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資治通鑒》卷第七十四 【宋紀七十四】:○神宗體元顯道法古立憲帝德正功英文烈武欽仁聖

古籍查詢

輸入需要查詢的關鍵字:

《續資治通鑒》卷第七十四 【宋紀七十四】

續資治通鑒

卷第七十四 【宋紀七十四】

起屠維協洽正月,盡十二月,凡一年。

○神宗體元顯道法古立憲帝德正功英文烈武欽仁聖孝皇帝元豐二年(遼太康五年)

春,正月,壬申,遼主如混同江。

耶律伊遜薦耶律孝傑忠於社稷,遼主謂孝傑可方唐之狄仁傑,賜名仁傑,許放海東青鶻以一寵一異之。

遼主將出獵,耶律伊遜請留皇孫,遼主欲從之。

宣徽使蕭烏納奏曰:「聞駕出遊,欲留皇孫。

皇孫尚幼,苟保護非人,恐有它變。

果留,願留臣左右,以防不測。」

遼主悟,命皇孫從行,如山榆澱。

遼主由是始疑伊遜。

乙亥,罷岢嵐、火山軍市馬。

先是市易舊法,聽人賒錢,以田宅或金銀為抵當;無抵當者,三人相保則給之。

皆出息十分之二,過期不輸息,每月更罰錢百分之二。

貧民取辟貨不能償,積息罰愈多,囚系督責,僅存虛數。

於是都提舉市易王居卿建議:「以田宅金帛抵當者,減其息;無抵當徒相保者,不復給。」

己卯,詔:「自正月七日以前,本息之外所負罰錢悉蠲之。」

凡數十萬緡。

負本息者,延期半年。

眾議頗以為愜。

壬午,以容州管內觀察使楊遂為寧遠軍節度使。

丁亥,詔:「宗室大將軍以下願試者,本經及《論語》、《孟子》大義共六道,論一首;大義以五通,論以辭理通為合格。」

甲午,京兆府學教授蔣夔乞以十哲從祀孔子,從之。

夔請以顏回為兗國公,毋稱先師;而祭不讀祝,儀物一切降殺;而進閔子騫九人亦在祀典。

禮官以「孔子、顏子稱號,歷代各有據依,難輒更改;儀物獻祝,亦難降殺。

所請九人,已在祀典。

熙寧祀儀,十哲皆為從祀,惟州縣釋奠未載。

請自今二京及諸州春秋釋奠,並准熙寧祀儀。」

丙申,帝謂輔臣曰:「向以陝西用度不足,出鈔稍多,而鈔加賤,遂建京師買鹽鈔之法。

本欲權鹽價飛錢於塞下,而出鈔付陝西無止法,都內凡出錢五百萬緡,卒不能救鈔法之弊。

蓋新進之人輕議更法,其後見法不可行,猶遂非憚改。」

王珪曰:「利不百不變法。」

帝曰:「大抵均輸之法,如齊之管仲,漢之桑弘羊,唐之劉晏,其才智僅能推行,況其下者乎!朝廷措置經始,所當重惜。

雖少年所不快意,然於國計甚便,姑靜以待之。」

二月,甲辰,詔威、茂、黎三州罷行義倉法。

初,知興州羅觀乞置義倉於川峽四路,許之。

既而成都府路提舉司言:「威、茂、黎三州,夷、夏雜居,稅賦不多,舊不推行新法,歲計軍儲,皆轉運司支移;彭、蜀州稅未就輸及募人入中,恐不可置義倉。」

故有是命。

庚戌,計議措置邊防公事所言:「以環慶路正兵、漢、蕃弓箭手強人聯為八將。

第一將駐慶州,第二將環州,第三將大順城,第四將淮安鎮,第五將業樂鎮,第六將木波鎮,第七將水和寨,第八將邠州。」

從之。

辛亥,詔:「禮部下第進士七舉、諸科八舉曾經殿試,進士九舉、諸科十舉曾經禮部試,年四十以上,進士五舉、諸科六舉曾經殿試,進士六舉、諸科七舉曾經禮部試,年五十以上者,聽就殿試。

