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資治通鑒
卷第一百八十六 【元紀四】
起玄黓敦牂七月,盡閼逢涒灘十二月,凡二年有奇。
○世祖聖德神功文武皇帝至元十九年(壬午,一二八二年)
秋,七月,戊午朔,日有食之。
立行樞密院於揚州、鄂州。
壬戌,高麗國王請自造船一百五十艘,助征日本。
庚午,令蒙古軍守江南者更番還家。
壬申,立馬湖路總管府。
八月,江南水,民饑者眾;真定以南旱,民多流移;和爾果斯請所在官司發廩以賑,從之。
申嚴以金飾車馬服御之禁。
甲寅,聖誕節,是日,還宮。
九月,丁巳朔,賑真定饑民;其流移江南者,給之糧,使還鄉里。
辛酉,俱藍國入貢。
海外諸蕃,懼俱藍尤遠,自泉州至其境約十萬里。
招討使楊廷璧三住招之,遂遣使貢寶貨及黑猿一。
壬戌,敕:「官吏受賄及倉庫官侵盜,台察官知而不糾者,驗其輕重罪之;中外官吏贓罪,輕者杖決,重者處死;言官緘默,與受贓者一體論罪。
仍詔諭天下。」
己巳,定雲南賦稅,用金為則,以貝予折納,每金一錢,直貝予二十索。
壬申,敕:「平灤、高麗、耽羅及揚州、隆興、泉州,其造大小船三千艘。」
亦奚不薛之北蠻峒向世雄兄弟及散一毛一諸峒叛,命四川行省就遣亦奚不薛軍前往招撫之,使與其主偕往。
丁丑,遣使括雲南所產金,以博囉為打金洞達嚕噶齊。
壬午,詔:「諸路歲貢儒吏各一人。
中書省掾史有闕,選樞密院、御史台、六部令史轉用之;令史則取諸路歲貢之數。」
仍詔:「諸路歲貢儒吏,儒必通吏事,吏必知經史者,各道按察使舉廉能者,升等遷敘。」
釐正選法,置墨簿以籍阿哈瑪特一黨一人之名。
初,阿哈瑪特用事,並中書左右司為一,以劉正為左右司員外郎。
及治阿哈瑪特之一黨一,捕正與參政咱希魯鼎等偕至。
帝前問曰:「汝等皆一黨一於阿哈瑪特,能無罪乎?」
正曰:「臣未嘗阿附,惟法是從耳。」
會暮,車駕還內,俱械繫於闕東隙地。
逾數日,一奸一黨一多伏誅,復械系正於拱衛司,和爾果斯曰:「上嘗謂劉正衣白衣行炭一穴一十年,可謂廉潔者。」
乃得免歸。
冬,十月,辛卯,以平章軍國重事耶律鑄復為中書左丞相。
壬辰,享於太廟。
罷西京宣慰司。
丙申,初立詹事院,以鄂勒哲為右詹事,薩一陽一為左詹事。
詔:「由大都至中灤,中灤至瓜州,設南北兩漕運司。」
乙巳,罷屯田總管府,以其事隸樞密院,令管軍萬戶兼之。
庚戌,詔:「兩廣、福建五品以下官,從行省銓注。」
耶律鑄言:「有司官吏以采室女,乘時害民,如令大郡歲取三人,小郡二人,擇其可者,厚賜其父母,否則遣還為宜。」
從之。
十一月,丁卯,襲封衍聖公孔洙入覲,以為國子祭酒兼提舉浙東學校。
孔子後,自宋南渡初,其四十八代孫端友子玠寓衢州。
帝既滅宋,疑所立,或言孔氏子孫寓衢者,乃其宗子。
洙赴闕,遜於居曲阜者,帝曰:「寧違榮而不違親,真聖人後也。」
遂有是命。
就給祿與護持林廟。
詔以阿哈瑪特罪惡頒告中書,凡民間利病,即與興除之。
壬申,以勢家為商賈者阻遏官民船,立沿河巡禁軍,犯者沒其家。
十二月,壬辰,中書左丞張文謙為樞密副使。
乙未,殺宋丞相信國公文天祥。
先是閩僧言:「土星犯帝座,疑有變。」
未幾,中山有狂人,自稱宋主,有兵千人,欲取文丞相。
