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資治通鑒》卷第一百一十五 【宋紀一百十五】:○高宗受命中興全功至德聖神武文昭仁憲

古籍查詢

輸入需要查詢的關鍵字:

《續資治通鑒》卷第一百一十五 【宋紀一百十五】

續資治通鑒

卷第一百一十五 【宋紀一百十五】

起旃蒙單閼正月,盡六月,凡六月。

○高宗受命中興全功至德聖神武文昭仁憲孝皇帝紹興五年(金天會十三年)

春,正月,乙巳朔,日有食之。

帝在平江。

金人去濠州。

初,金右都監宗弼與劉豫之兵既去,乃遣人報其知濠州趙榮,榮率北軍及投拜官兵馬都監魏進偕去,出北門,市人尚未知。

少頃,提轄官丁懷等四人,盜庫兵欲作戰,榮聞之,悔曰「吾棄城而來,無守臣以主州事,安得不亂!」乃以衙兵復入城,懷遁去,執其餘三人,誅之,以隸事參軍楊壽亨權知州事。

既而州人不便壽亨之政,奪其印,請兵馬都監孫奕代之。

榮既歸,自是金人在江北者盡去矣。

丁未,知樞密院事張浚奏:「金人潛師遁去,今已絕淮而北。

見行措置招集淮南官吏還任,撫存歸業人戶等事。」

侍御史張致遠言:「敵騎已遠,緣淮南之人多為敵所拘,兼於山間水面結集保守,又有中原被簽軍民,意欲投歸,尚留敵寨,及暫時投避在村野者。

不速行措置,深慮官軍以襲番偽民社、收復州縣為名,肆行剽掠,妄有殺戮;或執俘級,僥倖賞典,使吾民被害,重於寇盜。

乞預降德音,並戒飭黃榜,以付張浚。」

詔以章示浚。

己酉,詔:「淮南州縣官吏擅離職任之人,特與放罪,令依舊還任;其拋棄官物,並與除破。」

庚戌,御史張致遠乞省並淮南官吏。

沈與求曰:「官省則吏省,吏省則事省。

今州縣胥吏,未嘗賦祿,皆蠶食百姓而已。

淮南凋殘之後,遺民有幾,堪受其擾耶!」

淮西宣撫司統制官王進薄金人於淮,降其將程師回、張延壽而還。

初,金人自六一合歸,命師回、延壽殿後,二人皆驍將也。

江南東路宣撫使張俊謂進曰:「敵既無留心,必渡淮而去,可速進兵,及其未濟擊之。」

進與統領官楊忠閔偕往。

金人且渡淮,遂薄諸河,金眾悉潰,墮河而死,師回、延壽勢窘而降。

初,師回以俊為浚,既降,乃悟曰:「吾以為張樞密,乃關西也。」

辛亥,淮東宣撫司統制官崔德明敗金人於盱眙。

乙卯,張浚自江上還,入見。

丙辰,帝謂趙鼎曰:「大臣,朕之股肱,台諫,朕之耳目,職任不同,而事體則一。

或有官非其人,所當罷黜者,卿等急宜以告朕,不必專待台諫。」

戊午,輔臣進呈曲赦淮南事目,帝曰:「敵雖遠去,然南北之民,皆吾赤子,當事兼一愛一併容之意。

中原未復,二聖未還,赦文不可誇大,第使實惠加於兩淮百姓,乃朕指也。」

帝又曰:「敵已北退,須當漸圖恢復。

若止循故轍為退避之計,何以立國!祖宗德澤在天下二百年,民心不忘,當乘此時,大作規模措置,朕亦安能鬱鬱久居此乎!」趙鼎曰:「時不可失,誠如聖諭。

事所可為者,謹當以次條畫奏稟。」

命:「江東帥漕司繕治建康行宮,修築城壁,須管日近了畢,其省庫百司倉庫等,且圖來上,務從簡省,無得取傍於民。」

時帝將還臨安,故有是旨。

庚申,行宮留守孟庾言別於職事,乞先次結局,詔留守依舊,其官屬並罷。

壬戌,武成、感德軍節度使、開府儀同三司、充鎮江、建康府、淮南東路宣撫使韓世忠為少保、充淮南東路宣撫使,鎮江府置司。

時世忠與劉光世、張俊相繼入覲,世忠奏:「金人退兵,陛下必喜。」

帝曰:「此不足喜,惟復中原,還二聖,乃可喜耳。

然有一事,以卿等將士賈勇爭先,非復它時懼敵之比,所喜蓋在此也。」

後數日,帝以諭輔臣,趙鼎等贊帝誠得馭將之道。

帝曰:「楚用子玉,晉文公為之側席而坐。

今敵騎雖退,然尼瑪哈等輩猶在,朕敢忘此憂乎!」

癸亥,參知政事、行宮留守孟庾上表,請車駕還臨安府駐蹕,許之。

起復檢校太傅、寧武寧國軍節度使、開府儀同三司、充江南東路淮南西路宣撫使劉光世為少保、充淮南西路宣撫使,置司太平州;太尉、定江昭慶軍節度使、兩浙西路江南東路宣撫使、神武右軍都統制張俊開府儀同三司、江南東路宣撫使,置司建康府,俊仍落都統制。

