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資治通鑒》卷第八十九 【宋紀八十九】:○徽宗體神合道駿烈遜功聖文仁德憲慈顯孝皇帝崇寧三年

古籍查詢

輸入需要查詢的關鍵字:

《續資治通鑒》卷第八十九 【宋紀八十九】

續資治通鑒

卷第八十九 【宋紀八十九】

起閼逢涒灘五月,盡柔兆Yan茂十二月,凡二年有奇。

○徽宗體神合道駿烈遜功聖文仁德憲慈顯孝皇帝崇寧三年(遼乾統四年)

五月,丁丑,以收復鄯、廓,遣親王奏告太廟,侍從官分告社稷、諸陵。

戊寅,罷開封權知府,置牧、尹、少尹;改定六曹,以士、戶、儀、兵、刑、工為序,增其員數,仿《唐六典》易胥吏之稱。

己卯,以復鄯、廓推賞,進蔡京守司空,封嘉國公。

庚辰,許將、趙挺之、吳居厚、安惇、蔡卞各轉三官。

甲申,改鄯州為西寧州,仍為隴右節度。

辛丑,詔黜守臣進金助修宮庭者。

罷行水磨茶。

六月,壬寅朔,圖熙寧、元豐功臣於顯謨閣。

甲辰,遼主駐旺國崖。

丙午,詔:「諸路州軍未曾立學者並增置。」

戊申,詔以荊國公王安石配享孔子。

壬子,置書、畫、算學,其生皆占經以試,其取士法略如太學上捨,三等推恩,以通仕、登仕、將仕郎為次。

戊午,詔:「重定元祐、元符一黨一人及上書邪等者,合為一籍,通三百九人,刻石朝堂,餘並出籍,自今毋得復彈奏。」

元祐一奸一黨一,文臣曾任宰臣、執政官,司馬光等二十七人;待制以上官,蘇軾等四十九人;餘官,秦觀等一百七十六人;武臣,張巽等二十五人;內臣,梁惟簡等二十九人。

為臣不忠,曾任宰臣,王珪、章惇。

壬戌,蔡京奏:「奉詔,令臣書元祐一奸一黨一姓名。

恭唯皇帝嗣位之五年,旌別淑慝,明信賞罰,黜元祐害政之臣,一靡一有佚罰。

乃命有司,夷考罪狀,第其首惡與其附麗者以聞。

得三百九人,皇帝書而刊之石,置於文德殿門東壁,永為萬世子孫之戒。

又詔臣京書之,將以頒之天下。

臣敢不對揚休命,仰承陛下孝悌繼述之志,謹書元祐一奸一黨一名姓,仍連元書本進呈。」

於是詔頒之州縣,令皆刻石。

有長安石工安民當鐫字,辭曰:「民愚人,固不知立碑之意,但如司馬相公者,海內稱其正直,今謂之一奸一邪,民不忍刻也。」

府官怒,欲加之罪。

安民泣曰:「被役不敢辭,乞免鐫安民二字於石末,恐得罪後世。」

聞者愧之。

癸亥,吐蕃遣使貢於遼。

乙丑,詔:「內外官毋得越職論事。」

秋,七月,壬申朔,詔:「應入籍人父,並不得任在京差遣。」

癸酉,以婉儀王氏為德妃。

戊寅,降授中大夫蔣之奇,追復右正議大夫,念其進對之際嘗陳紹述之說也。

庚辰,詔:「自今大禮不受尊號,群臣毋上表。」

是日,遼主獵於南山。

癸未,遼以西北路招討使蕭德勒岱、北院樞密副使耶律慎思並知北院樞密使事。

辛卯,蔡京等言:「自開阡陌,使民得以田私相賈易。

富者恃其有餘,厚立價以規利;貧者迫於不足,薄移稅以速售。

富者莫非膏腴,而賦調反輕;貧者所存瘠薄,而賦調反重。

因循至今,其弊愈甚。

熙寧初,神宗灼見此弊,遂詔有司講究方田利害,作法而推行之。

蓋以土色肥磽別田之美惡,定賦之多寡,方為之帳,而步畝高下丈尺不可隱;戶給之帖,而賦調升合尺寸無所遺。

以賣買則民不能容其巧,以推收則吏無所措其一奸一,邦財自此豐,民賦自此省。

五路州縣有經方田者,至今公私以為利。

遭元祐紛更,美意良法,未遍於天下。

今檢會《熙寧方田敕》,推廣神考法意,刪去重複,取其應行者,為《崇寧方田敕令格式》,乞付三省頒降施行。」

從之。

遼以同知南院樞密使事蕭迪裡為西北路招討使。

八月,壬寅朔,大雨,壞民廬舍,令收瘞死者。

甲辰,蔡京等上《神宗正史》。

丙午,門下侍郎許將罷。

將居政一府十年,不能有所建明。

中丞硃諤,劾將在元祐則盡包元豐之所守,居紹聖則一陰一匿元祐之所為,遂以資政殿學士出知河南。

諤,蔡京之一黨一也。

荊湖南路轉運判官元書言:「澧州醴陵縣學生季邦彥試卷,言涉謗訕。」

辛酉,詔:「邦彥特送五百里外編管,其考校長諭屏出學。」

九月,乙亥,以趙挺之為門下侍郎,吳居厚為中書侍郎,翰林學士承旨張康國為尚書左丞,刑部尚書鄧洵武為尚書右丞。

康國,揚州人,紹聖中,蔡京治役法,薦為屬。

及京當國,定元祐一黨一籍,置看講議司,編匯章牘,康國皆預密謀,故京引援之甚力。

自福建轉運判官,不三歲入翰林為承旨,遂澄政一府。

復以其兄康伯代為翰林學士。

壬辰,詔:「諸路州學別置齋舍,以養材武之士。」

初,東南六路糧斛,自江、浙起綱,至於淮甸以及真、揚、楚、泗,為倉七,以聚畜軍儲,復自楚、泗置汴納,般運上京,以江淮發運使董之,故常有六百萬石以供京師,而諸倉常有數年之積。

