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資治通鑒》卷第五十九 宋紀五十九:○仁宗體天法道極功全德神語文聖武睿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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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資治通鑒》卷第五十九 宋紀五十九

續資治通鑒

卷第五十九 宋紀五十九

起上章困敦六月,盡重光赤奮若八月,凡一年有奇。

○仁宗體天法道極功全德神語文聖武睿哲明孝皇帝嘉祐五年(遼清寧六年)

六月,戊午朔,遼以東北路女真詳袞果嘉努為特裡袞。

壬戌,遼遣使錄囚。

乙丑,詔戒上封告訐人罪或言赦前事,及言事官彈劾小餅不關政體者。

時殿中侍御史呂誨言:「故事,台諫官許風聞言事者,蓋欲廣其採納,以補朝廷闕失。

比來中外臣僚多告訐人罪,既非職分,實亦侵官;甚者詆斥平素之缺,暴揚暖昧之事,刻薄之態,浸以成風,請懲革之。」

故下是詔。

丙寅,命天章閣待制張掞同詳定均稅。

遼中京置國子監,命以時祭先聖、先師。

壬申,詔禮部貢院:「內外鎖廳並親戚舉人,並同引試,解十分之一;如不及十人,亦許解一名;四人以下送鄰路聚試。」

乙亥,遣官分行天下,訪寬恤民力事。

癸未,遼以隨王耶律仁先復為北院大王。

先是仁先嘗為北院大王,有惠政,及是民歡迎數百里,如見父母。

甲申,三司減省冗費所言:「比歲內人請俸倍多,乞酌天聖初嬪御以下人數,著為定額。」

從之。

秋,七月,辛卯,詔分京西為二路,以許、陳、鄭、滑、孟、蔡、汝、穎、信一陽一九州軍隸北路,鄧、襄、隨、房、金、唐、均、郢、光化九州軍隸南路;各置安撫使,以許、鄧二州守臣兼之,其河南府即不隸所部。