詔:「韓世忠、劉光世、張俊鎊賜銀帛三千匹兩,異姓親補承信郎者二人,一子五品服,有服親封孺人者三人,冠帔五道。」

甲子,淮西宣撫司統制官酈瓊拔光州,執其知州、武翼郎許約。

金人之侵淮也,劉光世遣瓊自廬州統兵,聲言過淮,至芍陂,乃摘輕兵由間道趨光州城下。

約乘城固守,劉麟亦遣其統領官李知柔以眾援之。

瓊說約降,不從,即進兵急攻,城欲破,約勢窮,乃降,遂復光州。

後六日,奏至,既而光世以約赴行在。

帝謂大臣曰:「約為劉豫結連楊麼及劫張昂山寨,凶逆宜誅。

今來歸,朕不欲失信,當貸之。」

乃遷約一官,監南劍州鹽稅。

戊辰,詔:「承州權廢兩縣,和、廬、濠、黃、滁、楚州各廢一縣,逐縣各置監鎮官一員。」

以民事簡少,省其徭役也。

己巳,金主殂於明德宮,年六十一,謚曰文烈皇帝,廟號太宗,後增上尊謚曰體元應運世德昭功哲惠仁聖文烈皇帝。

太宗在位十三年,宮室苑籞,無所增益。

承太祖草創之後,以杲、宗干知國政,以宗翰總戎事,既滅遼、破汴,即議禮制度,治歷明時,經國規摹,至是始定雲。

庚午,安班貝勒亶承遺詔即位於柩前。

壬申,劉光世、韓世忠、張俊入辭,尚書右僕射趙鼎、知柩密院事張浚、參知政事沈與求、簽書樞密院事胡松年侍。

帝命光世等升殿,諭曰:「敵南侵,蓋有窺江、浙之意,賴卿等戮力捍敵,使其失律而去,朕甚嘉之。

然中原未復,二聖未還,朕心歉然,卿等其勉之!」光世曰:「臣等蒙國厚恩,敢不效死。」

鼎曰:「臣聞降人程師回言:逆臣劉豫給金人,雲光世、世忠比失歡,及至淮甸異所聞,其氣已沮矣。」

帝曰:「有告朕光世、世忠坐小嫌意不釋然者。

烈士當以意氣相許,先國家之急而後私仇,小嫌何足校!昔寇恂戮賈復部將,復以為恥,深銜之。

光武曰:『天下未定,兩虎安得私鬥!』於是並坐極歡,結友而去。

光世、世忠縱有睚眥,今日宜釋前憾,結歡如初。」

二人感泣,再拜曰:「臣等頃過聽,嘗有違言;至於國事,不敢分彼此。

今乃煩君父訓飭,臣等敢不奉詔!」鼎等頓首賀。

帝曰:「將帥和,社稷之福也。」

命近侍出內金盤尊斝賜光世、世忠、俊,酒一行,並所飲器賜之,陛辭而退。

鼎謂與求曰:「將帥國之爪牙,推轂授帥,則聞之矣;天子御正衙,賜卮酒而親勸之,未之前聞。

臣聞英宗皇帝於司馬光嘗有是賜,其後淵聖皇帝用李綱,實踵行之。

光世等乃蒙恩一寵一如此,必有以圖報。」

詔:「光世妻漢國夫人向氏,俊妻華原郡夫人魏氏,並特給內中俸,如世忠妻例。」

自建帥府以來,俊常以軍從帝行,至是始軍於外,在帝左右者惟楊沂中而已。

癸酉,金遣使告哀於齊、高麗、夏;仍詔齊自今稱臣,勿稱子。

齊知濠州馬秦引兵犯光州,承信郎、權主管州事王莘率眾拒敵,淮西宣撫使劉光世遣統制官酈瓊、靳賽以所部援之。

甲戌,金主詔中外公私禁酒。

二月,丙子,清遠軍節度使、神武後軍統制、充湖北路荊、襄、潭州制置使岳飛為鎮寧、崇信軍節度使。

岳飛自池州入朝,前一日,御筆賜岳飛銀帛二千區兩,封其母榮國太夫人姚氏為福國太夫人,親屬為承信郎者一人,封孺人者二人,賜冠帔三道,賞淮西之功也。

刑部尚書兼詳定一司敕令章誼試戶部尚書。

中書門下省檢正諸房公事兼權給事中晏敦復權尚書吏部侍郎。

丁丑,帝御舟發平江府,晚,泊吳江縣。

戊寅,命祠部員外郎兼權太常少卿張銖奉太廟神主自海道至臨安府,令本府飭同文館安奉;其景靈宮神御祭享事,令溫州能判權管。

御舟宿平望鎮。

己卯,宿秀州北。

庚辰,宿崇德縣。

辛巳,宿臨平鎮。

壬午,御舟至臨安府行宮,留守孟庾率京官小使臣以上迎於五里外。

帝還行宮,賜百官休沐三日。

癸未,詔:「扈從官吏並轉一官資。」

樞密院承旨兼都督府參謀官折彥質至行在。

始,趙鼎議遣彥質至川、陝諭指西帥,而彥質言:「折可求辜負國恩,不能守節;臣之兒女七人,昨在京師為金人取去,傳聞亦在府州。

倘臣以督府上佐驟至川、陝,於職事豈能人人得其歡心!萬一因疑似之跡興暗昧之謗,則臣一身不可自保,況為朝廷辦事!伏望追寢成命,別賜令詔不行。」

遂罷入蜀之議。

乙酉,川陝宣撫副使盧法原,言已選銳兵五千,令右武大夫、開州一團一練使劉錡統領,速赴行在。

丙戌,尚書右僕射、同中書門下平章事趙鼎守左僕射,知樞密院事張浚守右僕射,並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兼知樞密院事、都督諸路軍馬。

始議浚以右揆出使湖外平楊麼,鼎升左揆,鼎密啟曰:「宰相事無不統,不必專以邊事,乃為得體。」

暨兩製出,浚獨以軍功及專任邊事為言。

帝既以邊事付浚,而改政事及進退人才皆付於鼎矣。

以岳飛為荊湖南、北、襄一陽一府路制置使、充神武後軍都統制,將所部平湖賊楊太,賜錢十萬緡、帛五千匹為犒軍之費,以湖北轉運判官劉延年充隨軍轉運,及令湖南、江西漕臣薛弼、范振應副隨軍錢糧。