州郡告歉,則折納上等價錢,謂之額斛;計本州歲額,以倉儲代輸京師,謂之代發。

復於豐熟以中價收糴,谷賤則官糴,不至傷農,饑歉則納錢,民以為便。

本錢歲增,兵食有餘。

及蔡京求羨財以供侈費,乃以其姻家胡師文為發運使,以糴本數百萬緡充貢,擢戶部侍郎。

自是繼者傚尤,時有進獻,而本錢竭。

本竭則不能增糴,儲積空而轉般之法壞矣。

冬,十月,辛丑朔,大雨雹。

丁未,賢妃張氏薨。

己酉,鳳凰見於遼境之淳一陰一。

初,蔡京使王厚招夏卓羅右廂監軍仁多保忠,厚言保忠雖有歸意而下無附者,章數上,不聽。

京責厚愈急,厚乃遣弟詣保忠;還,為夏邏者所獲,遂追保忠赴牙帳。

厚以保忠縱不為夏所殺,亦不能復領軍政,使得之,一匹夫耳,何益於事!京怒,必令以金幣招之。

夏乃點兵延、渭、慶三路,各數千騎,遣使求援於遼。

朝議命西邊能招致夏人者,毋問首從,賞同斬級。

又以陶節夫經制陝西、河東五路,在延州大加招誘。

夏主遣使巽請,皆拒之,且令殺其放牧者。

夏人遂寇涇原,戊午,圍平夏城,河西節度使趙懷德等出降。

夏人又入鎮戎軍,掠數萬口而去。

於是羌酋谿賒羅撒合兵一逼一宣威城,知鄯州高永年出御之,行三十里,為羌人所執。

多羅巴謂其下曰:「此人奪我國,使我宗族漂泊無處所。」

遂殺之,探其心肝以食焉。

谿賒羅撒復焚大通河橋,新疆大震。

事聞,帝怒,新書五路將帥劉仲武等十八人姓名,敕御史侯蒙往秦州逮治。

蒙至秦,仲武等囚服聽命,蒙諭之曰:「君輩皆侯伯,無庸以獄吏辱君,第以實對。」

獄既具,蒙奏言:「漢武帝殺王恢,不如秦穆公赦孟明。

今羌殺吾一都護,而使十八將由之而死,是自艾其支體也,欲身不病,得乎?」

帝悟,釋不治。

唯王厚坐逗遛,責授郢州一團一練使。

己未,遼主如南京。

己巳,立九廟,復祀翼祖、宣祖。

庚午,貴妃邢氏薨。

十一月,甲戌,幸太學,官論定之士十六人。

遂臨辟雍,賜司業吳絪、蔣靜四品服,學官推恩有差。

乙亥,遼主御迎月樓,賜貧民錢。

庚辰,詔:「上書邪等選人,除不得注知縣、令、丞外,其職官錄、參、判、司、簿、尉並許差注。」

時雖設辟雍太學,以待士之升貢者,然州縣猶以科舉貢士,蔡京以言。

丁亥,詔:「天下取士,悉由學校升貢,其州郡發解,凡試禮部法並罷。」

而每歲試上捨生,則差知舉如禮部法雲。

癸巳,改上神宗謚曰體元顯道帝德王功英文烈武欽仁聖孝皇帝。

加上哲宗謚曰憲元繼道顯德定功欽文睿武齊聖昭孝皇帝。

丙申,禮圜丘,大赦。

應系貶謫官員,除元祐一奸一黨一籍及別有指揮不許移放之人外,未量移者與量移。

十二月,辛丑,遼以戶部使張琳為南府宰相。

乙巳,升通遠軍為鞏州。

復封孔子後奉聖公端友為衍聖公。

是歲,諸路蝗。

桂州黎洞蠻楊晟免等內附。

時蔡京務開邊,知桂州王祖道欲乘時徼利,乃誘王江酋楊晟免等使納土,誇大其辭,言:「嚮慕者百三十洞,五千九百家,十餘萬口,其旁通江洞之眾尚未論也。

王江在諸江合流之地,山川形勢據諸洞要會,幅員二千里,宜開建城邑,控制百蠻,以武臣為守,置谿洞司主之。」

同知樞密院事安惇卒,贈特進。

後二年,惇長子郊,擢福建轉運判官,登對歸,與客言:「穆若之容,不合相法,當有播遷之厄。」

客告其語,坐指斥乘輿誅。

流其弟邦於涪州,,而追貶惇單州一團一練副使,其祀遂絕。

○徽宗體神合道駿烈遜功聖文仁德憲慈顯孝皇帝崇寧四年(遼乾統五年)

