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文觀止
獄中雜記·原文·譯文·翻譯
〔清〕方苞
康熙五十一年三月,余在刑部獄,見死而由竇出者,日三四人。
有洪洞令杜君者,作而言曰:「此疫作也。
今天時順正,死者尚稀,往歲多至日十數人。」
余叩所以,杜君曰:「是疾易傳染,遘者雖戚屬,不敢同臥起。
而獄中為老監者四,監五室。
禁卒居中央,牖其前以通明,屋極有窗以達氣。
旁四室則無之,而系囚常二百餘。
每薄暮下管鍵,矢溺皆閉其中,與飲食之氣相薄;又,隆冬,貧者席地而臥,春氣動,鮮不疫矣。
獄中成法,質明啟鑰,方夜中,生人與死者並踵頂而臥,無可旋避,此所以染者眾中。
又可怪者,大盜、積賊、殺人重囚,氣傑旺,染此者十不一二,或隨有瘳。
其駢死者皆輕系及牽連佐證,法所不及者。」
余曰:「京師有京兆獄,有五城御史司坊,何故刑部系囚之多至此?」
杜君曰:「邇年獄訟,情稍重,京兆、五城即不敢專決;又九門提督所訪緝糾詰,皆歸刑部;而十四司正副郎好事者及書吏、獄官、禁卒,皆利系者之多,少有連,必多方鉤致。
苟入獄,不問罪之有無,必械手足,置老監,俾困苦不可忍,然後導以取保,出居於外,量其家之所有以為劑,而官與吏部分焉。
中家以上,皆竭資取保;其次,求脫械居監外板屋,費亦數十金;惟極貧無依,則械系不稍寬,為標準以警其餘。
或同系,情罪重者,反出在外,而輕者無罪者罹其毒。
積憂憤,寢食違節,及病,又無醫藥,故往往至死。」
余伏見聖上好生之德,同於往聖,每質獄辭,必於死中求其生。
而無辜者乃至此。
倘仁人君子為上昌言,除死刑及發塞外重犯,其輕系及牽連未結正者,別置一所以羈之,手足毋械。
所全活可數計哉!或曰:「獄舊有室五,名曰現監,訟而未結正者居之。
倘舉舊典,可小補也。」
杜君曰:「上推恩,凡職官居板屋;今貧者轉系老監,而大盜有居板屋者,此中可細詰哉!不若別置一所,為拔本塞源之道也。」
余同系朱翁、餘生及在獄同官僧某,遘疫死,皆不應重罰。
又某氏以不孝訟其子,左右鄰械系入老監,號呼達旦。
余感焉,以杜君言泛訊之,眾言同,於是乎書。
凡死刑,獄上,行刑者先俟於門外,使其一黨一 入索財物,名曰「斯羅」。
富者就其戚屬,貧則面語之。
其極刑,曰:「順我,即先刺心;否則,四肢解盡,心猶不死。」
其絞縊,曰:「順我,始縊即氣絕;否則,三縊加別械,然後得死。」
惟大辟無可要,然猶質其首。
用此,富者賂數十百金,貧亦罄衣裝;絕無有者,則治之如所言。
主縛者亦然,不如所欲,縛時即先折筋骨。
每歲大決,勾者十三四,留者十六七,皆縛至西市待命。
其傷於縛者,即幸留,病數月乃瘳,或竟成痼疾。
余嘗就老胥而問焉:「彼於刑者、縛者,非相仇也,期有得耳。
果無有,終亦稍寬之,非仁術乎?」
曰:「是立法以警其餘,且懲後也。
不如此,則人有幸心。」
主梏撲者亦然。
余同逮以木訊者三人:一人予三十金,骨微傷,病間月;一人倍之,傷膚,兼旬愈;一人六倍,即夕行步如平常。
或叩之曰:「罪人有無不均,既各有得,何必更以多寡為差?」
曰:「無差,誰為多與者!」孟子曰:「術不可不慎。」
信夫!
