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資治通鑒
卷第七十三 【宋紀七十三】
起著雍敦牂正月,盡十二月,凡一年。
○神宗體元顯道法古立憲帝德王功英文烈武欽仁聖孝皇帝元豐元年(遼太康四年。
戊午,一零七八年)
春,正月,庚戌,命河北轉運使令所在長吏分禱名山,旱故也。
乙卯,以王安石為尚書左僕射、舒國公、集禧觀使。
交趾郡王李乾德上表言:「奉詔遣人送方物,乞賜還廣源、機榔等州縣。」
詔:「候進奉人到闕,別降疆事處分。」
戊午,始命太常寺置局,以樞密直學士陳襄等為詳定官,太常博士楊完等為檢討官。
襄等言:「國朝大率皆循唐故,至於壇遺神位、法駕輿輦、仗衛儀物,亦兼用歷代之制。
其間情文訛舛,多戾於古。
每有規模苟略,因仍既久而重於改作者,有出於一時之儀而不足以為法者,請先條奏候訓,以為禮式。」
至五年四月十一日成書。
甲子,審官東院言:「廣南兩路員闕,願就之人少。
欲乞水土惡劣處為一等,繁難處為一等,其餘並為一等,令轉運司保明申奏。」
從之。
乙丑,以太皇太后疾,驛召天下醫者。
權發遣三司使李承之言:「近年以來,朝廷寬假資格稍高之人,為其衰遲或不任事,未遽令休退,故置提舉、管句宮觀之職,優與俸祿,不立員數。
而臣僚趨閒貪祿,或一精一神未衰,便私避事,亦求此職。
條制既寬,初未釐革,今內外宮觀約百餘員,無纖芥職事,歲費廩食不下數萬緡。
乞今後在京宮觀提舉、提點、句管官,共毋得過十五員,諸路倍之。
如有除授,令依例待闕。
所貴勤勞官守之人,有以區別,不虛費國用。」
詔:「自今陳請宮觀等差人,年六十以上聽差,仍毋過兩次。」
閏月,丙子朔,權發遣戶部副使、兵部郎中陳安石為集賢殿修撰、河東都轉運使。
尋詔河東路十三州歲給和糴錢八萬餘緡,自今罷之,以其錢付轉運司市糴糧草。
先是安石乘驛與知太原府韓絳同轉運司講求邊儲利害。
絳乞改和糴之法,減於原數三分,罷官支錢布,但寬其支移之苦,則實惠已及於民,遇災傷十七,則又除之。
而安石言:「十三州二稅,以石計之,凡三十九萬二千有餘,而和糴之數,,凡八十二萬四千有餘,所以災傷舊不除免。
蓋十三州稅輕,又本地恃為邊儲,理不可闕故也。
其和糴舊支,錢布相半,數既畸零,民病入州縣之費,以鈔貿錢於市人,略不收半。
公家支費實錢,而百姓乃是虛名。
欲自今罷支糴錢,歲以其錢支與緣邊州郡市糧草,封樁,遇災傷,據民不能輸數補填。
如無災傷,三年一免輸,以封樁糧草充數,即不須如韓絳減數三分及災傷除十七。」
朝廷以為然,乃命安石為河東都轉運使,悉推行之,又降是詔。
戊寅,前知曹州劉分言知濟一陰一縣羅適開導古滉河,決洩積水有功,御批:「可記適姓名,俟府界劇縣有闕與差,以考其能治之實。」
於是以適知陳留縣,仍詔適留舊任,候見任官成資日交替。
己卯,詔:「河北東西、永興、秦鳳、京東東西、京西南北、淮南東西路轉運司,並依未分路以前通管兩路,其錢谷並聽移用;除河北、陝西外,餘減判官一員。」
庚辰,遼主如春水。
先是相州論決劫盜三人死罪,行堂後官周清駁之,謂其徒二人當減等,鞫獄者為失入人死罪。
事下大理,詳斷官竇蘋、周孝恭白檢正劉奉世曰:「其徒手殺人,非失入也。」
於是大理奏相州斷是。