飛所部皆西北人,不習水戰。

飛曰:「兵何常,顧用之何如耳。」

丁亥,定國軍承宣使、統制關外軍馬吳璘、武泰軍承宣使、同統制關外軍馬楊政復秦州。

先是川陝宣撫副使吳玠,聞金人侵淮南,遣璘、政乘機牽制。

璘等出奇兵,自天水至秦,諭其守顧宣以逆順,宣不肯降,遂攻之,拔其城。

金石都監完顏杲聞秦被圍,集諸道兵來援,政復擊敗之。

戊子,詔都督府以諸路軍馬為名。

己丑,帝躬率百官遙拜二聖。

自帝出巡,此禮權廢,至是復行。

奉安濮安懿王神主於紹興府光孝寺之法堂。

辛卯,徽猷閣待制、都督府參議官程昌知江州。

昌守鼎州六年,賊不能犯,至是就用之。

後數月,新守程千秋至鼎州,時湖北兵馬都監杜湛亦改為都督府左軍統制,千秋因留湛所將蔡兵捍賊。

壬辰,詔張浚暫往江上,措置邊防,且賜諸路宣撫、制置司手詔曰:「朕以邊圉稍安,遣相臣往行師壘,西連隴、蜀,北洎江、淮,既加督護之權,悉在指揮之域。

既難從於中復,宜專制於事幾。

恣爾多方,若時統率,欽承朕命,鹹使聞知。」

丁酉,詔參知政事孟庾、沈與求籤書樞密院事。

戊戌,詔:「神武中軍見入隊官兵,每五百人為一指揮,選將校,置兵籍,俟就緒日,取旨賜軍名。」

渡江以來,諸小將之兵及招安群盜,往往撥隸中軍,然無排置之法,至是始舉行焉。

是月,偽齊將商元率眾千餘襲信一陽一軍,成忠郎、閤門祗候、知軍事舒繼明率麾下十三人轉戰,登師一陽一門,矢盡,被擒。

賊誘以美官,繼明罵曰:「吾寧為大宋鬼,豈污逆耶!汝速殺我。」

驅行至軍北史陂,竟不降,遂遇害。

後贈修武郎,官其家一人。

荊襄制置岳飛以忠訓郎、閤門祗候權隨州兵馬都監李迪知軍事,就戍之。

乙巳,金謚太祖後唐古氏曰聖穆皇后,費摩氏曰光懿,追冊太祖妃布薩氏曰德妃,烏庫哩氏曰賢妃。

閏二月,丁未,參知政事沈與求兼權樞密院事。

龍圖閣直學士、樞密都承旨折彥質試尚書工部侍郎,仍兼都督府參謀軍事。

壬子,輔臣奏遣中使往溫州奉迎太廟神主事,帝曰:「朕以宗廟在遠,心常歉然。

今奉迎神主至行在,當行朝謁之禮。」

沈與求曰:「古者征伐,載木主以行。

今雖戎輅在行,九廟未復,然因時草創,一行朝謁之禮,亦足以仰慰孝思。」

帝曰:「祖宗故事,惟景靈宮則有薦獻,太廟則爇香而已。

大禮必簡,所以尚嚴也。」

乙卯,以參知政事孟庾、沈與求並兼權樞密院事。

時庾自桐廬還行在,與求乞交割密院職事與庾兼權,帝顧趙鼎曰:「已與卿議定,今參知政事並兼權樞密院矣。」

鼎曰:「樞密非故也,自五代時以郭崇韜為使,國朝因而不改,故三省、樞密院分為二途。

仁宗朝,富弼作諫官,時陝西用兵,弼議乞令宰相兼樞密院,有呂夷簡始也。

臣既以宰相兼治院事,而參知政事之臣並令兼權,則事歸一體。

前人謂樞密院調發軍馬而三省不知,三省財用已竭而樞密院用兵不止,此誠至論。」

帝曰:「往時三省、樞密院不同班進呈,是以事多不相關白。

然朝廷論議,豈有帷幄二三大臣不與聞者!」

丙辰,詔:「襄、漢州軍,先因盜賊並偽齊佔據日劫掠殘殺等罪,一切不問。

元劫人見在者,許其家經官識認,驗實給還;即撫定,後來再有犯者,令所屬治罪。」

尚書兵部侍郎兼史館修撰王居正言:「四庫書籍多闕,乞下諸州縣,將已刊到書板,不拘經、史、子、集、小說、異書,各印三帙赴本省;系民間者,官給紙墨工價償之。」

從之。

丁巳,武功大夫、川陝宣撫司後軍將牛皓,與金人遇於瓦吾谷,死之。

時右都監完顏杲與熙河經略使慕容洧欲攻秦州,宣撫副使吳玠遣諸校分道伺敵。

皓行至瓦吾谷,與金將呼善遇。

皓所部步卒不滿二百,乃下馬與戰,謂其眾曰:「吾所以捨馬者,欲與若等同死也。」

敵見皓異於它人,欲招之,告罵而死。

承信郎高萬旋馬復戰,遂與武功大夫、熙河路部將任安、宣撫司隊官、忠翊郎秦元、承節郎薛琪、張亨皆死於陳。

敵曰:「真健兒也!」後贈皓、安皆翊衛大夫,官其家五人,贈元、亨三官,錄其子。

乙未,故迪功郎李東贈宣教郎,官一子。

東監楚州軍資庫,金人南侵被害故也。

辛酉,都督行府奏招捕水賊楊太等約束。

時張浚以建康東南都會,而洞庭實據上流,今寇日滋,壅遏漕運,格塞形勢,為腹心害,不去之,無以立國。

然寇阻大湖,春夏耕耘,秋冬水落,則收糧於湖寨,載老小於泊中,而盡驅其眾四出為暴。

前日朝廷反謂夏多水潦,屢以冬用師,故寇得併力而我不得志。

今乘其怠,盛夏討之,彼眾既散,一旦合之,疲於奔命,又不得守其田畝,禾稼蹂踐,則有秋冬絕食之憂,一黨一與攜離,方可招來。

乃以便宜命荊、潭、鼎、澧、岳州將逐寨出首人,多方存恤,首領申行府授官,餘人給以閒田,貸之種一子。

又令湖南安一撫司統制官任士安以兵三千屯湘一陰一,保護湘江糧道;統制官郝晸屯橋口,王俊屯益一陽一舊縣,吳錫屯公安,崔邦弼屯南一陽一渡,馬浚、步諒留潭州;其鼎州官兵,令程千秋分撥緊要屯駐。