春,正月,庚午朔,改熙河蘭會路為熙河蘭湟路。

丙戌,築谿哥城。

庚寅,遼以遼興軍節度使常格為北府宰相。

壬辰,詔察諸路監司貪虐者,論其罪。

乙未,尚書省言:「水磨茶場系元豐舊法,不可罷。

欲並存留,但罷官差人動磨,召磨戶六十戶,承認歲課三十萬緡,每月均納。」

從之。

丙申,詔:「京畿路改置轉運使、提點刑獄官。」

知樞密院事蔡卞罷。

卞以兄京晚達而位在上,致己不得相,故二府政事,時有不合。

至是京將用童貫為陝西制置使,卞言不宜用宦者,必誤邊計。

京於帝前詆卞,卞求去,遂出知河南府。

立武學法。

丁酉,秦鳳蕃落獻邦、潘、疊三州。

以童貫為熙河蘭湟秦鳳路經略安一撫制置使。

二月,癸卯,遼主微行視民疾苦。

乙巳,築御謀城。

丙午,遼主如鴛鴦濼。

己酉,中書省言:「《周官》宮伯掌王宮之士庶子。

蓋王宮之內有士庶子為衛,而士庶子者,非王族則功臣之世,故休戚一體,上下親而內外察。

逮漢以郎執戟宿衛殿中,舉衣冠子弟充選;至唐遂分三衛、五府,其法詳密。

今殿庭設仗,悉以禁旅。

宜仿古立三衛郎一員,三衛中郎為之二,文武各一員,博士二員,主簿一員。

親衛府郎十員,中郎十員;勳衛府亦如之;翊衛府郎二十員,中郎二十員。

親衛立於殿上兩帝,勳衛立於朵殿,翊衛立於兩階衛士之前。

三衛官並以勳戚親兄弟子孫試充;直退,皆入府誦書,各佔一經,一月一私試,季一公試;習武藝者許赴武學。」

從之。

甲寅,以尚書左丞張康國知樞密院事,兵部尚書劉逵同知樞密院事,吏部尚書何執中為尚書左丞。

乙卯,班方田法。

庚申,詔:「西邊用兵,法能招羌人者,與斬級同賞。」

壬戌,升趙州為慶源軍。

甲子,雨雹。

乙丑,改三衛郎為三衛侍郎。

閏月,壬申,復元豐銓試斷案法。

令州縣仿尚書六曹分六案。

夏屢遣使請昏於遼,至是遼封族女為成安公主,嫁夏國王李乾順。

甲申,置陝西、河東、河北、京西監,鑄當二夾錫鐵錢。

自太祖以來,閩、蜀、陝西多用鐵錢,每十文當銅錢一文。

至是河東轉運判官洪中孚言:「遼、夏以鐵錢為兵器,若雜以錫鉛,則脆而不可用,請改鑄之。」

故有是詔。

河西節度使趙懷德來降。

己丑,御端門受之,授感德軍節度使,封安化郡王。

壬辰,曲赦熙河蘭湟路。

詔:「知大名府呂惠卿提舉洞霄宮。」

惠卿再上表乞弟諒卿出籍,表詞有「明昭先烈,以推美於泰陵;闊略微文,用保全於蔡邸。」

言者論其引諭失當,特責之。

三月,壬寅,置青海馬監。

甲辰,以趙挺之為尚書右僕射兼中書侍郎。

丙午,詔建古王砦為懷遠軍。

庚戌,提舉洞霄宮呂惠卿,特令致仕。

戊午,蔡京言九鼎告成,詔:「於中太一宮之南為九殿以奉安,各周以垣,上施睥睨,墁以方色之土,外築垣環之,名曰九成宮。

中央曰帝鼐,其色黃,祭以土王日,為大祠,幣用黃,樂用宮架。

北方曰寶鼎,其色黑,祭以冬至,幣用皁。

東北曰牡鼎,其色青,祭以立春,幣用皁。

東方曰蒼鼎,其色碧,祭用春分,幣用青。

東南曰風鼎,其色綠,祭以立夏,幣用緋。

南方曰彤鼎,其色紫,祭以夏至,幣用緋。

西南方曰阜鼎,其色黑,祭以立秋,幣用白。

西方曰皛鼎,其色赤,祭以秋分,幣用白。

西北曰魁鼎,其色白,祭以立冬,幣用皁。

八鼎皆為中祠,祭饗用素饌。

其樂舞,帝鼐奏《嘉安之曲》,八鼎皆奏《明安之曲》。」

帝鼐銘御制,八鼎銘命京為之。

樞密院言,鄜延路經略司奏已收復銀州,乞賜名,詔依舊。

先是陶節夫議出師城銀州,官屬皆不願從,至有引水洛事爭者,又曰:「夏人東出,不過至麟府,此去不逾旬,奈何?」

節夫曰:「我計之熟矣,夏人必西趨涇原,諸君不我從,我當以二子與士卒同死生。」

遂選雹彥端為都統制,而節夫二子隨行。

疾驅至銀州,夏眾來拒者猶萬人。

我師既陳,一擊而敗,遂城之,五日而畢。

夏人果趨涇原,擾蕭關築事。

洎聞城銀州,亟引兵來爭,城成已幾月矣,遂遁去。

事聞,節夫、彥端各遷一官。

乙丑,詔:「州縣屬鄉聚徒教授者,非經書子史毋習。」

丁卯,牂牁、夜郎首領以其地內附。

是月,夏人攻塞門砦。

夏,四月,辛未,遼使樞密直學士高端禮來聘,為夏人請罷兵也。

戊寅,夏人寇臨宗砦。

辛巳,詔:「諸路走馬承受毋得預軍政及邊事。」

甲申,遼主射虎於炭山。

己丑,夏人寇順寧砦,鄜延路第二副將劉延慶擊破之;復攻湟州北蕃市城,知州辛叔獻等擊卻之。

五月,戊申,除一黨一人父兄子弟之禁。

壬子,遣王戩報聘於遼。

賜信州龍一虎山道士張繼元號虛靖先生,漢張道陵三十代孫也。

張氏自是相襲為山主,傳授法菉者,即度為道士。

癸丑,罷轉運司檢察句考法。

辛酉,命官分部決獄。

六月,丙子,御紫宸殿,以修復解池,百官入賀。

解池為水浸壞八年,至是始開四千四百餘畦。

丁丑,慮囚。

辛巳,罷陝西、河東力役。

甲申,曲赦熙河、陝西、河東、京西路。

戊子,尚書右僕射趙挺之罷。

初,帝以蔡京獨相,謀置右輔,京力薦挺之。

既相,與京爭權,屢陳京一奸一惡,且請去位以避之,遂罷為中太一宮使,留京師。

秋,七月,丙申朔,罷三京國子監官,各置司業一員。

辛丑,置熒惑壇。

甲辰,大司樂劉昺,轉一官,賜五品服,大樂府師、授大樂局製造官魏漢津賜號沖顯寶應先生,以九鼎成推賞也。

甲寅,詔奪元祐一奸一惡呂大防等十九人所管墳寺,並改賜敕額為壽寧禪院,別召僧居之。

右司諫姚祐請置輔郡以拱大畿。

丁巳,蔡京等奏:「以穎昌府為南輔,升襄邑縣建輔州,為東輔,鄭州為西輔,澶州為北輔,各屯馬步軍二萬人,積貯糧草,每州五百萬。」

從之。

手詔:「應上書奏疏見羈管、編管人,可特與放還鄉里,仍令三省量輕重,具名立法聞奏。」

戶部尚書曾孝廣,坐錢帛皆闕,出知杭州。

是月,遼主謁慶陵。

八月,戊辰,以德妃王氏為淑妃。

庚午,以王江古州歸順,置提舉谿洞官二員,改懷遠軍為平州,從知桂州王祖道所請也。

丙子,改東輔輔州為拱州。

癸未,太常少卿馮澥,責授永州別駕,道州安置。

先是澥知鳳翔府,上書曰:「竊以湟、廓、西寧三州,本不一毛一之地,在大河之外,天所限隔。

陛下空數路,耗內帑,竭生靈膏血而取之,何嘗得一金一縷入府庫,一甲一馬備行陳,而三州歲用以億萬計,仰之官也而帑藏已空,取之民也而膏血已竭,有司束手,莫知為計。

塞下無十日之積,戰士饑餒,人有菜色。

今殘寇遊魂,未即歸順,黠羌阻命,公為脣齒,窺伺間隙,忽肆一奸一侮,則兵將復用,役必再籍,殘弊之後,尚安可堪!臣愚欲采前世羈縻之義,擢其酋豪,授以麾鉞,第其首領,等級命官,嚴其誓約,結以恩信,彼將畏威懷德,稽顙聽命。