清執前議再駁,復下刑部新官定。
刑部以清駁為是,大理不服。
方爭論未決,會皇城司奏相州法司潘開繼貨詣大理,行財枉法。
初,殿中丞陳安民簽書相州判官日斷此獄,聞清駁之,懼得罪,詣京師,歷抵親識求救。
文彥博之子及甫,安民之姊子,吳充之婿也。
安民以書召開云:「爾宜自來照管法司。」
開竭其家資入京師,欲貨大理胥吏問消息。
相州人高在等在京師為司農吏,利其貨,與中書吏數人共耗用其物,實未嘗見大理吏也。
為皇城司所奏,言繼三千餘緡賂大理。
事下開封按鞫,無行賂狀,惟得安民與開書。
諫官蔡確知安民與充有親,乃密言事連大臣,非開封可了。
詔移其獄御史台,從確請也。
辛巳,以翰林侍讀學士,寶文閣學士呂公著兼端明殿學士。
帝從容與論治道,遂及釋、老。
公著問曰:「堯、舜知此道乎?」
帝曰:「堯、逐步豈不知!」公著曰:「堯、舜雖知此,而惟以知人、安民為難,所以為堯、舜也。」
帝又言唐太宗能以權智御臣下,對曰:「太宗之德,以能屈己從諫爾。」
帝善其言。
有欲復肉刑者,議取死囚試劓、刖。
公著曰:「試之不死,則肉刑遂行矣。」
乃止。
夏人幽其主,將大舉討之。
公著曰:「問罪之師,當先擇帥,苟未得人,不如勿舉。」
及兵興,秦、晉民力大困,大臣不敢言,公著數白其害。
壬午,禮部言:「禘袷之外,親祠太廟,並以功臣配享。」
從之。
詔:「常平錢谷當輸錢而願輸谷若金帛者,官立中價示民,物不盡其錢者足以錢,錢不盡其物者還其餘直。
常平倉錢谷,其在民者,有常錢,春散之,斂從夏秋稅。
有所謂緩急闕乏而貸者,皆定輸息二分,谷則歲豐量增價以糴,歲饑減時價糶之以賑饑。
又聽民以金帛易谷,而有司少加金帛之直。
凡錢谷當給若糶,皆用九年詔書,通取留一半之餘。」
壬辰,樞密直學士孫固同知樞密院事。
初,固言王安石不可為相。
及新法行,數議事不合,出補外。
至是帝思其先見,召知開封,遂大用之。
甲午,詔:「提舉司天監近校月食時分,比《崇天》、《明天》二法,已見新歷為密。
又,前閏正月歲在戊子,今復閏於戊午,恐理亦不謬,宜更不須考究。
其所差講究新歷官等並罷,衛樸給路費錢二十千。」
先是樸在熙寧初更造新歷,至十年,議者以為占月食差,故再詔樸集議,至是罷之。
遼賑東京饑。
丁酉,廢提點熙河蕃部司。
御史台、閤門言:「忌日神御殿行香,自今令群臣班殿下,宰相一員升殿,上香跪爐。」
從之。
己亥,太傅兼侍中曾公亮卒,年八十。
帝臨哭,輟朝三日。
贈太師、中書令。
初謚忠獻,禮官劉摯駁曰:「公亮居三事,不聞薦一士,安得為忠!家累千金,未嘗濟一物,安得為獻!」眾莫能奪,改謚宣靖。
及葬,御篆其碑首曰「兩朝顧命定策亞勳之碑」。
公亮一性一吝嗇,殖貨至巨萬。
力薦王安石以間韓琦,持祿固一寵一,為世所譏。
庚子,日中有黑子。
癸卯,以曾公亮配享英宗廟庭。
二月,庚戌,濮國公宗誼薨。
辛亥,日本國通事僧仲回來貢方物。
知諫院蔡確同御史台鞫相州失入死罪。
潘開事下御史獄,旬餘,所按與開封無異,乃詔確與御史同鞫。
確以擊搏進,吳充素惡其為人。
會充謁告,王珪奏用確,帝從之。
權發遣提點開封府界諸縣鎮公事、集賢校理蔡承禧言:「陛下講義倉之法,使臣等奉行。
今率以二碩而輸一鬥,至為輕矣。