又,京師有中山薛保住上匿名書告變,言某日燒蓑城葦、率兩翼兵為亂,丞相可無憂者。
時盜新殺阿哈瑪特,遂撤蓑城葦,疑丞相者天祥也。
乃召天祥入,帝諭之曰:「汝移所以事宋者事我,我當以汝為相。」
天祥曰;「受宋恩為宰相,安肯事二姓?願賜之一死足矣。」
帝猶未忍,麾使退。
左右力贊帝從其請,乃詔有司殺於燕京之柴市。
俄使止之,至則天祥死矣。
天祥至柴市,觀者萬人,臨刑,殊從容,問市人曰:「孰南面?」
或有指之者,即向南再拜而死。
年四十七。
其衣帶有贊曰:「孔曰成仁,孟曰取義,惟其義盡,所以仁至。
讀聖賢書,所作何事!而今而後,庶幾無愧!」死之日,大風揚沙,帝歎曰:「好男子,不為吾用,殺之誠可惜也!」
天祥妻歐一陽一氏曰:「我夫不負國,我安能負夫!」遂自剄死,天祥二子俱亡。
廬陵張千載者,天祥友也,天祥貴顯時,屢以官辟,不就。
臨安既破,天祥自廣還,過吉州城下,千載來見,曰:「丞相赴北,千載當偕行。」
既至燕,寓天祥囚所側近,日以美饌饋,凡三年,始終如一。
且潛制一櫝,天祥受刑日,即以藏其首。
復訪求歐一陽一氏骸鼻,襲以重囊,與先所函櫝南歸吉州,付其家葬之。
適家人亦自惠州奉天祥母曾氏柩同日至,人以為忠孝所感。
中書省言平原郡公趙與芮,瀛國公趙,翰林直學士趙與{票},宜並居上都,帝曰:「與芮老矣,當留大都,餘如所言。」
繼有詔:「瀛國公給衣糧發遣之,與{票}勿行。」
與{票}數進讜言,朝廷立法,多所諮訪。
尋轉侍講,疏陳江南科斂急督,宋世丘壟暴露,皆大臣擅易明詔所為,帝不以為忤。
癸卯,御史中丞崔彧言:「台臣於國家政事得失,生民休戚,百官邪正,雖王公宰相亦宜糾察。
近惟御史有言,臣以為台官皆當建言,庶於國家有補。
至於選用台察官止由中書,寧無偏一黨一之弊!今宜令本台得自選任,用漢人十六員,蒙古人十六員,相參巡歷為宜。」
既而江淮省臣有上議欲以行台隸行省者,詔廷臣雜議。
兵部尚書董文用曰:「御史台譬之臥慮,雖未噬人,人猶畏之。
今虛名僅存而綱紀不振,更加抑之,則風采苶然,無復可望矣!」從之。
浚濟州河。
征容城處士劉因至都,以博果密薦其學行也,擢右贊善大夫。
尋以繼母老刮歸,俸給一無所受。
簽樞密院事趙良弼,屢以疾辭,許令居懷孟。
良弼別業在溫,故有地三千畝,乃折為二,六與懷州,四與孟州,皆永隸廟學以贍生徒,自以出身儒索,不忘本也。
或問為治,良弼曰:「必有忍乃其有濟。
人一性一易發而難制者,惟怒為甚,必克己然後可以制怒,必順理然後可以忘怒。
能忍所難忍,容所難容,事斯濟矣。」
太平、宣、徽群盜起,行管軍萬戶張珪討之,數為賊所敗。
卒有殺民家豕而並傷其主者,珪曰:「此軍之所以敗也。」
斬其卒。
悉平諸盜。
◎至元二十年
春,正月,己未,立鴻吉哩氏為皇后。
時帝春秋高,後頗預朝政,相臣常不得見帝,輒因後以奏事。
初,鴻吉哩氏之族,從太祖起兵有功,尋立其女為後,遂與約曰:「鴻吉哩氏生女,世以為後,生男,世尚公主。」
故元代諸後多其族焉。
癸亥,敕鐸喇哈領軍征緬國。
乙丑,和爾果斯言:「自今應訴事者,必須實書其事,赴省台陳告。
其以匿名書告事,重者處死,輕者流遠方。
能發其事者,必須實書其事,赴省台陳告。
其以匿名書告事,重者處死,經者流遠方;能發其事者,給犯人一妻子,仍以鈔賞之。