內三路人第減一舉,皇祐元年以前禮部進士兩舉、諸科三舉准此,仍不限年。

其進士一舉,諸科二舉,年六十以上者,特推恩。」

又詔:「開封府、國子監間歲考場以前,到禮部進士五舉、諸科六舉,年五十以上者,許就殿試。」

甲寅,日中有黑子。

詔:「大理寺官屬,可依御史台例,禁出謁及見賓客。」

乙卯,以瀘州夷乞弟犯邊,詔王光祖等討之。

三月,庚午朔,棟戩遣使來貢。

辛未,詔:「河東定奪解板溝地界,毋得張皇或致生事,候究治得實,具奏聽旨。」

眾管句緣邊安一撫司王崇拯言也。

遼以宰相耶律仁傑從獵得頭鵝,加侍中。

遼主將次黑山之平澱,見扈從官屬多隨耶律伊遜後,心惡之,漸知其一奸一。

庚辰,親試禮部進士。

辛巳,詔:「今歲特奏名明法改應新科明法人,試大義三道。」

又詔:「京朝官、選人、班行所試經書、律令大義、斷案,上等三人,循一資;中等三十四人,不依名次注官;下等七十人,注官。」

丙戌,龍圖閣直學士、知成都劉庠進一官,知秦州。

太子中允、集賢校理、知諫院徐禧為右正言、直龍圖閣、權發遣渭州,其計議措置邊防事如故。

初,陝西緣邊兵馬、蕃弓箭手與漢兵各自為軍,每戰,多以蕃部為前鋒,而漢兵守城,伺便利後出,不分戰守,每一路必以數將通領之。

呂惠卿帥鄜延,以為調發不能速集,始變舊法,雜漢、蕃兵一團一結,分戰守,每五千人隨屯置將,具條約以上。

邊人及議者多言其不便,帝頗采惠卿議,欲推其法於諸路,故遣禧往計議。

禧先具環慶法上之,遣官措置涇原。

而涇原帥蔡延慶以為不可,朝廷亦是之,並難禧環慶法。

禧歷疏涇原法疏略參錯,圖其狀,別為法以奏,且言環慶法不可改。

帝與惠卿詔曰:「徐禧論措置析將事,惻怛慷慨,謀國不顧己,令代延慶帥涇原,卿宜勉終之。」

庚寅,詔:「入內東頭供奉官宋用臣都大提舉導洛通汴,前差盧秉罷勿遣。」

初,去年五月,西頭供奉官張從惠言:「汴河口歲歲閉塞,又修堤防勞費,一歲通漕才二百餘日,往時數有人建議引洛水入汴,患黃河嚙廣武山,須鑿山嶺十五丈至十丈以通汴渠,功大不可為。

