丙之,魏國大長公主薨。

主,太宗第八女。

太宗嘗發寶藏,令諸女擇取之,主獨無所取,太宗尤所鍾一愛一。

下嫁李遵勖,時遵勖父繼昌亡恙,主因繼昌生日,以舅禮謁之。

帝聞,密以兼衣、寶帶、器幣助以為壽。

故事,命婦皆服發紒進見,章獻明肅太后命以珠錯羅巾縚之,又賜金龍小壁,辭不敢服。

它日,固命之,然誕節稱壽,猶以發紒入見。

太后於政事有所訪逮,主多語祖宗舊事以諷。

居遵勖喪,衰麻未嘗去身,服除,不復御華麗。

嘗宴禁中,帝親為主簪花,主辭曰:「自誓不復為此久矣。」

嘗誡諸子以忠義自守,無恃吾以速悔尤。

其視它子,與己出均。

及病目,帝遣內侍挾太醫診視,禳禬無不至。

車駕臨幸,侍者掖主迎之。

帝命主先坐,設御坐於西,主固辭。

乃移榻東南向,因親一舐一主目,左右皆感泣。

帝亦悲痛曰:「先帝伯仲之籍十有四人,今獨存大主,奈何嬰斯疾?」

復顧問子孫所欲,主曰:「豈可以母病而邀賞邪!」繼白金三千兩,辭不受。

帝因謂從臣曰:「大主之疾倘可移於朕,亦所不避也。」

主雖喪明,平居隱幾,沖澹自若。

嘗戒諸子曰:「汝父遺令,柩中無藏金玉,時衣才數襲而已。

吾歿後,當亦如是。」

初以暴疾聞,帝趣駕往,及道,奏不起,乃易服奠哭。

追封齊國大長公主,謚獻穆。

詔乾元節罷樂,宰臣固請,乃已。

御制挽辭,仍篆碑首曰「褒親旌德之碑」。

夏,四月,癸未,詔:「河北民流相屬,吏不加恤,而乃飭廚傳,交賂使客,以取虛名。

自今非犒設兵校,其一切禁之。」

甲申,知諫院吳奎言:「七十而致仕,載之《禮經》。

臣下引年而自陳,分之常也;君上推恩而固留,權之至也。

近日光祿卿句希仲、吏部郎中、直昭文館陸軫等,並以年高,特與分司,初欲風動群倫,而在位殊未有引去者。

乞早以臣前奏施行。」

先是奎及包拯皆言:「在官年七十而不致仕者,並令御史台以時按籍舉行。」

知制誥胡宿獨以為:「文吏當養其廉恥,武吏當念其功舊,今欲一切以吏議從事,殆非優老勸功之意。

當少緩其法,武吏察其任事與否,勿斷以年,文吏使得自陳而全其節。」

朝廷卒行宿言。

辛丑,以河北轉運使呂公弼為天章閣待制、河北都轉運使。

公弼,夷簡子也,在職逾年,通御河,漕粟實塞下。

又置鐵冶佐經用,減近邊屯兵,使就食京東以省支移。

諸州增壯城兵,專給版築以寬民役。

蠲冗賦及民負責不能償者數百萬計,而官用亦饒。

帝以為能,故加秩而因任之。

諫官陳旭言公弼藉父餘廕,干求薦引,不當遽有此除,公弼因是乞罷。

帝謂輔臣曰:「古之君子,貴夫幾諫,今則務計人一陰一私以沽直名,朕不取也。」

以刑部郎中、知制誥曾公亮為翰林學士。

公亮自為集賢校理,即預經筵,凡十餘年,帝每厚遇之。

及遷學士,管句三班,三班吏叢猥,老胥抱文書升堂取判者,皆高下在口,異時長官漫不省察,謹占署而已。

公亮盡取前後條目置座側,案以從事,吏束手無能為。

後至者皆以為法。

五月,庚戌朔,以恩、冀等州旱,詔長吏決系獄。

癸丑,遼蕭友括自夏還。

夏國主諒祚之母上表,乞如一黨一項權進馬駝牛羊等物。

丁巳,詔:「中書堂後官,自今毋得佩魚,若士人選授至提點五房者,許之。」

己巳,夏遣使如遼求唐隆鎮及乞罷所建城邑,遼主以詔答之。

庚午,宰臣文彥博等言:「臣等每因進對,嘗聞德音,以搢紳之間,多務奔競,匪裁抑之則無以厚風俗。

若恬退守道者稍加旌擢,躁求者庶幾知恥。

伏見工部郎中、直史館張瑰,十餘年不磨勘,朝廷獎其退靜,特遷兩浙轉運使;代還,差知穎州,亦未嘗以資序自言。

殿中丞王安石,進士第四人及第,舊制,一任還,進所業,求試館職。

安石凡數任,並無所陳;朝廷特令召試,亦辭以家貧親老。

館閣之職,士人所欲,而安石恬然自守,未易多得。

大理評事韓維,嘗預南省斑薦,好古嗜學,安於退靜。

並乞特賜甄擢。」

詔賜瑰三品服;召安石赴闕,俟試畢別取旨;維令學士院與試。