應諸校招收致人數,比附出戰獲級例推賞;其招收人,報所屬給種授田,務令安業。

候黃誠、楊太、周倫公參了日,當議蠲免租稅,補授官資。

仍給黃榜下任士安軍及岳、潭、鼎州撫諭。

保義郎唐開,特換右迪功郎。

開獻《國都會要》三百卷,詔進一官;自言本諸生,故有是命。

癸亥,降授龍神衛四廂都指揮使、建武軍承宣使、神武前軍統制王燮權主管侍衛馬軍司公事。

初,帝在平江,侍御史張致遠疏論燮乖繆,乞同諸將召歸,帝納其言,命燮全軍駐鎮江府而以親兵赴行在。

既至,乃有是命。

金改葬太祖於和陵。

丙寅,右僕射張浚至鎮江,召韓世忠諭上旨,使舉軍前屯楚州以撼山東,世忠欣然承命。

浚遂至建康撫張俊軍,至太平州撫劉光世軍,軍士無不踴躍思奮。

浚以諸路軍馬所用錢糧,當從督府總制,故悉以上佐兼之。

行府關三省指揮自此始。

丁卯,權主管侍衛馬軍司公事王燮提舉江州太平觀,免辭謝。

初,燮既除騎帥,而侍御史張致遠奏燮之罪惡不在辛企宗下。

右司諫趙霈復奏:「燮無武藝,不閒戎律,偶緣遭遇,濫竊兵權。

建炎間為河東經制,敵騎將至,乃擁兵自衛,避地入蜀、使川、陝之民聞風震恐。

陛下貸而弗誅,責其後效,而燮不務循省以贖前愆。

方杜充之守建康也,燮聞敵至,不復應援,而引兵先遁,直趨閩中,其罪一也。

方扈駕離永嘉也,燮持軍無律,不能統御,而致潰散為盜,毒流東南,其罪二也。

及出師討楊太,曠日持久,攻取無策,而崔增、吳全之軍遂致陷失,其罪三也。

比詔回軍鎮江,中外欣悅,皆謂陛下必欲正其罪狀,重置典憲。

今燮以輕騎造行朝,曾未數日,忽有侍衛馬軍之命,士論滋不能平。

邇者陛下以諸軍捍江有功,既優加賞典;今燮有罪,獨置而不問,是有賞而無刑,恐非所以示勸懲也。

乞斷自聖意,重加竄斥。」

燮聞,亦奏辭新命,乞在外宮觀。

乃詔權主管侍衛步軍司公事邊順兼權馬軍司公事,而以燮兵萬五千人隸淮東宣撫使韓世忠。

後三日,又以燮奏,罷軍職。

己巳,參知政事孟庾言:「准敕差提領措置財用,今乞以總制司為名,專察內外官司隱漏違欠,行移如三省體式。

應本司措置事件,依例進呈。」

詔關申尚書省,仍鑄印以賜。

諸路系省錢出入舊經制司,每千收頭子錢二十三,其十上供,其十三州縣及漕計支用。

庾請增十錢;又請收耆戶長雇錢,抵當四分息錢,轉運司移用錢,勘合硃墨錢,常平司七分錢,茶鹽司袋息等錢。

又收人戶合零就整二稅錢、免役一分寬剩錢,又收官戶不減半、民戶增三分役錢,又收常平司五文頭子錢,並令諸州通判、諸路提刑司拘催。

其後東南諸路,歲收總制錢七百八十餘萬緡,而四川不預焉。

大凡東南諸路經、總二司錢,歲收一千四百四十餘萬緡,四川歲收五百四十餘萬緡。

是日,經筵開講。

自帝視師,輟講讀,至是復之。

壬申,詔右承奉郎徐度,令中書舍人試策一道。

左迪功郎胡理,左朝散郎、主管江州太平觀錢B112常博士張宦,並召試館職;左朝奉郎、新提舉浙東常平茶鹽公事汪愷,左承議郎、新通判潭州王棠,並與升擢差遺。

度,處仁子;宦,守兄也。

士以士科薦用者自此始。

三月,甲戌朔,建武軍承宣使、提舉江州太平觀王燮,降授濠州一團一練使。

己卯,淮西宣撫使劉光世兼太平州宣撫使,淮東宣撫使韓世忠兼鎮江府宣撫使。

辛巳,以戶部尚書章誼兼權工部尚書。

癸未,詔:「殿前馬步軍司,各據見管兵數,權行排置指揮。」

初,禁衛諸軍遇赦轉員,其法甚備。

自中原俶擾,軍營紛亂,排轉不行。

時諸將所總歲歲奏功,而宿衛親兵久無陞遷之望。

左僕射趙鼎,請據三衙見管人數,彷彿舊例,立為轉員之法。

乃詔:「諸班直將校、親從親事官,各依條排轉一資,三司將校亦與轉行。」

時殿前司有兵九百餘人,馬步司各六百餘人而已。

甲申,淮東宣撫使韓世忠以大軍發鎮江。

世忠將行,帝賜手札曰:「昨因敵退,議者以經理淮甸為言,人多憚行,卿獨請以身任其責,朕甚嘉之。」

翼曰,趙鼎曰:「世忠已過淮南,乞遣中使撫問。」

帝賜世忠銀合茶藥,且以手札勞之曰:「今聞全師渡江,威聲遐暢。

卿妻子同行否?乍到,醫藥飲食或恐未備,有所須,一一奏來也。」

時山一陽一殘弊之餘,世忠披荊棘,立軍府,與士同力役。

其夫人梁氏,親織薄為屋。

將士有臨敵怯懦者,世忠遺以巾幗,設樂,大燕會,俾為婦人妝以恥之。

軍壘既成,世忠乃撫集流散,通商惠丁,遂為重鎮。

乙酉,侍御史張致遠權尚書戶部侍郎。

辛卯,起復秘閣修撰、淮東宣撫使司參謀官陳桷言:「瀕淮之地,久經兵火,官私廢田,一目千里,連年既失耕耨,草莽覆養,往地皆肥饒,臣願敕分屯諸帥,占射無主荒田,度輕重之力,斟酌多寡,給所部官兵趁時布種,或仿陝西弓箭手法,從長區處,因地土所宜,種麻、粟、稻、麥,一切聽之,無問稅租。

