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資治通鑒》卷第二百十七 【元紀二十五】:諱托歡特穆爾,明宗之長子,母南富魯氏,延祐七

古籍查詢

輸入需要查詢的關鍵字:

《續資治通鑒》卷第二百十七 【元紀二十五】

續資治通鑒

卷第二百十七 【元紀二十五】

起昭一陽一作噩二月,盡著雍攝提格十二月,凡六年。

諱托歡特穆爾,明宗之長子,母南富魯氏,延祐七年四月丙寅,生帝於北方。

天歷二年,明宗崩。

至順元年四月,徙帝於高麗;明年,移於廣西之靜江。

◎元統元年

春,二月,托歡特穆爾北行至良鄉,京師具鹵簿迎之。

雅克特穆爾並馬而行,於馬上舉鞭指畫,告以國家多難,遣使奉迎之故,而托歡特穆爾一無酬答。

雅克特穆爾疑其意不可測,且恐追理明宗暴崩之故,心志日以瞀亂。

會太史亦言托歡特穆爾不可立,立則天下亂,以故議未決。

遷延者數月,國事皆決於雅克特穆爾,奏皇太后而行之。

雅克特穆爾自文宗復辟,遂秉大權,挾震主之威,肆意無忌,一宴或宰十三馬。

取泰定帝后為夫人,前後尚宗室之女四十人,或有交禮三日遽遣歸者。

後房充斥,不能盡識,一日宴趙世延家,男一女列坐,名為鴛鴦會,見坐隅一婦色甚麗,問曰:「此為誰?」

意欲與俱歸,左右曰:「此太師家人也。」

至是荒一婬一日甚,體羸,溺血而死。

太后乃與大臣定議立托歡特穆爾,且曰:「萬歲之後,其傳位於雅克特古斯,若武宗、仁宗故事。」

諸王、宗戚奉上璽綬勸進。

六月,己巳,托歡特穆爾即皇帝位於上都。

詔赦天下。

辛未,命巴延為太師、中書右丞相、監修國史,薩敦為太傅、左丞相。

時有阿魯輝特穆爾者,明宗親臣也,言於帝曰:「天下事重,宜委宰相決之,庶可責其成功。

若躬自聽斷,則必負惡名。」

帝信之,由是深居宮中,每事決於宰相,而己無所專焉。

是月,大霖雨,京畿水,平地丈餘。

涇水溢,關中水災。

黃河大溢,河南水災。

兩淮旱,民大饑。

帝初受佛戒時,見瑪哈喇佛前有物為供,因問學士實喇卜曰:「此何物?」

曰:「羊心。」

帝曰:「曾聞用人心肝者,有諸?」

曰:「聞之,而未嘗目睹。

請問賴嘛。」

賴嘛者,帝師也。

帝遂命實喇卜問之,答曰:「有之,凡人萌歹心害人者,事覺,則以其心肝作供耳。」

曰:「此羊曾害人乎?」

帝師不能答。

前翰林學士吳澄卒。

澄答問亹亹,使人渙若冰釋。

四方之士,來學者不下千數百人,稱為草廬先生。

卒年八十五。

贈江西行省左丞,追封監川郡公,謚文正。

秋,七月,霖雨。

八月,壬申,鞏昌徽州山崩。

是月,立奇徹氏為皇后。

後,雅克特穆爾之女也。

奎章閣侍書學士虞集謝病遍。

初,御史中丞馬祖常,求集薦引其客龔伯璲,集曰:「是子雖小有才,然非遠器,恐不得令終。」

祖常固請,集固拒之,祖常不悅。

寧宗崩,大臣將立帝,用至大故事,召諸老臣赴上都議政,集在召列,祖常使人告之曰:「御史有言。」

乃謝病遍臨川。

初,文宗黜帝居江南,使集書詔播告中外。

時省、台臣皆文宗素所信用,御史亦不敢斥言其事,意在諷集速去而已。

伯璲後坐事見殺,世乃服集知人。

九月,甲寅,中書省言:「官員遞升,窒礙選法,請自省、院、台官外,其餘不許遞升。」

從之。

庚申,詔太師、右丞相巴延,太傅、左丞相薩敦,專理國家大事,餘皆不得兼領三職。

詔免儒人役。

秦州山崩。

冬,十月,丙寅,鳳州山崩。

戊辰,詔改至順四年為元統元年。

中書省臣言:「凡朝賀遇雨,請便服行禮。」

從之。

丁丑,依皇太后行年之數,釋放罪囚二十七人。

戊子,封薩敦為榮王,騰吉斯襲父封為太平王。

庚寅,中書省臣請集議武宗、英宗、明宗三朝皇后升祔。

衍聖公孔思晦卒,子克堅襲。

十一月,丙申,恐昌成紀縣地裂山崩,令有司賑被災人民。

辛丑,起棕一毛一殿。

辛亥,追諡濟雅爾皇帝為聖明元孝皇帝,廟號文宗。

時寢廟未建,於英宗室次權結采殿以奉安神主。

封巴延為秦王。

江西、湖廣、江浙、河南復立榷茶運司。

是日,秦州山崩地裂。

乙卯,以雅克特穆爾平江所賜田五百頃,復賜其子騰吉斯。

詔秦王、右丞相巴延,榮王、左丞相薩敦,總百官,總庶政。

十二月,乙丑,廣西猺寇湖南,陷道州,千戶郭震戰死,猺焚掠而去。

壬申,遣省台官分理天下囚,罪狀明者處決,冤者辨之,疑者讞之,淹滯者罪其有司。

乙亥,為皇太后置徽政院,設官屬三百六十有六員。

監察御史多爾濟巴勒,上疏陳時政五事:「其一曰太史言明年三月癸卯望,日食既,四月戊午朔,日又食。

皇上宜奮乾綱,修刑政,疏遠邪佞,專任忠良,庶可消弭災變以為禎祥。

二曰親祀郊廟。

三曰博選勳舊之子端謹正直者,前後輔導,使嬉戲之事不接於目,俚俗之言不及於耳,則聖德日新矣。

四曰樞機之臣固宜尊一寵一,然必賞罰公則民心服。

五曰弭安盜賊,賑救饑民。

多爾濟巴勒,穆呼哩七世孫也。

是月,河南、江北行省平章政事岳柱卒。

岳柱天資孝友,嗜經史,自天文、醫藥之書,無不究極。

度量弘廓,有欺之者,恬不為意,或問之,則曰;「彼自欺也,我何與焉!」母郜氏亦嘗稱之曰:「吾子,古人也。」

同歲,以刑部尚書達爾瑪為遼一陽一行省參知政事。

高麗國使朝京,道過遼一陽一,謁行省辟,各奉布四匹,書一幅,用征東省印封之。

達爾瑪詰其使曰:「國家設印,以署公牘,防一奸一偽,何為封私書?況汝出國時,我尚在京,未為遼一陽一省辟,今何故有書遺我?汝君臣何欺詐如是耶?」

使辭屈,還其書與布。

達爾瑪,高昌人也。

國制,日進御膳用五羊,而帝自即位以來,日減一半,以歲計之,省羊三百五十有奇。

起前吏部尚書王克敬為江浙行省參知政事。

克敬至,請罷富民承佃江、淮田。

松江大姓有歲漕米萬石獻京師者,其人既死,子孫貧且行乞,有司仍歲征,弗足則雜置松江田賦中,令民包納,克敬曰:「匹夫妄獻米,僥名爵以榮一身,今身死家破,又已奪其爵,不可使一郡之人均受其害。