安石、維並辭不就。

安石,臨川人。

維,億之子也。

壬申,初置河渠司,隸三司,命鹽鐵副使劉湜、判官邵飾領之。

丙戌,遼以所獲夏國主嫡母及前後所俘獲夏人安置蘇州。

分類:史書

共2頁 上壹頁 1 2 下壹頁
續資治通鑒
卷第一 【宋紀一】卷第二 【宋紀二】卷第三 【宋紀三】卷第四 【宋紀四】卷第五 【宋紀五】卷第六 【宋紀六】卷第七 【宋紀七】卷第八 【宋紀八】卷第九 【宋紀九】卷第十 【宋紀十】卷第十一 【宋紀十一】卷第十二 【宋紀十二】卷第十三 【宋紀十三】卷第十四 【宋紀十四】卷第十五 【宋紀十五】卷第十六 【宋紀十六】卷第十七 【宋紀十七】卷第十八 【宋紀十八】卷第十九 【宋紀十九】卷第二十 【宋紀二十】卷第二十一 【宋紀二十一】卷第二十二 【宋紀二十二】卷第二十三 【宋紀二十三】卷第二十四 【宋紀二十四】卷第二十五 【宋紀二十五】卷第二十六 【宋紀二十六】卷第二十七 【宋紀二十七】卷第二十八 【宋紀二十八】卷第二十九 【宋紀二十九】卷第三十 【宋紀三十】卷第三十一 【宋紀三十一】卷第三十二 【宋紀三十二】卷第三十三 【宋紀三十三】卷第三十四 【宋紀三十四】卷第三十五 【宋紀三十五】卷第三十六 【宋紀三十六】卷第三十七 【宋紀三十七】卷第三十八 【宋紀三十八】卷第三十九 【宋紀三十九】卷第四十 【宋紀四十】卷第四十一 【宋紀四十一】卷第四十二 【宋紀四十二】卷第四十三 【宋紀四十三】卷第四十四 【宋紀四十四】卷第四十五 【宋紀四十五】卷第四十六 【宋紀四十六】卷第四十七 【宋紀四十七】卷第四十八 【宋紀四十八】卷第四十九 【宋紀四十九】卷第五十 【宋紀五十】卷第五十一 【宋紀五十一】卷第五十二 【宋紀五十二】卷第五十三 【宋紀五十三】卷第五十四 【宋紀五十四】卷第五十五 【宋紀五十五】卷第五十六 【宋紀五十六】卷第五十七 【宋紀五十七】卷第五十八 【宋紀五十八】卷第五十九 宋紀五十九卷第六十 【宋紀六十】卷第六十一 【宋紀六十一】卷第六十二 【宋紀六十二】卷第六十三 【宋紀六十三】卷第六十四 【宋紀六十四】卷第六十五 【宋紀六十五】卷第六十六 【宋紀六十六】卷第六十七 【宋紀六十七】卷第六十八 【宋紀六十八】卷第六十九 【宋紀六十九】卷第七十 【宋紀七十】卷第七十一 【宋紀七十一】卷第七十二 【宋紀七十二】卷第七十三 【宋紀七十三】卷第七十四 【宋紀七十四】卷第七十五 【宋紀七十五】卷第七十六 【宋紀七十六】卷第七十七 【宋紀七十七】卷第七十八 【宋紀七十八】卷第七十九 【宋紀七十九】卷第八十 【宋紀八十】卷第八十一 【宋紀八十一】卷第八十二 【宋紀八十二】卷第八十三 【宋紀八十三】卷第八十四 【宋紀八十四】卷第八十五 【宋紀八十五】卷第八十六 【宋紀八十六】卷第八十七 【宋紀八十七】卷第八十八 【宋紀八十八】卷第八十九 【宋紀八十九】卷第九十 【宋紀九十】卷第九十一 【宋紀九十一】卷第九十二 【宋紀九十二】卷第九十三 【宋紀九十三】卷第九十四 【宋紀九十四】卷第九十五 【宋紀九十五】卷第九十六 【宋紀九十六】卷第九十七 【宋紀九十七】卷第九十八 【宋紀九十八】卷第九十九 【宋紀九十九】卷第一百 【宋紀一百】卷第一百○一 【宋紀一百一】卷第一百○二 【宋紀一百二】卷第一百○三 【宋紀一百三】卷第一百○四 【宋紀一百四】卷第一百○五 【宋紀一百五】卷第一百○六 【宋紀一百六】卷第一百○七 【宋紀一百七】卷第一百○八 【宋紀一百八】卷第一百○九 【宋紀一百九】卷第一百一十 【宋紀一百十】卷第一百一十一 【宋紀一百十一】卷第一百一十二 【宋紀一百十二】卷第一百一十三 【宋紀一百十三】卷第一百一十四 【宋紀一百十四】卷第一百一十五 【宋紀一百十五】卷第一百一十六 【宋紀一百十六】卷第一百一十七 【宋紀一百十七】卷第一百一十八 【宋紀一百十八】卷第一百一十九 【宋紀一百十九】卷第一百二十 【宋紀一百二十】卷第一百二十一 