臣之領邑二十二,其九已行,歲解幾萬。
請自今歲下稅之始,不煩中覆而舉行之。」
乃詔畿縣義倉事隸常平司。
甲寅,以邕州觀察使宗暉為淮康軍節度使,封濮國公。
乙丑,遼主駐埽獲野。
三月,癸未,廣南西路經略司乞教閱峒丁,從之。
乙未,御崇政殿閱諸軍。
丁酉,辰、沅猺賊寇邊州,州兵擊走之。
鄜延路經略呂惠卿言:「昨准朝旨,令延州西路同都巡檢策應環慶路,慶州東路巡檢策應鄜延路,遇賊大舉,聚入一路,更以主兵之官引兵策應;若本路自有兵事,令經略臨宜相度,以別將應援。
臣竊謂虜興師動數十萬,分犯二路,則所在皆賊,我安知其何出也!倍知我有策應之法,而欲攻鄜延,必見兵形於環慶,環慶告急,則鄜延起兵以應之;欲攻環慶,必見兵形於鄜延,鄜延告急,則環慶起兵以應之。
少則不足以應敵,多則本路必見空虛無備之處。
如此,非特我兵趨疾疲曳,有墮賊掩伏之虞,彼又將分兵搗虛以襲我矣。
臣愚以為,諸路有兵事,其鄰路但當一團一集以為聲援,或且依條相度牽制,不必更立互相策應之法,免致臨事拘文,以犯兵家之忌。」
詔鄜延路依奏,餘路別聽指揮。
或文言昔年劉平因救鄰道戰歿,自今宜罷鄰道援兵。
環慶副總管林廣,以為諸道同力,乃國家制賊之長計,苟賊並兵寇一道而鄰道不救,雖古名將,亦無能為。
劉平之敗,非援兵罪。
於是互相策應之法得不廢。
夏,四月,乙巳,知諫院蔡確既被旨同御史台按潘開獄,遂收大理寺詳斷官竇蘋、周孝恭等,枷縛暴於日中,凡五十七日,求其受賂事,皆無狀。
中丞鄧潤甫夜聞掠囚聲,以為蘋、孝恭等,其實它囚也。
潤甫心非確所為慘刻,而力不能制。
確引陳安民,置枷於前而問之。
安民懼,即言嘗請求文乃甫,乃甫云「已白丞相,甚垂意」。
丞相,指吳充也。
確得其辭,喜,遽欲與潤甫登時,具奏充受請求枉法,潤甫止之。
明日,泣甫在經筵,獨奏:「相州獄事甚微,大理實未嘗納賂。
而蔡確深探其獄,支蔓不已。
竇蘋等皆朝士,榜掠身無完膚,皆銜冤自誣,乞早結正。」
權監察御史裡行上官均亦以為言,帝甚駭異。
明日,確欲登對,至殿門,帝使人止之,不得前。
手詔:「聞御史台勘相州法司頗失直,遣知諫院黃履、句當御藥院李舜舉引問證驗。」
履、舜舉至台,與潤甫、確等坐廡下,引囚於前,讀示款狀,令實則書實,虛則陳冤。
前此確屢問,囚有變詞者,輒笞掠,及是囚不知其為詔使也,畏吏獄之酷,不敢不承,獨竇蘋翻異。
驗拷掠之痕則無之。
履、舜舉還奏,帝頗不直潤甫等言。
詔確、履及監察御史裡行黃廉就台劾實,仍遣舜舉監之。
吳充言:「御史台鞫相州獄,連臣婿文及甫,其事在中書有嫌,乞免進呈,或送樞密院。」
詔免充進呈及簽書,候案上,中書、樞密院同取旨。
乙卯,知諫院蔡確為右諫義大夫、權御史中丞。
翰林學士兼侍讀、權御史中丞鄧潤甫落職,知撫州。
太子中允、權監察御史裡行上官均責授光祿寺丞、知光澤縣。
先是帝別遣黃履、黃廉及李舜舉赴御史台鞫相州法司獄,確知帝意不直潤甫等,即具奏:「潤甫故造飛語以中傷臣,及欲動搖獄情,一陰一結執政,乞早賜罷斥。」
帝始亦疑相州獄濫及無辜,遣使訊之,乃不盡如潤甫等所言,確從而攻之,故皆坐貶。
確遷中丞,凡朝士系獄者,即令獄卒與之中室而處,同席而寢,飲食旋溷,共在一室。
置大盆於前,凡饋食者,羹飯餅餌,悉投其中,以杓勻攬,分飼之如犬豕,置不問。
