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資治通鑒》卷第一百二十七 【宋紀一百二十七】:○高宗受命中興全功至德聖神武文昭仁憲孝皇帝紹興

古籍查詢

輸入需要查詢的關鍵字:

《續資治通鑒》卷第一百二十七 【宋紀一百二十七】

續資治通鑒

卷第一百二十七 【宋紀一百二十七】

起旃蒙赤奮若正月,盡強圉單閼十二月,凡三年。

○高宗受命中興全功至德聖神武文昭仁憲孝皇帝紹興十五年(金皇統五年)

春,正月,丁未朔,初行大朝會禮於大慶殿,黃麾仗三千三百五十人,視東都舊儀損三之一。

輦出房,不鳴鞭,以殿狹也。

建炎以來,正、至不受朝,但宰臣率百官拜表稱賀而已。

及太后還宮,言者以為請,乃講行焉。

己未,分經義、詩賦為二科以取士。

辛酉,初籍千畝。

戊辰,命權戶部侍郎王鈇措置兩浙經界。

李椿年既以憂去,秦檜請用鐵。

帝因言經界之法,細民多以為便,檜曰:「不如此,則差役不行,賦稅不均。

積弊之久,今已盡幫。

去年陛下放免積欠,天下便覺少蘇。」

鈇言:「本部員外郎李朝正,嘗知溧水縣,均稅不擾,請與共事。」

又言:「今當革詭名挾戶,侵耕冒佃,使差有常籍,田有定稅,則差役無爭訴之煩,催科免代納之弊。

然須不擾而速辦,則實利及民。

欲更不畫圖,又造砧基簿,止令逐保排定,十戶為一甲,令遞相糾合,從實供帳二本,積年所隱,一切不問。

如有不實,致人陳告,即將所隱田給以充賞。」

從之。

辛未,初命諸路僧道士納免丁錢。

時言者論今官尹皆納役錢,而僧道坐享安閒,顯為僥倖,乃詔:「律僧歲輸五千,禪僧、道士,各二千,其住持、長老、法師、紫衣、知事皆遞增之,至十五千,凡九等。」

二月,戊寅,帝謂大臣曰:「朕觀史冊,見古之養士有至二三千人,亦朝廷一盛事。」

於是增國學弟子員百人,通舊以七百人為額。

尋命置上捨三十人,內捨百人。

乙未,全主次濟州春水。

己亥,保大軍節度使、崇國公璩,加檢校少保,進封恩平郡王,以將出閤故也。

其官屬禮儀,並依普安郡王體例。

三月,辛酉,武信軍承宣傳、添差江南西路兵馬鈐轄兼安一撫司統製程師回,升本路馬步軍副都總管,洪州駐答。

時師回統兵戍贛上,會詔歸北境人,師回有親兵數百,憚不欲行。

守臣秘閣修撰薛弼諭之曰:「公從卒多,不可庇,公能遣此屬,朝廷必多公。」

師回承命。

既而省一愛一趣師回就道。

師回舟行過大孤山,舟人告毋作樂,恐龍怒,師回故命奏樂。

少頃,黑雲四合,有物湧波間,師回射中其目,即還入水,風亦息。

人皆服其勇。

甲子,帝謂大臣曰:「交鄰國之道,當以守信為主。」

秦檜曰:「臣觀真宗皇帝時,雖遠蕃小一柄一如溪洞之類,亦必委曲調護,不欲起兵端,可謂至仁矣。」

時金人來索北客之在南者,檜因遣敷文閣待制周襟、馬觀國、史願北還。

戊辰,金主次天開殿。

己巳,帝策試南省舉頭林機等於射殿。

四月,戊寅夜,彗出東方。

癸未,賜正奏名進士劉章等三百人及第、出身、同出身,正奏名張鎡新科明法及第。

甲申,特奏名林洵美等二百四十七人,武舉正奏名應褒然等二人,特奏名三人,授官有差。

丁亥,赦天下。

前四日,帝謂秦檜:「彗星見,朕甚懼焉。

卿等可圖所以消弭之道。」

檜秦太宗、真宗朝嘗緣彗星疏決獄囚等事,帝曰:「且降詔以四事為主,避殿,減膳,寬民力,出滯獄。」

於是手詔監司、郡守條具便民事目;憲臣巡行,親決獄事。

至是肆赦。」

勘會數十年來邊臣邀功生事,今當兼一愛一內外,期於並生;勘會數十年來學者一黨一同伐異,今當崇雅黜浮,抑其專門私己;勘會累年以來兵革不息,近者講和罷戰,正以保全生靈,一愛一惜民力。