有得地之名,無費財之患,兵革不用,籓籬永固,而又可以逆折北虜之辭,旁釋西羌之怨。

一舉而眾利得,策無上於此者。」

至是詔以澥動搖一柄一是,疑阻新民,可送吏部與遠小監當。

臣僚又言澥罪大責輕,未當公議,遂重責之。

甲申,奉安九鼎於九成宮。

乙酉,詣宮酌獻,至北方寶鼎,鼎忽破,水流一溢於外。

丁亥,庫部員外郎姚舜仁請即國東丙己之地營建明堂,繪圖式以獻,詔依所定營建。

庚寅,崇政殿奏新樂,詔賜名曰《大晟》,其舊樂勿用。

壬辰,詔:「應上書編管進士,已放歸鄉里責親戚保任者,若犯流以上罪,或擅出州界,或不改革,輒有謗訕,其保任與同。」

九月,乙未朔,以九鼎成,御大慶殿受賀,始用新樂。

賜魏漢津號嘉成侯。

於鑄鼎之地作寶成宮,置殿以祠黃帝、夏禹、周成王、周公旦、召公奭,置堂以祀唐李良及漢津。

漢津尋死於京師,年九十矣。

己亥,大赦天下。

詔:「元祐一奸一黨一,久責遐裔。

用示至仁,稍從內徙,應嶺南移荊湖,荊湖移江淮,江淮移近地,唯不得至四輔畿甸。」

乙巳,詔:「京畿三路保甲,並於農隙時教閱。」

賜魏漢津宅一區,田六十頃,銀、絹五百匹、兩,劉昺轉三官,餘各推恩有差。

丙午,詔:「諸路方田,更不專差官點檢,令提舉司於本路見任人內委官。」

辛亥,遼主如藕絲澱。

乙卯,賜上捨生三十五人及第。

是日,遼主謁乾陵。

丙辰,詔:「自今非宰臣毋得除特進。」

冬,十月,己巳,詔:「明堂功力浩大,須寬立期限營建,俟過來年丙戌妨礙外,取旨興功,其見役工可權罷。」

庚午,熙河蘭湟路經略安一撫判官李忱降兩官。

言者論:「忱前為陝西漕臣,詔令措置興復解池,忱專欲推行東北鹽法,曲加沮抑。

今解池既興復,忱尚雲所產皆是硝鹼,更五七年亦未知如何,恣行詆訾,殊無忌憚。」

故有是責。

甲申,以左右司所編紹聖、元符以來申明斷例班天下,刊名例班刑部。

丁亥,升武岡縣為軍。

壬辰,日中有黑子。

自七月雨不止至於是月。

十一月,戊戌,遼禁商賈之家應進士。

丙辰,高麗國王容殂,子俁遣其中書舍人金緣告哀於遼。

緣至遼,賜宴,將奏樂,緣曰:「臣來時本國群臣皆服衰絰,今至上國,獲蒙賜宴,臣子之情,不忍聞樂。」

遼主義而從之。

置諸路提舉學事官。

尚書省言:「私鑄當十錢,利重不能禁,深慮民間物重錢濫。

乞荊湖南、北、江南東、西、兩浙路並改作當五錢,舊當二錢依舊。

又慮冒法運入東北,宜以江為界。」

從之。

己未,舒州一團一練副使、湖州安置章惇卒。

惇四子連登科,訖無顯者。

死之日,群妾分爭金帛,停一屍一數日,無人在側,為鼠食其一指。

遼人之請罷伐夏之兵也,信使往來,迄無定議,至是遣翰林學士林攄聘遼。

攄本蔡京所引,以言邊事受上知,京密使攄激遼人怒,啟邊釁以邀功。

及見遼主,跪上國書,仰首曰:「夏人數寇邊,朝廷興師問罪,以北朝屢遣講和之使,故務含容。

今逾年不進誓表,不遣使賀天寧節,又築席經嶺、馬練川兩堡,侵寇不已。

北朝若不窮詰,恐非講和之意。」

時遼主狃於宴安,聞攄言,雖怒,不欲加責讓以啟邊釁,但遣使來告而已。

攄自入境,即盛氣以待迓者,小不如儀,即辨詰。

遼國中新為碧室,雲如中國之明堂,伴使舉令曰:「白玉石,天子建碧室。」

攄對曰:「口耳王,聖人坐明堂。」

伴使曰:「奉使不識字,只有口耳壬,即無口耳王。」

攄辭窘,罵之。

及辭,答語復不遜,遼人一大怒,空客館水漿,絕煙火者三日,乃遣還,凡饔餼祖犒皆廢。

歸覆命,議者以為怒鄰生事,猶以京之力,進除禮部尚書。

既而遼人以使人失禮來言,始責知穎州。

十二月,癸酉,升拱州為保慶軍節度。

乙亥,詔:「四輔屏翰京師,兵力不可偏重,可各以二萬人為額。」

尚書省言:「諸路學校各已就緒,其所貢人,今來中選,多舊日科舉遣落老成之士。

鄉舉裡選之效,已見於此。

士之在學,月書、委考,苟有成材,理當不俟歲月,便合入貢。

今仿《周官》每次歲考德行道藝、三年大比之意,為歲貢之制,俟滿三歲,則赴殿試,第其高下推恩,庶使士益加勉。」

詔大司成薛昂等看詳增損,修立條約以聞。

甲申,分平州置允州、格州。

癸巳,御筆手詔曰:「昨降手札,應上書奏疏見編管、羈管人,令還鄉里,責親屬保任,而有司止從量移。

其誣謗深重,除范柔中、鄧考甫不放外,餘並依已降指揮,放還鄉里,令親屬保任如法。」

是歲,蘇、湖、秀三州水,賜乏食者粟。

泰州禾生魯。

以硃勉領應奉局於蘇州。

初,蔡京過蘇,欲建僧寺閣,會費巨萬,僧言:「必欲集此緣,非郡人硃沖不可。」

沖,勉之父也。

京即召沖語之,沖願獨任。

居數日,沖請京詣寺度地,至,則大木數千章積庭下,京器其能。

逾年,京召還朝,遂挾勉與俱,竄其父子名姓于童貫軍籍中,皆得官。

帝頗垂意花石,京諷沖密取浙中珍異以進。

初致黃楊三本,帝嘉之。

後歲歲增加,然歲不過再三貢,貢物裁五六品。

至是漸盛,舳艫相銜於淮、汴,號「花石綱」,置局蘇州,命勉總其事。

○徽宗體神合道駿烈遜功聖文仁德憲慈顯孝皇帝崇寧五年(遼乾統六年)