力耕之人,添破糧米,朝廷逐旋應副耕牛之費。

諸帥計置種一子,將來盡還其價。

不特入糧可以足辦,如飼馬芻秣之用,亦皆霈然矣。

仍乞委自都督府選辟兼總其事,令親到逐司與主帥熟議,俟上下情通,然後行之。

每軍就令統制、統領官管認監督,近上謀議官領之。

收成受納之日,同認所得之數並隨時價直,具申都督府籍記,支還價錢,以金銀、見錢品搭給降。

將逐司所得,除一歲合支數外,餘就令封樁為儲積之計。」

詔關都督行府。

甲午,趙鼎奏:「近久雨,恐傷苗稼,欲下臨安府祈請。」

孟庾、沈與求曰:「多雨,天氣久寒,蠶損甚眾。」

帝曰:「朕見令禁中養蠶,庶使知稼穡艱難。

祖宗時於延春閣兩壁畫農家養蠶、織絹甚詳,元符間因改山水。」

丁酉,復移浙西安一撫司於臨安府,以駐蹕之地理宜增重事權故也。

徽猷閣直學士、知臨安府梁汝嘉兼兩浙西路安一撫使,徽猷閣待制、知鎮江府沈晦兼沿江安一撫使。

試尚書吏部侍郎兼侍讀鄭滋與權戶部侍郎張致遠兩易。

癸卯,移鎮江府榷貨務都茶場於真州。

夏,四月,丙午,檢校少保、武泰軍節度使、知明州兼沿海制置使郭仲荀來朝。

丁未,龍神衛四廂都指揮使、洪州觀察使、金、均、房州鎮撫使、川陝宣撫司參議王彥知荊南府,充歸、峽州、荊門、公安軍安一撫使。

先是彥聞帝親赴軍前,乞提兵入援,不許。

會張浚以都督視師湖南,乃召彥赴府議事。

至是令彥留所部三千人戍金、房,餘悉與俱,乃歸荊南舊治,其合用錢糧,令行府於湖南、江西那移應副。

召荊南鎮撫使解潛赴行在。

靖康中,潛為河東制置副使,辟趙鼎干當公事,故鼎薦用之,於是諸鎮撫使盡罷矣。

戊申,尚書祠部員外郎兼權太常少卿張銖奉太廟神主自溫州至行在。

戊午,奉安太廟神主,參知政事孟庾為禮儀使,每室用特羊、八籩豆,蓋權禮也。

詔:「福建、廣東帥臣措置一團一結瀕海居民為社,擒捕海賊。」

時寶文閣直學士連南夫論海寇之患,謂:「國家每歲市舶之入數百萬,今風信已順而泊船不來,聞有乘黃屋而稱侯王者,臣恐未易招也。

願令委州縣措置一團一結瀕海居民,五百人結為一社,不及三百人以下附近社,推材勇物力人為社首,其次為副,社首備坐聖旨給帖差捕。

蓋濱海之民,熟知海賊所向,今聽其會合,如擒獲近上首領,許保奏,優與補官,其誰不樂為用?」

乃下張守、曾開相度,如所請。

己未,詔:「鄉村五保為一大保,通選保正,於免役令中去長字。」

始改紹聖法也。

先是言者以為:「役法行之歲久,積至大弊,鄉村鄉保正長,最為重役,不專取物力薄厚,而兼用人丁多寡,不通輪一鄉點差,而但取逐甲人戶。

官吏貪濁,差募之際,富者以賄賂倖免,貧者以誅求受害,被役一次,輒至破產。

民巧為規避,遂有父亡、母嫁,兄弟析產,求免役次,非惟重困民力以虛邦本,亦將有傷民教以壞風俗。

乞下有司稍革舊法,專用物力及通輪一鄉差募保正長,凡官吏因役事受財者,重示懲誡。」

又,進士上書:「竊觀方今害民之法,無如保甲之弊。

願更去保甲法,復申元祐之制,行戶長之法。」

故有是旨,仍許今後差物力高單丁每都不得過一人;即應充而居它鄉別縣或城郭及僧道,並許募人充役,官司毋得追正身,餘如見行條法。

時祠部員外郎林季仲,亦奏乞總一鄉物力,次第選差,其單丁,許募人充役,於是頗采其說焉。

庚申,詔:「韓世忠紀律嚴明,岳飛治軍有法,並令學士院降詔獎諭。」

時世忠移屯淮甸,軍行整肅,秋毫無犯。

飛移軍潭州,所過不擾,鄉民私遺士卒酒食,即時償直。

帝聞之,故有是詔。

丙寅,金主聞昏德公以甲子日薨,遣使致祭及賻贈。

時兵部侍郎司馬樸與通問副使、修武郎硃弁同在燕山,聞上皇崩,議舉哀制一服。

弁欲先請,樸曰:「吾儕為人臣子,聞君父喪,當致其哀,又何請?設不見許,可但已乎?」

遂服衰,朝夕哭。

金人義之而弗問。

弁有《送大行文》,略云:「節上之旄盡落,口中之舌徒存。

歎馬角之未生,魂消雪窖;攀龍髯而莫逮,淚灑冰天。」

洪皓在冷山,聞之,北向泣血,遣同使者沈珍往燕山,建道場於開泰寺,作《功德疏》云:「故宮為禾黍,改館徒饋於秦牢;新廟游衣冠,招魂漫歌於楚些。

雖置河東之賦,莫止江南之哀。

遺民失望而痛心,孤臣久縶而嘔血。」

金人讀之,亦為墮涕,相傳誦焉。

是月,龍圖閣直學士、致仕楊時卒,年八十三。

起居郎兼侍講硃震言:「時學有本原,行無玷缺,進必以正,晚始見知。

其撰述皆有益於學者。」