已降手詔,委諸路監司、郡守措置裕民事目,務要必行,以施實德。」

庚寅,成州一團一練使、知敘州邵隆齊。

隆在金州,數以兵出敵境,秦檜恨之。

至是因飲酒暴卒,年五十一,或謂檜密使人鴆殺之。

敘人皆悲哭,為之罷市。

五月,戊午,正侍大夫、忠州防禦使、添差荊湖南路馬步軍副都總管白常,移潭州駐答。

時金人來索在南將士,常亦在遣中。

同行者悉為敵效力,常獨不肯往,曰:「丈夫死則死耳,不能為反覆士。」

每自書頭銜曰:「前熙河經略使白常」,右副元帥完顏杲見之,不悅也。

後欲強官之,竟托疾以免。

常有產在德順,熙河守將惡之,大詈曰:「自常既臣我家,而尚宋官乎!」械系久之,常不屈而止。

金初用御制小字。

甲子,金國賀生辰使、龍一虎衛上將軍、殿前左副都點檢完顏宗永,副使通議大夫、充翰林待製程寀,見於紫宸殿。

初燕垂拱殿,辭,亦如之。

丙寅,天申節,百官用樂上壽於紫宸殿。

丁卯,賜宗永等燕射於教場,自是遂為故事。

初,宗永等將至,秦檜言於帝曰:「使人及期而來,蓋由待之以禮,示之以信故也。」

帝曰:「大抵為國之道,既不能強,又不能弱,則兵連禍結,無有已時。

朕何惜為天下生靈少屈耶!」

於是遣吏部侍郎陳康伯接伴,而和州防禦使、知閤門事錢愷副之。

宗永甫入疆,帝以端午,遣中使賜扇帕於洪澤,宗永言:「上國是日例賀,當北面再拜,且接伴使副同之,乃敢受。」

康伯以舊制卻之。

或謂康伯:「此細故,朝廷必不惜。」

康伯曰:「今曲從之,後為例,不復可改,且辱命自我始。

況所求無厭,寧能盡從之乎!」宗永卒受賜,因自辨,數曰「接伴慢我」。

朝廷聞之,懼生事,侍御史汪勃即劾康伯酬對辱國,請罷之以副惇信睦鄰之意,乃出康伯知泉州,而愷亦降為舒州一團一練使。

金主日與近臣酣飲,或繼以夜。

壬申,平章政事完顏勖上疏諫,金主為止酒,仍佈告廷臣。

六月,乙亥朔,日有食之。

丁丑,帝幸秦檜新第。

後八日,降制,加恩封檜妻魏國夫人王氏為韓國夫人,熹妻淑人曹氏為和義郡夫人,孫右承事郎塤、堪、坦並直秘閣,賜三品服。

時塤年九歲。

乙未,命給事中李若谷權戶部侍郎。

丙申,刑部侍郎週三畏,進權本部尚書。

七月,戊午,詔廬、光州上供錢米展一年,用轉運司請也。

帝曰:「人皆知取之為取,而不知予之為取。

若稍與展免,俟其家給人足,稅斂自然易辦。」

淮南平時一路上供內藏綢絹九十萬匹有奇,至紹興末年,才八千匹爾。

八月,丙子,尚書右司郎中林乂權吏部侍郎,右司郎中錢時敏權工部侍郎。

己卯,詔:「自今太學及州縣釋奠先聖,並令宗子侍祠。」

丙戍,左朝散大夫、知南康軍張元禮,乞免牛稅一年。

帝曰:「天下之物,不當稅者其眾,如牛、米、柴、面之類是也。」

秦檜曰:「去歲浙中艱食,陛下令不收米稅,故江西客販俱來,所全活者不可勝計。」

戊戌,金主發天開殿。

辛丑,增太學弟子員二百人。

時夏人重建太學,親釋奠,弟子員賜予有差。

自建炎初,省諸路提舉常平官,並其職於提刑司。

次年,朝議復置,且討論其得失,書成未頒,而帝南渡。

繼而言者謂常平之法不可行,遂寢。

中間常平之職,常隸發運司,亦隸經制司,已而復隸提刑司。

至是王鈇言:「常平一司,錢谷斂散,宜專使領之,請復置諸路提舉官。」

九月,詔以諸路提舉茶鹽官為提舉茶鹽常平公事,川、廣以憲臣兼領。

知和州劉將乞展免夏稅一年。

帝謂宰執曰:「言事與行一事不同,若此行一事,便有實利及民。」

秦檜曰:「儒者所陳王道,不過一愛一民。」

帝曰:「然。」

帝親書「一德格天之閤」賜太師、左僕射秦檜,又金鍍銀洗鑼、唾壺、照匣等物賜之。

甲寅,起居舍人錢周材權尚書刑部侍郎,國子司業嚴抑權工部侍郎。

時將遣二人出疆,乃有是命。

庚申,金主至自東京。

辛酉,以錢周材為賀金國正旦使,閤門祗候俞似副之;嚴抑為賀生辰使,閤門祗候曹濤副之。

時虔、梅及福建劇盜有號管天下者,其徒日眾,攻掠縣鎮,鄉民多結砦自保。

先是福建帥臣莫將上言:「漳、泉、汀、劍四州接江西、廣東之境,游手從賊,熟識山路,引其直衝山路,如入無人之境。

官軍不習山險,多染癉癘,艱於掩捕。

乞委四州守臣,募強壯游手每州一千人為效用。」

時統制官張淵措置本路盜賊,請逐州先招五百人。

既而將改帥廣東,以知虔州、集賢殿修撰薛弼為福建帥。

是月,弼入福建,沿途盜賊。

弼令迓兵列隊伍,揚金鼓,聲言「新帥以虔兵至矣」,賊不敢犯。

冬,十月,癸未,敷文閣直學士、樞密院都承旨兼侍讀李若谷為端明殿學士、簽書樞密院事,尋兼參知政事。

戊子,寶文閣直學士、提舉亳州明道宮晏敦復卒於明州。

方議和之始,敦復力抵屈己之非。

秦檜使人啖以利曰:「公若曲從,兩地旦夕可至。」

敦復曰:「吾終不以身計而誤國家;況姜桂之一性一,到老愈辣,請勿復言。」

檜卒不能屈。

帝嘗面諭曰:「卿鯁尚直言,無所間辟,可謂無忝爾祖矣。」

辛卯,金追贈太祖謚曰應乾興運昭德定功睿神莊孝仁明大聖武元皇帝。

己亥,命中書舍人段拂權戶部侍郎。

十一月,甲辰,右朝散大夫、主管台州崇道觀滕膺卒。

方臘之反也,膺為台州司戶參軍。

賊徒呂師囊以萬眾圍城,膺率軍民捍之,數月不能拔。

台人為立祠祀之,後名其廟曰義靈。

丙辰,檢校少保、奉國軍節度使、侍衛步軍都虞候、金、房、開、達州安一撫使、知金州兼樞密院都統制郭浩薨,謚恭毅。

戊午,右諫議大夫何若試御史中丞,侍御史汪勃試右諫議大夫。

丙寅,右司員外郎王循友權禮部侍郎。

閏十一月,己卯,詔罷新科明法。

丙戍,詔提舉秘書省月給公使錢三百緡。

丁酉,太學博士王之望,請仿端拱、鹹平故事,悉取近郡所開《經典釋文》,令國子監印千百帙,俾郡縣各市一本,置之於學,帝曰:「古人讀書,須親師友,雖未必盡得聖經妙旨,然亦自有淵源。