癸巳,邕州言交趾與甲洞蠻合兵寇邊,都巡檢宋士堯拒戰,死之。

詔發諸州兵討捕。

甲午,以天章閣待制、知諫院唐介知荊南,從介請也。

敕過門下,知封駁事何郯封還之,言:「介為諫官,有補朝廷,不當出外。」

詔介復知諫院如故。

戊戌、翰林學士歐一陽一修等上所修《唐書》二百五十卷;刊修以編修官皆進秩或加職,仍賜器幣有差。

著作佐郎劉羲叟為崇文院檢討,未入謝,疽發背卒。

羲叟強記多識,尤長於星歷數術,其言多驗。

時生齒益蕃,田野加辟,獨京西唐、鄧間尚多曠土。

唐州閒田尤多,或請徙戶實之,或請以卒屯田,或請廢州為縣,知州事、比部員外郎趙尚寬言:「土曠可益墾闢,民稀可益招徠,而州不可廢。」

乃按圖記,得召信臣故跡,益發卒,復三大陂、一大渠,皆溉田萬餘頃。

又教民自為支渠數十,轉相浸灌,而四方之民來者雲集。

尚寬復請以荒田計口授之,及貸民官錢買牛。

比三年,廢田盡為膏腴,增戶萬餘。

監司上其狀,三司使包拯亦以為言。

丙午,詔留再任。

庚戌,詔曰:「朕樂與士大夫惇德明義,以先天下。

而在位殊趨,弗率朕旨,或為危言詭行,務以警眾取譽,罔上而邀一寵一。

論事之官,搜抉隱微,無忠恕長厚之風;托跡於公,而原其本心,實以合一黨一圖私,甚可惡也!中書門下其采端實之士,明進諸朝;察辯矯激巧偽者,加放黜焉。」

御史中丞趙概言:「比年以來,搢紳之論多險刻競浮,宜行戒敕之。」

故降是詔。

壬子,命翰林學士吳奎、戶部副使吳中復、度支判官王安石、右正言王陶同相度牧馬利害以聞。

時馬政因循不一舉,言者以為當有更革也。

八月,丁巳朔,以觀文殿學士、吏部侍郎程戡為宣徽南院使、判延州。

殿中侍御史呂誨言:「戡才微識暗、外厚中險,交結權貴,因緣進擢,徇私罔上,怙勢作威。

況年逾七十,自當還政。

近罷樞府,既以匪能;復委帥權,曷由勝任!且本朝故事,宣徽使非戚勳未嘗除拜,乞追寢戡恩命。」

知雜御史范師道等相繼論列,訖不從。

以度支判官、金部員外郎薛向權陝西轉運使兼制置解鹽使。

范祥既卒,故以向代之。

時西夏青鹽盜販甚賤,而官賣解鹽價高,鹽以故不售。

向至,始減價以抑之。

鹽池歲調畦夫數千種鹽,而鹽支十年未售,向奏損其數,當時便之。

甲子,以眉州進士蘇洵為試校書郎。

洵年二十七,始發奮為學,舉進士、茂才異等,不中,悉焚其常所為文,閉戶益讀書,遂通《六經》、百家之說,下筆頃刻數千言。

至和、嘉祐間,與其二子軾、轍至京師。

翰林學士歐一陽一修上其所著《權書》、《衡論》、《機策》二十二篇,宰相韓琦善之。

召試舍人院,以疾辭。

本路轉運使趙抃等薦其行義,修又言洵既不肯就試,乞除一官,故有是命。

壬申,詔曰:「國初承五代之後,簡編散落,三館聚書才萬卷。

其後平定列國,亦嘗分遣使者,屢下詔令,訪募異本,校定篇目,聽政之暇,無廢覽觀。

然比開元,遺逸尚眾,宜加購賞,以廣獻書。

中外士庶並許上館閣闕書,每卷支絹一匹,五百卷與文資官。」

相度牧馬利害所吳奎等上言:「今陝西馬價,多出解鹽,三司所支銀絹,許於陝西轉運使易錢。

權轉運副使薛向既掌解鹽,陝西財賦,可悉委之移用,仍俾擇空地置監而孳養之。

蓋得西方不失其土一性一,一利也;因未嘗耕墾之地,無傷於民,二利也;因向之才,使久其任而經制之,三利也。」

帝可其奏。

甲申,命向專領本路監牧及買馬事,仍規度於原、渭州、德順軍置場;同州沙苑監、鳳翔府牧地使臣,並委向保薦以聞。

歐一陽一修言:「唐之牧地,西起隴右、金城、平涼、天水,外暨河曲之野,內則岐、豳、涇、寧,東接銀、夏,又東至於樓煩,以今考之,或陷沒蕃戎,或已為民田,皆不可復得。

惟河東嵐、石之間,荒山甚多,及汾河之側,草地亦廣,其間草軟水甘,最宜養牧,此乃唐樓煩監地也。

跡而求之,則樓煩、元池、天池三監之地,尚冀可得。

臣往年奉使,嘗行威勝以東及遼州、平定軍,見其不耕之地甚多,而河東一路,山川深峻,水草甚佳,地勢高寒,必宜馬一性一。

又,京西路唐、汝之間,荒地亦廣。

請下河東、京西轉運使遣官審度,若可興置監牧,則河北諸監尋可廢罷。」

下其奏相度牧馬所,奎等請如修奏。

乃詔選辟分詣河北、河南諸監,案牧地肥瘠頃畝,俟得實數,即遺官二人案視,其陝西估馬司,仍委向規度以聞。

向乃上言:「秦州券馬至京師,計所值並道路之費,一馬當錢數萬。

然所入止中雜支,於上等良馬固不可得。

請於原、渭州、德順軍置場收市,以解鹽交引募蕃商廣售良馬八千,三千給緣邊軍騎,五千人群牧司。」

詔從之。

乙酉,罷諸路同提點刑獄使臣,置江南東、西、荊湖南、北、廣南東、西、福建、成都、梓、利、夔路轉運判官。

先是同提點刑獄使臣或有竊公用銀器及樂倡首飾者,議者因言使臣多不習法令、民事,不可為監司,故罷之。

十一路舊止一轉運使,至是各增置判官,以三年為一任。

九月,丁亥朔,起居舍人、知制誥劉敞為翰林侍讀學士、知永興軍。

初,台諫劾敞行呂溱責官制詞不直,又前議郭後祔廟,嘗云「上之廢後,慮在宗廟社稷,不得不然」,是欲導人主廢後也。

章十數上,敞不自安。

會永興闕守,遂請行,詔從之。

己丑,太白晝見。

丙申,命樞密直學士、右諫議大夫呂公弼同詳定均稅。

辛丑,詔:「齊、登、密、華、邠、耀、鄜、絳、潤、婺、海、宿、饒、歙、吉、建、汀、潮十八州並煩劇之地,自今令中書選人為知州;其知潮州,委本路轉運、提點刑獄司同保薦之。」