詔有司取時所著《三經義辨》,賜其家銀帛二百匹兩,後謚曰文靖。

時尚書左僕射趙鼎,素尊程頤之學,一時習者皆聚於朝。

然鼎不及見頤,故有偽稱伊川門人以求進者,亦蒙擢用。

丙子,直秘閣、知潯州范直方行尚書刑部侍郎。

五月,辛巳,忠訓郎、閤門祗候何蘚特遷修武郎,赴大金國軍前奉表通問二聖,賜金帶一,裝錢千緡,官其家二人。

蘚,灌子也。

時右僕射張浚奏遣蘚至雲中見金帥,故有是命。

甲申,尚書禮部侍郎唐煇兼權兵部侍郎。

張浚至潭州。

初,浚自建康西上,而樞密副都承旨、沿江制置副使馬擴自武昌召歸,乃以為都督行府都統制。

浚行至醴陵,獄囚數百人,盡楊太遣為間探者,安一撫使席益傳致遠縣囚之。

浚召問,盡釋其縛,給以文書,俾分示諸寨曰:「今既不得保田畝,秋冬必乏食,且餒死矣。

不若早降,即赦爾死。」

數百人歡呼而往。

浚至長沙,賊首黃誠、周倫先請受約束,然誠等屢殺招安吏士,猶自疑不安。

浚遣制置使岳飛分兵屯鼎、澧、益一陽一,壓以兵勢,賊大驚,遂定出降之計。

詔:「中書舍人胡寅論使事,辭旨剴切詳明,深得論思之體,令學士院賜詔獎諭。」

金左副元帥宗輔行次媯州,薨,年四十。

宗輔魁偉尊嚴,人望而畏之。

先是太祖征伐四方,諸子皆總戎旅,宗輔常在帷幄。

及代宗望為副元帥,平河北,遂取東平及徐州,繼又定陝西五路,所向有功。

後追封潞王,謚襄穆。

宗輔妃富察氏,其母即太祖之妹也。

次妃李氏,生子褒,教之有義方,嘗密謂所親曰:「吾兒有奇相,貴不可言。」

李氏一性一明敏,剛正有決,言不妄發。

女直舊俗,婦女寡居,宗族接續之。

至是宗輔薨,李氏乃祝發為比丘尼,歸遼一陽一,營建清安禪寺,別為尼院居之,號通慧圓明大師。

己丑,參知政事兼權樞密院事、提領措置財用孟庾進知樞密院事。

戊戌,左朝散郎、主管華州雲台觀王灌充川陝宣撫使司計議軍事,用吳玠請也。

是日,岳飛至鼎州城外,置寨列艦。

飛素有威望,而軍律甚嚴,乃遣潭州兵馬鈐轄楊華入賊營招降。

賊一黨一黃佐曰:「岳節使號令如山,如與之戰,萬無生理。」

遂降。

飛單騎按其部,拊佐背曰:「子知逆順者,果能立功,封侯豈足道!欲遣子至湖中,視可乘者擒之,可勸者招之。」

佐感泣,誓以死報。

時參政席益疑飛玩寇,欲以聞,張浚曰:「岳侯,忠孝人也。

兵有深機,何可易言!」益慚而止。

時大旱,湖水涸如深冬,賊益懼。

是日,詔,殿前司軍人與百姓相犯,並送大理寺根治。」

六月,甲辰,洞庭賊楊欽將所部三千人詣岳飛降。

初,張浚至長沙,親臨湖以觀賊勢,疑未可攻。

會召浚還朝謀防秋之計,飛至潭州,袖出小圖示浚,浚欲俟來年議之,飛曰:「已有定畫。

都督能少留否?八日可破。」

浚曰:「何言之易!」飛曰:「王四廂以王師攻水寇則難,飛以水寇攻水寇則易。

水戰我短彼長,以所短攻所長,故難。

若因敵勢,用敵兵,奪其手足之助,離其腹心之托,而後以王師乘之,八日之內,當俘諸賊。」

浚許之。

先是湖南統制官任士安、王俊、郝晸等,領兵二萬餘,不稟王燮號令,遂至於敗。

及飛始至,鞭士安以折其氣,使為賊餌,令曰:「三日不能平賊,皆斬!」先揚言「岳太尉將二十萬兵至矣!」及是止見士安等軍,賊併力拒之。

三日,飛乃以大兵四合,一戰,破賊眾殆盡,乘其舟以入水寨,欽等迎降。

欽在賊中最悍,所至常先諸賊,楊太恃以為強,飛厚待之,賊愈喪氣。

浚承製授欽武略大夫。

乙巳,名新歷曰《統元》。

辛亥,廢蘄州羅田、廣濟二縣並為鎮。

癸丑,詔曰:「聞諸路久愆雨澤,由朕不德,致使亢旱。

雖恐懼修省,思所以答譴戒,弭天災,尚慮州縣違戾詔令,重擾吾民,致傷和氣。

除稅阻和預買及應副大軍之外,應干料敷催驅等事,日下並罷。

仍仰州縣具其所罷名件申尚書省。」

荊湖制置使岳飛破湖賊夏誠。

飛既降楊欽,率統制官牛皋、傅選、王剛乘勝擊攻水寨。

賊將陳瑫劫偽太子鍾子儀船,獲金龍交一床一與龍鳳簟等,詣飛降。

楊太窮蹙赴水,牛皋擒斬之,餘一黨一劉衡等相繼皆降。

飛入水寨,殺賊眾殆盡,惟夏誠寨三面臨大江,背倚峻山,官軍陸攻則入湖,水攻則登岸。

至是飛親往,測其淺處,乃擇善罵者二十人,夜往罵之,且悉眾運草木上流。

賊聞罵聲,爭擲瓦石擊之,草木為瓦石所壓,一旦填滿,飛長驅入寨,遂執誠,果八日而湖寇悉平。

浚歎曰:「岳侯神算也!」初,賊恃其險,曰:「犯我者除是飛來。」

