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資治通鑒
卷第六十七 【宋紀六十七】
起屠維作噩七月,盡上章Yan茂六月,凡一年。
○神宗體元顯道法古立憲帝德王功英文烈武欽仁聖孝皇帝熙寧二年(遼鹹雍五年)
秋,七月,乙丑朔,日有食之。
戊辰,夏主遣使詣遼謝封冊。
初,知同州趙尚寬,知唐州高賦,知齊州王廣淵,皆條奏置義倉事。
知陳留縣蘇涓,亦言「臣勸諭百姓立義倉以備水旱」,因條上措置事。
義倉自慶歷中罷,帝善其法,將復之;會王安石主青苗,己巳,言於帝曰:「民有餘粟,乃使之輸官,非良法也。」
乃止。
庚午,詔御史中丞舉可為御史者,不限官高卑;趙抃爭之弗得。
於是侍御史知雜事劉述言:「舊制,舉御史,官須中行員外郎至太常博士,資任須實歷通判,又必翰林諸學士與本台丞、雜互舉。
蓋眾議僉同,則各務盡心,不容有偏蔽私一愛一之患。
今專委中丞,則一愛一憎在於一己,苟非其人,將受權臣屬托,自立一黨一援,不附己者得以媒櫱中傷,其弊不一。
夫變更法度,重事也。
今止參知二人同書答子,且宰相富弼暫謁告,曾公亮已入朝,台官今不闕人,何至急疾如此!願收還前旨,俟弼出,與公亮同議,然後行之。」
弗聽。
甲戌,太保、鳳翔、雄武軍節度使東平郡王允弼卒,帝臨哭之慟。
允弼,元屋之子也,一性一端重謹言,領宗正三十年,與濮安懿王共事,相友一愛一,為宗屬推敬。
辛巳,立淮、浙、江、湖六路均輸法。
條例司言:「天下財用無餘,典領之官,拘於弊法,內外不相知,盈虛不相補。
諸路上供,歲有常數,豐年便道,可以多致而不能贏;年儉物貴,難於供億而敢不足。
遠方有倍蓰之輸,中都有半價之鬻,徒使富商大賈,乘公私之急以擅輕重斂散之權。
今發運使實總六路賦入,其職以制置茶、鹽、礬、酒稅為事,軍儲國用,多所仰給。
宜假以錢貨,資其用度,周知六路財賦之有無而移用之。
凡糴買、稅斂上供之物,皆得徙貴就賤,用近易遠,令預知中都帑藏年支見在之定數所當供辦者,得以從便變易蓄買以待上令。
稍收輕重斂散之權,歸之公上,而制其有無以便轉輸,省勞費,去重斂,寬農民,庶幾國用可足,民財不。」
詔本司具條例以聞;而以發運使薛向領均輸平准事,賜內藏錢五百萬緡,上供米三百萬石。
議者多言不便,帝弗聽。
向既董其事,乃請設置官屬,從之。
壬午,賑恤被水州軍,仍蠲竹木稅及酒課。
癸未,帝謂輔臣曰:「人君不可怠於政,朕非好勞苦,蓋思少壯一精一神,欲乘時有為以濟生靈。
至於兵,乃聖人之大權,所以安天下,但不可輕用,非獨殺人,心所弗忍,亦恐天道不祐也。」
詔:「自今文臣換右職,須實有謀勇,曾著績效,即得取旨。」
遼禁皇族恃勢侵漁細民。
甲申,帝御資政殿,因語及選任知州未得善法,曰:「朕每思祖宗百戰得天下,今以一州生靈付之庸人,常痛心疾首。
卿等謂如何則可?」
文彥博奏,以為責在監司,宜得至公之人,可任案察。
呂公弼曰:「朝廷能擇諸司長官及十八路監司,則無不濟矣。」
己丑,韓琦等上《仁宗實錄》,曾公亮等上《英宗實錄》。
八月,侍御史劉琦、監察御史裡行錢顗等言:「薛向小人,假以貨泉,任其變易,縱有所入,不免奪商賈之利。」
條例司檢詳文字蘇轍言:「昔漢武外事四夷,內興宮室,財用匱竭,力不能支,用賈人桑弘羊之說,買賤賣貴,謂之均輸,雖曰民不加富而國用饒足。
然法術不正,吏緣為一奸一,掊剋日深,民受其病。
今此論復興,眾口紛然,皆謂其患必甚於漢。
何者?方今聚斂之臣,財智方略未見有桑弘羊比;而朝廷破壞規矩,解縱繩墨,使得馳騁自一由,唯利是嗜,其害必有不可勝言者矣。」
權開封府推官蘇軾亦言:「均輸徙貴就賤,用近易遠;然廣置官屬,多出緡錢,豪商大賈,皆疑而不敢動,以為雖不明言販賣,既已許之變易,而不與商賈爭利,未之聞也。」
帝方惑於王安石言,皆不行,乃進向天章閣待制,以手詔賜向。
然均輸法訖亦不能成。
癸卯,侍御史劉琦,貶監處州鹽酒務,監察御史裡行錢顗,貶監衢州鹽稅。
先是王安石爭謀殺自首之律,逾年不決,詔臨時奏聽敕裁。
安石又言:「律意因犯殺傷而自首得免,所因之罪,仍從故殺傷法。
若已殺從故殺法,則為首者必死,不須奏裁;為從者自有編敕奏裁之文,不須復立新制。」
時文彥博以下皆主司馬光議。
唐介與安石爭論於帝前,介曰:「此法天下皆以為不可首,獨曾公亮、王安石以為可首。」
安石曰:「以為不可首者,皆朋一黨一也。」
至是帝卒用安石言,敕自今並以去年七月詔書從事。
侍御史知雜事兼判刑部劉述率同列丁諷、王師元封敕還中書者再。
安石白帝,令開封府推官王克臣劾述罪。
於是述率琦、顗共上疏曰:「安石執政以來,專肆胸臆,輕易憲度。
陛下欲致治如唐、虞,而安石一操一管、商權詐之術,規以取媚,遂與陳升之合謀,侵三司利一柄一,取為己功,開局設官,用八人分行天下,驚駭物聽,動搖人心。
去年因許遵妄議案問自首之法,安石任一偏之見,改立新議以害天下。
先朝所立制度,自宜世守勿失,乃欲事事更張,廢而不用。
安石自應舉、歷官,士心歸向,陛下聞而知之,遂正位公府。
遭時得君如此之專,乃首建財利之議,務為容悅。
言行乖戾,一至於此,願早罷逐,以慰安天下。
曾公亮一陰一自結援。
久妨賢路,亦宜斥免。
趙抃則括囊拱手,但務依違,大臣事君,豈當如是!」疏上,安石奏貶琦、顗,司馬光言珂、顗所坐,不過疏直,乞還其本資,不報。
殿中侍御史孫昌齡,素附安石,顗將出一台,於眾中責昌齡曰:「君昔官金陵,奴事王安石,宛轉薦君,得為御史,亦當少思報國,奈何專欲附會以求美官?我視君犬彘之不若也!」即拂衣上馬去。