翰林侍講學士、給事中楊安國卒,贈禮部侍郎。

安國講說,一以註疏為主。

在經筵二十七年,帝稱其行義淳質,以比先朝崔遵度。

駙馬都尉、安州觀察使李瑋與公主不協,而瑋所生母又忤主意,主夜開皇城門入訴禁中,瑋惶恐自劾。

庚戌,降瑋為和州防禦使,仍與外任。

明日,免降官,止罰銅三千斤。

留京師。

癸丑,右正言王陶言:「漢光武出獵夜還,上東門候郅惲拒關不納,光武從中東門入;明日,賞郅惲而貶中東門候。

魏武之子臨淄侯植,開司馬門晝出,魏武怒,公車令坐死。

今公主夜歸,未辨真偽,輒便通奏,開門納之,直徹禁中,略無機防,其所歷皇城、宮殿內外監門使臣,請並送劾開封府。」

知諫院唐介、殿中待御史呂誨等亦以為言,皆不報。

冬,十月,丙辰朔,詔:「自今因奏舉改官及升差遣,其所舉人各犯枉法自盜而會赦不原者,舉主亦毋得以赦論。」

庚申,詔:「兗國公主宅都監梁全一等並置遠小處監當,梁懷吉配西京灑掃班。

自今勿置都監,別選內臣四人在宅句當,入位祗候並不得與駙馬都尉接坐。」

時台諫官皆言主第內臣數多,且有不自謹者,帝不欲深究其罪,但貶逐之,因省員更制。

甲子,遼主駐藉絲澱。

十一月,丁亥,以均州防禦使李珣為相州觀察使,單州一團一練使劉永年為齊州防禦使。

知制誥楊畋封還珣、永年詞頭,因言:「祖宗故事,郭進戍西山,董遵誨、姚內斌守環、慶,與強寇對壘各十餘年,未嘗轉官移鎮,重名一器也。

今珣等無尺寸功,特以外戚故除之,恐非祖宗法。」

不報,詔它舍人草制。

而范鎮言:「朝廷如以楊畋之言為是,當罷珣等所遷官,儻以為非,乞復令畋命詞。」

不許。

既而鎮復有論列,遂罷之。

戊子,錄故陝西制置解鹽使、度支員外郎范祥孫景為郊社齋郎;子太廟室長褒,候服闋與堂除差遣。

權三司使包拯言:「祥建議通陝西鹽法,行之十年,歲減榷貨務緡錢四百萬,其勞可錄。」

故有是命。

辛丑,樞密使、兵部尚書、同平章事宋癢,罷為河一陽一三城節度使、同平章事、判鄭州。

殿中侍御史呂誨等論:「癢外寬內忌,近者李瑋家事,猥陳均州繆例,欲陷瑋深罪,阿公主意;賴上明察,不行其言。

且結交內臣王保寧,一陰一求援助;昨除御藥院供奉四人遙領一團一練使、刺史,保寧乃其一也。

三班院吏授官,隔過年限,略不懲誡。

御前忠佐,年當揀退,乃復姑息。

其徇私罔公率如此。」

章凡四上,右司諫趙抃亦論癢不才,詔從優禮罷之。

以禮部侍郎、參知政事曾公亮依前官充樞密使。

樞密副使、右諫議大夫張曰、禮部侍郎孫抃並參知政事。

翰林學士、禮部待郎、知制誥、史館修撰歐一陽一修,樞密直學士、右諫議大夫陳旭,御史中丞趙概,並為樞密副使,仍以概為禮部侍郎。

詔:「自今臣僚之家,毋得陳乞御篆神道碑額。」

辛亥,以直秘閣、判度支句院司馬光、度支判官、直集賢院王安石同修起居注。

光五辭而後受,安石終辭之。

最後有旨,令閤門吏繼敕就三司授之,安石避於廁,吏置敕於案而去,安石遣人追還之,上章至八九,乃受。

十二月,癸酉,太常禮院言:「自今文武臣僚薨卒,法當謚者,考功於未葬前取索行狀,移禮官考定。

如其家葬速,集議不及,則許賜之。

其有勳德,既葬未嘗請謚者,亦聽取旨。」

詔可。

戊寅,以樞密直學士呂公弼為龍圖閣學士、知成都府。

公弼初至,人疑其少威斷,會營卒犯法當杖,不肯受,曰:「寧請劍,不能受杖。」

公弼再三諭之,不從,乃曰:「杖,國法,不可不從;劍,汝所請,亦不汝違也。」

命杖而復斬之。

軍中肅然。

先是知永興軍劉敞朝辭日,言關中歲比不登,民多流移,請發倉賑之,又言均田擾民,帝令於所部徐訪利害以聞。

及敞至永興,即具奏:「孫琳在河中府,用方田法打量均稅,百姓驚駭,各恐增起租稅。

因此斫伐桑柘;賴轉運使薛向在處張榜告諭,方得暫止。

又聞只打量萬泉一縣,近須一年乃畢;蒙減者則必欣喜,被增者自然怨嗟,詞訴獄訟,恐自此始。

乞且召還孫琳,更俟豐歲,庶幾災傷之餘,不至驚擾。」

其後河中民果訴增減田稅不平,凡數萬戶。

歐一陽一修亦言:「均稅之事,朝廷只於見在稅數量輕重均之,初不令其別生額外之數也。

近聞衛州、通利軍括出民冒佃田土,不於見在管榷數內均減重者攤與冒佃戶,卻生立稅數配之,此非朝廷之意,而民所以喧訴也。

欲一望聖慈特賜指揮,令均稅所只如朝廷本議,將實榷見在稅數量輕重均之;其餘生立稅數及遠年虛數,卻與放免,及未均地分,並且罷均。」

己卯,蘇茂州蠻寇邕州。

辛巳,補諸州父老百歲以上者十二人為州助教。

是歲,置三司推勘公事一人,以京朝官充,掌推勘諸部公事。

○仁宗體天法道極功全德神語文聖武睿哲明孝皇帝嘉祐六年(遼清寧七年)