今士大夫未有自得處,便為注說,以為人師,此何理也?」

寧國軍節度使、權主奉益王祭祀安時薨。

輟朝一日,贈少師,追封清化郡王。

十二月,戊申,金增謚始祖以下十帝,增太宗謚曰體元應運世德昭功哲惠仁聖文烈皇帝。

丁卯,金驃騎上將軍、殿前右副都點檢蒲察說,正議大夫、尚書刑部侍郎吳磐福,來賀來年正旦。

是月,郭仲荀卒於台州。

初,建康府御前都統制王德,以清河郡王張俊之侄子蓋及俊親將馬立、顧暉並為統制官。

至是俊解兵一柄一已久,德浸不禮子蓋等而罷之。

俊怒,每訴諸朝,左僕射秦檜亦忌其勇,詔乃罷德為浙東總管,以統制官王權代之。

時福建土寇未平,本路鈐轄李貴,領兵討管天下失利,為賊所執。

轉運司申樞密院,言閩人勇於私鬥,怯於公戰,莫將所招游手,易聚難散,於事不便,詔下安撫司共議。

薛弼以為廣東總管韓京,每出必捷,正以所部多土人,故所向克捷。

今本部素無士兵,故連年受弊。

弼又謂前守贛上,有武翼郎周虎臣、成忠郎陳敏,各有家丁數百人,皆能戰,比之官軍,一可當十,遂辟虎臣為本路將官,敏為汀、漳巡檢。

又請揀取二人家丁,日給錢米,責以捕賊,期於必滅,與漕司合奏,號奇兵。

自此歲費三萬六千緡,米九千石,而土寇遂平。

虎臣,開封人;敏,石城人也。

時監司、郡守多獻羨餘以希進。

袁州帑廩充溢,或謂知州事王師心,盍獻諸朝。

師心不聽,以諸縣民有逋租,悉為代輸之。

福建措置盜賊張淵所部統領官邵宏淵,一性一質直而喜功,淵惡不用,且銜其嘗對眾相折,杖之百,斥入卒伍。

宏淵之客鐘鼎,走行在上書,為辨曲直,左僕射秦檜怒,始創聽讀之名,羈鼎於福之郡學。

鼎求於帥臣薛弼,乞依所親於永福,弼許之。

鼎復詣闕上書,弼自劾,降一秩。

○高宗受命中興全功至德聖神武文昭仁憲孝皇帝紹興十六年(金皇統六年)