至是人以其言為讖。

甲寅,尚書左僕射趙鼎、知樞密院事孟庾、參知政各沈與求奏:「自五月丙子不雨,今越四旬,叨冒近司,輔政無狀,致此譴戒,乞賜黜責。」

詔:「各安厥位,無得再請。」

丁巳,徽猷閣待制、提舉建隆臂兼史館修撰兼侍講、資善堂翊善范沖言:「伏見和靖處士尹焞,誠明之學,實有淵源,直方之行,動應規矩,舉以代臣,允慊公議。」

詔川陝宣撫司以禮津遣赴行在。

焞避難長安,劉豫以玉帛招之,焞卻幣奔蜀,居於涪州。

帝聞其賢,故召。

湖寇既平,得丁壯五六萬人,老弱不下十餘萬。

張浚更易郡且一奸一贓吏,宣佈寬恩。

命岳飛進軍屯荊、襄以圖中原,浚率官屬泛洞庭而下。

時淮東宣撫使韓世忠、江東宣撫使張俊,皆已立功,而飛以列校拔起,世忠、俊不能平,飛皆屈己下之,數通書,俱不答。

及飛破楊太,獻樓船各一,兵徒戰守之械畢備,世忠始大悅,而俊益忌之。

癸未,趙鼎奏甘澤應祈,乞御常膳,帝曰:「朕累日寢食不安者,豈特為國無儲蓄而望歲之心甚切!兼恐歲饑民貧,起而為盜,朝廷不免遣兵討定,殘殺人命,亦天道之所宜憫也。」

是月,汴京地震。

分類:史書

共2頁 上壹頁 1 2 下壹頁
續資治通鑒
卷第一 【宋紀一】卷第二 【宋紀二】卷第三 【宋紀三】卷第四 【宋紀四】卷第五 【宋紀五】卷第六 【宋紀六】卷第七 【宋紀七】卷第八 【宋紀八】卷第九 【宋紀九】卷第十 【宋紀十】卷第十一 【宋紀十一】卷第十二 【宋紀十二】卷第十三 【宋紀十三】卷第十四 【宋紀十四】卷第十五 【宋紀十五】卷第十六 【宋紀十六】卷第十七 【宋紀十七】卷第十八 【宋紀十八】卷第十九 【宋紀十九】卷第二十 【宋紀二十】卷第二十一 【宋紀二十一】卷第二十二 【宋紀二十二】卷第二十三 【宋紀二十三】卷第二十四 【宋紀二十四】卷第二十五 【宋紀二十五】卷第二十六 【宋紀二十六】卷第二十七 【宋紀二十七】卷第二十八 【宋紀二十八】卷第二十九 【宋紀二十九】卷第三十 【宋紀三十】卷第三十一 【宋紀三十一】卷第三十二 【宋紀三十二】卷第三十三 【宋紀三十三】卷第三十四 【宋紀三十四】卷第三十五 【宋紀三十五】卷第三十六 【宋紀三十六】卷第三十七 【宋紀三十七】卷第三十八 【宋紀三十八】卷第三十九 【宋紀三十九】卷第四十 【宋紀四十】卷第四十一 【宋紀四十一】卷第四十二 【宋紀四十二】卷第四十三 【宋紀四十三】卷第四十四 【宋紀四十四】卷第四十五 【宋紀四十五】卷第四十六 【宋紀四十六】卷第四十七 【宋紀四十七】卷第四十八 【宋紀四十八】卷第四十九 【宋紀四十九】卷第五十 【宋紀五十】卷第五十一 【宋紀五十一】卷第五十二 【宋紀五十二】卷第五十三 【宋紀五十三】卷第五十四 【宋紀五十四】卷第五十五 【宋紀五十五】卷第五十六 【宋紀五十六】卷第五十七 【宋紀五十七】卷第五十八 【宋紀五十八】卷第五十九 宋紀五十九卷第六十 【宋紀六十】卷第六十一 【宋紀六十一】卷第六十二 【宋紀六十二】卷第六十三 【宋紀六十三】卷第六十四 【宋紀六十四】卷第六十五 【宋紀六十五】卷第六十六 【宋紀六十六】卷第六十七 【宋紀六十七】卷第六十八 【宋紀六十八】卷第六十九 【宋紀六十九】卷第七十 【宋紀七十】卷第七十一 【宋紀七十一】卷第七十二 【宋紀七十二】卷第七十三 【宋紀七十三】卷第七十四 【宋紀七十四】卷第七十五 【宋紀七十五】卷第七十六 【宋紀七十六】卷第七十七 【宋紀七十七】卷第七十八 【宋紀七十八】卷第七十九 【宋紀七十九】卷第八十 【宋紀八十】卷第八十一 【宋紀八十一】卷第八十二 【宋紀八十二】卷第八十三 【宋紀八十三】卷第八十四 【宋紀八十四】卷第八十五 【宋紀八十五】卷第八十六 【宋紀八十六】卷第八十七 【宋紀八十七】卷第八十八 【宋紀八十八】卷第八十九 【宋紀八十九】卷第九十 【宋紀九十】卷第九十一 【宋紀九十一】卷第九十二 【宋紀九十二】卷第九十三 【宋紀九十三】卷第九十四 【宋紀九十四】卷第九十五 【宋紀九十五】卷第九十六 【宋紀九十六】卷第九十七 【宋紀九十七】卷第九十八 【宋紀九十八】卷第九十九 【宋紀九十九】卷第一百 【宋紀一百】卷第一百○一 【宋紀一百一】卷第一百○二 【宋紀一百二】卷第一百○三 【宋紀一百三】卷第一百○四 【宋紀一百四】卷第一百○五 【宋紀一百五】卷第一百○六 【宋紀一百六】卷第一百○七 【宋紀一百七】卷第一百○八 