國用寧乏此耶!」具論免之。

嶺海猺賊竊發,朝廷調兵戍之在行省者往討之。

會提調兵馬官缺,故事,漢人不得與軍政,眾莫知所為,克敬抗言:「行省任方面之寄,假令萬一有重於此者,亦將拘法坐視耶!」乃調兵往捕之。

軍行,給糧有差。

事聞於朝,即令江西、湖廣二省傍糧亦如之。

視事五月,請老,年甫五十九,謂人曰:「一穴一趾而峻墉必危,再實之木,必傷其根。

無功德而忝富貴,何以異此!筆常懷止足之分也。」

又曰:「世俗喜言勿認真,此非名言,臨事不認真,豈盡忠之道乎?」

故其歷官所至,俱有政績可紀。

○順帝元統二年(甲戌,一三三四年)

春,正月,庚寅朔,朝賀大明殿。

監察御史多爾濟巴勒上言:「百官逾越班次者,當同失儀論,以懲不敬。」

先是教坊班位在百官後,御史大夫薩迪傳旨,俾入班。

多爾濟巴勒執不可。

薩迪曰;「御史不奉詔耶!」多爾濟巴勒曰:「事不可行,大夫復奏可也。」

是日,雨血於汴梁,著衣皆赤。

以御史大夫托勒岱為中書平章政事,阿爾哈雅為河南行省左丞相。

丁酉,享於太廟。

甲寅,立行宣政院於杭州。

二月,己未朔,詔內外興舉學校。

癸亥,廣西猺寇邊,殺官吏。

廣海官已除而未上者罪之。

甲申,太廟木陛壞,遣官告祭。

是月,灤河、漆河溢,永平諸縣水災。

三月,己丑朔,詔:「科舉取士,國子監積分、膳學錢糧,儒人免役,悉依累朝舊制。

學校官選有德行學問之人以充。」

辛卯,以一陰一陽一家言,罷造作四年。

癸巳,廣西猺賊復起,殺同知元帥吉賴斯,掠庫物。

遣右丞圖嚕密實將兵討之。

癸卯,日食既。

乙巳,中書省言:「益都、真定盜起,請選省、院官往督捕之,仍募能擒獲者倍其賞,獲三人者與一官。」

從之。

壬子,廣西慶遠府猺寇全州,詔平章政事特默齊統兵二萬人擊之。

丁巳,詔:「蒙古、色目犯一奸一盜放偽之罪者,隸宗正府;漢人、南人犯者,屬有司。」

湖廣旱,自是月不雨至於八月。

夏,四月,戊午朔,日有食之。

壬申,命騰吉斯為總管高麗、女真、漢軍萬戶府達魯花赤,與滿濟勒噶台,並為御史大夫。

丁丑,太白經天。

己卯,奉文宗神主祔於太廟,躬行告祭之禮,樂用宮懸,禮三獻。

先是御史台言:「郊廟,國之大典,王者必行親祀之禮,所以盡尊尊、親一親之誠,宜因升祔有事於太廟。」

帝從之。

是日,罷夏季時享。

壬午,帝命錄許衡孫從宗為章佩監異珍庫提點。

癸未,立鹽局於京師南北城,官自賣鹽,以革專利之弊。

乙酉,中書省言佛事佈施費用太廣,請除累朝期年忌日之外,餘皆罷,從之。

是月,帝如上都。

集賢大學士陳顥扈從至龍一虎台,帝命顥造膝前,握其手曰:「卿累朝老臣,更事多矣,凡政事宜極言無隱。」

顥頓首謝。

顥每集議,其言無不剴切。

河南旱,自是月不雨至於八月。

五月,己丑,宦者博囉特穆爾傳皇后旨,取鹽十萬引入中政院。

辛卯,以騰吉斯代薩敦為中書左丞相,薩敦仍商量中書省事。

戊申,詔文濟王曼濟鎮大名,雲南王阿嚕鎮雲南。

是月,贈故中書平章政事王泰亨謚清憲。

舊令,三品以上官,立朝有大節及有大功勳於王室者,得賜功臣號及謚。

時寢冗濫失實,惟泰亨在中書時,安南請佛書,請以《九經》賜之,使高麗不受禮遺,為尚書貧不能自給,故特賜是謚。

贈漳州萬戶府知事闞文興英毅侯,妻王氏貞烈夫人,廟號雙節。

六月,戊午,淮水漲,山一陽一縣滿浦、清岡等處民畜房舍多漂溺。

乙亥,騰吉斯辭左丞相不拜,覆命薩敦為左丞相。

辛巳,詔蒙古、色目人行父母喪。

癸未,復立繕工司,造繒帛。

乙酉,追封雅克特穆爾為德王,謚忠武。

是月,彰德雨白一毛一。

民謠云「天雨線,民起怨,中原地,事必變。」

秋,七月,丁亥,戒一陰一陽一人毋得於貴戚之家妄言禍福。

辛卯,祭太祖、太宗、睿宗三朝御容,罷秋季時享。

壬辰,帝幸大安閣。

是日,宴侍臣於奎章閣。

壬寅,詔:「蒙古、色目人犯盜者免刺。」

是日至九月,太白屢經天。

監察御史多爾濟巴勒條陳九事:「一曰比日幸門漸啟,刑罰漸差,無功者覬覦希賞,有罪者僥倖求免。

恐刑政漸弛,紀綱漸紊,勞臣何以示勸,一奸一臣何以警懼!二曰天下之財皆出於民,民竭其力以佐公上,而用猶不足,則嗟怨之氣,上干一陰一陽一之和,水旱災變所由生也。

宜專命中書省辟二員,督責戶部,議定減省,罷不急之工役,止無名之賞賜。

三曰禁中常作佛事,權宜停止。

四曰官府日增,選法愈敝,宜省冗員。

五曰均公田。

六曰鑄錢幣。

七曰罷山東田賦總管府。

八曰蠲河南自實田糧。

九曰禁取姬妾於海外。」

八月,辛未,赦天下。

京師地震,雞鳴山崩,陷為池,方百里,人死者甚眾。

癸未,中書平章政事阿爾哈雅罷。

是月,南康路旱蝗,賑之。

九月,辛卯,帝至自上都。

甲午,猺賊陷賀州,發河南、江浙、江西、湖廣諸軍及八番義從軍,命廣西寅慰使都元帥章巴延將以擊之。

壬子,賑吉安路水災。

冬,十月,乙卯朔,正內外官朝會儀班次,一依品從。

戊午,享於太廟。

辛酉,以侍御史許有壬為參知政事,知經筵事。

丁卯,立湖廣黎兵屯田萬戶府。

己卯,上皇太后尊號曰:「贊天開聖仁壽徽懿昭宣皇太后。」

赦天下,免今年民租之半,內外官四品以下減一資。

先是監察御史檯布哈率同列上章,言嬸母不宜加徽稱,太后怒,欲殺言者,檯布哈語眾曰:「此事自我發之,甘受誅戮,決不敢累諸公也。」

已而太后怒解,曰:「風憲有臣如此,豈不能守祖宗之法乎!」賜金幣二匹以旌其直,然其言終不用也。

卻獻天鵝。

十一月,戊子,中書省臣請發兩宗船下番,為皇后營利。

是月,集賢直學士兼國子祭酒宋本卒。

本制行純白,不可干以私,而篤朋友之義,人有片善,稱道不少置。

尤以植立斯文自任,知貢舉,取進士滿百人額;為讀卷官,增第一甲為三人。

父官南中,貧賣宅以去;居官清慎,饘粥至不給。

本未弱冠,聚徒以養親,殆二十年,歷仕通顯,猶僦屋以居。

十二月,甲戌,詔整治學校。

是歲,始以珍格皇后配享武宗。

時議三朝皇后升祔未決,巴延以問太常博士逯魯曾曰:「先朝既以珍格皇后無子,不為立主,今所當立者,明宗母耶,文宗母耶?」

對曰:「珍格皇后在武宗朝,已膺寶冊,則明、文二母皆為妾。

今以無子之故不得立主,而以妾母為正,是為臣而廢先君之後,為子而封先父子妾,於禮不可。

昔燕王慕容垂即位,追廢其母后,而立其生母為後以配享先皇,為萬世笑。

豈可復蹈其失乎?」

集賢學士陳顥素嫉魯曾,乃曰:「唐太宗冊曹王明之母為後,是亦二後也,奚為不可?」

魯曾曰:「堯之母為帝嚳庶妃,堯立為帝,未聞冊以為後而配嚳。

皇上為大元天子,不法堯、舜而法唐太宗耶?」

眾服其議,而巴延亦是之,遂以珍格皇后配享武宗,擢魯曾為監察御史。

禁私創寺觀庵院。

僧道入錢五十貫,給度牒,方聽出家。

○順帝至元元年(乙亥,一三三五年)