春,正月,壬申,金主封太祖諸孫為王;以褒為葛王,尋授兵部尚書。

乙亥,金主畋於磨稜。

甲申,金主還京師。

戊子,太學外捨生以千人為額。

庚寅,金以邊地與夏國。

辛卯,帝致齋於內殿。

壬辰,親饗先農於東郊,牲用少牢,配以後稷。

帝御通天冠,絳紗袍,詣親耕位親耕,九推乃止。

遂登觀耕壇,命宰執、使相、侍從、兩省、台諫行五推之禮,庶人終千畝焉。

金主如春水,出獵,誤入大澤中,金主馬陷,因步出,亦不罪導騎。

二月,壬寅,詔:「諸路一婬一祠非在祀典者,並日下毀去。」

以左司郎中李檉請也。

丙寅,金右丞相濮王韓企先薨。

企先為相,每欲為官擇人,專以培植獎勵後進為己任,推轂士類,甄別人物。

一時台省多君子,彌縫闕失,議論必歸於正,時稱賢相。

後謚簡懿。

三月,庚子朔,詔有司建武學。

先是士人上書者多以為言,帝數諭大臣以文武之道不可偏廢,祖宗自有故事,至是乃考卜焉。

壬申,金以譚國公阿里布為行台右丞相。

阿里布,宗室子也,屢從征伐有功,嘗以左監軍隨宗弼復河南,故有是擢。

壬午,復桂一陽一監臨武洞為縣。

乙未,增建太廟。

時新祭器將成,而太廟殿室狹,至不能陳列。

給事中段拂請正殿從西增六間,通舊為十三間,其中十有一間為十一室,東西二間為夾室,又作西神門,冊寶殿,祭器庫。

己亥,工部奏立淮東、江東、兩浙、湖北諸縣歲較營田賞罰格。

其法以紹興七年至十三年所收課利最多,酌中者為額。

每縣令以十分為率,取二分賞之。

歲收增三分至一分以上,並減磨勘年;仍以最虧一縣為罰。

金主以上京宮室太狹,是月,始役五路工匠撤而新之。

規模雖仿汴京,然僅得十之一二而已。

夏,四月,庚子朔,金主至自春水。

以同判大宗正事宗固為太保、右丞相兼中書令。

戊午,兵部上武士弓馬及選試去留格。

初補入學,步射弓一石。

若公私試步騎射不中,即不許試程文。

其射格,自一石五斗以下至九斗,凡五等。

帝可其奏,因諭輔臣曰:「國家武選,所繫非輕,今諸將子弟皆恥習弓馬,求換文資,數年之後,將無人習武矣,豈可不勸誘之!」

金行台右丞相阿里布薨。

五月,辛巳,命權吏部王循友、權戶部侍郎。

李朝正編類諸路監司郡守條上裕民事件。

丙戍,詔作景鐘。

鍾高九尺,天子親祠上帝則用之,以皇祐黍尺為準。

既成,命秦檜銘之。

丁亥,金主使金吾衛上將軍、彰德軍節度使烏古論海、昭武大將軍、同知宣徽院事趙興祥來賀天申節。

辛卯,金以左宣徽使劉筈為行台右丞相。

筈以能得皇后意,故擢為相,仍兼判左宣徽使。

留京師時,河南官吏濫雜,或請釐革之,筈曰:「廢齊用兵江表,求一切近效,其所用人不必皆以章程,故有不由科目而為大吏,不試弓馬而握兵一柄一者。

今撫定未久,姑收人心,奈何為是紛更也?」

遂仍其舊。

宇文虛中既留金,累官禮部尚書兼承旨。

虛中恃才輕肆,好譏訕,貴人達官,往往積不能平。

虛中嘗撰宮殿榜署,惡虛中者摘其字以為謗訕。

會有告虛中謀反者,詔有司鞫治,無狀,乃羅織虛中家圖籍為反具。

虛中曰:「死自吾分。

至於圖籍,南來士大夫家家有之。

高士談圖書尤多於我家,豈亦反耶?」

有司承風旨,並逮士談。

六月,乙巳,殺虛中及士談,金人冤之。

士談,瓊之孫,嘗為忻州戶曹參軍,降金,官至翰林學士。

丁未,秦檜奏淮東鹽課增羨,乞推賞,帝曰:「推賞之典,尤所當慎。

今年有羨,次年必虧,益民之食鹽,止如是也。」

癸丑,監察御史巫及請申嚴有司,所在刑獄,不得為非法之具,如仁和、錢塘所用浮匣、命繩之類,違者抵罪,詔刑部禁止。

己未,分遣醫官循行臨安,療病者,至秋乃止。

後以為例。

監察御史陳積中論監司州縣淹留詞斥之弊,請令諸部每季檢舉,劾其尤者,從之。

是月,安南獻馴象十。

秋,七月,壬申,檢校少傅、保信軍節度使、和國公張浚,落節鉞職名,依舊特進、提舉江州太平觀,連州居住。

先是浚因星變,欲力論時事以悟帝意,以其母計氏年高,言之必被禍,恐不能堪。

計氏見其形瘠,浚具言所以,計氏誦其父鹹紹聖初舉制科策曰:「臣寧言而死於斧鉞,不忍不言而負陛下。」

浚意遂決,即上疏言:「當今事勢,如養大疽於頭目心腹之間,不決不止;決遲則禍大而難測,決疾則禍輕而易治。

惟陛下謀之於心,斷之以獨,謹察情偽,預備倉卒,庶幾社稷有安全之理。

不然,日復一日,後將噬臍,此臣所以食不下嚥而一夕不能安也。」

秦檜見之,大怒。

御史中丞何若即奏:「浚建造大第,強佔民田,殊失大夫省愆念咎之禮。

居常怨恨,以和議非便,惟欲四方多事,僥倖再進,包藏禍心,為害實大。

望賜降黜,以為臣子喜亂徇私之戒。」

故有是命。

戊子,言者乞禁福建民間私藏軍器,帝曰:「此自有法,宜令民通知。

若絕其源,則盜自不作矣。」

壬辰,提舉秘書省秦熹奉詔立定獻書賞格,詔鏤板行下:應有官人獻秘閣闕書善本及二千卷,與轉官,士人免解,餘比類增減推賞,願給直者聽,諸路監司守臣訪求晉、唐真跡及善本書籍准此。」