春,正月,戊戌夕,彗出西方,由奎貫胃,昴、畢。

庚子,復置江、湖、淮、浙常平都倉。

甲辰,以呈居厚為門下侍郎,劉逵為中書侍郎。

乙巳,以星變,避殿,減膳。

詔中外臣僚,並許直言朝政闕失。

毀元祐一黨一人碑。

又詔:「應元祐及元符末系籍人等,遷謫累年,已定懲戒,可復仕籍,許其自新。

朝堂石刻,已令除毀,如外處有一奸一黨一石刻,亦令除毀。

今後更不許以前事彈糾,常令御史台覺察,違者劾奏。」

丙午,尚書省言:「當十錢東南私鑄甚多,民間買賣一陰一滯。

其荊湖、兩浙、江南、淮南路已降指揮,並改作當五行使。

尚慮民間盜鑄不已,其當十錢並行罷鑄,仰鑄小一平錢。」

從之。

丁未,太白晝見。

大赦天下,除一黨一人一切之禁。

應合敘用人,依該非次赦恩與敘。

應見貶責命官,未量移者與量移。

應官員犯徒罪以下,依條不以赦降去官原減者,許於刑部投狀,本部具元犯因依聞奏,未斷者,並仰依令赦原減。

又詔:「已降指揮除毀元祐一奸一黨一石刻,及與系籍人敘復注擬差遣,深慮愚人妄意臆度,覬欲更張熙、豐善政,苟害繼述,必置典刑。」

權罷方田。

戊申,詔侍從官奏封事。

己酉,罷諸州歲貢供奉物。

庚戌,三省同奉旨敘復元祐一黨一籍曾任宰臣、執政官劉摯等十一人,待制以上官蘇軾等十九人,文臣餘官任伯雨等五十五人,選人呂諒卿等六十七人。

辛亥,御殿,復膳。

壬子,詔:「新建四輔,城隍、廨捨、軍營等,漸次興修,毋得擾民。」

罷圜土法。

甲寅,以致仕呂惠卿知青州。

丁巳,詔罷書、畫、算、醫四學。

戊午夕,彗滅,自始見至此凡二十日。

二月,甲子朔,詔監司條奏民間疾苦。

丙寅,尚書左僕射蔡京罷為開府儀同三司、中太一宮使。

以觀文殿大學士趙挺之為特進、尚書右僕射兼中書侍郎。

挺之與京交惡,京恐其留京師伺察己所為;挺之亦懼京中傷,數乞歸青州私第,詔從之。

既辦舟裝,將入辭矣,會彗見,帝震恐責己,深察京之一奸一罔,由是旬日之間,凡京所為者一切罷之。

遣中使繼御筆手詔賜挺之曰:「可於某日來上。」

挺之既對,帝曰:「蔡京所為,皆如卿言。」

挺之因奏:「京援引私一黨一,布列朝廷,又建四輔,非國家之利。

祖宗以來,屯重兵於京師,沿汴河雍丘、襄邑、陳留三縣,沿蔡河鹹平、尉氏兩縣,皆列營屯,取其漕運之便。

至神宗,即其所分隸諸將而教習之,士卒皆一精一銳,若有所用,虎符朝出而夕至。

今創置四輔,不唯有營壘修建之勞,且不通水運,何以轉輸糧餉!」帝曰:「行且罷矣。」

又奏:「諸營之兵等尺高者,所請衣糧,但依舊例,又更番屯戍西邊,使冒鋒鏑,戰鬥死亡者,不可勝數。

今京立法,召募四輔新軍,減等尺,增例物,添月給錢糧,且免出戍。

小人之情,唯利是從,若見新軍如此,則舊兵皆不為朝廷用矣。」

又言:「神考建立都省,規模宏壯。

一旦京因妄人宋安國獻言,以為不利宰相而毀之,深可痛惜!」帝皆以為然,且曰:「天久旱,今京且求去而雨,可喜。」

既罷京,挺之遂相。

庚午,詔:「翰林學士、兩省辟及館閣自今併除進士出身人。」

壬申,省外內冗官,罷醫官兼宮觀者。

丁丑,以前後所降御筆手詔,模印成冊,班之中外;州縣不遵奉者,監司按劾,監司推行不盡者,諸司互察之。

遼遣知北院樞密使蕭德勒岱、知南院樞密使牛溫舒來聘,請歸侵地於夏也。

先是諜言遼人集兵甚急,及使至,人情洶洶,張康國、何執中等俱請設備。

趙挺之獨曰:「遼人書詞甚遜,且遣二相臣為使,所以尊朝廷也。

況所求但雲元符講和以後所侵西界而已。」

帝曰:「先帝已畫封疆,今不復議。

若自崇寧以來侵地,可與之。」

乃許遼人。

三月,丙申,詔:「星變已消,罷求直言。」

辛丑,改威德軍為石堡砦。

丁未,罷諸州武學。

乙卯,廢銀州為銀州城。

丙辰,蔡王似薨。

己未,賜禮部奏名進士及第、出身蔡薿等六百七十一人。

監察御史沈畸言:「小錢之便於民久矣。

古者軍興,錫賞不繼,或以一當百,或以一當十,此權時之宜,非可行於無事之目。

今當十之議,固足以紓目前,然不知事有召禍,法有起一奸一,游手之民,一朝鼓鑄,無故有倍稱之息,何憚而不為!雖日斬之,勢不可遏。

