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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史稿·陶元淳》原文及翻譯
清史稿·列傳第二百六十三
【原文】
陶元淳,字子師,一江一 蘇常熟人。
康熙中舉博學鴻詞,以疾不與試。
二十七年,成進士,廷對,論西北賦輕而役重,東南役均而賦重,願減浮額之糧,罷無益之費。
閱者以其言戇,置二甲。
三十三年,授廣東昌化知縣,到官,首定賦役,均糧於米,均役於糧。
裁革雜征,相率以力耕為業。
縣隸瓊州,與黎為界,舊設土捨,制其出入,吏得因緣為奸,元淳立撤去。
一權量,定法度,黎人便之。
城中居人,舊不滿百家,至此戶口漸蕃。
元淳時步行閣裡間,周咨疾苦,煦嫗如家人。
瓊郡處海外,軍將多驕橫,崖州尤甚。
元淳嘗署州事,守備黃鎮中以非刑殺人,游擊余虎縱不問;且貪,索黎人獻納。
元淳訪得其狀,列款以上,虎私以金賄之不得,造蜚語揭之。
總督石琳下瓊州總兵會訊,元淳申牘曰:「私揭不應發審,鎮臣不應侵官,必挫執法之氣,灰任事之心。
元淳當棄官以全政體,不能蒲伏武臣,貽州縣羞也。」
初鞫是獄,鎮中令甲士百人佩刀入署,元淳據案怒叱曰:「吾奉命治事,守備敢令甲士劫持,是藐國法也。」
鎮中氣懾,疾揮去,卒定讞,論罪如律。
崖人為語曰:「雖有餘虎,不敵陶公一怒。」
而總督卒因元淳倔強,坐不檢驗失實,會赦免。
復欲於計典黜之,巡撫蕭永藻初授事,曰:「吾初下車,便劾廉吏,何以率屬?」為言於總督,乃已。
元淳自奉儉約,在官惟目供韭一束。
喜接諸生,講論至夜分不倦。
屢乞病未果,竟以勞卒於官。
昌化額田四百餘頃,半淪於海,賦不及二千,浮糧居三之一,民重困。
元淳為浮糧考,屢請於上官,乞豁除,無應者。
乾隆三年,元淳子正靖官御史,疏以入告,竟獲俞旨免焉。
(選自《清史稿·列傳第二百六十三》)
【譯文】
陶元淳,字子師,一江一 蘇常熟人。
康熙年間被推薦參加博學鴻詞科的考試,因為疾病而沒能參加考試。
康熙二十七年,考中進士,在朝廷策對中,他論述西北地區賦稅輕而徭役重,東南地區徭役與西北地區相同而賦稅較重,希望減免超出額度的糧稅,免除沒有益處之費用。
閱卷者認為他的話很愚直,將他置於二甲中。
康熙三十三年,被任命為廣東昌化知縣,到官任後,第一件事就是釐定賦稅徭役,把各種實物田賦統一為一交一 稻米,把應服的徭役均衡到田賦上。
裁減、革除各種雜稅,百姓紛紛以努力耕作為業。
昌化縣隸屬於瓊州,與黎族一交一 界,過去設置土捨,限制黎人出入,官吏得以趁機做壞事,元淳到任後立即撤去土捨。
統一了測定物體輕重大小的器具,制定法令制度,黎人對此感覺很方便。
城中居民,原來不滿百家,到此時戶口漸漸增多。
元淳常常步行到鄉間,詳細詢問百姓疾苦,親切一溫一 暖如一家人。
瓊州地處海外,軍中將領大多驕橫,崖州尤其嚴重。
元淳曾經代理崖州事務,守備黃鎮中用酷刑殺人,游擊余虎卻放縱不管;而且貪婪,要求黎人進獻財物。
陶元淳查訪到他們的罪狀,列成條款向上級報告。
余虎私下用重金賄賂陶元淳被拒絕,就造謠誣告他。
總督石琳下令瓊州總兵會同審訊陶元淳,元淳在申述的文書中說:「私人的揭發不應該一交一 付審訊,守備的大臣不應侵犯地方官的職守,(你們這樣做)必將會壓制執法的正氣,讓辦事的人灰心。
我應當放棄官職來保全政體,而不能屈服於武臣,讓州縣蒙羞。」
當初審訊這場官司時,黃鎮中命令甲士一百多人佩刀闖入崖州官署,元淳按著桌案怒叱到:「我奉命治理崖州事務,守備竟敢命令甲士劫持,這是藐視國法。」
黃鎮中的氣焰被震懾下去,急忙命令甲士撤去,最終審判定罪,依法判處黃鎮中、余虎有罪。
崖州人因此說:「崖州雖有餘虎,卻敵不過陶公一怒。」
總督最終因為元淳性情倔強,就以不認真考查,審理不合實情為由將其治罪,恰好趕上大赦而被免罪。
總督又想在對官員進行三年政績考核時趁機罷免他,巡撫蕭永藻剛被任命,曰:「我剛上任,便彈劾正直的官吏,(將來)靠什麼率領(管理)下屬呢?」
替元淳在總督面前說話,總督才罷休。
元淳生活非常節儉,為官時每日只需供一應一束韭菜。
元淳喜歡接一交一 讀書人,常常講學論道到深夜也不疲倦。
元淳多次因病請求辭官而沒被允許,最終因積勞成疾而死在官任上。
昌化規定的田地數目是四百多頃,但一半淪陷於海中,賦稅不到二千,而超額的田賦佔到三之一,百姓十分困窘。
元淳對超過的田賦做了考核,多次向上級官吏請示,請求免除超額的田賦,但無人理會此事。
乾隆三年,元淳的兒子陶正靖做了御史,上疏把這件事報告了朝廷,最終得到皇上旨意,免除了這些超額的田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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