春,正月,癸巳,申命廉訪司察郡縣勸農勤惰,達大司農司以憑黜陟。

二月,甲寅朔,革冗官。

乙卯,帝將畋於柳林,御史台臣諫曰:「陛下春秋鼎盛,宜思文皇付託之重,致天下於隆平。

況今赤縣之民,供給敏勞,農務方興而馳驟冰雪之地,脫有銜橛之變,如宗廟社稷何!」遂止。

三月,壬辰,河州路大雪十日,深八尺,牛羊駝馬凍死者十九,民大饑。

庚子,御史台言:「高麗為國首效臣節,而近年屢遣使往選取媵妾,至使生女不一舉,女長不嫁,宜賜禁止。」

從之。

中書省臣言帝生母太后神主宜於太廟安奉,命集議其禮。

乙巳,以中書左丞王結參知政事。

中宮命僧尼於慈福殿作佛事,已而殿災,結言僧尼褻瀆,當坐罪。

左丞相薩敦疾革,家人請釋重囚禳之,結極陳其不可。

先是有罪者,北人則徒廣海,南人則徒遼東,去家萬里,往往道死;結請移鄉者止千里外,改過聽還其鄉,因著為令。

職官坐罪者多從重科,結曰:「古者刑不上大夫。

今貪墨雖多,然士之廉恥不可以不養也。」

聞者謂其得體。

封安南世子陳端午為安南國王。

夏,四月,癸丑朔,詔:「諸官非節制軍馬者,不得佩金虎符。」

己卯,詔翰林國史院纂修累朝《實錄》及后妃、功臣《列傳》。

庚辰,禁犯御名。

五月,戊子,帝如上都。

遣使者詣曲阜孔子廟致祭。

壬辰,命嚴謚法以絕冒濫。

甲辰,巴延請以右丞相讓騰吉斯,詔不允,命騰吉斯為左丞相。

六月,辛酉,有司言甘肅撒裡畏產金銀,請遣官稅之。

癸酉,禁服色不得僭上。

乙亥,罷江淮財賦總管府所管杭州、平江、集慶三處提舉司,以其事歸有司。

庚辰,巴延奏左丞相騰吉斯及其弟塔喇海謀逆,誅之。

初,薩逆已死,巴延獨秉政,騰吉斯忿然曰:「天下,吾家之天下,巴延何人而位吾上!」遂與其叔父句容郡王達朗達賚潛蓄異心,謀立諸王鴻和特穆爾。

帝數召達賚不至,郯王齊齊克圖發其謀。

騰吉斯伏兵東郊,率勇士突入宮闕,巴延及鄂勒哲特穆爾、定珠、奇爾濟蘇等捕獲之。

騰吉斯、塔喇海並伏誅,而其一黨一北奔達賚所,達賚即應以兵。

帝遣使諭之,達賚殺使者而率其一黨一逆戰,為綽斯戩等所敗,遂奔鴻和特穆爾。

帝命追襲之,執達賚等送上都,鴻和特穆爾自一殺。

先是巴延、騰吉斯二家之奴,怙勢為民害,多爾濟巴勒巡歷漷州,悉捕其人置於法。

及還,騰吉斯怒曰:「御史不禮我已甚,辱我家人,我何面目見人耶!」答曰:「多爾濟巴勒知奉法而已,它不知也。」

騰吉斯從子瑪克錫為奇徹親軍指揮使,恣橫不法,多爾濟巴勒劾奏之。

瑪克錫因集無賴子欲加害,會騰吉斯被誅,乃罷。

是月,大霖雨。

中書省員外郎陳思謙上言:「強盜但傷事主者,皆得死罪。

而故殺從而加功之人與斗而殺人者,例杖一百七,得不死,與私宰牛馬之罪無異,是視人與牛馬等也。

法有加重,因一奸一殺夫,所一奸一妻妾同罪,律有明文。

今坐所犯,似失推明。」

遂今法曹議,著為定制。

初,騰吉斯事敗被擒,攀折殿檻不肯出。

塔喇海走匿皇后座下,後匿蔽之以衣,左右拽出斬之,血濺後衣。

巴延使人並執後,後呼帝曰:「陛下救我!」帝曰:「汝兄弟為逆,豈能相救!」乃遷出後宮。

秋,七月,壬午,巴延鴆殺之於開平民舍。

壬寅,專命巴延為中書右丞相,罷左丞相不置。

乙巳,罷雅克特穆爾、騰吉斯舉用之人。

戊申,誅達朗達賚等於市。

詔曰:「曩昔文宗皇帝,以雅克特穆爾嘗有勞伐,父子兄弟,顯立朝廷,而輒造事釁,出朕遠方。

文皇尋悟其妄,有旨傳次於予。

雅克特穆爾貪利幼弱,復立朕弟伊勒哲伯,不幸崩殂。

今丞相巴延,追奉遺詔,迎朕於南,既至大都,雅克特穆爾猶懷兩端,遷延數月,天隕厥躬。

巴延等同時翊戴,乃正宸極。

後薩敦、達賚、騰吉斯相襲用事,交通宗王鴻和特穆爾,圖危社稷,阿喇楚亦嘗與謀,賴巴延等以次掩捕,明正其罪。

元兇構難,貽我太皇后震驚,朕用兢惕。

永惟皇太后後其所生之子,一以至公為心,親挈大寶,畀子兄弟,跡其定策兩朝,功德隆盛,近古罕比。

雖嘗奉上尊號,揆子朕心,猶為未盡,已命大臣特議加禮。

巴延為武宗捍御北邊,翼戴文皇,茲又克清大憝,明飭國憲,爰賜達爾罕之號,至於子孫,世世永賴。

可赦天下。」

八月,乙卯,議尊皇太后為太皇太后,許有壬曰:「皇上於太后,母子也,若加太皇太后,則為孫矣。

且今制,封贈祖父母,降父母一等,蓋推恩之法,近重而遠輕。

今尊皇太后為太皇太后,是推而遠之,乃反輕矣。」

不從。

是月,廣西猺反,命湖廣行省左丞鄂勒哲討之。

九月,庚辰朔,車駕駐扼胡嶺。

丙戌,赦天下。

庚子,御史台言:「國朝初用臣官,不過數人,今內府執事不下千餘。

請依舊制,裁減冗濫,廣仁一愛一之心,省糜費之意。」

從之。

丙午,詔以烏撒、烏蒙之地隸四川行省。

是月,帝至自上都。

冬,十月,丁巳,流鴻和特穆爾、達朗達賚及騰吉斯子孫於邊地。

帝既除權一奸一,思更治化,翰林學士承旨知經筵事庫庫,日勸帝務學,帝輒就之習授,欲一寵一以師禮,庫庫力辭不可,凡《四書》、《五經》所載治道,為帝由繹而言,必使辭達,感動帝衷而後已。