昌齡不得已,亦言王克臣阿奉當權,欺蔽聰明。
乙巳,貶昌齡通判蘄州。
顗後自衢徙秀,家貧母老,至丐貸親舊以給朝晡,怡然無謫宦之色。
丙午,同知諫院范純仁罷。
純仁自陝西轉運副使召還,帝問:「陝西城郭、甲兵、糧儲如何?」
對曰:「城郭粗全,甲兵粗修,糧儲粗備。」
帝愕然曰:「卿之才,朕所倚信,何為皆言粗?」
對曰:「粗者,未一精一之辭,如是足矣。
願陛下且無留意邊功,若邊臣觀望,將為它日意外之患。」
拜起居舍人、同知諫院,奏言:「王安石變祖宗法度,掊克財利,民心不寧。
《書》曰:『怨豈在明,不見是圖。
』願陛下圖不見之怨。」
帝問:「何謂不見之怨?」
對曰:「杜牧所謂『天下之人不敢言而敢怨』是也。」
加直集賢院、同修起居注。
帝切於求治,多延見疏逖小臣,咨訪闕失,純仁言:「小人之言,聽之若可采,行之必有累,蓋知小忘大,貪近昧遠。
願加深察!」
富弼在相位,稱疾家居,純仁言:「弼受三朝眷倚,當自任天下之重,而恤己深於恤物,憂疾過於憂邦,致主處身,二者均失。
弼與先臣素厚,臣在諫院,不敢私謁以致忠告,願示以此章,使之自省。」
又論呂誨不當罷御史中丞,李師中不可守邊。
及薛向行均輸法於六路,又言:「臣嘗親奉德音,欲修先王補助之政,今乃效桑弘羊均輸之法,而使小人為之掊克生靈,斂怨基禍。
王安石欲求近功,忘其舊學,尚法令則稱商鞅,言財利則背孟軻,鄙老成為因循,斥公論為流俗,合意者為賢,異己者為不肖。
劉琦、錢顗等,一言便蒙降黜,在廷之人,方大半趨附,陛下又從而驅之,其將何所不至!宜速還言者而退安石,以答中外之望。」
又言曾公亮年老不退,惟務雷同;趙抃心知其非,凡事不能力救,退有後言。
帝皆弗聽,遂求罷諫職;改判國子監,去意愈確。
政一府使諭之曰:「毋輕去,已議除知制誥矣。」
純仁曰:「此言何為至於我哉?言不用,萬鍾非所顧也!」
戊申,河徙東行,張鞏等因欲閉斷北流,帝意向之。
司馬光言:「鞏等欲塞二股河北流,臣恐勞費未易。
幸而可塞,則東流淺狹,堤防未全,必致決溢,是移恩、冀、深、瀛之患於滄、德等州也。
不若俟三二年,東流益深闊,堤防稍固,北流漸淺,薪芻有備塞之便。」
帝命光與張茂則往視,王安石曰:「光議事屢不合,今令視河,後必不從其議,是重使不安職也。」
乃獨遣茂則。
茂則奏二股河東傾已及八分,北流止二分;鞏等亦奏大河東徙,北流已閉,詔獎諭之。
已而河自許家港東決,氾濫大名、恩、德、滄、永靜五州軍境,果如光言。
夏國請從舊蕃儀,詔許之。
范純仁前後章疏,語多激切,帝悉不付外。
純仁盡錄申中書,於是在位大臣俱列名露章求罷,帝優詔答之。
富弼自此不復出視事。
安石乞重貶純仁,帝曰:「彼無罪,姑與一善地。」
己酉,命知河中府。
尋徙成都路轉運使,以新法不便,戒州縣無得遽行,安石怒其沮格,以事左遷知和州;未至,徙慶州。
庚戌,條例司本詳文字蘇轍罷。
轍與呂惠卿論事,動皆不合。
會遣八使於四方,訪求遺利,中外知其必迎一合生事,皆莫敢言。
轍往見陳升之曰:「昔嘉祐末,遣使寬恤諸路,各務生各,還奏,多不可行,為天下笑。
今何以異此!」又以書抵王安石,力陳其不可。
安石怒,將加以罪,升之止之。
至是乞別除一差遣,帝閱轍狀,問:「轍與軾如何?觀其學問頗相類。」
安石曰:「軾兄弟大抵以悅箝捭闔為事。」
帝曰:「如此,則宜合時事,何以反為異論?」
詔依所乞,除河南府推官。
甲寅,朝神御殿。
辛酉,以秘書省著作佐郎河南程顥、太原王子韶並為太子中允、權監察御史裡行。
顥自晉城令改著作佐郎,至是呂公著薦為御史。
帝素知其名,數召見。
每將退,必曰:「頻求對,欲常常見卿。」
一日,從容咨訪,報正午,始趨出庭中。
中官曰:「御史不知上未食乎?」
顥前後進說甚多,大要以正心窒慾、求賢育材為先,不飾辭辯,務以誠意感悟主上。
帝嘗使推擇人材,顥所薦數十人,以父表弟張載及弟頤為首。
又勸帝防未萌之欲,及勿輕天下士,帝俯躬曰:「當為卿戒之。」
帝嘗召顥,問所以為御史,對曰:「使臣拾遺補闕、裨贊朝廷則可,使臣掇拾群下短長以沽直名則不能。」
帝以為得御史體。
居職數月,章疏屢上。
又論時務十事,大略以為:「聖人創法,皆本諸人情,極乎理物。
聖人之所必為者,行之有先後,用之有緩急,在講求設施如何耳。」
帝嘉納之。
開封獄具,同判刑部丁諷、審刑院詳議官王師元皆誣伏。
侍御史知雜事兼判刑部劉述獨謂朝廷不當劾言事官,三問,不承。
王安石欲置之獄,司馬光與范純仁爭之,乃止。
壬戌,貶述知江州,諷通判復州,師元監安州稅。
是月,遼主謁慶陵。
九月,甲子朔,交州來貢。
丁卿,立常平給斂法。
戊辰,初開經筵。
出內庫緡錢百萬,糴河北常平粟。
初,陝西轉運使李參,以部內糧儲不足,令民自隱度粟麥之贏,先貸以錢,俟谷熟還官,號「青苗錢」;行之數年,廩有餘糧。
至是條例司言:「諸路常平、廣惠倉,錢谷斂散,未得其宜,故為利未博。
今欲以見在斗斛,遇貴量減市價糶,遇賤量增市價糴,可通融轉運司苗稅,及前錢斛就使轉易者,亦許兌換。
仍以見錢依陝西青苗錢例,願預借者給之,令隨稅輸納斗斛,半為夏料,半為秋料。
內有願請本色,或納時價貴,願納錢者,皆從其便。
如遇災傷,許展至次料豐熟日納。
非惟足以待凶荒之患,民既受貸,則兼併之家,不得乘新陳不接以邀信息。
又,常平、廣惠之物,收藏積滯,必待年凶物貴,然後出糶,所及不過城市游手之人。
今通一路有無,貴發賤斂,以廣蓄積,平物價,使農人得以趨時赴事,兼併者不得乘其急。