部中老胥,家藏偽章,文書下行直省,多潛易之,增減要語,奉行者莫辨也。
其上聞及移關諸部猶未敢然。
功令:大盜未殺人,及他犯同謀多人者,止主謀一二人立決;余經秋審,皆減等發配。
獄辭上,中有立決者,行刑人先俟於門外。
命下,遂縛以出,不羈晷刻。
有某姓兄弟,以把持公倉,法應立決,獄具矣。
胥某謂曰:「予我千金,吾生若。」
叩其術,曰:「是無難,別具本章,獄辭無易,但取案末獨身無親戚者二人易汝名,俟封奏時潛易之而已。」
其同事者曰:「是可欺死者,而不能欺主讞者;倘復請之,吾輩無生理矣。」
胥某笑曰:「復請之,吾輩無生理,而主讞者亦各罷去。
彼不能以二人之命易其官,則吾輩終無死道也。」
竟行之,案末二人立決。
主者口呿舌撟,終不敢詰。
余在獄,猶見某姓。
獄中人群指曰:「是以某某易其首者。」
胥某一夕暴卒,人皆以為冥謫雲。
凡殺人,獄辭無謀、故者,終秋審入矜疑,即免死。
吏因以巧法。
有郭四者,凡四殺人,復以矜疑減等,隨遇赦。
將出,日與其徒置酒酣歌達曙。
或叩以往事,一一詳述之,意色揚揚,若自矜詡。
噫,渫惡吏忍於鬻獄,無責也;而道之不明,良吏亦多以脫人於死為功,而不求其情。
其枉民也,亦甚矣哉!
奸民久於獄,與胥卒表裡,頗有奇羨。
山陰李姓,以殺人系獄,每歲致數百金。
康熙四十八年,以赦出,居數月,漠然無所事。
其鄉人有殺人者,因代承之。
蓋以律非故殺,必久系,終無死法也。
五十一年,復援赦減等謫戍。
歎曰:「吾不得復入此矣!」故例,謫戍者移順天府羈候,時方冬停遣,李具狀求在獄,候春發遣,至再三,不得所請,悵然而出。
——選自《四部叢刊》本《望溪先生全集·集外集》
康熙五十一年三月,我被關在刑部監獄裡,親眼看到死後從牢牆的洞口被拖出去的犯人,每天有三、四個,有位曾任過洪洞縣令的杜君,站起來對我說:「這是發生了瘟疫。
現在天時正常,死的人還不多,往年多到每天要死十幾個。」
我向他詢問原因,杜君說:「這種疾病非常容易傳染,得了瘟疫的人,即使是他的親屬也不敢陪伴他同起同臥。
而獄中設立了四個老監,每監分五個牢房。
看管犯人的獄卒住在正中那間。
他在前面牆上開一個窗戶照明,屋頂開一個天窗通氣。
兩旁四間則沒有窗戶,但是關押的犯人常常多達二百多個。
每到傍晚就鎖門,犯人的大小便都拉在牢裡,臭氣與食品的氣味相混雜。
到了寒冬,貧窮的犯人就睡在地上,春天一到,很少不生病的。
獄中的老規矩,天快亮時才開鎖。
到了半夜,活人和死人腳挨腳、頭並頭而睡,沒有辦法迴避,這樣得傳染病的人就多了。
令人奇怪的是,那些大盜、慣賊、殺人要犯,卻體質強壯,一精一力旺盛,被傳染上疾病的十個中不到一、二個,即使有的得了病,隨即又痊癒了。
那些接連死去的,都是因輕罪被關押的人,以及被牽連作證而依法不該判罪的。」
我說:「京師有京兆獄,有五城御史司坊,為什麼刑部監獄關押的犯人如此之多?」
杜君說:「近年打官司,案情較重的,京兆獄和五城御史衙門都不敢擅自判決;加上九門提督所搜捕查究的犯人,都歸刑部拘禁。
而十四司正副郎官中乘機營私者以及掌理文書的小吏、獄官、小卒,都把多關押人視作有利可圖,所以,稍有牽連的人,一定千方百計拘捕到。
一旦投入監獄,不問有罪無罪,必定戴上手一銬腳鐐,關進老監,使他們痛苦不堪,然後勸誘他們尋找保證人,繳納保證金,才放他遷出獄外,獄官估計他家財產來定敲詐的數額,得錢後官吏就坐地分贓。
