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外文言文
張淳(原文·註釋·譯文)
張淳,字希古,桐城人。
隆慶二年進士。
授永康知縣。
吏民素多*黠,連告罷七令。
淳至,日夜閱案牘。
訟者數千人,剖決如流,吏民大駭服,訟浸減。
凡赴控者,淳即示審期,兩造如期至,片晷分析無留滯。
鄉民裹飯一包即可畢訟,因呼為「張一包」,謂其敏斷如包拯也。
巨盜盧十八剽庫金,十餘年不獲,御史以屬淳。
淳刻期三月必得盜,而請御史月下數十檄。
及檄累下,淳一陽一笑曰:「盜遁久矣,安從捕?」寢不行。
吏某婦與十八通,吏頗為耳目,聞淳言以告十八,十八意自安。
淳乃令他役詐告吏負金,系吏獄。
密召吏責以通盜死罪,復教之請以婦代系,而已出營貲以償。
十八聞,亟往視婦,因醉而擒之。
及報御史,僅兩月耳。
民有睚眥嫌,輒以人命訟。
淳驗無實即坐之,自是無誣訟者。
永人貧,生女多不舉。
淳勸誡備至,貧無力者捐俸量給,全活無數。
歲旱,劫掠公行,下令劫奪者死。
有奪五斗米者,淳佯取死囚杖殺之,而榜其罪曰「是劫米者」,眾皆懾服。
久之,以治行第一赴召去永,甫就車,顧其下曰:「某盜已來,去此數里,可為我縛來,」如言跡之,盜正濯足於河,系至,盜服辜。
永人駭其事,謂有神告。
淳曰:「此盜捕之急則遁,今聞吾去乃歸耳。
以理卜,何神之有!」
(選自《明史·張淳傳》)
【註釋】
晷():日影。
喻時光。
貲():計算。
亟():屢次;()急迫。
睚眥():發怒時瞪眼睛。
借指小仇。
辜():罪。
【譯文】
張淳,字希古,桐城人。
隆慶二年中進士,任命為永康知縣。
(永康)官吏和百姓平時太多*猾,接連告官有七個縣令被罷免。
張淳到任,日夜翻閱公事文書。
(當時)打官司的有幾千人,(張淳)判決像流水一樣迅速順利,官吏百姓大為吃驚,歎服不已,官司日漸減少。
凡是前往官府申訴的,張淳當即定下審判日期,(到時)訴訟雙方按照預先約定的日期到官府,很快審決案件沒有拖延積壓的。
農民帶一包飯就能結束訴訟,於是稱他為「張一包」,是說他像包拯一樣快速斷案。
有個大盜叫盧十八的搶劫庫藏的金帛,過了十多年還沒俘獲,御史把這件事一交一 給張淳辦理。
張淳限定三個月一定抓到大盜,並請求御史在一個月內下達數以十計的緝捕公文。
等到公文接連下達,張淳故意譏笑說:「大盜逃跑好久了,到哪裡去抓捕呢。」
擱置著不去辦理。
有個官吏的妻子與盧十八暗中勾結,那官吏很留心案情,聽到張淳的話告訴了盧十八,盧十八心裡安穩許多。
張淳於是讓差役假裝告這位官吏欠人銀子,把官吏關入獄中。
張淳暗地叫來這官吏用勾結大盜犯死罪來責罰他,再叫他請求讓妻子代替自己坐牢,自己出去借錢來償還。
盧十八聽到以後,急忙來探望這位婦人,(張淳等人)趁他喝醉酒將他捉拿。
等到上報御史,(俘獲大盜)只有兩個月。
百姓之間有一點小小的怨恨,常常誇大成一人 命案一般的大案來訴訟。
張淳查驗發現不屬實就定訴訟者有罪,從此沒有誣告者。
永地人貧窮,生下女孩大多不撫養。
張淳規勸非常耐心,貧窮而無力撫養的就捐獻俸祿供一應物資,保全姓名活下來的無以數計。
大旱之年,搶劫公然發生,張淳下令搶劫者處死。
有人搶了五斗米;張淳故意把死囚用杖打死,張貼告示上定罪名為「這是搶奪米的人」,眾人都因恐懼而順服。
過了許久,憑執政成績第一的身份前往應召,離開永地,剛上車,回頭對下屬說:「盜賊某人已經回來,離開此地只數里地,你們可以替我捉拿他。」
根據他的話追尋,發現盜賊正在河裡洗腳,拘捕到官府,盜賊服罪。
永地人對這件事感到驚奇,認為有神明告知。
張淳說:「這個盜賊追捕得急就逃走,現在聽說我離開就回來了。
以道理推斷,有什麼神明呢。」
升任禮部主事,歷任郎中,因病辭職離開。
後擔任建寧知府,升任浙一江一 副使。
當時浙一江一 有招募來的士兵,巡撫和巡按商量將他們解散,士兵們(知道後)都一騷一亂不寧。
張淳說:「這些驕橫強悍的士兵,留下來有用處,淘汰的話不可預測。
不如淘汰那些老弱的士兵,留下那些強壯有勇力的,那樣的話,留下的不會想一騷一亂,淘汰的也不會搗亂。」
聽從他的意見,事情就平定了。
(張淳)官最終做到山西布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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