八月,辛丑,築高禖壇。

初,監察御史王鎡,以上繼嗣未立,請行親祠高禖之禮。

禮官言:「自祖宗以來,惟兩制侍祠,雖《大唐月令》、《政和新禮》有天子親享之儀,而未嘗舉,乞命執政侍祠。」

乃改築於圜丘之東,高咫而廣五倍。

詔訪遺書於西蜀,仍委逐路帥臣。

壬子,將作監邊知白權尚書戶部侍郎,右司員外郎周執羔權禮部侍郎。

甲寅,以邊知白為賀金國正旦使,武節郎兼閤門宣贊舍人孟思恭副之;周執羔為賀生辰使,左武大夫、知閤門使宋錢孫副之。

先是奉使者得自辟十人以行,賞典既厚,願行者多納金以請,執羔始拒絕之。

金以所教神臂弓一弩一手八萬人討蒙古,連年不能克。

是月,令汴京行台尚書省事蕭保壽努與蒙古議和,割西平河以北二十七一團一寨與之,歲遺牛羊米豆,且冊其長為蒙古國,蒙古不受。

九月,甲戍,端明殿學士、提舉萬壽觀兼侍讀何鑄為大金國信使,賓德軍節度使、提舉萬壽觀邢孝揚副之,以迎請宗族故也。

丙申,詔:「武成王廟從祀諸將,升趙充國王於堂,降韓信於廡下。」

用祠部員外郎、權國子司業陳誠之請也。

是月,劉豫死於金臨潢府。

冬,十月,丁酉朔,新禮器成。

戊戌,帝觀於射殿,宰執、侍從、台諫、南班宗室、禮官、正刺史以上皆與觀,撞景鐘,奏新樂,用皇祐故事也。

徽猷閣待制、提舉江州太平觀劉子羽卒,年五十。

子羽在泉州,嘗獻時宜八事:論淮甸郡縣不必盡守故城,各隨所在,據險置寨,守以偏將;故長驅深入,則我綴其後,二三大將浮江上下為之一聲援。

論荊、襄宜合為一路,置帥公安,益兵聚糧,為戰守計。

論三衙寡弱未振,宜益增禁衛。

論守江宜輕戍江北,重戍江南。

論舟船當講求訓練,使大艦利於控扼,小舟利於走集。

論南兵剽悍可用,請別立統帥。

論江、淮、陝、蜀之兵當互為聲援。

論募兵,請於荊、粵收集諸盜。

後皆不行。

十一月,庚午,言者論:「近來詩賦、經術,各以舊試人數分取,其間不無輕重。

大抵習詩賦者多,故取人常廣;治經術者鮮,故取人常少。

今若專以就試之人立定所取分數,則詩賦人常佔十之七八,而治經術者止得十之一二,但恐浸廢經術之學矣。

望命有司再加討論,如通經之人有餘,聽參以策論,圓融通取,明立分數,庶幾主司各有遵守。」

帝曰:「當日行詩賦,為士人不讀史;今若專用詩賦,士人不讀經。

大抵讀書當以經義為先,所論宜令禮部看詳以聞。」

癸酉,帝齋於文德殿。

丙子,合祀天地於南郊,始命普安郡王亞獻,恩平郡王璩終獻。

是歲,備祭器,設八寶,如政和之儀。

太史局令胡平言三台星見。

禮畢,帝御行宮,赦天下。

庚辰,復置荊門軍當一陽一縣。

自建炎渡江,始廢御書院;癸未,詔復之。

癸巳,權尚書工部侍郎錢時敏移兵部侍郎,軍器監徐琛權工部侍郎。

十二月,己亥,彗出西南方。

詔避殿,減膳。

辛酉,金使龍一虎衛上將軍、會寧尹盧彥論,定遠大將軍、四方館伴使張仙壽,來賀來年正旦。

是歲,西夏尊孔子為文宣帝。

○高宗受命中興全功至德聖神武文昭仁憲孝皇帝紹興十七年(金皇統七年)

春,正月,己卯,詔曰:「朕惟軍興二十餘年,黎元一騷一動,故力圖罷兵以冀休息。

今疆埸無虞,流徙有歸,四境之內,舉獲安堵,朕心庶幾焉。

尚慮監司、郡守不能深體朕意,致或刻削苛細,進獻羨餘,失朕一愛一民本旨。

自今敢有違戾,仰御史台彈劾,監司各許互察;部內犯而失按,必與並坐。

佈告中外,鹹體朕意。

左朝議大夫李椿年權尚書戶部侍郎。

癸未,金以西京鹿囿為民田。

己丑,詔:「近免稅米,而所過尚收力勝錢,其除之,其餘稅則並與裁減。」

帝因言:「薪面亦宜免稅。

商旅既通,更平物價,則小民不致失所矣。」

辛卯,左迪功郎陳介言:「國家頒降鄉飲酒儀式,而諸郡所行,疏數不同。

請令三歲科舉之年,行之於庠序,即古者三年大比飲酒於序之意也。」

國子監言:「唐一人亦止行於貢士之歲,宜依介所請。

如願每歲舉行者,聽從其便。」

從之。

壬辰,端明殿學士、簽書樞密院事李若谷參知政事,御史中丞何若為端明殿學士、簽書樞密院事。

二月,乙未朔,右諫議大夫兼侍講汪勃試御史中丞。

甲辰,帝齋於內殿。

時將祀高禖,乃以太師、尚書左僕射秦檜為親祠使。

乙巳,帝親祠青帝於東效,以伏羲、高辛配,普安郡王終獻。

又祀簡狄、姜嫄於壇下,牲用太牢,玉用青,幣仿其玉之色,樂舞如南郊之制。

禮畢,御端誠殿受賀。

己酉,封才人劉氏為婕妤。

辛亥,改造殿前司寨為瓦屋,用領都指揮使職事楊存中奏也。

南渡初,諸營皆覆茅,焮火屢驚,故存中以為請。

三月,丁卯,捧日天武四廂都指揮使、寧國軍承宣使、鄂州駐答御前左軍統制牛皋卒。

前一日,都統制田師中大會諸將,皋遇毒而歸,知其必斃,乃呼親吏及家人囑以後事,至是卒。

或謂秦檜密令師中毒之,聞者莫不歎恨。

乙酉,太師、尚書左僕射、魏國公秦檜,以郊恩徙封益國公,自是建旄、封國之在北者皆改命。

時有請置益國公官屬者,檜雖不行,亦不加罪焉。

戊子,安民靖難功臣、太傅、醴泉觀使、清河郡王張俊,移節靜江、寧武、靖海軍;揚武翊運功臣、太傅、醴泉觀使、鹹安郡王韓世忠,移節鎮南、武安、寧國軍。

權尚書戶部侍郎邊知白,移吏部侍郎。

是月,金人與蒙古始和,歲遺牛、羊、米、豆、綿、絹之屬甚厚。

於是蒙古長鄂羅貝勒自稱祖元皇帝,改元天興。

金人用兵連年,卒不能討,但遣一精一兵分據要害而還。

夏,四月,己亥,御史中丞兼侍講汪勃為端明殿學士、簽書樞密院事。

甲寅,皇太后朝景靈宮。

戊午,金主宴群臣於便殿。

金主醉,以劍一逼一其弟元,使強飲,元懼而出,命左丞宗憲追之,宗憲與俱去;乃命戶部宗禮跪於前,手殺之。

己未,詔責授清遠軍節度副使、吉一陽一軍安置趙鼎,遇赦永不檢舉。

右修職郎石恮,追毀出身以來文字,除名勒停,特免真決,送潯州編管。

初,鼎貶潮州,守臣徐璋為之治第,且饋餉之。

恮時為錄事參軍,數與鼎相見。

及是恮代歸,而璋已卒,守臣左朝散大夫翁子禮發其事,下大理,鞫實。

鼎坐不自省循,請托州郡借人抄書,因令干官顧湜囑恮供給書寫人,於是恮大收人戶鹽錢,節次應副使用,又受璋饋送八百餘緡,璋又盜官錢為鼎蓋造第宅,通計一萬餘緡,綢絹三千六百餘匹,故有是命。