凡此皆以為民,而公家無所利焉,是亦先王散惠興利以為耕斂補助之意也。
欲量諸路錢谷多寡,分遣官提舉,每州選通判、幕職官一員,典干轉移出納,仍先自河北、京東、淮南三路施行,俟有緒,推之諸路。
其廣惠倉儲,量留給老疾貧窮人外,餘並用常平轉移法。」
從之。
初,王安石既與葉惠卿議定,出示蘇轍曰:「此青苗法也,有不便,以告。」
轍曰:「以錢貸民,使出息二分,本以救民,非為利也。
然出納之際,吏緣為一奸一,法不能禁。
錢入民手,雖良民不免妄用,及其納錢,雖富民不免逾限,恐鞭箠必用,州縣之事不勝煩矣。
唐劉晏掌國計,未嘗有所假貸,有尤之者,晏曰:『使民僥倖得錢,非國之福;使吏倚法督責,非民之便。
吾雖未嘗假貸,而四方豐凶貴賤,知之未嘗逾時。
有賤必糴,有貴必糶,以此四方無甚貴甚賤之病,安用貸為!』晏之所言,漢常平法耳。
今此法具在,而患不修;公誠有意於民,舉而行之,晏之功可立俟也。」
安石曰:「君言誠有理,當徐思之。」
由是逾月不言青苗。
會京東轉運使王廣淵言:「方春農事興,而民苦乏,兼併之家,得以乘急要利,乞留本道錢帛五十萬,貸之貧民,歲可獲息二十五萬。」
從之。
其事與青苗法合,安石始以為可用,召至京師,與之議。
廣淵請施之河北,安石遂決意行之,次第及於諸路。
辛卯,廢奉慈殿。
壬辰,以秘書省著作佐郎呂惠卿為太子中允、崇政殿說書,從王安石薦也。
王安石獨奏事,帝問曰:「程顥言不可賣祠部度牒作常平本錢,如何?」
安石曰「顥所言自以為王道之正,臣以為顥未達王道之權也。
今度牒所得,可置粟四十五萬石。
若凶年人貸三石,可全十五萬人。
如是而猶以為不可,豈為知權乎!」
遼西北路招討使耶律仁先奉命討准布,嚴斥候,扼敵沖,諸屬國並懷柔服從,諸事整飭。
准布來寇,仁先逆擊之,追殺八十餘里;大軍繼至,又敗之。
別部來救者,見仁先屢勝,不敢戰而降,北邊遂安。
冬,十月,丙申,富弼罷。
王安石專權自恣,弼度不能爭,常移病不入中書,久之遂辭位。
章數十上,許之,問曰:「卿既去,誰可代卿者?」
弼薦文彥博。
帝默然良久,曰:「王安石如何?」
弼亦默然。
加檢校太師,以武寧軍節度使、同平章事、判亳州。
弼初詣闕,即除司空兼侍中,固辭得免。
及罷,不復加恩,蓋帝意不樂故也。
以尚書右丞、知樞密院事陳升之行禮部尚書、同平章事。
故事,宰相以侍郎為之,而無左右丞拜者;學士王珪當制,以為言,升之於是躐遷尚書。
升之資歷高於安石,而素與安石相表裡,故安石勸帝先用之。
詔城綏州。
先是韓縝與夏人議,許令納安遠、塞門二砦,還以綏州。
郭逵曰:「此正商於之地六百里也!」時已有詔使逵焚棄綏州,逵曰:「一州既失,二砦不可得,中國為夏人所賣,安用守臣!」為藏其詔不出,上言綏州具存,且自劾違詔之罪。
召褒逵曰:「有臣如此,朕無西顧之憂矣!」既,誓詔已降,夏人猶不歸二砦,且遣剛明鄂特秋,言欲先得綏州。
逵命機宜文字趙離等如夏交所納二砦,且定地界。
剛明鄂特曰:「朝廷本欲得二砦,地界非所約。」
離曰:「然則塞門、安遠二牆墟耳,安用之!二砦之北,舊有三十六堡,以長城嶺為界,西平王祥符所移書固在也。」
剛明鄂特語塞。
離以夏人渝盟,請城綏州,不以易二砦;從之,改名綏德城。
司馬光入對,帝問:「近相陳升之,外議雲何?」
光曰:「閩人狡險,楚人輕易。
今二相皆閩人,二參政皆楚人,必將援引鄉一黨一之士,天下風俗,何由得更惇厚!」帝曰:「升之有才智,曉邊事。」
光曰:「不能臨大節而不可寺耳凡才智之人,必得忠直之士從旁制之,此明人之法也。」
光又言富弼去可惜,帝曰:「朕留之至矣。」
光曰:「弼所以去者,其言不用,與同列不合故也。」
帝又問:「王安石何如?」
光曰:「人言安石一奸一邪,則毀之太過;但不曉事又執拗耳。」
帝曰:「韓琦敢當事,賢於富弼,然為人太強。」
光曰:「琦實忠於國家,但好遂非,此其所短也。」
帝因歷問群臣,至呂惠卿,光曰:「惠卿憸巧,非佳士。
使王安石負謗於天下者,惠卿也。
近日不次進用,不大合群心。」
帝曰:「惠卿應對明辯,亦似美才。」
光曰:「江充、李訓若無才,何以動人主?」
戊戌,以蕃官禮賓使折繼世為忠州刺史;左監門衛將軍嵬名山為供備庫使,賜姓趙,名懷順。
己亥,遼主駐藕絲澱。
丙辰,詔:「御史請對,並許直由閤門上殿。」
時御史裡行張戩、程顥言:「台諫言責既均,則進見之期,理無殊別。
況往復俟報,必由中書,萬一事幹政一府,或致阻格。
乞依諫官例,牒閤門求對;或有急奏,仍許越次上殿。」
帝從其言,故有是詔。
戩,長安人也。
己未,夏遣使來謝封冊。
十一月,乙丑,命樞密副使韓絳同制置三司條例。
陳升之深狡多數,為小辟時,與王安石相遇淮南,安石深器之。
及安石得政,務變更舊制,患同列不從,奏設制置條例司,與升之共事,凡所欲為,自條例司直奏行之,無復齟齬。
升之心知其不可,而極力贊助;或時為小異,一陽一若不與安石同者。
安石不覺其詐,甚德之,故推升之使先為相。
升之既登相位,於條例司不肯關預,因言於帝曰:「臣待罪宰相,無所不統,所領職事,豈可稱司!」安石曰:「古之六卿,即今之執政,有司馬、司徒、司寇、司空,各名一職,何害於理!」升之曰:「茲事當歸之三司,何必攬取為己任?」
安石大怒,二人於是始判。
帝謂安石曰:「向者升之在密院,今俱在中書,以制置條例並歸中書,何如?」
安石曰:「升之以制詞云『金谷之計宜歸內吏』,故恥任此職。
陛下置司,本令中書、密院各差一人,今若差韓絳,共事甚便。」