故系者幸其得問,無罪不承。
癸亥,太白晝見。
己丑,封虢國公宗諤為豫章郡王。
戊辰,塞曹村決河,名其埽曰靈平。
初,熙寧十年,河決鄭州滎澤,文彥博言:「臣嘗奏德州河底淤澱,洩水稽滯,上流必至壅遏。
又,河勢變移,四散漫流,兩岸俱被水患,若不預為經制,必溢魏、博、恩、澶等州之境。
而都水略無施設,止固護東流北岸而已。
適累年河流低下,官吏希省費之賞,未嘗增修堤岸,大名諸埽,皆可憂虞。
謂如曹村一埽,自熙寧八年至今三年,雖每計春料當培低怯,而有司未嘗如約,此非天災,實人力不至也。
今河朔、京東州縣,人被患者莫知其數,熬熬籲天,上垂聖念,而水官不能自訟,猶汲汲希賞。
臣前論所陳,出於至誠,本圖補報,非敢微訐也。」
至是決口始塞。
初議塞河也,故道湮而高,水不得下,議者欲自夏津縣東開簽河入董固以護舊河,袤七十里九十步;又自張村埽直東築堤至龐家莊古堤,袤五十里二百步。
詔樞密都承旨韓縝相視。
縝言:「漲水沖刷新河,已成河道,河勢變移無常,雖開河就堤及於河身創立生堤,枉費功力。
惟增修新河,乃能經久。」
詔可。
五月,甲戌朔,御文德殿視朝。
是日,曹村決口新堤成,河還北流。
自閏正月丙戌首事,距此,凡用功一百九十餘萬,材一千二百八十九萬,錢、米各三十萬,堤長一百一十四里。
庚辰,召輔臣觀麥於後苑。
丙戌,遼主駐散水原。
辛丑,詔右武衛大將軍、象州刺史克頌貸死,追毀出身以來告敕,鎖外宅;坐病狂毆妻劉死故也。
知宗正丞趙彥若言:「今宗正寺侍祠之外,專掌玉牒屬籍而不預薦士,竊恐職有未稱。
謂宜具為條流,俾諸教官依國子監外官學例,為課試法,每遇秋賦,就宗正寺投狀鎖試,別立人數,頗示優異,著於格令,俾其競勸。
賢者獲升,不肖自抑,一切之恩,分當裁損,必無觖望。
夫親賢兼進,布列中外,以鎮安四海,為磐石之固,與愚知混淆,聚於一處,徒殫祿廩而無所事者,不可同日而語也。」
事雖不行,時論是之。
六月,癸卯朔,日有食之。
甲辰夜,東南有光燭地,大星出匏瓜,裂於內階,聲如雷。
甲寅,准布進良馬於遼。
辛酉,殿中丞陳安民等降謫有差。
安民坐官相州與失入死罪,屬大理評事文及甫言於宰相吳充也。
初,蔡確勘是獄,欲鍛煉以傾充,詞連充子安持。
時三司使李承之、戶部副使韓忠彥,皆帝所厚,忠彥琦子,而承之嘗為都檢正,確皆令囚引之。
承之知之,數為帝言確險陂之情;帝意稍解,趣使結正。
於是獄成,忠彥猶坐贖銅十斤。
充上表乞罷相及闔門待罪者三四,帝趣遣中使召出,令視事。
確屢率言事官登對,言安持當獲重譴,帝曰:「子弟為親識請托,不得已而應之,此亦常事,何足深罪!」卿輩但欲共攻吳充去之,此何意也?」
以確所彈奏答還之,言者乃已。
秋,七月,癸酉朔,詳定禮文所乞罷南郊壇天皇大帝設位,詔弗許。
又言:「古者帝牛必在滌三月,以致嚴潔。
今既無滌宮系養之法,有司滌養不嚴,一切苟簡。
欲下將作度修滌宮,具系養之法,飭所屬官司省視,委太常寺主簿一員閱察。」
從之。
甲戌,遼諸路奏飯僧尼三十六萬人。
辛巳,命西上閤門使、忠州一團一練使韓存寶經制瀘州納溪夷。
丁酉,御史黃廉言:「前歲科場逐經發解,人數不均,如別試所,治《詩》者十取四五,治《書》者才及其一。
