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資治通鑒》卷第七十八 【宋紀七十八】:○神宗體元顯道法古立憲帝德王功英文烈武欽仁聖孝皇

古籍查詢

輸入需要查詢的關鍵字:

《續資治通鑒》卷第七十八 【宋紀七十八】

續資治通鑒

卷第七十八 【宋紀七十八】

起閼逢困敦七月,盡旃蒙赤奮若十二月,凡一年有奇。

○神宗體元顯道法古立憲帝德王功英文烈武欽仁聖孝皇帝元豐七年(遼太康十年)

秋,七月,甲辰,伊、洛溢、河決元城,知大名府王拱辰言:「河水暴至,數十萬眾號叫求救,而錢谷稟轉運,常平歸提舉,軍器工匠隸提刑,埽岸物料兵卒即屬都水,鹽運司在遠,無一得專,倉卒何以濟民!望許不拘常制。」

詔:「事幹機速,奏覆牒稟所屬不及者,如所請。」

丙午,遣使賑恤,賜溺死者家錢。

遼主如黑嶺。

甲寅,王安禮罷。

先是侍御史張汝賢彈奏王珪與安禮陳乞子侄差遣,以為引用都省批狀,例外起例,實害大政。

帝以有條許用例奏鈔,汝賢章格不下。

安禮聞之,面奏乞治汝賢罪,帝令分析。

汝賢奏安禮不能修身治家,且言在湖、潤與倡女共政。

帝以其章付三省,謂安禮曰:「汝賢奏彈不當,固有罪;其所言一奸一污事,卿果如此,何以復臨百官?」

帝雖黜汝賢,安禮亦不自安,因奏:「往以兄安石疾病,嘗乞知江寧,願申前請。」

遂以端明殿學士知江寧府。

八月,庚午,詔知瀘州王光祖遣人招諭乞弟,許出降免罪補官。

乞弟既失土,窮甚,往來諸蠻間,無所依。

帝猶欲招來之,許以自新。

未幾,乞弟死,於是羅始一黨一陡然、斗更等酋長及新取生界兩江夷族,請依諸姓一團一結,皆為義軍;從之。

瀘夷震懾,不復為邊患。

癸巳,衢州言太子少保致仕趙抃卒。

贈太子少師,謚清獻。

抃和易長厚,氣貌清逸,人不見其喜慍。

平生不治資業,不畜聲一妓一。

嫁兄弟之女十數,它孤女二十餘人,施德惸貧,蓋不可勝計。

日所為事,入夜,必衣冠露立,焚香以後天,不可告則不敢為也。

其為吏,善因俗施設,寬猛不同在處,典成都,尤為世所稱道。

帝每詔二郡守,必舉抃為言,要之以惠利為本。

知越州時,諸州皆榜衢路禁增米價,抃獨令有米者任增價糶之,於是米商輻輳,價乃更賤,人無饑者。

九月,癸亥,遼主如藕絲澱。

乙丑,夏人圍定西城,燒龕谷族帳,熙河將秦貴敗之。

冬,十月,乙亥,以給事中忠彥為禮部尚書。

忠彥入謝,帝諭曰:「先令公之勳,朕所不敢忘;卿復盡忠朝廷,此未足以酬卿也。」

夏人冠熙河。

庚辰,饒州童子硃天申對於睿思殿,賜《五經》出身。

自寶元初罷童子科,至是始置,前後錫出身者五人。

戊子,詔分畫交趾界,以六縣、二峒賜之。

先是交趾以追捕儂智會為辭,犯歸化州;又遣其臣黎文盛來廣西辦理順安、歸化境界,經略使熊本遣左江巡檢成卓典議,文盛稱陪臣,不敢爭執。

詔以文盛能遵乾德恭順之意,賜之袍帶及絹五百匹。

至是乃以八隘之外保樂六縣、宿桑三峒予乾德。

乙未,夏人寇靜邊砦,涇原鈐轄彭孫敗之。

十一月,丁酉朔,寇清邊砦,隊將白玉、李貴死之。

甲辰,夏國主秉常遣使來貢。

乙卯,太白晝見。

十二月,戊辰,以端明殿學士兼翰林侍讀學士司馬光為資政殿學士,校書郎、前知瀧水縣范祖禹為秘書省正字;並以修《資治通鑒》書成也。

自治平開局,光與劉分、劉恕、范祖禹及子康編集,前後六任,聽以書局自隨,給之祿秩。

光於是遍閱舊史,旁采小說,抉摘幽隱,上起周威烈王二十三年,下終五代,凡一千三百二十六年,修成二百九十四卷;又略舉事目,年經國緯,以便檢尋,為《目錄》三十卷;參考群書,評其同異,俾歸一塗,為《考異》三十卷。

合三百五十四卷,歷十九年而成。

至是上之,降詔獎諭,賜銀帛衣帶鞍馬。

帝謂輔臣曰:「前代未嘗有此書,過荀悅《漢紀》遠矣。」

遷光及祖禹官。

時劉恕已卒,劉分坐廢黜,故不及。

後光病《目錄》太簡,更為《舉要歷》八十卷而未成,又別著《歷年》二卷,《通歷》八十卷,《稽古錄》二十卷。

庚寅,詔門下、中書外省辟同舉言事御史。

遼詔改明年元曰大安,赦雜犯死罪以下,改慶州大安軍曰興平。

河東饑,河北水,壞洺州廬會;並蠲其稅。

是歲,秋宴,帝感疾,始有建儲意。

又謂輔臣曰:「來春建儲,其以司馬光、呂公著為師保。」

一陽一武邢恕,少俊邁,喜功名,論古今成事,有戰國縱橫氣習。

從程顥學,因出入光、公著門,公著薦為崇文院校書。

王安石亦一愛一之,恕對其子雩語新法不便,安石聞之怒,斥知延陵縣。

縣廢,不復調,浮湛陝、洛間者七年,復為校書,吳充用為館閣校勘,歷史館檢討、著作佐郎。

確代充相,盡逐充所用人,恕深居懼及。

帝見其《送文彥博詩》,稱於確,謂恕久在館中當遷,確不可,帝弗顧。

確有機巧,知帝將擢恕,退,即除職方員外郎,自是恕為確一黨一矣。

帝有復用光、公著意,確以恕於兩人為門下客,亟結納之。

恕亦深自附托,乃為確畫策,稍收召名士,於政事微有更革。

及光為資政殿學士,確知其必復用,欲自托於光,乃謂恕曰:「上以君實為資政殿學士,異禮也。

君實好辭官,確晚進,不敢進書。

和叔門下士,宜以書言不可之故。」

和叔,恕字也。

恕但與光子康書,致確語;康以白光,光笑而不答,亦再辭而後受之。

○神宗體元顯道法古立憲帝德王功英文烈武欽仁聖孝皇帝元豐八年(遼大安元年)