帝曰:「善!」遂命絳。
安石每奏事,絳必曰:「安石所陳皆至當。」
安石恃以為助。
帝欲用蘇軾同修起居注,王安石譖之,乃罷軾不用,用蔡延慶、孫覺。
丁卯,遼詔:「四方館副使,止以契丹人充。」
甲戌,詔:「裁宗室授官法,惟宣祖、太祖、太宗之子,擇其後一人為公,世世不絕;其餘元孫之子,將軍以下,聽出外官;袒免之子,更不賜名授官,許令應舉。」
初,呂夷簡在仁宗時,改宗室補環衛宮,驟增廩給,其具後費大而不可止。
韓琦為相,嘗議更之而不果,至是遂行之。
丙子,罷諸路提點刑獄武臣。
帝以武臣罕習吏文,不足以察舉所部人才,故復用文臣;時皆以為便。
分農田水利約束。
丁丑,五國諸部叛遼,遼主命左伊勒希巴蕭蘇拉往討之。
庚辰,御邇英閣,司馬史讀《通鑒》至漢曹參代蕭何事,曰:「參不變何法,得守成之道,故孝惠、高後時,天下晏然,衣食滋殖。」
帝曰:「漢常守蕭何之法不變,可乎?」
光曰:「何獨漢也!使三代之君常守禹、湯、文、武之法,雖至今存可也。」
壬午,呂惠卿進講,因言:「先王之法,有一歲一變者,《月令》『季冬飾國典以待來歲之宜』,《周禮》『始和,布法於象魏』是也。
有數歲一變者,唐、虞『五載修五禮』,《周禮》『十一歲修法則』是也。
有一世一變者,『刑罰世輕、世重』是也。
有數十世而變者,夏貢、商助、周徹,夏校、商序、周庠之類是也。
有雖百世不變者,尊尊、親一親、貴貴、長長、尊賢、使能是也。
臣前見司馬光以為漢初之治皆守蕭何之法;臣案何雖約法三章,其後乃為九章,則何已不能自守其法矣。
惠帝除挾書律、三族令,文帝除誹謗、妖言,除秘祝法,皆蕭何法之所有,而惠與文除之,景帝又從而因之,則非守蕭何之法而治也。」
帝召問光,光曰:「布法象魏,布舊法也,何名為變?諸侯有變禮易樂者,王巡狩則誅之,王不自變也。
刑新國用輕典,亂國用重典,是為世輕世重,非變也。
且治天下譬如居室,敝則修之,非大壞則不更造;大壞而更造,非得良匠、美材則不成。
今二者皆無,臣恐風雨之不庇矣。
三司使掌天下財,不才而黜可也,不可使兩府侵其事。
今為制置三司條例司,何也?宰相以道佐人主,安用例?苟且例,則胥吏足矣。
今為看詳中書條例司,何也?」
惠卿不能對,以它語詆光。
帝曰:「相與論是非耳,何至是!」
光又言青苗之弊曰:「平民舉錢出息,尚能蠶食下戶,況縣官督責之威乎!」惠卿曰:「青苗法,願則與之,不願固不強。」
光曰:「愚民知取債之利,不知還債之害,非獨縣官不強,富民亦不強也。
昔太宗平河東,立和糴法以給戍卒,時米斗十錢,民樂與官為市。
其後物貴而和糴不解,遂為河東世患。
臣恐異日之青苗,亦猶是矣。」
帝曰:「陝西行之已久,民不以為病。」
光曰:「臣陝西人也,見其病,未見其利。」
帝問:「坐倉糴米何如?」
聽講者皆曰不便,惠卿獨曰:「京師坐倉得米百萬石,則減東南歲漕百萬石,轉易為錢以供京師。」
光曰:「東南錢荒而粒米狼戾,今棄其有餘,取其所無,農、末皆病矣。」
侍講吳申起曰:「誠至論也!」初,帝用儀鸞司官孫思道言,行坐倉糴米法,王安石以為善。
坐倉者,以諸軍餘糧願糶入官者,計價支錢,復儲其米於倉也。
光以為民有米而官不用其米,民無錢而官必使之出錢,非通財利民之道,故因問極言其害。
賜汴口役兵錢。
己丑,減天下囚罪一等,徒以下釋之。
閏月,庚子,詔調鎮、趙、邢、洺、磁、相州兵夫六萬浚御河,以寒食後入役,從劉彝、程昉言也。
壬寅,以張載為崇文院校書。
載少喜談兵,以書謁范仲淹,仲淹曰:「名教中自有可樂,何事於兵!」因勸讀《中庸》,載讀其書,猶以為未足,又訪諸釋、老,累年知無所得,反而求之《六經》。
後與程顥兄弟語道學之要,渙然自信曰:「吾道自足,焉用傍求!」至是以御史中丞呂公著薦,召見,問以治道,對曰:「為政不法三代者,終苟道也。」
帝悅,遂有是擢。
它日,見王安石,安石曰:「新政方行,欲求助於子。」
載曰:「公與人為善,則人以善歸公。
如教玉人琢玉,則宜有不受命者矣!」載,戩之兄也。
戊申,夏國主秉常遣使詣遼,乞賜印綬。
壬子,差官提舉諸路常平、廣惠倉兼管句農田水利差役事,從條例司請也。
時天下常平錢谷見在一千四百萬貫、石,諸路各置提舉管句官凡四十一人,而常平、廣惠之法遂變為青苗矣。
詔置交子務於潞州。
條例司言:「交子之法,行於成都府路,人以為便。
今河東官私苦運鐵錢勞費,請行交子之法,仍令轉運司舉官置務。」
從之。
十二月,癸亥朔,復減后妃、公主及臣僚推恩。
甲子,遼以太子行再生禮,減諸路徒以下罪一等。
乙丑,遼詔百官廷議國政。
癸酉,增失入死罪法。
甲戌,五國降於遼,仍獻方物。
遼主嘉蕭蘇拉功,徙北面林牙,尋改南院副部署。
帝以卿監、監司、知州有老不任職者,當與閒局,王安石亦欲以處異議者;丙戌,增置三京留司御史台、國子監及宮觀官使,不限員。
是月,知通進銀台司祖無擇以事下秀州獄。
初,無擇與王安石同知制誥。
故事,詞臣許受人饋,謂之潤筆。
時有饋安石者,辭不獲,取置院樑上。
安石憂去,無擇用為公費,安石聞而惡之,及得政,諷監司求無擇罪。
會知明州苗振以貪聞,御史裡行王子韶出案其獄,迎安石意,發無擇知杭州時事,自京師逮對,而以振獄付張載。
蘇頌言無擇列侍從,不當與故吏對曲直,張戩亦救之,皆不聽。
獄成,無貪狀,但得其貸官錢、接部民坐及乘船過制而已,遂謫忠正軍節度副使。
安石因言於帝曰:「陛下遣一御史出,即得祖無擇罪,乃知朝廷於事但不為,未有為之而無效者。」
無擇少從孫復學,以言語政事為時名卿,用小餅鍛煉,放棄終身,士論惜之。