所在鼓鑄,不獨閭巷細民,而多出於富人、士大夫之家,曾未期歲,而東南之小錢盡矣。

錢輕故物重,物重則貧下之民愈困,此盜賊之所由起也。

伏乞速賜寢罷。」

夏,四月,丁丑,停免兩浙水災州郡夏稅。

臣僚言:「知江寧府徐勣、知虔州郭知章、知漳州陳次升、知福州硃紱,是四人者,皆元祐邪一黨一,今任以牧守,尚典方面,非所以明是非、示好惡也。」

於是詔勣等各予祠。

五月,丁酉,左正言詹丕遠進對,論當十錢。

帝曰:「當十並行,本以便民,今反為民害如此,非卿有陳,朕不知也。

便欲改作當三,恐遠方客人有積貨鉅萬以上者,驟鐫之,不無怨咨。」

丕遠曰:「聖慮哀矜,恥一夫不獲。

欲且改從當五亦可。」

帝慨然曰:「王安石佐神宗理財,未嘗行當十,在廷非之者,猶謂以利不以義。」

丕遠曰:「安石秉政多年,尚不及茶鹽榷取。

蔡京引用匪人,詒害無窮,豈可比王安石!」帝曰:「與其有聚斂之臣,寧有盜臣。

事君以利,只此可見也。」

丁未,班《紀元歷》,劉昺所造也。

乙卯,罷辟舉,盡按元豐選法。

臣僚上言:「知鄂州張商英,傾邪狂悖。

方元祐間,附會邪朋,著為文頌,詆及宗廟。

逮崇寧初,交結中貴,潛通貨賂,覬倖宰輔。

朝廷灼見一奸一慝,投置閒散。

近以寬大之詔,假守方州,輒因謝表,妄議時政,言涉謗訕。

伏望嚴行降黜,以正國論。」

詔:「商英提舉崇福宮。」

是月,遼主清暑於散水原。

六月,癸亥,立諸路監司互察法,庇匿不一舉者罪之,仍令御史台糾劾。

改格州為從州。

甲子,詔求陷逸之士,令監司審核保奏;其緣私者,御史察之。

丁卯,詔輔臣條具東南守備策。

壬申,慮囚。

乙亥,詔:「官所鑄當十錢,已令諸路以小鈔換易。

其私錢,若不立法,使盡歸官,必冒法私用,陷民深刑。

可令限一委內納官,計銅價二分,以小鈔還之。

如或隱藏不換,以私鑄法論。」

秋,七月,庚寅朔,日當食不虧。

夏人奉表謝罪,詞極恭順。

答詔略曰:「除先朝所畫之疆,損崇寧新取之地。」

時知樞密院張康國奏曰:「詔內難及北朝請解和語。」

帝曰:「北朝於夏國以此為恩,若不言及,即疑中國不信。」

趙挺之曰:「陛下之言,神人感悅。

大哉王言,今見之矣。」

乃詔:「夏國城堡,俟誓表至則賜之。」

癸巳,准布貢於遼。

甲午,遼主如黑嶺,旋獵於鹿角山。

壬寅,改明年元曰大觀。

甲寅,茅山道士劉混庚加號葆真觀妙沖和先生。

八月,以與夏通好,遣禮部侍郎劉正夫如遼報聘。

正夫酬對敏博,與遼人議,皆如約。

帝嘉之,遂有大用之意。

九月,己巳,詔:「置武士齋,仍以所給解額取一分充貢,無則貢文士。」

冬,十月,己卯,升澶州為開德府。

庚辰,降德音,減開德府罪囚,徒以下釋之。

遼以皇太叔和囉噶為特裡袞,趙國王淳為南府宰相。

十一月,乙未,遼以色家努為南院大王,以瑪努為奚六部大王。

丙申,遼主行柴冊禮。

戊戌,大赦。

以和囉噶為義和仁壽皇太叔,進封越國王淳為魏國王,封皇子額嚕溫為晉王,寔納埒為趙王。

己亥,遼主謁太廟。

甲辰,祀木葉山。

乙巳,立武士貢法,從大司成薛昂等言也。

辛亥,並京畿提刑入轉運司。

癸丑,臣僚上言:「伏睹崇寧五年七月三日敕:『應系舊籍人子弟許到闕者,見訖赴部,令預集注三次,集滿不授差遣者,將與直差。

又,選人限一委,若在外指射差遣者,聽免直差。

朝辭訖,限三日出門。

』此陛下慮浸久有害紹述,故略為防限以示好惡也。

然到闕而見,與見訖赴部,初無日限。

伏望特旨令到闕三日,即投下文字,朝見訖,三日即赴部,所有集注直差,朝辭出門,自從舊條。

則異趨之徒,不得倚法之脫略而害紹述之聖政。

若乃上書邪等人,公肆狂妄,非上之所建立,所謂躬自蹈之,殆與系籍子弟連坐者異矣,是宜得罪重於子弟。

今陛下縱以仁心矜貸此曹,亦當固為防限。

臣愚以謂宜於七月三日敕內添入『上書邪等』,庶幾繼志述事,明示四海,仁心義政,並用不廢。」

從之。

十二月,戊午朔,日當食不虧,群臣表賀。

己未,中書侍郎劉逵罷。

逵居政一府,凡蔡京所行悖理虐民事,稍稍澄正。

趙挺之慮有後患,每建白,第開其端,而使逵終其說,逵頗自以為功。

京乃令其一黨一進言於帝曰:「京之改法度,皆稟上旨,非私為之。