春,正月,遼主如混同江。

戊戌,帝不豫。

甲辰,赦天下。

乙巳,命輔臣代禱景靈宮。

乙卯,分遣群臣禱於天地、宗廟、社稷。

自帝不豫後,三省、樞密院日詣寢閣問疾,至是疾小瘳,手書諭王珪等,自今可間日入問。

是月,遼以王績知南院樞密使事,邢熙年為中京留守。

以樞密直學士杜公謂參知政事。

公謂,防之子也。

五國部長貢良馬於遼。

二月,辛未,遼主如山榆澱。

辛巳,開寶寺貢院火;丁亥,命禮部鎖試別所。

癸巳,帝大漸,遷御福寧殿,三省、樞密院入問,見帝於榻前。

王珪言:「去冬嘗奉聖旨,皇子延安郡王來春出閤,願早建東宮。」

凡三奏,帝三顧,微首肯而已。

又乞皇太后權同聽政,候康復日依舊,帝亦顧視首肯,珪等乃出。

先是蔡確慮帝復用呂公著、司馬光,則必奪己相,乃與邢恕謀為固位計。

恕雅與皇太后侄高公繪、公紀游,帝初寢疾,恕密問會繪,公繪具言疾可憂狀,恕聞此,更起邪謀。

確嘗遣恕邀二人,二人辭不往。

明日,又遣人招置東府,確曰:「宜往見邢職方。」

既見,恕曰:「家有桃著白花,可愈人主疾,其說出《道藏》,幸枉一觀。」

入中庭,則紅桃花也,驚曰:「白花安在?」

恕執二人手曰:「右相令布腹心,上疾未損,延安郡王幼沖,宜早定議。

雍、曹皆賢王也。」

二人復驚曰:「此何言,君欲禍我家邪!」急趨出。

恕計不行,反謂雍王顥有凱覦心,皇太后將捨延安郡王而立之,王珪實主其事,與內殿承製致仕王棫造誣謗。

棫,開封人,常從高遵裕常機宜於涇原,傾巧士也,故恕因之。

又知確與珪素不相能,欲借此以陷珪。

它日,亟問確曰:「上起居狀比何如?」

確曰:「疾向安,將擇日御殿。」

恕微哂曰:「上疾再作,失音直視,聞禁中已別有處分,首相外為之主。

公為次相,獨不知邪?一日片紙下,以某為嗣,則公未知死所矣。

公自度有功德在朝廷乎?天下士大夫素歸心乎?」

確竦然曰:「然則計將安出?」

恕曰:「延安郡王今春出閤,上去冬固有成言,群臣莫不知。

公盍以問疾率同列俱入,亟於上前白髮其端。

若東宮因公言而早建,千秋萬歲後,公安右泰山矣。」

確深然之。

恕又曰:「此事當略設備,今與平時不同,庶可以自表見。

其曲折第告子厚,餘人勿使知。」

子厚,帝惇字也。

確謝,謂恕曰:「和叔見子厚,具言之。」

惇許諾。

遂與確定議,仍約知開封府蔡京以其日領壯士待變於外廷,謂曰:「大臣共議建儲,若有異議者,當以壯士入斬之。」

是日,三省、樞密俱入問疾,初亦未敢及建儲事。

既退,乃於樞密院南廳共議之。

確、惇屢以語迫珪,幸即小持異,即首誅之。

珪口吃,連稱是字數聲,徐曰:「上自有子,復何異!」確、惇顧無如珪何。

尋復入奏,得請,俱出,逢雍、曹二王於殿前,惇厲聲曰:「已得旨,立延安郡王為皇太子矣。

奈何?」

雍王曰:「天下幸甚。」

已而禁中按堵如故。

確等邪謀雖不得逞,其蹤跡詭秘亦莫辨詰,各自謂有定策功。

事久語聞,卒貽後禍,其實本恕發之。

三月,甲午朔,執政詣內東門,入問候,皇太后垂簾,皇子立簾外。

太后諭珪等:「皇子清俊好學,已育《論語》七卷,略不好弄,止是學書。

自皇帝服藥,手寫佛經二卷祈福。」

因出所寫示珪等。

書字極端謹,珪等拜賀。

遂宣制,立為皇太子,改名煦,仍令有司擇日備禮冊命。

又詔:「應軍國政事,並皇太后權同處分,候康復日依舊。」

乙未,赦天下,遣官告於天地、宗廟、社稷、諸陵。

丁酉,皇太后命吏部尚書曾孝寬為冊立皇太子禮儀使。

戊戌,帝崩於福寧殿,年三十有八。

宰臣王珪讀遺制:「皇太子即皇帝位。

尊皇太后為太皇太后,皇后為皇太后,德妃硃氏為皇太妃。

應軍國事,並太皇太后權同處分,依章獻明肅皇后故事。」

帝天一性一孝友,其入事兩宮,侍立終日,雖寒暑不變;親一愛一二弟,無纖豪之間,終帝之世,乃出居外第。

總攬萬幾,小大必親。

御殿決事,或日昃不暇食,侍臣有以為言者,帝曰:「朕享天下之奉,非喜勞惡逸,誠欲以此勤報之耳。」

謙沖務實,終身不受尊號。

時承平日久,事多舒緩,帝厲一精一圖治,欲一振其弊;又以祖宗志吞幽薊、靈武而數敗兵,奮然將雪數世之恥。

王安石遂以富強之謀進,而青苗、保甲、均輸、市易、水利諸法,一時並興,天下一騷一然,痛哭流涕者接踵而至。

帝終不覺悟,方廢逐元老,擯斥諫士,行之不疑,祖宗之良法美意,變壞幾盡,馴至靖康之禍。

己亥,赦天下常赦所不原者。

遣使告哀於遼。

白虹貫日。

庚子,命宰臣王珪為山陵使。

甲寅,以群臣固請,始同太皇太后聽政。

帝甫十歲,臨朝莊嚴,左右僕御,莫敢窺其喜慍。

己未,賜叔雍王顥、曹王頵贊拜不名;令中外避太皇太后父遵甫名。

詔:「邊事稍重者,樞密院與三省同議以進。」

庚申,進封尚書左僕射郇國公王珪為岐國公。

雍王顥為揚王,曹王頵為荊王,並加太保。

進封弟寧國公佶為遂寧郡王,儀國公佖為大寧郡王,成國公俁為咸寧郡王,和國公似為普寧郡王。

以高密郡王宗晟、漢東郡王宗瑗、華原郡王宗愈、安康郡王宗隱、建安郡王宗綽並為開府儀同三司。

司徒濟一陽一郡王曹佾為太保,特進王安石為司空,餘進秩有差。

秘書省正字范祖禹上疏論喪服之制曰:「先王制禮,君服同於父,皆斬衰三年。

蓋恐為人臣者不以父事其君,此所以管乎人情也。

自漢以來,不唯人臣無服,而人君遂不為三年之喪。

唯國朝自祖宗以來,外廷雖用易月之制,而宮中實行三年之服。

且易月之制所以難改者,以人君自不為服也。

今君服已如古典,而臣下猶依漢制,是以大行在殯,百官有司皆已復其故賞,容貌衣服,無異於行路之人。

豈人之一性一如此其薄哉?由上不為之制禮也。

今群臣雖易月而人主實行喪,故十二日而小祥,期而又小祥;二十四日而大祥,再期而又大祥。

小祥、大祥不可以有二也,既以日為之,又以月為之,此禮之無據者也。

古者再期而大祥,中月而禫。

禫者,祭之名,非服之色;今乃為之慘服三日然後禫,此禮之不經者也。

既除服,至葬而又服之,祔廟後即吉,才八月而遽純吉,無所不佩,此又禮之無漸者也。

易月之制,因襲已久,不可復追。

宜令群臣朝服正如今日而未除衰,至期而服之,漸除其重者,再期而又服之,乃釋衰,其餘則君服斯服可也。

至於禫,不必為之服,唯未純吉,以至於祥,然後無所不佩。

則三年之制,略如古矣。」

詔禮官詳議。

禮部尚書韓忠彥等言:「朝廷典禮,時世異宜,不必循古。

且先王恤典,節文甚多,必欲循古,又非特如所言而已。

今既不能盡用,則當循祖宗故事及先帝遣制。」

詔從其議。

司馬光入臨,衛士見光,皆以手加額曰:「此司馬相公也。」

所至民遮道聚觀,馬既不得行,曰:「公無歸洛,留相天子,活百姓。」

光懼,會放辭謝,遂徑歸洛。

太皇太后聞之,詰問主者,遣內侍梁惟簡勞光,向所當先者。

光乃上疏曰:「近歲士大夫以言為諱,閭閻愁苦於下而上不知,明主憂勤於上而下無所訴,此罪在群臣,而愚民無知,歸怨先帝。

臣愚以為今日所宜先者,莫若明下詔書,廣開言路,不以有官無官,凡知朝政闕失及民間疾苦者,並許進實封狀,盡情極言。

仍頒下諸路州軍,出榜曉示,在京則於鼓院投下,委主判官畫時進入;在外則於州軍投下,委長吏即日附遞奏聞。

皆不得責取氨本,強有抑退。

群臣若有沮難者,其人必有一奸一惡,畏人指陳,專欲壅蔽聰明,此不可不察。」

從之。

夏,四月,丙寅,初御紫宸殿。

辛未,詔寬保甲、養馬,蠲元豐六年以前逋賦。

甲戌,詔曰:「先皇帝臨御十有九年,建立政事以澤天下;而有司奉行失當,幾於繁擾,或苟且文具,不能布宣實惠。

其申諭中外,協心奉令,以稱先帝惠安元元之意。」

乙亥,詔以太皇太后生日為坤成節。

丁丑,諭樞密、中書通議事都堂。

以資政殿大學士呂公著兼侍讀。

公著時知揚州,特召用之,遵先帝意也。

以資政殿學士司馬光知陳州。

庚辰,知太原府呂惠卿遣步騎二萬襲夏人於聚星泊,斬首六百級。

辛巳,遣使以先帝遺留物遺遼,及告即位。

以職方員外郎刑恕為右司員外郎。

蔡確欲因恕以結司馬光、呂公著,故驟遷都司。

乙酉,樞密院言:「府界三路保甲,兩丁之家止有病盯田不及二十畝者,聽自陳,提舉司審驗與放免。」

從之。

丁亥,復蠲舊年逋賦。

辛卯,遼主西幸。

五月,乙未,詔百官言朝政闕失,榜於朝堂。

時大臣有不欲者,於詔語中設六事以禁切言者曰:「若一陰一有所懷,犯其非分,或扇搖機事之重,或迎一合已行之令,上則顧望朝廷之意以僥倖希進,下則眩惑流俗之情以干取虛譽,若此者,必罰無赦。」