乞自今,於逐經內各取人分數,所貴均收所長,以專士習。」
詔:「自今在京發解並南京考試,《詩》、《易》各取三分,《周禮》、《禮記》通取二分。」
又言:「國子監生員著述議論,盡得講官緒餘。
將來逐官例差考試,竊恐去取之際,雖未必私徇,而於參校所長,多就己見,人情所不能免。
如此,則外方疏遠之人偶不相合,遂致黜落,甚非朝廷兼收博采之意。
乞將來止選近歲一科人為試官,或差近郡教授。」
詔:「候差官日取旨。」
八月,癸卯,遼命有司決滯獄。
壬子,集賢殿修撰俞充為天章閣待制、知慶州。
王珪知帝欲伐夏,故奏乞用充為邊帥,使圖之,以迎一合帝意。
戊午,以韓絳為建雄軍節度使。
九月,癸酉,交趾來貢。
癸未,李乾德表乞還廣源等州,詔不許。
乙酉,以端明殿學士呂公著、樞密直學士薛向並同知樞密院事。
向善商財,計算無遺策,然不能無病民,所上課間失實。
時方尚功利,王安石從中主之,御史數有言,不聽也,向以是益得展奮其業。
至於論兵帝所,通暢明決,遂由文俗吏得大用。
其事公著甚久,公著亦稍親之,議論亦頗相左右。
詔:「祀天地及配帝,並用特一性一。」
乙未,遼主駐藕絲澱。
庚子,五國部長貢於遼。
冬,十月,癸卯,遼參知政事劉伸出為保靜軍節度使。
先是伸以戶部使受知於遼主,遼主謂宰相楊績曰:「當今群臣忠直,耶律玦、劉伸而已,然伸不及玦之剛介。」
績拜賀曰:「何代無賢,世亂則獨善其身,主聖則兼善天下。
陛下區分邪正,升黜分明,天下幸甚!」遼主又謂伸曰:「卿勿憚宰相。」
伸對曰:「臣於耶律伊遜尚不畏,何宰相之畏!」伊遜聞而銜之,相與誹詆,遂外遷。
玦亦出使於西北部,以酒疾卒。
丁未,重修都城畢工,週五十里。
己酉,詔袞州常以省錢修葺宣聖祠廟。
庚戌,定秋試諸軍賞格。
侍禁仵全死事,錄其弟宣為三班借職。
辛亥,韓存寶破瀘夷後城等十有三囤。
己未,權發遣興州羅觀乞頒義倉法於川峽四路,從之。
壬戌,軍器監言:「昨贊善大夫呂溫卿言:『五路州軍近年增置壯城兵,雖有教閱指揮,而所習武藝全無實用。
如大名府城圍四十餘里,砲手只有四人,其它掛搭、施放火藥、全火等人亦皆闕。
蓋舊無教閱格,又無專點檢之官。
今欲令諸州壯城兵,除修葺城櫓外,並輪上下兩番,教習守禦,以十分為率,內留砲手三分,餘並習掛搭,施用拒守器械。
仍籍所習匠名,每季委本州比試升降。
』嘗下五路安一撫司,而五路相度異同。
本監今參酌,欲乞五路州軍壯城兵,遇無修城池樓櫓功料,即令安一撫司以十分為率,三分令習砲,餘並習掛搭、拒守器械。
其廣備十一作工匠,並均付五路準備差使及指教施用,三年一替。
熙河路州軍亦依此。」
從之。
又言:「溫卿謂『朝廷差官製造澶州浮梁、火叉,其為防患不為不預。
然恐萬一寇至,以火筏、火船隨流而下,順風火熾,橋上容人不多,難以守禦,不若別置戰艦以攻其後。
乞造戰船二十艘,仍於澶州置黃河巡檢一員,擇河清兵五百,以捕黃河盜賊為名,習水戰以備不虞。
』下大名府路安一撫司相度。
本司言:『澶州界黃河,舊無巡檢。
當北使路若增創戰船,竊慮張皇。
欲止選河清兵百人為橋道水軍,令習熟船水,可使緩急御捍上流舟筏及裝駕戰艦。
』本監欲依安一撫司所陳。」
從之。
癸亥,于闐來貢。
十一月,壬申,詳定禮文所言:「郊祀壇域當依儀注爇蕭,設三遺,撤去青繩。」