中產以上的家庭,都傾盡家財去找人取保,次一等的人家,只求脫掉鐐銬,住在監獄外的板屋,也得化費數十兩銀子;只有極其貧困而又無依靠的囚犯,則被銬得很緊,以作為樣子來警告其餘的犯人。
有時同是一個案子,案情罪行嚴重的,反而能居住在監獄外,而罪輕或無罪的人卻遭受其害。
這些人憂憤積結,飲食起居又不正常,一旦染病,又缺醫少藥,所以往往死去。」
我見皇上有愛惜生靈的品德,和以往那些好皇帝一樣,每次審察判決書,必然能在被判死刑的犯人中尋求出一些可以放生的人,而如今無辜者竟然到了這個樣子。
假使仁人君子向皇上直言:除死刑犯以及發配到邊遠地充軍的重刑犯外,那些罪行較輕以及受牽連還沒有結案定罪的犯人,可以另外關在一座監獄裡,不給他們上手一銬和腳鐐,這樣,所保全而活下來的人能數得清嗎!或者說:「監獄原有的五個牢房,定名為臨時拘留所,讓那些正在打官司而沒有結案定罪的人住。
這樣即使實行過去的規章制度,也可以稍有補益。」
杜君說:「皇上開恩,凡犯罪官員住板屋;如今貧困犯人轉到老監關押,而大盜中卻有住板屋的人,這裡面是可以仔細查究的啊!不如安置在另一所監獄裡,才是從根本上解決問題的辦法。」
同我一起被捕的朱老先生、姓余的青年,和獄中的同官縣僧某,先後得了傳染病死去,都是不應該判重罪的。
又有某人因兒子不孝控告他兒子,左右鄰居也被牽連關押在老監,呼天喊地一直到天亮。
我十分感慨,並以杜君所說的話廣泛核實,大家所說的都相同,於是我就寫了下來。
凡判死刑的案件已經上奏的,劊子手就先等候在門外,叫他的同夥進去勒索財物,叫做「斯羅」。
有錢的人就對他的親屬勒索,窮苦的就當面對本人說。
如果犯人被處以凌遲,就說:「滿足我的條件,就先刺心;否則,就先砍去你的四肢,心還不死。」
有對那些被處以絞刑的,就說:「滿足我的條件,一絞就死;否則,三絞三放再加上別的刑具,然後才讓你死。」
只有斬首的無法要挾,但是還要把砍下的犯人頭作抵押品。
因此,有錢的用數十兩、上百兩銀子作賄賂,貧窮的也要賣光衣物;窮得一點錢都沒有的,就按以上所說的處置。
掌管捆一綁犯人的差役也是如此,欲一望 得不到滿足,綁時就先折斷犯人的筋骨。
每年秋天大決時,皇帝用硃筆勾過的約佔十分之三四;未勾暫留的約佔十分之六七,但都須縛到西市刑場等待命令。
那些因捆一綁而受傷的,即使幸而不死,也得病上幾個月才痊癒,有的竟成了終生殘疾。
我曾經問過一個供職多年的小吏:「他們和被判刑者、被捆一綁者,並非互相仇恨,只是想得到一些錢財罷了;如果犯人真的拿不出,最後對他稍微寬容一些,不是做了一件善事嗎?」
小吏說:「這是做出規矩來警告其他犯人,並且懲誡後來的犯人;不這樣做,那些犯人就會有僥倖心理。」
掌管上刑具、打板子的獄卒也是如此。
同我一起被捕遭到木製刑具審訊的有三個人:其中一個給銀子三十兩,被打之後骨頭微傷,病了一個多月才好;另一個加倍給錢,只傷了皮膚,二十天就好了;再一個給六倍的錢,當晚走路就像平常人一樣了。
有人問小吏說:「犯人貧富不等,既然從他們那裡都有所得,何必一定要按賄賂的多少來區別對待?」
小吏說:「不分別對待,誰願意多給錢!」孟子說:「選擇職業不可不慎重。」
真對呀!