詔知陳州司馬光過闕入見。

先是光上疏言:「諫爭之臣,人主之耳目也。

太府少卿宋彭年,言在京不可不並置三衙管軍臣僚。

水部員外郎王鄂,乞依令保馬元立條限,均定逐年合買之數;又乞令太學增置《春秋》博士。

朝廷以非其本職而言,各罰銅三十斤。

陛下臨政之初,而二臣首以言事獲罪,臣恐中外聞之,忠臣解體,直士挫氣,太平之功尚未可期也。」

於是令光過闕入見,使者勞問,望相於道。

丁酉,群臣請以十二月八日為興龍節。

帝本以七日生,避僖祖忌辰,故移其節於次日。

戊戌,詔蘇軾復朝奉郎、知登州。

己亥,詔呂公著乘傳赴闕。

庚子,以程顥為宗正寺丞。

壬寅,城熙、蘭、通遠軍,賜李憲、趙濟銀帛有差。

甲辰,作受命寶。

丙午,京師地震,起酉時,即止。

復置遼州。

詔:「開封府界三路弓兵,並依保甲未行以前復置。」

庚戌,尚書至僕射兼門下侍郎岐國公王珪卒。

贈太師,謚文恭。

禮部言當舉哀成服,詔以大行在殯,罷之。

珪自執政至宰相凡十六年,無所建明,時號「三旨宰相」,以其上殿進呈云「取聖旨」,上可否訖云「領聖旨」,既退諭稟事者云「已得聖旨」故也。

又與蔡確比以沮司馬光,而興西師之役為清議所抑。

改命蔡確為山陵使。

丙辰,賜禮部奏名進士焦蹈等及諸科及第、出身、同出身四百六十一人。

太皇太后驛召司馬光、呂公著,未至,遣中使迎勞,手書問今日設施所宜先。

未及條下,已散遣修京城役夫,減皇城邏卒,止禁庭工技,出近侍尤無狀者,戒中外無苛斂,寬民間保戶馬,罷所買物貨場。

事由中旨,王珪等弗預知也。

從父遵裕坐西征失律抵罪,蔡確欲獻諛以固位,乞復其官,後曰:「遵裕靈武之役,塗炭百萬。

先帝中夜得報,起,環榻行,徹旦不能寐,自是驚悸,馴致大故,禍由遵裕,得免刑誅幸矣;先帝肉未冷,吾何敢顧私恩而違天下公議乎!」確悚栗而退。

戊午,以尚書右僕射兼中書侍郎蔡確為尚書左僕射兼門下侍郎,知樞密院事韓縝為尚書右僕射兼中書侍郎,門下侍郎章惇知樞密院,資政殿學士司馬光為門下侍郎。

初,光以知陳州過闕,入見,太皇太后遣中使以五月五日詔書示光。

光言:「詔書始末之言,固已盡善;中間逆以六事防之,臣以為人唯不言,言則入六事矣。

或於群臣有所褒貶,則謂之一陰一有所懷;本職之外微有所涉,則謂之犯非其分;陳國家安危大計,則謂之扇搖機事之重;或與朝旨暗合,則謂之迎一合已行之令;言新法不便當改,則謂之觀望朝廷之意;言民間愁苦可憫,則謂之眩惑流俗之情。