今一切皆罷,恐非紹述之意。」

帝惑其說,復有用京之心,然群臣未有覺之者。

鄭居中往來鄭妃父紳所,知之,即入見,言:「陛下建學校興禮樂以藻飾太平,置居養安濟院以周拯窮困,何所逆天而致威譴乎?」

帝悅。

居中退,語禮部侍郎劉正夫,正夫因請對,語與居中合,帝遂疑逵擅政。

於是京一黨一御史余深、石公弼論逵專恣反覆,盡廢紹述良法,啟用邪一黨一,乃出知亳州。

壬戌,詔臣僚休日請對,特御便殿。

己巳,詔:「監司按事有懷一奸一挾情不盡實者,流竄不敘。」

遼封耶律儼為漆水郡王,餘官進爵有差。

儼惡樞密都承旨馬人望不附己,遷南京諸宮提轄制置。

是歲,廣西黎洞蠻韋晏鬧等內附。

分類:史書

共2頁 上壹頁 1 2 下壹頁
續資治通鑒
卷第一 【宋紀一】卷第二 【宋紀二】卷第三 【宋紀三】卷第四 【宋紀四】卷第五 【宋紀五】卷第六 【宋紀六】卷第七 【宋紀七】卷第八 【宋紀八】卷第九 【宋紀九】卷第十 【宋紀十】卷第十一 【宋紀十一】卷第十二 【宋紀十二】卷第十三 【宋紀十三】卷第十四 【宋紀十四】卷第十五 【宋紀十五】卷第十六 【宋紀十六】卷第十七 【宋紀十七】卷第十八 【宋紀十八】卷第十九 【宋紀十九】卷第二十 【宋紀二十】卷第二十一 【宋紀二十一】卷第二十二 【宋紀二十二】卷第二十三 【宋紀二十三】卷第二十四 【宋紀二十四】卷第二十五 【宋紀二十五】卷第二十六 【宋紀二十六】卷第二十七 【宋紀二十七】卷第二十八 【宋紀二十八】卷第二十九 【宋紀二十九】卷第三十 【宋紀三十】卷第三十一 【宋紀三十一】卷第三十二 【宋紀三十二】卷第三十三 【宋紀三十三】卷第三十四 【宋紀三十四】卷第三十五 【宋紀三十五】卷第三十六 【宋紀三十六】卷第三十七 【宋紀三十七】卷第三十八 【宋紀三十八】卷第三十九 【宋紀三十九】卷第四十 【宋紀四十】卷第四十一 【宋紀四十一】卷第四十二 【宋紀四十二】卷第四十三 【宋紀四十三】卷第四十四 【宋紀四十四】卷第四十五 【宋紀四十五】卷第四十六 【宋紀四十六】卷第四十七 【宋紀四十七】卷第四十八 【宋紀四十八】卷第四十九 【宋紀四十九】卷第五十 【宋紀五十】卷第五十一 【宋紀五十一】卷第五十二 【宋紀五十二】卷第五十三 【宋紀五十三】卷第五十四 【宋紀五十四】卷第五十五 【宋紀五十五】卷第五十六 【宋紀五十六】卷第五十七 【宋紀五十七】卷第五十八 【宋紀五十八】卷第五十九 宋紀五十九卷第六十 【宋紀六十】卷第六十一 【宋紀六十一】卷第六十二 【宋紀六十二】卷第六十三 【宋紀六十三】卷第六十四 【宋紀六十四】卷第六十五 【宋紀六十五】卷第六十六 【宋紀六十六】卷第六十七 【宋紀六十七】卷第六十八 【宋紀六十八】卷第六十九 【宋紀六十九】卷第七十 【宋紀七十】卷第七十一 【宋紀七十一】卷第七十二 【宋紀七十二】卷第七十三 【宋紀七十三】卷第七十四 【宋紀七十四】卷第七十五 【宋紀七十五】卷第七十六 【宋紀七十六】卷第七十七 【宋紀七十七】卷第七十八 【宋紀七十八】卷第七十九 【宋紀七十九】卷第八十 【宋紀八十】卷第八十一 【宋紀八十一】卷第八十二 【宋紀八十二】卷第八十三 【宋紀八十三】卷第八十四 【宋紀八十四】卷第八十五 【宋紀八十五】卷第八十六 【宋紀八十六】卷第八十七 【宋紀八十七】卷第八十八 【宋紀八十八】卷第八十九 【宋紀八十九】卷第九十 【宋紀九十】卷第九十一 【宋紀九十一】卷第九十二 【宋紀九十二】卷第九十三 【宋紀九十三】卷第九十四 【宋紀九十四】卷第九十五 【宋紀九十五】卷第九十六 【宋紀九十六】卷第九十七 【宋紀九十七】卷第九十八 【宋紀九十八】卷第九十九 【宋紀九十九】卷第一百 【宋紀一百】卷第一百○一 【宋紀一百一】卷第一百○二 【宋紀一百二】卷第一百○三 【宋紀一百三】卷第一百○四 【宋紀一百四】卷第一百○五 【宋紀一百五】卷第一百○六 【宋紀一百六】卷第一百○七 【宋紀一百七】卷第一百○八 【宋紀一百八】卷第一百○九 【宋紀一百九】卷第一百一十 【宋紀一百十】卷第一百一十一 【宋紀一百十一】卷第一百一十二 【宋紀一百十二】卷第一百一十三 【宋紀一百十三】卷第一百一十四 