自去年七月黃河暴一漲,異於常年,水落而河稍北去,距廣武山麓有七里,遠者退灘高闊,可鑿為渠,引水入汴,為萬世之利。」

知孟州河一陰一縣鄭佶亦以為言。

都水監丞范子淵言:「汜水出王仙山,索水出嵩渚山,亦可引以入汴。

合三水,積其廣深,得二千一百三十六尺,視今汴流尚贏九百七十四尺。

以河、洛湍緩不同,得其贏餘,可以相補。

懼不足,則旁堤為塘,滲取河水,每百里置木閘一,以限水勢。

堤兩旁溝湖陂濼,皆可引以為助,禁伊、洛上原私取水者。

大約汴舟重載,入水不過四尺,今深五尺,可濟漕運。

起鞏縣神尾山至士家堤,築大堤四十七里以捍大河,起沙谷至河一陰一縣十里店,穿渠五十二里,引洛水入於汴渠,總計用工三百五十七萬有奇。」

疏奏,帝重其事,以子淵計畫有未善者,乃命用臣經度,以楊珪往。

至是用臣還奏可為:「請自任村沙谷口至汴口開河五十里,引伊、洛水入汴,每二十里置束水一,以芻楗為之,以節湍急之勢。

取水深一丈,以通漕運,引古索河為原,注房家、黃家、孟王陂及三十六陂,高仰處瀦水為塘,以備洛水不足,則決以入河。

又自汜水關北開河五百步,屬於黃河,上下置閘啟閉,以通黃、汴二河船筏。

即洛河舊口置水,通黃河,以洩伊、洛暴一漲之水。

古索河等暴一漲,即以很魏樓、滎澤、孔固三斗門門洩之。

計用工九十萬七千有餘。」

又乞責子淵修護黃河南堤埽,以防侵奪新河。

詔如用臣策,故有是命。

始營清汴,主議者以為不假河水而足用。

後歲旱,洛水不足,遂於汜水斗門以通木筏,為一陰一取河水以益之,朝廷不知也。

壬辰,遼北院樞密使耶律伊遜出知南院大王事,加裕悅。

伊遜專一政日久,至是始外出。

以知北院樞密使耶律瑞為北院樞密使,以北院樞密副使耶律德勒岱知北院樞密使事,以左伊勒希巴耶律世遷同知北院樞密使事。

癸巳,集英殿賜進士、明經諸科開封時彥以下及第、出身、同出身、同學究出身,總六百二人。

甲午,御集英殿,賜特奏名進士、明經諸科同學究出身、試將作監主簿、國子、四門助教、長史、文學、助教,總七百七十八人。

岐王顥之夫人馮氏,侍中拯之曾孫也,失一愛一於王,屏居後閣者數年。

是春,岐王宮遺火,尋撲滅。

夫人聞有火,遣二婢往視之。

王詰其所以來,二婢曰:「夫人令視大王耳。」

王一乳一母素憎夫人,與二嬖人共譖之曰:「火殆夫人所為也。」

王怒,命內知客鞫其事,二婢不勝拷掠,自誣服。

王泣訴於太后,太后怒,謂帝必斬之。

帝素知其不睦,徐對曰:「俟按驗得實,然後議之。」

乃召二婢,命中使與侍講鄭穆同鞫於皇城司。

數日,獄具,無實。

又命翊善馮浩錄問。

帝乃以具獄白太后,因召夫人入禁中。

夫人一大懼,欲自一殺。

帝遣中使慰諭,命徑詣太皇太后宮,太皇太后慰存之。

太后與帝繼至,詰以火事。

夫人泣拜謝罪,曰:「乃縱火則無之。

然妾小家女,福薄,誠不足以當岐王伉儷,幸赦其死,乞削髮出外為尼。」

太后曰:「聞詛詈岐王,有諸?」

對曰:「妾乘憤或有之。」

帝乃罪一乳一母及二嬖人,命中使送夫人於瑤華宮,不披戴;舊奉月錢五十緡,增培之,厚其資給,曰:「俟王意解,當復迎之。」

復置熙州狄道縣。

夏,四月,辛丑,幸金明池,觀水嬉,宴射瓊林苑。

丁巳,陳升之以檢校太尉依前同平章事、鎮江軍節度使、秀國公,致仕。

己未,升之卒,年六十九。

贈太保、中書令,謚曰成肅。

□□□□□□□□□□□□□升之深狡多數,善傅會以取盎貴。

王安石用事,引升之自助,升之心知其不可,而竭力為之用,安石德之,故使先己為相。

甫得志,即□□□□□求解條例司。

時為小異,一陽一若不與之同者,□□□□□□□□□□□□□□□□□□□□□世以是譏之,謂之「筌相」。

升之初名旭,避神宗嫌名改焉。

遼主如納葛濼。

癸亥,詳定正旦御殿儀注所言:「元會受朝賀,執鎮圭,非是,請不執。

上壽准此。」

又言:「元會行禮於朝,而天子服祭服,群臣服朝服,亦非是,請服通天冠、絳紗袍。」

又言:「御殿當設旗幟。

仍辟大慶殿門,皇帝即御座,禮官引中書、門下、親王、使相押諸司三呂、尚書省四品及宗室將軍以上班,分東西入,《正安之樂》作,至位,樂止,群臣不服劍、不脫屨舄。」

並從之。

甲子,知審刑院安燾言:「天下奏案,視十年前增倍以上,審刑院、刑部詳議、詳斷官,視舊員數頗減,乞復置詳議官一員。