春,正月,乙未,權御史中丞王疇言:「比歲兩制臣僚不得與執政相見及台諫官往還。

議出一時,初無典故,當時論者即以為非。

今執政與諫官已弛其禁,而台官尚設科防。

臣愚以為台官主於議論,以補天子之聞見,豈一二人能周知天下事乎?兩制侍從之臣,皆國之選,今偶或相見,交自為疑,非所以示朝廷之大體也。

請自今,兩制亦許與台官相見。」

從之。

戊申,降郢州防禦使宗懿為信州一團一練使,宗懿葬其父濮安懿王,而自以本命日不臨一穴一故也。

時任守忠護王葬事,凌蔑諸子,所饋遺近萬緡,而心猶未厭。

宗懿得罪,守忠實為之。

庚戌,遼主如春州,以耶律伊遜知北院樞密使事。

時駙馬都尉蕭呼敦同知北樞密院,以位在伊遜下,意常怏怏。

蕭革之譖出蕭阿喇也,時欲中傷之。

西北路招討使蕭珠澤,阿喇之從父昆弟也,為阿喇所一愛一,革嫉之。

珠澤當受代赴闕,先嘗借官粟,留直而去,蕭呼敦希革意發其事,欲以傾阿喇。

遼主大怒,決珠澤以大杖,免其官。

呼敦,亦阿喇之從父昆弟也,呼敦又欲要權,歲時獻遺珍玩畜產於革,二人相一愛一過於兄弟。

二月,丁巳,詔:「宗室賜名授官者,須年及十五,方許轉官。」

乙丑,詔曰:「如聞良民子弟或為人誘隸軍籍,父母泣訴而不得還者,朕甚閔之。

自今有司審其所從來,隸籍百日內,父母訴官者,還之。」

丙寅,錄系囚,降罪一等,徒以下釋之。

戊辰,詔樞密院:「自今內殿崇班以上,須年二十方聽受差遣。」

三月,癸巳,賜禮部進士掖人王俊民等一百三十九人及第,五十四人同出身;諸科一百二人及第並同出身;特奏名進士、諸科四十三人同出身、諸州文學、長史。

己亥,富弼以母喪去位。

庚子,罷大宴。

時同知禮院晏成裕言:「君臣之義,哀樂所同,請罷春宴,以表優恤大臣之意。」

帝亟從其言,成裕,殊子,弼妻弟也。

議者或以為過雲。

甲辰,詔翰林學士承旨宋祁遇直許一子主湯藥,祁以羸疾請之也。

戊申,幸後苑賞花釣魚,遂宴太清樓,出御制詩一章,命從臣屬和以進。

詔:「週六廟在西京者,令有司以三品祭服一、四品祭服二及當用祭器給之。」

夏,四月,辛酉,以權三司使包拯為給事中、三司使。

拯在三司,凡諸管庫供上物,舊皆科率外郡,積以困民。

拯特置場和市,民得無擾。

吏負錢帛多,縲系間輒逃去,械其妻子者,類皆釋之。

詔:「嶺南官吏死於儂賦而其家流落未能自歸者,所在給食護送還鄉。」

庚午,以右正言王陶知衛州。

時台諫共言陳旭不當為樞密副使,帝弗聽。

陶既引疾在告,又先自乞罷,因許之。

辛未,遼禁吏民畜海東青鶻。

丙子,命大理寺丞郭固編校秘閣所藏兵書。

先是置官編校書籍,而兵書與天文為秘書,獨不預,大臣或言固知兵法,即以命之。

然兵書殘缺者多,不能遍補也。

庚辰,以樞密副使、右諫議大夫陳旭為資政殿學士、知定州,三司使,、給事中包拯為樞密副使。

出禮部郎中、天章閣待制、知諫院唐介知洪州,右司諫趙抃知虔州,兵部員外郎兼待御史知雜事范師道以本官知福州。

殿中侍御史呂誨知江州。

旭始除樞密副使,或言旭一陰一結宦者史志聰、王世寧等,故有此命。

介等交章論列,且言:「旭頃為諫官,因張顏方事阿附貴戚,已不為清議所與。

及知開封府,嘗賤市富民馬,納外弟甄昂於府捨,恣意請托。」

帝以其章未旭,旭奏:「臣前任言職,彈斥內臣,其桀黠用事如楊懷敏、何誠用、武繼隆、劉恢輩,多坐黜逐,今言者乃以此污臣。

志聰臣不識面,世寧弟娶臣妻舅之孤女,久絕往來,若嘗薦臣,陛下必記其語。

乞付吏辨劾。」

遂家居求罷。

帝手詔召出之,介等復闔門待罪,頃之復出,如是者數四。