又,阿哈瑪特專一政時,衙門太冗,虛費俸祿,宜依劉秉忠、許衡所定,並省為便。」
皆從之。
設務農司。
敕預備征日本軍糧,令高麗國備二十萬石,以阿塔哈依舊為征東行省丞相。
丙寅,發五衛軍二萬人征日本。
召太常少卿汪忠良擇日出師,忠良曰:「僻陋海隅,何足勞天戈!」不聽。
時帝意甚決,朝臣無敢諫者。
淮西行省右丞昂吉爾上疏曰:「臣聞兵以氣為主,而上下同欲者勝。
比者連事外夷,三軍屢衄,不可以言氣;海內一騷一然,一遇調發,上下愁怨,非所謂同欲也。
請罷兵息民。」
南台御史大夫姜衛亦遣使入奉曰:「倭不奉職貢,可伐而不可怒,可緩而不可急。
向者師行期迫,戰船不堅,前車已覆,後當改轍。
為今之計,預修戰艦,訓練士卒,耀兵揚武,使彼聞之,深自備御,遲以歲月,俟其疲怠,出其不意,乘風疾往,一舉而下,萬全之策也。」
帝皆不聽。
丙寅,御史台言:「燕南、河北、山東,去歲旱災,按察司已嘗閱視,而中書不為奏免稅糧,民何以堪!」詔有司權停勿征,仍諭:「自今管民官,凡有災傷,過時不申,及按察司不即行視者,皆罪之。」
河北流民渡河求食,朝廷遣使者集官屬,絕河止之,按察副使程思廉曰:「民急就食,豈得已哉!天下一家,河北、河南,皆吾民也,亟令縱之!」且曰:「雖得罪,死不恨。」
章上,不之罪也。
刑部尚書崔彧上疏,言時政十八事:「一曰開言路,多選正人,番直上前,以司喉舌。
二曰阿哈瑪特擅權,台臣莫敢糾其非,迨事敗,然後接踵隨聲,徒取譏笑;宜別加選用,其舊人除蒙古人取聖斷處,餘皆當問罪。
三曰樞密院定奪軍官,賞罰不當,多聽阿哈瑪特風旨;宜擇有聲望者為長貳。
四曰翰苑亦頒阿哈瑪特功德,宜博訪南北耆儒以重此選。
五曰郝禎、耿仁等雖正典刑,若是者尚多,罪同罰異,公論未伸,合次第屏除。
六曰貴遊子弟用即顯官,幼不講學,何以從政!得如左丞許衡教國子,則人才輩出矣。
七曰今起居注所書,不過奏事檢目而已,宜擇蒙古、漢人分番上直,言動必書。
八曰宜定律令,為一代之法。
九曰省冗官,宜參眾議,立定成規。
十曰官僚無以養廉,宜有俸者增,無俸者給。
十一曰內地百姓流移江南避賦役者,已十五萬戶,去家就旅,豈人之情!俺重政繁,驅之至此。
宜特降詔旨,招集復業,免其後來五年科役,其餘積欠並蠲,事產即日給還;民官滿替以戶口增耗為黜陟,其徙江南不歸,與土著一例當役。
十二曰凡丞相安圖遷轉良臣,為阿哈瑪特所擯黜,或居散地,或在遠方,並令拔擢。
十三曰簿錄一奸一黨一財物,不可視為橫得,遂致濫用,宜以之實帑藏,供歲計。
十四曰上都非如大都,止備巡幸,不應立留守司,宜易置總管府。
十五曰中書省右丞二而左丞缺,宜改所增右丞置諸左。
十六曰在外行省不必置丞相、平章,止設左、右丞以下,庶幾內重,不致勢均。
彼謂非隆其名不足鎮壓者,一奸一臣欺罔之論也。
十七曰阿爾哈雅掌兵民之權,子侄姻一黨一分列權要,官吏出其門者十之七八,其威權不在啊炳瑪特下,宜罷職,理算其一黨一;雖無所污染者,亦當遷轉它所,勿使久據湖廣。
十八曰銓選類奏,賢否莫知,自今三品以上,必引見而後授官。」
疏奏,帝即命中書省行其數事。
餘命與御史大夫伊實特穆爾議行之。
彧又言:「江南盜賊,相鋌而起,凡二百餘所,皆由拘刷水手,興造海船,民不聊生,激而成變。