又詳議官遍簽刑部斷案,職事不專,乞分議官六員,每案二員連簽。

若情狀可疑,未麗於法,即議官通簽。

如此,則疑難之獄得盡,眾議明白,罪案不致留積。」

詔:「增審刑院詳議、詳斷官各一員。

罷刑部簽法官一員,餘如燾請。」

五月,戊辰朔,右神武大將軍、衢州一團一練使秦國公克瑜為隰州一團一練使。

大宗正言克瑜歲滿當遷遙郡,帝以克瑜秦王后,襲公爵,故特遷正任。

後以右武衛大將軍、潮州刺史楚國公世恩為袁州刺史,右武衛大將軍、封州刺史魏國公仲來為筠州刺史,右武衛大將軍、濱州防禦使陳國公仲郃為棣州一團一練使,用克瑜例也。

詳定正旦御殿儀注所言:「正旦御殿合用黃麾仗。

接唐《開元禮》,冬至朝會及皇太子受冊,加元服,冊命諸王大臣,朝燕蕃國,皆用黃麾仗。

本朝故事,皇帝受群臣上尊號,諸衛各帥其屬,勒所部屯門,殿庭列仗衛。

今獨修正旦儀注而餘皆未及,欲乞冬會等儀注悉加詳定。」

從之。

庚午,詔輔臣觀麥於後苑。

丙子,順州蠻叛,峒、州兵討平之。

庚辰,詔以濮安懿王三夫人並稱王夫人,祔濮園。

辛巳,太子少師致仕趙概上所集《諫林》。

詔曰:「請老而去者,類以聲問不至朝廷為高,唯卿有志一愛一君,雖退居山林,未嘗一日忘也。

當置於座右,時時省閱。」

甲申,參知政事元絳數請老,命其子耆寧校書崇文院,慰留之。

會太學虞蕃訟博士受賄,事連耆寧,當下獄。

絳請上還職祿而容耆寧即訊於外,從之。

於是御史至第,簿責絳,絳一不自辨,罷知毫州。

入辭,帝謂曰:「朕知卿,一歲即召矣,卿意欲陳訴乎?」

絳謝罪,願得穎,即以為穎州。

丁亥,遼主謁慶陵。

以契丹行宮都部署耶律延格為南府宰相,以北面林牙耶律永寧為伊勒希巴。

遼主以蕭烏納為忠,命同知南院樞密使事,復與駙馬都尉蕭酬斡並封蘭陵郡王。

戊子,御史中丞蔡確參知政事。

確自知制誥為御史中丞、參知政事,皆以起獄奪人位而居之,士大夫交口唾吧,而確自為得計。

吳充數為帝言新法不便,欲稍去其甚者,確曰:「曹參與蕭何有隙,至代為相,一遵何約束。

今陛下所自建立,豈容一人挾怨而壞之!」法遂不變。

丙申,詔:「諸路有強劫盜人數稍眾,許於聽候差使及得替待闕官內選武勇使臣捕逐,給驛券。」

從大名府文彥博請也。

六月,庚子,宰臣吳充以從子安國贓污抵法,奉表待罪;詔趣視事。

甲辰,廣西捕斬儂智春,執其妻子以獻。

辛亥,准而貢於遼。

甲寅,清汴成,凡用工四十五日,自任村沙口至河一陰一瓦亭子並汜水關,北通黃河,接運河,長五十一里,兩岸為堤,總長一百三里,引洛水入汴。

丁巳,遼以北府宰相遼西郡王蕭伊哩頞為西北路招討使。

己未,遼遣使錄囚。

辛酉,詔鎮寧軍節度使、魏國公宗懿追封舒王。

左諫議大夫安燾等上《諸司敕式》。

帝閱《講筵式》,至「開講申中書」,曰:「此非政事,何豫中書!」可刊之。」

是月,遼放進士劉瑰等一十三人。

秋,七月,己巳,三佛齊、詹卑國使來貢方物。

御史中丞李定言:「知湖州蘇軾,本無學術,偶中異科,初騰沮毀之論,陛下猶置之不問。

軾怙終不悔,狂悖之語日聞。

軾讀史傳,非不知事君有禮,訕上有誅,而敢肆其憤心,公為詆訾;而又應試舉對,即已有厭弊更法之意。

及陛下修明政事,怨不用己,遂一切毀之,以為非是。

傷教亂俗,莫甚於此。

伏望斷自天衷,特行典憲。」

御史舒亶言:「軾近上謝表,頗有譏切時政之言,流俗翕然爭相傳誦。

陛下發錢以本業貧民,則曰『贏得兒童語音好,一年強半在城中』。

陛下明法以課試群吏,則曰,讀書萬卷不讀律,致君堯、舜知無術』。

陛下興水利,則曰『東海若知明主意,應教斥鹵變桑田』。

陛下謹鹽禁,則曰『豈是聞解忘味,爾來三月食無鹽』。

其它觸物即事,應口所言,無一不以詆謗為主。

小則鏤板,大則刻石,傳播中外,自以為能。」

並上軾印行詩三卷。

御史何正臣亦言軾愚弄朝廷,妄自尊大。

詔知諫院張璪、御史中丞李定推治以聞。

時定乞選辟參治,及罷軾湖,差職員追攝。

既而帝批令御史台選牒朝臣一員,乘驛馬追攝,又責不管別緻疏虞狀;其罷湖州朝旨,令差去官繼往。

甲戌,張方平以太子少師致仕。

戊寅,詳定朝會儀。

己卯,命中書句考四方詔獄。

遼主獵於夾山。

癸未,詔諸路轉運司相度當置學官州軍以聞。