【宋紀一百八】卷第一百○九 【宋紀一百九】卷第一百一十 【宋紀一百十】卷第一百一十一 【宋紀一百十一】卷第一百一十二 【宋紀一百十二】卷第一百一十三 【宋紀一百十三】卷第一百一十四 【宋紀一百十四】卷第一百一十五 【宋紀一百十五】卷第一百一十六 【宋紀一百十六】卷第一百一十七 【宋紀一百十七】卷第一百一十八 【宋紀一百十八】卷第一百一十九 【宋紀一百十九】卷第一百二十 【宋紀一百二十】卷第一百二十一 【宋紀一百二十一】卷第一百二十二 【宋紀一百二十二】卷第一百二十三 【宋紀一百二十三】卷第一百二十四 【宋紀一百二十四】卷第一百二十五 【宋紀一百二十五】卷第一百二十六 【宋紀一百二十六】卷第一百二十七 【宋紀一百二十七】卷第一百二十八 【宋紀一百二十八】卷第一百二十九 【宋紀一百二十九】卷第一百三十 【宋紀一百三十】卷第一百三十一 【宋紀一百三十一】卷第一百三十二 【宋紀一百三十二】卷第一百三十三 【宋紀一百三十三】卷第一百三十四 【宋紀一百三十四】卷第一百三十五 【宋紀一百三十五】卷第一百三十六 【宋紀一百三十六】卷第一百三十七 【宋紀一百三十七】卷第一百三十八 【宋紀一百三十八】卷第一百三十九 【宋紀一百三十九】卷第一百四十 【宋紀一百四十】卷第一百四十一 【宋紀一百四十一】卷第一百四十二 【宋紀一百四十二】卷第一百四十三 【宋紀一百四十三】卷第一百四十四 【宋紀一百四十四】卷第一百四十五 【宋紀一百四十五】卷第一百四十六 【宋紀一百四十六】卷第一百四十七 【宋紀一百四十七】卷第一百四十八 【宋紀一百四十八】卷第一百四十九 【宋紀一百四十九】卷第一百五十 【宋紀一百五十】卷第一百五十一 【宋紀一百五十一】卷第一百五十二 【宋紀一百五十二】卷第一百五十三 【宋紀一百五十三】卷第一百五十四 【宋紀一百五十四】卷第一百五十五 【宋紀一百五十五】卷第一百五十六 【宋紀一百五十六】卷第一百五十七 【宋紀一百五十七】卷第一百五十八 【宋紀一百五十八】卷第一百五十九 【宋紀一百五十九】卷第一百六十 【宋紀一百六十】卷第一百六十一 【宋紀一百六十一】卷第一百六十二 【宋紀一百六十二】卷第一百六十三 【宋紀一百六十三】卷第一百六十四 【宋紀一百六十四】卷第一百六十五 【宋紀一百六十五】卷第一百六十六 【宋紀一百六十六】卷第一百六十七 【宋紀一百六十七】卷第一百六十八 【宋紀一百六十八】卷第一百六十九 【宋紀一百六十九】卷第一百七十 【宋紀一百七十】卷第一百七十一 【宋紀一百七十一】卷第一百七十二 【宋紀一百七十二】卷第一百七十三 【宋紀一百七十三】卷第一百七十四 【宋紀一百七十四】卷第一百七十五 【宋紀一百七十五】卷第一百七十六 【宋紀一百七十六】卷第一百七十七 【宋紀一百七十七】卷第一百七十八 【宋紀一百七十八】卷第一百七十九 【宋紀一百七十九】卷第一百八十 【宋紀一百八十】卷第一百八十一 【宋紀一百八十一】卷第一百八十二 【宋紀一百八十二】卷第一百八十三 【元紀一】卷第一百八十四 【元紀二】卷第一百八十五 【元紀三】卷第一百八十六 【元紀四】卷第一百八十七 【元紀五】卷第一百八十八 【元紀六】卷第一百八十九 【元紀七】卷第一百九十 【元紀八】卷第一百九十一 【元紀九】卷第一百九十二 【元紀十】卷第一百九十三 【元紀十一】卷第一百九十四 【元紀十二】卷第一百九十五 【元紀十三】卷第一百九十六 【元紀十四】卷第一百九十七 【元紀十五】卷第一百九十八 【元紀十六】卷第一百九十九 【元紀十七】卷第二百 【元紀十八】卷第二百十一 【元紀十九】卷第二百十二 【元紀二十】卷第二百十三 【元紀二十一】卷第二百十四 【元紀二十二】卷第二百十五 【元紀二十三】卷第二百十六 【元紀二十四】卷第二百十七 【元紀二十五】卷第二百十八 【元紀二十六】卷第二百十九 【元紀二十七】卷第二百一十 【元紀二十八】卷第二百一十一 【元紀二十九】卷第二百一十二 【元紀三十】卷第二百一十三 【元紀三十一】卷第二百一十四 【元紀三十二】卷第二百一十五 【元紀三十三】卷第二百一十六 【元紀三十四】卷第二百一十七 【元紀三十五】卷第二百一十八 【元紀三十六】卷第二百一十九 【元紀三十七】卷第二百二十 【元紀三十八】
 
漢語學習
漢語文化
語言學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