帝顧謂輔臣曰:「凡除拜二府,朕豈容內臣預議邪!」而介等言不已,故兩罷之。

歐一陽一修請召還介等,以勸守節敢言之士,不報。

初,諸路敦遣行義、文學之士赴京師者二十三人,其至者十六人,皆館於太學,即舍人院試論策。

五月,丙戌,賜徐州顏復、潤州焦千之、成都章祀、荊南樂京等七人進士出身,四人同出身,餘悉授試校書郎。

復,太初子:祀,察子也。

時濮州李植道卒,岳州顧立有期喪,越州吳孜等五人辭不就試,復等既推恩,亦以試將作監主簿命之。

遼主清暑永安山。

丁酉,詔天章閣待制、知諫院呂景初同詳定均稅。

翰林學士承旨、工部尚書、知制誥、集賢殿修撰宋祁卒,贈刑部尚書。

祁兄弟皆以儒學顯,而祁尤能為文章,善議論;清約莊重,不逮其兄,論者謂祁不至公輔蓋亦以此。

祁自為遺奏,請早建儲。

又自為《左志》、《右志》及《治戒》以授其子。

其子遵《治戒》,不請謚;久之,張方平言祁法應得謚,謚曰景文。

己亥,馬軍副都指揮使、淮康節度使張茂實,落管軍,知曹州。

初,趙概為御史中丞,言茂實不宜典宿衛,未聽;及概為樞密副使,復言之。

而言者又劾茂實販易公使所遣卒殺人於外,茂實因以老自請解兵權,始命出守。

先是翰林侍讀學士劉敞嘗奏言:「張茂實本周王一乳一母子,嘗養宮中,故往年市人以狂言動茂實,頗駭物聽;近者韓絳又以讒說傾宰相,重搖人心。

是一茂實之身,遠則為小人所指目,近則為群臣所疑懼。

假令茂實其心如丹,必無它腸,亦未能家至戶曉也。

莫若解茂實兵權,處以外郡,於茂實不失富貴,而朝廷得遠嫌疑,策之善者也。

昔王郎自稱劉子輿,盧芳自號劉文伯,因疑飾偽,未必皆有犯上之心,但流言驅扇,群情眩惑。

臣忝近列,方當遠出,心之所疑,不敢不極論。

乞以臣言密付執政商量。」

久之,茂實乃罷。

丙午,遼主謁慶陵。

庚戌,詔:「凡府號、官稱犯父祖名而非嫌名及二名者,不以官品高下,並聽迴避。」

錄系囚,降罪一等,徒以下釋之。

分命官錄三京系囚。

辛亥,遼殺東京留守陳王蕭阿喇。

阿喇以例來朝,遼主訪群臣以時務,阿喇陳利病,言甚激切。

蕭革伺遼主意不悅,因譖曰:「阿喇恃一寵一,有慢上之心,無人臣之禮。」

遼主大怒,命縊殺於殿下。

皇太后營救不及,大慟曰:「阿喇何罪而遽見殺!」遼主乃優加賻贈,賜葬乾陵之赤山。

阿喇一性一忠果,曉世務,有經濟才,議者謂阿喇不死,後當無重元、伊遜之禍。

蕭呼敦既自結於蕭革,藉以鬻權。

其族弟迪裡薦蕭呼都於呼敦,呼敦見其辯給壯勇,傾心交結,每遇休沐,言論終日。

呼敦乘間為遼主言呼都及迪裡可用,遼主以迪裡為旗鼓伊喇詳袞,以呼都為宿直官。

及革冓陷阿喇,呼都一陰一為之助,時人醜之。

六月,壬子朔,日有食之。

初、司天言當食六分之半,是日未初,從西食四分而一陰一雲雷電,頃之雨,渾儀所言不為災。

權御史中丞王疇言:「頃歲日食於正一陽一之月,方食時實亦一陰一晦,然於雲氣之間尚有見者,固不得同不食。

當時有司乃稱食不及分,而宰臣集班表賀,甚失陛下祗畏奉天之意。

恐今有司或援近例乞班賀者,臣故先事而言也。」

同判尚書禮部司馬光言:「日之所照至遠,雲之所蔽至狹,雖京師不見,四方必有見者。

此乃天戒至深,不可不察。

食不滿分者,乃歷官術數之不一精一,當治其罪,亦非所宜賀也。」

於是詔百官毋得稱賀。

庚申,賜草澤建安章友直銀絹。

友直篆國子監《石經》成,除試將作監主簿,辭不就,因有是賜。

友直,得像之族也。

得像為宰相,嘗欲官之,友直謝去,終身不仕。

甲子,遼以蕭瑪嚕為順義軍節度使。

乙丑,太白晝見。

丁卯,遼主如弘義、永興、崇德三宮致祭,射柳,賞賚有差。