中旨下開封府,減價買漸燈四千餘枝,直史館、權開封府推斷蘇軾言:「陛下留心經術,動法堯、舜,豈以燈為悅?此不過以奉兩宮之歡耳。
然百姓不可戶曉,皆謂以耳目不急之玩,奪其口體必用之資。
此事至小,體則甚大,願追還前命。」
即詔罷之。
軾因上書極論時政,凡七千餘言。
其略曰:「臣之所欲獻者,三言而已,曰結人心,厚風俗,存紀綱。
「人主所恃者,人心也。
自古及今,未有和易同眾而不安,剛果自用而不危者。
祖宗以來,治財用者不過三司,今陛下又創製置三司條例司,使六七少年日夜講求於內,使者四十餘輩分行營干於外。
以萬乘之主而言利,以天子之宰而治財,君臣宵旰,幾一年矣,而富國之效,茫如捕風,徒聞內帑出數百萬緡,祠部度五千人耳。
以此為術,人皆知其難也。
汴水濁流,自生民以來,不以種稻,今欲陂而清之,萬頃之稻,必用千頃之陂,一歲一淤,三歲而滿矣。
陛下使相視地形,所在鑿空,訪尋水利,堤防一開,水失故道,雖食議者之肉,何補於民!自古役人必用鄉戶,徒聞江、浙之間,數郡顧役,而欲措之天下。
自楊炎為兩稅,租調與庸既兼之矣,奈何復欲取庸?青苗放錢,自昔有禁,今陛下始立成法,每歲常行,雖雲不許抑配,而數世之後,暴君污吏,陛下能保之乎?昔漢武以財力匱竭,用桑弘羊之說,買賤賣貴,謂之均輸。
於時商賈不行,盜賊滋熾,幾至於亂。
臣願陛下結人心者此也。
「國家之所以存亡者,在道德之淺深,不在乎強與弱;歷數之所以長短者,在風俗之厚薄,不在乎富與貧。
陛下當崇道德而厚風俗,不當急功利而貪富強。
仁祖持法至寬,用人有序,專務掩覆過失,未嘗輕放舊章。
考其成功,則曰未至;言乎用兵,則十出而九敗;言乎府庫,則僅足而無餘。
徒以德澤在人,風俗知義,故升遐之日,天下歸仁。
議者見其末年吏多因循,事不振舉,乃欲矯之以苛察,濟之以智能,招來新進勇銳之人,以圖一切速成之效,未享其利,澆風已成。
近歲樸拙之人愈少,巧進之士益多,唯陛下哀之救之,以簡易為法,以清淨為心,而民德歸厚。
臣願陛下厚風俗者此也。
「祖宗委任台諫,未嘗罪一言者,縱有薄責,旋即超升,許以風聞,而無官長。
言及乘輿,則天子改容;事關廊廟,則宰相待罪。
台諫固未必皆賢,所言亦未必皆是,然須養其銳氣而借之重權者,將以折一奸一臣之萌也。
臣聞長老之談,皆謂台諫所言,常隨天下公議。
今者物論沸騰,怨讟交至,公議所在,亦知之矣。
臣恐自茲以往,習慣成風,盡為執政私人,以致人主孤立,紀綱一廢,何事不生!臣願陛下存紀綱者此也。」
王安石見而深惡之。
遼武安州觀察使耶律迪裡遷長寧宮使,檢括戶部司乾州錢帛,逋負,立出納經畫法,公私便之。
○神宗體元顯道法古立憲帝德王功英文烈武欽仁聖孝皇帝熙寧三年(遼鹹雍六年)
春,正月,甲午,遼主如千鵝濼。
癸丑,錄唐李氏、周柴氏後。
乙卯,詔:「諸路常平、廣倉給散青苗錢,本為惠恤貧乏,今慮官吏不體此意,均配抑勒,翻成一騷一擾。
其令諸路提點刑獄官體量覺察,違者立以名聞,敢沮遏者亦如之。」
先是知通進銀台司范鎮言:「青苗錢者,唐衰亂之世所為。
苗青在田,先估其直,收斂未畢,已趣其償,是盜跖之法也。」
右正言李常、孫覺亦言:「王廣淵在河北,第一等給十五貫,第二等十貫,第三等五貫,第四等一貫五百,第五等一貫。
民間喧然不以為便,而廣入奏,稱民間歡呼歌舞,歌頌聖德。」
言者既交攻之,朝廷不得已,乃降是詔。
戊午,判尚書都省張方平出知陳州。
初,方平為參知政事,帝欲用王安石,方平以為不可,尋以父憂去。
服闋,以觀文殿學士判尚書都省;安石言留之不便,遂有是命。
及陛辭,極論新法之害,帝為之憮然。
未幾,召為宣徽北院使,留京師。
安石深祖之,方平亦力求去,乃復出判應天府。
二月,壬戌朔,河北安一撫使韓琦言:「臣准青苗詔書,務在優民,不使兼併者乘其急以邀倍息,而公家無所利其入。
今每借一千,令納一千三百,則是官自放錢取息,與初時抑兼併、濟困乏之意,絕相違戾,欲民信服,不可得也。
又,鄉村每保須有物力人為甲頭,雖雲不得抑勒,而上戶必不願請,下戶雖或願請,必難催納,將來決有行刑督責、同保均陪之患。
陛下勵一精一求治,若但躬行節儉以先天下,自然國用不乏,何必使興利之臣,紛紛四出,以致遠邇之疑哉!乞盡罷諸路提舉官,依常平舊法施行。」
癸亥,帝袖出琦奏,示執政曰:「琦真忠臣,雖在外,不忘王室。
朕始謂可以利民,不意乃害民如此!且坊郭安得青苗,而亦強與之乎!」王安石勃然進曰:「苟從其欲,雖坊郭何害!」因難琦奏曰:「陛下修常平法以助民,至於收息,亦周公遺法也。
如桑弘羊籠天在下貨財以奉人主私用,乃可謂興利之臣。
今抑兼併,振貧弱,置官理財,非以佐私慾,安可謂興利之臣乎?」
曾公亮、陳升之皆言坊郭不當俵錢,與安石論難,久之而罷。
帝終始以琦說為疑,安石遂稱疾不出。
丙寅,以兵部員外郎傅堯俞同判流內銓。
堯俞始除喪,至京師,王安石數召之。
既見,語及新法,安石謂堯俞曰:「方今紛紛,遲君來久矣,將以待制、諫院還君。」
堯俞曰:「新法世不以為便。
誠如是,當極論之。
平生未嘗欺人,敢以實告。」
安石不悅,遂有此命。
王安石稱疾,求分司,翰林學士司馬光為批答曰:「今士夫沸騰,黎民一騷一動,乃欲委還事任,退取便安。
卿之私謀,固為無憾,朕之所望,將以委誰!」安石大怒,即抗章自辯。
帝封還其章,手札慰安石曰:「詔中二語,失於詳閱,今覽之甚愧。」
且命呂惠卿諭旨。
安石固請罷,帝固留之。
甲戌,以河州刺史瞎欺丁術征為紫金光祿大夫、檢校刑部尚書。