乙酉,夏兵犯綏德城大會平,第四將高永能等擊敗之。

丁亥,詳定禮文所言:「請復四時薦新於廟之典;季春薦鮪,以應經義,無則闕之。」

詔從其請;如闕王鮪,以魴鯉代。

是月,詔:「諸路教閱禁軍,無過兩時。」

八月,丙申朔,夏人寇綏德城,都監李浦敗之。

丁酉,詔:「春秋釋奠昭烈武成王廟,令三班院選差使臣為讀祝、奉幣、分獻官。」

辛丑,分涇原路兵馬十一將。

壬寅,復八作司為東、西兩司,各置監官文臣一員、武臣二員。

甲辰,同修起居注王存言:「古者左史記事,右史記言。

唐貞觀初,仗下議政事,起居郎執筆記於前,史官隨之,其後或修或廢。

蓋時君克己,厲一精一政事,則其職修;或庸臣擅權,務掩過惡,則其職廢,皆理勢然也。

陛下臨朝旰昃,裁決萬幾,判別疑隱,皆出群臣意表。

欲一望追唐貞觀典故,復起居郎、舍人職事,使得盡聞明天子德音,退而書之,以授史官。

儻以為二府奏事自有《時政記》,即乞自餘臣僚前後殿對,許記注官侍立,著其所聞關於治體者,庶幾謨訓之言,不至墜失。」

帝善其言,卒不果行。

丙午,詔:「修起居注官雖不兼諫職,如有史事,宜於崇政殿、延和殿承旨司奏事後,直前陳述。」

從修起居注王存請也。

丁未,右諫議大夫、知河南呂公孺知河一陽一。

洛口役兵千餘人,憚役,不稟令,排行慶關,不得入,西趨河橋。

其徒有來告者,諸將請出兵擊之,公孺曰:「此曹亡命,窮之則生變。」

乃令曰:「敢殺一人者斬!」於是乘馬東出,令牙兵數人前諭曰:「爾輩久役,固當還,然有不稟令之罪;若復渡橋,則罪加重矣。

太守在此,願自首者止道左。」

眾皆請罪。

索其為首並助謀者,黥配之,餘置不問。

復送役所,語洛口官曰:「如尚敢偃蹇者,即斬之。」

眾貼然不敢動。

乃自劾不俟命,詔釋之。

戊申,詔:「浚淮南運河,自邵伯堰至真州十四節,分二年用工。」

從轉運司奏也。

甲寅,詔:「增太學生捨為八十齋,齋三十人,外捨生二千人,內捨生三百人。

月一私試,歲一公試,補內捨生。

間歲一捨試,補上捨生。」

戊午,以穎州為順昌軍節度。

庚申,遼主命有司撰《太宗神功碑》,立於南京。

甲子,詳定朝會儀注所言:「隋、唐冠服,皆以品為定,蓋其時官與品輕重相準故也。

今之令式,尚或用品,雖襲舊文,然以官言之,頗為舛謬。

概舉一二,則太子中允、贊善大夫與御史中丞同品,太常博士品卑於諸寺丞,太子中捨品高於起居郎,內常侍比內殿崇班而在尚書諸司郎中之上,是品不可用也。

若以差遣則有官卑而任要劇者,有官品高而處冗散者,有一官而兼領數局者,有徒以官奉朝請者,有分局蒞職特出於一時,隨事立名者,是差遣又不可用也。

以此言之,同品及差遣定冠綬之制,則未為允。

伏請以官為定,庶名實相副,輕重有准。

仍乞分官為七等,冠綬以如之。

貂蟬、籠巾、七梁冠、天下樂暈錦綬為第一等;蟬舊以玳瑁為胡蝶狀,今請改為黃金附蟬;宰相、親王、使相、三師、三公服之。

七梁冠、雜花暈錦綬為第二等,樞密使、知樞密院至太子太保服之。

六梁冠、方勝宜男錦綬為第三等,左、右僕射至龍圖、天章、寶文閣直學士服之。

五梁冠、翠一毛一錦綬為第四等,左、右散騎常侍至殿中、少府、將作監服之。

四梁冠、簇四雕錦綬為第五等,客省使至諸行郎中服之。

三梁冠、黃師子錦綬為第六等,皇城以下城司使至諸衛率服之。

內臣自內常侍以上及入內內侍省內東西頭供奉官、殿頭前班東西供奉官、左右侍禁、左右班殿直、京官秘書郎至諸寺、監主簿,既豫朝會,亦宜以朝服從事。

今參酌自內常侍以上冠服,從本寺寄資者,如本官。

入內內侍省內東西頭供奉官、殿頭三班使臣、陪位京官為第七第,皆二梁冠,方勝練鵲錦綬。

高品以下服色衣,古者韡韨舄屨,並從裳色,今制朝服用絳衣而錦有十九等,其七等綬謂宜純用紅錦,以文采高下為差別。

惟法官綬用青地荷蓮錦,以別諸臣,其梁數與佩准本官。」

從之。

廢慶州府城寨、前村堡、平戎鎮、環州大拔寨。

九月,癸酉,權發遣戶部判李琮言:「奉詔根究逃絕稅役,有蘇州常熟縣天聖年生簿管遠年逃絕戶倚閣稅紬絹苗米丁鹽錢萬一千一百餘貫、石、匹、兩。

本縣據稅,合管苗田九百一十九頃有奇,今止根究得一百九十五戶,共當輸苗米三百五十三石,紬絹五十一匹,錦三十五兩;其餘有苗米八千四百石,紬絹一千二百匹,錦一千九十兩,丁鹽錢九百文外,並無田產入戶,亦無請佃主名。