【宋紀一百十四】卷第一百一十五 【宋紀一百十五】卷第一百一十六 【宋紀一百十六】卷第一百一十七 【宋紀一百十七】卷第一百一十八 【宋紀一百十八】卷第一百一十九 【宋紀一百十九】卷第一百二十 【宋紀一百二十】卷第一百二十一 【宋紀一百二十一】卷第一百二十二 【宋紀一百二十二】卷第一百二十三 【宋紀一百二十三】卷第一百二十四 【宋紀一百二十四】卷第一百二十五 【宋紀一百二十五】卷第一百二十六 【宋紀一百二十六】卷第一百二十七 【宋紀一百二十七】卷第一百二十八 【宋紀一百二十八】卷第一百二十九 【宋紀一百二十九】卷第一百三十 【宋紀一百三十】卷第一百三十一 【宋紀一百三十一】卷第一百三十二 【宋紀一百三十二】卷第一百三十三 【宋紀一百三十三】卷第一百三十四 【宋紀一百三十四】卷第一百三十五 【宋紀一百三十五】卷第一百三十六 【宋紀一百三十六】卷第一百三十七 【宋紀一百三十七】卷第一百三十八 【宋紀一百三十八】卷第一百三十九 【宋紀一百三十九】卷第一百四十 【宋紀一百四十】卷第一百四十一 【宋紀一百四十一】卷第一百四十二 【宋紀一百四十二】卷第一百四十三 【宋紀一百四十三】卷第一百四十四 【宋紀一百四十四】卷第一百四十五 【宋紀一百四十五】卷第一百四十六 【宋紀一百四十六】卷第一百四十七 【宋紀一百四十七】卷第一百四十八 【宋紀一百四十八】卷第一百四十九 【宋紀一百四十九】卷第一百五十 【宋紀一百五十】卷第一百五十一 【宋紀一百五十一】卷第一百五十二 【宋紀一百五十二】卷第一百五十三 【宋紀一百五十三】卷第一百五十四 【宋紀一百五十四】卷第一百五十五 【宋紀一百五十五】卷第一百五十六 【宋紀一百五十六】卷第一百五十七 【宋紀一百五十七】卷第一百五十八 【宋紀一百五十八】卷第一百五十九 【宋紀一百五十九】卷第一百六十 【宋紀一百六十】卷第一百六十一 【宋紀一百六十一】卷第一百六十二 【宋紀一百六十二】卷第一百六十三 【宋紀一百六十三】卷第一百六十四 【宋紀一百六十四】卷第一百六十五 【宋紀一百六十五】卷第一百六十六 【宋紀一百六十六】卷第一百六十七 【宋紀一百六十七】卷第一百六十八 【宋紀一百六十八】卷第一百六十九 【宋紀一百六十九】卷第一百七十 【宋紀一百七十】卷第一百七十一 【宋紀一百七十一】卷第一百七十二 【宋紀一百七十二】卷第一百七十三 【宋紀一百七十三】卷第一百七十四 【宋紀一百七十四】卷第一百七十五 【宋紀一百七十五】卷第一百七十六 【宋紀一百七十六】卷第一百七十七 【宋紀一百七十七】卷第一百七十八 【宋紀一百七十八】卷第一百七十九 【宋紀一百七十九】卷第一百八十 【宋紀一百八十】卷第一百八十一 【宋紀一百八十一】卷第一百八十二 【宋紀一百八十二】卷第一百八十三 【元紀一】卷第一百八十四 【元紀二】卷第一百八十五 【元紀三】卷第一百八十六 【元紀四】卷第一百八十七 【元紀五】卷第一百八十八 【元紀六】卷第一百八十九 【元紀七】卷第一百九十 【元紀八】卷第一百九十一 【元紀九】卷第一百九十二 【元紀十】卷第一百九十三 【元紀十一】卷第一百九十四 【元紀十二】卷第一百九十五 【元紀十三】卷第一百九十六 【元紀十四】卷第一百九十七 【元紀十五】卷第一百九十八 【元紀十六】卷第一百九十九 【元紀十七】卷第二百 【元紀十八】卷第二百十一 【元紀十九】卷第二百十二 【元紀二十】卷第二百十三 【元紀二十一】卷第二百十四 【元紀二十二】卷第二百十五 【元紀二十三】卷第二百十六 【元紀二十四】卷第二百十七 【元紀二十五】卷第二百十八 【元紀二十六】卷第二百十九 【元紀二十七】卷第二百一十 【元紀二十八】卷第二百一十一 【元紀二十九】卷第二百一十二 【元紀三十】卷第二百一十三 【元紀三十一】卷第二百一十四 【元紀三十二】卷第二百一十五 【元紀三十三】卷第二百一十六 【元紀三十四】卷第二百一十七 【元紀三十五】卷第二百一十八 【元紀三十六】卷第二百一十九 【元紀三十七】卷第二百二十 【元紀三十八】
 
漢語學習
漢語文化
語言學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