若柳宗元《梓人傳》,張商英《七臣論》,尤常所誦說,嘗於經筵,力陳商英所言七臣之狀,左右錯愕。

帝暇日欲觀古名畫,庫庫即取冰忠恕《比干圖》以進,因言商王受不聽忠臣之諫,遂亡其國。

帝一日覽宋徽宗畫稱善,庫庫進言:「徽宗多能,惟一事不能。」

帝問:「何一事?」

對曰:「獨不能為君爾。

身辱國破,皆由不能為君所致。

人君貴能為君,它非所尚也。」

或遇天變民災,必憂見於色,乘間則進告於帝曰:「天心仁一愛一人君,故以變示儆。

譬如慈父於子,一愛一則教之戒之,子能起敬起孝,則父怒必釋;人君側身修行,則天意必回。」

帝察其真誠,虛己以聽,特賜濟遜燕服九襲及玉帶、楮幣。

庫庫嘗言:「天下事在宰相當言;宰相不得言,則台諫言之;台諫不敢言,則經筵言之。

備位經筵,當言人所不敢言於天子之前,志願足矣。」

故於時政得失有當匡救者,未嘗緘默。

癸亥,流御史大夫鄂勒哲特穆爾於廣海。

鄂勒哲特穆爾,額森特穆爾骨肉之親也,監察御史以為言,故斥之。

選省、院、台、宗正府通練刑獄之官,分行各道,與廉司審決天下囚。

十一月,庚辰,敕以所在儒學貢士莊田租給宿衛糧。

詔罷科舉。

初,徹爾特穆爾為江浙平章,會科舉,驛請考官,供張甚盛,心不能平。

及復入中書,首議罷科舉,乃論學田租可給衛士衣糧,動當國者以發其機,又欲損太廟四祭為一。

呂思誠等劾之,不報,徹爾特穆爾持議益堅。

明罷科舉詔已書而未用璽,參政許有壬力爭之,巴延怒曰:「汝風台言臣徹爾特穆爾耶?」

有壬曰:「太師擢徹爾特穆爾在中書,御史三十人,不畏太師而聽有壬,豈有壬權重於太師耶?」

巴延意稍解。

有壬乃曰:「科舉若罷,天下才人觖望。」

巴延曰:「舉子多以贓敗。」

有壬曰:「科舉未行時,台中贓無算,豈盡出於舉子?」

巴延曰:「舉子中可任用者惟參政耳。」

有壬曰;「若張起巖、馬祖常輩,皆可任大事,即歐一陽一原功之文章,亦豈易及!」巴延曰:「科舉雖罷,士之欲求美衣食者,自能向學,豈有不至大官者耶?」

有壬曰:「為士者初不事衣食,其事在治國平天下耳。」

巴延曰:「科舉取人,實妨選法。」

有壬曰:「今通事、知印等,天下凡三千三百餘名。

今歲自四月至九月,白身補官受宣者亦且七十三人,而科舉一歲僅三十餘人,選法果相妨乎?」

巴延心然其言,而其議已定,不可中輟,乃溫言慰解之。

翊日,宣詔,特令有壬為班首以折辱之,有壬懼禍不敢辭。

治書侍御史布哈誚有壬曰:「參政可謂過橋拆橋者矣!有壬以為大恥,移疾不出。

甲申,太白經天。

乙酉,巴延請內外官悉循資銓注,今後無得保舉,澀滯選法,從之。

丙戌,太白經天。

甲午,以雅克特穆爾、騰吉斯、達朗達賚所奪高麗田宅還其王喇特納實裡。

戊戌,召前知樞密院事福鼎實喇布哈、薩爾迪格還京師。

初,二人以帝未立,謀誅雅克特穆爾,為所誣貶,故正之。

太史屢言星文示儆,帝以世祖在位久,欲祖述之,辛丑,下詔改元。

詔略曰:「惟世祖皇帝,在位長久,天人協和,諸福鹹至,祖述之意,良切朕懷。

今特改元統三年為至元元年。」

監察御史李好文言:「年號襲舊,於古未聞;襲其名而不蹈其實,未見其益也。」

因言時弊不如至元者十餘事,不報。

好文錄囚河東,有李拜拜者殺人,而行兇之狀不明,凡十四年不決,好文曰:「豈有不決之獄如是其久乎?」

立出之。

王傅薩都喇以足蹋人而死,眾皆曰:「殺人非刃,當杖之。」

好文曰:「怙勢殺人,甚於用刃。

況因有所求而殺之,其情為尤重。」

乃置之死,河東為之震肅。

立常平倉。

趙世延自至順中移疾歸,旋有詔征還朝,不能行,仍徐奎章閣大學士、翰林學士承旨、中書平章政事。