然則天下之事,無復可言者,是詔書始於求諫而終於拒諫也。

乞刪去中間一節,使人盡所懷,不憂黜罰,則中外之事,遠近之情,如指諸掌矣。」

至是拜門下侍郎,光辭,二答並進。

其一請釐革新法曰:「先帝厲一精一求治以致太平,不幸所委之人不足以仰副聖志,多以己意輕改舊章,謂之新法。

其人意所欲為,人主不能奪,天下莫能移。

搢紳士大夫望風承流,競獻策畫,作青苗、免役、市易、賒貸等法。

又有邊鄙之臣,行險僥倖,輕動干戈,深入敵境,使兵夫數十萬暴骸於曠野。

又有生事之臣,建議置保甲、戶馬以資武備,變茶鹽、鐵冶等法,增家業侵街商稅錢以供軍需,非先帝之本志也。

先帝升遐,臣奔喪至京,乃蒙太皇太后陛下特降中使,訪以得失。

顧天下事務至多,但乞下詔,使吏民得實封上言,庶幾民間疾苦無不聞達。

既而聞有旨罷修城役夫,撤巡邏之卒,止御前造作,京城之民已自歡躍。

及臣歸西京之後,繼聞斥退近習之無狀者,戒飭有司奉法失當過為繁擾者,罷物貨場及所養戶馬,又寬保馬年限,四方之人,無不鼓舞聖德。

凡臣所欲言者,陛下略以行之。

然尚有病民傷國有害無益者,如保甲、免役錢、將官三事,皆當今之急務,釐革所宜先者,別狀奏聞,伏望早賜施行。」

時方遣中使召光受告,光復辭。

太皇太后賜以手詔曰:「先帝新棄天下,天子幼沖,此何時,而君辭位邪?」

且使梁惟簡宣旨曰:「早來所奏,備悉卿意,再降詔開言路,俟卿供職施行。」

光由是不敢復辭。

時民日夜引領以觀新政,而議者猶以為三年無改於父之道,光慨然爭之曰:「先帝之法,其善者雖百世不可變也。

若王安石、呂惠卿等所建,為天下害,非先帝本意者,改之當如救焚拯溺,猶恐不及。

昔漢文帝除肉刑,斬右趾者棄市,笞五百者多死,景帝元年即改之。

武帝作鹽鐵、榷酤、均輸算法,昭帝罷之。

唐代宗縱宦官求賂遺,置客者,拘滯四方之人,德宗立未三月罷之。

德宗晚年為宮市,五坊小兒暴橫,鹽鐵月進羨餘,順帝即位罷之。

當時悅服,後世稱頌,未有或非之者也。

況太皇太后以母改子,非子改父乎!」於是眾議乃息。

六月,丙寅,罷府界三路保甲不許投軍及充弓箭手指揮。

戊辰,遼主駐拖古烈。

庚午,賜楚州孝子徐積絹米。

積三歲父歿,每旦,哭甚哀。

母使讀《孝經》,輒流涕。

事母盡孝,朝夕冠帶定省。

年四十,不婚不仕。

不婚者,恐異姓不能盡心於母也;不仕者,恐一日去其親也。

鄉人勉之就舉,遂偕母一之京師。

既登第,未調官而母亡,遂不復仕。

監司上其行,以為郡教授。

久之,致仕,歸山一陽一。

積嘗語蘇軾曰:「自古皆有功,獨稱大禹之功,自古皆有才,獨稱周公之才,以其有德以將之故爾。」

軾然其言。

遼主念蕭烏納之忠,欲使尚越國公主。

公主,遼主第三女,先下嫁蕭酬斡,時斡以罪離婚,故欲使烏納尚之,烏納固辭。

壬申,改王績為南府宰相,即命烏納兼知南院樞密使事。

丙子,以資政殿學士韓維知陳州。

維初赴臨闕庭,太皇太后降手詔勞問。

維奏:「治天下之道,不必過求高遠,在審人情而已。

識人情不難,以己之心推人之情可見矣。

人情貧則思富,苦則思樂,勞困則思息,鬱塞則思通。

陛下誠能常以利民為本,則人富矣;常以一愛一民為心,則人樂矣;役事之有妨農務者去之,則勞困息矣;法禁之無益治道者蠲之,則鬱塞通矣。」

又奏:「臣嘗請陛下深察盜賊之原,罷非業之令,寬訓練之程,蓋為保甲、保馬發也。

臣非謂國馬遂不可養,但官置監牧可矣;非謂兵民遂不可教,但於農隙一時訓練可矣。」

至是,起知陳州;未行,召兼侍讀,加大學士。

丁丑,宗正寺丞程顥卒。

顥十五六時,與弟頤聞周惇頤論學,遂厭科舉,慨然有求道之志,氾濫於諸家,出入於釋、老者幾十年,反求諸《六經》而後得之。

其言曰:「道之不明,異端害之也。

昔之害近而易知,今之害深而難辨;昔之惑人也乘其迷暗,今之惑人也因其高明。

是皆正路之榛蕪,聖門之蔽塞,辟之而後可以入道。」

顥卒,文彥博表其墓曰「明道先生」。

弟頤序之曰:「孟軻死,聖人之學不傳,先生生於千四百年之後,得不傳之學於遺經,自孟子之後,一人而已。」

戊寅,以奉議郎、知安喜縣事清平王巖叟為監察御史。

初,神宗詔近臣舉御史,舉者意屬巖叟而未及識。

或謂可一往見,巖叟笑曰:「是所謂呈身御史也。」

卒不見。

至是,用劉摯薦入台。

癸未,呂公著入見,太皇太后遣中使賜食。

公著上奏十事:一曰畏天,二曰一愛一民,三曰修身,四曰講學,五曰任賢,六曰納諫,七曰薄斂,八曰省刑,九曰去奢,十曰無逸。

又上奏言:「先帝新定宮制,設諫議大夫、司諫、正言,員數甚備。

宜選鼻鯁敢言之士,遍置左右,使職諫爭。

又,御史之官,號為天子耳目,而比年以來,專舉六察故事。

伏乞盡罷察案,止置言事御史四人或六人,仍詔諫官、御史並須直言無諱,規主上之過失,舉時政之紕繆,指群臣之一奸一黨一,陳下民之疾苦。」

詔:「戶部拘催市易息錢准赦除放外,其本錢特與殿限三年。」

丁亥,詔曰:「朕初攬庶政,鬱於大道,夙夜祗畏,懼無以章先帝之休烈而安輯天下之民。

永惟古之王者,御治之始,必明目達聰以防壅蔽。

《詩》不雲乎:『訪予落止。

』此成王所以求助而群臣所以進戒,上下交儆,以遂文、武之功,朕甚慕焉。

應中外臣僚及民庶,並許實封直言朝政闕失,民間疾苦,在京於登聞鼓、檢院投進,在外於所屬州軍驛以置聞,朕將親覽,以考求其中而施之。」

司馬光凡三奏乞改前詔,於是始用其言也。

呂公著既上十事,太皇太后遣中使諭公著曰:「覽卿所奏,深有開益。

當此拯民疾苦,更張何者為先?」

庚寅,公著復上奏曰:「自王安石秉政,變易舊法,群臣有論其非便者,指以為沮壞法度,必加廢斥。

是以青苗、免役之法行而取民之財盡,保甲、保馬之法行而用民之力竭,市易、茶鹽之法行而奪民之利悉,若此之類甚眾。

更張須有術,不在倉卒。

且如青苗之法,但罷逐年比校,則官司既不邀功,百姓自免抑勒之患。

免役之法,當少取寬剩之數,度其差雇所宜,無令下戶虛有輸納。

保甲之法,止令就冬月農隙教習,仍委本路監司提案,既不至妨農害民,則眾庶稍得安業。

至於保馬之法,先朝已知有司奉行之繆;市易之法,先帝尤覺其有害而無利;及福建、江南等路配賣茶鹽過多,彼方之民殆不聊生,恐當一切罷去,而南方鹽法,三路保甲,尤宜先革者也。

陛下必欲更修庶政,使不驚物聽而實利及民,莫若任人為急。」

又上奏曰:「孫覺方正有學識,可以充諫議大夫。

范純仁剛勁有風力,可以充諫議大夫或戶部右曹侍郎。

李常清直有守,可備御史中丞。

劉摯資一性一端厚,可充侍御史。

蘇軾、王巖叟並有才氣,可充諫官或言事御史。」

太皇太后封公著答子付司馬光:「詳所陳更張利害,直書以聞。」

光奏:「公著所陳,與臣言正相符合;唯保甲一事,既知其為害於民,無益於國家,當一切廢罷,更安用教習。」

光又奏言:「陛下推心於臣,俾擇多士。

竊見劉摯公忠剛正,始終不變;趙彥若博學有父風,內行修飭;傅堯俞清立安恬,滯淹歲久;范純仁臨事明敏,不畏強禦;唐淑問行己有恥,難進易退;范祖禹溫良端厚,修身無缺。

此六人者,皆素所熟知,若使之或處台諫,或侍講讀,必有裨益。

餘如呂大防、王存、李常、孫覺、胡宗愈、韓宗道、梁燾、趙君錫、王巖叟、晏知止、范純禮、蘇軾、蘇轍、硃光庭,或以行義,或以文學,皆為眾所推,伏望陛下紀其名姓,各隨器能,臨時任使。

至文彥博、呂公著、馮京、孫固、韓維等,皆國之老成,可以倚信,亦令各舉所知,庶幾可以參考異同,無所遺逸。」

知慶州范純仁言:「郡邑之弊,守令知之;一路之弊,鹽司知之;茶鹽、利局、民兵、刑法、差役之弊,提其局及受其寄者知之;軍政之弊,三帥與將領者知之;邊防之弊,守邊者知之。