帝欲大用司馬光,訪之王安石,安石曰:「光外托劘上之名,內懷附下之實,所言盡害政之事,所與盡害政之人,而欲置之左右,使預國政,是為異論者立赤幟也。
及安石在告,帝乃以光為樞密副使。
光上疏力辭。
且曰:「陛下誠能罷制置條例司,追還提舉官,不行青苗、助役等法,雖不用臣,臣受賜多矣。」
壬午,王安石出視事,詔以韓琦奏付條例司疏駁。
安石之在告也,帝諭執政罷青苗法,曾公亮、陳升之欲即奉詔,趙抃獨欲俟安石出,令自罷之。
安石既視事,持之益堅,人言不能入矣。
乙酉,韓琦以論青苗不見聽,上疏請解河北安一撫使,止領大名府一路;王安石欲沮琦,即從之。
司馬光力辭樞密副使之命,章凡九上。
帝使謂曰:「樞密,兵事也。
官各有職,不當以它事為辭。」
對曰:「臣未受命,則猶侍從也,於事無不可言者。」
會王安石出視事,遂詔收琿敕誥。
是月,命張茂則、張鞏相度澶、滑州以下至東流河勢堤防利害,時方浚御河,韓琦言:「事有緩急,工有先後。
今御河漕運通駛,未至有害,不宜減大河之役。」
乃詔輟夫卒三萬三千,專治東流。
三月,甲午,司馬光移書王安石,請罷條例司及常平使者。
開諭苦切,猶冀安石之悟而改也。
且曰:「忠信之士,於公當路時,雖齟齬可憎,後必徐得其力;諂諛之人,於今誠有順適之快,一旦失勢,必有賣公以自售者。」
光意蓋指呂惠卿也。
書凡三往反,安石答書,但言道不同而已。
條例司疏駁韓琦所言,王安石令曾布為之;琦再辯列,不報。
文彥博亦言青苗之害,帝曰:「吾遣二中使親問民間,皆雲甚便。」
彥博曰:「韓琦三朝宰相,不信,而信二宦者乎!」先是安石嘗與入內副都知張若水、藍元震交結,帝遣使潛察府界俵錢事,適命二人。
二人使還,極言民情深願,無抑配者,故帝信之不疑。
先是詔舉選人淹滯者與京官,凡三十七人。
國子直講奉符姜潛在舉中,帝聞其賢,召對延和殿,訪以治道,對曰:「有《堯》、《舜》二典在,顧陛下所以致之者如何耳。」
知陳留縣,至數月,青苗令下,潛出錢榜其令於縣門,已而徙之鄉落,各三日,無應者,遂撤榜付吏曰:「民不願矣。」
錢以是獨得不散。
司農、開封疑潛沮格,各使其屬來驗,皆入令。
會條例司劾祥符不散青苗錢,潛知且不免,移疾去。
己亥,御集英殿策試進干,罷詩、賦、論三題。
帝遣劉方有諭司馬光以依舊供職。
是日,光入對,曰:「臣自知無力於朝廷。
朝廷所行,皆與臣言相反。」
帝曰:「相反者何事也?」
光曰:「臣言條例司不當置,又言不宜多遣使者外撓監司,又言散青苗錢害民,豈非相反?」
帝曰:「言者皆雲法非不善,但所遣非其人耳。」
光曰:「以臣觀之,法亦不善。」
帝曰:「元敕不令抑勒。」
光曰:「敕雖不令抑勒,而所遣使者皆諷令俵配。
如開封界十七縣,惟陳留姜潛張敕榜縣門,聽民自來請則給之,卒無一人來請。
以此觀之,十六縣恐皆不免抑勒也。」
帝敦諭再三,光再拜固辭。
戊申,知通進銀台司范鎮罷。
時韓琦極論新法之害,送條例司疏駁;李常乞罷青苗錢,詔令分析。
鎮皆封還,詔五下,鎮執如初。
司馬光辭樞密副使,帝許之,鎮封還詔書,曰:「臣所陳大抵與光相類,而光追還新命,則臣亦合加罪責。」
帝令再送鎮行下,鎮又封還,曰:「陛下自除光為樞密副使,士大夫交口相慶,稱為得人,至於坊市細民,莫不歡慶。
今一旦追還誥敕,非惟詔命反汗,實恐沮光讜論忠計。」
帝不聽,以詔書直付光,不復由銀台司。
鎮言:「臣不才,使陛下廢法,有司失職。」
遂乞解銀台司,許之。
壬子,御集英殿,賜進士、明經、諸科葉祖洽以下及第、出身、同出身,總八百二十九人。
祖洽策言:「祖宗多因循苟簡之政,陛下即位,革而新之。」
其意在投合也。
考官呂惠卿列阿時者在高等,訐直者居下;劉分覆考,悉反之。
李大臨、蘇軾編排上官均第一,葉祖洽第二,陸佃第五。
帝令陳升之面讀均等策,擢祖洽為第一。
祖洽,邵武人;佃,山一陰一人也。
蘇軾謂:「祖洽詆祖宗以媚時君,而魁多士,何以正風化!」乃擬進士第一篇獻之。
帝以示王安石,安石言:「軾才亦高,但所學不正,又以不得逞之故,其言遂跌蕩至此。」
數請黜之。
帝謂王安石曰:「陳薦言:『外人云,今朝廷以為天變不足懼,人言不足恤,祖宗之法不足守。
昨學士院進試館職策,其問意專指此三事。
』」安石曰:「陛下躬親庶政,唯恐傷民,懼天變也。
陛下採納人言,事無大小,唯是之從,豈不恤乎!然人言固有不足恤者,苟當於義理,何恤乎人言!至於祖宗之法不足守,則固當如此。
且仁宗在位四十年,凡數次修敕,若法一定,子孫當世世守之,祖宗何故屢變也?今議者以為法皆可守,然祖宗用人皆不以次。
陛下試如此,則彼異論者必更紛紛矣。」
乙卯,詔諸路毋有留獄。
丙辰,立試刑法及詳刑官。
帝因王安石議謀殺刑名,疑學者多不通律意,遂立刑法科,許有官無贓罪者試律令、《刑統》大義、斷案,取其通曉者,補刑法官。
右正言、知審官院孫覺,貶知廣德軍。
帝初即位,覺以言事忤帝意,罷去。
王安石早與覺善,將援以為助,自通州召還,知諫院,改知審官院。
時呂惠卿用事,帝以問覺,覺對曰:「惠卿辯而有才,特以為利之故,屈身王安石。
安石不悟,臣竊以為憂。」
帝曰:「朕亦疑之。」
青苗法行,議者謂:「《周官》泉府,民之貸者至輸息二十而五,國事之財用取具焉。」
覺條奏其妄曰:「成周賒貸,特以備民之緩急,不可徒與也,故以國服為之息。
說者不明,鄭康成釋《經》,乃引王莽計贏受息無過歲什一為據,不應周公取息重於莽時。
況載師任地,漆林之征特重,所以抑末作也。