十二月,戊午,日色如赭。

乙丑,上太皇太后尊號曰:「贊天開聖徽懿宣昭貞文慈佑儲善衍慶福元太皇太后。」

丙子,安慶、蘄、黃地震。

丁丑,西番賊起,遣兵擊之。

戊寅,蒙古國子監成。

閏月,丁亥,日赤如赭,凡二日。

中書平章政事徹爾特穆爾嘗指斥武宗,於是台臣復劾之,而巴延亦惡其忤己,壬寅,流之於安南,人皆快之,尋卒。

是歲,賜天下田租之半。

詔:「凡有妻室之僧,還俗為民。」

既而復聽為僧。

山東盜起。

陳馬騾及新李白晝殺掠,山東廉訪使達爾瑪以為吏貪一污所致,先劾去之,而後上擒賊方略,朝廷嘉納之。

即遣兵擒獲,濟、魯以安。

○順帝至元二年(丙子,一三三六年)

春,正月,乙丑,宿松縣地震,山裂。

是月,置都水庸田使司天平江。

前中書左丞王結卒,追封太原郡公,謚文忠。

結立言制行,皆法古人。

故相張珪曰:「王結非聖賢之書不讀,非仁義之言不談。」

識者以為名言。

二月,甲申,太白經天。

戊子,詔以世祖所賜王積翁田八十頃,還其子都中。

初,積翁繼詔諭日本,死於王事,嘗受賜,後收入官,故復賜之。

己丑,立穆陵關巡檢司。

丁酉,追尊帝生母瑪勒岱為貞裕徽聖皇后。

三月,丁巳,以累朝珠衣、七寶項牌賜巴延。

庚申,日赤如赭;壬戌,復如之。

乙丑,以薩敦上都居第賜太保定珠,仍束有司籍薩敦家財。

甲戌,復四川鹽茶之禁。

夏,四月,丁丑朔,日赤如赭。

丁亥,禁服麒麟、鶯鳳、白兔、靈芝、雙角五爪龍、八龍、九龍、萬壽、福壽、赭黃等服。

戊戌,帝如上都。

五月,丙午朔,黃河復於故道。

乙卯,南一陽一、鄧州大霖雨,自是日至六月甲申,湍河、白河大溢,大為災。

壬申,秦州山崩。

六月,丁丑,禁諸王、駙馬從衛服濟遜衣,系絛環。

辛卯,以汴梁、大名諸路圖卜台地土賜巴延。

禮部侍郎呼勒岱請復科舉取士之制,不聽。

庚子,涇水溢。

秋,七月,庚申,禁隔越中書口傳敕旨,冒支錢糧。

庚午,敕賜上都孔子廟碑,載累朝尊崇之意。

是月,黃州蝗,督民捕之,日有五斗。

八月,甲戌朔,日有食之。

詔:「雲南、廣海、八番及甘肅、四川邊遠官,死而不能歸葬者,有司給糧食舟車護送還鄉;無親屬者,官為瘞之。」

庚子,詔:「強盜罪皆死;盜牛馬者劓;盜驢騾者黥額,再犯劓;盜羊豕者墨項,再犯黥,三犯劓;鼻後再犯者死。

盜諸物者,照其數估價。

省、院、台、五府官三年一次審決。

著為令。」

九月,戊辰,帝至自上都。

冬,十月,己亥,詔:「每日,右丞相巴延、太保定珠、中書平章政事昂吉爾聚議於內廷。

平章事政塔斯哈雅、右丞相袞巴布勒、參知政事納琳、許有壬等聚議於中書。」

十一月,壬子,武宗、英宗、明宗三朝皇后升祔入廟,命官致祭。

丁巳,遣河南行省平章政事勒格布哈於西番為僧。

是月,中書平章政事趙世延卒,年七十七,追封魯國公,謚文忠。

世延歷官省、台五十餘年,凡軍國利病,生民休戚,知無不言,而於儒者名教尤拳拳焉。

十二月,江州諸縣饑,總管王大中貸富人粟以賑貧民,免富人雜徭以為息,約年豐還之,民不病機。

陝西行台監察御史札實上封事十條,曰法祖宗,攬權綱,敦宗室,禮勳舊,惜名一器,開言路,復科舉,罷數軍,一刑章,寬禁網。

時巴延等變亂成憲,帝方虛己以聽,札實所言,皆一時群臣所不敢言者。

侍御史趙承慶見之,歎曰:「御史言及此,天下福也!」威裡有執政陝西行省者,恣為不道,札實發其罪而按之;棄職夜遁,有詔勿逮問,然猶杖其私人。

是歲,江浙旱,自春至於八月不雨,民大饑。

○順帝至元三年(丁丑,一三三七年)