伏望特下明詔,各使條陳本職,限一月內聞奏。

亦可因其所陳,略知其人之才識,然後審擇而行之。」

秋,七月,甲午,詔諸鎮寨市易抵當並罷。

戊戌,以資政殿大學士兼侍讀呂公著為尚書左丞。

公著言:「國朝之制,每便殿奏事,止中書、樞密院兩班。

昨先帝修定官制,中書、門下、尚書省鎊為一班,雖有三省,同上進呈者,蓋亦鮮矣。

執政之臣,皆是朝廷磷選,正當一心同力,集眾人之智,以輔維新之政。」

遂詔應三省合取旨事及台諫章奏,並同進呈施行。

詔:「府界三路保甲,自來年正月以後,並罷一團一教,仍依義勇舊法,每歲農隙赴縣,教閱一月。」

甲辰,司馬光乞盡罷諸處保甲,保正長使歸農。

依舊置耆長、壯丁,巡捕資賊;戶長催督稅賦。

其所養保馬,揀擇句狀,太僕寺量給價錢,分配兩騏驥院。

蔡確等執奏不行。

詔:「保甲依樞密院今月六日指揮,保馬別議立法。」

時臣僚民庶應詔言新法不便者數千人。

司馬光奏:「乞降付三省,委執政看詳,擇其可取者用黃紙簽出再進,或留置左右,或降付有司施行。」

從之。

丙午,遼遣使來弔祭。

丙辰,吏部侍郎熊本奏歸化儂智會異同,坐罰金。

罷沅州增修堡砦。

戊午,遼主獵於赤山。

八月,乙丑,詔:「案察官所至,有才能顯著者,以名聞。」

丁卯,遼主如慶州;戊辰,謁慶陵。

癸未,諫議大夫孫覺言:「乞依天禧元年手詔,言事左右諫議大夫、左右補闕、拾遺,凡發令舉事,有不便於時,不合於道,大則廷議,小則上封。

若賢良之遺滯於下,忠孝之不聞於上,則條其事狀而薦言之。」

詔依此申明行下。

丁亥,詔:「府界新置牧馬監並提舉經度制置牧馬司並罷。」

己丑,司馬光言:「近降農民訴疾苦實封狀王嗇等一百五十道;除所訴重複外,俱以簽帖進入。

竊唯農蠶者,天下衣食之源,人之所以仰生也,是以聖王重之。

竊聞太宗嘗游金明池,召田婦數十人於殿上,賜席坐,問以民間疾苦,勞之以帛。

太宗興於側微,民間事固無不知,所以然者,恐富貴而忘之故也。

真宗一乳一母秦國夫人劉氏,本農家也,喜言農家之事,真宗自幼聞之;及踐大位,鹹平、景德之治,為有宋隆平之極,《景德農田敕》至今稱為一精一當。

自非大開言路,使畎畝之民皆得上封事,則此曹疾苦,何由有萬分之一得達於天聽哉!