日本之役,宜姑止之。
又,江西四省軍需,宜量民力,勿強以土產所無。
凡給物價與民者,必以實。
召募水手,當從其所欲。
俟民氣稍蘇,我力粗備,三二年後,東征未晚也。」
帝以為不切,曰:「爾之所言如射然,挽弓雖可觀,發矢則非是矣。」
彧又言:「昨中書奉旨,差官度量大都州縣地畝,本以革權勢兼併之弊,欲其明白,不得不於軍民諸色人戶通行核實。
又因取勘畜牧數目,初意本非擾民,而近者浮言胥動,恐失農時。」
又言:「各路每歲選取室女,宜罷。
宋文思院小口斛出入官糧,無所容隱,宜頒行。」
皆從之。
丁卯,巴約特等伐船材於烈堝、都山、乾山,凡十四萬二千有奇,起諸軍貼戶年及丁者五千人、民夫三千人運之。
命右丞棟哩特穆爾及萬戶三十萬人,蒙古軍習舟師者二千人,特默齊萬人,習水戰者五百人,征日本。
壬午,改廣東提刑按察司為海北廣東道,廣西按察司為廣西海北道,福建按察司為福建閩海道,鞏昌按察司為河西隴北道。
二月,辛丑,定軍官選法及官吏贓罪法。
癸丑,諭中書省:「大事奏聞,小事便宜行之,毋致稽緩。」
三月,己未,御史台言:「平灤造船,五台山造寺伐木,及南城建新寺,凡役四萬人,請罷之。」
詔:「伐木、建寺即罷之,造船一事,其與省臣議。
前後衛軍自願征日本者,命選留五衛漢軍千餘,其新附軍令悉行。」
乙丑,命烏努呼魯岱往揚州錄囚,其江北重囚,謫征日本。
立雲南按察司,照刷行省文卷。
罷淮安等處淘金官,惟計戶取金。
丙寅,帝如上都。
丁卯,增置蒙古監察御史六員。
癸酉,廣東新會縣林桂方、趙良鈐等聚眾,偽號羅平國,稱延康年號。
官軍擒之,伏誅,餘一黨一悉平。
壬午,罷福建宣慰司,復立行中書省於漳州。
夏,四月,庚寅,以侍衛親軍二萬人助征日本。
壬辰,阿塔哈求軍習官舟楫者同征日本,命元帥張林、招討張宣、總管硃清等行,以高麗王就領行省辨畫日本事宜。
甲午,禁近侍為人求官,紊亂選法。
申嚴酒禁,有私造者,財產、女子沒官,犯人配役。
申私鹽之禁,許按察司糾察鹽司。
五月,乙未,免五衛軍征日本,發萬人赴上都,縱平灤造船軍歸耕,撥大都見管軍代役。
占城行省右丞索多,率戰船千艘出廣州,浮海伐占城。
占城迎戰,兵號二十萬,索多率敢死士擊之,斬首並溺死者五萬餘人,又敗之於大一浪一湖,斬首六萬級,占城降。
索多造木為城,辟田以耕,伐烏裡、越裡諸小夷,皆下之,積穀十五萬以給軍。
六月,戊子,以征日本,民間一騷一動,盜賊竊發,呼圖特穆爾、蒙古岱乞益兵禦寇,詔以興國、江州軍付之。
初定官吏贓罪法:「自五十貫以上,皆決杖,除名不敘,百貫以上者死。」
崔彧言:「今百官月俸不能副贍養,難責以廉勤之一操一。
宜議增庶官月俸,所增雖賦之於民,官吏不貪,民必受惠。
其有以貪抵罪,亦復何辭!」從之。
己丑,詔增內外官吏俸。
初,思、播以南,施、黔、鼎、澧、辰、沅之界,九溪、十八峒蠻獠,叛服不常,詔四川行省討之。
參政奇爾濟蘇、宣慰使李呼哩雅濟等,鑿山開道,分兵並進,諸蠻伏險以拒,然眾寡不敵,多就擒戮,其奠長內附赴闕。
辛亥,詔分其地立州縣,聽順元路宣慰司節制。
秋,七月,丙辰,諭阿塔哈:「所造征日本船,宜少緩之,所拘商船悉給還。」
丙寅,開雲南驛路。
丁卯,罷淮南淘金司,以其戶還民籍。