春,正月,癸卯,廣州增城縣民硃光卿反,其一黨一石昆山、鍾大明率眾從之,偽稱大金國,改元赤符;命指揮紐薩爾、江西行省左丞錫謗討之。

辛亥,升祔伊勒哲伯皇帝於太廟,謚曰沖聖嗣孝,廟號寧宗。

豫王喇特納實裡買池州銅陵產銀地一所,請用私財鍛煉,輸納官課,從之。

戊午,帝獵於柳林,凡三十五日。

監察御史綽迪、宋紹明進諫,帝嘉納之,賜金幣。

綽迪等固辭,帝曰:「昔魏征進諫,唐太宗未嘗不賞,汝其受之。」

二月,壬申朔,日有食之。

棒胡反於汝寧、信一陽一州。

棒胡本陳州人,名閏兒,好使棒,棒長六七尺,進退技擊如神,故稱「棒胡」。

至是以燒香惑眾,妄造妖言作亂,破歸德府、鹿邑,焚陳州,屯營於杏岡,命河南行省左丞慶圖以兵討之。

丙子,立船戶提舉司十處,提領二十處。

定船戶科差船一千,料之上者歲納鈔六錠,以下遞減。

甲申,定服色、器皿、輿馬之制。

己丑,汝寧獻所獲棒胡彌勒佛、小旗、偽宣敕並紫金印、量天尺。

時大臣有忌漢官者,取所獻班地上,問曰:「此欲何為耶?」

意漢官諱言反,將以罪中之。

侍御史許有壬曰:「此曹建年號,稱李老君太子,部署士卒以敵官軍,反狀甚明,尚何言!」其語遂塞。

辛卯,發鈔四十萬錠,賑江浙等處饑民四十萬戶,開所在山場、河泊之禁,聽民樵采。

廣西猺賊復反,命湖廣行省平章諾海、江西行省平章圖爾密實哈雅總兵捕之。

庚子,中書參知政事納琳等請立採珠提舉司。

先是嘗立提舉司,泰定間以其煩擾罷之,至是復立之,且以蜑戶四萬賜巴延。

三月,戊午,立鴻吉哩氏為皇后。

因雨輟賀。

後,武宗宣慈惠聖皇后之侄,毓德王傅囉特穆爾之女也。

夏,四月,癸酉,禁漢人、南人、高麗人不得執持軍器,有馬者拘入官。

己卯,帝如上都。

辛卯,合州大足縣民韓法師反,自稱南朝趙王。

己亥,惠州歸善縣民聶秀卿、譚景山等造軍器,拜戴甲為定光佛,與硃光卿相結為亂,命江西行省左丞錫迪捕之。

是月,詔:「省、院、台、部、宣慰司、廉訪司及部府幕官之長,並用萱古、色目人。

禁漢人、南人不得習學蒙古、色目文字。」

五月,辛丑,民間訛言朝廷拘刷童一男、童女,一時嫁娶殆盡。

戊申,詔:「汝寧棒胡,廣東硃光卿、聶秀卿等,皆系漢人,漢人有官於省、台、院及翰林、集賢者,可講求誅捕之法以聞。」

甲寅,西番賊起,殺鎮西王子丹巴。

立行宣政院,以額森特穆爾為院使,往討之。

壬戌,命四川行省參政舉理等捕反賊韓法師。

丁卯,彗見於東北,大如天船星,色白,約長尺餘,彗指西南,至八月庚午始滅,凡六十三日,自昴至房,凡歷十五宿。

六月,成寅,贈丞相安圖推忠佐運開國元勳、東平忠憲王,於所封城內建立祠廟,官為致祭。

辛巳,大霖雨,自是日至癸已不止。

御河、黃河、沁河、渾河水皆溢,沒人畜、廬舍甚眾。

戊子,加封尹子、庚桑子、徐甲、列子、莊子各為真君。

壬辰,彰德府大水,平地深一丈。

秋,七月,癸卯,帝出獵。

丙午,幸實喇鄂爾多。

丁未,幸龍岡,灑馬一乳一以祭。

庚戌,河南武陟縣禾將熟,有蝗自東來,縣尹張寬仰天祝曰:「寧殺縣尹,毋傷百姓。」

俄有魚鷹群飛啄食之。

庚申,詔:「除人命重事之外,凡盜賊諸罪,不須候五府官審錄,有司依例決之。」

是月,紐薩爾、錫諦擒硃光卿,尋追擒石昆山、鍾大明。

衛輝府自六月一婬一雨至是月,平地水深二丈餘,漂沒人民房舍,民皆棲於樹木。

郡守僧嘉努以舟載飯食之,移老弱居城頭,日給糧餉。

月餘,水方退。

八月,辛巳,京畿賊起。

壬午,京師地大震,太廟樑柱裂,各室牆壁皆壞,壓損儀物,文宗神主及御一床一盡碎;西湖寺神御殿壁僕,壓損祭器。

自是累震,至丁亥方止,所損人民甚眾。

癸未,河南地震。

弛高麗執持軍器之禁。

是月,帝至自上都。

九月,己酉,立皮貨所於寧夏,設提領使、副主之。

立四川、湖廣、江浙行樞密院。

冬,十月,癸酉,日赤如赭。

乙亥,命江浙行省丞相綽斯戩提調海運。

國用所倚,海運為重。

綽斯戩措置有方,所漕米三百餘萬石,悉達京師,無耗折者。

是月,金華處士許謙卒。

當時學者,稱何基、王柏、金履詳及謙為金華四子。

十一月,丙午,立屯田於雄州。

是月,太白屢經天。

十二月,以滿濟勒噶台為太保、分樞密院,鎮北邊。

滿濟勒噶台,巴延弟也,時議進爵為王,辭曰:「兄封秦王,弟不宜並受王爵。」

故有是命。

是歲,巴延請殺張、王、劉、李、趙五姓漢人,帝不從。

詔賜孝子靳昺碑。

昺,絳州曲沃人,兄榮,為奎章閣承製學士,奉母王氏官於朝,母歿,昺與榮護喪還家。

至平定,大雷雨,流水驟至,昺伏柩上,榮呼之避水,昺不忍捨去,遂為水所漂沒。

後得王氏柩於三里外,得昺一屍一於五里外,故特賜碑以旌之。

札實除僉浙西廉訪司事。

至,即按問都轉運鹽使、海道都萬戶、行宣政院等官贓罪,由是郡縣無敢為貪墨者。

又以諸僧寺私芘猾民,有所謂道人、道民、行童得,類皆瀆倫常,隱徭役,使民力日耗,契勘嘉興一路,為數已二千七百。

建議請勒歸本族,俾供皇賦,庶少寬民力,朝廷是之,即著為令。

詔知嶺北行樞密院事奈曼台襲國王,授以金印。

繼又以安邊睦鄰之功,賜珠絡半臂並海東名鷹、西域文豹,國制以此為極恩雲。

○順帝至元四年(戊寅,一三三八年)