初,熙寧六年立法,勸民栽桑,有不趨令,則仿屋粟、裡布為之罰。

至是楚丘民胡昌等言其不便,詔罷之,且蠲所負罰金。

興平縣抑民田為牧地,民亦自言,詔悉還之。

九月,乙未,罷免行錢。

戊戌,上大行皇帝謚曰英文烈武聖孝皇帝,廟號神宗。

己酉,以秘書少監劉摯為侍御史。

摯上疏曰:「伏見諫官止有大夫一員,御史台自中丞、侍御史、兩殿中,法得言事外,監察御史六員,專以察治官司公事。

欲一望聖慈於諫院增置諫官員數,本台六察御史並許言事,其所領察案自不廢如故。

所貴共盡忠力,交輔聖政。」

召朝奉郎、知登州蘇軾為禮部郎中。

戊午,監察御史王巖叟上疏曰:「今民之大害,不過三五事,如青苗實困民之本,須盡罷之;而近日指揮,但令減寬剩而已。

保甲之害,蓋由提舉一司上下官吏一逼一之使然,而近日指揮,雖止令冬教,然官司尚存。

此皆一奸一邪遂非飾過,將至深之弊略示更張,以應陛下聖意。

願令講究而力除之。」

冬,十月,癸亥,遼主如好草澱。

甲子,夏國遣使進助山陵馬。

癸酉,詔:「仿《唐六典》置諫官,其具所置員以聞。」

從劉摯之言也。

丁丑,詔:「尚書、侍郎、給、捨、諫議、中丞、待制以上,各舉堪充諫官二人以聞。」

初,中旨除范純仁為左諫議大夫,唐淑問為左司諫,硃光庭為左正言,蘇轍為右司諫,范祖禹為右正言,令三省、樞密院同進呈。

太皇太后問:「此五人何如?」

章享曰:「故事,諫官皆令兩制以上奏舉,然後宰執進擬。

今除目由中出,臣不知陛下從何知之,得非左右所薦?此門不可浸啟。」

太皇太后曰:「皆大臣所薦,非左右也。」

惇曰:「大臣當明揚,何以密薦?」

由是呂公著以范祖禹,韓縝、司馬光以范純仁親嫌為言。

惇曰:「台諫所以糾繩執政之不法。

故事,執政初除,親戚及所舉之人見為台諫者皆徙它官。

今當循故事,不可違祖宗法。」

光曰:「純仁、祖禹作諫官,誠協眾望。

不可以臣故妨賢者路,臣寧避位。」

惇曰:「縝、光、公著必不至有私,萬一它日有一奸一臣執政,援此為例。

純仁、祖禹請除它官,仍令兩制以上各得奏舉。」

故有是詔。

淑問、光庭、轍除命皆如故;改純仁為天章閣待制,祖禹為著作佐郎。

詔:「監察御史兼言事,殿中侍御史兼察事。」

用呂公著及劉摯言也。

詔:「罷義倉,其已納數,遇歉歲以充賑濟。」

己卯,詔:「均寬民力。

有司或致廢格者,監司、御史糾劾之。」

河決大名小張口,河北諸郡皆被水災。

知澶州王令圖建議浚迎一陽一埽舊河,又發孫村金堤置約,復故道。

轉運使范子奇仍請於大吳北岸修進鋸牙,擗約河勢。

於是回河東流之議起。

侍御史劉摯言:「州縣之政,廢舉得失,其責在監司。

宜稍復祖宗故事,於三路各置都轉運使,用兩制臣僚充職以重其任。

自餘諸路,亦望推擇資任較高、練達民情、識治體、近中道之人,使忠厚安民而不失之寬弛,敏給應務而不失之淺薄。」

癸未,以龍圖閣待制趙彥若兼侍讀,朝請郎傅堯俞兼侍講。

先是劉摯言:「皇帝陛下春秋鼎盛,左右前後宜正人與居。

伏見兼侍講陸佃、蔡卞,皆新進少年,慾望於兩制以上別選通經術、有行義、忠信孝悌、淳茂老成之人,以充其任。」

於是佃、卞皆罷,以彥若、堯俞代之。

甲申,遼以蕭烏納為南院樞密使。

烏納奏請掾史宜以歲月遷敘,從之。

乙酉,葬神宗英文烈武聖孝皇帝於永裕陵。

丙戌,詔罷方田。

丁亥,以夏國主母喪,遣使弔祭。

詔:「提舉府界三路保甲官並罷,令逐路提刑及府界提點司兼領。」

己丑,王巖叟言:「風聞章惇於簾前問陛下御批除諫官事,語涉輕侮,又問陛下從何而知,是不欲威權在人主也,乞行顯黜。」

劉摯言:「神宗皇帝靈駕進發,准敕,前一日五夜,三省執政官宿於幕次。

宰臣蔡確獨不入宿,慢廢典禮,有不恭之心。」

奏入,皆不報。

左正言硃光庭言:「蔡確先帝簡拔,位至宰相,靈駕發引,輒先馳去數十里之遠以自便,為臣不恭,莫大於此。」

又言章惇欺罔肆辯,韓縝挾邪冒一寵一,章數上,其言甚切。

十一月,癸巳,詔:「案問強盜欲舉自首者毋減。」

遼耶律儼為景州刺史,繩胥徒,禁豪猾,撫老恤貧,未數月,善政流播,郡人刻石頌德。

儼,仲禧之子也。

乙未,遼主詔曰:「比者外官因譽進秩,久而不調,民被其害。

今後皆以資級遷轉。」

丁酉,祧翼祖,祔神宗主於太廟第八室,廟樂曰《大明之舞》。

以主管西京御史台鮮於侁為京東轉運使。

司馬光語人曰:「今夏以子駿為轉運使,誠非所宜。

然朝廷欲救東土之弊,非子駿不可。

此一路福星也,可以為轉運使模範矣,安得百子駿布在天下乎!」子駿,侁字也。

侁自奏罷萊蕪、利國兩監鐵冶,又乞海鹽依河北通商,民大悅。

辛丑,減兩京、河一陽一囚罪一等,杖以下釋之;民緣山陵役者蠲其賦。

己酉,遼遣使來賀即位。

辛亥,遼史臣進太祖以下《七帝實錄》。