五月,己巳,徽猷閣直學士、提舉江州太平觀洪皓,責授濠州一團一練副使,英州安置。

皓丁內艱,既終喪,復遂祠請。

於是直徽猷閣王洋知饒州,而左奉議郎陳之淵添差通判,二人與右承議郎、通判州事李勤積不相能。

勤幸以訐進,告皓有欺世飛語,洋、之淵皆與聞之。

殿中侍御史余堯弼,即奏皓造為不根之言,簧鼓眾聽,幾以動搖一柄一是,請竄遐裔,洋、之淵亦宜置之典憲,詔罷洋、之淵,而皓有是命。

金中京留守亮,召還京師,同判大宗正事,加特進。

辛巳,金主使龍一虎衛上將軍、殿前右副都點檢完顏卞、寧遠大將軍、東上閤門使大珪,來賀天申節。

六月,癸巳朔,帝諭宰執曰:「臨安居民皆汲西湖,近來為人撲買作田,種菱藕之類,沃以糞穢,豈得為便?況諸庫引以造酒,用於祭祀,尤非所宜,可禁止之。」

又曰:「沿江石岸,令速修之,遲則沖損害民,費工必倍。」

丁酉,金主殺橫海軍節度使田,左司郎中奚毅,翰林待制邢具瞻及王植、高鳳廷、王敬、趙益興、龔尋鑒等。

秋,七月,金以太白經天,曲赦畿內。

壬申,武泰軍節度使、知荊南府事劉錡提舉江州太平觀,從所請也。

錡鎮江陵凡六年。

癸酉,敕令所奏:「諸遭喪應解官,而臨時竄名軍中,規免執喪者,徒三年;所屬知情而為申請起復者,減二等。」

先是帝數論大臣以為有傷風教者,至是立法。

甲申,提舉太平觀張闡請老。

帝曰:「此吾初年詞命之臣。」

命以敷文閣待制致仕。

戊子,行營右護軍都統制吳璘,改充御前諸軍統制兼知興州。

八月,乙未,帝謂宰執曰:「朝廷於臨安不免時有所需,如御膳米,初以日供,今則月一取之,庶不緣此擾民也。」

癸卯,責授清遠軍節度副使趙鼎卒。

鼎在吉一陽一三年,故吏門人皆不敢通問。

廣西經略使張宗元時遣使渡海,以醪米饋之。

秦檜令本軍月具鼎存亡申尚書省,鼎知之,遣人呼其子汾,謂之曰:「檜必欲殺我,我死,汝曹無患,不爾,誅及一家矣。」

乃不食而卒,年六十三。

四方聞之,有泣下者。

乙巳,直秘閣、知臨安府沈該為尚書禮部侍郎,權工部侍郎趙不棄充敷文閣待制、知臨安府。

丙午,召龍圖閣學士、知紹興府詹大方為工部尚書。

戊申,以該為賀大金正旦使,閤門宣贊舍人蘇曄副之;大方為賀生辰使,閤門宣贊舍人容肅副之。

己未,寶文閣學士王奐提舉萬壽觀。

奐知平江府,以疾請奉祠,而兩浙轉運判官湯鵬舉奏其應辦國信,每事豐腆,並無遺闕,乃有是命。

奐至行在數日卒,贈右銀青光祿大夫,賜銀絹五百匹兩,例外官子孫一人,官給葬事。

九月,乙丑,戶部具到諸路月樁錢數。

帝曰:「科斂之煩,富者猶不能堪,下戶何所從出!若計諸州羨餘以減月樁錢,誠寬民力。」

甲戌,右朝散郎、直秘閣呂摭,除名,梧州編管。

秦檜追恨頤浩不已,使台州守臣曹惇求其家一陰一事。

會摭妻姜氏告摭丞其庶弟之母,送獄窮治,摭懼罪一陽一瘖,乃以眾證定罪,於是一家破矣。

丙子,資政殿學士、四川宣撫副使鄭剛中罷。

先是殿中侍御史余堯弼,劾「剛中天資凶險,敢為不義,專與異意之徒合為死一黨一。

妄用官錢,縱使游士搖脣鼓舌,變亂黑白。

四川都轉運司,蓋總四路財計以贍軍須也,俾乘間上書,並歸宣司,則是制軍、制食通而為一,雖密院、戶部不得如此,祖宗維持諸路之計,於此掃地。

不知剛中封一靡一自植,欲以何為?總領司建置之意,蓋與諸路一體,剛中怒形於色,不欲總司舉職,朝廷不得已為之易置,則又揚言以為己能。

自古跋扈籓鎮敢如此否?」

章未報,堯弼又奏剛中奢僭、貪饕、妄作威福、罔上不忠、敗壞軍政五罪,乃有是命,仍令剛中於鄂州聽旨,其隨行軍實,令湖廣總領所交割,具數申省,軍兵令都統制田師古拘收,押還本司。