春,正月,丙申,以地震,赦天下。

詔:「內外廉能官,父母年七十無侍丁者,附近銓注,以便就養。」

宣政院使布埒齊以年七十致仕,授大司徒,給全俸終身。

是月,詔修曲阜孔子廟。

二月,丁卯,罷河南等五省行樞密院。

庚午,帝畋於柳林。

乙酉,奉聖州地震。

三月,辛酉,命中書平章政事昂吉爾監修《至正條格》。

夏,四月,辛未,京師天雨紅沙,晝晦。

癸酉,以御史中丞托克托為御史大夫。

托克托,滿濟勒噶台之子也,早為文宗所器,曰:「此子可大用。」

至是掌風憲,大振綱紀,中外肅然。

乙卯,帝如上都。

河南執棒胡至京師,誅之。

癸巳,帝薄暮至八里塘,雨雹,大如拳,其狀有小兒、瑰玦、獅、象、魚一卵一之形。

五月,命佛嘉律為考功郎中,喬林為考功員外郎,魏宗道為考功主事,考校天下郡縣官屬功過。

六月,辛巳,袁州民周子旺反,僭稱周王,改年號。

尋擒獲,伏誅。

己丑,邵武路大雨,水入城郭,平地二丈,漂民居殆盡。

是月,信州路靈山裂。

漳州路南勝縣民李志甫,聚眾圍漳州城,守將綽斯戩與戰,失利。

賊轉掠龍溪,縣民蕭景茂結鄉兵拒之,戰敗,被執,賊脅使從己,景茂罵曰:「狗盜,我生為大元民,死作隔州鬼,豈從汝為逆耶!」隔州,其居裡所也。

賊怒,縛景茂於樹,臠其肉,使自啖,景茂益憤罵,賊以刀抉其口至耳傍,景茂罵不絕聲而死。

有司上其事,朝廷命褒表之,仍給錢以葬。

時賊勢益盛,詔江浙平章拜布哈發閩、浙、江西、廣東四省兵討之,不克。

龍巖尉黃佐才與賊戰,妻子四十餘口皆被害;事聞,授佐才龍巖縣尹。

秋,七月,壬寅,詔以巴延有功,立生祠於涿州、汴梁。

己酉,奉聖州地大震,損壞人民廬舍。

丙辰,鞏昌府山裂,壓死人民。

八月,癸亥朔,日有食之。

己巳,申取斑麗女子及Yan人之禁。

辛未,宣德府地大震。

丙子,京師地震,日二三次,至乙酉乃止。

癸未,改宣德府為順寧府,奉聖州為保安州,以其地數震故也。

是月,帝至自上都。

閏月,戊戌,日赤如赭;己亥、壬寅復如之。

九月,癸酉,奔星如杯大,色白,起自右旂之下,西南行,沒於近濁。

冬,十月,辛卯,享於太廟。

十一月,丁卯,立紹熙府軍民宣撫都總使司。

紹熙府本領六州、二十縣、一百五十二鎮。

國初,以其地荒而廢之,至是居民二十餘萬,故立府治之。

命御史大夫托克托兼都總使,治書侍御史吉當普為副都總使。

初,帝發上都,至雞鳴山之渾河,將畋於保安州,馬蹶。

托克托諫曰:「古者帝王端居九重之上,日與大臣、宿儒講求治道,至於飛鷹、走狗,非其事也。」

帝納其言。

壬午,四川散一毛一峒蠻反,遣使賑被寇人民。

十二月,戊戌,立邦牙等處宣慰司都元帥府並總管府。

先是世祖既定緬地,以其處雲南極邊,就立其酋長為帥,令三年一入貢;至是來貢,故立官府。

是月,太白屢經天。

是歲,集賢大學士陳顥致仕,命食全俸於家。

前樞密副使馬祖常卒,追封魏郡公,謚文貞。

祖常立朝既久,多所建明,會議:「今國族及諸部,既誦聖賢之書,當知尊諸母以厚彝倫。」

又議:「將家子弟驕脆,有孤任使,而庶民有挽強蹶張,老死草野者,當建武學、武舉,儲材以備非常。」

時雖弗用,識者韙之。

分類:史書

共2頁 上壹頁 1 2 下壹頁
續資治通鑒
卷第一 【宋紀一】卷第二 【宋紀二】卷第三 【宋紀三】卷第四 【宋紀四】卷第五 【宋紀五】卷第六 【宋紀六】卷第七 【宋紀七】卷第八 【宋紀八】卷第九 【宋紀九】卷第十 【宋紀十】卷第十一 【宋紀十一】卷第十二 【宋紀十二】卷第十三 【宋紀十三】卷第十四 【宋紀十四】卷第十五 【宋紀十五】卷第十六 【宋紀十六】卷第十七 【宋紀十七】卷第十八 【宋紀十八】卷第十九 【宋紀十九】卷第二十 【宋紀二十】卷第二十一 【宋紀二十一】卷第二十二 【宋紀二十二】卷第二十三 【宋紀二十三】卷第二十四 【宋紀二十四】卷第二十五 【宋紀二十五】卷第二十六 【宋紀二十六】卷第二十七 【宋紀二十七】卷第二十八 【宋紀二十八】卷第二十九 【宋紀二十九】卷第三十 【宋紀三十】卷第三十一 【宋紀三十一】卷第三十二 【宋紀三十二】卷第三十三 【宋紀三十三】卷第三十四 【宋紀三十四】卷第三十五 【宋紀三十五】卷第三十六 【宋紀三十六】卷第三十七 【宋紀三十七】卷第三十八 【宋紀三十八】卷第三十九 【宋紀三十九】卷第四十 【宋紀四十】卷第四十一 【宋紀四十一】卷第四十二 【宋紀四十二】卷第四十三 【宋紀四十三】卷第四十四 【宋紀四十四】卷第四十五 【宋紀四十五】卷第四十六 【宋紀四十六】卷第四十七 【宋紀四十七】卷第四十八 【宋紀四十八】卷第四十九 【宋紀四十九】卷第五十 【宋紀五十】卷第五十一 【宋紀五十一】卷第五十二 【宋紀五十二】卷第五十三 【宋紀五十三】卷第五十四 【宋紀五十四】卷第五十五 【宋紀五十五】卷第五十六 【宋紀五十六】卷第五十七 【宋紀五十七】卷第五十八 【宋紀五十八】卷第五十九 宋紀五十九卷第六十 【宋紀六十】卷第六十一 【宋紀六十一】卷第六十二 【宋紀六十二】卷第六十三 【宋紀六十三】卷第六十四 【宋紀六十四】卷第六十五 【宋紀六十五】卷第六十六 【宋紀六十六】卷第六十七 【宋紀六十七】卷第六十八 【宋紀六十八】卷第六十九 【宋紀六十九】卷第七十 【宋紀七十】卷第七十一 【宋紀七十一】卷第七十二 【宋紀七十二】卷第七十三 【宋紀七十三】卷第七十四 【宋紀七十四】卷第七十五 