先是耶律孟簡自保州放還,上表於遼主曰:「本朝之興,幾二百年,宜有國史以垂後世。」

遼主乃命置局編修。

孟簡謂同官曰:「史筆天下之大信,一言當否,百世從之。

苟無明識,好惡徇情,則禍不測,故左氏、司馬遷、班固、范蔚宗,俱罹殃禍,可不慎歟!」

丙辰,遼遣使高麗,冊封三韓國公王勳之子運為高麗國王。

丁巳,以鄉貢進士程頤為汝州一團一練推官、充西京國子監教授;用司馬光、呂公著、韓絳之薦也。

己未,遼禁僧尼不得無故赴闕。

十二月,壬戌,詔:「今月十五日開經筵,講《論語》,讀《三朝寶訓》,講讀官日赴資善堂,以雙日講讀,仍輪一員宿直。

初講及更旬,宰相執政並赴。」

罷太學保任同罪法。

于闐進獅子,詔卻之。

丙寅,劉摯言:「宰臣蔡確山陵使回,必須引咎自劾;而確不顧廉隅,恐失爵位,無故自留。

伏望早發睿斷,罷確政事,以明國憲。」

詔:「府界三路保甲第五等兩丁之家免冬教。」

從王巖叟請也。

夏人以其母遺留物、馬、白駝來獻。

甲戌,罷後苑西作院。

以天章閣待制范純仁、中書舍人王震並為給事中。

王巖叟言震出使無廉介之譽,立朝無端亮之稱,封駁之任,非震所當處。

尋命震出守。

初,蔡確與章惇、邢恕等共謀誣罔太皇太后,自謂有定策功,韓縝素懷不平。

及確為山陵使,縝乃於簾前具陳確等一奸一狀,由是內朝與外廷備知之。

劉摯言:「昨者確等覃恩轉官,學士草確制,有云『獨高定策之功』,命下之日,識者皆知其過,而確乃偃然受之。

又,確與章惇固結朋一黨一,自陛下進用司馬光、呂公著以來,意不以為便,故確內則一陽一為和同,而一陰一使惇外肆強悍,陵侮沮害。

中外以為確與惇不罷,則善良無由自立,天下終不得被仁厚之澤。」

乙亥,帝初御邇英閣,講《論語》。

丙子,硃光庭奏言:「蔡確、章惇、韓縝,宜令解機務;司馬光、范純仁,宜進之宰輔;韓維宜置之宥密。

退三一奸一於外以清百辟,進三賢於內以贊萬幾,太平之風,自茲始矣。」

戊寅,罷增置鑄錢監十有四。

遼牛溫舒知三司使,國民兼足。

遼主以為能,加戶部侍郎。

分類:史書

共2頁 上壹頁 1 2 下壹頁
續資治通鑒
卷第一 【宋紀一】卷第二 【宋紀二】卷第三 【宋紀三】卷第四 【宋紀四】卷第五 【宋紀五】卷第六 【宋紀六】卷第七 【宋紀七】卷第八 【宋紀八】卷第九 【宋紀九】卷第十 【宋紀十】卷第十一 【宋紀十一】卷第十二 【宋紀十二】卷第十三 【宋紀十三】卷第十四 【宋紀十四】卷第十五 【宋紀十五】卷第十六 【宋紀十六】卷第十七 【宋紀十七】卷第十八 【宋紀十八】卷第十九 【宋紀十九】卷第二十 【宋紀二十】卷第二十一 【宋紀二十一】卷第二十二 【宋紀二十二】卷第二十三 【宋紀二十三】卷第二十四 【宋紀二十四】卷第二十五 【宋紀二十五】卷第二十六 【宋紀二十六】卷第二十七 【宋紀二十七】卷第二十八 【宋紀二十八】卷第二十九 【宋紀二十九】卷第三十 【宋紀三十】卷第三十一 【宋紀三十一】卷第三十二 【宋紀三十二】卷第三十三 【宋紀三十三】卷第三十四 【宋紀三十四】卷第三十五 【宋紀三十五】卷第三十六 【宋紀三十六】卷第三十七 【宋紀三十七】卷第三十八 【宋紀三十八】卷第三十九 【宋紀三十九】卷第四十 【宋紀四十】卷第四十一 【宋紀四十一】卷第四十二 【宋紀四十二】卷第四十三 【宋紀四十三】卷第四十四 【宋紀四十四】卷第四十五 【宋紀四十五】卷第四十六 【宋紀四十六】卷第四十七 【宋紀四十七】卷第四十八 【宋紀四十八】卷第四十九 【宋紀四十九】卷第五十 【宋紀五十】卷第五十一 【宋紀五十一】卷第五十二 【宋紀五十二】卷第五十三 【宋紀五十三】卷第五十四 【宋紀五十四】卷第五十五 【宋紀五十五】卷第五十六 【宋紀五十六】卷第五十七 【宋紀五十七】卷第五十八 【宋紀五十八】卷第五十九 宋紀五十九卷第六十 【宋紀六十】卷第六十一 【宋紀六十一】卷第六十二 【宋紀六十二】卷第六十三 【宋紀六十三】卷第六十四 【宋紀六十四】卷第六十五 【宋紀六十五】卷第六十六 【宋紀六十六】卷第六十七 【宋紀六十七】卷第六十八 【宋紀六十八】卷第六十九 【宋紀六十九】卷第七十 【宋紀七十】卷第七十一 【宋紀七十一】卷第七十二 【宋紀七十二】卷第七十三 【宋紀七十三】卷第七十四 【宋紀七十四】卷第七十五 【宋紀七十五】卷第七十六 【宋紀七十六】卷第七十七 【宋紀七十七】卷第七十八 【宋紀七十八】卷第七十九 【宋紀七十九】卷第八十 【宋紀八十】卷第八十一 【宋紀八十一】卷第八十二 【宋紀八十二】卷第八十三 【宋紀八十三】卷第八十四 【宋紀八十四】卷第八十五 【宋紀八十五】卷第八十六 【宋紀八十六】卷第八十七 【宋紀八十七】卷第八十八 【宋紀八十八】卷第八十九 【宋紀八十九】卷第九十 【宋紀九十】卷第九十一 【宋紀九十一】卷第九十二 【宋紀九十二】卷第九十三 【宋紀九十三】卷第九十四 