今以農民乏絕,將補耕助斂,顧比末作而征之,可乎?國事取具,蓋謂泉府所領,若市之不售,貨之滯於民用,有買有予,並賒貸之法而舉之;倘專取具於泉府,則塚宰九賦,將安用邪?聖世宜講求先王之法,不當取疑文虛說以圖治。」
安石覽之,怒,始有逐覺意。
會曾公亮言畿縣散常平錢有追呼抑配之擾,因遣覺行視虛實。
覺受命辭行,且言:「入陳留一縣,前後榜令請錢,卒無一人至者,故不散一錢,以此見民實不願與官中相交。
所有體量,望賜寢罷。」
遂坐奉詔反覆貶。
御史裡行程顥上疏曰:「臣近累上言,乞罷預俵青苗錢利息及汰去提舉官事,朝夕以覬,未蒙施行。
臣竊謂明者見於未形,智者防於未亂,況今日事理,顯白易知,若不因機亟決,持之愈堅,必貽後悔。
而近日所聞,尤為未便。
伏見制置條例司疏駁大臣之奏,舉劾不奉行之民,徒使中外物情,愈致驚駭。
伏望檢會臣所上言,早賜施行,則天下幸甚!」
夏,四月,癸亥,幸金明池觀水嬉,宴射瓊林苑。
丁卯,給兩浙轉運司度僧牒,募民入粟。
戊辰,御史中丞呂公著罷。
時青苗法行,公著上疏曰:「自古有為之君,未有失人心而能圖治,亦未有脅之以威,勝之以辯,而能得人心者也。
昔日之所謂賢者,今皆以此舉為非,豈昔皆賢而今皆不肖乎?」
王安石怒其深切。
帝使公著舉呂惠卿為御史,公著言惠卿一奸一邪不可用;帝以語安石,安石益怒。
會韓琦論青苗之害,帝語輔臣以公著上殿言:「朝廷摧沮韓琦太甚,將興晉一陽一之甲以除君側之惡。」
安石用此為公著罪,罷知穎州。
公著實無此言,蓋孫覺常為帝言:「今籓鎮大臣如此論列而遭挫折,而當唐末、五代之際,必有興晉一陽一之甲以除君側之惡者矣。」
帝誤記以為公著也。
己卯,參知政事趙抃罷。
抃上疏曰:「朝廷事有輕重,體有大小。
財利於事為輕,而民心得失為重;青苗使者於體為小,而禁近耳目之臣用捨為大。
今去重而取輕,失大而得小,懼非宗廟社稷之福也。」
遂出知杭州。
以樞密副使韓絳兼參知政事。
侍御史陳襄言:「王安石參預大政,首為興利之謀,先與陳升之同領條例司,未幾,升之用為相而絳繼之,曾未數月,遂預政事。
是中書大臣皆以利進。
乞罷絳新命,而求道德經術之賢以處之。」
不報。
以前秀州軍事判官李定為太子中允、監察御史裡行。
定,揚州人也,少受學於王安石,孫覺薦之朝。
初至京師,謁諫官李常,常問曰:「君從南方來,民謂青苗法如何?」
定曰:「民便之,無不喜者。」
常曰:「舉朝方共爭是事,君勿為此言。」
定即往白安石,且曰:「定但知據實而言,不知京師乃不許。」
安石大喜,謂定曰:「君且得見,盍為上道之。」
立薦對,帝問青苗事,具對如曩言。
於是諸言新法不便者,帝皆不聽。
命定知諫院,宰相言前無選人除諫官之例,遂拜監察御史裡行。
知制誥宋敏求、蘇頌李大臨言:「定不由銓考,擢授朝列,不緣御史,薦置憲台。
雖朝廷急於用才,度越常格,然墮紊法制,所益者小,所損者大。」
封還制書。
詔諭數四,敏求等執奏不已;並坐累格詔命,落知制誥,天下謂之「熙寧三舍人」。
未幾,監察御史陳薦言:「定頃為涇縣主簿,聞母仇氏死,匿不為服。」
詔下江東、淮、浙轉運使問狀,奏云:「定嘗以父年老,求歸侍養,不雲持所生母服。」
定自辯,言實不知為仇所生,故疑不敢服,而以侍養解官。
曾公亮謂定當追行服,安石力主之,罷薦御史,而改定為崇政殿說書。
監察御史林旦、薛昌朝、范育,復言定不孝之人,不宜居勸講之地,並論安石罪。
安石又白罷三人。
定亦不自安,求解職,乃以集賢校理、檢正中書吏房公事。
監察御史裡行程顥,每進見,必陳君道以至誠仁一愛一為本,未嘗及功利。
王安石之說既行,顥意多不合,事出必論列,數月之間,章疏十上。
尤極論者:輔臣不同心,小臣與大計,公論不行,青苗取息,諸路提舉官多非其人,京東轉運司剝民希一寵一,興利之臣日進,尚德之風浸衰,凡十餘事。
以言不用,求去。
帝令顥詣中書議,安石方怒言者,厲色待之,顥徐言曰:「天下事非一傢俬議,願平氣以聽之。」
安石為之愧屈。
乃出顥為京西路同提點刑獄。
顥上疏言:「台諫之任,朝廷綱紀所憑,使不以言之是非,皆得進職而去,臣恐綱紀自此廢弛。
臣雖無狀,敢以死請。」
乃改僉書鎮寧軍節度判官。
壬午,右正言,知諫院李常罷。
初,王安石與常善,以為三司條例檢詳官,改右正言、知諫院。
安石立新法,常預議,不欲青苗取息,至是疏言:「條例司始建,已致中外之議。
至於均輸、青苗,斂散取息,傅會經義,人且大駭,何異王莽猥析《周官》片言以流毒天下!」安石見之,遣所親密諭意,常不為止,又言:「州縣散常平錢,實不出本,勒民出息。」
帝詰安石,安石請令常具官吏主名,常以為非諫官體;遂落職,通判滑州。
貶監察御史裡行張戩知公安縣,王子韶知上元縣。
戩上疏論王安石變法非是,乞罷條例司及追還提舉常平使者,並劾曾公亮、陳升之、趙抃依違不能救正。
及韓絳代升之領條例司,戩言:「絳左右徇從安石,與為死一黨一,遂參政一柄一。
李定邪諂,自幕官擢台職。
陛下惟安石是信,今輔以絳之詭隨,台臣又用李定輩,繼續而來,芽櫱漸盛。
呂惠卿刻薄辯給,假經術以文飾一奸一言,附會安石,惑誤聖聽,不宜勸講君側。」
章數十上。
最後言:「今大惡未去,橫斂未除,不正之司尚存,無名之使方擾,臣自今更不敢赴台供職。」
又詣中書爭之,聲色甚厲。
曾公亮俛首不答,王安石以扇掩面而笑,戩怒曰:「戩之狂直,宜為公笑,然天下之笑公者不少矣!」陳升之從旁解之,戩顧曰:「公亦不得為無罪。」
升之有愧色。
戩尋被貶,後徙監司竹監,至,舉家不食筍。