【宋紀一百二十一】卷第一百二十二 【宋紀一百二十二】卷第一百二十三 【宋紀一百二十三】卷第一百二十四 【宋紀一百二十四】卷第一百二十五 【宋紀一百二十五】卷第一百二十六 【宋紀一百二十六】卷第一百二十七 【宋紀一百二十七】卷第一百二十八 【宋紀一百二十八】卷第一百二十九 【宋紀一百二十九】卷第一百三十 【宋紀一百三十】卷第一百三十一 【宋紀一百三十一】卷第一百三十二 【宋紀一百三十二】卷第一百三十三 【宋紀一百三十三】卷第一百三十四 【宋紀一百三十四】卷第一百三十五 【宋紀一百三十五】卷第一百三十六 【宋紀一百三十六】卷第一百三十七 【宋紀一百三十七】卷第一百三十八 【宋紀一百三十八】卷第一百三十九 【宋紀一百三十九】卷第一百四十 【宋紀一百四十】卷第一百四十一 【宋紀一百四十一】卷第一百四十二 【宋紀一百四十二】卷第一百四十三 【宋紀一百四十三】卷第一百四十四 【宋紀一百四十四】卷第一百四十五 【宋紀一百四十五】卷第一百四十六 【宋紀一百四十六】卷第一百四十七 【宋紀一百四十七】卷第一百四十八 【宋紀一百四十八】卷第一百四十九 【宋紀一百四十九】卷第一百五十 【宋紀一百五十】卷第一百五十一 【宋紀一百五十一】卷第一百五十二 【宋紀一百五十二】卷第一百五十三 【宋紀一百五十三】卷第一百五十四 【宋紀一百五十四】卷第一百五十五 【宋紀一百五十五】卷第一百五十六 【宋紀一百五十六】卷第一百五十七 【宋紀一百五十七】卷第一百五十八 【宋紀一百五十八】卷第一百五十九 【宋紀一百五十九】卷第一百六十 【宋紀一百六十】卷第一百六十一 【宋紀一百六十一】卷第一百六十二 【宋紀一百六十二】卷第一百六十三 【宋紀一百六十三】卷第一百六十四 【宋紀一百六十四】卷第一百六十五 【宋紀一百六十五】卷第一百六十六 【宋紀一百六十六】卷第一百六十七 【宋紀一百六十七】卷第一百六十八 【宋紀一百六十八】卷第一百六十九 【宋紀一百六十九】卷第一百七十 【宋紀一百七十】卷第一百七十一 【宋紀一百七十一】卷第一百七十二 【宋紀一百七十二】卷第一百七十三 【宋紀一百七十三】卷第一百七十四 【宋紀一百七十四】卷第一百七十五 【宋紀一百七十五】卷第一百七十六 【宋紀一百七十六】卷第一百七十七 【宋紀一百七十七】卷第一百七十八 【宋紀一百七十八】卷第一百七十九 【宋紀一百七十九】卷第一百八十 【宋紀一百八十】卷第一百八十一 【宋紀一百八十一】卷第一百八十二 【宋紀一百八十二】卷第一百八十三 【元紀一】卷第一百八十四 【元紀二】卷第一百八十五 【元紀三】卷第一百八十六 【元紀四】卷第一百八十七 【元紀五】卷第一百八十八 【元紀六】卷第一百八十九 【元紀七】卷第一百九十 【元紀八】卷第一百九十一 【元紀九】卷第一百九十二 【元紀十】卷第一百九十三 【元紀十一】卷第一百九十四 【元紀十二】卷第一百九十五 【元紀十三】卷第一百九十六 【元紀十四】卷第一百九十七 【元紀十五】卷第一百九十八 【元紀十六】卷第一百九十九 【元紀十七】卷第二百 【元紀十八】卷第二百十一 【元紀十九】卷第二百十二 【元紀二十】卷第二百十三 【元紀二十一】卷第二百十四 【元紀二十二】卷第二百十五 【元紀二十三】卷第二百十六 【元紀二十四】卷第二百十七 【元紀二十五】卷第二百十八 【元紀二十六】卷第二百十九 【元紀二十七】卷第二百一十 【元紀二十八】卷第二百一十一 【元紀二十九】卷第二百一十二 【元紀三十】卷第二百一十三 【元紀三十一】卷第二百一十四 【元紀三十二】卷第二百一十五 【元紀三十三】卷第二百一十六 【元紀三十四】卷第二百一十七 【元紀三十五】卷第二百一十八 【元紀三十六】卷第二百一十九 【元紀三十七】卷第二百二十 【元紀三十八】
 
漢語學習
漢語文化
語言學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