【宋紀九十四】卷第九十五 【宋紀九十五】卷第九十六 【宋紀九十六】卷第九十七 【宋紀九十七】卷第九十八 【宋紀九十八】卷第九十九 【宋紀九十九】卷第一百 【宋紀一百】卷第一百○一 【宋紀一百一】卷第一百○二 【宋紀一百二】卷第一百○三 【宋紀一百三】卷第一百○四 【宋紀一百四】卷第一百○五 【宋紀一百五】卷第一百○六 【宋紀一百六】卷第一百○七 【宋紀一百七】卷第一百○八 【宋紀一百八】卷第一百○九 【宋紀一百九】卷第一百一十 【宋紀一百十】卷第一百一十一 【宋紀一百十一】卷第一百一十二 【宋紀一百十二】卷第一百一十三 【宋紀一百十三】卷第一百一十四 【宋紀一百十四】卷第一百一十五 【宋紀一百十五】卷第一百一十六 【宋紀一百十六】卷第一百一十七 【宋紀一百十七】卷第一百一十八 【宋紀一百十八】卷第一百一十九 【宋紀一百十九】卷第一百二十 【宋紀一百二十】卷第一百二十一 【宋紀一百二十一】卷第一百二十二 【宋紀一百二十二】卷第一百二十三 【宋紀一百二十三】卷第一百二十四 【宋紀一百二十四】卷第一百二十五 【宋紀一百二十五】卷第一百二十六 【宋紀一百二十六】卷第一百二十七 【宋紀一百二十七】卷第一百二十八 【宋紀一百二十八】卷第一百二十九 【宋紀一百二十九】卷第一百三十 【宋紀一百三十】卷第一百三十一 【宋紀一百三十一】卷第一百三十二 【宋紀一百三十二】卷第一百三十三 【宋紀一百三十三】卷第一百三十四 【宋紀一百三十四】卷第一百三十五 【宋紀一百三十五】卷第一百三十六 【宋紀一百三十六】卷第一百三十七 【宋紀一百三十七】卷第一百三十八 【宋紀一百三十八】卷第一百三十九 【宋紀一百三十九】卷第一百四十 【宋紀一百四十】卷第一百四十一 【宋紀一百四十一】卷第一百四十二 【宋紀一百四十二】卷第一百四十三 【宋紀一百四十三】卷第一百四十四 【宋紀一百四十四】卷第一百四十五 【宋紀一百四十五】卷第一百四十六 【宋紀一百四十六】卷第一百四十七 【宋紀一百四十七】卷第一百四十八 【宋紀一百四十八】卷第一百四十九 【宋紀一百四十九】卷第一百五十 【宋紀一百五十】卷第一百五十一 【宋紀一百五十一】卷第一百五十二 【宋紀一百五十二】卷第一百五十三 【宋紀一百五十三】卷第一百五十四 【宋紀一百五十四】卷第一百五十五 【宋紀一百五十五】卷第一百五十六 【宋紀一百五十六】卷第一百五十七 【宋紀一百五十七】卷第一百五十八 【宋紀一百五十八】卷第一百五十九 【宋紀一百五十九】卷第一百六十 【宋紀一百六十】卷第一百六十一 【宋紀一百六十一】卷第一百六十二 【宋紀一百六十二】卷第一百六十三 【宋紀一百六十三】卷第一百六十四 【宋紀一百六十四】卷第一百六十五 【宋紀一百六十五】卷第一百六十六 【宋紀一百六十六】卷第一百六十七 【宋紀一百六十七】卷第一百六十八 【宋紀一百六十八】卷第一百六十九 【宋紀一百六十九】卷第一百七十 【宋紀一百七十】卷第一百七十一 【宋紀一百七十一】卷第一百七十二 【宋紀一百七十二】卷第一百七十三 【宋紀一百七十三】卷第一百七十四 【宋紀一百七十四】卷第一百七十五 【宋紀一百七十五】卷第一百七十六 【宋紀一百七十六】卷第一百七十七 【宋紀一百七十七】卷第一百七十八 【宋紀一百七十八】卷第一百七十九 【宋紀一百七十九】卷第一百八十 【宋紀一百八十】卷第一百八十一 【宋紀一百八十一】卷第一百八十二 【宋紀一百八十二】卷第一百八十三 【元紀一】卷第一百八十四 【元紀二】卷第一百八十五 【元紀三】卷第一百八十六 【元紀四】卷第一百八十七 【元紀五】卷第一百八十八 【元紀六】卷第一百八十九 【元紀七】卷第一百九十 【元紀八】卷第一百九十一 【元紀九】卷第一百九十二 【元紀十】卷第一百九十三 【元紀十一】卷第一百九十四 【元紀十二】卷第一百九十五 【元紀十三】卷第一百九十六 【元紀十四】卷第一百九十七 【元紀十五】卷第一百九十八 【元紀十六】卷第一百九十九 【元紀十七】卷第二百 【元紀十八】卷第二百十一 【元紀十九】卷第二百十二 【元紀二十】卷第二百十三 【元紀二十一】卷第二百十四 【元紀二十二】卷第二百十五 【元紀二十三】卷第二百十六 【元紀二十四】卷第二百十七 【元紀二十五】卷第二百十八 【元紀二十六】卷第二百十九 【元紀二十七】卷第二百一十 【元紀二十八】卷第二百一十一 【元紀二十九】卷第二百一十二 【元紀三十】卷第二百一十三 【元紀三十一】卷第二百一十四 【元紀三十二】卷第二百一十五 【元紀三十三】卷第二百一十六 【元紀三十四】卷第二百一十七 【元紀三十五】卷第二百一十八 【元紀三十六】卷第二百一十九 【元紀三十七】卷第二百二十 【元紀三十八】
 
漢語學習
漢語文化
語言學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