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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書·裴政傳》原文及翻譯
【原文】
裴政字德表,河東聞喜人也。
政博聞強記,達於時政,為當時所稱。
政明一習一 故事,簿案盈幾,剖決如流,用法寬平,無有冤濫。
囚徒犯極刑者,乃許其妻子入獄就之,至冬,將行決,皆曰:「裴大夫致我於死,死無所恨。」
其處法詳平如此。
轉左庶子,多所匡正,見稱純愨。
東宮凡有大事,皆以委之。
右庶子劉榮,性甚專固。
時武職一交一 番,通事舍人趙元愷作辭見帳,未及成。
太子有旨,再三催促,榮語元愷云:「但爾口奏,不須造帳。」
及奏,太子問曰:「名帳安在?」元愷曰:「稟承劉榮,不聽造帳。」
太子即以詰榮,榮便拒諱,云「無此語」。
太子付政推問,未及奏狀。
有附榮者先言於太子曰:「政欲陷榮,推事不實。」
太子召責之,政奏曰:「凡推事有兩,一察情,一據證,審其曲直,以定是非。
臣察劉榮,位高任重,縱令實語元愷,蓋是纖介之愆。
計理而論,不須隱諱。
又察元愷受制於榮,豈敢以無端之言妄相點累。
元愷引左衛率、崔茜等為證,茜等款狀悉與元愷符同。
察情既敵,須以證定。
臣謂榮語元愷,事必非虛。」
太子亦不罪榮,而稱政平直。
政好面折人短,而退無後言。
時雲定興數入侍太子,為奇服異器,進奉後宮。
政數切諫,太子不納。
政因謂定興曰:「公所為者,不合禮度,此於太子非令名也。
願公自引退,不然將及禍。」
定興怒,以告太子,太子益疏政,由是出為襄州總管。
妻子不之官,所受秩奉,散給僚吏。
民有犯罪者,一陰一悉知之,或競歲不發,至再三犯,乃因都會時,於眾中召出,親案其罪,五人處死,流徙者甚眾。
合境惶懾,令行禁止,小民稱為神明,爾後不修圖圄,殆無爭訟。
卒官,年八十九。
(節選自《隋書·列傳第六十六》)
【譯文】
裴政字德表,河東聞喜縣人。
裴政見聞廣博,記憶力強,通曉當時的治理情況,被人們稱讚。
裴政熟悉典章制度,文書案卷堆滿桌子,也能迅速作出分析判斷,執法寬仁公正,沒有量刑過度的情況。
有判死刑的囚犯,裴政就准許他的妻子兒女到獄中看望。
到冬天將要處決時,犯人們都說:「裴大夫判處我們死刑,我們沒有什麼遺憾。」
他執法公正都像這件事一樣。
轉任左庶子,糾正了許多不合理的事,被人們稱讚誠實謹慎。
東宮凡有大事,都一交一 給他處理。
右庶子劉榮生性非常專橫固執。
當時武職人員該輪番休息,通事舍人趙元愷奉命寫文書,沒來得及寫成,太子有旨意,再三催促,劉榮告訴元愷說:「你只管口頭陳奏,不必寫出文書。」
等到上奏時,太子問道:「文書在哪裡?」元愷說:「秉承劉榮的意思,沒有寫出文書。」
太子就拿這件事責問劉榮,劉榮便否認,說「沒說過這話」。
太子把這件事一交一 給裴政推究審問,還沒來得及陳奏,有依附劉榮的人先對太子說:「裴政想陷害劉榮,推究案情不合實情。」
太子召裴政責問,裴政上奏說:「凡推究事理有兩個要點,一是明察實情,二是依據證人證詞,辨明事情的實際情況,來判定是非。
我推斷劉榮地位高權勢重,即使劉榮確實告訴過元愷,也不過是很小的過錯,按道理說,不必隱瞞。
另外元愷受劉榮節制,怎敢拿毫無根據的話一胡一 亂誣陷牽累別人。
趙元愷找出左衛率、崔茜等人作證,崔茜等人交代的情況和趙元愷所說完全相符。
從情理上既然難分是非,就應當根據證人判定。
我認為劉榮告訴過元愷,這一情況一定屬實。」
太子沒有治劉榮的罪,卻稱讚裴政公平正直。
裴政喜歡當面指責別人的過錯,但回去背後不再說什麼了。
當時雲定興屢次進宮侍奉太子,準備些奇異的服飾器物,進獻給後宮。
裴政多次懇切勸諫,太子不採納。
裴政趁機對雲定興說:「您的所作所為,不合禮儀制度,這對太子來說不是好名聲。
希望您主動迴避,否則將惹禍上身。」
雲定興大怒,把這話告訴了太子,太子更加疏遠裴政,並因此將他調出京城做了襄州總管。
妻子兒女沒有跟隨上任,所得俸祿分給下屬官吏。
百姓有犯罪的,都暗中掌握實情,有的一整年也不揭發他們,至於屢次犯罪的,就趁大規模的集會時,將他們從眾人中召出來,親自審查核實他們的罪行,有五人被處死,流放的人很多。
全境的人惶恐不安,有令則行,有禁則止,百姓將他奉為神明,此後境內不設監獄,幾乎沒有多少人打官司。
裴政死於襄州總管任上,終年八十九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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