戊辰,行再生禮,覆命群臣分朋射柳。

壬申,歲星晝見。

甲戌,起復富弼為禮部尚書、平章事、昭文館大學士、監修國史,弼辭不拜。

故事,執政遇喪皆起復,弼謂金革變禮,不可用於平世。

帝五遣使起之,卒不從命。

丙子,以司馬光知諫院,入對。

丁丑,命翰林學士吳奎、王珪同詳定茶法。

遼以楚王尼嚕古知南院樞密使事。

戊寅,以度支判官、直集賢院、同修起居注王安石知制誥。

初,安石辭修起居注,既得請,又申命之,安石復辭至七八乃受:及遷知制誥,自是遂不復辭官矣。

時有詔,今後舍人院不得申請除改文字。

安石曰:「審如是,則舍人不得復行其職,而一聽大臣所為,自非執政大臣欲傾側而為私,則立法不當如此。

今大臣之弱者則不敢為陛下守法,強者則挾上旨以造令,諫官、御史無敢忤其意者,臣實懼焉。」

安石由是與執政忤。

秋,七月,壬午朔,光祿寺丞、知長州縣夏噩,坐私貸民錢,特勒停。

噩中制科,本路提點刑獄王道古惡其輕傲,捃其事而廢之。

乙酉,泗州淮水溢。

丙戌,詔:「淮南、江、浙水災,差官體量蠲稅。」

丁亥,權御史中臣王疇言:「比年中外臣僚,或因較量差遣,或因辯論身計,或因進以干譽,或因罪而覬免,肆為妄談,輒形奏章。

其間求放歸田里者有之,乞別自營生者有之,歲未至而願致仕者有之,苟辭祿而請歸農者有之,皆心語相違,情實交戾。

請自今,有如向所陳者,並許彈奏施行。

又,國家開廣言路,任用台諫官。

比年士大夫乃有險徼之人,挾己憎一愛一,依其形勢,以造浮說,奔走台諫之門,鼓扇風波之論,幸言者得以上達。

推原其情,本非公正,止於一陰一借權力,取快私意。

當言之人,率務舉職,既所傳耳目稍異,則豈敢遂無論列!萬有一一愛一憎不中之論,熒惑紊撓人主之聰明,豈不為聽斷之累哉!望曉厲士大夫,庶幾偷薄幫心,以清朝路。

又,台諫有白事於朝而更以狀干台司者,推原其情,蓋欲當任者為言而助之爾。

臣以為事有曲直,法有輕重,朝廷以至公待天下,固不俟言者助之也。

請自今,臣僚如以公事奏朝廷,不俟施行而輒申御史台者,許彈奏以聞。」

帝嘉納之。

戊子,錄昭憲皇太后、孝明、孝惠、孝章、淑德皇后家子孫,進秩授官者十有九人。

先是集賢校理同修起居注江休復言:「朝廷初行祫享之禮,而昭憲太后躬育祖宗,其後裔多流落民間,宜思所以推恩者。」

於是並四後家子孫皆錄之。

尋復賜昭憲太后家信陵坊第一區。

詔中書、樞密院:「累年未修《時政記》,自今隨月撰進。」

壬辰,命同知諫院司馬光同詳定均稅。

光既立條約,下諸路監司旋行。

又言:「國家立事,當先使賞罰明,然後事無不成。

職方員外郎秦植,前通判德州,均五縣稅,皆得平允,並無詞訴。

若遇庸愚之人煩擾敗事者。

同歸常調,一無殿最,則能吏解體,必無成功。

伏望察其勤瘁,優加酬獎,並其餘均稅官吏,隨其功過,量行懲勸,則後來無不盡力矣。」

癸巳,詔曰:「台諫為朕耳目之官,而事有不能周知,固將博問朝士大夫以廣聽察。

乃有險詖之人,因緣憎嫉,依倚形勢,興造飛語以中傷善良,殆非忠厚之行也。

中書門下其為朕申儆百工,務敦行實;循而弗改,當重黜焉。」

從御史中丞王疇所請也。

甲午,出內藏庫絹二十萬匹,下河北助糴軍儲。

壬寅,同知諫院司馬光以三札子上殿。

其一論君德曰:「臣竊惟人君大德有三:曰仁,曰明,曰武。

陛下天一性一慈惠,子育元元,雖古聖王之仁,殆無以過。

然自踐祚垂四十年,而紀綱猶有虧缺,窮民猶有怨歎,意者群臣不肖,不能宣揚聖化;將陛下於三德亦有所未盡歟?伏見陛下推心御物,端拱淵默,群臣各以其事有所疏奏,陛下不復詢訪利害,考察得失,一皆可之。