八月,癸未,以明爾徹平章軍國重事,商議公事。
立懷來淘金司。
丁未,浙西道宣慰使史弼言:「頃以征日本船五百艘科諸民間,民病之。
宜取阿巴齊所有船,修理以付阿塔哈,庶寬民力,並給鈔於沿海募水手。」
從之。
濟州新開河成,立都澧運司。
九月,戊午,哈喇岱等招降象山縣海賊尤宗祖等九千五百九十二人,海道以寧。
壬戌,調黎兵同征日本。
辛未,以歲登,開諸路酒禁。
戊寅,史弼陳弭盜之策:「為首及同謀者死,餘屯田淮上。」
帝然其言,詔以其事付弼。
賊一黨一耕種內地,共妻孥送京師,以給鷹坊人等。
冬,十月,壬辰,帝至自上都。
庚子,左丞相耶律鑄,坐不納職印,妄奏東平人聚謀為逆、間諜幕僚及一黨一罪囚阿里蘇,罷免,仍沒其家貲之半,徒居山後。
建寧路管軍總管黃華叛,眾幾十萬,稱祥興五年,犯崇安、浦城等縣,圍建寧府,命征東行省左丞劉國傑以其兵會江淮參政巴延等討之。
國傑攻破赤巖寨,華投火死,餘眾皆潰。
福建行省左丞呼喇春將兵來會梧桐州,欲搜賊潰去者盡殺之,國傑曰:「首亂者華也,餘皆脅從。
招諭不歸,誅之未晚。」
未幾,眾果出降。
十一月,丁巳,命各省印《授時歷》。
丁丑,禁雲南管課官於常額外多取餘錢。
戊寅,禁雲南權勢多取債息,仍禁沒人口為奴及黥其面者。
十二月,壬辰,以中書參議溫特赫圖嚕哈廉貧,不阿附權勢,賜鈔百錠。
丙午,罷雲南造賣金箔規措所;又罷都元帥府及重設官吏。
定質子令,凡大官子弟,遣赴京師。
樞密副使張文謙卒。
文謙為人,剛明簡重,凡所陳於上前,莫非堯、舜仁義之道,數忤權幸,而是非得喪,一不以經意;家惟藏書數萬卷,尤以引薦人才為己任。
是歲,用王積翁議,令阿巴齊等廣開新河以通漕運。
然新河候潮以入,船多損壞,民亦苦之。
而蒙古岱言海運之舟悉至,於是罷新開河,頗事海運,立萬戶府二,以硃清為中萬戶、張宣為千戶、蒙古岱為萬戶府達嚕噶齊。
未幾,又分新河軍士水手及船,於揚州、平灤兩處運糧,命三省造船二千艘,於濟州河運糧,猶未專於海道也。
有江南人言宋宗室反者,命遣使捕至闕下,東宮宿衛士鄂爾根薩裡超入諫曰:「言者必妄,使不可遣。」
帝曰:「卿可以言之?」
對曰:「若果反,郡縣何以不知?言者不以郡縣而言之闕庭,必其仇也。
且江南初定,民疑未附,一旦以小民浮言輒捕之,恐人人自危,徒中言者之計。」
帝悟,立召使者還,俾械系言者,下郡治之,言者立伏,果以嘗貸錢不從誣之。
帝謂鄂爾根薩裡。」
非卿言,幾誤,但恨用卿晚耳。」
自是命日侍左右。
湖南、北盜賊乘舟縱橫劫掠,行省平章哈喇哈斯患之。
右丞圖呼嚕曰:「樹茂鳥集,樹伐則散,戮一人足矣。」
盜首喬大使者居九江,郡守曳喇瑪丹取賂蔽之,遣使擒以來,獄成,殺而令諸市,群盜頓息。
江淮行省宣慰使卻顯、李謙,訴平章蒙古岱不法。
有詔勿問,仍以顯等付蒙古岱鞫之,繫於獄,必抵以死。
江南行台監察御史申屠致遠,慮囚浙西,知其冤狀,將縱之。
蒙古岱脅之以勢,致遠不為動,親脫顯等械,使從軍自贖。
◎至元二十一年
春,正月,乙卯,群臣上尊號曰:「憲天述道仁文義武大光孝皇帝。」
時議欲大赦,參知政事張雄飛曰:「古人言,無赦之國,其刑必平。
故赦者,不平之政也。
聖明在上,豈宜數赦!帝嘉納之,遂止下輕刑之詔。