蓋久失推究,一奸一猾因之失陷省稅。

乞差著作佐郎劉拯知常熟縣,根究歸著。

它具有類此者,亦乞選辟根究。」

從之。

拯,南陵人也。

己卯,遼命諸道毋禁僧徒開壇。

壬午,遼主禁扈從擾民。

壬辰,出《馬步射格鬥法》頒諸軍。

西南諸蕃先後俱來貢。

冬,十月,丁酉,參知政事蔡確言:「御史何正臣、黃顏,皆臣任中丞日薦舉,臣今備位政一府,理實為嫌,乞罷正臣、顏御史。」

於是權御史中丞李定言:「台官雖令官長薦舉,然取捨在陛下,不在所舉。

夫捨公義而懷私恩,此小人事利者之所為。

今選為台官者,必以其忠信正直,足以備耳目之任。

儻以區區之嫌,遂使迴避,則是以事利之小人待陛下耳目之官,此尤義理之所不可者也。」

詔勿迴避。

戊戌,夏遣使貢於遼。

己亥,遼主如獨盧金。

癸卯,置籍田令。

詔立水居船戶,五戶至十戶為一甲。

戊申,交趾歸所掠民,詔以順州賜之。

己酉,太皇太后疾,帝不視事,視疾寢門,衣不解一帶者旬日。

庚戌,罷朝謁景靈宮;命輔臣禱於天地、宗廟、社稷;減天下囚死罪一等,流以下釋之。

壬子,詳定禮文所言:「今祭祀既用三代冕服,而加以秦劍,殊為失禮。

又,從事郊廟,不當脫舄履,應改正。」

從之。

遼定王爵之制,惟皇子仍一字王,餘並削降。

於是趙王楊績降封遼西郡王,魏王耶律伊遜降封混同郡王;吳王蕭罕嘉努降封半陵郡王,致仕。

乙卯,太皇太后崩,年六十四。

帝侍奉太皇太后,承迎娛悅,無所不盡,後亦慈一愛一倍至。

或退朝稍晚,必自屏扆候矚。

初,王安石當國,變亂舊章,帝至後所,後曰:「吾聞民間甚苦青苗、助役,宜罷之。」

帝嘗有意於燕薊,已與大臣定議,乃詣慶壽宮白其事。

後曰:「吉凶悔吝生於動,得之不過南面受賀而已,萬一不得,則生靈所繫,未易以言。

苟可取之,太祖、太宗收復久矣,何待今日!」帝曰:「敢不受教。」

蘇軾以詩得罪,下御史獄,後違豫中聞之,謂帝曰:「嘗憶仁宗以制科得軾兄弟,喜曰:『吾為子孫得兩宰相。

』今聞軾以作詩系獄,得非仇人中傷之乎?捃至於詩,其過微矣。」

軾由此得免。

及崩,帝哀慕毀瘠,殆不勝喪。

後臥內緘封一匱,帝發視之,則舊合同寶也。

仁宗時,因火失寶,更鑄之。

後淘井得舊寶,故藏之匱中,而人無知者。

戊午,詔:「易太皇太后園陵曰山陵。」

辛酉,以群臣七上表,始聽政。

命王珪為山陵使。

十一月,癸未,始御崇政殿。

遼復南京流民差役三年;被火之家,復租稅一年。

丁亥,雨土。

癸巳,詔:「開封府界教大保長充教頭,其提舉官以昭宣使、果州防禦使、入內副都知王中立、東上閤門使、榮州刺史狄咨為之。」

十二月,乙巳,御史中丞李定等言:「竊以取士兼察行藝,則是古者鄉里之選。

蓋藝可以一日而校,行則非歷歲月不可考。

今酌《周官》書考賓興之意,為太學三捨選察升補之法,上《國子監敕式令》並《學令》凡百四十三條。」

詔行之。

初,太學生檀宗益上書言太學教養之策有七:一尊講官,二重正祿,三正三捨,四擇長諭,五增小學,六嚴責罰,七崇師業。

帝覽其言,以為可行,命定與畢仲衍、蔡京、范鏜、張璪同立法,至是上之。

丙午,復置御史六察。

丁未,御史舒亶言:「比聞朝廷遣中官出使,所至多委州郡造買器物,其當職官承望風旨,追呼督索,無所不至,遠方之民,受弊良甚,乞重立條約。」

詔兩浙提點刑獄司體量實狀以聞。

戊申,廣南西路提舉常平等事劉誼言:「廣西一路,戶口才二十餘萬,蓋不過江、淮一大郡,而民出役錢至十九萬緡,募役實用錢十四萬緡,餘四萬緡謂之寬剩。

百姓貧乏,非它路比,上等之家不能當湖湘中下之戶,而役錢之出,概用稅錢。

稅錢既少,又敷之田米,田米不足,復算於身丁。

廣西之民,身之有丁也,既稅以錢,又算以米,是一身已輸二稅,殆前世弊法。

今既未能蠲除之,而又敷以役錢,甚可憫也」」詔下本路提舉官齊諶相度。

諶謂監司、提舉司吏及通引官、客司,月給錢第減二千,歲可減役錢一千二百餘緡;從之。

辛亥,提舉廣南東路常平等事林顏言:「聞廣西緣邊稍已肄習武藝,東路雖間有一槍一手,然保甲之教尚闕。

欲乞本路沿江海諸州,依西路法訓閱,使其人既熟山川之險易,而又知夫弓矢金鼓之習,則一方自足為備。」

詔下廣南東路經略、轉運、提舉、鈐轄司相度,皆言廣、惠、潮、封、康、端、南恩七州,皆並邊及江海,外接蠻賊,可依西路保甲教習武藝,從之。

顏,福州人也。

乙卯,遼主如西京。

戊午,遼主行再生禮,赦雜犯死罪以下。

庚申,祠部員外郎、直史館蘇軾,責授檢校水部員外郎、黃州一團一練副使、本州安置。

初,御史台既以軾具獄上法寺,當徒二年,會赦當原。

於是中丞李定言:「軾之一奸一慝,今已具服,不屏之遠方則亂俗,載之從政則壞法,伏乞特行廢絕。」

御史舒亶又言:「駙馬都尉王先,收受軾譏諷朝政文字及遺軾錢物,並與王鞏往還,漏洩禁中語。

竊以軾之怨望、詆訕君父,蓋雖行路猶所諱聞,而先恬聞軾言,不以上報,既乃一陰一通貨賂,密與燕遊。

至若鞏者,向連逆一黨一,已坐廢停;先於此時同罣議論,而不自省懼,尚相關通。

案先受國厚恩,列在近戚,而朋比匪人,志趨如此,原情議罪,實不容誅。

乞不以赦論。」

又言:「收受軾譏諷朝政文字人,除王先、王鞏、李清臣外,張方平而下凡二十二人,如盛僑、周邠輩固無足論,乃若方平與司馬光、范鎮、錢藻、陳襄、曾鞏、孫覺、李常、劉分、劉摯等,蓋皆略能誦說先王之言,辱在公卿士大夫之列,所當以君臣之義望之者,所懷如此,顧可置而不誅乎?」

疏奏,先等皆特責。

獄事起,先嘗屬轍密報軾,而軾不以告官,亦降黜焉。

軾初下獄,方平及鎮皆上書救之,不報。

方平書曰:「傳聞有使者追蘇軾過南京,當屬吏。

臣不詳軾之所坐,而早嘗識其為人,其文學實天下奇才,向舉制策高等,而猶碌碌無以導於流輩。

陛下振拔,特加眷獎,軾自謂見如明主,亦慨然有報上之心。

但其一性一資疏率,闕於審重,出位多言,以速尤悔。

頃年以來,聞軾屢有封章,特為陛下優容,四方聞之,莫不感歎聖明寬大之德。

今其得罪,必緣故態。

但陛下於四海生靈,如天覆地載,無不化育,於一蘇軾,豈所好惡!自夫子刪詩,取諸諷刺,以為言之者足以戒;故詩人之作,其甚者以至指斥當世之事,語涉謗黷不恭,亦未聞見收而下獄也。