刑部中的老吏,家裡藏有假印章。
公文下發到直屬中央的各省,都被他們暗中更改,增加或刪去公文中的重要詞句,執行的人難辨真假。
只有那些給皇帝的奏章以及發到平行各部的公文,他們還不敢這樣做。
法令規定:大盜沒有殺人,以及和他同夥的幾個罪犯,僅立刻處死主謀一、二人;其餘的經秋季審訊,都可以罪減一等,發配充軍。
判決書上奏後,其中有立即處死的,劊子手已先等在門外。
命令一下,就綁出來,片刻也不停留。
有某姓兄弟倆,因為把持公倉,法律規定應當立即處決,案件已經判決。
某獄吏對他說:「給我一千兩銀子,我讓你活命。」
問他有什麼辦法,則說:「這個並不難,我另外準備一份奏章,判決書不需要改動,取列名在判決書後面的從犯中沒有親屬的兩個單身漢換你倆的名字,等叛決書加封上奏時暗中調換一下姓名就是了。」
他的同夥說:「這樣可以欺騙被處死的人,卻不能欺騙主審官;假如主審官再上奏請示,我們就沒有活路了。」
某獄吏笑著說:「再上奏請示,我們沒有活路,但主審官也會因此被撤職,他不可能為了這兩人的生命而放棄自己的官位,所以,我們終究沒有死的道理。」
後來真的這樣做了,列名末位的兩個從犯立刻被處死。
主審官發覺後驚訝得張口結舌,但始終不敢追究。
我在監獄,還親眼看到這兄弟倆,監獄中的人都指著他們說:「這就是用某某人換下他們的腦袋的。」
後來這個獄吏在一夜 間突然死去,人們都以為是陰曹地府給他的責罰。
凡殺了人的,狀辭上沒有預謀殺人或故意殺人的話的,經秋審歸入矜疑類,就可以免死。
獄吏便乘機利用法令舞弊。
有一個叫郭四的犯人,已經四次殺人,又以矜疑罪減一等,隨後又遇大赦。
將要出獄時,整天與他的同夥飲酒狂歌通霄達旦。
有人問他過去的事,他一一詳細敘述,揚揚得意,就像在自我炫耀似的。
唉!行為污濁、作惡多端的獄吏忍心於貪贓枉法,那不必去責備了;然而不明白治獄之道,好的官吏也往往把幫別人解脫死罪作為功德,而不研究具體的案情。
他們使百姓蒙受冤枉,也太過分了!
奸詐之徒入獄久了,就與獄吏內外勾結,頗能賺大錢。
山陰縣有個姓李的,因殺人下獄,每年可以弄到數百兩銀子。
康熙四十八年,因大赦出獄,在外住了幾個月,寂寞無聊。
他有個同鄉殺了人,於是就替此人承擔了罪名。
因為根據法律規定不是故意殺人者,一定要長期蹲獄,但最終不會被處死的。
康熙五十一年,又遇大赦援例減罪充軍。
李某歎息說:「我再也不能進這監獄了!」按舊規定,被充軍的犯人要轉到順天府監獄關押起來等候遣送,當時正值冬季,遣送暫停,李某寫了狀子要求留在刑部監獄,等候到春天遣送,他再三請求沒有得到批准,只好失望地離開這裡。
(馮海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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