丁巳,敕:「自今凡奏事者,必先語同列以所奏。
既奏,其所奉旨雲何,令同列知而後書之簿;不明以告而輒書簿者,杖筆且齊。」
己未,罷雲南都元帥府,府所管軍民隸行省。
甲子,罷揚州等處理算官,以其事付行省。
丁卯,建都王烏蒙及金齒一十二部俱降。
建都先為緬所制,欲降未能。
時諸王桑阿克達爾及行省右丞檯布、參知政事伊克德濟分道征緬,於阿昔、阿禾兩江造船二百艘,順流攻之,拔江頭城,令都元帥袁世安戍之。
遣使招諭緬王,不應,遂水陸並進,攻建都所都太公城,拔之。
至是皆降。
庚午,立江淮、荊湖、江西、四川行樞密院,治建康,鄂州、撫州、成都。
王積翁久留大都,自詭能宣諭日本。
甲戌,遣積翁繼詔奉使,賜錦衣、玉環、鞍轡。
帝以日本俗尚佛,命普陀僧如智同往。
積翁過溫陵,強取任甲所有四舶使行,取道慶元航海,中途鞭任,旋聞任有誶語,乃好語誘以官職。
任佯諾,將至日本,醉從者以酒,遂殺積翁,掠其資逃去。
丁丑,雲南諸路按察司官陛辭,詔諭之曰:「卿至彼,當宣明朕意,勿求貨財。
名成則貨財隨之,徇財則必失其名,而一性一命亦不可保矣。」
二月,辛巳,以福建宣慰使管如德為泉州行省參知政事,征緬。
浚揚州漕河。
罷高麗造征日本船。
壬辰,邕州、賓州民黃大成等叛,梧州、韶州、衡州民相鋌而起,湖南宣慰使薩裡曼將兵討之。
己亥,放檀州淘金五百人還家。
丁未,括江南樂工。
命阿塔哈發兵萬五千人,船二百艘,助征占城;船不足,命江西省益之。
戊申,徒江淮行省於杭州,徙浙西宣慰司於平江,省黃州宣慰司入淮西道。
漳州盜起,命江浙行省調兵進討。
秦州總管劉發有罪,嘗欲歸黃華,事覺,伏誅。
適故宋宗室及其大臣之仕者於內地。
三月,丁巳,皇子北平王納珠哈至自北邊。
王以至元八年建幕庭於和林,北留七年,至是始歸。
右丞相安圖繼至。
丙寅,帝如上都。
丁卯,太廟正殿成,奉安神主。
夏,四月,令軍民同築隄堰,以利五衛屯田。
己亥,涿州巨馬河決,衝突三十餘里。
壬寅,江淮行省進各翼童一男一女百人。
戊申,高麗王王暙及公主,以其世子謜來朝。
呼圖特穆爾征緬之師,為緬人沖潰,敕發思、播思、楊二家軍二千從征緬。
雲南行省為破緬國江頭城,進童一男一女八十人。
五月,癸丑,樞密院言:「索多潰軍,已令李恆收集;江淮、江西兩省潰軍,別遣使詔諭,凡至者皆給之糧,舟楫損者修之,以俟阿爾哈雅調用。」
從之。
戊午,敕中書省:「奏目文冊及宣命札付,並用蒙古書,不許用輝和爾字。」
乙丑,蠲江南今年田賦十分之二,其十八年以前逋欠未征者,盡免之。
阿嚕呼努言:「曩於江南民戶中撥匠戶三十萬,其無藝業者多,今已選定諸色工匠,餘十九萬九百餘戶,宜縱今為民。」
從之。
庚午,荊湖、占城行省以兵進據烏馬境,地近安南,請益兵。
命鄂州達嚕噶齊趙翥等奉璽書往諭安南。
河間任丘縣民李移住謀叛,事覺,伏誅。
括天下私藏天文、圖讖、《太乙》、《雷公式》、《七曜歷》、《推背圖》、《苗太監歷》,有私習及收匿者,罪之。
閏月,丙戌,行御史台自揚州遷於杭州。
丙午,以侍衛親軍萬人修大都城。
六月,壬子,遣使分道尋訪,測驗晷景、日月交食、曆法。
增官吏俸,以十分為率,不及一錠者量增五分。
甲寅,封皇子托歡為鎮南王,駐鄂州。
庚申,改蒙古都元帥府為蒙古都萬戶府。