今軾但以文辭為罪,非大過惡,臣恐付之狴牢,罪有不測。

惟陛下聖度,免其禁系,以全始終之賜,雖重加譴謫,敢不甘心!」

軾既下獄,眾莫敢正言者。

直舍人院王安禮乘間進曰:「自古大度之君,不以語言端人。

軾本以才自奮,今一旦致於法,恐後世謂不能容才。

願陛下無庸競其獄。」

帝曰:「朕固不深譴,特欲申言者路耳,行為卿貰之。」

既而戒安禮曰:「第去,勿洩言。

軾前賈怨於眾,恐言者緣軾以害卿也。」

始,安禮在殿廬,見李定,問軾安否狀,定曰:「軾與金陵丞相論事不合,公幸毋營解,人將以為一黨一。」

至是歸舍人院,遇諫官張璪忿然作色曰:「公果救蘇軾邪?何為詔趣其獄?」

安禮不答。

其後獄果緩,卒薄其罪。

甲子,禮院言:「大行太皇太后祔仁宗陵廟,當去太字。

冊文初稱大行太皇太后,所上尊謚即稱慈聖光獻皇后。

謚寶宜以『慈聖光獻皇后之寶』為文。

餘行移文字及奏報,即存太字。」

從之。

分類:史書

共2頁 上壹頁 1 2 下壹頁
續資治通鑒
卷第一 【宋紀一】卷第二 【宋紀二】卷第三 【宋紀三】卷第四 【宋紀四】卷第五 【宋紀五】卷第六 【宋紀六】卷第七 【宋紀七】卷第八 【宋紀八】卷第九 【宋紀九】卷第十 【宋紀十】卷第十一 【宋紀十一】卷第十二 【宋紀十二】卷第十三 【宋紀十三】卷第十四 【宋紀十四】卷第十五 【宋紀十五】卷第十六 【宋紀十六】卷第十七 【宋紀十七】卷第十八 【宋紀十八】卷第十九 【宋紀十九】卷第二十 【宋紀二十】卷第二十一 【宋紀二十一】卷第二十二 【宋紀二十二】卷第二十三 【宋紀二十三】卷第二十四 【宋紀二十四】卷第二十五 【宋紀二十五】卷第二十六 【宋紀二十六】卷第二十七 【宋紀二十七】卷第二十八 【宋紀二十八】卷第二十九 【宋紀二十九】卷第三十 【宋紀三十】卷第三十一 【宋紀三十一】卷第三十二 【宋紀三十二】卷第三十三 【宋紀三十三】卷第三十四 【宋紀三十四】卷第三十五 【宋紀三十五】卷第三十六 【宋紀三十六】卷第三十七 【宋紀三十七】卷第三十八 【宋紀三十八】卷第三十九 【宋紀三十九】卷第四十 【宋紀四十】卷第四十一 【宋紀四十一】卷第四十二 【宋紀四十二】卷第四十三 【宋紀四十三】卷第四十四 【宋紀四十四】卷第四十五 【宋紀四十五】卷第四十六 【宋紀四十六】卷第四十七 【宋紀四十七】卷第四十八 【宋紀四十八】卷第四十九 【宋紀四十九】卷第五十 【宋紀五十】卷第五十一 【宋紀五十一】卷第五十二 【宋紀五十二】卷第五十三 【宋紀五十三】卷第五十四 【宋紀五十四】卷第五十五 【宋紀五十五】卷第五十六 【宋紀五十六】卷第五十七 【宋紀五十七】卷第五十八 【宋紀五十八】卷第五十九 宋紀五十九卷第六十 【宋紀六十】卷第六十一 【宋紀六十一】卷第六十二 【宋紀六十二】卷第六十三 【宋紀六十三】卷第六十四 【宋紀六十四】卷第六十五 【宋紀六十五】卷第六十六 【宋紀六十六】卷第六十七 【宋紀六十七】卷第六十八 【宋紀六十八】卷第六十九 【宋紀六十九】卷第七十 【宋紀七十】卷第七十一 【宋紀七十一】卷第七十二 【宋紀七十二】卷第七十三 【宋紀七十三】卷第七十四 【宋紀七十四】卷第七十五 【宋紀七十五】卷第七十六 【宋紀七十六】卷第七十七 【宋紀七十七】卷第七十八 【宋紀七十八】卷第七十九 【宋紀七十九】卷第八十 【宋紀八十】卷第八十一 【宋紀八十一】卷第八十二 【宋紀八十二】卷第八十三 【宋紀八十三】卷第八十四 【宋紀八十四】卷第八十五 【宋紀八十五】卷第八十六 【宋紀八十六】卷第八十七 【宋紀八十七】卷第八十八 【宋紀八十八】卷第八十九 【宋紀八十九】卷第九十 【宋紀九十】卷第九十一 【宋紀九十一】卷第九十二 【宋紀九十二】卷第九十三 【宋紀九十三】卷第九十四 【宋紀九十四】卷第九十五 【宋紀九十五】卷第九十六 【宋紀九十六】卷第九十七 【宋紀九十七】卷第九十八 【宋紀九十八】卷第九十九 【宋紀九十九】卷第一百 【宋紀一百】卷第一百○一 【宋紀一百一】卷第一百○二 【宋紀一百二】卷第一百○三 【宋紀一百三】卷第一百○四 【宋紀一百四】卷第一百○五 【宋紀一百五】卷第一百○六 【宋紀一百六】卷第一百○七 【宋紀一百七】卷第一百○八 【宋紀一百八】卷第一百○九 【宋紀一百九】卷第一百一十 