子韶初附安石,按苗振之獄,陷祖無擇於罪;至是論新法不便,乞召還孫覺、呂公著,故與戩同貶。
初,戩兄載出按振獄,及還朝,會戩以言得罪,載乃謁告西歸,屏居終南山下,敝衣蔬食,專意學問。
癸未,侍御史知雜事陳襄,罷為同修起居注。
襄論青苗法不便,乞貶斥王安石、呂惠卿以謝天下;又乞罷韓絳政一府,以杜大臣爭利而進者;且言韓維不當為中丞,劉述、范純仁等無罪,宜復官;皆不聽。
會召試知制誥,襄以言不行,辭不肯試,願補外,帝惜其去,留修起居注。
以淮南轉運使謝景溫為工部郎中兼侍御史知雜事。
王安石屏異己者,數月之間,台諫一空。
景溫雅善安石,又與安石弟安國通姻。
先是安石獨對,曰:「陛下知今日所以紛紛否?」
帝曰:「此由朕置台諫非其人。」
安石曰:「陛下遇群臣無術數,失事機,別置台諫官,恐但如今日措置,亦未能免其紛紛也。」
於是專用景溫。
甲申,翰林學士司馬光讀《資治通鑒》至賈山上疏,因言從諫之美、拒諫之禍。
帝曰:「舜塈讒說殄行。
若台諫為讒,安得不黜!」及退,帝留光,謂曰:「呂公著言籓鎮欲興晉一陽一之甲,豈非讒說殄行?」
光曰:「公著平居與儕輩言,猶三思而發,何上前輕發乃爾?外人多疑其不然。」
帝曰:「今天下洶洶者,孫叔敖所謂國之有是,眾之所惡也。」
光曰:「然陛下當察其是非。
今條例司所為,獨王安石、韓絳、呂惠卿以為是耳,陛下豈能獨與此三人共為天下邪?」
光又讀至張釋之論嗇夫利口,曰:「孔子稱惡利口之覆邦家者。
夫利口何至覆邦家?蓋其人能以是為非,以非為是,以賢為不肖,以不肖為賢。
人主信用其言,則邦家之覆,誠不難矣。」
時呂惠卿在坐,光所論,專指惠卿也。
先是遼西北路招討使耶律薩沙討蕃部之違命者,是月,以准布部長至行在。
蕃使中有能躍駝峰而上者,以儇捷稱相詫。
薩沙問左右曰:「誰能此?」
禁軍蕭和克被重鎧而出,手不及峰一,躍而上,蕃使大駭。
薩沙以女妻之。
遼主聞之,召為護衛。
五月,癸巳,詔並邊州軍毋給青苗錢。
太白晝見。
壬寅,命司馬光詳定轉對封事。
甲辰,詔:「近設制置三司條例司,本以均通天下財利;今大端已舉,惟在悉力應接以趣成效,其罷歸中書。」
先是文彥博等皆請罷條例司。
帝謂彥博曰:「俟群臣稍息,當罷之。」
蓋恐傷安石意也。
遼主清暑特古裡。
壬子,詔罷入閤議。
王珪等言:「入閤者,乃唐只日紫宸殿受常朝之儀也,非為盛禮,不可遵行。」
故罷之。
甲寅,遼設賢良科。
詔應是科者,先以所業十萬言進。
舊制,文臣京朝官,審官院主之;武臣內殿崇班至諸司使,樞密院主之,供奉以下,三班院主之。
丁巳,詔:「樞輔不當親有司之事,其以審官為東院;別置西守,專領閤門祇候以上諸司使磨勘、常程差遣。」
是月,夏人號十萬,築鬧訛堡,知慶州李復圭合蕃、漢兵才三千,遣偏將李信、劉甫、種詠等出戰。
信等訴眾寡不敵,復圭威以節制,親畫陣圖方略授之;兵進,遂大敗。
復圭懼,欲自解,即執信等而取其圖略,命州官李昭用劾以故違節制。
詠庾死獄,斬信、甫,配流郭貴。
復出兵邛州堡,夜入欄一浪一市,掠老幼數百;又襲金湯,而夏人已去,惟殺其老幼一二百人,以功告捷,而邊釁大起矣。
六月,癸亥,以前知廣德軍硃壽昌通判河中府。
壽昌,天長人,父巽,守京兆時,妾劉有娠而出,生在行昌,數歲,乃還父家,母子不相聞者五十年。
壽昌行四方,求之不得。
熙寧初,與家人訣,棄官入秦,誓不見母不還。
行次同州,得焉,劉時年七十餘矣。
知永興軍錢明逸以其事聞,詔壽昌赴闕。
時言者共攻李定不服母喪,王安石力主定,因忌壽昌,但付審官院授通判。
居數歲,其母卒,壽昌哭泣幾喪明,士大夫多以歌詩美之,蘇軾為作序,且激世人之不孝者。
李定見而銜之。
東上閤門使、樞密都承旨李評,喜論事,又嘗言助役法不可行,王安石尤惡之。
初,紫宸上壽,舊儀但言樞密、宣徽、三司副使不坐,而故事,親王、皇親並坐,惟集英大宴,乃有親王、駙馬都尉不坐之儀。
時評定新儀,初無改易,而遽劾閤門內不當令親王、皇親、駙馬於紫宸預坐,以為不遵新制,賈佑、馬仲良皆坐免官。
王安石奏:「評所定自不明,而輒妄劾閤門官吏,當罪評。」
帝曰:「評固有罪,然亦未可專罪評也。」
安石遂留自,乞東南一郡,帝不許。
安石惡評,必欲去之。
丁卯,入對,辯其上壽新儀不可用,且具言評欺罔之狀,乞推鞫;帝令送宣徽院取勘,亦不遽罪評。
己巳,安石謁告,請解機務。
帝怪安石求去,曰:「得非為李評事乎?朕與卿相知,近世以來所未有。
所以為君臣者,形而已,形固不足累卿;然君臣之義,固重於朋友。
若朋友與卿要約勤勤如此,亦宜少屈;朕既與卿為君臣,安得不為朕少屈!」安石欲退,帝又固留,約令入中書。
安石復具奏,而閤門言:「有旨,不許收接。」
安石乃奉詔。
司馬光乞差前知龍水縣范祖禹同修《資治通鑒》,許之。
祖禹,鎮從孫也。
戊寅,詔修武成王廟。
乙酉,遼以特裡袞耶律白為中京留守。
丙戌,知諫院胡宗愈罷。
王安石議分審官為東、西院,東主文,西主武,以奪樞密之權,且沮文彥博也。
彥博言於帝曰:「若是,則臣無由與武臣相接,何由知其才而委令之哉!」帝不聽。
宗愈亦力言其不可,且言李定匿喪不孝。
帝惡之,手詔:「宗愈潛伏一奸一意,中傷善良,貶通判真州。」
宗愈,宿之子也。
是月,遼主御永安殿,放進士趙廷睦等百三十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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