秋,七月,己卯,詔軍官勿帶相銜。
戊子,詔鎮南王托歡征占城。
帝怒占城叛服不常,命托歡與左丞李恆往會索多兵進擊之;復以安南通謀占城,令軍行假道於其國,且征其糧餉以給軍。
八月,己酉,御史台言:「無籍之軍願從軍殺掠者,初假之以張渡江兵威,今各持弓矢,剽劫平民,若不分隸各翼,恐生他變。」
詔遣之還家。
辛亥,占城國王遣使奉表,乞回索多軍,願以土產歲修職貢。
庚午,帝至自上都。
九月,甲申,京師地震。
丙申,籍嘉木揚喇勒智發宋陵所收金銀、寶器,修天衣寺;其飲器則賜帝師,蓋西僧欲得帝王蠲髏以厭勝致富也。
侍衛士鄂爾根薩裡擢朝列大夫、左侍儀奉御。
因勸帝治天下必用儒術,宜招致山澤道藝之士以備任使,帝嘉納之,遣使求賢,置集賢館以待之。
是月,命鄂爾根薩裡領館事,辭曰:「陛下初置集賢以待士,宜擇重望大臣領之以親觀聽。
請以司徒薩裡曼領其事。」
帝從之,仍以鄂爾根薩裡為集賢館學士兼太史院事。
士之應詔者,盡命館谷之,凡飲食、供帳、車服之盛,皆喜過望。
其弗稱旨者,亦請加賚而遣之。
有官於宣徽者,欲一陰一敗其事,故盛陳所給廩餼於內前,冀帝見之,帝果過而問焉,對曰:「此一士之日給也。」
帝怒曰:「汝欲使朕見而損之乎?士倍此以待天下士,猶恐不至,況欲損之,誰肯至者!」
鄂爾根薩裡又言於帝曰:「國學,人材之本,立國子監,置博士弟子員,宜優其廩餼,使學者日盛。」
從之。
冬,十月,丁未,享於太廟。
丁卯,以招討使張萬為征緬招討使。
戊辰,立常平倉,以五十萬石價鈔給之。
十一月,戊子,命北京宣慰司修灤河道。
庚子,以范之虎為中書左丞,商量樞密院事。
辛丑,和爾果斯、敏珠爾卜丹、張雄飛、溫特赫並罷,安圖復為中書右丞相。
以前江西榷茶運使盧世榮為右丞,前御史中丞史樞為左丞,布魯密實哈雅、薩題勒密實並參知政事,前戶部尚書拜降參議中書省事。
世榮,大名人,阿哈瑪特專一政,世榮以賄進,為江西榷茶運使,後以罪廢。
阿哈瑪特死,朝臣諱言利,無可副上意者。
總制院使僧格薦世榮有才術,謂能救鈔法,增課額,上可裕國,下不損民。
帝召見,奏對稱旨,令與中書廷辨所欲行。
和爾果斯等守正不撓,為強詞所勝,皆罷去,故復起安圖而世榮擢右丞,史樞等皆世榮所薦也。
初,安圖與北平王被哈都拘之,十年始得還,有譖其嘗受哈都官爵者,帝怒。
斷事官石天麟亦自哈都部中還,奏曰:「哈都實宗親,偶有違言,非仇敵比,安圖不拒絕之,所以釋其疑心,導其臣順也。」
帝怒方解。
雄飛剛直廉慎,始終一節,嘗召見便殿,語之曰:「聞卿貧甚,今特賜卿白金二千五百兩,鈔二千五百貫。」
既出,又加賜黃金五十兩,雄飛拜受,封識藏於家。
及其罷政,阿哈瑪特之一黨一矯詔追奪之。
或有勸雄飛自辨者,雄飛曰:「上以老臣廉,故賜臣。
然臣未嘗敢輕用而封識以俟者,正慮今日耳,又可自辨乎!」尋起為燕南、河北道宣慰使,卒。
安圖之再入相也,力辭不允,往決於祁志誠,志誠曰:「昔與子同列者何人?今同列者何人?」
安圖悟,入見,辭曰:「臣昔為宰相,年尚少,幸不失陛下事者,丞佐皆臣所師友。
今事臣者皆進與臣俱,則臣之為政,能有加於前乎?」
帝曰:「誰為卿言是?」
對曰:「祁真一人。」
帝歎異者久之。
志誠,丘處機之四傳弟子也,居雲州金閣山,道譽甚著。