【宋紀一百十】卷第一百一十一 【宋紀一百十一】卷第一百一十二 【宋紀一百十二】卷第一百一十三 【宋紀一百十三】卷第一百一十四 【宋紀一百十四】卷第一百一十五 【宋紀一百十五】卷第一百一十六 【宋紀一百十六】卷第一百一十七 【宋紀一百十七】卷第一百一十八 【宋紀一百十八】卷第一百一十九 【宋紀一百十九】卷第一百二十 【宋紀一百二十】卷第一百二十一 【宋紀一百二十一】卷第一百二十二 【宋紀一百二十二】卷第一百二十三 【宋紀一百二十三】卷第一百二十四 【宋紀一百二十四】卷第一百二十五 【宋紀一百二十五】卷第一百二十六 【宋紀一百二十六】卷第一百二十七 【宋紀一百二十七】卷第一百二十八 【宋紀一百二十八】卷第一百二十九 【宋紀一百二十九】卷第一百三十 【宋紀一百三十】卷第一百三十一 【宋紀一百三十一】卷第一百三十二 【宋紀一百三十二】卷第一百三十三 【宋紀一百三十三】卷第一百三十四 【宋紀一百三十四】卷第一百三十五 【宋紀一百三十五】卷第一百三十六 【宋紀一百三十六】卷第一百三十七 【宋紀一百三十七】卷第一百三十八 【宋紀一百三十八】卷第一百三十九 【宋紀一百三十九】卷第一百四十 【宋紀一百四十】卷第一百四十一 【宋紀一百四十一】卷第一百四十二 【宋紀一百四十二】卷第一百四十三 【宋紀一百四十三】卷第一百四十四 【宋紀一百四十四】卷第一百四十五 【宋紀一百四十五】卷第一百四十六 【宋紀一百四十六】卷第一百四十七 【宋紀一百四十七】卷第一百四十八 【宋紀一百四十八】卷第一百四十九 【宋紀一百四十九】卷第一百五十 【宋紀一百五十】卷第一百五十一 【宋紀一百五十一】卷第一百五十二 【宋紀一百五十二】卷第一百五十三 【宋紀一百五十三】卷第一百五十四 【宋紀一百五十四】卷第一百五十五 【宋紀一百五十五】卷第一百五十六 【宋紀一百五十六】卷第一百五十七 【宋紀一百五十七】卷第一百五十八 【宋紀一百五十八】卷第一百五十九 【宋紀一百五十九】卷第一百六十 【宋紀一百六十】卷第一百六十一 【宋紀一百六十一】卷第一百六十二 【宋紀一百六十二】卷第一百六十三 【宋紀一百六十三】卷第一百六十四 【宋紀一百六十四】卷第一百六十五 【宋紀一百六十五】卷第一百六十六 【宋紀一百六十六】卷第一百六十七 【宋紀一百六十七】卷第一百六十八 【宋紀一百六十八】卷第一百六十九 【宋紀一百六十九】卷第一百七十 【宋紀一百七十】卷第一百七十一 【宋紀一百七十一】卷第一百七十二 【宋紀一百七十二】卷第一百七十三 【宋紀一百七十三】卷第一百七十四 【宋紀一百七十四】卷第一百七十五 【宋紀一百七十五】卷第一百七十六 【宋紀一百七十六】卷第一百七十七 【宋紀一百七十七】卷第一百七十八 【宋紀一百七十八】卷第一百七十九 【宋紀一百七十九】卷第一百八十 【宋紀一百八十】卷第一百八十一 【宋紀一百八十一】卷第一百八十二 【宋紀一百八十二】卷第一百八十三 【元紀一】卷第一百八十四 【元紀二】卷第一百八十五 【元紀三】卷第一百八十六 【元紀四】卷第一百八十七 【元紀五】卷第一百八十八 【元紀六】卷第一百八十九 【元紀七】卷第一百九十 【元紀八】卷第一百九十一 【元紀九】卷第一百九十二 【元紀十】卷第一百九十三 【元紀十一】卷第一百九十四 【元紀十二】卷第一百九十五 【元紀十三】卷第一百九十六 【元紀十四】卷第一百九十七 【元紀十五】卷第一百九十八 【元紀十六】卷第一百九十九 【元紀十七】卷第二百 【元紀十八】卷第二百十一 【元紀十九】卷第二百十二 【元紀二十】卷第二百十三 【元紀二十一】卷第二百十四 【元紀二十二】卷第二百十五 【元紀二十三】卷第二百十六 【元紀二十四】卷第二百十七 【元紀二十五】卷第二百十八 【元紀二十六】卷第二百十九 【元紀二十七】卷第二百一十 【元紀二十八】卷第二百一十一 【元紀二十九】卷第二百一十二 【元紀三十】卷第二百一十三 【元紀三十一】卷第二百一十四 【元紀三十二】卷第二百一十五 【元紀三十三】卷第二百一十六 【元紀三十四】卷第二百一十七 【元紀三十五】卷第二百一十八 【元紀三十六】卷第二百一十九 【元紀三十七】卷第二百二十 【元紀三十八】
 
漢語學習
漢語文化
語言學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