是月,金主出獵至一陰一山之北,遂至西京。

太保、右丞相宗固薨,以都元帥宗弼為太師、領三省事,都元帥、領行台尚書省事如故。

以平章政事完顏勖為左丞相兼侍中,都點檢宗賢為右丞相兼中書令,行台右丞相劉筈、左丞蕭仲恭為平章政事,李德固為尚書右丞,秘書監蕭肄為參知政事。

冬,十月,辛卯朔,日有食之。

癸卯,詔建太一宮於行在。

自駐蹕以來,歲祀十神太一於惠照僧捨。

言者以為未稱欽崇之意,乃作宮焉。

甲辰,秦檜進呈殿前、馬、步三司管軍扈衛十年,取旨推恩。

帝曰:「往日將帥出戰立功,時有遷轉。

今休兵日久,如已建節者,固不較計,其它豈無升進之望!當有以系其心,且使後來者知勸。」

丁未,詔:「太常少卿歲以春秋二仲薦獻紹興府園陵攢宮,季秋令監察御史按視。」

己酉,少保、寧遠軍節度使、領殿前都指揮使職事楊存中為少傅,以扈衛十年推恩也。

壬子,金平章行台尚書省事奚寶卒。

十一月,丁卯,權禮部侍郎周執羔,請復賜新及第進士聞喜宴於禮部貢院,從之。

癸酉,金以工部侍郎布薩達蔓為御史大夫。

乙亥,左奉議郎洪適、右朝散郎、通判濠州曾恬並罷。

適通判台州,與守臣曹惇不相能。

恬,公亮孫也,為大宗正丞。

秦檜專一政,士方求媚以取要官,而恬自守無所詘。

殿中侍御史余堯弼,論適一奸一險強一暴,得自家傳,在台州貪墨逾濫;恬縱脫不檢,自謂趙鼎門人,常懷怨望,遂絀之。

既而恬又坐擅興工役貶秩。

己卯,金主命減常膳羊豕五之二。

癸未,金以尚書左丞宗憲為行台平章政事,以同判大宗正事亮為尚書左丞。

是月,金主復歸上京。

時右丞亮務攬權一柄一,用其心腹為省台要職,引蕭裕為兵部侍郎。

一日,因召對,語及太祖創業艱難,亮嗚咽流涕,金主以為忠。

十二月,丁未,郭武郎、閤門祗候張昂充東南第十四將。

甲寅,資政殿學士鄭剛中落職,提舉江州太平興國宮,桂一陽一臨居住。

先是殿中侍御史余堯弼,再論:「剛中抗命偃蹇,遲留不行。

四川自建炎之後,惟知宣撫之尊,蓋以去朝廷遠,能自立威福故也。

方今中興總攬權綱之時,而剛中乃爾怙權傲慢,請亟賜竄責,以為臣子不忠之戒。」

右正言巫及復論剛中四罪,以為:「騶導儗於乘輿,賄賂溢於私帑,暴無名之斂以重困吾民,告不根之謗以恐動遠俗。

既被召命,不即引道,而密遣爪牙,窺伺朝政。」

故有是命。

丙辰,金主使金吾衛上將軍、殿前左副都點檢完顏宗籓,安遠大將軍、充東上閤門使吳前范,來賀來年正旦。

戊午,金參知政事韓昉罷,以兵部尚書秉德為參知政事。

金主未有子嗣,而皇后妒忌。

群臣莫敢言。

右丞相宗賢勸金主選後宮以廣繼嗣,金主乃遣使挾相士,下兩河諸路選民間室女,得四千餘人,皆令入宮。

宗賢於皇后為母一黨一,後專一政,宗賢未嘗依附,論事無顧忌,後以此怨之。

是歲,夏改元天盛。

策舉人,始立唱名法。

分類:史書

共2頁 上壹頁 1 2 下壹頁
續資治通鑒
卷第一 【宋紀一】卷第二 【宋紀二】卷第三 【宋紀三】卷第四 【宋紀四】卷第五 【宋紀五】卷第六 【宋紀六】卷第七 【宋紀七】卷第八 【宋紀八】卷第九 【宋紀九】卷第十 【宋紀十】卷第十一 【宋紀十一】卷第十二 【宋紀十二】卷第十三 【宋紀十三】卷第十四 【宋紀十四】卷第十五 【宋紀十五】卷第十六 【宋紀十六】卷第十七 【宋紀十七】卷第十八 【宋紀十八】卷第十九 【宋紀十九】卷第二十 【宋紀二十】卷第二十一 【宋紀二十一】卷第二十二 【宋紀二十二】卷第二十三 【宋紀二十三】卷第二十四 【宋紀二十四】卷第二十五 【宋紀二十五】卷第二十六 【宋紀二十六】卷第二十七 【宋紀二十七】卷第二十八 【宋紀二十八】卷第二十九 【宋紀二十九】卷第三十 【宋紀三十】卷第三十一 【宋紀三十一】卷第三十二 【宋紀三十二】卷第三十三 【宋紀三十三】卷第三十四 【宋紀三十四】卷第三十五 【宋紀三十五】卷第三十六 【宋紀三十六】卷第三十七 【宋紀三十七】卷第三十八 【宋紀三十八】卷第三十九 【宋紀三十九】卷第四十 【宋紀四十】卷第四十一 【宋紀四十一】卷第四十二 【宋紀四十二】卷第四十三 【宋紀四十三】卷第四十四 【宋紀四十四】卷第四十五 【宋紀四十五】卷第四十六 【宋紀四十六】卷第四十七 【宋紀四十七】卷第四十八 【宋紀四十八】卷第四十九 【宋紀四十九】卷第五十 【宋紀五十】卷第五十一 【宋紀五十一】卷第五十二 【宋紀五十二】卷第五十三 【宋紀五十三】卷第五十四 【宋紀五十四】卷第五十五 【宋紀五十五】卷第五十六 【宋紀五十六】卷第五十七 【宋紀五十七】卷第五十八 【宋紀五十八】卷第五十九 宋紀五十九卷第六十 【宋紀六十】卷第六十一 【宋紀六十一】卷第六十二 【宋紀六十二】卷第六十三 【宋紀六十三】卷第六十四 【宋紀六十四】卷第六十五 【宋紀六十五】卷第六十六 【宋紀六十六】卷第六十七 【宋紀六十七】卷第六十八 【宋紀六十八】卷第六十九 【宋紀六十九】卷第七十 【宋紀七十】卷第七十一 【宋紀七十一】卷第七十二 【宋紀七十二】卷第七十三 【宋紀七十三】卷第七十四 【宋紀七十四】卷第七十五 【宋紀七十五】卷第七十六 【宋紀七十六】卷第七十七 【宋紀七十七】卷第七十八 【宋紀七十八】卷第七十九 【宋紀七十九】卷第八十 【宋紀八十】卷第八十一 