安圖初為相,常過而問之,志誠告以修身治世之要,故其為相也,以清靜忠厚為主。
及罷還第,退然若無與於世者,人以為有得於志誠之言雲。
盧世榮既入中書,即日奉詔理鈔法之弊,自謂生財有法,用其法當賦倍增而民不擾。
詔下會議,人無敢言者。
翰林學士董文用謂曰:「此錢取於右丞家耶,將取之於民耶?取於右丞之家,則吾不知;若取於民,則有說矣。
牧羊者歲常兩剪其一毛一,今牧人日剪以獻,主者固悅其得一毛一之多,然羊無以避寒熱,即死且盡,一毛一又可得乎?民財有限,右丞將盡取之,得無有日剪其一毛一之患乎?」
世榮不能對。
議者出,皆謝文用曰:「君似一言折聚斂之臣而厚邦本,真仁人之言哉!」
至元初,丞相史天澤,學士承旨王鶚等屢請以科舉取士,詔中書議定程式,未及施行。
至是,和爾果斯與留夢淡等復言天下習儒者少而由刀筆吏得官者多,帝曰:「將若之何?」
對曰:「惟貢舉取士為便。
凡蒙古之士及儒吏、一陰一陽一、醫、巫,皆令試舉,則用心為學矣。」
方下中書省議,而和爾果斯罷,事遂寢。
十二月,甲辰朔,中書省言:「江南官田,為權豪、寺觀欺隱者多,宜免其積年收入,限以日期,聽人首實,逾限為人所告者征,以其半給告得。」
從之。
乙巳,御史中丞崔彧,言盧世榮不可為相,帝大怒,下彧吏,欲致之法,尋罷之。
盧世榮欲以均輸法益國賦,慮按察司撓其事,請令與轉運使並為一職,詔集議。
左贊善大夫瓜勒佳之奇言:「按察司者,控制諸路,摘發一奸一伏,責任匪輕。
若使理財則事冗,將彌縫自救之不暇,安能繩糾它人哉!並之勿便。」
事遂寢。
之奇,滕州人也。
以丁壯萬人開神山河,立萬戶府以總之。
癸亥,盧世榮言:「京師富戶釀酒,價高而味薄,以致課不時輸。
宜一切禁罷,官自酤賣,向之歲課,一月可辦。」
從之。
癸酉,命翰林承旨薩裡曼,翰林、集賢大學士許國禎,集諸路醫學教授增修《本草》。
是月,鎮南王托歡軍至安南,殺其守兵,分六道以進。
安南興道王以兵拒於萬劫,進擊,敗之。
萬戶倪閏戰死於劉村。
安圖言於帝曰:「阿哈瑪特專一政十年,親故迎一合者,往往驟進據顯位,獨劉宣、張孔孫二人,恬守故常,終始如一。」
乃除宣吏部尚書,孔孫禮部侍郎。
是歲,詔燕南、河北道按察使博果密參議中書省事。
時盧世榮阿附僧格,言能用己,則國賦可以十倍於舊。
帝以問博果密,對曰:「自昔聚斂之臣,如桑弘羊、宇文融之徒,一操一利術以惑時君,始者莫不謂之忠,及其罪稔惡著,國與民俱困,雖悔何及!臣願陛下無納其說:「帝不聽。
博果密遂辭參議不拜。
湖廣平章政事約蘇穆爾,貪縱一婬一虐,誅求無厭。
或妄言:「初歸附時,州縣長吏及吏胥富人,比屋斂銀,將輸之官,銀已具而事中止。」
約蘇穆爾即下令責民自實,使者旁午,隨地置獄,株連蔓引,備極慘酷,民以拷掠瘐死者載道,所獲不資,約蘇穆爾盡掩有之。
有使至永州,判官烏克遜澤,戒吏美供帳,豐酒食,務順適其意。
使者感愧,無所發其毒,因間以利害曉之,一郡由是獲安。
盜起寶慶、武岡,皆永旁郡也。
行省遣澤討平之,俘獲五百餘人,簡出其詿誤者百有五十人,上書言狀。
誅其首惡者三十一人,餘得減死。
分類:史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