又言:「郊祀天地席當以稿鞂,配帝以蒲越,撤去黃褥、緋褥。」
又言:「享宗廟當用制幣及依儀注爇蕭。」
又言:「遇雨望祀,當服祭服,仍設樂。」
又言:「分獻官不當先期升壇,當依儀注。」
又言:「《南郊式》,監祭、臨禮俱立於壇南,非是。
請分監祭立於壇之西北,東向;監禮立於東北,西向。」
又言:「景祐中裁定袞冕制度,巳與古合。
今少府監進樣不應禮,請改用硃組為紘,玉笄、玉瑱以玄純,垂瑱以五采玉貫於五采藻為旒,以青、赤、白、黃、黑五色備為一玉,每一玉長一寸,前後二十四旒,垂而齊肩,其表裡皆用繒。」
又言:「服裳皆前三幅、後四幅,今以八幅為之,不殊前後。
又,佩玉及綬並服章皆不如古制,當改正。」
又言:「百官雖不執事,以朝服侍祠,非是。
當並服祭服,如所考制度,修制五冕及爵弁服,各正冕弁之名。」
又言:「天子六服,自敬冕而下,今既不親祠,廢而不用。」
又言:「六冕並用赤舄。」
又言:「景靈宮、太廟、南郊儀注,並雲祀前三日,儀鸞司鋪御坐黃道褥。
黃道褥設於郊廟,非是。」
詔道褥不設,餘皆從之。
乙酉,詳定禮文所言:「古者大帶,天子、諸侯、大夫、士采飾單合皆不同。
今群臣助祭服,一以緋白羅為之,無等降之別。」
又言:「中單亦殊不應禮,並乞據禮改正。」
詔送禮院。
丁亥,遼禁士庶服用錦綺日月山龍之文。
己丑,命龍圖閣直學士宋敏求等詳定正旦御殿儀注。
敏求遂上《朝會議》二篇,《令式》四十篇,詔頒行之。
回鶻遣使貢於遼。
庚寅,遼以南院樞密使耶律仲禧為廣德軍節度使,以耶律伊遜薦其可任也。
仲禧偕伊遜鞫太子之獄,蔓引無辜,未嘗雪正,為公論所不與。
伊遜既害太子,因為遼主言:「皇弟宋魏國王和囉噶之子淳,可為儲嗣。」
群臣莫敢言。
北院宣徽使蕭烏納及伊勒希巴蕭托輝諫曰:「捨嫡不立,是以國與人也。」
遼主猶豫不決。
時太子之子延禧及女延壽久寄食於蕭懷忠家,會宮中李氏進《挾谷歌文》,遼主感悟,召延禧及延壽,鞠養於宮中。
辛卯,遼錦州民張寶,四世同一居,命其諸子為三班祗候。
戊戌,宰臣吳充、王珪、參知政事元絳,言功臣非古,始唐德宗多難之餘,乃有「奉天定難」之號,不應盛世猶襲陳跡,乞悉減罷;知樞密院馮京等繼以為請,遂詔管軍臣僚以下至諸軍班銜內帶功臣者並罷。
十二月,甲辰,二府奏事,語及淤田之利,帝曰:「大河源深流長,皆山川膏腴滲漉,故灌溉民田,可以變斥鹵為肥沃也。」
丙午,日中有黑子如李。
丙辰,詔:「青州民王贇貸死,刺配鄰州牢城。」
初,贇父九思,為楊五兒毆迫,自縊死。
贇才七歲,嘗欲復仇,而以幼未能。
至是一十九歲,以一槍一刺五兒,斷其頭及手祭父墓,乃自首。
法當斬,帝以贇殺仇祭父,又自歸罪,可矜故也。
丁卯,遼以北院樞密副使耶律瑞知北院樞密使事。
帝每憤遼人倔強,慨然有恢復幽燕之志,御景福殿庫,聚金帛為兵費。
是年,始更庫名,自製詩以揭之曰:「五季失圖,玁狁孔熾。
藝祖造邦,思有懲艾。
爰設內府,基以募士。
曾孫保之,敢忘厥志!」凡三十二庫。
後集羨贏,又揭以詩曰:「每虔夕惕心,妄意遵遺業。
顧余不武姿,何日成戎捷!」
分類:史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