【宋紀七十五】卷第七十六 【宋紀七十六】卷第七十七 【宋紀七十七】卷第七十八 【宋紀七十八】卷第七十九 【宋紀七十九】卷第八十 【宋紀八十】卷第八十一 【宋紀八十一】卷第八十二 【宋紀八十二】卷第八十三 【宋紀八十三】卷第八十四 【宋紀八十四】卷第八十五 【宋紀八十五】卷第八十六 【宋紀八十六】卷第八十七 【宋紀八十七】卷第八十八 【宋紀八十八】卷第八十九 【宋紀八十九】卷第九十 【宋紀九十】卷第九十一 【宋紀九十一】卷第九十二 【宋紀九十二】卷第九十三 【宋紀九十三】卷第九十四 【宋紀九十四】卷第九十五 【宋紀九十五】卷第九十六 【宋紀九十六】卷第九十七 【宋紀九十七】卷第九十八 【宋紀九十八】卷第九十九 【宋紀九十九】卷第一百 【宋紀一百】卷第一百○一 【宋紀一百一】卷第一百○二 【宋紀一百二】卷第一百○三 【宋紀一百三】卷第一百○四 【宋紀一百四】卷第一百○五 【宋紀一百五】卷第一百○六 【宋紀一百六】卷第一百○七 【宋紀一百七】卷第一百○八 【宋紀一百八】卷第一百○九 【宋紀一百九】卷第一百一十 【宋紀一百十】卷第一百一十一 【宋紀一百十一】卷第一百一十二 【宋紀一百十二】卷第一百一十三 【宋紀一百十三】卷第一百一十四 【宋紀一百十四】卷第一百一十五 【宋紀一百十五】卷第一百一十六 【宋紀一百十六】卷第一百一十七 【宋紀一百十七】卷第一百一十八 【宋紀一百十八】卷第一百一十九 【宋紀一百十九】卷第一百二十 【宋紀一百二十】卷第一百二十一 【宋紀一百二十一】卷第一百二十二 【宋紀一百二十二】卷第一百二十三 【宋紀一百二十三】卷第一百二十四 【宋紀一百二十四】卷第一百二十五 【宋紀一百二十五】卷第一百二十六 【宋紀一百二十六】卷第一百二十七 【宋紀一百二十七】卷第一百二十八 【宋紀一百二十八】卷第一百二十九 【宋紀一百二十九】卷第一百三十 【宋紀一百三十】卷第一百三十一 【宋紀一百三十一】卷第一百三十二 【宋紀一百三十二】卷第一百三十三 【宋紀一百三十三】卷第一百三十四 【宋紀一百三十四】卷第一百三十五 【宋紀一百三十五】卷第一百三十六 【宋紀一百三十六】卷第一百三十七 【宋紀一百三十七】卷第一百三十八 【宋紀一百三十八】卷第一百三十九 【宋紀一百三十九】卷第一百四十 【宋紀一百四十】卷第一百四十一 【宋紀一百四十一】卷第一百四十二 【宋紀一百四十二】卷第一百四十三 【宋紀一百四十三】卷第一百四十四 【宋紀一百四十四】卷第一百四十五 【宋紀一百四十五】卷第一百四十六 【宋紀一百四十六】卷第一百四十七 【宋紀一百四十七】卷第一百四十八 【宋紀一百四十八】卷第一百四十九 【宋紀一百四十九】卷第一百五十 【宋紀一百五十】卷第一百五十一 【宋紀一百五十一】卷第一百五十二 【宋紀一百五十二】卷第一百五十三 【宋紀一百五十三】卷第一百五十四 【宋紀一百五十四】卷第一百五十五 【宋紀一百五十五】卷第一百五十六 【宋紀一百五十六】卷第一百五十七 【宋紀一百五十七】卷第一百五十八 【宋紀一百五十八】卷第一百五十九 【宋紀一百五十九】卷第一百六十 【宋紀一百六十】卷第一百六十一 【宋紀一百六十一】卷第一百六十二 【宋紀一百六十二】卷第一百六十三 【宋紀一百六十三】卷第一百六十四 【宋紀一百六十四】卷第一百六十五 【宋紀一百六十五】卷第一百六十六 【宋紀一百六十六】卷第一百六十七 【宋紀一百六十七】卷第一百六十八 【宋紀一百六十八】卷第一百六十九 【宋紀一百六十九】卷第一百七十 【宋紀一百七十】卷第一百七十一 【宋紀一百七十一】卷第一百七十二 【宋紀一百七十二】卷第一百七十三 【宋紀一百七十三】卷第一百七十四 【宋紀一百七十四】卷第一百七十五 【宋紀一百七十五】卷第一百七十六 【宋紀一百七十六】卷第一百七十七 【宋紀一百七十七】卷第一百七十八 【宋紀一百七十八】卷第一百七十九 【宋紀一百七十九】卷第一百八十 【宋紀一百八十】卷第一百八十一 【宋紀一百八十一】卷第一百八十二 【宋紀一百八十二】卷第一百八十三 【元紀一】卷第一百八十四 【元紀二】卷第一百八十五 【元紀三】卷第一百八十六 【元紀四】卷第一百八十七 【元紀五】卷第一百八十八 【元紀六】卷第一百八十九 【元紀七】卷第一百九十 【元紀八】卷第一百九十一 【元紀九】卷第一百九十二 【元紀十】卷第一百九十三 【元紀十一】卷第一百九十四 【元紀十二】卷第一百九十五 【元紀十三】卷第一百九十六 【元紀十四】卷第一百九十七 【元紀十五】卷第一百九十八 【元紀十六】卷第一百九十九 【元紀十七】卷第二百 【元紀十八】卷第二百十一 【元紀十九】卷第二百十二 【元紀二十】卷第二百十三 【元紀二十一】卷第二百十四 【元紀二十二】卷第二百十五 【元紀二十三】卷第二百十六 【元紀二十四】卷第二百十七 【元紀二十五】卷第二百十八 【元紀二十六】卷第二百十九 【元紀二十七】卷第二百一十 【元紀二十八】卷第二百一十一 【元紀二十九】卷第二百一十二 【元紀三十】卷第二百一十三 【元紀三十一】卷第二百一十四 【元紀三十二】卷第二百一十五 【元紀三十三】卷第二百一十六 【元紀三十四】卷第二百一十七 【元紀三十五】卷第二百一十八 【元紀三十六】卷第二百一十九 【元紀三十七】卷第二百二十 【元紀三十八】
 
漢語學習
漢語文化
語言學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