誠使左右前後股肱耳目之臣皆忠實正人則善矣;或有一一奸一邪在焉,豈可不為之寒心哉!伏望陛下以天一性一之至仁,廓日月之融光,以奮乾斷,俾善無不錄,惡無不誅。」

其二論御臣曰:「臣聞致治之道,一曰任官,二曰信賞,三曰必罰。

竊見國家所以御臣之道,累日月以進秩,循資塗而授任。

苟日月積久,則不擇其人之賢愚而置高位;資塗相值,則不問其人之能否而居重職。

遠者三年,近者數月,輒已易去,而望職事之修,功業之成,必不可得也。

其失在於采名下采實,誅文不誅意。

夫以名行賞,則天下飾名以求功;以文行罰,則天下巧文以逃罪。

誠能博選在位之士,量能施職,有功則增秩加賞而勿徙其官,無功則降黜廢棄而更求能者,有罪則流竄刑誅而勿加寬貸,如是而朝廷不尊,萬事不治者,未之有也。」

其三論揀軍曰:「養兵之術,務一精一不務多。

今所選之兵,升其軍分,增其糧賜,是宜鹹戴上恩,人人喜悅;而竊聞京城之內,被選之人,往往咨嗟悲怨,父子相泣。

況於外方兵士,遠去鄉里,訣別親戚,其為愁苦,不言可知。

使中外人情皇皇如此,豈惟久遠之害,亦不可不以近切之憂為萬一之慮也。

伏乞自後每遇大段招揀兵士,須令兩府臣僚國共商量,度財用豐耗及事之緩急,若須至招揀,方得聞奏施行。」

八月,己未,馬軍副都指揮使、武勝留後王凱卒。

車駕臨奠,贈彰武節度使,謚莊恪。

凱治軍有紀律,善撫循士卒,平居與均飲食;至臨陣援枹鼓,毅然不少假。

故士卒畏信,戰無不力。

庚申,詔三館、秘閣校《宋》、《齊》、《梁》、《陳》、《後魏》、《後周》、《北齊》七史書,有不完者訪求之。

乙丑,左侍禁、雄、霸等路走馬承受林伸言:「國朝上世陵寢在保州保塞縣東,猶有天子巷、御城莊存焉,其地頗為塘水所壞,乞下本處時加修築。」

從之。

司馬光言:「今國家三年一郊,未嘗無赦,每歲盛夏,皆有疏決,猾吏貪縱,大為一奸一利。

悍民暴橫,侵侮善良,百千之中,敗無一二;幸而發露,率皆亡匿,不過三歲,必遇赦降,則晏然自出,復為平人。

使願愨之民憤悒惴恐,凶狡之群志滿氣揚,豈勸善沮惡之意哉!且疏決之名,本行於盛暑之際,死罪以下,皆遞降一等;近年或至再三,自徒以下,一切赦之。

今歲疏決之令已再行矣,此所以使百職墮慢,一奸一邪瓷睢者也。

今縱未能盡幫前弊,伏望下中書,今後每歲疏決不過一次,或早或晚,使外人不可豫期,其徒罪仍依舊降從杖;或遇親祀南郊之負,更不疏決,永為定制,庶幾為惡之人有所戒懼。」

丁卯,司馬光進五規:一曰保業,二曰惜時,三曰遠謀,四曰重微,五曰務實。

乙亥,御崇政殿,策試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諫著作佐郎王介、福昌縣主簿蘇軾、澠池縣主簿蘇轍。