【宋紀八十一】卷第八十二 【宋紀八十二】卷第八十三 【宋紀八十三】卷第八十四 【宋紀八十四】卷第八十五 【宋紀八十五】卷第八十六 【宋紀八十六】卷第八十七 【宋紀八十七】卷第八十八 【宋紀八十八】卷第八十九 【宋紀八十九】卷第九十 【宋紀九十】卷第九十一 【宋紀九十一】卷第九十二 【宋紀九十二】卷第九十三 【宋紀九十三】卷第九十四 【宋紀九十四】卷第九十五 【宋紀九十五】卷第九十六 【宋紀九十六】卷第九十七 【宋紀九十七】卷第九十八 【宋紀九十八】卷第九十九 【宋紀九十九】卷第一百 【宋紀一百】卷第一百○一 【宋紀一百一】卷第一百○二 【宋紀一百二】卷第一百○三 【宋紀一百三】卷第一百○四 【宋紀一百四】卷第一百○五 【宋紀一百五】卷第一百○六 【宋紀一百六】卷第一百○七 【宋紀一百七】卷第一百○八 【宋紀一百八】卷第一百○九 【宋紀一百九】卷第一百一十 【宋紀一百十】卷第一百一十一 【宋紀一百十一】卷第一百一十二 【宋紀一百十二】卷第一百一十三 【宋紀一百十三】卷第一百一十四 【宋紀一百十四】卷第一百一十五 【宋紀一百十五】卷第一百一十六 【宋紀一百十六】卷第一百一十七 【宋紀一百十七】卷第一百一十八 【宋紀一百十八】卷第一百一十九 【宋紀一百十九】卷第一百二十 【宋紀一百二十】卷第一百二十一 【宋紀一百二十一】卷第一百二十二 【宋紀一百二十二】卷第一百二十三 【宋紀一百二十三】卷第一百二十四 【宋紀一百二十四】卷第一百二十五 【宋紀一百二十五】卷第一百二十六 【宋紀一百二十六】卷第一百二十七 【宋紀一百二十七】卷第一百二十八 【宋紀一百二十八】卷第一百二十九 【宋紀一百二十九】卷第一百三十 【宋紀一百三十】卷第一百三十一 【宋紀一百三十一】卷第一百三十二 【宋紀一百三十二】卷第一百三十三 【宋紀一百三十三】卷第一百三十四 【宋紀一百三十四】卷第一百三十五 【宋紀一百三十五】卷第一百三十六 【宋紀一百三十六】卷第一百三十七 【宋紀一百三十七】卷第一百三十八 【宋紀一百三十八】卷第一百三十九 【宋紀一百三十九】卷第一百四十 【宋紀一百四十】卷第一百四十一 【宋紀一百四十一】卷第一百四十二 【宋紀一百四十二】卷第一百四十三 【宋紀一百四十三】卷第一百四十四 【宋紀一百四十四】卷第一百四十五 【宋紀一百四十五】卷第一百四十六 【宋紀一百四十六】卷第一百四十七 【宋紀一百四十七】卷第一百四十八 【宋紀一百四十八】卷第一百四十九 【宋紀一百四十九】卷第一百五十 【宋紀一百五十】卷第一百五十一 【宋紀一百五十一】卷第一百五十二 【宋紀一百五十二】卷第一百五十三 【宋紀一百五十三】卷第一百五十四 【宋紀一百五十四】卷第一百五十五 【宋紀一百五十五】卷第一百五十六 【宋紀一百五十六】卷第一百五十七 【宋紀一百五十七】卷第一百五十八 【宋紀一百五十八】卷第一百五十九 【宋紀一百五十九】卷第一百六十 【宋紀一百六十】卷第一百六十一 【宋紀一百六十一】卷第一百六十二 【宋紀一百六十二】卷第一百六十三 【宋紀一百六十三】卷第一百六十四 【宋紀一百六十四】卷第一百六十五 【宋紀一百六十五】卷第一百六十六 【宋紀一百六十六】卷第一百六十七 【宋紀一百六十七】卷第一百六十八 【宋紀一百六十八】卷第一百六十九 【宋紀一百六十九】卷第一百七十 【宋紀一百七十】卷第一百七十一 【宋紀一百七十一】卷第一百七十二 【宋紀一百七十二】卷第一百七十三 【宋紀一百七十三】卷第一百七十四 【宋紀一百七十四】卷第一百七十五 【宋紀一百七十五】卷第一百七十六 【宋紀一百七十六】卷第一百七十七 【宋紀一百七十七】卷第一百七十八 【宋紀一百七十八】卷第一百七十九 【宋紀一百七十九】卷第一百八十 【宋紀一百八十】卷第一百八十一 【宋紀一百八十一】卷第一百八十二 【宋紀一百八十二】卷第一百八十三 【元紀一】卷第一百八十四 【元紀二】卷第一百八十五 【元紀三】卷第一百八十六 【元紀四】卷第一百八十七 【元紀五】卷第一百八十八 【元紀六】卷第一百八十九 【元紀七】卷第一百九十 【元紀八】卷第一百九十一 【元紀九】卷第一百九十二 【元紀十】卷第一百九十三 【元紀十一】卷第一百九十四 【元紀十二】卷第一百九十五 【元紀十三】卷第一百九十六 【元紀十四】卷第一百九十七 【元紀十五】卷第一百九十八 【元紀十六】卷第一百九十九 【元紀十七】卷第二百 【元紀十八】卷第二百十一 【元紀十九】卷第二百十二 【元紀二十】卷第二百十三 【元紀二十一】卷第二百十四 【元紀二十二】卷第二百十五 【元紀二十三】卷第二百十六 【元紀二十四】卷第二百十七 【元紀二十五】卷第二百十八 【元紀二十六】卷第二百十九 【元紀二十七】卷第二百一十 【元紀二十八】卷第二百一十一 【元紀二十九】卷第二百一十二 【元紀三十】卷第二百一十三 【元紀三十一】卷第二百一十四 【元紀三十二】卷第二百一十五 【元紀三十三】卷第二百一十六 【元紀三十四】卷第二百一十七 【元紀三十五】卷第二百一十八 【元紀三十六】卷第二百一十九 【元紀三十七】卷第二百二十 【元紀三十八】
 
漢語學習
漢語文化
語言學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