軾所對入第三等,介第四等,轍第四等次。

以軾為大理評事、簽署鳳翔府判官事;介為秘書丞、知靜海縣;轍為商州軍事推官。

時轍對語切直,其略曰:「自朔方解兵,陛下棄置憂懼之心二十年矣。

古之聖人,無事則深憂,有事則不懼。

夫無事而深憂者,所以為有事之不懼也。

今陛下無事則不憂,有事則大懼,臣以為失其宜矣。

臣聞近歲以來,宮中貴姬,至以千數,坐朝不聞諮謨,便殿無所顧問,女一寵一害之,內則伐一性一傷和,外則蠹國敗政,陛下無謂好色於內不害外事也。

今海內窮困,生民怨苦,而宮中賜予無藝,所欲則給,大臣不敢諫,司會不敢爭。

國家內有養士、養兵之費,外有契丹、西夏之奉,陛下又自為一阱以耗其遺餘,臣恐陛下以此得謗而民心不歸也!」

策入,諫官司馬光第以三等,翰林學士范鎮難之,欲降其等,蔡襄曰:「吾三司使也,司會之名,吾愧之而不敢怨。」

惟胡宿以為策不對所問,而引唐穆宗、恭宗以況盛世,非所宜言,力請黜之。

光言是策於同科三人中獨有一愛一君憂國之心,不可不收,而執政亦以為當黜。

帝曰:「求直言而以直棄之,天下其謂我何!」乃收入第四等次。

及除官,知制誥王安石疑轍右宰相,專攻人主,比之谷永,不肯為詞,韓琦笑曰:「彼策謂宰相不足用,欲得婁師德、郝處俊而用之,尚以谷永疑之乎!」改命沈遘,乃為之詞。

已而諫官楊畋見帝曰:「蘇轍,臣所薦也。

陛下赦其狂而收之,此盛德事,乞宣付史館。」

帝悅,從之。

介,衢州人。

於是司馬光復與同列上疏言:「今歲災異屢臻,民多菜色,此正陛下側身克己之時。

而道路流言,陛下近日宮中燕飲,微為過差,賞賚之費,動以萬計,耗散府庫,調斂細民。

況酒之為物,亂一性一敗德,禹、湯所禁,周公所戒,殆非所以承天憂民、輔養聖躬之道也。

陛下恭儉之德,彰信兆民,議者皆以為後宮奢縱,務相誇尚,左右近臣,利於賞賚,陛下重違其請,屈意從之。

夫天以剛健為德,君以正固為事,奈何徇後宮左右之欲,上忽天戒,下忘民病,中不為宗廟社稷深自重惜!伏望悉罷宴飲,後宮妃嬪,進見有時,乃可以解皇天譴告之威,慰元元窮困之望,保受命無疆之休。」

帝嘉納之。

丙子,詔龍圖閣直學士楊畋,於三司取天下凡課利場務五年並增虧者,限一月別立新額。

時場務歲課多虧,惟逐時科校主典,而三司終不為減舊額,故帝欲特行之。

丁丑,詔曰:「考績之次序,比令有司詳議厥制,條奏來上,詢謀悉同。

咨爾在位,其各悉力一心,務祗新書,以稱朕至誠怛惻之意。

今考校轉運使、副、提點刑獄,課績院以所定條目施行。」

戊寅,詔曰:「今吏多失職,不稱所以為民之意,殆以不得久於其官故也。

蓋智能才力之士,雖有興利除害禁一奸一勸善之意,非假以歲月,則其吏民亦且偷而不為之用,欲終厥功,其路無由。

自今知州、軍、監、知縣、縣令有清白不擾而實惠及民者,令本路監司保薦再任,政跡尤異,當加獎擢。」

閏月,乙酉,復以成都府為劍南西川節度。

庚子,平章事、集賢殿大學士韓琦加昭文館大學士、監修國史,樞密使、禮部侍郎曾公亮為吏部侍郎、平章事、集賢殿大學士,右諫議大夫、參知政事張曰為工部侍郎充樞密使。

帝既許富弼終喪,乃遷琦首相。

或謂琦曰:「富公服除,當還舊物,獨不可辭昭文以待富公邪?」

琦曰:「此位安可長保!比富公服除,琦在何所!若辭昭文以待富公,是琦欲保此位也,使琦何辭以白上?」

聞者亦是琦言。

辛丑,以左司郎中、知制誥、史館修撰胡宿為左諫議大夫、樞密副使。

宿謹靜,尤顧惜大體。

群臣方建利害,多更張庶事以革弊,宿獨曰:「變法古人所難,不務守祖宗成法而徒紛紛,無益於治也。」

乙巳,詔給前宰相富弼月俸之半,弼固辭不受。

丁未,諫官司馬光奏:「臣昔通判并州,曾三上章乞早定繼嗣。

是時臣疏遠在外,猶不敢隱忠一愛一死;況今日侍陛下左右,官以諫諍為名。

竊惟國家至大至急之務,莫先於此,若捨而不言,是臣懷一奸一以事陛下,罪不容醢。

伏望陛下少加省察。」

光既具答子,復面請之。

帝時簡默不言,雖執政奏事,首肯而已。

及聞光言,沉思良久,曰:「得非欲選宗室為繼嗣者乎?此忠臣之言,但人不敢及爾。」

光曰:「臣言此自謂必死,不意陛下開納。」

帝曰:「此何害!迸今皆有之。」

因令光以所言付中書。

光曰:「不可,願陛下自以意諭宰相。」

是日,光復言江、淮鹽事,詣中書白之。

宰相韓琦問光:「今日復何所言?」

光默計此大事,不可不使琦知,思所以廣上意者,即曰:「所言宗廟社稷大計也。」

琦喻意,不復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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